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自治的根本途径:选举程序规范与民主制度的实施_民主监督论文

保障农民自治的根本途径:选举程序规范与民主制度的实施_民主监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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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村委会选举中金钱“贿选”现象在新闻媒体频频曝光,山西省河津市老窑头村几位竞选人以金钱为筹码相互竞争,最终给全村村民发出200多万元,令全国上下大吃一惊。河北省涉县上巷村王急义又以每张选票5000元的价格拉票1200张,以600万元的高价成功当选村委会主任,更是让人难以接受。对于诸如此类侵害农民自治权的行为,一些村民自治的研究者和观察者进行了分析和研究,普遍认为金钱“贿选”屡屡出现主要缘于农民注重眼前利益的小农意识和农民缺乏民主意识的结果,建议从教育农民的角度解决问题,并要求通过自上而下的行政力量对“贿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教育农民固然重要,但如果没有村庄内部的制度规范,金钱“贿选”的现象就很难彻底消除。其实,只要村民自治制度真正得到落实,村民完全可以依靠制度通过合法的渠道解决村庄内部的问题。目前,村委会选举中农民自治权得不到保障主要由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无记名投票和秘密投票等选举程序得不到严格执行,村民真实的选举意愿无法体现;二是民主选举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三大民主制度得不到落实,缺乏维护农民自治权的制度保障,致使农民对民主政治和法治环境丧失信心。

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村民通过选举产生的村委会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具体体现为法律赋予村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大民主权利,这四大民主权利的直接行使和民主制度的运行,构成了村民自治的基本内容。在村民自治制度的实际运行中,这四大民主的有机结合是村民自治制度健康发展的有力保证。

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前提和基础,村委会选举严格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法律程序进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选举原则,实行秘密投票和无记名投票的选举方式,为农村素质高、能力强、政治坚定、作风民主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提供了规范化和制度化渠道。如果民主选举流于形式,村民自治则无从谈起,法律赋予村民的民主权利也只能是一纸空文。

民主决策是民主选举的目的和要求,也是法律赋予村民参与并处理村级事务的权力,它要求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按照村民的意愿治理村庄。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如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所得收益的使用,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村集体土地的发包和宅基地的分配等,都必须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以保证村民对本村公共事务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民主管理是村民的民主决策在实践中得到贯彻执行的制度保障,它是通过全体村民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以村民会议的方式讨论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来实现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规定了:村民的权利和义务,各类村级组织之间的关系、职责及工作程序,以及本村的经济管理、社会治安、村容村貌、社会习俗、计划生育等村级治理方方面面的内容,是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村级法规和约束村民最基本的行为规范,确保村级治理以法建制、以制治村。

民主监督是确保村民自治制度健康发展的法律武器,贯穿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过程之中。没有民主监督,合法公正的民主选举程序就很难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没有民主监督,村民的民主决策就会被村干部的个人决策所取代;没有民主监督,《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就成了村干部把持村政的摆设。民主监督集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于一体,它是通过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和村委会定期报告工作等形式,达到村民监督村委会工作和村干部行为的目的。

从以上村民自治中四大民主的关系来看,要保证村民自治中村民的自治权不受侵犯和村民自治制度的健康发展,就必须保证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广泛组织和动员农民积极参与村级管理的各项实践活动,提高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民主参与能力。但从目前村民自治制度发展的现状来看,村委会选举中程序不规范的现象大量存在,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成员不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情况就更为普遍,因而损害农民自治权的现象频频出现。论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选举程序不规范,二是民主选举后三大民主制度没有落到实处。

首先,选举程序的规范是保障农民自治权的前提和基础。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只要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的法律程序进行换届选举,保证无记名投票和秘密投票等法律程序在选举过程中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乡镇政府操纵或干预选举的可能性就很小,贿选和宗族或地方恶势力操纵选举等现象也就很少出现,即使出现也很难改变体现多数村民意愿的选举结果。从目前中国农村村委会换届选举的现状来看,各种违法行为普遍存在,尤其是金钱贿选成功的案例频频出现,主要是由于选举程序不规范造成的。

在上巷村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王急义之所以能够花600万元收买1200个选民,并在选举投票中能够获得1200张选票,这就充分说明无记名投票和秘密投票程序在选举中没有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因为“请客就吃,送礼就收,给钱就要,进了秘密投票间,自己说了算”是多数村民对付贿选者的共同心理。就拿我以前调查过的史村来说,一位史姓竞选人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私下以每张选票300元的价格收买了500个选民,结果在选举中只得了300多张票,这说明至少有100多人拿了他的钱不投他的票。而在另一个村子,村委会主任竞选人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竟然把无记名投票变成了记名投票,向村民承诺:凡是给自己投票的选民,在副主任的职位上填上自己的名字,选举结束后就可以得到钱。选举委员会得知此事后,采取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票分开唱票的方法,挫败了竞选人贿选阴谋。

由此可见,在严格的无记名投票和秘密投票中,竞选人很难通过私下收买选票的贿选办法获得成功。相反,如果无记名投票和秘密投票在选举中得不到执行,贿选者不仅可以利用各种手段控制一定数量的选票,保证自己在选举中获得成功,而且还会在选举成功后对不给自己投票的选民进行打击报复,所以,接受贿选是选民在选举程序无法保证他们的秘密投票权的前提下的理性选择。这说明金钱贿选既是竞选人在选举不民主、程序不规范这一特点制度环境下的理性选择,也是选民在他们的秘密投票权得不到保障的前提下减少利益损失的理性选择。

其次,民主选举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三大民主制度的落实是保证农民自治权的关键。从民主和监督的关系来看,村委会选举的主要作用不仅在于通过一个合法公正的法律程序选出一个能人,更在于通过民主制度的约束来监督这个人。如果民主选举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不能在村级治理中得到落实,合法公正的选举程序也只能是村官谋取权力的合法性工具。从金钱贿选的背后来分析,竞选人之所以要用巨款贿选村委会主任,主要原因是由于村委会主任可以通过自己的权力支配和占有村集体财产。在王急义担任上巷村党支部书记的8年期间,村里的几个企业每年都赢利三四百万,村民不仅得不到这些钱,就连这笔钱都做了什么也不知道,这说明,在上巷村,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三大民主制度都没有落到实处,即使连形式上的村务公开也没有。在这种体制中,权力不受制约,无论选上谁都会轻而易举地把村集体财产据为已有,村民接受金钱也就在情理之中。再如我调查过的一个家族村——刘村,该村拥有丰富的地下矿产资源,村集体仅煤矿利润每年就有六七十万元,但村民一分钱也得不到,也不知道这些钱的去向,村民因此年年上访告状,村干部也由此在9年内换了11届,但最终是富了一个又一个的干部,而村民却越来越穷。这说明如果没有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无论什么人以何种方式成为村干部,都会由于权力不受制约而以权谋私,损害村民权益。

相反,如果民主选举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落到实处,即使选错了人,也不会对农民利益造成大的损失。因为有了村民在村级治理中的广泛参与,村干部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以权谋私、少数人把持村政等现象都可以避免。在我调查的村子中,也有不少村委会主任在竞选中花了不少钱,但当选后由于村民在参与选举中民主意识和民主素质的提高,村民经常拿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向他要权利,他根本无法从村集体捞到好处,也没有精力做好自己的企业,结果,干不了几个月就自动辞职。当然,也有一些村委会主任竞选人在花钱竞选成功后,面对民主意识和民主素质提高的村民,在村民的压力下,被迫选择了民主治村的路子,很快得到了村民的普遍认同,村民的自治权也由此得到了保障。

总之,农民自治权能否得到保障关键取决于村委会选举的程序规范和民主制度的落实程度。一方面,在缺乏民主传统的乡土社会中,选举程序合法公正是选举成功的关键,正如马克思所说,一部具体的公正的程序远远胜过一沓深刻的理论。严格按照法律程序选举产生的村干部能够在激烈的竞争中亲身感受到自己在村民心目中的威信和村民的压力,并因而对村民利益、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更强的责任感,有利于农村的稳定和发展。如果没有合法公正的选举程序,就不可能有体现村民意愿的选举结果,村民自治注定要失败。另一方面,民主选举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村级治理中的落实是村民自治成功的关键,也是农民自治权益得到保障的关键,如果民主选举后,其他三个民主得不到落实,合法公正的选举程序也只能是村官获取权力合法性的工具。相反,如果选举程序合法公正,即使有不正当的拉票行为,也很难影响选举结果对选民意愿的体现;如果选举后其它三个民主落实到位,即使选错了人,也不会对村民利益造成大的损失。所以,村民自治最重要的价值不仅在于建立一套民主规则和民主程序,更在于能够不折不扣地把民主制度落到实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必须有法律来保障,才能保障农民自治权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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