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价值与伦理价值_文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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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解决经济伦理学中争论持久的经济学与伦理学的关系问题,有一个基本问题是无法回避的,那就是经济价值与伦理价值的关系问题。这个问题可以说是经济学与伦理学的关系问题在经济伦理学中的继续。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解决,建立经济学与伦理学的“合作模式”乃至经济伦理学的确立,仍将是不可能的。基于这一认识,本文着重对经济价值与伦理价值的基础、经济价值与伦理价值的关系,以及经济伦理学的基本价值等问题作一论析。

价值的基础问题,是指价值所赖以建立或维系的东西是什么。它同价值是什么的问题相关而又易于混淆。例如石里克认为,“价值只能建立在快乐感情上,它将使幸福的概念与最有价值这一概念同一。 ”〔1〕从这里可以看出,他是把快乐感情作为价值基础,幸福即最快乐的感情又等同于价值。1996年出版的盛庆的《功利主义新论》(中译本)一书有助于我们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他提出,客体O 具有某些性质→客体O对主体S具有(假设的)效用主体S对客体O具有(假设的)兴趣,因此,他得出:O对S具有U,O就具有V,同时O也具有U。这里,(1)相对主体S兴趣而言,客体O的某些性质具有效用U;(2)客体O因为对主体S有效用U,同时也就具有价值V。换言之,价值来自效用,而只有当客体具有主体感兴趣的某种效用时,它才同时具有价值。因此效用和价值有赖于兴趣。〔2〕

从盛庆的这些论述中可以区分出以下两个问题:一是价值所依赖的东西是什么?这可谓价值的基础问题;二是价值所相关的东西是什么?这可谓价值本身问题。那末,经济伦理学中的“价值”是什么,其价值的基础又是什么?对此,我提出以下一些看法:

(一)价值是能满足主体需要,为主体所意愿、创造并为主体所赞赏、享用的东西。它不等于客体本身,例如一本书,说它有价值,并非说它就是价值。价值是主体在客体中所发现、体验、享用的东西。这个东西是主体以他自己的方式在客体中所发现、引起、构成、造就的。其方式可以是肉体的、精神的,可以是想象的、情感的、认识的。它可以为主体所享用、选定、假设、期待。它以这个东西为目的,借助意志、情感,付诸行动来实践。在这个过程终了,它能体验、享用、观照并回味,从而肯定它。朱立元在《接受美学》的文学价值论中,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一部书在读者阅读前业已存在,读者在阅读中按照自己特定的审美需求和期待视觉,凭借语符的意象思维,把作品的语符框架在自己心理层面重新意象化、意境化,运用自己的想象机制、调动自己的生活经验与审美经验积累,从而形成了读者自己心中的、与作家创作时的审美意象意境不完全相同的、为读者所独有的审美意象意境。这个在阅读欣赏中才形成的,经过读者创造性加工的审美意象意境,就是接受美学所称的实际审美对象,它同一堆白纸显示的书全然不同。〔3 〕我认为,对这个读者而言,这就是该书的审美价值所在。大自然这本书也是这样。尽管我们不是这部书的原作者,它在我们出现前已经存在,但只是在满足我们的需要过程中,经过我们自己身心的运作后,才能发现、体验,从而确证它的价值。因此,价值并非是空洞的概念,一个仅根据与它相关的东西才能定义的东西,而是非常实在的东西,它存在于我们的情感、认知、体验、享用之中;它是可以用身心来把握和肯定的东西,它可以是效用、作用、意义、功能,来欣赏、体验、享用,但又不能仅仅归结为这些。价值就是所有这些东西的概括。这大概就是G.E.穆尔认为善(价值)不可能定义的用意所在,它让人们在自己的情感中去定义、体验、确证,但不把它仅仅归结为某一种功能、属性或意义。因此,价值可按主体的需要、创造活动或享用方式来区分,而主体本身,无论个体还是社会,又是一个开放的有机整体,因此这些价值具有相对的意义,而整体性、和谐性、兼容性是它们所赖以存在和维系的基础。

(二)价值的基础是主体需求、创造和享用的整体性、和谐性和兼容性。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有这样的情形:有些本来确证是有价值的东西,由于对它的追求和享用是以牺牲其他价值为代价的,因而它本身的价值性也因之发生变化。这是什么原因呢?从价值的三要点来看:1、 从能满足主体需要来看,有种种区分:物质的与精神的、自然的与社会的、初级的与高级的。其实所有这些区分都是相对的,很难说人的某种需要,例如饮食需要,完全是物质的自然的。人的饮食需要可归结到人是自然的一部分,因而说这需要是自然的,又因为这需要以食物来满足,因而是物质的,但即使这属于自然的物质的需要,也总是迭合着其它需要并愈益以社会的、文化的方式表现出来。例如以卫生的、经济的或审美的期待视觉向食物搜求,所以才有“饮食文化”之说。因此即使这最简单、最自然、最原始、最物质的需求,也迭合着其它种类的需求。人类的需求如同一棵生长着的大树,尽管可分辨出大树的树干、树枝,但每一枝条都同其它枝条相联、交叉、迭合,每一枝条都伸出许多树叶向八方天地搜求阳光、雨水、空气。例如人的审美需求以审美为中心又迭合着娱乐消遣、认知、道德、心理平衡等多种需求。〔4 〕人的财富需求也是以这种需求为中心迭合着交往、娱乐、认知、道德等多种需求。主体愈发展,这种迭合的需求也愈多样、丰富和高级。换言之,主体的需求本身也趋向多样性、和谐性和兼容性,形成一个开放的需求有机整体。2、从主体活动来看,通常也作出种种区分,如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科学的、教育的、文学艺术的、理论的。一种活动,如果以否定或排斥其它活动为代价,那它本身的价值也成问题。主体当然不可能同时进行多种活动,但是被主体所肯定的活动通常是处于与其它活动的有机联系中,与其它活动相辅相成;或者它同时兼顾、包容、迭合着其它活动的目的、要素,能一举两得或多得。例如劳动,被认为人类的第一需要,是人类生命的存在方式,因而是主体肯定的有价值的活动。但如果劳动仅仅肯定人的肉体需要,仅仅归结为维持人的肉体需要的活动,而以否定、排斥其它活动为前提、代价,那么劳动本身也就成为该诅咒的东西,其价值性也就因之发生变化。3、从主体的享用上看, 主体的享用可分为情感、理智、认知、体验、功用或身心等。在现实生活中,有人有这样的感觉,尽管腰缠万贯,却感到若有所失,他用“身”所把握和肯定的东西,却正是他用“心”所否定和丧失的东西。物质享受填补不了他心灵上的遗憾和空虚,从而使他对这种享受的价值评价也发生了怀疑。总之,从主体对客体的肯定中,可以发现价值是什么,但只有从这种肯定所依赖的主体诸方面的整体性、和谐性和兼容性中才能发现支持这种肯定东西的基础。

从个人主体讲,这种基础是与许许多多同他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们分不开的,因而是与社会的整体性、和谐性和兼容性相关的。社会的多样和谐性会影响、制约个人的多样和谐性,反之亦然。这一点在变革时代尤其明显。由于某种因素和观念的影响,社会上可能暂时出现某些纷乱、偏执的价值局面,使某种需要片面突出,从而使某种价值凌驾于一些甚至所有价值之上。但是如果我们承认多样和谐性是价值的基础,那么就会看到它终究会在这种纷乱与偏执中开辟出道路来。从长远看,只有那种能够兼容其它需要的多样和谐性需要、那种兼容多种创造的活动、能够为更多人们身心确证的价值才能获得支持。因为所获得的这种价值不是以牺牲其它价值为代价的;因为这种价值是同我们通常视为目的的价值相联的,这种目的价值不论是人类的生存发展还是个人的全面发展,都是开放的全体,因为这种价值本身包含了所有价值在内,因而就建立在多样和谐性的坚实基础之上。

现在回到经济价值和伦理价值的关系问题上。价值,如上所述,是能满足主体需要、为主体所意愿、创造并为主体所赞赏、享用的东西。它包含着非常丰富的价值类型,如认知价值、审美价值、宗教价值、政治价值,以及这里所要论及的经济价值与伦理价值。

所谓经济价值,指的是主体在经济方面所肯定的东西。同一般价值一样,经济价值也包含有三个要点:能满足主体物质需要;是主体所意愿或创造的;为主体所赞赏或享用的。诸如效率、效益、利润、富裕、繁荣等即是这样一些经济价值,它们同时也是经济学的范畴。经济价值与其它价值类型不同的是,它通常以物质产品为载体,可用金钱来衡量和表征。政治经济学中关于价值即经济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商品劳动者的社会劳动(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交换价值),这一定义,是按经济价值的来源对它下的定义。尽管如此,这里对经济价值的定义并未与它相左。能满足主体物质需要,即具有使用价值;可用金钱来衡量和表征,即具有交换价值。所不同的是,为主体所赞赏或享用,这是因为无论使用价值还是交换价值最后都要由主体来确证。对主体来说,一件商品所具有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还只是可能的价值,只有通过主体的意愿和活动,例如选择、购买并使用它之后,才在主体的感受、体验或认知中确证了它的价值。因此这里我并非标新立异,而是把经济价值作为一般价值的一种类型来看待。

伦理价值,指的是主体在伦理方面所肯定的东西。伦理价值也包括三个要点:能满足主体伦理生活需要、是主体所意愿或相信的,并给主体带来道德满足感和崇高感的东西。诸如诚实、忠诚、守信、正义、善、仁慈等伦理价值,同时也是伦理学范畴。伦理价值与经济价值不同,但与所有精神价值相同的是,它通常以主体的行为或精神产品为载体;不可用金钱来测量和表征。与其它精神价值不同的是,它具有独特的规范功能。

尽管按传统经济学与伦理学的划分,经济价值与伦理价值分属不同学科,但两者之间始终存在着“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中国古代有“义利之辩”。“义”乃伦理价值,“利”系经济价值,两者关系自古以来就是伦理学讨论的主要话题之一。改革开放以来,义利之辩又成为热门话题。西方古代也注意两者的联系,但自近代以来,伦理价值被排除在经济学之外,直到本世纪70年代后,才又注意两者的联系。总起来看,古今中外,在经济价值与伦理价值的关系问题上,大致有三种模式:

1.单一模式。认为经济活动应只讲经济价值,不讲伦理价值;或者只讲伦理价值,不讲经济价值。

2.目的—手段模式。又分两类。一类主张伦理价值从属经济价值,经济价值是目标,伦理价值是手段;另一类主张经济价值从属伦理价值,经济价值是手段,伦理价值才是目标。如认为“经济刺激有助于伦理目标”,实际上赞成经济价值从属伦理价值。

3.等同模式。又分两种。一种认为经济价值即伦理价值。例如有的认为,有效的经济行为本身就具有伦理价值,因此效率即具伦理价值;另一种认为,伦理价值即经济价值。例如认为,义即利,义即公利,它与利的区别只在于公利而非私利。

这三种模式究竟哪一种对?如果我们认可上述关于价值基础的看法,承认主体本身无论个体还是社会都是一个开放的有机整体,主体需求、创造和享用的多样和谐性是价值的基础,那末就不难看到经济价值与伦理价值的联系和区别,从中找到处理、协调两者关系的基础。

首先,从价值的三要点看,无论经济价值还是伦理价值,每一点都不是孤立单一的。价值的首要一点是能满足主体需要,而主体需要是以某种需要为中心迭合着多种需要的复合系统。例如主体的物质生活需求是以这种需求为中心而迭合着伦理的、精神的、法律的、社会的需求等。换言之,主体的物质生活需求是中心需求,这一需求是同其它为主体所肯定的需求例如伦理的、社会的需求相联的。当主体的中心需求与其它需求相一致,相促进时,这种联系性就支撑、坚定着主体的这一中心需求。反之,如果中心需求与其它相关需求相抵触、相排斥时,这种关系就会影响、动摇中心需求的地位。其次,主体满足这种复合型需求的活动也并非单一的。换言之,主体的需求既然不单单是经济的、物质的,他也不可能仅仅作为一个经济人进行纯粹经济活动。他在满足这种复合需求时,要考虑适合经济、伦理、社会和环境要求,要处理伦理、法律、社会以及与环境的关系,他的活动也变成复合的了。他的活动不单单是赚钱,同时是一种公益的、道德的活动。最后,主体所赞赏、享用、确证的也不可能仅仅是经济、物质的东西,而是我们用身心同时把握和肯定的东西。它是可以用金钱来衡量、测定的东西,同时又是我们以道德满足感,以社会舆论来赞赏、肯定的东西。

主体的需要、活动和享用的和谐性支持着经济价值以及伦理价值。例如,效率,指的是资源的有效使用与有效配置,它是否能作为经济价值肯定下来呢?经济学的回答通常是肯定的。但经济学家厉以宁指出这一价值的伦理制约性。他问道:“难道不管生产什么样的产品,都等于社会生产有一定的效率吗?假定生产出来的东西是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使环境遭受污染的产品,难道也表明生产有效率吗?如果社会不需要所生产出来的东西,又有什么效率可言呢?”〔5〕这样看来, 如果效率得不到社会需要的支持,得不到人体健康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支持,它本身的价值性也值得怀疑了。同样,伦理价值也存在这种情形。王克千在其《价值是什么》一书中指出,“道德价值,如同价值一般,也含有‘效用’性层次,……道德价值所包含的是符合道德规范的有用性,而不是一般的有用性。”〔6〕换言之, 道德价值所包含的能满足主体道德需求这一中心需求是以道德规范的要求、形式出现的。那么这种中心需求同主体的其它需求,例如经济需求是否也相关呢?王克千指出:道德价值有功利一面与非功利一面。功利一面,指的是道德规范“是为一定阶级为获得物质资料和政治利益所需要的”;非功利一面,“则是满足人类情感生活、自我意识、追求创造和理想等的意志或精神活动的需要。”〔7〕因此,仅从需要成分看, 道德价值就同主体其它需求相关,这种相关和谐性支持、撑托着道德价值。道德价值通过道德规范而与功利需求发生联系,这种特点决定了,伦理价值与功利需求的联系至多以满足公利需求的形式出现,尽管这种功利需求同主体本身的功利需求也是相联的,但这种联系是主体所不可能意识到的。如恩格斯所说,“否则,这就不是意识形态的过程了。”〔8〕伦理价值的这种特性,并非违背价值基础的观点,即整体性、和谐性、兼容性支持着价值。

经济价值与伦理价值所依赖的这种相关和谐性基础,就是我们处理经济价值与伦理价值关系的基础。据此看来,前述模式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偏颇。

单一模式中的唯经济价值论,把经济价值看成与其它价值无关且绝对的东西。没有看到唯有当这种价值满足其它相关价值的要求时,它才能成立。例如“企业的目标就是利润”这一观念,现在美国已受到挑战。人们认为,利润并非绝对价值,经济活动也不是伦理中立的,利润只有在满足其它要求时,才成为价值。这就是说,经济活动不能只考虑经济价值,而必须同时考虑它是否与其它价值尤其伦理价值相容相助。单一模式中的唯伦理价值论,忽略了经济活动的中心需要,没有看到符合伦理要求的经济价值是经济活动的中心要求。改革开放前的中国,忽略了经济价值的合理性,割断了政治价值、伦理价值同经济价值的联系,把这种与经济价值无和谐关联的政治价值、伦理价值作为经济活动的中心,结果人们不仅不能从中获得经济价值,连所谓的政治价值、伦理价值也成了空洞的口号。

手段-目的模式中,无论主张伦理价值为经济价值服务,还是相反,都把这两种价值区分为目的价值与手段价值。其实,这两种价值之间的关系并非手段与目的关系。两种价值所表达的需求都是主体需求,都属于开放的主体需求的一部分,都是全面发展的人的有机部分。如果以是否有助于经济价值的实现作为伦理价值的取舍标准,那么可否说,只要满足主体的物质需求,只要这种活动是能满足物质需求的活动,只要主体能从中获得可用金钱来衡量的东西,即便偷盗、欺诈也无可非议?主张“工具主义”的人,当然不会如此说,但既然经济价值成为绝对价值、目的价值,那么逻辑的结论必然是这样。主张经济价值是手段,伦理价值是目的的模式是否可取呢?其偏颇之处已如上所述。这里要强调的是,在经济领域中,经济价值是能满足主体中心需要的价值,这里只存在是否具有相关和谐性支持的问题,而如果经济价值得不到相关伦理价值的支持,经济价值也就无以为立。这就是通常的经济价值与伦理价值矛盾的情况,但这也并非以伦理价值为目的,而是经济价值本身失去了它立脚的根基。因此,经济价值与伦理价值的合作模式应当是以经济价值为中心、受伦理价值等支持的经济价值中心模式,它是一种相关和谐模式。

至于等同模式,它把价值同价值的基础混在一起。说有效的经济行为本身就具有伦理价值,至多只能这样理解:具有效率这一价值的经济行为获得伦理的支持,因而具有伦理意义,可以从伦理方面加以肯定,而难以把效率等同于伦理价值。上述厉以宁关于效率的分析,已清楚地表明效率的相对性,而不可能将之等同于伦理价值。同样,说“义即利”,自然可从公利角度肯定义,因而后者获得相关和谐性的支持,但它之所以作为伦理价值,则是因为它满足了伦理规范的要求,而伦理价值同它的相关联系、功利的或非功利的联系并非一回事。简言之,我们按是否满足伦理规范要求来确证是否属于伦理价值,按伦理规范同功利包括公利的联系来评价伦理规范,最后按伦理价值是否不仅满足了伦理(规范)要求,进而也满足了功利的和非功利的相关需求来看它是否具有经济基础的支持。这里有一个点、面及层次的区别问题。作为一个点的伦理价值不可能等同于面,更不可能等同于深层次的基础。

其实,在我们的文化中,存在着许多受伦理价值支持的经济价值,认识了两者的合作关系对于揭示经济伦理学等交叉学科的基本价值具有普遍的和重要的意义。

在经济伦理学的研究中,我们可以发现现在使用的许多术语,有的尽管作为经济学或伦理学术语普遍使用,作为经济价值或伦理价值而被肯定下来,但从它们的词源和历史使用情况,却并非如此。这或许同古代学科尚未完全分化有关,但这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这些价值从一开始就同它们的基础相联,获得它们同其它价值之间的相关和谐性支持,因而在漫长的历史演变中被肯定保存和沿袭下来。

例如,“经济”一词,在英语中,具有节省、理财和经济制度三种含义。〔9〕就此而言,它同伦理无关。但在汉语中, “经济”有“经世济民”之意。〔10〕日本学者从日语中这个词的基本含义及其词源也证明了这一点。据日本学者研究,在日语中,经济一词读作Kei Zai, 它系Kei与Zai两字合成词,源于汉语ching-chi。Kei意谓“和谐管理世界”,Zai意谓“造福于民”。 这即是汉语经济的本义即经世济民的意思。因而在此意义上,“经济这词的基本含义本来就包括伦理或道德在内。”〔11〕可惜,包含在经济中的这一经济与伦理的联系,现在往往被人们所忽略。在目前广泛使用的汉语词典中,“经世济民”这一首要含义不见了,释义中只具有这样四条:1.国家的国民经济或国民经济的某一部门;2.经济基础;3.指国家或个人的收支状况;4.节约。经济一词不再具有伦理的含义。又如义,据陈启智考证,它最初并非纯粹伦理价值,而是指合乎道德的利,“义是包含、决定利的关于分配方式的经济范畴,两者在此时是统一的。”只是到后来,才抽象成为与利相对的伦理价值。但它的基本含义,尤其在经济活动中使用,仍意谓取之有道,即受到伦理价值支持的利。〔12〕

其它还有如“廉”、“勤”、“俭”、“诚”、“信”、“公平”、“共富”等,因为经济价值同伦理价值的和谐相关联系而被肯定下来,都可作为经济伦理学的基本价值,它们并未否定经济价值,而是维系了经济价值与伦理价值的联系。只要坚持这种联系,有更多的经济伦理价值会被发现和创造。我们不仅可从中国传统文化吸取丰富的营养,也可借鉴西方经济伦理学的新成果,促进新学科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注释:

〔1〕转引自万俊人:《现代西方伦理学史》,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06页。

〔2〕盛庆:《功利主义新论》,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8页及以后诸页。

〔3〕〔4〕朱立元:《接受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41、243、251页。

〔5〕厉以宁:《经济学的伦理问题》,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3页。

〔6〕〔7〕王克千:《价值是什么——价值哲学引论》,中山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34、135页。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01页。

〔9〕《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辞典》,1963年版,第345页。

〔10〕《辞海·语词分册》,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1246页。

〔11〕IWOTAKA:Business Ethics in Japan, in The FirstWorld Congress of Business and Economics and Ethics,1996,P.12.

〔12〕陈启智:“儒家义利观新诠”,《东岳论丛》,1993 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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