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嘉[1]2005年在《论TRIPS协议和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文中指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TRIPS协议适用于中国。TRIPS协议对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必将产生深刻的影响,同时对中国的贸易发展也必将产生深刻的影响: 全文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介绍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首先分析了TRIPS协议产生的背景,提出TRIPS协议是发达国家国内法律的国际化;然后介绍了TRIPS协议的主要特点,它是第一个把知识产权与贸易挂钩,将知识产权保护全面纳入世界贸易体系的国际协议;最后一部分,着重介绍TRIPS协议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一套较为完整而严谨的机制,自世贸组织成立以来,其争端解决机制已受理了多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得到了各成员国的普遍信任。该章论述了TRIPS协议及相关概念,是全文的基础,也为下文的论述做好了铺垫。 第二章是“TRIPS协议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修改和完善”。首先,用比较的方法分析了中国入世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修改以及尚存在的不完善之处,并进一步阐述这些修改对我国贸易发展的意义;其次,是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完善的评析,笔者认为,我们应该从我国改革开放和贸易发展的现实需要出发,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而盲目地追求完全和TRIPS协议相符合是没有必要的。 第叁章是“新《对外贸易法》以及对未来反垄断法的展望”。一、从国际贸易的新特点出发,分析了新《对外贸易法》产生的背景;二、介绍了新《对外贸易法》的主要内容,并指出了它的局限性,行文自然过渡到下一部分,即呼吁制定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法;叁、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博弈关系,通过分析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的利益冲突,指出如何实现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协调发展:四、从比较法的角度,对美国、欧盟、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规制的立法、司法及执法实践进行了考察和评价,以期对我国将来的立法有所借鉴;五、关于完善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立法,笔者建议基本的立法框架是,将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纳入统一的反垄断法典当中,辅之以专门执法机构的规章或指南,这样可以较好地将立法的稳定性和执法的灵活性结合起来。 第四章是“TRIPS协议对我国知识产权执法的影响”。第一,临时措施和边
徐元[2]2010年在《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是我们所处时代的两大基本特征。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WTO致力于各国削减关税、取消歧视待遇和其他贸易障碍,对许多贸易壁垒都进行了相应的规制,但对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规制基本上还是空白。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不断提高,发达国家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滥用知识产权,对发展中国家设置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资本和技术要素积累的增加,我国出口产品正处于从劳动密集型产品向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转型过程中,但是,随着出口产品技术含量的提高,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人的权益发生冲突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大,尤其是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缺乏自主知识产权,更容易遭受发达国家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限制。与我国出口贸易迅速发展的同时,无休止的知识产权诉讼接踵而至,从打火机到节能灯、从电池到手机、从空调到汽车、从彩电到电脑、从DVD到MP3等等,众多中国企业纷纷遭遇跨国企业设置的知识产权贸易壁垒。面对接踵而来的知识产权纠纷,面对发达国家高高筑起的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对知识产权这一新的贸易壁垒形式进行深入研究,对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的影响进行深入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找出应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贸易壁垒挑战的有效途径,进而提出突破发达国家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对策建议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非常有意义且紧迫的课题。论文共分八章。第一章是导论。作者首先简要分析了论文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然后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并简要介绍了论文的研究内容与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论文的创新点。第二章是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内涵。作者从壁垒的概念出发,在对现有的相关立法和文献中贸易壁垒概念的解释进行梳理评论的基础上,发现现有贸易壁垒理解存在的不足与问题,提出了自己对贸易壁垒概念的理解。然后,对知识产权的概念及范围进行了界定,并分析了知识产权的特征。作者在对贸易壁垒和知识产权两个基本概念进行分析和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对知识产权贸易壁垒概念的理解和定义,并分析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贸易壁垒问题认识上的分歧。作者还在总结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进行了归纳和分析,揭示了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十大特征。论文的第叁章至第五章是对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叁种典型表现形式的具体研究和分析。第叁章是技术标准型知识产权贸易壁垒。本章从分析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相互关系的演变入手,分析了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相结合这一当代国际经济中的新现象,然后对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原因进行了探讨。在此基础上,对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相结合产生的贸易壁垒效应进行了分析,认为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相结合会使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威力得到耦合,产生强大的贸易壁垒效应。接下来作者对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相结合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构建了一个解决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相结合法律问题的简易模型,并对其进行了实证分析。第四章是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措施。作者首先对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国际立法进行了简要介绍,然后对欧盟和美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欧盟和美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二者之间存在的相同之处和不同点。然后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成为贸易壁垒的原因进行了探讨。美国的“337条款”是当今世界上一种典型的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因此,在本部分作者专门对美国的“337条款”进行了介绍和分析。首先介绍了“337条款”的实体内容和程序及其救济措施。然后,总结出337程序的主要特点,并对美国“337条款”的不合理性进行了分析。第五章是知识产权滥用。作者从权利滥用的定义出发,首先分析了国内学者有关知识产权滥用的解释,并提出了自己对知识产权滥用的理解。在此基础上,具体分析了知识产权滥用的几种常见的表现形式,具体包括知识产权申请中的知识产权滥用、知识产权许可中的知识产权滥用和知识产权救济中的知识产权滥用,并以具体的案例分别加以说明。本部分最后从比较分析的角度对目前国际公约和主要国家对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进行了评析,包括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美国、欧盟、日本以及我国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第六章是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政治经济分析。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形成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背景。论文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一是知识经济的兴起与知识产权贸易壁垒;二是美国霸权衰落与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叁是跨国公司与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四是国际经济秩序斗争与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然后对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形成机理进行了经济学分析,作者认为知识产权贸易壁垒与其他贸易壁垒相仿,其作用机制有二:即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数量控制机制和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价格控制机制。在此基础上,用一个经济学模型对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贸易效应进行了分析,并以我国DVD行业遭遇的知识产权贸易壁垒为例进行了实证分析。为了更为深入的揭示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现象的本质,作者并未停留在知识产权贸易壁垒这一问题本身,而是更进一步地对当今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基础——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了反思,并且提出了在“和谐世界”理念下对知识产权制度重构的思路。第七章是我国出口贸易遭遇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现状、问题与对策。在该部分,论文首先就几种主要的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进行了介绍,然后分析了我国面临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第八章是结论和有待于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本章是对全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加以总结,并指出了本文的不足之处及有待于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在研究方法方面,作者主要运用了如下几种研究方法:第一,跨学科的研究方法;第二,理论分析、经济模型、案例实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第叁,“抽象——具体——抽象——具体”的研究方法。第四,比较分析方法。通过上述研究,作者得出如下几个结论:第一,经济全球化与知识经济的发展导致知识产权成为国际竞争重要的工具,在这一背景下,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必将成为一种重要的国际贸易壁垒,发展中国家必须正视这一现实。第二,知识产权贸易壁垒是一种特殊的新型贸易壁垒。与其他贸易壁垒相比较,知识产权贸易壁垒有自己的属性和特征。目前,知识产权贸易壁垒还没有引起学界和实务界应有的重视,对其研究也还不够深入,认识上也比较模糊,缺乏对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信息统计和定量分析。第叁,知识产权贸易壁垒表面上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实质上是市场竞争与市场份额问题,是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针对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日益增强的竞争力和日益扩大的市场份额采取的一种贸易保护措施,是前者抑制后者后发优势的一种工具。在知识产权的竞争中,发展中国家处于不利地位。第四,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产生不是偶然的,而是有着深刻的国际政治经济背景。第五,WTO的知识产权协定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而缺乏规制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规则,这助长了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滥用,国际社会应当考虑在WTO的框架内修订知识产权协定,制定规范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规则。第六,目前,世界知识产权制度正在被异化,应当在“和谐世界”理念下进行重构,重构的基本目标是实现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的平衡。第七,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在对外贸易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正在遭遇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其中有外部原因,也有自身因素。我国企业应当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应对发达国家设置的知识产权贸易壁垒。论文的创新之处主要在于以下几点:第一,在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贸易壁垒、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并且对知识产权贸易壁垒与其他贸易壁垒的差异进行了细致的比较分析,揭示了知识产权贸易壁垒所具有的十大特征。第二,对知识产权贸易壁垒产生的政治经济根源从不同的侧面、不同的视角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分析。并运用经济学工具分析了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作用机理和贸易效应,使我们能够更加深刻地认清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实质及影响。第叁,提出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需要在“和谐世界”理念指导下重构的思想,并且对“和谐世界”理念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重构的思路和途径进行了大胆的探索。第四,在应对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措施中,提出了我国应当制定和实施“创新强贸”战略,实现对外贸易发展战略从“科技兴贸”向“创新强贸”的转变,提高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以应对日益频繁的知识产权贸易壁垒。
赵玥[3]2017年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法经济学分析》文中提出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是当今着作权保护制度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也是整个知识产权制度在网络时代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之一。在以数字化技术为核心的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中的着作权的形式、内容、具体制度、法律保护呈现出一系列独特的相互关联的新表现、新内容、新特征、新问题、新发展、新机遇和新挑战。本文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法学基本原理基础上,从法学与经济学相互结合的法经济学研究视角,运用供给与需求分析、成本与收益分析、效率与激励分析、利益博弈与平衡分析等一系列原理与方法,对于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国内法、比较法和国际法等多个层面的立法、执法、司法的现状、经济合理性、存在的问题、制度的改进和完善等一系列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深入且系统的法经济学分析、解释、预测并提出制度设计建议,对于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第一部分为绪论。绪论部分精炼地陈述了本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价值、创新与写作难点、研究方法,尤其是提出了本文所要分析和解决的核心问题。具体而言,数字化技术给作品的创作、存储、复制、传播方式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给着作权的侵权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也给着作权的法律保护、侵权防范、侵权救济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这都对理论解释和实践应对提出了新需求。本部分综述了国内外学者对于互联网环境下包括着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学研究成果和法经济学研究成果,并且指出,现有研究从不同视角运用不同的法经济学理论得出了诸多有意义的结论。但是,我国现有研究尚未充分阐释互联网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经济理论,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尚不能充分平衡着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因此,面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领域前所未有的新发展和着作权保护所面临的的新挑战,运用法经济学原理与方法研究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具有独特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部分提出了本文所要应用法经济学原理与方法解释和研究的核心问题,即网络环境下如何更好地平衡着作权人和其他利害相关者利益,尤其是社会公共利益,进而指出,厘清网络环境下着作权所保护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根源,探究其实质矛盾,通过经济分析可以找到切合实际、合理合法的方式,以促进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中利益平衡的真正实现。第二部分论述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法学基本原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研究的起点和归宿都在于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因此,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法学基本原理构成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法经济学分析的前提和基础。本部分从信息网络传播方式给着作权保护带来的冲击与挑战入手,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表现形式、概念、主体、客体和内容等法学基本原理问题进行了分析和阐述。首先,探讨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和网络作品的界定,分析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表现形式,指出网络作品应该采取广义的界定,其范围包括传统作品的网络呈现(数字化作品)、网络平台上直接发表的作品(数字式作品)以及网络环境下衍生的作品(例如网页等)。其次,探讨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问题所涉及的不同法律关系主体(网络内容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及其各自与网络着作权保护有关的法律行为和法律责任问题。这些不同主体在网络环境下承担了不同的着作权保护的法律义务,也会因违反各自应承担的法律义务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叁,探讨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与传统着作权的不同,主要包括着作权主体身份确认的复杂性、表现形式特殊性、权利内容特殊性(尤其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性难以规范、时间性难以确定、无国界性的挑战。最后,分析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内容即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特殊性,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着作权人身权具有容易被侵犯性和侵权的难以防范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复制权等财产权具有容易被侵犯性和需要平衡着作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特殊性,指出了其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提出的新要求。第叁部分论述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经济学基本原理。现代经济学者很早就运用经济学原理解释和分析传统非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保护问题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需要运用经济学原理对其做出进一步有针对性的解释和分析。首先,网络环境下一般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学原理同样适用于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分析。本部分分析了知识经济、网络与着作权保护相互影响的经济原理,指出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纠纷特殊性的根本原因在于互联网改变了相关主体传统的利益格局与利益关系。知识财产本身具有公开性和公共物品属性,如果不加保护,知识产品生产者就会失去创造激励,因此必须通过法定垄断权界定产权、激励创新、减少交易成本、促进知识生产,但与此同时还必须保障公众可知性和他人合理使用,才能促进更大范围的知识传播、应用和创新。针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特殊复杂性,经济学可以为我们提供诸多深刻洞见。例如,网络环境下作品可能受到过度技术措施限制,作品不能合理开放给公众使用,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或打破了着作权人、传播者、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网络环境使着作权的侵权成本更低,侵权更不容易被发现,着作权保护难度更大。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成本显着提高,着作权利益主体更加多元化,相互利益均衡更难达成,着作权保护的技术成本也更高。其次,经济学原理揭示了着作权国际保护不对称的成本与收益效果。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知识产权立法规则相对完善,履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义务经济成本不高;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知识产权立法不够完善,履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义务成本很高。TRIPS协议、TPP以及其他区域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章节在不断扩大包括着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标准和执法措施要求。面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现实,面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竞争力不对等的现实,面对国际知识产权贸易规则有了最新变化的情形,我们必须通过成本和效益的分析,找到一个最佳的利益平衡点,制定符合我国国情同时又符合国际义务的知识产权对策。第四部分对于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了法经济学分析。首先,论述了传统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起源、概念、构成要件,指出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体现了作者、传播者、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原理。其次,分析了网络环境对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带来的冲击与挑战,包括侵权风险促使合理使用权趋于萎缩,假借合理使用实施侵权行为,技术措施的采用压缩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合理使用权在着作权冲突中法律地位逐步弱化。与此同时,从私人效率和公众福利公正平衡的角度来看,暂时复制与合理使用、链接与合理使用、数字图书馆、远程教育等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新型使用方式的兴起和扩散,都需要对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进行合理调整。第叁,探讨了着作权在网络环境下权利限制的问题。本部分探讨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如何实现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指出对于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调整不外乎两种可能,即扩大或者限缩合理使用的范围,这需要在着作权人、使用人、传播人等多方利益参与者之间达成合理的利益平衡。为了解决网络环境下我国着作权保护中利益失衡的问题,应完善我国合理使用中“合理性”的判断标准,适度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处理好技术保护措施与合理使用的关系,兼采规则主义和因素主义各自的合理因素,将原有的制度概括为合理使用权与限制,细化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规则和衡量标准,增加一般性、原则性的规定,同时增加着作权人阻碍使用人合理使用的法律后果,使得着作权的立法更加合理和科学。第五部分对于网络环境下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保护进行了法经济学分析。计算机软件是重要的知识财产,从侵权和保护角度来说,计算机软件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其具有可复制性。无论从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还是从激励创新等理论来看,通过知识产权方式对计算机软件给予合理保护,都是协调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现实需要。首先,以我国现实为例,计算机软件在网络环境下极易被侵权复制,计算机软件面临严重的侵权法律风险,计算机软件急需防范法律风险和加强法律保护。其次,从计算机软件自身内在的属性和特征来看,计算机软件具有可版权性、可专利性、可商业保密性等叁个法律表征,这使得计算机软件可以通过着作权法、专利法和商业秘密法等叁种不同模式予以保护。这叁种模式正是目前各国对于计算机软件所采取的法律保护模式。其中,从着作权法角度来看,软件的内容就是逻辑的指令序列或者语句序列所构成的程序,可以用数字、文字以及符号作为计算机软件的表现形式,并且通过技术将计算机软件固定在磁带、磁盘以及光盘等介质上。然而,计算机软件具有容易被复制的特点,因为固定技术要求具有容易复制的特点,否则固定成本过高和应用性较差,但也因此而容易被复制、抄袭和侵权,因此有必要在未经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用法律加以禁止。可见,计算机软件具有版权的法律表征,可以纳入版权法客体的保护范围。着作权法保护的优点在于,它采取自动保护原则,符合软件产品生命周期短、更新换代快的性质,但是着作权法并不保护软件最需要保护的核心技术与设计构想。最后,在网络环境下,我国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风险防范不足,对于使用者的利益平衡不足,都需要做出法律上的改善。在网络环境下,我国企业对于计算机软件保护严重不足,亟待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就我国加强计算机软件保护而言,我国应确立以着作权保护为主并且辅之以商业秘密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综合法律保护模式,应适当扩大计算机软件合理使用的范围,将反向编译纳入合理使用范围,对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期限应当有区别地缩短。第六部分对于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及其救济进行了法经济学分析。首先,分析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探讨了侵权客体的无形性与侵权行为的隐蔽性,指出该种侵权具有一定意义上的群体性侵权和非商业目的侵权,以及法院管辖的不确定性增强与准据法选择难度增大等新特点。其次,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的表现形式进行了分析。在网络迅速发展的同时,网络侵权技术也在同步更新。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的具体表现主要包括:网络非法下载和非法上传行为、网络抄袭和剽窃行为、非法转载行为、非法链接行为、侵犯技术措施的行为和侵犯权利管理信息的行为。这其中,无意识侵权与有意识侵权并存,网络上传者、下载者、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行为并存。第叁,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的要件和归责原则进行了分析。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责任是指将他人作品上传到网上进行传播的行为并未得到着作权人许可,行为人因此应依法承担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具体来说,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加强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和侵权救济,我国应尽快完善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立网上作品法定许可制度和建立健全技术性保护措施制度。最后,结合中国现有国情,比较美国、欧盟、日本、国际条约等域外法及其经验,对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着作权法律保护提出了具体建议。在网络环境下,我国现行着作权法律保护的不足之处主要包括:立法语言模糊;侵权救济执法难度大,网络着作权归属难以确定;管辖权难以确定,被告住所地的难以判断,被告身份的难以确认,侵权行为地的多重出现,均导致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管辖权难以认定问题;侵权取证较为困难;侵权损害赔偿数额难以确定。比较而言,美国、欧盟及其成员国、日本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方面,尤其在加强保护着作权人利益、合理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和平衡各方利益、不断严格惩罚着作权侵权等方面,都有许多好的立法和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本文建议我国应在立法中将相关定义明确化、完善合理使用等制度,加大网络着作权侵权的处罚力度,将侵权导致的权利人的损失内化为侵权人的私人成本,在司法保护中加强管辖权的确认和证据规则的完善等。最后,结语部分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出了本文的主要观点,并提出了未来研究展望。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人的作品的传播发生了巨大的改变,社会公众及相关主体对于作品通过网络的利用也更加便捷和多样化,传统的着作权法律保护模式必须适时调整,才能在网络变化日新月异的今天,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公众利用网络得到权利,同时更好地保护着作权人的利益。根据本文对于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国内法、比较法和国际法的法经济学分析得出的观点和结论,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方面,我国应在立法中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有关法律规则、完善着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在执法中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加大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的处罚力度;在司法保护中进一步加强管辖权的确认和证据规则的完善,从而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各个环节都更加合理地平衡着作权人利益和其他利害相关人利益乃至整体的社会公共利益。
范超[4]2011年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知识产权相关交易跨越国境,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的联系更加紧密,成为当代国际贸易的一个新特征。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主要涉及两大领域,一是以无形知识产权为标的的知识产权贸易,广义上还包括知识产权产品贸易;二是包含或涉及知识产权的国际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即知识与产品、服务融合生产并交易,主要存在于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和新兴服务业中。国际贸易中要求知识产权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贸易属性在当代国际经济环境下的必然体现。20世纪90年代以来,知识经济开启了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发展的新阶段,引发了诸多领域的革命性变革。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各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条约不仅进一步把本属于国内法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推广到国际法范畴,还把传统上属于不同国际组织的知识产权保护条约制定与国际贸易中的国际法制定融合起来,构建了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和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并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发展中不断被赋予新的内容和变革。知识产权保护不再仅是影响一国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重要因素,其国际保护体制本质上还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具有贸易属性,与国际贸易发展紧密相关。国际贸易不仅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发展的背景,而且也成为知识产权保护效应作用的领域,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构成了复杂的交互性关系。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主要涉及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建设及其与国际贸易的相互作用。本文以此为研究线索,在法学、经济学和国际贸易学相关理论的指导下,将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置于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全面探讨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国际贸易发展的相关性。在制度建设方面,本文梳理了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发展的悠久历史,提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演变与经济全球化、国际贸易发展进程具有显着的历史关联性;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知识因素的增长,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国际范围内形成了不同法域、不同组织机构间相互协调的保护体制。在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相互作用方面,本文详细论证了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效应和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贸易效应,辨证分析了相互作用中的各种正负结果,证明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复杂的相关性;并对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相互作用诱发的知识产权保护贸易摩擦进行了理性分析,提出协调发展的应对战略。全文共分七章,各章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为导论,主要阐明选题的意义,介绍国内外的研究现状,概述论文研究框架和主要观点,说明论文的创新与不足。第二章为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理论综述。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种科技、法律、经济和贸易相结合的制度安排,涉及法学、经济学、国际贸易学的相关理论,为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构建了法理基础,提供了成本效益分析的经济学依据,透析了知识产权及其保护对现代国际贸易理论发展的影响,为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挂钩提供直接依据。第叁章研究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历史考察表明,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际贸易的发展与科技进步要求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演变具有一定程度的同步性。当代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多维度的,主要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全球性条约和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区域性条约或协定;此外,一些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对外贸易中要求具有域外效力,从而成为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组成部分。第四章分析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的关联效应,是本文论证的重点。知识经济开创了国际经济交往的新方式和新内容,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进入到全新发展阶段。一方面,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促进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发生重大变革,知识产权保护地位迅速提升,全新的知识产权贸易保护机制得以建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出现不确定性和不平衡性。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变革反过来又衍生出世界性的贸易问题,国际贸易中的基本问题包括贸易基础、贸易模式、贸易利得及其分配都受到影响并发生根本变化,甚至还出现了知识产权保护上升为一国贸易战略的动向,从而影响着贸易自由化的深化。第五章分析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贸易摩擦的发展动态,是本文论证的另一重点。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的关联效应进一步密切了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际贸易摩擦转向升级的新焦点,WTO内知识产权贸易争端成案分析为正确认识和解决摩擦提供借鉴和参考。本文将知识产权贸易摩擦置于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有助于分析知识产权贸易摩擦的性质、法理、经验与绩效等问题,探究其在经济全球化发展中的基本规律,形成理性认知。第六章为中国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与战略应对。梳理了中国对外贸易发展与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历史联系,提出科学认识两者关系的问题;对中国知识产权的贸易效应进行论证,重点考察中外知识产权贸易摩擦问题;最后提出中国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解决战略与对策。第七章是对全文的总结。当代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为主导、多法域间制度协调的新范式;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变革的重要条件和深刻背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也影响着贸易自由化的广度、深度及各经济体的对外贸易战略;国际贸易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剧了知识产权贸易摩擦,影响国际经贸关系;中国在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应重视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完善知识产权贸易摩擦的应对战略和措施安排。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两点。第一,着眼于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联性及其客观性,以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的互动发展为分析线索,对国际贸易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效应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为有效解决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供理论依据和分析思路。第二,以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为背景,基于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关系的复杂性,对知识产权保护贸易摩擦的表现与性质进行深入分析,提出经济全球化发展到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贸易摩擦是一种常态,经济全球化的深化发展是化解知识产权保护贸易摩擦的根本路径。本文的不足之处是,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具有较强的相关性,现代经济学往往利用计量分析方法进行相关性检验,这样会更科学严密。由于资料有限和作者计量分析能力不足,本文未能充分使用这一方法,这是今后研究中需要加强的地方。
景明浩[5]2016年在《药品获取与公共健康全球保护的多维进路》文中指出传染性疾病引发的公共健康问题一直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与焦点问题,在艾滋病、疟疾、结核病等传统传染性疾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SARS病毒、埃博拉病毒等新发传染性疾病的肆虐进一步威胁着本就羸弱的全球公共卫生体系。传染病患者无能力获取治疗药品是公共健康问题无法得到有效抑制的主要原因,这种现象在发展中国家及最不发达国家尤为普遍。药品专利保护制度在促进医药技术创新的同时,因授予专利权人市场垄断权利而导致专利药品价格昂贵,这进一步限制了发展中国家的药品获取能力,从而对公共健康保护造成负面影响。公共健康问题的全球属性已获得国际社会的普遍确认,这需要在国际层面建立全球保护机制加以应对。公共健康问题不仅是一个国际性的问题,更是一个多维问题。公共健康问题的应对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公共健康全球保护机制。这种机制不是自上而下的权力规制,而是多元主体的广泛参与,及各主体间的协同合作。其最终目的是通过调和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在公共健康保护方面达成一致并展开持续合作。这种机制不仅涵盖正式的规则和制度,还包括公私伙伴关系和私私合作关系等非正式的合作模式。政府间国际组织、主权国家、非政府组织及医药企业集团是公共健康全球保护机制的主体和主要力量,这些主体将共同构建多维度的保护体系。多元主体在公共健康保护方面的广泛参与决定了适用传统的政府权威规制模式并不可行,公共健康全球保护机制在国际、国家及民间叁个进路同时展开是更为可行的方法。公共健康全球保护机制的国际进路强调相关国际组织之间展开密切合作。随着国际经济、贸易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公共卫生、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之间产生不同程度的交叉。除世界卫生组织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也分别用实际行动表达了对公共健康保护的关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其通过的《发展议程》中提出多项建议以应对公共健康问题,世界贸易组织通过的《多哈宣言》确认了TRIPS协定应作为国际社会的广泛举措来解决公共健康问题。然而,由于国际法律文件的软法性质及不同国际组织的职责所限,叁大国际组织在公共健康保护方面的各自为战效果并不显着。叁大国际组织秘书处于2013年联合发布的《促进医药技术和创新的应用》研究报告为公共健康国际层面保护提供了新的思路。研究报告确认了叁大国际组织在未来发展中应秉持信息共享、优势互补及协同合作原则,以共同应对公共健康问题。研究报告同时指出,公共健康保护方面的合作不仅限于上述叁大国际组织,并呼吁其他相关政府间国际组织、主权国家、非政府组织及医药公司等多元主体展开更广泛合作,以共同应对公共健康问题及发展中国家的药品获取问题,形成多维度的公共健康全球保护体系。TRIPS协定要求成员方对医药产品提供专利保护,这抑制了发展中国家药品获取能力的提升及仿制药产业的发展。同时,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通过双边体制或多边体制在全球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的TRIPS-Plus条款,试图在WTO体制外建立药品专利保护的更高标准,这对发展中国家的公共健康保护无疑是致命打击。由美国主导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的正式签署,更是标志着发达国家所倡导的高标准药品专利保护全球战略向前迈了一大步。面对国际社会与发达国家的双重压力,印度的药品专利立法及司法实践为公共健康保护提供了新的路径,值得广大发展中国家借鉴。TRIPS协定在设定知识产权最低保护标准的同时,还规定了一些灵活性条款供成员方自主选择,以应对公共健康问题。印度《专利法》在修订过程中以公共健康保护为原则、充分利用TRIPS灵活性条款、限制药品专利权滥用,抑制了药品专利制度对公共健康保护的负面作用。印度专利法的公共健康保护取向已在司法审判实务中有所显现,印度高等法院审理的“索拉非尼强制许可案”与“格列卫专利长青案”正是对其意旨的有力诠释。发展中国家的公共健康问题如不能得到有效解决,极有可能演变为全球公共健康危机。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公共健康问题应对,发达国家自然不能独善其身。依据国家相互依赖理论,发达国家不仅是发展中国家公共健康问题应对的利益相关者,而且还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公共健康促进负有道义责任。这就要求发达国家切实履行并落实政治承诺,对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及技术支持,并展开合作共同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公共健康问题。在民间进路层面,非政府组织已经成为国际社会上促进公共健康保护的主要力量,其公益性、非营利性的组织性质决定了其在公共健康领域能够作出更多贡献。非政府组织在促进公共健康保护方面的努力形式多样,如影响国际组织政策制定、支持发展中国家应对跨国公司提出的医药专利制度挑战、协调多元主体在公共健康保护领域展开合作。尤其重要的是,相关非政府组织一直在探索医药技术创新和基本药品获取的新方法,无国界医生组织和国际知识生态组织倡导的专利共享机制已在艾滋病治疗方面展现效果,并大幅降低了抗逆转录病毒药物的销售价格,这一合作机制有望在其他疾病治疗方面有效展开。在公共健康全球保护机制下,非政府组织作为重要主体,应更多参与、影响国际公共卫生谈判,发挥其协调作用,促进公共健康的全球保护。
许颢信[6]2015年在《环境法视角下的传统知识保护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传统知识最初引起世人瞩目的契机是发达国家跨国公司以及研究机构对发展中国家、不发达国家的生物剽窃行为,因此,如何防止生物剽窃便成为当下传统知识保护方面的紧迫之事,与此同时,如何使传统群体确保对自身持有的传统知识的权利也是很重要的课题。迄今为止,对于何谓传统知识,国际社会尚未存在公认的定义。本论文认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起草的《传统知识保护条款草案》所采用WIPO的狭义的传统知识定义比较全面、合理,本文采用这一传统知识概念,即“土着人民和当地社区的诀窍、技能、创新、做法、教导和学问,尤其可以与农业、环境、医疗保健和传统医学知识、生物多样性、传统生活方式、自然资源和遗传资源,以及传统建筑诀窍和施工技术等领域有联系。”既存传统知识保护制度研究和实践的重点在于传统知识的利用会引起的传统知识持有者的的利益保护。但是,保护制度应该保护的不仅是其利用中的利益。其利益发生的前提就是传统知识的使用价值,没有商业价值的或者没有得到充分认识的传统知识存在于传统知识保护制度的保护范围外,结果,这些传统知识保护制度也不能拯救受着现代文明的影响面临灭失危险的传统知识。传统知识一旦遭到破坏或灭失就很难恢复,甚至不可再生。从保障传统群体对传统知识权利的角度来讲,传统知识是传统知识权利的客体,传统知识一旦遭到破坏或灭失,传统知识权利的基础也将丧失殆尽。因此,传统知识保护制度应该对传统知识利用以及传统知识保全都予以保护才会是全面的、健全的保护制度。在这一点,“环境法视角”可以对传统知识保护制度的完善作出贡献。本论文中的“环境法视角”指的是,着眼于传统知识的生态自然环境知识属性,承认传统知识本身就是人与自然交融的产物,即环境的一个组成部分,将传统知识设定为环境法应该予以保护的对象的观点,其合理性主要可以从传统知识的本质属性和当代环境法的可持续发展观与传统知识保护需求的契合性中得出来。传统知识是基于传统群体的自然生态环境而产生和积累的知识,也是传统群体通过对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的长期观察和实践获得的知识,还是通过人与自然交融中不断演进的知识,总而言之,传统知识是“天人合一”的产物,因此,可以说传统知识是环境的一个组成部分。传统知识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结果,而且传统知识保护对生物物种的可持续存在以及利用意义重大。传统知识保护制度既关注传承传统知识的当代人权益保护,同时也应该保障传统群体后代人的权益。与此同时,传统知识保护制度应该建立在传统知识持有者和使用者之问、传统知识持有者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的基础上。综上所述,当代环境法的可持续发展观正符合传统知识保护的需求,因此,运用环境法视角,将持续发展观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考量有助于建构完善的传统知识保护制度体系。传统知识涉及环境、人权、贸易、文化、知识产权等广泛领域,因此,有关国际组织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开展有关传统知识保护的讨论,其中CBD、WIPO和WTO这叁个国际组织将传统知识保护问题当作主要议题。纵观这叁个国际组织关于传统知识保护问题的讨论内容和进程,可以得出结论:国际社会对传统知识保护的必要性认识是一致的,但是,对具体的保护方法来说,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根据自己的传统知识持有状况和相关技术水平,采取的立场不同,主张的观点也有所不同。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认为,依据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专利制度,可以保护传统知识,如果妥当运用专利制度可以防止生物剽窃等传统知识盗用、滥用问题。而另一方面,以印度、中国、巴西等发展中国家认为,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不能提供充分的保护,需要引入来源披露制度等对现有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修改,而且应该建立针对传统知识保护的特殊制度。使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传统知识局限于传统知识的很小的一部分,加之,可以提供保护的对象并不是传统知识本身,而是在传统知识的基础上加以创造性努力的再创造物,因此,这种保护的程度与传统知识持有人的期望相差甚远。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不能兼容传统知识,其理由大体上归纳为叁个方面:传统知识的主体具有集体性;传统知识自身不能满足创造性、新颖性条件;知识产权的期限不符合传统知识持有者的愿望。数据库制度和来源披露制度可以防止传统知识的盗用和滥用,但是其作用限于防御性保护,还有几个需要克服的难题。传统知识保护特殊制度(sui-generis system)是指为了传统知识保护而设计的针对性护制度。一旦新的客体出现,而其保护必要性得到了共识,如果用既存的方法不能给其新的客体予以保护,建立新的专门保护制度可能是一种最有效果的途径。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或者其它法律保护制度下,传统知识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因此,一些国家、地区创设了特殊制度,而WIPO、CBD等国际组织在讨论整套性特殊保护制度。其中,秘鲁制定传统知识保护专门法,其主要内容是传统知识权利的创设、登记制度、惠益分享制度、防御性保护、习惯使用的承认等。WIPO从开始WIPO-IGC活动以来,拥有比较丰富的传统知识的发展中国家强烈支持了特殊保护制度的建设,通过几届的会议讨论终于拟定了《传统知识保护条款草案》,现在进行着艰难的磋商,但是对传统知识的定义、保护的对象、受益人等核心问题还没达成了共识。传统知识保护特殊制度是为了保护传统知识而创设的,因此对传统知识持有者的利益进行保护。但是,这些保护都侧重于传统知识持有者的利益实现,对传统知识保全方面的作用不充分。传统知识是传统群体通过对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的长期观察和实践获得的知识,还是在传统群体与自然交融中不断演进的知识。传统知识既是CBD、《名古屋议定书》等国际环境公约保护的一项重要客体,又是一种实用性生态环境知识,传统知识保全是可持续利用传统知识的大前提。因此,传统知识应该是环境法予以保护的对象,环境法措施可以对传统知识的保全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传统知识基础调查、传统知识机制研究体系建设和传统知识影响评价是可以采取的环境法领域的措施,使得传统知识保护特殊制度给传统知识的保全和利用全方面、均衡的保护。传统知识保护制度应该被建立于用环境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平衡点上:环境法在传统知识保全方面可以发挥作用,以奠定传统知识权利的基础并促进传统知识的可持续利用;知识产权法可以鼓励传统知识持有者的积极性,以促进传统知识的利用和利益实现。
孙益武[7]2013年在《过境货物相关知识产权执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知识产权边境执法的强化,过境货物相关知识产权执法作为一个新问题逐渐突显;但是,就过境贸易而言,有着较长的条约协调历史和丰富的执法实践。本文旨在对过境货物相关知识产权执法问题进行理论探讨、条约梳理和实践归纳,并为建立和完善中国的过境货物相关知识产权执法规则提供建议。全文除导论和结论,包括四章。第一章探讨过境货物相关知识产权执法的若干理论问题。过境货物相关知识产权执法问题有两条发展主线,一是过境自由原则的国际协调和发展;二是知识产权国际协调的发展。过境自由原则的发展逻辑是为促进自由贸易而给予有限的过境自由,避免因过境障碍而影响正常合法的国际贸易,但过境国出于贸易安全的考虑不会轻易取消过境知识产权执法。知识产权的边境执法作为—国或地区知识产权执法体系中重要的一环,在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体系中得到重视并不断加强;边境执法保护的对象和客体不断扩张,以至于扩展到过境货物的知识产权执法。这两条发展主线原本是平行的,即,过境自由需要国际贸易的全球性统一规则,知识产权执法则尊重国家主权;在不断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要求下,国际贸易的全球性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必然导致知识产权边境执法和贸易便利化原则有所冲突。如何协调这一冲突涉及多层次多方面的利益平衡。在宏观上,过境货物相关知识产权执法涉及货物进口国、出口国和过境国的国家利益,在微观上则涉及进出口厂商、知识产权权利人与消费者的不同利益。出口国和进口国原则上支持对过境货物进行知识产权执法,但对过境执法所造成的干扰不无担忧。过境国在确保本国安全的前提下,关注于提高通关效率和中转服务能力以吸引更多货物过境。过境货物相关私有主体希望减少和简化过境环节中的各种执法检查,充分享受过境自由和贸易便利。知识产权边境执法拓展到过境环节的重要推动力来自于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行业协会等,而始作俑者是拥有较强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能力、经济动机的公司,尤其是跨国公司。反假冒贸易是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协调相连接的重要原因,并促成知识产权议题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体系向世界贸易组织体系的转化,而《反假冒贸易协定》等最新协调成果也表明反假冒贸易在未来依然是知识产权过境执法的强化重点。知识产品的传播不应该局限于某一国家或地区,而是增进全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福利,这需要保证国际贸易的自由和便利。在遵守贸易便利原则的前提下,合理的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规则有利于保证合法贸易不因知识产权边境执法而受影响。第二章梳理过境货物相关知识产权执法的条约义务。过境自由源于欧洲各国的转关运输自由。《自由过境公约和规约》、《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内陆国家过境贸易公约》和《协调统一货物边境管制国际公约》等均规定过境货物的自由通过制度,但是,过境自由的行使并不是一种绝对的权利,还需要得到过境国的许可和协助;上述条约都没有否定过境国有权基于知识产权执法的理由而限制或禁止货物过境。虽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辖的公约体系侧重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都有知识产权执法的相关规定,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没有支持对过境货物进行知识产权执法的明确规则。《与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协定》将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执法作为选择性条约义务,鼓励成员方在国内法实施;对于过境货物则在脚注中声明成员方无实施义务。《反假冒贸易协定》作为全面提升知识产权执法标准的新条约,在边境执法规则方面扩张了保护客体、增加了执法环节,强化了海关的依职权执法。在知识产权边境执法的区域协调成果中,欧盟知识产权边境执法条例统一了欧盟对待非共同体货物进出口及过境的知识产权执法程序。《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中边境措施并没有对出口货物和过境货物的强制执法作出规定。亚太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较低,知识产权协调倾向于采取“指南”和“倡议”等软法性文件来引导相关国家的国内实践,但效果有限。而《美韩自由贸易协定》已将知识产权边境执法对象扩展至进口、出口、过境和自由贸易区中的货物,超出《与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协定》和《反假冒贸易协定》中执法规则的水平。第叁章分析过境货物相关知识产权执法实践问题。由于国际条约对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规则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日本、韩国、新加坡、巴布亚新几内亚、美国等国以及香港和欧盟等单独关税区采取不同的立法规则来确立海关有权对过境货物进行知识产权执法,但执法实践的效果迥异。欧盟地区的荷兰、德国、法国、英国、比利时等国发生了许多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的相关案例,这些案例对于澄清欧盟知识产权边境执法条例中过境货物的认定、侵权的判断标准等都有重要意义。欧盟的积极实践是《反假冒贸易协定》缔约方所希望的发展方向,它将为该协定边境措施的实践提供丰富的法理支持;同时,新修订的条例提案在执法保护客体等方面与《反假冒贸易协定》遥相呼应,甚至超越了该协定的边境执法规则。欧盟最新通过的《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指南》肯定了适用现行条例第一条规定的所有海关业务,并明确了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判定依据是欧盟法和成员国法,过境货物是否侵权由主管机关根据相关知识产权实体法和个案情况决定。如果非共同体货物在进入欧盟流通之前(例如,处于中止程序之中),甚至在到达欧盟之前,就有销售、许诺销售和广告宣传等针对欧盟市场的商业行为,或从文档或书信上能够明显看出货物意欲进入欧盟市场,则该货物因可能进入欧盟市场而被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这彻底否定了荷兰法院认定的过境国可以根据欧盟条例使用“生产假设理论”来判定过境侵权。然而,欧洲法院在过境英国假冒诺基亚手机案和过境比利时假冒飞利浦剃须刀案的并案审理中认定,欧盟条例是执法规则的程序性规定,它不包含界定过境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实体性规则。除欧盟及其成员国的相关实践,《反假冒贸易协定》签署国正在考虑该协定在本国履行的立法和执法问题。相对其他过境货物,对过境仿制药的边境执法涉及敏感的公共健康及人权问题,本章亦设专节加以分析。第四章研究中国应对《反假冒贸易协定》和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规则的建议。中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已经完全符合《与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协定》关于边境措施的义务要求,在知识产权边境执法的保护模式、保护客体和保护环节方面都超越了该协定的最低标准,执法的成绩也非常显着。实践中,中国没有要为加入《反假冒贸易协定》而修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外在压力和紧迫性。实际上,知识产权边境执法的全面覆盖是大势所趋,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应当将过境货物和海关特殊监管区货物都纳入边境执法的范围。虽然,《反假冒贸易协定》的发展并不顺利,但该协定缔约方不会放弃推动《反假冒贸易协定》生效的努力。同时,其它知识产权国际协调成果也积极将高于《与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协定》和《反假冒贸易协定》中最低标准的执法规则上升为条约义务,例如谈判中的《跨太平洋伙伴协定》等。中国要做好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过境执法规则的准备,在知识产权侵权认定标准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明确海关对过境货物和海关特殊监管区货物的执法权。
王弈通[8]2011年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权利穷竭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知识产权的权利穷竭问题是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法领域中一个充满争议的热点问题。本文从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理论、国际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国际协定和各国国内法对权利穷竭的规定,以及我国与权利穷竭相关的法律、政策问题等角度出发,比较全面地分析了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权利穷竭问题。本文正文共分四章。第一章分析了知识产权权利穷竭的基本理论。本章结合知识产品的稀缺性以及利益平衡等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理论,对权利穷竭原则的渊源、目的,权利穷竭原则中知识产权与物权和债权的关系,以及知识产权的国内穷竭原则与国际穷竭原则及其理论依据进行了梳理和分析。本章揭示出知识产权权利穷竭原则的目的在于平衡知识产品的稀缺性与商品市场上的产品流通秩序,并协调知识产权的排他性与物权排他性的关系,从而平衡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知识产权的国内穷竭与国际穷竭问题是国际贸易中知识产品跨国流通所导致的必然后果,并反映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国际贸易自由化之间的冲突关系,本章结合这一问题分析了TRIPS协定第六条的制定过程及基本内涵。第二章从国际贸易的角度出发,分析了国际贸易政策、竞争政策、海关政策以及区域贸易安排视角下的知识产权权利穷竭问题。本章从国际贸易政策的性质出发,分析了影响各国制定权利穷竭及平行进口相关贸易政策的利益主体,以及经济学对这些利益主体在不同权利穷竭原则之下福利变化的分析。本章的研究表明,权利穷竭和平行进口问题涉及到的利益主体及其福利变化趋势非常复杂,决定了各国在相关领域的利益权衡必然导致不同的贸易政策立场,也决定了各国难以在权利穷竭问题上达成贸易政策的协调。但由此导致的各国相关法律规则不一的局面必将对国际贸易自由化产生不利影响,因为这增加了知识产品在国际市场流通时面临的规则不确定性。本章也指出,权利穷竭相关规则的不确定性对国际贸易的负面作用如果积累到一定程度,本身将成为推动各国下决心就权利穷竭问题进行政策协调,从而推动TRIPS协定中相关规则向前发展的政策动因。本章还分析了国际贸易中平行进口问题对各国竞争政策产生的影响。由于知识产权人为限制平行进口而采取的垂直限制会产生具有跨国性的影响,导致奉行“效果原则”的竞争政策无法充分发挥调整作用。这使得竞争政策的国际协调成为必需考虑的问题。本章也考察了与权利穷竭相关的海关政策和区域贸易安排。平行进口对于海关而言构成了管理中的一个难题,各国海关必须在贸易便利化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取得平衡,在此基础上执行本国知识产权法对平行进口的具体规定。而权利穷竭与平行进口也已成为美国、欧盟与发展中国家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的调整对象,美、欧都倾向于利用自由贸易协定要求缔约方采取国内穷竭原则。第叁章考察了各国国内法对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权利穷竭问题的规定。本章有侧重地分析了不同国家在专利、商标和版权领域的相关规定。本章的研究表明,目前世界各国对权利穷竭的规定非常复杂,不仅各国之间立场不一致,而且同一个国家对不同知识产权主题的规定也不一致。这无疑增加了未来在多边体制下对权利穷竭问题进行国际协调的难度。第四章考察了我国在国际贸易中面临的权利穷竭问题。本章结合我国专利法第叁次修改中采取专利权国际穷竭原则的最新发展,梳理了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权利穷竭相关规定的演变历程,考察了我国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权利穷竭的已有实践。本章结合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现实处境,认为知识产权的国际穷竭原则更符合我国在未来一段时期内的贸易利益。基于这一结论,本章对我国专利法、商标法和着作权法如何分别完善关于权利穷竭和平行进口的相关规则提出了建议,并对反垄断法、海关规定以及我国的自由贸易协定如何帮助实现我国在权利穷竭方面的政策目标进行了探讨。作为结论,本文认为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权利穷竭问题集中体现了物权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知识产权地域性与国际贸易自由化等多重矛盾,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对权利穷竭和平行进口的法律规范必须建立在对贸易政策、竞争政策和知识产权政策的综合分析基础上,并符合特定国家的利益需求。这导致在多边体制下对权利穷竭的协调难以实现,对这个问题的争论也将长期持续。我国已认识到知识产权的国际穷竭原则目前更符合我国利益,应通过完善相关立法将这一原则予以贯彻实施,并与贸易伙伴国就权利穷竭开展双边协调,以确保未来多边体制下权利穷竭的规则发展符合我国的利益需要。
黄丽萍[9]2010年在《知识产权强制许可制度研究》文中认为知识产权法一方面通过赋予知识产权人专有权,以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又对知识产权人行使其专有权加以一定的限制,以保障广大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理需要能够得到满足,从而实现知识产权法的公平价值目标。知识产权强制许可制度就是其中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限制制度,它赋予知识产权主管机关可以不经知识产权人同意,依法定条件和程序直接授予申请者对知识产品进行特定使用的权利,但是,获得强制许可使用权的一方必须向知识产权人支付强制许可使用费。强制许可制度是在维系知识产权人的获酬权的条件下,保证知识产品使用人对知识产品利用的数量与方式的需要,其实质在于对知识产权这种私权的保护和保护社会公众对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知识和信息接近的权利之间进行平衡,使得知识产权法在充分保障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的同时,能够兼顾社会公众的公权利需要,最终达至促进整个社会经济文化进步的目标。本文拟通过对强制许可制度进行法理探索、立法考察和比较分析,较为深入系统地研究知识产权强制许可制度的理论基础、强制许可的事由、对强制许可的限制,以及强制许可的程序,并以此反思和检讨我国现行法中的强制许可制度,以求得其完善的有效途径。导论:对论文选题的目的与意义、研究范畴、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等作出说明。第一章知识产权强制许可制度的理论基础: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产生和确立,必须对其存在的正当性进行解读。本章从法理学、法律经济学和人权保障理论等多维角度对知识产权强制许可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探寻。在法理分析方面,首先,从分析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入手,指出知识产权是一种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属性的私权利。然后,探讨了知识产权强制许可制度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关系,指出二者之间是具体制度与指导原则的关系。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要求人们行使权利时不得超越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正当的界限,而强制许可就是知识产权人超越界限不正当行使权利时可能承担的一种后果。最后,从利益平衡机制入手,探讨知识产权强制许可制度的制度理性和价值结构,并进一步分析利益平衡的实现模式。在法律经济学分析方面,首先从分析知识产品在经济学上所具有的独特性质和特点入手,探讨知识产品的产权形式安排,指出公有不是知识产品真正理想的产权形式,给予知识产品私权保护的同时加以适当的限制,才能既激励知识产品的生产,又有利于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利用。然后对强制许可制度的经济合理性进行分析,论证强制许可制度不仅有利于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利用,以及降低交易费用,而且依然能够为知识创新提供足够动力,因而具有经济合理性。在人权理论分析方面,首先对知识产权的人权属性进行分析,指出知识产权的人权含义应当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人对其知识财产所享有的独占权利;二是其他人所享有的利用知识产品的权利。然后针对近年来艾滋病、SARS、禽流感等全球公共健康危机频发所引起的有关生命健康权与知识产权孰轻孰重的争论,专门选择知识产权与健康权的冲突作为研究知识产权与人权冲突的切入点,探讨二者的冲突与协调,也从而解读了知识产权强制许可制度的正当性。第二章知识产权强制许可的事由:本章对知识产权人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其知识产品、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非商业性公共使用、纠正反竞争行为的需要、存在依赖性专利和公共利益需要等六大强制许可事由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有关事由的产生原因、发展规律及未来发展趋势,以及通过横向的比较分析《TRIPs协议》和各国专利法对颁发强制许可理由的不同规定,并分别选取若干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实施强制许可的案例,分析不同国家对强制许可事由的具体适用情况。第叁章知识产权强制许可的限制与补偿:知识产权强制许可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它在维护了公共利益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如何维持公共利益需要和知识产权人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避免矫枉过正,是构建知识产权强制许可制度时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本章从颁发强制许可的范围限制、效力限制和强制许可使用费的支付叁个方面探讨对知识产权强制许可的限制和补偿:第一,范围限制,为了保障强制许可制度不被滥用,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都对强制许可的知识产权客体和内容加以严格限制。第二,效力限制,将强制许可使用权局限为一种非独占且不得转让的使用权,而且实施强制许可所生产的产品应主要供应国内市场。第叁,强制许可使用费的支付,强制许可制度在剥夺知识产权人的许可权的同时,保留了他的获得报酬权,因此,获得强制许可实施权的一方必须支付强制许可使用费。本章就如何确定强制许可使用费的标准、确定使用费时应考虑的因素和使用费的计算方法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第四章知识产权强制许可的程序:一个健全的法律,如果使用武断的专横的程序去执行,不能发生良好的效果。而一个不良的法律,如果用一个健全的程序去执行,可以限制或削弱法律的不良效果。①因此,程序的重要性不容忽视。本章以专利强制许可程序为主要研究对象,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知识产权强制许可的申请、审查和决定,以及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等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的研究。第五章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强制许可制度的思考:本章在比较研究与现实考量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建立或者完善相关强制许可制度的建议。在专利权强制许可方面,针对我国虽然已有较为完整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却没有具体实践的现状,分析其原因,指出仍然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建议。在着作权强制许可方面,针对我国着作权强制许可制度缺失的现状,论证建立强制许可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具体构建建议。在其他知识产权强制许可方面,研究重点放在技术秘密权强制许可制度的具体构建上,同时对我国现行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植物新品种权强制许可的完善提出建议。此外,本文还探寻构建统一的知识产权强制许可程序制度和在司法审判程序中实施强制许可的可能性。结语对论文的立意、结构和观点进行整体梳理及归纳。
刘玲[10]2007年在《TRIPS协议、美国关税法337条款及其关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TRIPS协议是在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极力推动下产生的,它在实现了与原有的知识产权公约有机衔接的同时,又创建了新的知识产权基本原则,并规定了更为广泛的实体内容,促进了保护制度的统一和保护水准的提升,也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产生了现实和潜在的影响。在中美同为WTO成员的新形势下,在TRIPS协议更多体现了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的意志的前提下,当中美贸易中进口到美国的产品侵犯了美国企业依美国制定法拥有的知识产权时,中国企业仍摆脱不了美国依据国内关税法337条款采取单方面贸易措施的境遇。337条款主要规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调查的行为,实践中主要与侵犯知识产权相关。它提供了快速有效的调查程序和威力较大的救济措施,从而会使被诉企业甚至是非涉案相关企业被迫失去美国市场。TRIPS协议中与337条款相关的条文,主要体现在TRIPS协议的第3条、第41条、第50条、第51条、第52条中。仅通过对二者条文对比这一表层分析来看,除TRIPS协议第41条第2款因其自身过于弹性的规定无法认定337条款是否与之相符外,二者总体上是一致的。但通过对337条文的理念、价值取向以及实际效果分析,发现从本质上而言,337条款与TRIPS协议是相矛盾的。但由于美国所处的强势地位以及337条款与TRIPS协议表面一致所具有的迷惑性,337条款与TRIPS协议一致性的争论,还会在一定时期继续存在。认为二者相符合和二者相矛盾不同的观点会持续并存。337条款与TRIPS协议一致性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启示包括:利用337条款;借鉴美国利用国内法影响国际规则的做法;利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排除美国国内法的适用。二者非一致性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启示包括:利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迫使其做出改变;警惕美国无视国际规则的危险做法;借鉴美国顶住国际压力,有保留地修改337条款的做法。此外,还应从TRIPS协议的弹性条款导致337条款性质无法认定寻求对中国的启示。最后,应放眼337条款与TRIPS协议视野之外,利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维护权利以及制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参考文献:
[1]. 论TRIPS协议和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D]. 史嘉.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2]. 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研究[D]. 徐元. 东北财经大学. 2010
[3].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法经济学分析[D]. 赵玥. 吉林大学. 2017
[4].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D]. 范超. 东北财经大学. 2011
[5]. 药品获取与公共健康全球保护的多维进路[D]. 景明浩. 吉林大学. 2016
[6]. 环境法视角下的传统知识保护制度研究[D]. 许颢信. 中国海洋大学. 2015
[7]. 过境货物相关知识产权执法研究[D]. 孙益武. 复旦大学. 2013
[8]. 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权利穷竭问题研究[D]. 王弈通. 复旦大学. 2011
[9]. 知识产权强制许可制度研究[D]. 黄丽萍. 武汉大学. 2010
[10]. TRIPS协议、美国关税法337条款及其关系研究[D]. 刘玲. 中国海洋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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