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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高层领导在对外界表达《电信法》未来出炉时是这样形容的: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接轨的法律
一、与国际接轨的草稿
为迎接中国加入WTO,2000年9月国务院颁布并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随着《电信法》立法脚步加快,这部法律如何更好地延伸中国政府对WTO精神的贯彻,也成为一致瞩目的焦点。
根据中国加入WTO时签署的《中国加入议定书》中《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对与通信服务有关的内容,《基础电信协定》给出了保护竞争的六项基本原则,对主导运营商进行了约束。
遵守六大原则的痕迹,在起草《电信法》专家的草稿里屡见不鲜,这份讨论最新版本《电信法》草稿的报告如实记录了中国电信业各方人士对WTO有关精神的探索和遵循。
许可证发放保持透明
未来的《电信法》草稿可能对一些特殊许可证实行拍卖和招标的方式,以确定许可证获得者。这里所指的是经营许可证有数量限制的,这自然而然容易让人联想到中国3G牌照的发放问题,3G牌照显然是一项有数量限制的经营许可证,但《电信法》最终会不会采纳“特殊许可证拍卖和招标”这一条款,对未来3G牌照的发放方式有一些影响。但专家预测,即使《电信法》最终采纳了这一观点,3G牌照如果早于《电信报》出台之前运营商也可以规避这一条款减少获得3G经营许可证的风险。
获得许可证,如果只是高挂楼阁,那么也存在被取消的风险。有关专家对取得许可证但不在规定时间内开展电信服务的经营者,建议实行撤销许可证的制度。第一类及特殊第二类在60天内、一般第二类在30天内未开展相关电信服务的,电信监管机构有权利撤销其经营资格。这些对照WTO的《基础电信协定》,纲要精神都是相当符合的。
不允许交叉补贴
WTO的《基础电信协定》中规定不允许有反竞争的交叉补贴。《电信条例》42条对此也作了相应规定。同样的,据专家透露,目前的《电信法》草稿里也有这样的条款存在。
这个条款显然不仅对试图进入中国的外资有利,对于中国未来可能形成的几大全业务运营商也是把“双刃剑”。事实上,在不拆分现有运营商格局的情况下发放全业务牌照,那么极可能固网和移动业务的寡头会利用其在长久经营领域获得的收益对新增业务进行补贴,而新兴运营商及可能因为财力问题无力交叉补贴支撑业务开展,从而形成新一轮垄断。而这应该是违背电信业改革初衷的。
WTO重视互联互通
《基础电信协定》中对于互联互通也提出了相应规定。
《电信法》草稿根据中国国情,对互联互通问题做了适当的补充要求,对于影响电信服务顺利提供及互联可能不公平损害第一类电信服务经营者利益的,可以不必提供互联互通。但同时各方面的知情权也得到了相当的保障,原来只在运营商之间存在的一些互联互通规程,今后必须向社会公布。
对于现在一些用户反映不同运营商之间拨打电话号码显示不全等问题,今后都将可以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普遍服务应中立
中国加入WTO之后并不是淡化电信普遍服务,相反,在许多电信非常发达的国家,在竞争环境下,电信普遍服务做得越来越好。随着新技术、新业务的增多,普遍服务的内容不断升级。但近几年,中国电信普遍服务在有些地区出现了一些滑坡现象,比较《电信条例》更为进步的是,《电信法》有望为电信普遍服务辟出专门的法律章节。
所谓电信普遍服务,是指保证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全体公民,都能够以普遍可以接受的价格,获得语音或者其他最基本的电信服务。而包括所有第一类和第二类的电信服务经营者都有提供电信普遍服务的义务。偏居边远地区的居民不必担心的是,国家法律将规定以普遍服务方式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应当不低于国家电信监管机构的电信服务标准,这意味着在中国任何地方享受的语音及其他基本服务质量应该是同等的。
而且,以后电信普遍服务可能不再会主要以固网运营商为主,将是多种通信方式结合的状况提供电信普遍服务。
在总体上,对国家监管机构的定义和职责范围《电信法》与《电信条例》区别应该不大,在电信资源分配方式上国家采取分配或者拍卖等方式,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草稿提及电信服务经营者可以组建电信业社会团体,进行自律性管理,这是以往《电信条例》里所没有的。
一位参与讨论《电信法》起草讨论的专家说,最新版本的《电信法》草稿均体现了《基础电信协定》的主要原则,并且还结合中国国情,更为详细地制定出了合理可行的法规、《电信法》未来的出台将为中国加入WTO后更彻底地落实承诺,并按照国际规则管理电信市场奠定了法律基础,也是中国加入WTO的又一个法律平台。
二、关系千家万户的法律
《电信法》的出台不仅是一部分法律专家或者电信行业内部的事情,也是关系许许多多普通电信消费者切身利益的。
运营商的心事
面对《电信法》草稿,几大运营商各怀心事。据记者了解,中国几大电信运营商在9月份都已经拿到了相应的草稿文本,但都没有在内部进行大规模的扩散和讨论。
据接近几大运营商的业内专家分析,这份草稿隐晦指出了一些电信运营商现阶段存在的问题所在,并为此制定了一些禁止性条款;但草稿更多的有一些积极促进的条款,例如针对传统运营商的普遍服务基金设立,针对新兴运营商的电信网络资源共享等,“当然,严肃的法律是不可能为保障某一家的利益而制定的,在公平和效率两个方面,应该以公平为先。”这位专家透露。这也是为什么在《电信法》草稿中,关于互联互通资费细则、码号资源管理细则、网间结算细则等条款需要另行制定实施的原因之一。
事实上,包括号码可携带这一目前还在许多电信业发达国家被争论的产物,最后到底能不能在中国实行仍然不能确定。可以预料的是,如果实行之后,在现有电信运营商格局不变的情况下,势必会有一场利益再分配、再转移的过程,具体表现为某阶段部分消费群体的转网,当然这个影响最终将有多大,现在下定论为时过早,毕竟万一迎来四大全业务运营商的时代,条款更利于谁就难说了。
令新兴运营商失望的是,他们并没有盼来类似韩国政府实行的反垄断条例在中国的版本推出。在韩国,政府规定排名第一的运营商不得在市场份额上超过某个百分比,超过的话就不得再吸收用户,而且必须替竞争对手发展用户。这种条款一度成为部分专家学者讨论摆脱中国名义上打破电信业垄断,实际寡头依然存在的理由。但接近信息产业部的人士说,“在中国打破垄断的问题一直在研究,未必一定要使用禁止性条例打破垄断,这样打破垄断也不是有效的;3G牌照或全业务牌照的发放,政府已经放在打破现有中国电信业垄断依然存在的战略高度上考虑了。”
海外一些投资银行及基金也正密切关注《电信法》草稿对电信服务经营者资本市场活动有何涉及。在这份草稿里,规定电信服务经营者有向国家电信监管机构如实提供材料的义务,这其中材料包括国家电信监管机构制定的经营者会计资料报送制度。
同时,草稿也明确规定了电信服务经营者以债券、股票等方式融资以及进行股权转让的,应当预先向国家电信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保护消费者权益
比较《电信条例》,中国诸多普通老百姓能够通过《电信法》草稿了解到更多利于自己权益的条款。国家在进行电信资费调整时,明确必须采用听证制度以外,一些原本受《消费者权益法》保护的行为在电信领域得到了弘扬。
目前,消费者对电信运营商投诉较多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一些不合理的“霸王条款”,有关专家透露,《电信法》未来可能将有专门一个章节是阐述“用户权益保护”的。其中电信业务经营者对消费者具有公示义务、公告义务等义务,消费者则具有选择权、知情权、隐私权。
国家在草稿里再次强调了不许收取选号费用的法规,并第一次规定了用户转网号码可携带;用户知情权保护方面,电信服务提供者应该提供详尽的材料使用户有预先知道中止和取消电信服务的条件;用户的电信交费记录和签订合同时预留给电信服务经营者的个人资料必须得到尊重。
对于电信行业恶意欠费这一老大难问题,在国家信用体制尚未健全之前,《电信法》草稿未雨绸缪地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例如电信服务经营者可以对用户交费进行信用记录,不同运营商之间还可以互相交换严重恶意欠费服务用户资料和记录,一个电信运营商可以在获得其他电信运营商提供的用户信用记录基础上,拒绝向该用户提供电信服务。
当然,国家也对信用记录交换作了禁止性规定,即电信运营商获得该记录之后,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百姓需注意
尽管《电信法》草稿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了更为充分的考虑和保护,但是作为电信服务的使用者,我们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呢?
近段时间来,一些不法人员利用移动电话智能卡解码技术进行复制活动,给一些用户利益造成了损失。《电信法》草稿对此种行为作了明确规定。
盗接他人电信管线、复制他人电话号码,使用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年设施或者码号的,都有相应处罚。
新出台的《电信法》草稿也与时俱进地对网络与信息安全制定了相关管理法规。例如擅自移动、攻击、修改电信网络以及上面存储数据;利用电信网络窃听盗取他人秘密等多种行为,今后在法律里都视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