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保护的四种经济效应分析_倾销与反倾销论文

反倾销保护的四种经济效应分析_倾销与反倾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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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以越来越高的频率实施着反倾销行动。反倾销措施,作为WTO规则所允许的贸易救济手段,正在发挥着以往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作用,成为进口国保护本国产业的贸易措施。根据WTO的统计数字,截至2003年底,全球共有41个国家和地区发起2416起反倾销调查。如此广泛和频繁的使用这一手段,根源在于反倾销措施可以提供针对性更强、启动更为便利、短期效果更为明显的合法保护。然而,也正是这些不同于其他贸易保护措施的特殊性,导致实施反倾销保护将引发一系列特殊的经济效应。这些经济效应的存在不仅会弱化反倾销措施对本国进口竞争产业的保护效果,而且还会加大实施反倾销保护的成本,给进口国造成更大的福利损失。下文将对实施反倾销保护所引发的4种经济效应分别进行分析。

一、贸易转移效应(Trade Diversion Effect)

反倾销措施不同于其他贸易措施的最大特点在于,反倾销的申诉、调查以及最后征收的反倾销税,都是针对具体的进口来源地。它是WTO多边贸易体制非歧视性原则的一种例外。由于仅针对“不公平”的贸易行为,并按照裁定的倾销幅度来决定反倾销税的高低,反倾销具体措施的执行仅是针对部分出口企业,即使这部分出口企业,也分别面对不同强度的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的这种差别待遇直接导致了贸易转移效应的产生。贸易转移概念,最早是用于关税同盟的经济效应分析,是指关税同盟统一对外关税,内部不征收关税的情况下,将导致部分成员国从原来的第三方进口转向从成员国进口。事实上,只要某个进口国针对某一商品的对外关税不一致,贸易转移就可能发生。由此,针对特定出口国的反倾销措施势必导致贸易转移效应的产生。首先,只针对部分出口企业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其他非对象企业的关税就相对下降,这样就必然产生贸易转移;其次,反倾销措施会导致进口价格和国内价格的上升,这又会刺激那些潜在的出口商的出口。

Krupp与Pollard(1996)利用1976-1988年美国针对化工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数据,考察了贸易转移效应。他们按照在调查中被提名的进口来源地和未被提名的进口来源地,将数据划分为两类,深入分析了反倾销调查过程以及最终的裁定结果对两种不同来源的进口产生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在约1/2数量的案件中,反倾销调查过程本身以及最终的裁定结果,都减少了从被指控存在倾销的进口来源地的进口数量,与此同时,来自未遭到指控的进口来源地的进口数量却显著增加,即存在明显的贸易转移效应。Prusa(1997)收集了1980-1988年美国全部具有终裁结果的反倾销案件中涉案产品的贸易数据,目的在于考察贸易转移效应是否在全部产品中具有普遍意义。该研究表明,针对所有类型的涉案产品,依然存在非常显著的贸易转移效应。在被考察的所有反倾销案例中,Prusa发现在案件结束后的第1年,来源于未被指控倾销的国家的进口量大约上升20%;在案件结束后的第5年,这一数值上升到40%以上。如果案件最后以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结案,那么贸易转移效应就更显著;即使征收低额反倾销税或者案件被驳回,仍存在很显著的贸易转移效应。因此,Prusa指出,实际情况表明,贸易转移效应的存在,极大地降低了国内申诉企业通过反倾销保护所获得的收益。沈瑶(2004)考察了中国对丙烯酸酯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所引起的贸易转移效应。研究表明,中国在1999年12月开始,并于2001年6月做出终裁的,针对来自日本、美国和德国的丙烯酸酯的反倾销措施,产生了明显的贸易转移效应。该3国在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其出口量明显下降,价格上升。然而,与此同时,未被采取反倾销措施的进口来源国,以印度、马来西亚、新加坡和韩国最为显著,对华出口量却激增。这种贸易转移效应的存在严重削弱了反倾销措施的预期效用。为此,中国政府于2001年10月对印度等又发起了反倾销调查,并在2003年4月对其征收了反倾销税。此外,以我国对外实施的首起针对新闻纸的反倾销案为例,1996、1997年在中国新闻纸进口来源中排前4位的国家依次是加拿大、俄罗斯、美国和韩国。在1997年12月中国针对加拿大、美国和韩国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后,1998年来自加拿大和美国的进口迅速减少。1999年6月我国对上述3国产品征收了反倾销税,导致此3国在2000年退出了中国前10大进口来源。1998年后,俄罗斯取代加拿大成为我国最主要的新闻纸进口来源,1999、2000年日本和菲律宾发展为中国第2和第3大新闻纸进口来源国。

综上,反倾销保护引发的贸易转移效应,使得进口来源可以由被指控存在倾销的出口企业,转向未遭受指控的其他出口企业;或者从裁定倾销幅度较高的出口企业,转向倾销幅度相对较低的其他出口企业。这就导致了反倾销保护的实施效果未必达到进口国的预期目标,真正受益的可能不是进口国的进口竞争产业,而是那些未遭到反倾销调查的其他国家的出口企业。

二、投资跨越效应(Antidumping-jumping FDI Effect)

反倾销领域同样也体现了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贸易的紧密关联。国际直接投资一般可分为资源寻求型、市场寻求型、突破贸易壁垒型、劳动成本寻求型投资等几种类型。其中突破贸易壁垒型投资,是指跨国公司为了突破东道国旨在限制对其商品的进口而设置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而进行的对外直接投资。这种为了突破贸易壁垒的投资,替代了出口企业对东道国原有的出口。进口国的反倾销保护对出口国而言,就是一种贸易壁垒,它的存在也激励了出口企业通过在进口国投资设厂,或者在未遭受反倾销指控的第3国投资设厂,然后再行出口等方式来跨越反倾销保护。由此产生了反倾销保护的投资跨越效应。Haaland与Wooton(1998)以及Vandenbussche、Veuglers与Konings(1999)的研究表明,反倾销能激励国外企业进行突破贸易壁垒型的直接投资,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国家设厂进行生产销售,以规避反倾销税。这种行为的结果会导致进口国国内竞争的加剧,从而可能使得国内生产商面临更加糟糕的境况。Barrell与Pain(1999)考察了美国和欧盟对日本出口企业的反倾销措施所引发的投资跨越效应,并对比了其间的差异;Blonigen与Feenstra(1997)利用1980-1988年美国SIC行业数据,分析了贸易政策措施(包括反倾销保护)同日本对美直接投资之间的关联。他们的研究指出,即使反倾销案件最终并未征收反倾销税,仅是反倾销保护威胁的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外企业对美进行直接投资。Belderbos(1997)以及Belderbos与Sleuwaegen(1998)考察了日本电子企业对欧盟和美国反倾销措施的跨越性直接投资。结果得出,肯定性的反倾销裁定使得日本电子企业对欧盟进行直接投资的概率从19.6%上升到71.8%;对美国进行直接投资的概率从19.7%上升到35.95%。

我国对外实施的反倾销行动同样也引发了投资跨越效应。以受到反倾销措施保护最为频繁的我国化工行业为例,针对进口化工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在阻止了国外大量化工产品进入我国市场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该领域的外商直接投资。2002年3月,中国大陆对来自台湾等地的聚氯乙烯产品发起了反倾销调查,并征收了反倾销税。2002年5月,台湾当局投审会批准了台湾台塑塑料公司提出的赴内地宁波兴建年产30万吨聚氯乙烯装置的投资计划。2004年4月,台塑公司为该项目增资3300万美元,年内即可完成投料生产。再如,2002年5月,中国对自美国、日本和韩国进口的甲苯二异氰酸酯发起了反倾销调查,并终裁征收反倾销税。2004年3月底,美国亨斯曼公司(Huntsman)与德国巴斯夫公司、中国石化股份公司等合资建设的联合异氰酸酯项目在上海动工,项目建成后每年可生产甲苯二异氰酸酯(TDI)16万吨。此外,在钢铁行业,反倾销措施同样引发了投资跨越效应,我国2000年12月对日本日新制钢株式会社和韩国浦项综合制铁株式会社出口的不锈钢冷轧薄板实施了反倾销措施,2002年10月,上述两个公司双双到华投资。

上述分析表明,反倾销行政程序的无形威慑作用,以及具体反倾销税的征收,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出口企业对实施反倾销的进口国进行直接投资以规避其反倾销保护。这种投资跨越效应,不仅削弱了反倾销保护国内产业的效果,甚至可能给进口国市场带来更为激烈的国内竞争。这完全背离了反倾销保护实施的目的,更加重了实施反倾销保护的成本。

三、上下游产业的继发性保护效应(Cascading Protection Effect)

按照反倾销保护所针对的不同对象,可以将其划分为针对初级或者中间(上游)产品的反倾销保护,以及针对最终(下游)产品的反倾销保护。反倾销的“继发性保护”效应是指,当上游产业获得了反倾销保护后,这种保护会从上游产业延展到同其垂直相联的下游产业。这种延展背后的经济学动因,就是反倾销措施对上游产品的保护,加大了将上游产品作为投入品的下游产业的生产成本,从而降低了下游产业的竞争力。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下游产业也会进行反倾销申诉,当这种申诉的保护被授予时,最初由上游产业提起的反倾销就产生了继发性保护效应。从贸易保护的政治经济学角度来看,某个行业是否申诉反倾销保护,取决于获得保护的预期收益。当上游产品获得保护后,由于下游行业寻求保护的预期收益发生了改变,其对保护的需求也发生了变化;另外,由于反倾销保护制度方面的因素,导致在上游行业获得保护后,对下游行业的保护供给也发生了变化。这就导致了反倾销措施从上游行业向下游行业的扩散。

继发性保护效应具体体现在3个方面:(1)上游产业获得保护后,客观上要求对下游产业进行保护,以确保前者从保护中获得的净收益。下游产业产出量的减少以及由此导致的下游产业收入的降低,将会对上游产品的引致需求(Derived Demand)产生负面影响。即,上游产业寻求保护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产品在国内市场的销售量,可是上游产品总体价格水平的上升,增加了下游产业投入品的价格,损害了下游企业的竞争力,导致了其产量下降,而这反过来又会减少下游产业对上游产品的需求量。这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进口国对上游产品采取反倾销行动的效果,限制了上游产业从保护中获得的收益;此时,如果对国内的下游产业也采取保护措施,维持本国下游产业的竞争力及其产量,那么就可以消除这种负效应。因此,上游产业对下游产业寻求保护一般会采取支持的态度(注:当本国市场上的上游产品的主要需求者是国外下游产业的厂商时,就会出现相反的情况,即上游产业将不支持对进口下游产品采取保护。此种情况较为特殊。)。(2)对上游产业的保护,会改变本国下游产品市场对贸易保护的需求。对贸易保护的需求,取决于获得保护所能带来的预期收益的增加。当下游产品在国内市场上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时,上游产业的保护,将使得前者产生更多的寻求保护的需求。Baldwin(1985)指出,当市场状况发生变动以至某个产业的利润受到威胁时,该产业的现有厂商将采取一致态度寻求保护。由于上游产品价格的增加威胁到了下游厂商的利润,上游产业获得保护必将加速下游厂商寻求保护的进程。(3)对上游产业的保护,会改变本国反倾销当局对下游产品市场提供贸易保护的供给。反倾销措施的供给要受到一定实施条件的约束。按照反倾销国际规则以及各国立法的规定,实施反倾销必须确定外国出口企业的倾销行为、对本国产业造成的损害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上游产业的保护就是通过对这3个要件的影响,来改变本国政府对下游产业的反倾销保护供给。上游产业获得反倾销保护对下游产品的国外出口企业的行为不会产生影响,然而,事实上,完全可以认为,由于现行反倾销规则在操作上存在的漏洞,导致反倾销当局几乎总是可以发现倾销幅度的存在(Robert M.Feinberg;Seth Kaplan,1993)。各国反倾销当局在对本国产业受到的损害状况进行判断时,往往借助于企业利润率、就业量以及产出量等指标来衡量。在其他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对上游产业的保护,正如上文所述,将对刚刚提到的所有指标产生负面影响,从而将增加反倾销调查中确定下游产业受到了实质性损害的几率。与此同时,下游产品价格的上升,又会引起下游产品进口量的增加。因此,在倾销与损害的因果检验中,尽管上述的下游产业受到的损害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进口国对上游产业的保护所致,但是由于反倾销规则及各国立法对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的要求标准越来越低,并且此时下游产品进口量的增多,都会加大反倾销当局对下游产业的反倾销保护供给。简言之,反倾销措施在上下游产业间会产生显著的继发性保护效应,上游产业获得反倾销保护后,随之引起的“损害传递”(Transmission of Injury)会同时加大下游产业对反倾销保护的需求,以及其获得反倾销保护的几率。

国外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开始于Hoekman与Leidy(1992)对继发性或有保护(Cascading Contingent Protection)的政治经济学分析,文章不仅指出反倾销措施会从上游行业向下游行业扩散,同时还强调,“下游产业的继发性保护的存在可能会引发上游产业提起更多的诉讼。如果这种对下游产业造成的损害,加大了下游产业提起并获得反倾销保护的可能性,并且这种保护足以补偿损失的话,上游产业的保护实际上反倒使下游产业‘受益’”;Feinberg与Kaplan(1993)在Hoekman与Leidy(1992)提出的理论分析基础上,通过对美国20世纪80年代金属和化学制品两个行业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例的实证分析,证明了确实存在下游产业跟随上游产业提出反倾销申诉的倾向,从而为反倾销在上下游产业间的继发性保护效应提供了经验支持。值得一提的是,该文最后指出,导致美国国内某些产业国际竞争力不足的一个主要原因,可能就在于对其上游产品的进口限制。

截至目前,我国反倾销调查的产品多为原料性产品,集中在化工、钢铁行业,需要使用这些产品的下游产业多,企业相对分散。上游产业所获得的反倾销保护,必将加重下游产业的原料成本负担,给企业在生产运营方面造成一定压力,特别是当下游产业的产品价格调整空间较小或也受到进口产品冲击时,下游企业的生产、经营将有可能出现困难。此时,针对上游产业的反倾销保护所引发的继发性效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上下游产业间的利益冲突,然而,这种连锁性的反倾销保护措施,必将加重消费者的福利损失,同时也不利于我国上下游产业的长远发展。

综上,反倾销行动的继发性保护效应,使得反倾销措施在上下游产业间发生了传递,这一方面反映了现行反倾销规则的漏洞,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反倾销此种效应的存在,加大了进口国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成本,尤其对进口国的消费者而言,将承受更大的福利损失。

四、国家间的报复效应(Antidumping Retaliation Effect)

很多国家在实施反倾销措施时,其目的不仅仅是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公平竞争的损害,而是要报复其他国家对本国出口产品实施的反倾销限制,以此“以牙还牙”的方式来遏制其他国家滥用反倾销措施,保护本国的出口利益,即当一国实施反倾销行动后,将引发国家间的报复效应。Finger(1993)提出,使用反倾销措施的国家形成了一种特殊的“俱乐部”(Club),“俱乐部”内部的国家倾向于在相互之间采取反倾销措施,而不是针对外部的其他国家。20世纪80年代,2/3的反倾销调查是针对其他反倾销使用国展开的。Prusa(2001)的研究进一步发现,许多国家倾向于针对曾经向本国发起过反倾销调查的国家采取反倾销行动,这表明反倾销措施确实存在引发报复的可能。

如果从各国政府反倾销博弈的角度出发,那么一国发起的反倾销以及由此引发的报复效应形成了一种“囚徒困境”,贸易双方的选择虽不是最优解,但却是特定状况下的纳什均衡解。下面将利用简明的博弈矩阵对此进行初步分析。假设有两个国家——A国和B国,为获得更大的利益,双方都有两种方案可选择:一种是不采取反倾销行动,降低对贸易的干预程度;另一种是采取反倾销行动,对本国产业加以保护。同时还假定两国反倾销当局不存在信息约束,他们对是否实施反倾销行动带来的收益与成本可以用准确的数值进行衡量,其估计的数值如图1所示,对于A、B两个国家,如果自己采取反倾销措施,而对方不采取时,自己将获得最大的收益。从另一个方面看,如果对方采取了反倾销措施,那么自己也采取反倾销措施,将降低自己可能承担的损失。显然,这一过程成为典型的“囚徒困境”。虽然,图1左上方的数值(10,10)要比(-5,-5)的结果好得多,但是两国为了使自己的决策最优,最终都会选择实施反倾销行动。反倾销保护引发的国家间报复效应,就是指给定A国选择实施反倾销行动的情况下,B国的行为决策。很显然,此时不采取报复的受损为-10,选择报复的获益为-5。因此,图1右下方的策略组合成为惟一的纳什均衡解。

B国

不实施反倾销行动

实施反倾销行动

A国

不实施反倾销行动 10,10

 -10,20

实施反倾销行动 20,-10

 -5,-5

图1 两国博弈矩阵

所以,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到反倾销使用国“俱乐部”的情况下,某一国发起反倾销措施,很容易引发其针对国采取报复性措施。当然,这种报复可能以其他非反倾销的形式展开,或者通过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然而,无论形式如何,当一国发起反倾销措施之时,对其引发的报复效应要给予高度重视。

五、启示

本文对实施反倾销保护将会引发的4种经济效应进行了分析,旨在说明反倾销措施在为国内进口竞争性产业提供保护的同时,也存在着可能会弱化其保护效果,并加大其保护成本的因素。对于同时面临着国外频繁的反倾销调查和本国市场上国外企业倾销行为的中国,该4种经济效应从两方面给我们带来一定的启示:其一,当我国出口产品遭遇国外的反倾销措施时,我们应尽可能寻找途径来弱化这种保护对我们造成的影响。其二,当利用反倾销措施来保护国内产业时,我们更应关注反倾销保护所引发的这4种经济效应,因为这将更直接地关系到我们实施反倾销措施所获得的保护效果,以及国家整体福利水平的变化。我们认为,任何一种贸易保护措施都将损害消费者的福利水平,因此,加大反倾销保护力度自然意味着对我国消费者利益的更大损害。同时,单纯地考虑利用反倾销措施来保护国内产业的做法,可能会有悖于我国其他方面的政策方针。比如,加强反规避来减弱反倾销保护的投资跨越效应,就同我国目前以至以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实施的积极吸引外资政策相违背。此外,当试图利用反倾销措施作为威慑手段,从而主张加大反倾销保护力度时,这忽略了我国遭受对外贸易摩擦的结构特点,而这种结构特点又是由我国不平衡的对外贸易国别结构,以及我国过高的外贸依存度所决定的。

总之,反倾销措施是一把“双刃剑”,对于实施国和被实施国而言,都需要对其引发的经济效应进行全面的考察,并结合自身的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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