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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理论界对股份制问题的探讨和研究已日趋深入,并取得了相当的成果,但这种探究大都是从常规性思维的角度来论证股份制的优越性、普遍适用性和实践上的可行性,甚至有的观点认为:股份制是我国大中型企业进行企业制度改革的唯一形式和最佳选择。很少有人从多向性思维尤其是从反向性思维的角度来探讨股份制问题。这样就难以避免某些认识上的主观性和片面性。
所谓多向性思维,即是从多种方向对同一问题进行思考活动,而不墨守一种思维模式;所谓反向性思维,即是从事物相反的方面来研究和思考问题的思维方式。本文拟就从多向性思维和反向性思维的新视角来探究一下股份制问题。
一、关于股份制问题的反向性思维
运用反向性思维,往往可以得到常规性思维得不到的结果(如新的创见和发明等),并可避免主观性,片面性的错误。
1.股份制并非是所有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企业制度改革的唯一形式和最佳选择。
有人认为:现代企业制度等同于股份制,股份制是我国所有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企业制度改革的唯一形式和最佳选择。其实这一观点是一种偏见和误解。现代企业制度是多样化的,股份制只是其中的一个典型形式,而不是唯一形式。股份制公司虽然是企业,但企业制度并不等于股份制。股份制对于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来说,仅仅是一种可供选择的形式,而不是唯一的选择形式。至于股份制是否是企业制度改革的最佳选择,这要由某个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定。某些具备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当然可以选择股份制,但将所有国有大中型企业一律股份制化,实行单一的股份制形式,决非是上上之策。笔者认为,在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凡适合搞股份制的,则应采用股份制形式,而那些不适合搞股份制的,则应当采取其他形式的企业制度,如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和混合企业等。
2.股份制并非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
有人认为:只要实行了股份制,企业就会扭亏转盈,就会自然而然地提高经济效益,在激烈的竞争中获胜。但这种看法是片面的。其实,企业的盈亏状况与经济效益的高低并非仅仅与股份制这个单一因素有关,而且还与其他许多因素,尤其与企业的“内功”状况有关。对于某些企业来说,实行股份制要比传统的企业制度更能增强企业的活力和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但是,实行股份制并不能保证企业不亏损,并不能保证企业获得高效益。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中,即便是采取股份制的大中型企业,在竞争中照样亏损,照样破产。这就说明,股份制并非是包治国有企业大面积亏损的灵丹妙药,并非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如果企业不在提高自身诸方面的素质上狠下功夫,纵然实行了股份制,仍然摆脱不了困境,仍然会重蹈发达国家中破产企业的覆辙。某一个企业,是亏损,还是盈利,是在激烈的竞争中获胜,还是破产倒闭,并不是股份制这个单一的因素所能决定得了的,把股份制的积极作用夸大到不应有的程度,就必然导致认识上的谬误和实践中的失败。
3.即使适合搞股份制的企业,也不能一哄而起,急于求成。
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成千上万,它们实行股份制的软硬环境和主、客观条件并不是同时成熟,而是非同步的,这就要力戒形式主义,一哄而起。必须防止将某些不具备条件的企业硬性超前实行股份制。否则,即便一时实行了股份制,也必然会由于各方面的软硬条件不配套而导致失败。因此,股份制的发展应是阶段性的,其推进方式应是波浪式、渐进型的。遵循阶段性,才能防止急于求成和一哄而上;采取波浪式、渐进型,才能保证不断推进中的后劲,才能造成若干个相互依托的、渐次式前沿阵地。否则,如果采用直线式、一步到位的冒进方式,则只能是事半功倍或事与愿违。
4.股份制模式并非是单一性的。
任何事物的具体表现形式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样性的。例如,社会主义公有制在我国就表现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两种具体表现形式。因此,企图建立一个千篇一律,百分之百等同的股份制模式,是不可取的。各地区、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而某一个特定的企业在不同历史阶段上所处的具体条件也不尽相同。这种历史的具体的现实的差异性,表现在股份制模式上,就必然出现几种具体的表现形态。不管是哪一种具体的表现形态,只要是有活力的,行之有效的,就有它存在的合理性,就应当允许它存在和发展。在股份制模式的具体表现形态上,采取“容许多样化”的灵活态度,是一种明智的做法。应当实行如下的方针:即统一性和多样性相结合。所谓统一性是指:股份制的基本内容、基本结构和基本原则是统一的。所谓多样性是指:股份制的具体表现形态是可以有差异的,多面孔的。诚然,就目前而言,在理论上很难论证这种多样性的具体表现形态究竟是什么样子,因为这是需要在实践中才能解决的问题。然而,在此问题上,先有一个明智的思考则是必要的。
二、在实践中解决股份制改造的焦点问题
运用多向性思维的方式来探讨股份制改造问题,可以充分发挥思维的灵活性,从而提供一个全新的思路。
对于我国某些大中型企业的股份制改造,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多方面的,例如:产权问题,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问题,股票上市问题,企业内部的领导体制和约束机制问题,国家宏观调控部门对企业的间接管理问题,股份制改造后的利益分配问题等。但就总体而言,股份制改造的焦点在于企业的产权问题。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国有企业的资产产权归全体人民所有,这是勿容置疑的。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股份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其资产的所有权如何体现,由谁来具体行使和确保,这确是一个焦点问题。如果这一问题不解决,则股份制改造的其他一切问题就无从谈起。产权问题在股份制改造中所占的地位,不仅是一个关节点,而且就目前来说,也是难度最大的问题之一。说到底就是谁能真正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问题。解决问题的基础在实践;解决问题的方式是逐步式的;解决问题的路线,不是从理论到理论,而是必须遵循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道路来解决。而就目前来说,理论学术上有关这一问题的探讨,顶多只能提出一个大体的方向和原则,具体的正确的答案,必须在实践中才能找到。因此,关于产权问题的真正解决,与其说是一个纯理论学术性的问题,倒不如说是一个实践问题。只有实践家在实践中有了一定的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基础,理论界才有可能在学术上找到一个科学的答案。可惜这一点却被人们忽略了。由于忽略了这一点,尽管许多人在寻求解决焦点问题的答案时伤透了脑筋,但仍不能奏效。这也许是智者千虑,必有一失之故。
就目前某些股份制试点来说,其实践尚处于探索阶段,远不能说是成功的,甚至出现了某种盲目和混乱。诸如:某些国有企业改造为股份制之后,要么是弄不清谁真正代表国家股,要么国家股的代表选择不当。某些所谓的国有产权代表要么不懂企业管理,要么与企业的盈亏状况并不发生直接的经济关系,成了毫无任何积极意义的假股东,等等。笔者认为:上述混乱现象在探索阶段是不可避免的,是股份制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必经的阶段。
有人认为:引起上述混乱的原因之一是由法律制订和出台的滞后性造成的,认为就目前的法律而言,国有产权由谁来行使,在法律条文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了认识上和操作上的混乱。笔者认为,将上述混乱归因于法律的滞后性是不妥的,须知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出台都必须是建立在一定的实践基础之上的,都是实践经验的概括和总结。由于目前我国股份制试点还处于探索阶段,实践还没有充分展开,因此,短时间内拿出一部成熟的法律,是不现实的。
还有人认为,引起上述混乱的原因是理论研究上的滞后性造成的。理论界在国有产权代表问题上尚未达成共识,这是事实,但这并不等于是理论研究上的滞后性,有关国有产权代表的理论研究,根本不存在什么滞后性问题。应该说,理论界有关这一问题的研究是不遗余力的,是超前的,之所以未能解决产权代表缺位这一焦点问题,其深层次的原因不应从理论研究状况中去寻找,而应该从实践中去寻找。股份制实践的未充分展开,不仅在深层次上造成了国有产权代表的缺位问题,而且也造成了理论研究上无法逾越的困难。理论不能先于实践而产生,而实践却应先于理论而进行。在实践尚未充分展开或基本展开的情况下,试图要专家学者从理论上找到一个现成的十分明确的具体的科学答案是不可能的。笔者主张,经过一定的实践过程待到股份制实践有了一定程度的展开之后,再从理论上探讨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的选择问题较为适宜。
总之,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的缺位问题,既不是由法律的滞后性造成的,也不是理论研究的滞后性造成的,而是由股份制实践开展的低程度状态造成的。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缺位问题的解决,不应是首先在理论中,而应是首先在实践中逐步解决。这里所说的实践,应是在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导下的实践。盲目性的实践,尽管在起步阶段不可避免,但却不是我们提倡的。
三、解决焦点问题的要害
当前理论界有不少人认为,解决国有产权这一焦点的关键(要害)在于国有产权代表明晰化、人格化。但这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即仅仅局限于产权人格化问题。笔者认为,解决国有产权代表这一焦点问题的要害并非在此,而在于:怎样在法律、法规、制度、组织和经济利益等方面有一个制衡机构,以激励和制约产权代表的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也就是说,问题的要害不在于“找代表”,而在于“找一个真正靠得住的代表”;不在于产权的人格化,而在于这个人格化的产权代表忠其职、胜其任;不在于有一个机构在其位,而在于有一个制约机制和激励机制,以确保这个在其位的机构或代表的行为,能沿着国有资产的产权得以全面实现这一轨道运行。
就法律、法规和制度而言,必须首先确立对那些由于失职、渎职或其他个人原因使国有资产蒙受损失的产权代表予以应有的制裁,否则,不足以鞭策产权代表忠其职、胜其任。损失程度有一般、重大和巨大之分,制裁也应有轻、中、重之别,尤其对那些造成巨大损失的当事者,必须严惩不贷,决不能心慈手软。只要用法明,则法峻而无怨声。
就组织、人事而言,对产权代表的选择,必须是慎之又慎,坚持德、才、绩、能并重的原则,选择那些确属忠其职、胜其任的人担任产权代表,严防那些贪污腐败分子、官僚主义分子和平庸之辈染指国有资产的产权。这虽是解决产权问题的软件,但却是一个事关全局的要害之处。某些经济大案要案提供的深刻教训,足以证明这一点。
就经济上的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而言,必须有十分明确的法律、法规上的规定及实施细则,对那些尽职胜任的产权代表,要有相应的经济上的奖励,直至巨额重奖;而对于那些使国有产权蒙受损失的,要根据损失程度的不同而给予不同等级的经济处罚。历史证明,只有单纯的党纪、政纪和刑事上的惩处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同时有严明的经济处罚,决不能“打而不罚”或“罚而不打”,应“打罚”并重。私有资产者为什么对其资本的产权那样兢兢业业,一丝不苟?其根本原因在于产权实现的状况直接关系到最切身、最现实的经济利益。而在我国,为什么国有资产的浪费和损失这么严重?其经济上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对那些直接责任者没有给予严格的经济制裁,甚至有的轻描淡写地批评一顿,调换一下岗位了事,对此,广大人民群众早已怨愤不平。可见,建立健全经济利益上的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民意早就要求的。总之,经济利益上的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等问题不解决,仅仅谈论国有资产产权的人格化问题,并非抓住了问题的要害。而这一点,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这就是某些试行股份制的企业,其国有产权的实现,得不到显著成果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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