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业产业化的运行机制_农业论文

论农业产业化的运行机制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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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农业产业化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实践部门讨论最多的热门话题之一。有代表性的见解认为:农业产业化就是“企业+农户”、“市场+农户”、“市场+中介组织+家户”或“以市场为导向,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等等。这些表述对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出现的一些现象作出了一定概括,但是未能深入分析农业产业化的整体运行机制。本文认为,农业产业化从根本上讲是整个社会经济由传统转向现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经济在制度变革中不断地由弱质走向高效的过程,其整体运行机制实质上就是在农业企业化、专业化和一体化的进程中,不断提高效率的制度变迁机制。

一、农业产业化的基本内涵

世界各国在其农业产业化进程中一般都经历了一个由自给自足的传统农业向高度商业化的现代农业的重要转变时期。在这一时期,农业一方面需要工业部门供给高技术含量的生产资料,另一方面也在产加销、贸工农、经科教一体化进程中实现着联合与融合,西方学者往往将这一现象概括为“农工综合体”或“农工一体化”。而我国农业产业化是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中实现的,“农工一体化”面临着巨大的体制障碍,如何消除体制障碍成了农业经济发展中的根本性难题。这使农业产业化在我国具有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制度变迁含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被视为我国农业发展中的“第一次飞跃”,虽然重塑了农村经济组织的微观基础,确立了农户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但是它并未完全解决农业经济发展中的深层次体制障碍问题,如土地产权制度、规模经营和利润平均化机制的确立等诸多问题。这就要求农业经济在产业组织方式、资源配置机制和经营管理体制等方面取得进一步突破,从而为现代工业的快速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农业产业化实质上是我国农业发展中的又一次制度革新,是“第二次飞跃”。

二、农业产业化不同演进层次的运行机制特点

在对农业产业化的基本内涵明确之后,要系统、全面、准确地概括出推进农业产业化的整体运行机制仍然存在着诸多困难。其主要原因就在于目前我国各地区农业发展的不平衡性和相关市场环境的差异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农业产业化演进的不同层次性,进而使我们从整体上认识农业产业化运行机制存在着经验、实践和发展阶段等多方面的制约。笔者认为,要对农业产业化的运行机制有一个整体的认识,首先就必须认识现行不同演进层次的运行机制的特点,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从中剔除不适应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个性,从而因地制宜地创造有利条件推进农业产业化向更高层次演进。

1.运行机制Ⅰ:单个农户直接进入市场。

由于这种产业化运行机制不需要任何中间环节,因而在不需要复杂的生产技术、市场较稳定且具有难以替代的本地特色农产品的情形下,节省中间成本就成为最大的优点。而在市场需求发生了巨大的波动和呈现出多元性的条件下,其致命的弱点就会明显暴露出来。这时,信息和谈判成本将呈现上升趋势,农户在获得市场信息、完成交易谈判过程中因单个的交易量不大而导致平均成本升高,其抗风险能力弱的方面就会表现得尤为突出。正是由于农户之间、农户与农产品需求者之间的利益风险共担机制的脆弱性,农户往往是在市场上见缝插针,并不能实现固定的专业生产,因而难以体现出规模效益。

2.运行机制Ⅱ:联合农户直接进入市场。

(1)专业协会为中介组织。

专业协会的主要功能是提供信息、调剂资金、协调生产、帮助交易谈判等,一般不直接干预农户经营,农户在经营决策方面具有完全的自由。显然,这种运行机制的一个很大的优点就在于减少了农户单独寻找交易机会和完成交易谈判的成本,更有利于凝聚众多农户,有利于实现规模效益。虽然专业协会的组织是有一定管理成本的,但是,实现的规模效益一般要大于管理成本的增加,尤其是在一个区域内众多农户都经营同一系列品种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因此,在初步形成了区域专业化分工的地区,以专业协会为中介组织的产业化运行机制往往比分散农户直接进入市场更有利于增强农户的抗风险能力,农户能够获取更大的净收益。

(2)合作社为中介组织。

合作社比专业协会更进了一步,是以权益为纽带通过市场方式形成的互利合作组织,这完全不同于50年代以劳动为纽带的互助合作组织。供销合作社是最常见的合作社形式,作为入社农户的农资供应和农产品销售活动的主渠道,盈亏先体现为自身的盈亏,然后才分摊到农户。尽管供销合作社一般并不硬性规定社员户的经营活动范围,但由于入社的权益纽带关系,社员户之间的经营活动大多体现出建立在共同经济利益基础上的行为相似性。这更有利于实现农户经营的专业化和规模经济效益。此外,在村社行政区划的框架下形成的生产经营性合作社也是一种十分重要的合作社形式。这类合作社一般采用土地入股、统一经营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家庭经营的否定,农民由“耕者有其田”变为“耕者有其股”,因而这类合作社往往具有较强的集体经济性质。

在减少信息成本和交易谈判成本方面,合作社无疑比专业协会更有成效,已经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利益与风险共同分摊机制。而且,合作社的专业性经营更有利于发挥一定的规模优势,能有效实现分散农户与市场的对接。但是,由于合作社的盈亏是间接分解到农户的,在这个过程中就必须防止可能出现的两种不良倾向:一是目前大部分合作社已经存在的通病,即合作社异化为与社员对立的盈利性组织;二是农户自身的盈利责任感的降低,可能会导致合作社的管理成本上升。对供销合作社而言,由于它只在购销领域发挥作用,对生产环节的内部规模化和集约化往往缺乏直接作用,因而未能充分挖掘生产要素利用效益的潜力。而生产经营性合作社虽然在扩大规模、提高技术、集约经营等方面有一定优势,但是由于它削弱了家庭这个利益基本单位在经营活动中的作用,其激励因素有所弱化。

3.运行机制Ⅲ:专业农户进入市场。

(1)市场交易方式联结。

在这种产业化运行机制下,分散的市场交易关系被集中到少数几家企业,而专业农户和企业之间的相互关系仍然是完全的自由买卖关系,也不排斥专业农户直接进入市场。由于信息成本和交易谈判成本的节约,专业农户在这种运行机制下所获净效益一般要高于专业农户直接进入市场的运行机制所获收益。在农产品并非市场普遍需求品而是个别企业长期需求品的情况下,专业农户与企业之间的交易关系是十分稳定的。这有利于减少信息和交易谈判成本,有利于实现专业化经营。但是,在市场需求发生了较大变化的情况下,双方承担的生产波动风险会表现出很大差异性。企业是农产品的主要需求者,可以自行决定收购多少,而专业农户在决定生产多少时主要依据企业的需求信息,其风险远远高于企业。此时,企业承担的市场风险会在更大程度上大于专业农户,双方在风险成本的承担和收益的取得方面存在着严重的不均衡和不对称,交易关系变得十分不稳定。即使在农产品是大宗普通农产品、企业需求量大且无特别要求的情况下,由于上述弊端并未根除,双方的交易关系也会随着市场波动而表现出一定的不稳定性。

(2)契约方式联结。

这种产业化运行机制的特点是农户与企业之间以契约规定双方在生产、销售、服务以及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摊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交易关系和合作关系相对稳定,它是目前“公司+农户”的主要形式。契约的具体内容往往因各地情况不同而存在较大的差异。在有些地区,企业和农户相互承诺以协议价格和数量买卖农户生产的农产品,这既解决了农产品的销路问题,又较好地保障了企业的原材料供应;而在另一些地区,除了约定农产品购销关系外,还规定企业以协议价格向农户供应生产资料,并提供技术指导;除此之外,有些地区甚至还规定企业将一定的经营利润返还给农户,用于指定农产品的生产。在这种运行机制下,如果企业产品市场前景看好,那么专业农户和企业的交易关系就比较稳定,信息和交易谈判成本也比较低,农户和企业都能够得到与其承担风险相应的经济利益,有利于专业农户进行专业生产和发挥规模优势。但是,这种运行机制也存在着一定缺陷,即企业成了主要的风险承担者,如果企业产品面临市场不景气,农户与企业之间的契约关系就可能会出现难以为继的情况。

4.运行机制Ⅳ:专业农户融入农业企业。

专业农户融入农业企业,即专业农户既是企业的所有者又是生产单位。此时,农业企业已经成为农业经营的基本盈亏单位,专业农户基本上只是一个生产承包者,其自主决策权进一步失去,家庭承包经营制已经被进一步扬弃。它是以农业合作社为中介组织形式的运行机制进一步演化的结果。农业合作社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通过股份制的组织形式,将生产、流通、融资等多项活动都纳入企业统一管理,将过去企业与农户的外部交易关系转化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关系,从而成为新型的农业企业。显然,这种运行机制的信息和交易谈判成本得到了大幅度降低。但是,由于在这种运行机制下专业农户自身的经营素质与企业统一管理要求之间可能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因而,在运用协调、激励和约束等多种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的过程中,要让专业农户彻底放弃经营自主权而成为企业的一个内部单元,并非易事。专业农户融入企业的更进一步形式,就是原先意义上的农户发生解体,农民转化成为农业工人。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业产业化,也是全面实行企业化、专业化和一体化的最佳条件,是农业产业化在组织上的高级形态。但农民转化为农业工人的前提是要让农民从土地上彻底解放出来,这就要求改革我国农村现有的土地产权流转制度、劳动力流动制度和相关的村社组织制度。而目前,这些领域的改革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体制障碍,并受制于我国人多地少、二元经济结构等特殊国情。如果不顾现状地超阶段推行这一运行机制,其结果必然是拔苗助长,不仅影响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战略布置,而且强化内部管理的成本将大大增加,反而有可能得不偿失。从现在条件看,专业农户融入企业的产业化运行机制在较长时期内还不能成为主要的运行机制。

三、积极推进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为建立健全农业产业化的整体运行机制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1.认真对待当前出现的分户兼业经营方式的阶段性,积极探索与农业产业化整体运行要求相衔接的演进机制。

自从全面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我国农业经营的组织形式基本上采取的是清一色的分户经营,合作制在大部分地方已经不复存在,集体制在农田水利等基础建设方面也未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而法人制还处于萌芽状态,这与农业产业化进程中的企业化、专业化和一体化要求是不相符合的。在缺乏协调的规划指导情况下,分散农户为了增强抗风险的能力,减少劳动力的季节性闲置,必然在经营内容上实行兼业经营。这种分户兼业经营方式的有利方面在于非农经营收入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农业投入资金的不足,农户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有利于增强驾驭市场的能力;而不利方面则在于形成了低效率的小而全格局,不利于农户之间实现专业化分工,不利于延长农产品深加工的产业链条,也不利于实现规模经济效益和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水平。

要避免分户兼业经营方式对农业产业化产生负面影响,其关键就在于消除由我国极其特殊的国情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滞后造成的障碍。这些障碍主要体现为:(1)我国的第二、三产业发展不足,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仍将长期存在,农村城市化进程相当缓慢;(2)我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农村仍将继续承载人口的重压,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3)在一些地方存在着抛荒土地和不愿转让土地使用权并存的现象,这制约着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4)大规模的土地集中经营和农业劳动力市场化流动等方面的体制改革在短期内也难有重大突破,这使农户通过全面的专业化分工来提高生产效率难以实现。

由于上述情况的客观存在,现阶段农业的发展只能够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实现相对的专业化,各地只能够通过经济体制改革诸多环节和方面的协调配合来创造条件从而选择适合当地特点的不同层次的产业化运行机制以实现供需顺利衔接,在农户与市场之间形成相对稳定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推进农业产业化运行机制的演进。

2.积极建立健全符合农业产业化整体运行要求的农业基本建设投资体制。

(1)建立健全商品粮基地建设的地方配套资金专用制度,认真落实到位率问题。农业作为基础产业部门,其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具有周期长、风险大而盈利低的特点,很难吸引到市场资本,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融资困难。由于产业投资多少主要受各个产业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大小的影响,而农业对地方财政收入的直接影响相对较小,这在客观上降低了各级地方政府对农业基建投资领域的兴趣。这不仅直接影响商品粮基地项目的建设,也制约了今后商品粮生产的发展,不利于农业生产的企业化。

(2)进一步深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重塑基建投资的微观激励机制。改革初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在很大程度上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是它并未解决农田水利等基建投资的微观激励机制问题。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强制力是基建投资项目顺利完成的重要保证力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不再通过强制手段来完成基建项目而主要通过市场诱致的方式去实现。由于基础建设往往具有很强的外部性特点,如何在农户分户经营的条件下调动农户投资于基建项目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就成为关系农业产业化的实现基础是否扎实的重要课题。

(3)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农业投入职能。各级计委、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及银行等都在不同程度上承担着农业投入的职能,各自具有其相对独立性,它们之间的相互配合、协调统一不够,投资效果就会受到很大影响。水利是国家对农业基建投资的重点,但是,由于农业部职能多而广,且归口管理的农业基本建设投资数量少、比重低、增长慢,与其职能很不相称。

(4)理顺传统体制遗留下来的一些复杂的基础设施产权关系,为投资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减小阻力。

3.继续完善土地产权关系,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创造有利的制度环境。

(1)完善土地产权关系,使土地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分离,土地的法律所有权属集体,经济所有权(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归农户。在此基础上,严格界定财产利益主体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形成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经济的、法律的关系和利益约束关系。以村级经济合作社作为集体产权的法定代表,既保障了集体在招标、发包土地、监督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权利,又稳定了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

(2)在产权关系界定清楚的基础上建立土地经济所有权流转机制。国家应积极利用地租、地价等经济杠杆调节土地供求、促进土地有效利用,农民则可以根据地租地价来决定是否取得更多的土地和选择什么类型的现代技术,耕地抛荒和浪费也能得到有效遏制。

(3)在部分地区试行土地法律所有权转让补偿制度,为进一步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积累经验。在集体经济组织转让土地法律所有权过程中,集体的经济补偿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土地质量、所处地理位置、环境等综合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综合评估结果为标准,其价格要充分反映土地的实际价值以避免土地收益的流失,从而使土地要素纳入市场经济规范运行。

(4)尽快制定出一整套符合农业产业化发展方向的法律、法规体系,将农户对土地拥有的经济所有权和集体对土地拥有的转让权等多项权利纳入到法律规范之中,这就使土地要素的经营有了法律保障。这将有利于农业领域的改革实践更快地摆脱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促进农业土地在更大范围内按照农业企业化、专业化和一体化经营的要求合理有效地配置,从而提高农业土地整体的使用效率。

(5)切实落实现阶段国家关于延长土地承包期限的政策,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在与农业产业化发展方向相一致的基础上实现长期、稳定和健康地发展。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已经决定,将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这无疑给农民吃了一颗“定心丸”,极大地保护了农民采用新技术和长期投资于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4.积极引导中介服务向符合农业产业化要求的方向进一步发展。

(1)通过供销社系统的生产资料供应部门和农业技术部门由行政组织向经济实体的转变来减少服务的不及时性和不准确性。在种苗、技术、信息的使用效益与其提供者之间不存在较强经济利益关系的条件下,提供者往往缺乏追求及时、准确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行政组织转变为经济实体之后,由于经济实体自负盈亏的特点,种苗、技术、信息的取得和提供直接与经济实体的生存和发展相关联,从而服务质量的提高也就成为取得经济效益的必然追求。

(2)积极拓宽专业化生产的范围,促进区域间分工体系的进一步发展,从而将区域间合作服务项目转变成为内部性较强的自我服务项目。在不同区域之间专业化生产互补性相对较弱的情况下,区域间合作服务项目会往往因为具有外部性问题而产生投资份额或利益分割方面的矛盾,防止对方“搭便车”的心理致使投资缺乏吸引力;而当专业化生产具有较强互补性时,由于合作服务项目与各方利益的密切相关性,有利于各方专业化生产的进一步拓展,从而增进各自的长远利益,这时合作服务项目就具有较强内部性和自我服务的特点,因而有较强的投资吸引力。

(3)地方政府在自身机构改革中应尽最大努力消除多头管理和分割管理的现象,同时下大力气整顿流通秩序,坚决反对在农产品流通中处处设卡,从而减少流通费用,为农产品流通企业的运营创造更广阔的空间,有利于为农产品的产前、产中和产后提供更周到的服务。

除了上述内容之外,还有许多重要问题需要解决,诸如尽快建立农产品价格保护体系、农产品缓冲储备体系和农业风险基金制度;建立健全农产品期货市场和规范期货交易;切实减轻农民的各种不合理负担;改革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逐步消除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为工农业产品的公平交易、保护农民利益、稳定农产品增长提供一个新的制度保障等。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的进程中,各有关部门必须通过长期共同的努力来消除各种体制障碍,创造出有利的外部环境。只有在与农业产业化相关的各个环节和方面相互协调、形成合力的情况下,农业产业化才能够更为顺利地完成由简单到高级的转变,企业化、专业化和一体化的特征才能更清晰地呈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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