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尔森集体行动理论的贡献与误区--对新制度主义的解读_奥尔森论文

奥尔森集体行动理论的贡献与误区--对新制度主义的解读_奥尔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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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91.3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06)01—0064—08

众所周知,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以下简称《逻辑》)的基本假设是,理性的“经济人”必然会在集体行动中“搭便车”,从而导致“集体行动的困境”。[1] 这一集体行动理论在社会科学界已经成为一个思维定式,言必称“集体行动的困境”,颇有“奥尔森迷信”之势。不仅如此,在《逻辑》的理论框架内,奥尔森又开始研究国家的兴衰,出版了《国家兴衰探源:经济增长、滞胀与社会僵化》(以下简称《探源》),[2] 国内一些学者依然推崇奥尔森的国家兴衰论。[3](导读) 奥尔森很自信,当被批评是“理论单一”的思想家、总是用一种简单模型回答所有重大而且复杂的问题时,奥尔森不以为然,因此奥尔森在再版的《逻辑》序言中写到:“我决定不做任何诸如此类的大修大改。即使重写本书,我的观点也不会有丝毫变化。”[4] 而在《探源》中,奥尔森更是这样写到,历史学家关于国家兴衰的研究充其量为人们观察这一宏大的主题提供了历史素材,而不能说明国家兴衰的最终根源;其他学者对此问题的观察也很肤浅。[2](P5—7) 言外之意, 作者自己的理论能够最终解释国家兴衰的原因。

遗憾的是,在我看来,奥尔森不仅没有找到国家兴衰的根本之道,反倒有可能将人们在这一问题上的认识引向歧途。任何一种社会科学理论都可能是不完美的,都会存在这种或那种问题。但是,在奥尔森的理论中,我认为存在的不仅仅是问题,还有重大误区,因此非常有必要给予重新认识和检讨。本文首先介绍奥尔森集体行动理论的贡献,接着讨论理论本身的问题及其在运用中产生的几个误区,最后讨论制度变迁中利益集团的政治地位与作用。本文讨论的范围主要限于奥尔森两本影响最大的著作即《逻辑》与《探源》,因为我认为他后来的作品如《权力与繁荣》并没有多少观念上和知识上的贡献,甚至是对他自己以前研究的否定。本文的视野主要是政治学的,本文的批评性评论只是抛砖引玉,期望就教于方家。

一、理解日常生活中的利益集团

利益集团研究是旧制度主义政治学向行为主义政治学转轨过程的产物,作为政治学说史的一个重要阶段,行为主义留下一些重要遗产。在个体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奥尔森将政府外的利益集团研究推向一个新的阶段,即发现了有组织的利益集团之外的无组织的潜在的利益集团的存在及其行为方式,诸如人数众多的白领工人、消费者、纳税人,等等,[1] 美国著名政治学家阿尔蒙德称之为非社团性利益集团。非社团性利益集团是建立在共同意识的种族、语言、宗教、地区和职业利益基础之上的,或是可能建立在家族关系基础之上的。[4](P204) 当然,作为经济学家的奥尔森主要研究的是非社团性利益集团中的经济组织,而不涵盖公共、宗教和慈善等类型的组织。[1](P44)

那么无组织的潜在的经济性利益集团的行为方式是怎样的呢?这便是在今日看来已经是常识性的概念,即因为会计算的理性的“经济人”都要“搭便车”,必然导致大型集团① 的“集体行动的困境”。

奥尔森论证集体行动的基本逻辑是,在其他条件相同时,集团中个体数量越多,个体所得收益就越小,所以集团中个体数量越大,离最优水平越远。因此,成员数目多的集团的效率一般要低于成员数目少的集团。奥尔森进一步假设:某一组织所代表的工人或企业的收入占GDP的1%,这一组织要使全社会经济活动效率提高,它必须负担为此而付出的全部费用;然而该组织大体上只能获得由此增加的社会总收益的1%。因此,只有在社会总收益的提高比促成这一目标的代价高出100倍时,该组织才会得到净收益,否则该组织不会为集体产品而行动。个体组织与国家的关系是如此,个体成员与集团的关系也是如此。[2](P50—51) 为此我在这里暂且将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称为“集体行动的倒数规则”。

除非存在“选择性激励”和强制,[1](P3) 除非存在成本与收益的倒数关系,否则大集团的集体行动就是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奥尔森所发现的潜在利益集团并总结出它们的行为方式,有助于我们解释日常的经济生活中的困惑,特别是关于消费者行动难题的理解。我们都是消费者,甚至是大宗商品的消费者,但是消费者为什么不能有效地组织起来抵抗开发商的侵权,说到底就是因为每个消费者个体都是理性的“经济人”,都在计算自己的成本—收益,都想“搭便车”,结果规模庞大的消费者总是斗不过作为个体的开发商。

奥尔森的理论不仅是对利益集团理论上的学术贡献,还是关于日常经济生活观念上的一种更新。但是,是不是因为发现了无组织集团即潜在的利益群体的活动规律就可以无限放大其价值和适应性?与有组织的利益集团甚至政府相比,日常生活中无组织的潜在的利益集团在政治过程和经济活动中到底有多重要?更重要的是,有的大型集团为何得以组织起来而有些则不能?解释大集团形成的“副产品”理论即“选择性激励”与“强制”之于大集团的形成到底有多少解释力?不要说人类今天的文明,就是在一些原始部落中,难道个体的行为只有利益计算而无制度与道德约束?难道奥尔森认为今天的政治依然处于霍布斯所描述的国家状态?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奥尔森理论的基础,还关系到奥尔森在学术思想史的位置。

二、以集体行动理论否定并取代社会学与政治学的基础性概念和理论

利益集团是一个很有争议的概念,但是一个公约数最大的概念则是,利益集团是指因兴趣或利益而联系在一起、并意识到这些共同利益的人的组合。[4](P200) 这种共同利益可能是攸关而持久的,也可能是无关紧要的或偶然性的。前一种利益形态会形成足够的动力与激励让人们组织起来,而后一种利益形态因缺少应有的动力与激励而难以形成利益集团。用奥尔森的话说,“选择性激励”是形成利益集团的关键。但是,在这里,所谓的“选择性激励”实际上就是指有没有攸关而持久性的利益。

就利益集团的组织性质而言,除了消费者这样的非社团性利益集团,利益集团的其他组织类型还有在突发事件中形成的非正规性利益集团、专门从事利益表达的社团性利益集团和事实上代表某一领域利益的机构性利益集团即官僚部门, [4](P202—207) 也就是奥尔森所说的特权的、小型与中等规模的利益集团。一个常识是,在组织良好的社会中,政治—经济的互动关系主要在有组织的社团性利益集团和政府机构之间进行,或者说,有组织的利益集团和政府机构是政治、经济的行为主体。

上述概念与范畴的梳理有利于我们回答相关问题。第一,消费者和纳税人等大型集团为什么没有被组织起来?第二,消费者和纳税人与有组织的集团是什么样的关系?第三,消费者和纳税人与选举政治是什么样的关系?我认为,奥尔森只是不充分地回答了第一个问题,而没有涉及其他两个问题。

以个体为基础的消费者为什么不能组织起来而工人却能形成自己的组织即工会?奥尔森经常以国家为例说明暴力、强制和“选择性激励”在大型集团形成中的作用,或者说大型集团的形成是强制和“选择性激励”的副产品。[1] 在奥尔森那里,没有强制和“选择性激励”,大型集团就不能组织起来。

虽然主要讨论的是经济组织,但是奥尔森总是将具有政治性质的经济组织与国家比较。[1](P12) 我们知道,越是政治性强的组织,组织形成过程中强制性越多,国家的形成最为典型了。常识是,战争制造国家,国家形成过程离不开战争和暴力。但是,国家的成长过程不同于国家的起源。在国家的起源上,既有暴力说和掠夺说,也有契约说,还有人类共同体自然演进说。我们已经很熟悉国家掠夺说,但是亚里士多德关于古希腊城邦人类共同体自然演进的观察也不是无中生有,[5] 美国最初13个州的形成是契约说的最典型经验。[6](P27—32) 在国家形成以后, 暴力性强制手段的运用成为一种普遍。

姑且不论国家起源上的形式问题,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国家为何而形成?很简单,就是为了实现人类的攸关利益,诸如安全、福利和正义。这些利益是人类的一种本能性需求,是为了实现这些利益而组成国家,而不是因为暴力性强制或选择性激励而组成国家,即使在组成国家过程中有暴力和激励。更进一步的问题是,为建立一个国家而牺牲无数生命的组织,是奥尔森所说的正激励即好处呢还是选择性激励即惩罚呢?这根本不是“选择性激励”理论所能解释的。国家的起源尚且如此,那么作为经济性质的大型集团的起源呢?奥尔森并不充分地论证说,美国的劳联和产联的形成伴随着强制甚至是暴力,但是大型的退伍军人协会是怎么形成的?由数以千计个体成员组成的大型的美国农场主协会又是如何形成的?其间只有利益而无任何暴力色彩,因此作为“副产品”理论的暴力和强制不能解释有些大集团为什么形成。奥尔森自己也认识到这一点,“其他大集团已经组织起来这一事实好像又与本书中的‘潜在’集团理论有矛盾”。[1](P165) 为了弥补逻辑上的困境,奥尔森在“副产品”理论之外又提出“特殊利益”理论,即是因为“特殊利益”把这些大型利益集团组织起来。在此我们不仅要问,什么样的经济性利益集团不是为了特殊利益?按目的和性质划分,利益集团可以分类为公共性利益集团如环保组织、政治性利益集团如为选举而成立的政治行动委员会、经济性利益集团如农场主协会,等等。政治生活中最多的利益集团就是经济组织,它们都是为某一特定目的即“特殊利益”而成立的。因此,企图以“特殊利益”来论证有的大型集团为什么成立,根本不能缝补奥尔森的逻辑链条上的缺口。无论是作为强制说的“副产品”理论还是所谓的“特殊利益”理论,要么不能成立,要么就是在术语上兜圈子而没有实际意义。

在组织良好的社会里,凡是面临共同的持续性攸关利益即“特殊利益”的集团都能组织起来,否则就处于无组织状态。也就是说,奥尔森所讨论的纳税人、消费者群体虽然是经济性的,但是他们之间却不存在共同的持续性攸关利益,他们之间的利益甚至是冲突性质的。没有共同利益的群体怎么可以当作利益集团看待呢?比如,同样是纳税人,累进税制对不同的阶层具有不同的利益,白领和蓝领工人怎么可能有共同的利益?比尔·盖茨和普通劳动者又怎么可能有共同的利益?再比如同样是消费者,是消费教育服务还是消费法律服务?就是消费同一种商品比如法律服务,不同的消费者得到的服务是不一样的。也就是说,消费者之间没有共同的利益;即使有,比如商品房的消费者,这种消费也可能是一次性的。奥尔森所说的白领群体,同样没有什么持续性的攸关性共同利益可言。

更重要的是,上述大型集团成员实际上已经分布于不同的利益集团之中,他们的利益是由不同的利益集团来实现的。显然,纳税人不但有普通劳动者,还有比尔·盖茨们,那么微软集团所在的利益集团只为保护其产品而不为纳税比例问题服务?这样,我们看到,奥尔森所谓的大型集团,在界定的准确性上多少有些类似于阶级、阶层概念,而在范畴上甚至比韦伯的地位集团、马克思的阶级和社会学上的阶层等更广泛,事实上就是指一个国家的所有公民,因为每一个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消费者又是纳税人。只是国家和政府才能把全体公民组织起来,利益集团是不可能完成这样的任务,其实这也不是利益集团的任务。

因此,这又涉及无组织大型集团与民主政治的关系。我们知道,选举政治中的主要议题无怪乎纳税、教育、社会安全、基础设施等问题,难道作为消费者和纳税人的公民不能在选举中有效地表达自己的利益?难道当选的官员或议员只是被小型利益集团操纵?作为消费者和纳税人的公民的利益一方面在由不同的利益集团实现着,一方面在由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实现着。也正因为如此,无“特殊利益”的选民才能集体地行动起来选举不同层次的政治代表和行政首长,这种现象根本不是“集体行动的逻辑”能够解释的②。环保组织的形成和发展更不是奥尔森的利益函数所能解释的。

如前所述,既然纳税人、消费者和白领劳动者之间不存在所谓的“特殊利益”或者说共同利益,将他们当作利益集团本身就是不成立的。如果说纳税人和消费者就是利益集团,等于说一个国家的人民就是一个利益集团。运用利益集团理论来讨论一个国家的人民,显然是犯了逻辑范畴上的谬误。退一步,即使纳税人和消费者是大型的经济性集团,但是,第一,他们也只是利益集团形态中的一种;第二,他们的利益事实上分散于不同的利益集团,其利益早就由不同的利益集团和选举政治过程实现着。那么,这样的利益集团在政治过程中的地位似乎可以忽略不计。即使承认这样的大型经济性集团存在,即使由此而推论出有趣的理论命题,但将产生于这样的集团的理论无限放大,无论如何都是不严肃的。下面我们看看奥尔森是如何无限放大其“集体行动的逻辑”。

首先,否定社会学关于集团形成的基本理论。由于坚信发现了大型集团形成的“铁律”即所谓由“选择性激励”和强制构成的“副产品”理论,奥尔森认为社会学关于利益集团形成的传统理论都是错误的。传统的社会学理论认为,原始社会中小型原始集团和现代大型集团是因为增加利益而本能性地产生的。对此,奥尔森讽刺道:本能和自发性等解释“只是多了一个词,而不是一种解释。任何人类行为都能归因于对那一行为的本能或偏好,但这丝毫不能增加我们的知识”。[1](P16) 难道国家的原始形态即中国的村寨和古希腊的城邦不就是人类的一种本能的反映?人类学研究对此早有定论。我们不由得思考科学的价值问题。随着人类的进步,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都在进步,但是这种进步并不能因此而否定常识性发现,也没有必要把再简单不过的道理进行无限复杂化演绎。正如不能因为有了相对论而否定牛顿定理一样,不能因为有了公共选择理论而否定社会科学关于人类发展的常识性认识。

其次,否定多元民主理论。多元民主理论早已经成为人们认识西方政治和社会的入门理论,但是,在奥尔森看来,多元民主主义关于利益集团之间相互作用而达到政治平衡的论断是不成立的,因为如果任何大集团的个人都只关心其自身福利,他们就不会自愿作出任何牺牲来帮助其集团实现公共目标或集体目标,各个集团也就不会因相互间的力量平衡而相互监督,因此多元论者在逻辑上是不正确的。另外,大集团不会像小集团那样容易形成,因此多元论者关于集团的认识在根本上就是错误的。奥尔森甚至把多元论者等同于无政府主义者,因为无政府主义者相信没有作为“恶”的国家个人和社团能够自治,实现利益平衡。[1](P149—155)

难道美国的政治过程不是典型的各种利益集团之间的互动吗?难道有持久性攸关利益的群体不能自愿地形成大集团?如前所述,奥尔森的“副产品”理论和“特殊利益”理论都不能有效地解释大集团的形成。更重要的是,奥尔森又一次犯了范畴性谬误,将针对无组织大集团的理论即因个人利益最大化而导致“集体行动的困境”用来分析有组织的小型集团的行为,认为有组织的集团因为集团内部个人利益最大化而导致集团行动的失败,这种纯粹理论的演绎根本地违反了西方政治的基本现实。这样,奥尔森就导演了经济学理论上的关公战秦琼。奥尔森以纯粹的理论假设代替了最基本的政治现实,和“阿罗不可能定理”一样违背基本事实。

最后,否定传统的国家理论。从古代的亚里士多德到近代的洛克,再到当代的西方政治学理论,关于国家的一种基本看法就是将国家视为社会各种利益的调和者,虽然统治者本身有自己的利益。在否定多元论的同时,奥尔森也就直接或间接地否定了这一最传统的国家理论,因为多元论者相信各集团之间能够实现互动中的平衡,就在于国家的仲裁作用。而奥尔森的说法是:“这种论点很难通过实证方法来检验。”[1](P152)

看来奥尔森并不熟悉美国历史。难道林肯总统废除黑奴不就是以理想战胜既得利益的结果?难道罗斯福“新政”不是根本性地违反了很多利益集团的利益?难道20世纪60年代的人权法案不是政治家战胜利益集团的产物?如果不承认国家的这一基本功能,事实上连国家的基本目的或国家存在的必要性也被否认了。国家的最基本的目的是统治者在寻求最大化租金的同时实现社会产出的最大化,当然这是一对悖论。因为统治者租金的最大化就有可能阻碍社会产出最大化的实现,因此最重要的是建立平衡统治者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政治和经济机制。[7] 诺思的认识事实上是马克思国家理论的现代经济学诠释,众所周知,马克思关于国家功能的学说就是统治者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而不得不实行社会管理职能。

如果不是国家在起着仲裁者的平衡作用,那么政治的主角就是利益集团。这样,奥尔森的推理既违反常识,又自相矛盾。由于奥尔森事实上是一个霍布斯主义者,即人与人之间只有赤裸裸的利益而无其他,心中只有新古典主义者的利益计算而根本不考虑人类文明的演进成果包括正规的制度的约束与非正规的制度如习俗、道德和文化传统的约束,结果不但不能否认一些基本的常识性理论,基于利益计算之上的推理更是直接地违反了现实政治的基本事实。第一,立法者不但受利益驱动,更重要的是受制度规则的约束和意识形态的驱使;第二,当立法、协调和执行者面临众多选择时,意识形态便成为决定性因素;第三,决策者的意识形态观念驱使他的决定可能完全不同于利益集团的利益。[7](P62)

常识和理论不是不可以批判,不管它们的地位如何。但是,批判需要基于尊重常识、尊重历史和现实基础之上,否则就是犯了常识性错误。不管这种批判性理论多么新颖,但是只要存在常识性错误和不能自圆其说的逻辑性谬误,就不能有效地解释问题,更不能解释国家兴衰这样的人类大课题。

三、经不起逻辑推敲和历史检验的国家兴衰论

奥尔森的国家兴衰论的前提理论是基于他的集体行动理论而得出的九条“推论”,因此需要首先检讨他的“推论”。

关系到奥尔森的一系列推论是否成立、也是决定《探源》是否成立的前提性和基础性推论是他的第一条推论:“不存在这样的国家:其中所有具有共同利益的人群都可能组成平等的集团并通过全面协商而获得最优的结果。如果存在这样的国家,则本书的理论就可能完全错了。”[1] 孤立地看,奥尔森是正确的。但是,专门研究集团行动的奥尔森,在他心目中只有利益集团了。如前所述,奥尔森把利益集团这个政治体系中的次体系当成了政治的主角,忘记了国家、政府和政党的存在与作用。如果没有国家和政府的仲裁与平衡作用,如果一个国家真的如奥尔森所说只是小集团主导,而小集团总是自利而侵犯大众的利益,那么这样的国家该是什么样子呢?早就失去应有的正义和公正了,和黑社会没有什么区别了。考虑到国家的因素,我们就可以说,在一次性的利益博弈中,组织良好的具有资源优势的小集团可能侵犯多数人的利益而不能实现最优的政策结果;但是在多次重复性博弈中,不能否认因制度上的“多重少数人统治”而带来的博弈均衡。[8] 正如诺思所说:“奥尔森的分析和囚徒困境的最大缺陷是分析的静态性质,它们事实上是一个一次性游戏。也就是说,当囚犯困境游戏只进行一次时,游戏者所采取的主要策略是背离而不是实现一个相应于游戏者总体福利的有效结果。不过众所周知,如果游戏是重复进行的,背叛就不一定是所采取的主要策略。”[9](P17) 离开了国家和政府而专门考察利益集团的作用,并由此而得出如此绝对的推论,还有多少学术价值可言?

至此,已经没有必要对其余的八条推论逐条分析了。奥尔森的意思大致是,国家是由形形色色的利益集团主导着,一个国家越稳定,利益集团即分利集团就越多。分利集团的活动旨在重新分配社会财富,而不是增加社会总收入,因此利益集团是在降低而不是提高社会效率,其中重要的方式是因为垄断利益而阻碍新技术的发明与使用。利益集团的活动加剧了社会分歧和不平等。为此,应该加强范围广泛的集团的作用,因为它们更能代表社会利益,因此而提高社会生产效率。由于利益集团的活动,政府的作用不得不加强,从而扭曲了社会演变的方向。[2] 如果单纯地运用上述推论分析某一具体的政策,奥尔森似乎是有道理的,因为日常经济生活中总是少不了利益集团的影子。但是,放在大历史中去看,就可以认为奥尔森的推论违反了历史演变的基本线路,违反了基本常识和逻辑关系。在思维逻辑上的错误是,第一,将一次性博弈的结果当作决定国家发展的最终变量,而事实上一个组织良好的国家的发展过程均是多次博弈而实现的制度均衡。第二,否定多元论的奥尔森为了弥补自己逻辑结构上的缺失,运用多元论来论证自己的观点。或许意识到自己的命题并不符合社会现实,即认为利益集团活动是在降低生产效率和总收入而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又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奥尔森这样说:“不过,确有一种可能性会使分利集团造成的社会经济损失受到限制,这就是不同利益集团的影响之间有时可能相互抵消。”[2](P54) 第三,在逻辑的起点上,既然认定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理性计算会造成“集体行动的困境”而使利益集团不能有效地实现自己的集体福利,那么利益集团的行动又怎么会有效并进而障碍社会发展、加剧社会分歧呢?

同时,奥尔森还犯了历史逻辑上的谬误。第一,如果国家是利益集团主导者,利益集团则总是在分利而不增加社会产出,那么今天的社会发展是如何来的?第二,推广新技术固然存在成本问题,但是技术进步又是如何来的?第三,利益集团的活动到底是加剧了社会分歧还是有利于社会和谐?如奥尔森所说,如果西方社会因为利益集团太多而导致社会分歧加剧,最终是社会分裂并无法存续,但现实又是怎样呢?第四,利益集团活动的增多是加强政府活动的原因还是政府职能扩大的结果?这大概并不是一个需要争论的问题。

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即使是成立的,但是运用于无组织集团的理论分析有组织集团的行为,也是一种逻辑起点上的范畴性谬误;即使可以用来分析有组织集团的行为,但是由于利益集团在政治体系中本身的位置,也决定了不能用利益集团来解释国家的兴衰。然而,奥尔森确实比古典主义者前进一步,他并不相信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可以自动地实现最优的效果,发现了市场之外的政治力量对于经济增长的限制。但是,奥尔森发现的政治力量并不是决定性的。不仅如此,为了实现古典主义的真正的自由竞争和完全自由的市场,奥尔森几乎变成乌托邦式的理想主义者,期望形成一个没有利益集团的社会,因而相信社会周期性震荡可以削弱利益集团进而有利于经济发展。这样,奥尔森眼中的利益集团完全是社会进步与经济增长的绊脚石,经济滞胀和社会僵化的根本原因是利益集团的活动。

在国别比较中,奥尔森认为二战以后的英国所以落后于德国、日本和法国,是因为英国的利益集团根深蒂固且影响强大,即使是加入欧洲共同体以后也是如此。[2](P153、169) 如果像奥尔森说的那样,为什么在以私有化为核心的撒切尔主义实行10年以后,英国的企业竞争力超过了领先英国30年的德国和法国?要知道,集团组织并没有变化,但是英国已经不是那个英国了。显然,是经济组织形式即有效的产权组织在起作用。

已经没有必要对奥尔森的国家兴衰的比较研究作进一步的梳理,他基本上是为了论证利益集团的决定性作用而随意曲解经济史。鉴于以上问题,实在难于理解作者怎么能自信到这样的地步:“本书的理论至少可以解释在发达国家中最令人注目的高增长率,而至今还没有别的理论能与本书抗衡”。[2](P110)

总之,发现了无组织集团的行动逻辑的奥尔森以为自己找到了芝麻开门的钥匙,将其理论无限放大,结果其国家兴衰论既经不起逻辑推敲,也经不起历史检验。在诺思看来,“新古典经济学在分析经济发展或经济史时,只有当它针对某一个时期或运用比较统计学,才能很好地说明某种经济的实绩,一旦用它来说明某种经济在整个时期的实绩时,它就不大济事了。因此,它并没有、也不可能说明变动的动态过程。”[7](P63) 这一评论同样可以认为是对奥尔森理论的批评,虽然他的理论远不及新古典经济学的解释力。那么利益集团到底在政治中扮演什么角色?

四、利益集团:政治体系中的次体系

公共选择理论和新制度经济学发现了市场之外的制度因素之于经济增长的关系,这是经济学或政治经济学的巨大进步。那么政治和经济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如果把国家当作一个由若干子系统构成的大系统或同心圆,那么从核心到外围则依次是政治体系、经济体系、社会体系和文化体系。政治体系又是如何构成的呢?从核心到外围,美国政治的构成要素依次是最直接的政策制定者(包括总统、国会、司法、官僚等)、第二圈的政策制定者(利益集团和政党)以及第三圈的政策制定者(包括选民和公共舆论)。[10] 奥尔森发现的是无组

织集团的行动逻辑,理论上研究的是第二圈政治力量,实际上属于第三圈力量即作为选民的纳税人和消费者。将外围政治力量的状况视为决定国家兴衰的根本原因,显然是本末倒置。

针对奥尔森的偏执论述,需要简单地指出利益集团在政治中的另一面作用。第一,作为政治体系的次体系,利益集团无力影响国家安全战略和国家的大政治,只能不充分地影响与自己相关的社会与经济政策。第二,利益集团的作用事实上体现着国家权力与社会力量之间的关系。就西方国家的历史而言,我们的结论和奥尔森相反:恰恰是利益集团的作用,国家才能正常运转。这已经是一个常识,无需阐述。

终于,奥尔森开始涉及问题的核心。在1998年出版的《权力与繁荣》中,针对苏联的解体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种种问题,善于制造概念的奥尔森又提出:产生于代议制政治的“强化市场型政府”即能够明确界定产权和保护契约公正执行的政府,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根本之道。[3] 但是,这已经不是奥尔森的原创性理论了,而是制度经济学早就提出的基本观点。

至此,我们似乎可以对奥尔森的思想历程作一个简单的回顾,以便明确他在经济学中的应有地位。从政治观上看,如果说90年代之前的奥尔森因为彻底否定国家的作用、期望以铲除分利集团而实现绝对的自由贸易因而是一个乌托邦式的理想主义者,那么冷战结束以后则转变成为一个自由主义者,其前后期的思想没有什么连贯性,甚至具有对立性,尽管他一直在使用个别概念作为前后学术活动的嫁接。在集体行动理论的自身价值上,至多可以用于分析日常经济生活中无组织集团的一次性博弈活动,根本不能用来分析由多个多次博弈活动而构成的经济增长这样的大主题。在研究方法上,奥尔森试图将个体主义凌驾于一切之上,因为强调个体利益而无视制度和文化的重要性,结果他的国家兴衰论难以成立。在学术地位上,如果说早期因发现日常经济生活中的逻辑而对经济学理论有所建树的话——尽管这一理论的运用显得漏洞百出,那么晚期作为自由主义者的奥尔森则基本上没有什么贡献。最终,奥尔森回到主流,从理性选择主义中的支流走向当今主流的制度经济学。

[收稿日期]2005—11—25

注释:

① 对于政治学和其他学科的入门者而言,需要注意的是,奥尔森划分集团大小的标准有违人们的直觉,即集团的大小不是行业或经济规模,而主要是集团所包含的个体成员的多少。

② 关于选民投票的类似解释,诺思和林毅夫持同样的观点。参见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第62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和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解释: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第381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和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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