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资企业的股权设置原则_国有股论文

论合资企业的股权设置原则_国有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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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股份合作制,自80年代初期在农村兴起以来,发展很快。从90年代开始引入城市亦取得了显著效果。经过十几年的探索、创新与发展,股份合作制已经显示出其在明晰产权、转变机制、集聚生产要素等方面明显的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然而,由于我国至今没有制订《股份合作企业法》和统一的行政法规,股份合作企业所具有的“不确定性、不规范性”的弊端也日渐明显,其中股权设置的混乱尤为突出。笔者认为,合理的股权结构是股份合作企业走向成功的关键与基础,股份合作企业的股权设置应当坚持以下三项基本原则。

一、股权多元化原则

股份合作企业是一种吸收了股份制某些优点的合作性企业,合作人的情况千差万别,要想真正体现合作的优势,股权必然应当是多元的。这种多元性不仅仅应当表现在合作者股东的数量上,而且更应当表现在股权的类型上和股权所有人的种类上。

1.股东数量的多元化。农业部于1990年2月12日下达的《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设定的合作者为“三户以上”,后来农业部在《关于推进和完善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通知》中又将股东下限修改为“两个”,国家体改委在1997年下达《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时,则对股权主体设置的数量未作规定。其实对于一个较为规范的股份合作企业而言,三、两个合作主体,是很难发挥合作优势的。在实践中,作为股份合作企业的各类合作人起码应当数以十计。

2.股权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股份合作企业应当允许除本企业职工之外的企业外部的投资者——社会上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国外、境外的单位与个人投资入股。这样,才能广泛吸收社会资金,扩大企业股本,增强企业生机与活力,体现股份制的优势。如果把股份合作企业搞成一个完全封闭的企业,它将最终因缺乏活力与后续资金保障而走向没落。因此,股份合作企业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企业外部(包括国外、境外)股权,实现股权投资主体种类的多元化。当然,这种股权的比例设置应受到一定限制。

3.股权类型的多元化。在股份合作企业中,入股的方式除资金之外,还可以是劳动力(劳力股)、管理技能(管理股)、专门技术(技术股)等。股份合作企业的合作人在参加企业劳动实现按劳分配后,还可以按劳分红。这就使得合作人及劳动者的主人翁责任感得到进一步强化。在股份合作企业中允许劳动力入股分红的做法,已经在我国一些地区取得成功,值得推广,这将来必定能够成为股份合作企业的一大优势。

正是这种股权的多元化,才使得股份合作企业既不同于股份制企业,又有别于合作制企业,而成为具有自身特色的一种新型独立企业形态。

二、劳动者股为主原则

股份合作企业股权设置的多元化并不承认企业外部股东可以不受限制地投资入股,加入企业股东的行列。股份合作企业出于互助合作的性质,其股东主要应由劳动者组成,劳动者同时又是所有者。它虽然也吸收非劳动者入股,但后者往往不应当有决策权,或者决策权应当受到限制。同时,非劳动者股在全部股权中所占的份额应当小于劳动者股的份额。只有企业的股权设置坚持以劳动者股为主,非劳动者股为辅,才可保持股份合作企业的合作性质。

股份合作企业的劳动者股,是指股份合作企业内部职工持有的本企业的股份。其财产来源是职工个人所有的货币、实物、技术等财产,或者以脑力、体力劳动力折股后得到的股份。从职工持股的角度讲,劳动者股又可以叫做企业内部职工股。尽管劳动者也是自然人,但劳动者股却不同于一般自然人股。一般自然人股对持股人的身份条件没有特定的要求,也就是说并不要求自然人同时也是股份所在企业的劳动者(职工)。自然人可以是单纯的资本所有者,也可以是劳动者兼所有者。劳动者股的股东由于一身二性,兼具股东与职工的身份,因而其既享有本企业股东的权利,又享有企业职工的权利,拥有本企业的财产权利和公益权。而自然人股的自然人则只享有股东的权利。

非劳动者股是指非股份合作企业劳动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向股份合作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份。非劳动者股的股东向股份合作企业投资入股,只能用资金的方式进行,其入股资金来源于他们自有的财产。非劳动者股的公益权自然要比劳动者股少得多,甚至根本不享有公益权。

在传统的股份制企业中,人们常把其股权按股东权利性质的不同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普通股是指承担较大风险,享受较大权利,在企业资产构成中具有重要作用的最基本股份。普通股持有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投票表决权、收益分配权、资产分配权、优先购股权和股份在企业内的转让权。优先股是指承担较小风险,享受较小权利,但在分配上比普通股享有优先权的股份。优先股持有者一般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投票表决权。在股份合作企业中,劳动者股应当属于普通股,非劳动者股类似于优先股。劳动者股在股份合作企业中应当永远占绝大多数。这样,一则把劳动者股股东同企业的兴衰紧紧捆在一起,让他们承担企业经营不善的风险;二则赋予他们管理和监督企业的权利,便于其以高度的责任感实现企业的经济目标,促进企业的发展与进步。在股份合作企业中,一旦劳动者股不能在数量上占有绝对优势,那就必然会因量变引起质变,完全改变股份合作企业合作互助的性质。因此,劳动者股为主,应当成为股份合作企业股权设置的一项重要原则。

三、不设国有股原则

股份合作企业中该不该设立国有股?尤其是在国有小型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国有资产难以一次被企业职工和企业外股东买断的情况下,国有股该不该存在?近年来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中,都发生了激烈的争论。对于在新成立的股份合作企业中一般不设国有股的做法,人们的意见似乎比较统一。对于在国有小型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的情况下,国有股的存废问题争议较大。笔者认为,即使是改制企业亦不应设国有股。不设国有股,应当作为股份合作企业股权设置的一项基本原则。

1.不设国有股便于彻底实现政企分开。我国的企业,长期受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国家包揽企业的一切,企业对自己的经营后果不负责任。实行政企分开,是我们治疗这一顽疾的良方,也是我们多年的夙愿。股份合作企业如果继续保留国有股,首先有悖于股份合作制成员劳动合作的原则;其次,容易使合作者产生“大锅饭”思想;再之,会使政府继续插手企业有了“充足理由”,极易再走过去政企不分的老路。不设国有股,在新设企业中很容易办到;在改制企业中,完全可以实行先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而后通过出售方式卖给职工,使国家从企业中彻底退出。对于企业职工确实无力购买的剩余资产,可向社会进行拍卖,使其转变为企业外部股。这样,国家就可以从企业彻底退出,用收回的资金投入到国家更重要的领域中去,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竞争主体,使合作人真正承担起经营风险。

2.不设国有股便于企业真正实行民主管理。股份合作企业取消国有股之后,对其法人财产享有完整的产权,企业的董事长、经理、监事等要员,一律由合作者自己民主选举产生。通过合作人民主选举产生的企业领导,再也不是由上级委任,只对政府负责,而是对全体合作人负责。企业在经营运作中,除了可以看到政府的服务和宏观指导、管理之外,再难找到政府行政干预的影子。企业的领导和重要职员只能一心一意地干好本职工作,带领全体员工走向市场,在市场中求生存,求发展。如果再有个人专断、失职、渎职等不良行为,必然为企业合作人所不容,最终促使其在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或退下自己的岗位。

3.股份合作企业已经属于公有制经济成份,没有必要再在其中设立国有股。股份合作企业,是一种吸取了股份制之风险机制与合作制之民主管理优点的新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形式。股份合作企业的绝大部分股东是本企业的劳动者(职工),股份合作企业的本质是以劳动合作为基础,资本联合为辅助。在这里,资本从属于劳动,不存在利用资本占有奴役他人劳动的问题,不存在劳动与资本的对立。无疑,这实际上是对我们传统群众集体所有制形式的改进。就其实质而言,股份合作企业的全部资产还是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任何一个人都无权去支配企业的资产,更无权利用集体的资产奴役他人的劳动。股份合作企业是一种共同所有制,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实现公有制的一条新途径,股份合作企业姓公而不姓私,它较好地实现了公有制与个人所有制的有机统一,具有强大的生产力。因此,在我国目前财力不强、国有资产管理不善的条件下,根本没有必要再在规模较小、而又对国计民生无重大影响的股份合作企业中设立国有股。

收稿日期:200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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