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醉酒驾驶行为入罪的分析论文_牛若瑶

关于醉酒驾驶行为入罪的分析论文_牛若瑶

牛若瑶

石家庄市第一中学高三1班 河北 石家庄 050000

【摘要】近年来,醉驾交通事故的频频发生,使得人们逐渐发出了更高的有关严惩醉驾行为的呼声。而我国制定的与醉驾有关的司法解释在实践中也逐渐有各类争论产生。仅对已然之罪予以处罚,而对未然之罪忽视,以致于无法真实体现刑法对犯罪的预防功能。鉴于此,日益严重的交通问题下,严密的交通犯罪刑事法网的构建已成必然。

【关键词】醉驾;驾驶行为;入罪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也逐渐产生了复杂而又难以彻底根除的犯罪社会现象。在将事实真相查清的基础上,对行为人做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此罪亦或彼罪进行认定时,需以具体情况为根据对所采用的量刑标准进行确定。而要想将上述问题解决,就必须在立法中进行严谨的定罪与量刑体系的构建,即犯罪构成与量刑标准。

一、醉酒驾驶行为社会危害性

以2018年世界卫生组织事故调查结果为根据不难发现,与醉酒驾驶有关的交通事故占据了50%~60%,在车祸致死原因中,醉酒驾驶已成最为显著的一个。我国每年有数万起交通事故的引发原因为酒后驾车,有50%以上的人员死亡事故有关于醉酒驾驶。2018年1月~6月,我国有1000余人因醉酒驾驶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而死亡,这些案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一件件引发于酒精的惨案不断加大了将刑罚施加在醉酒驾驶的呼声。各区域公安机关也相继加大了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开展力度,全面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

二、入罪的意义

(一)减少恶性交通事故

一旦有种行为被列为犯罪,必然会面临刑事后果。各类刑事后果中,最为严厉的便是刑罚。我国刑罚是以犯罪预防为主要目的,又由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组成。

就酒后驾驶行为而言,目前推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予以太大的处罚,再加上对于个体来说行政处罚的意义偏小,而将醉酒驾驶行为入罪,可有效进行预防[1]。刑罚这一处罚极为严厉,将某个行为列为犯罪,表示该行为是对社会秩序进行了蔑视。我国长期以来都是重刑轻民,刑罚具备的威慑作用相当显著。依据以往的“严打”效果而言,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社会稳定,也使人们的安全感得到了提升,由此不难发现,刑法具备行为规制机能这一功能。国家在法律上增添酒后驾驶行为,能使人们对这一违法行为自觉进行避免。醉酒驾驶行为风险性极高,将该行为入罪,可将风险规制的目的达成,实现有效的预防作用,减少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我国近年来将文明和谐社会的构建作为了工作重点项目,和谐社会表示的是民主法治、充满活力、公平正义、诚信友爱、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而要想推动和谐社会构建的实现,我们就必须齐心协力将社会中的不和谐因素全面消除。和谐社会不和谐因素中,醉酒驾驶行为十分严重,将其入罪能为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重要帮助。

首先,我国醉驾行为不但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更为关键的是对民族的神经产生了影响。几例影响极大的醉驾行为之所以会有大量公民关注并愤慨,就表层而言是其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但是深入分析之后即可知道,也有贫富差距、仇富心理因素存在。这类心理之所以会在我国产生,是因为我国财富通常关联着特权,在我国汽车表明上已不在属于奢侈品行列中,然而依据几次严重肇事事故而言,皆为中高档轿车。因此,开车通常具备心理优势[2]。同时,因我国执法方面存在问题的缘故,他们往往能与惩罚避开。倘若将酒后驾驶行为入罪,能为民心予以抚慰,同时可将车祸发生率降低,为受害于醉酒肇事的人员及其家属的心灵给予安慰,推动社会和谐的实现。

(三)入罪与文化引导

法律与文化之间的联系极为密切,可以说法律本身即为文化规则化形态、制度化认可。这样一来,立法的基本原则便在于国家文化建设的提要形式或纲领体现。对文化立法领域而言,文化立法原则的确定,是在总结、回顾并前瞻本国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文化现状与走向,如此也就能将其中的底蕴、规律把握。需要注意的是,必须在分析、评判处于主流地位的文化思想体系及不同文化形态及构成关系的基础上,方可完成有关文化走向标志与规定,并将文化立法基本原则明确。当前时代下,各类文化观念、思想倾向彼此反思、借鉴,而各类刑法的发展也如实的反映出了当下社会意识的转变,就违法者所做出的可将其生命、自由、财产剥夺的行为作出正式制裁,某时代或组织的共同体所认定的应当受到此类正式制裁的行为,是该社会道德态度的充分显示。故而,刑法能对社会构造或意识上产生的变化进行真实地反映。

(四)入罪与道德规范

道德与法律之间最为显著的差异在于内在和外在约束性。有人提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依据该理论来说,法律与道德之间能够彼此影响、转化。刑法一般预防及教育机能皆以外在强化教育为主,通过内化朝着正常行为习惯转化,以此实现作用的发挥。而将醉酒驾驶行为入罪,可在外在强力措施的实施下,使人们将拒绝醉酒驾驶行为当作行为习惯,即外在法律强制内化为道德,使人们逐渐了解到醉酒驾驶行为不但会对自身安全造成损害,同时也对其他人构成威胁,不在道德行列之内。能从单纯的外在刑法上禁止醉酒驾驶行为,实现外在刑法与内在道德共同约束,在新的道德规范中增添驾车不饮酒、醉酒不驾车。

我国长期以来都主张对酒后驾车尤其是醉驾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社会不断发展下,原有的惩治措施是以行政处罚为主,针对引发于醉驾行为的交通安全危险而言难以有效应对。将醉驾行为入罪,能够有效打击醉驾肇事行为,依据刑法对醉驾行为进行规制,能最大限度减少因酒后尤其是醉驾行为造成的事故数量。

参考文献:

[1]姜敏.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研究——从间接危害行为的视角[J].现代法学.2016.38(6):134-145.

[2]张智珂.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及立法完善[D].新疆大学.2017.

论文作者:牛若瑶

论文发表刊物:《成功》2019年第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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