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导与拯救:1928年上海自杀与政府应对_上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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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年国民党上海特别市政府成立伊始,自杀、盗劫、离婚、绑架等各类社会病态问题就困扰着城市的健康稳定发展。据统计,仅1928年8~12月,上海即发生自杀案1025件(其中死亡162人)、盗劫案554件、离婚案370件、绑架案59件①。其中自杀问题因其严重程度引起了政府部门的格外重视:“在未有全年统计时,可推得每年自杀者,约2460人,因而丧生者388人。本埠人口以270万计,每10万人中每年自杀者91.11人,因而丧生者约14.37人。自杀率之高甚足惊人。”②同时,自杀新闻屡见报端,仅《申报》1928年即报道了354例自杀事件,标志着上海处于严重的社会不稳定和混乱状态。为了遏制这种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问题恶化下去,市政府积极采取措施加以应对。其中,以社会局为主的政府部门对于自杀的干预尤为瞩目。学术界对此问题曾有所涉及③,但还有深入研究的必要。本文着重研究1928年上海特别市行政机关如何应对自杀问题。

1928年,上海自杀问题突出之时,并没有预防自杀的专门政府机构或民间组织,上海特别市社会局,承担了积极行使处理自杀问题的职权。如社会局统计员毛起鵕所述,“上海市社会局关于改良社会风化的设施很多,其中比较值得注意的,有破除迷信及挽除自杀风气两项”④。社会局把应对自杀问题与提倡宴会节俭、取缔淫秽广告和破除迷信等都视为改良社会风化的内容,从1928年8月7日起,着手应对自杀问题。社会局呈市长公函说:

谨签呈者,八月七日奉钧函并发交市民张大同来函一件,为防范投浦自杀事,着妥议办法,共筹救济等因。仰见钧长仁慈恻隐,关怀民命,无任倾企。查近月以来,青年男女,投浦自尽者,报不绝书。揆厥原因,或感经济之压迫,或以爱情之误用,遂致葬身浊流,一瞑不视,情殊可悯,理所难容,实为社会前途之隐忧。职局筹拟防止,参考东西各国成规,苦乏良法,第就管见,拟具办法:(一)拟由职局会同教育局颁发布告,责成市民家长或保护人暨教育当局,随时监察子女,告诫慎用爱情,鼓励青年为党国立志奋斗,勿有意志薄弱之行为。(二)由职局函请公安局于每日下午八时起,多派警士,勤加梭巡。凡遇有形迹可疑,神色沮丧者,详加盘诘,护送该管区署,刿切劝导。(三)由职局在历年投浦较多之岸沿,竖立木牌,警醒世人。遇有困难情形,准其来职局陈诉,当量为告诫,并竭力助其解除困难。(四)由职局函请各报对于前项新闻,慎重记载,即认为必须刊载之稿,勿为死者下同情之按语,宜易以规劝之箴言,庶或挽浇风于万一。是否有当谨呈市长鉴核示遵。(附交张大同原函一件)。

社会局局长潘公展,秘书倪人瑞代行⑤。

市民致信要求重视投浦自杀问题,“市长训令饬筹防止自杀办法,(社会局)当即拟就办法四条,于八月七日呈复”⑥。社会局参考东西方各国的做法,深入研究后拟定了应对措施,局长潘公展于8月10日上海特别市第82次市政会议上,报告了“投浦自杀救济问题向各报馆及辅元堂接洽情形”⑦。市府秘书处对社会局草拟的防止自杀的办法做出批示:“以所拟尚妥,今即分别函知照办。”⑧并同时抄送、转发给社会局、教育局和公安局三个政府部门,希望统筹三局共同应对自杀。社会局所拟定的举措包括:

1.会同教育局发布告

社会局把自杀应对纳入到社会风化的改良层面,同时进行的风化改良行动还有提倡宴会节俭、取缔淫秽广告和破除迷信等。这些社会陋习多根植于普通民众的思想意识中,只有通过教育的方式进行规劝批评,才能矫正人们的不良思想,这正与教育当局改良风俗的职能相契合。于是,社会局筹拟应对自杀的第一项举措便是会同教育局发布告,责成教育当局及市民、家长等随时监察子女,告诫他们慎重对待爱情,鼓励他们为“党国”事业奋斗,不要做出意志薄弱的行为。

社会局此举缘于青年男女的自杀事件不绝于报。据不完全统计,上海《民国日报》(本文行文中的上海《民国日报》,“上海”二字下从略)1928年报道了30起自杀事件,其中明确记载自杀者年龄的案件有20起,而30岁以下的青少年自杀案件竟然达14起,约占报道总数的46.67%。如此大的比例不容小觑。社会局注意到青年男女多因误解爱情或经济压迫,而盲目地走上自杀歧途。市民张学濂鉴于当时青年投浦自杀之事特别多,曾致信社会局,指出“近阅报载,自杀者类多青年子女,其自杀之原因,又多为口角细故,偶不如意,遽尔轻生”⑨。此信的论调与社会局的官方认识相一致,“偶不如意”的话语,反映了青年自杀的盲目性。

青年人处于逐步走向社会的阶段,由于社会阅历浅,往往会在模仿成人到形成自我的过程中出现偏差、困惑和迷茫等危险情况。他们面临社会化过程中的诸多问题,特别是情感问题,如果没有很好的引导,很容易迷失方向,甚至导致自杀的恶劣后果。当时研究自杀问题的学者石涵泽指出,自杀和思想、年龄的关系非常密切,青少年多未经历过人生的风波,及世上的艰难辛苦,所以其自杀和成年人不同。“大凡在青春期自杀的,多因在这个时期里,增加了以前所没有的春机发动的苦恼与紧张的缘故。”⑩因此,解决青年人的自杀问题,须借助教育的力量,从思想上入手,让他们正确地对待恋爱、家庭等问题。社会局清醒地认识到了这一点,所以布告中用“告诫”、“鼓励”、“慎用爱情”等带有教育意味的话语。正如毛起鵕所说:“自杀者以青年为多,如不设法防范,决非国家社会之福。自杀之原因,大概不外于爱情滥用和经济压迫二者,根本救济办法,恐怕非从教育和社会制度方面研究入手不可。”(11)

社会局把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相结合,有的放矢地针对导致青年自杀的“误用爱情”因素加以纠正,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不仅如此,其进一步鼓励青年为“党国”事业奋斗,从而把这种教育意义提升了一个层次。提高青年的政治意识,以此克服他们思想意志方面的动摇性,这种教育策略切合了国民党训政时期以党治国的要求。事实上,如果我们考察国民党党员的结构,便会发现为何当局特别重视青年的自杀问题。在国民党党员中青年学生占了26%(12),国民党中央训练部有言:“革命青年为本党之主力军,国家之新血输。国民革命之完成,党国新生命之创造,实利赖之。”(13)青年与革命的问题对国民党党治的影响意义重大,而报刊上报道的青年自杀,尤其是青年学生的自杀,成为困扰国民党党治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一些思想迷茫的青年人最易走上自杀歧途,“失恋的鸿沟,淹没了多少青年的豪气;恶劣的环境摧残了多少青年的雄心;而经济的枯竭,又易使青年们颠沛流离。其他一切一切的足以形成青年的苦闷的实在还有很多。结果,因受不起苦闷的包围而跑到自杀的末路的,也就日有所增”(14)。总之,如果不对这批人给予正确的引导,合理的教育,显然不利于其“党国”稳定大计,而社会局所拟定的救济方针,恰好与这种设想相一致。

2.函请公安局加派警士巡逻

社会局筹拟应对自杀的第二项措施是函请公安局,要求其每天下午8时起加派警士巡逻,对形迹可疑、神色沮丧者详细盘问,特殊情况者,要护送到相应的管区警署,尽力劝导。

我们首先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1928年9月5日傍晚6点40分,南市第一区第一所一名巡官出外巡察,察视至大通码头浦滨时,“见一青年男子在彼疾趋而前,且行且止,有时或徘徊四顾,良久又举足狂奔,向浦江中注视”。该巡官以该青年男子“怒容满面,形色慌张”,推测其“必欲效投浦自杀之行为”,便上前喝阻。开始盘问时,该男子“言语多方含混”,后巡官令该处第十二守望岗警郭海恩前来搜查,在该男子身边发现遗书一封。以此,确认该男子有投江自杀的计划。随后,对其好言相劝,并带回第一所由刘炳坤所长预审。得知该男子叫张存生,25岁,上海人。因受大哥军阀习气刺激,加上赋闲在家,生计困难而意图投浦。刘所长“以案关自杀,当即备文申解市公安局第三科讯明发落”(15)。

案例二:同年10月26日晚间,薛家浜黄浦江边,第十五守望警察周星五,见一女子“面带愁容,行走仓皇”,当即上前询问她的来历,而该女子回答吞吞吐吐。于是周星五便将其带回警区第一区第一所。警所刘炳坤所长询问了一番,得知该女子名叫陆丽芬,19岁,某女校肄业生。由于家庭贫困,中途辍学。辍学后,母亲命其尽快谋划职业,而当女儿找到一份去外埠当护士的工作时,其母又担心女儿“系青年女子,独身远出”不安全,便横加劝阻,这就造成陆丽芬心中抑郁情绪难舒。至26日她又被母责骂,便于晚上8时离家出走,外出投江。了解完这些情况后,刘所长一面劝导,一面传知家属,命其领回,好生看待(16)。

上述两个案例中,巡逻警察以其从警素养及时判断出企图自杀者,成功地挽救了他们。诸如此类案件,举不胜举(17)。警务当局的巡逻作为防止投浦自杀的一种有效途径,已为社会所熟悉,也受到了媒体的重视与强调,《民国日报》在报道第一案例时,特别强调了“近来投浦自杀之事时有所闻,故警务当局,对于一般人形迹可疑者,或在江边逗留忧容冥展者特殊注意,以为防止自杀之行为”(18)。

社会局经市府转呈公安局的函件有三点值得注意:第一,时间上,要求公安局每天下午8点起加强沿浦巡逻力度。显然,社会局认为投浦自杀者多选择晚上,晚上投浦者,又多是考虑到不易被发觉,自杀成功率较高。上述所举案例皆发生在晚上8点左右。第二,自杀预防上,要求警士掌握辨别有自杀意图者的技巧,即“凡遇有形迹可疑,神色沮丧者”要详细盘问。事实上“察言观色”是巡警必备的业务素质,公安局对警察执行“守望”和“巡逻”任务有相应规定:守岗要求“在我守望的地方,往来经过行人或是人家出入的都应该以敏锐的目光注意观察其行动,分别良莠随时施以维护纠正”;巡逻要求“对于行道之人,不问在深夜或日间又或黎明薄暮都应该注意到十分,方可尽巡逻的能事”(19)。社会局致公安局的函件,突显了巡警的特性。我们也发现,在此之前已有巡士因及早发现自杀者的自杀意图而挽救其生命的情况。如1928年8月6日下午5时,南市毛家卫水巡队巡士宋得云、李秀亭等看到一位四十余岁男子“在江畔徘徊,若有所思”,“行动甚为可疑”,便上前盘问,挽救了一名商场失意之人(20)。社会局的此项措施,当属总结经验之举。第三,处理上,要求警士护送意图自杀者至该管区署加以劝慰开导。社会局非常清楚,在未明确自杀根本原因之前,面对个体自杀,最合适的处理方式便是对其“刿切劝导”。劝导有教育的意思,用教育的方式打开自杀者的心结,是符合实际情况的有效措施。

公安局作为上海特别市政府最先成立的部门之一,负有维持社会秩序的职能,对于自杀一类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已有处理的经验。如,1928年4月4日开始施行的《上海特别市公安局巡长巡警勤务规则》中规定了巡警外勤执行守望、巡逻的职责,要求一旦巡长巡警外出勤务时遇到“有投河自刎自缢自戕者之时”,“须一面报告上官,一面为相当之处置”(21)。对处置手段也有一定规定,“泥醉、自杀、时疫、神经,种种的病体或者是厌世的人是时常有得发现的……均有救护的必要。长警们如果遇见了这种的事情,应该以一种生理的常识去救护他的,所以长警们平时须将一种生理的常识讲究讲究,免得遇到救护的事务时候束手无策,依赖他人了”(22)。不难发现,巡警平时就被要求加强业务素养的提升。同时,按照《上海特别市公安局巡长巡警赏罚暂行章程》中的规定,“救获自尽及危害使不致殒命者”,甚至“在岗守望来往逡巡精神振作者”(23),应该“酌核情形分别予以记功奖谕”(24),由局长核准后“第一科注册执行之”。公安局第一科的考核股,负责这些“功过奖惩升降之管理及登记”的工作。这一系列制度表明上海特别市公安局对应对自杀问题,早已有了一定的经验。

不可否认,社会局吸收了公安局的经验,并有所强化。与此同时,公安局对社会局的要求也很重视:

市公安局戴局长查得浦江岸边,曾经社会局在彼竖立木牌,警告投浦觅死者,切勿寻死。乃近来仍有发现投浦之事,关系社会风化,最为重要,故已传知该管一区总署,及一区一所,令该处守望岗警,随时注意视察。如有所见,力加劝阻,勿得自行觅死。并传谕各船户等一体留意,代为救护,以重生命云(25)。

“关系社会风化”、“力加劝阻”等话语曾出现在社会局的致函中,此处公安局局长戴石浮用以训令普通岗警,间接表明了社会局救济自杀的办法为其熟知。

公安局派巡士沿浦巡逻防止自杀,虽有一定成效,但也有不足之处。首先,从警力配置上看,巡警不足使“多派警士”的预想受到限制。1927年7月上海特别市公安局成立后,各级警察人员共3799名,其中巡警3313名。整个1927年度(1927年7月至1928年6月)这种配置没有多少变化,按当时上海市辖境内有1503922人计算,平均每名巡警要服务453人(26)。至1929年度(1929年7月至1930年6月),各级警察增至4531名,其中巡警3886名。而此时,市辖境内的人口已达1807582,每名巡警平均约要服务465人(27)。两年里,巡警增加了573名,却要服务于相应增加的303660人,按此增幅,警士数量明增实减。

其次,从自杀案件的处理程序看,同案不同办容易引起质疑。上述两个案例都经过警署询问的环节,但最终的处理程序却不一样。前者备文报送市公安局第三科详细讯明,后者由所长直接讯办。公安局第三科设有司法警察,凡“遇有案情复杂而性质介乎疑似之间者应暂留置,以便侦察”(28)。呈报第三科的案件,有其复杂性,而自杀事件毕竟关乎人命,不能草率处理,因此未呈报第三科显得处理仓促。

第三,从处理自杀案件的成效看,公安局的力量略显单薄。“警察本为防微杜渐戢暴绥良而设”(29),它的职责始终围绕着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只有犯罪、谋杀才会走进公安局的视野,“公安局之所以会处理一些自杀问题,是因为自杀与谋杀经常搅在一起,分不清楚”(30)。上海市公安局公布的《上海市公安局救护杀伤窃盗等案人数统计表(1929年)》(31)显示,该年度公安局办理救护、杀伤、盗窃等案件共1459人次,其中自杀者有24人,仅占1.65%。而据社会局的统计,1929年度(1929年7月至1930年6月间)上海的自杀人数共计1884人(32)。公安局所办理的自杀案件仅是实际自杀总数的1.27%,即便我们把最易混淆的中毒与自杀人数全算在一起,也只有2.74%。其成效并不明显。

可见,无论是上海特别市公安局配合社会局加派警士巡逻,还是其自己直接处理自杀案件,都受到其自身职权性质的限制,这种自杀应对并非根本举措。

3.“树立木牌准予申诉”

社会局筹拟应对自杀的第三项措施是树立自杀警告牌,希望有困难情形者到职局陈诉。社会局除了尽量告诫,并设法竭力助其解除困难。

社会局在函请教育、公安两局分别办理第一项和第二项举措的同时,即行“拟定警告自杀牌之标语图样”。第三项措施与第二项措施,最初均是为了应对投浦自杀者。社会局首先应对投浦自杀有一定现实原因,即投浦自杀的新闻充斥报端。上海《民国日报》1928年报道的30起自杀事件中,投水者共17人,占自杀总数的一半以上,而投水的地方有黄浦江、苏州河、海滨、海塘等,其中又以投黄浦者甚众,达10例,约占投水总数的59%,占自杀总数的1/3多(33)。在《申报》报道的104例投水自杀事件中,投浦自杀者竟然达到了82例,占投水自杀总数的78.84%(34)。石涵泽认为在上海投水自杀者的住地并不只限于黄浦附近一带,而投水自杀者却一定要到黄浦江里去,体现了自杀地点的流行性(35)。社会局通过分析自杀统计资料发觉,“因家庭问题而自杀者,常占百分之六十以上。家庭问题中,尤以父子姊妹姑嫂间之吵闹斗气为多。此皆逞一时之意气,若得稍示警惕,略一沉吟,或涉足江干,一睹死后惨状,定能警醒回头”(36)。同时又考虑到“自杀之原因繁多,而标语则贵在简明,自难兼顾一切”(37)。最终决定在历年投浦自杀较多的沿岸,树立警告牌。相对而言,第三项举措更具有针对性,如社会局所说“故标语图画均指一般的投水自杀而言”(38)。

社会局预想先后树立两批自杀警告牌。第一批警告牌主要竖立于沿江一带,具体地点包括:大关桥、董家渡、久记木行前,开泰桥、南码头、制造局路、江边码头及吴淞江边之通济路口、舢舨新桥、二十六号码头及永仁里口等处。警告牌由图画和标语两部分组成,图画内容为:在江水浩渺之中,一尸浮飘其间。左角绘枯骨与骷髅,表示死后之两时期。江岸站一女子,正欲投水,见江中死尸,似有所感,同时一路人飞步拦阻(39)。标语的内容为:“死不得的快回头去!”1928年11月中旬,第一批警告牌雇工匠赶制完成,并竖立完毕,后来还分别装置了电灯,并且要求电灯装置后,由公用局负责管理事宜,所需电量由南市华商电器公司及闸北水电厂捐送(40)。很显然,给警告牌配置电灯,使警告牌在夜晚也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第二批警告牌主要配置于通卫大道之间,具体地点包括:中华路肇家路口、中华路黄家路口、中华路小东门、邑庙殿前路(豫园)、光复路大统路口、宝山路界路口、物华路天宝路口、虬江路北四川路口、曹家渡路595号恒泰酒厂前、徐家汇镇一带(41)。第二批自杀警告牌的特点是,图画和标语的立意、设计主要针对一般的自杀而不涉及投浦自杀者。社会局内部经过几次讨论,才决定将图画绘成含有自戕、服毒、自缢等惨状的式样,标语定为“自杀是最痛苦的”。社会局以为一般的自杀大多是为了逞一时的意气,如果能让自杀者念及死时的凄惨痛苦情景,未尝不可打消自杀的意气(42)。社会局初定于1929年2月前竖立完毕,不过据报道,直至1929年5月中旬才全部完成。

社会局在竖立自杀警告牌的过程中充分动员了公用局、公安局等职能部门,使其共同参与到政府应对自杀的活动中。首先,作为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的上海特别市公用局主要掌管“水电交通事项、民营及其他政府机关经营之公用事业监督事项和公营业之经营管理事项”(43)。华商电气公司和闸北水电厂捐助自杀警告牌上电灯所需的供电量,属于公用事业,是公用局的职权范畴。社会局能够顺利地竖立配置了电灯的自杀警告牌,得益于公用局的统筹。其次,公安局负责巡查自杀警告牌的电灯是否正常运行。公安局规定巡警在“夜间巡逻时见有官立路灯不明时,须记明地点时间,于巡逻事毕后报告官长整理”(44)。很显然,如果巡警们发现自杀警告牌上的官立电灯不亮,必然会按规定上报。公安局的巡查监督,有效地保障了自杀警告牌的正常运作。公用局、公安局等政府机构的积极参与对自杀警告牌的成功竖立安装和正常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第二批自杀警告牌竖立完毕后,《民国日报》报道称,自杀警告牌的作用是“以期提振警醒一时之情感愤激,俾一念自杀情形,未有不废然而返,宁愿与困苦艰难相奋斗”(45)。但也有读者存不同看法。曾也鲁认为既有因为不良的经济制度、也有因为失恋而自杀的,这些自杀者“绝不是几块木牌可以警醒的”(46)。石涵泽指出当时“日本自杀中心地,都立有‘等一等吧!还要想一想哩!’这类的牌子,以退醒自杀者的自杀热,还有许多的警士在那里警戒着。然而日本的自杀,却仍一年多于一年地增加起来。实在这样姑息的办法,是没有什么用途的。从除了自杀而外,寻不出什么出路来的自杀者眼中看起来,这种牌子之类,当然是不成问题”(47)。虽然石涵泽的论述是针对日本自杀而言,但他对自杀警告牌的非议也暗指社会局的这项举措作用有限。

对于那些一时冲动,想用自杀来解决问题的人来说,警告牌上所描绘的死后情景,确实能让一些人打消寻死的念头,被警告牌上的恐怖图片唬住而放弃自杀打算,但这只是一种被动的应对,自杀的诱因并不会因警告牌而消失。对此,社会局宣称“遇有困难情形,准其来职局陈诉,当量为告诫,并竭力助其解除困难”(48)。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警士巡察上的疏漏,并且可以对那些找到职局寻求解决困难者,实施有针对性的援助,但实际操作并非如此。

1928年10月24日失业已久的绍兴人邵果雄,因在闸北宝山路虬江路一带粘贴毁谤官厅的标语而被岗警带至五区一分所。邵粘贴侮辱官厅的标语,触犯了当时的刑法,所以当即被解送市公安局,经司法科严讯后,被遣送地方法院讯办。一个失业的可怜人缘何遭遇此劫呢?原来,邵在3月曾同友人庄长生商量在租界开公司,后觅得公共租界四马路东公安里323号一房屋,房东要求他支付年租两千余元。邵先行支付870元后,所欠金额由亲戚担保。后因房东卷入一场房屋纠纷的官司拖延了五六个月,受此影响,邵不仅未拿到房子还被亲戚索债。走投无路的邵,曾呈请市党部及社会局要求援助,可是当局却以“此系法律问题,无权过问”为由未予解决。山穷水尽的邵如疯如狂,终害成精神病,并写成绝命书欲自杀。不过其又转念一想,大好青年不应如此草率的牺牲。愤无可泄的他,于是将自己的遭遇写成冤单式的标语,欲贴满全埠。因标语中有“贪官污吏为三民主义之恶类,善良官员应为民众谋福利”的语句,难免有诋毁官厅之嫌,最终招致牢狱之灾(49)。此处,受害者曾向党部和社会局寻求帮助,而当局的忽视直接将受害者逼到绝境。

4.函知报馆慎重登载自杀新闻

社会局筹拟应对自杀的第四项措施是要求报馆慎重登载自杀案件,一些必须刊载的自杀报道,对死者应以规劝的话语代替同情的按语。

社会局此项措施的出台缘于1928年报纸大量地报道自杀事件,据统计,仅1928年《申报》“本埠新闻”栏就报道了自杀事件354起,是《民国日报》“闲话”栏30篇报道的近12倍,此外此二报还有近200篇讨论自杀的文章。在人们获知的自杀消息中,报纸的报道占了重要一部分。市民张学濂致社会局的信中就提及“近来成为社会莫大隐忧”的自杀问题,特别是青年男女的自杀,与报纸报道不无关系,因而应取缔各报,令其此后不准登载自杀新闻。《民国日报》编辑姚赓夔也注意到,1928年7月吴和翠因夫虐待投水自杀后,在身畔发现有无聊诗词,因此认为“这一层或者又是新闻纸的效力,她正因此而想留个死后的微名,以博得社会的同情呢”(50)。如任由自杀“辗转摹仿成为风气,不惟为社会前途之隐忧,亦且为民族堕落之症结”(51)。

社会局明确表示自杀报道有影响社会安宁的危险,“对于意志薄弱者,予以走向自杀途径之暗示,非切实校正,严为防范不可”(52)。甚至曾有人向市政府告发负责捞尸的同仁辅元堂救生局,称其职员黄某买通报馆,勒索尸体家属,索取贿金。市政府旋即将案件发交社会局彻查,虽然最终查清,并非属实,但社会局考虑到报馆关于投水自杀的新闻及采访“均得自救生局”(53),于是特别令救生局注意防范此类买通报馆勒索尸属的事件发生(54),并要求救生局在捞获死尸时,如果发现遗书,“不准擅自发表”。考虑到报纸有“移风易俗,启迪愚氓”(55)的作用,当局认为有必要联合报纸共同遏制这股不良风气。

社会局对报馆的具体要求有哪些呢?第一,要求报馆“今后登载自杀新闻,务宜万分郑重,如非构成司法案件,一概勿予登载”。《申报》所刊登的自杀案件多符合社会局的要求,均涉及司法处理;《民国日报》对自杀案件的报道不多,但讨论自杀的文章较多,不过其也明确表示“自有采纳之必要”(56)。第二,“即认为必须刊载之稿,勿为死者下同情之按语”(57),“除必要之叙述外,勿作过量之描写”(58)。迪尔凯姆认为要预防自杀,首先必须明确自杀“应该受到比较严厉和明确的谴责”,但“舆论对自杀的评价容易产生分歧,因为自杀在一定程度上是由舆论所尊重的感情引起的,所以舆论在谴责自杀时不能没有保留和毫不犹豫”(59)。这种同情心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这种社会上的同情,差不多是鼓励自杀,使一般被困在环境中的弱者羡慕自杀”(60)。事实上,“用同情心建造社会秩序如同用柔软的纤维制造一个骨架”(61),笼罩着同情之心的舆论氛围,不利于自杀问题的解决。《民国日报》因其党报的性质,为了引导舆论入轨,特别强调“本报对于自杀事件,素不下同情之批评,我们‘闲话’并出过自杀问题号对自杀大加攻击,颇愿以后社会上不再有这种不幸的事,报纸上也不再见自杀的新闻”。第三,“宜就其事实,指陈解决之方,为后之同样遭遇者,开其努力奋斗之路”。潘公展在给《申报》馆和《民国日报》馆的函件中均强调:“事关社会公益,敝局深望与贵报共同防范,以期(自杀问题)消弭于无形,尚希采纳示复。”(62)报纸应践行社会局及国民党党部的要求,发挥“指陈”功能,由于“舆论能运用逐渐增加的压力制裁预期中的越轨行为,它能在任何时刻干预人们的行动。舆论预先警告的咆哮远比法律静悄悄的恐吓更能阻止罪过的发生”(63)。舆论的控制力量不容忽视,因此,社会局理所当然会抓住报纸这个舆论工具。

5.查禁自杀题材的戏剧

该项措施,是约束舆论的继续,其具体办法简单说即“请公安局及临时法院查禁各游戏场表演取材于自杀之戏剧”(64)。

社会局了解到,1928年7月吴和翠投水后,某些舞台和剧院为了迎合社会猎奇的心理,正在排演话剧《吴和翠投江记》。社会局经过调查发现,“排演新剧,往往穿凿事实,绘声绘影,殊失真相,较之各报之据实记载者,尤属变本加厉,其影响于社会一般之心理,至为深刻,若不预筹禁止,则其他自杀事件,难保无射利之徒,群起效尤,相率排演,此风断不可长”(65)。社会局此种推想,受到了“前例”马振华自杀事件(66)的影响。

马振华自杀后,沪上各大剧院、游戏场舞台相继上演各种以马振华自杀为题材的剧目。为了吸引观众前去观看,以赚取更高的收益,有的剧院延请当红影星如郑正秋、胡蝶等出演男女主角;有的剧院详细调查案件经过,补充报纸报道的遗漏,从而在广告中以独家自居;还有剧院推出购票赠送香烟的优惠措施;同时,各家剧院均在《申报》、《民国日报》等报纸上刊登演出信息,这些报纸基于利润的考虑也乐于登载。在商业利益推动下,马振华自杀事件很快老少咸知、家喻户晓。随着新闻纸、剧社等在短时期内不厌其烦的报道,排演马振华自杀剧目,引起了民众对自杀事件的关注。社会局意识到:“以报纸宣传之故,自杀事件遂为民众注意,而自杀案亦随之增加。”(67)马振华自杀事件被排演成话剧,在各大剧院上演,造成了不良后果,却没得到有效管制,成为社会局不得不吸取的教训。在吴和翠女士自杀后,为了避免这种恶性循环再次发生,社会局决定采取先行取缔排演自杀新剧的主动预防策略。

有学者认为:“媒体自杀报道的现实影响是短暂的,存在一个模仿自杀高峰期,一般为1~2周。”(68)如果能在这个“模仿自杀高峰期”,对媒体加以正确的引导,必然能减少自杀意图者所获得的死亡暗示,从而有效地实现控制自杀问题。社会局此举出台后,市民怀冰在中央大戏院看完戏后给《申报》写了篇观后感,题为《记中央之〈何必情死〉》。《何必情死》是一部话剧,内容是富家子陈正青与姚韵玉女士的恋爱受到双方家长阻止,二人备受侮辱后产生厌世自杀之心,并相约至黄浦滩头投浦而死。所幸被人劝说才避免了惨剧的发生,与此同时,双方家长也追至浦边,而且准予了他们的自由婚姻,话剧以皆大欢喜收场而非“两家求合葬”的凄婉结局。“正为是剧而来”的怀冰观察到现场观众对于这个话剧的兴趣非常浓厚,而且他认为剧本注重言词,词语又浅显易明易于使人领悟,体现了编者的用心良苦,“此剧在此黄浦自杀潮狂炽之时,正可作为一般厌世主义者之当头棒喝”(69)。可见,利用媒体宣传达到遏制自杀目的的方式,已引起了时人的注意。

6.编制自杀统计

社会局将编制自杀统计作为救济自杀的积极手段,认为“强盛之国家基于健全之社会,欲谋社会之健全当洞悉其病症所在,欲悉社会病症又不得不从统计着手”(70)。自杀作为社会病态之一,如同离婚、盗窃、犯罪、娼妓等一样,“足以影响民族之存亡,人民之生死”(71)。所以“应从调查统计入手,根据事实,参考学理,知其症结所在,以求消患无形,而图社会之健全也”(72)。政府积极作为,上海有了近代以来第一次系统的自杀统计。

社会局将自杀统计纳入到社会病态统计这一大系统之下,统计材料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各法院、公安局、捕房设法搜集到的自杀事件(73),上述部门应将有关自杀、离婚、盗劫、绑架等案件的统计材料按月报送(74)。二、上海收治自杀之各医院按月报告,这些医院主要包括仁济、同仁、同德、宝隆、中国公立、上海及红十字会南北市医院。三、救生局的报告。1928年8月10日,社会局派职员到同仁辅元堂救生局调查,发现“救生局开办已久,成绩可观,但每月报告,除被救者较详外,其余捞获尸首,仅记面目,其地点原因等,均付阙如”(75)。对此,社会局特要求救生局按日详细填写捞救的水上遇难者记录,及时上报(76)。社会局挖掘救生局的行政职能,并融合到应对自杀的措施中。救生局在办理救生事业的过程中最容易接触到自杀案件,尤其是投水自杀的情况。通过“派出巡船,沿江巡逻,遇到有意图自杀者,设法救起,并做初步处理”,到“打捞自杀投水者的尸体,并拍照厝置”,最后“登报打捞情况,详细记述死者情形,候死者家属认尸”等一系列程序,救生局参与到了政府的自杀应对活动中。四、报章中的自杀记载。报纸对于自杀的记载非常全面,不仅有自杀案件的报道(记者所调查的自杀事件详情),而且还刊布些零星的自杀统计(77)。对于自杀调查统计来说,“新闻本身即是社会调查案。因每一段新闻必系调查而来……新闻中关于社会方面之材料是极多的。例如失业、自杀、盗贼、疾病……及其他许多特殊社会现象,如能逐日详加整理,则所得之社会材料必不在少。”(78)(见自杀调查表)

社会局编制自杀统计的目的,是“研究自杀原因及方法以谋补救”(79)。为了挖掘自杀特征,社会局对统计项目做了具体设计。首先,设计了12个自杀原因项,并随实际情况调整。包括生计困难、失恋、堕落、家庭问题、营业失败、疾病、冤抑、遭盗被骗、畏罪、被虐待、其他及不明。到1931年又增加了婚姻问题、口角、羞愤、情死等项,以后基本保持不变(80)。社会局对其中的重点项目予以了解释,“家庭问题者,包括家庭间之争吵、斗气、动武等等”;“被虐待一项,不论被任何人虐待均属之,如养媳被姑虐、婢女被主虐等等”;“营业失败与生计困难二项,似不易分别,但前者原有职业,而后者必失业已久,生计不能维持,以致自杀也”(81)。其次,将自杀方法设计成8个项目,有服毒、自缢、投水、跳楼、自戕、吞金、其他及不明等。第三,依照自杀结果分析,有死、被救及不明3个项目。第四,对自杀者的职业做了五项分类,即学界、商界、劳动界、其他及不明等。到1931年又具体细化,并增加了农人、军警、公务员、小贩、佣役、无业等五项,此后的统计基本沿用这一设计。此外,社会局还调查统计了自杀者的性别。还要特别指出,自1933年,社会局的自杀统计又添设了“自杀者年龄分析”一项,自杀者年龄被分成20岁以下者、21岁至30岁者、31岁至40岁者、41岁至50岁者、51岁至60岁者、60岁以上者及未详7个项目(82)。年龄一项的增加,使人们对30年代上海自杀的认识更加全面。

如何评价社会局编制自杀统计的举措呢?首先,从自杀统计的作用看,社会局希望通过统计来研究自杀等社会病态,以图洞悉病症着手社会建设。通过自杀统计不仅可知社会的缺点,以作为改良社会的根据,而且可知政治设施的利弊,可以作行政上的参考,“防止人民的自杀,当然也是政治施设(设施)之一”(83)。其次,社会局将自杀统计结果在《上海特别市市政周刊》、《上海特别市社会局业务报告》、《社会月刊》(后改为《社会半月刊》)以及《民国日报》和《申报》上予以公布,而且持续了数年之久(后因日本侵华战争而中断过),其开创性、连续性、公开性值得推崇。第三,编制自杀统计是社会局救济自杀的重要一环,社会各界人士对政府发布的统计资料给予特别关注。一方面,依据统计资料人们了解到上海自杀问题的基本情况,并且对自杀的政府应对建言献策,这就达到了政府编制自杀统计的初衷;另一方面,《申报》和《民国日报》之于上海市民的日常生活具有广泛影响,市民从报纸上了解到政府的自杀统计举措,并发表看法,体现了舆论对政府行为的一种监督。

当然,对自杀的调查统计也存在一定缺陷。第一,间接取自各职局的自杀调查材料,均经过了相应机构的取舍,会带有各职局对自杀问题的看法,而取自报章的自杀新闻报道,更是掺杂着记者们的思想,这些间接材料的可信度值得怀疑。如前文说到,公安局的自杀调查只关注伤亡,容易造成混淆中毒与服毒的现象;报纸也会对自杀原因进行片面解读,尤其是在遗书极力美化自杀者时出现偏听情况,即明明是因为失恋、经济困难、考试不合格等消极因素而自杀,却被媒体建构成殉国者、争自由者,这也就是时人所诟病的“沽名钓誉的自杀”。毛起鵕说:“社会病态统计,因系创作,所以内容尚属幼稚,所有材料,都是间接的不是直接的,是其第一个缺点。”(84)按照石涵泽的说法,从各地报纸、杂志、刊物、书籍、警察厅和公安局等搜集来的自杀材料属于间接调查法。除此之外,还应采用直接调查法,即随时准备直接从自杀者(当自杀未遂被救时)、自杀者亲属处调查自杀情况。这就给编制自杀统计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二,就统计项目的设计上,因不够精密而容易降低统计资料的价值。如有关自杀者职业项的设计,1928年下半年的自杀统计中,自杀者的职业项被划分为劳动界、商界、学界、其他和不明五类,而其中不明项竟然达82.6%。不仅项目的分类过于简单,而且不明的情况占了大多数,这就大大限制了自杀真相的解读(85)。至于自杀原因项的设计,也存在一些弊端,社会局在搜集自杀资料时强调,对多种原因致自杀的现象,取其主要原因,事实上现实中的自杀问题极其复杂,很难非常精确地判断自杀者自杀动机的轻重程度。一种自杀既可能是受到甲项原因影响,也可能是乙项的影响,这给自杀原因的分类带来了一定困难,毛起鵕将此概括为第二个缺点“分析的方法过分笼统”。

第三,各部门在配合社会局编制自杀统计时,不同程度地存在不足。以1928年社会局发布8、9两月份自杀统计为例,8月份的自杀总数起初公布为111起,但后来修正为237起,因为某医院迟报而少计36起,又因仁济医院未记录自杀者的详细情形而少统计90起,如果不做修正,漏报的竟然超出了实报的1倍多;而9月份又因为某医院没有详查自杀者的自杀原因和职业,导致这两项统计中的不明数增加。虽然社会局已意识到这些问题,并声明“设法免除此种缺点,以期详密统计”(86),但实际上很难做到十分精确。

如何看待社会局应对自杀问题的举措呢?首先让我们考察政府自杀应对的成效。由于社会局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并进行统筹管理,加上各部门的积极配合,当时的自杀知识为人们所了解,自杀人数开始减少。据统计,在社会局实施自杀应对之后,上海的自杀人数由1928年下半年(8月至12月)的1025人,下降为1929年同期的687人,减幅达33%;而如果以社会局成立算起,1928年度(1928年8月~1929年7月)上海的自杀人数为2327人,至1929年度(1929年8月~1930年7月)自杀人数已经下降到了1850人,社会局实施自杀应对后,减幅达20%(87)。同时,媒体报道中出现了“自杀事件渐见减少”(88)的话语。救生局的捞尸报告也相应下降(89)。由于国民政府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自杀现象未得到蔓延。

正是基于此,毛起鵕才会认为“关于社会风化事项……不从根本问题上研究而徒以取缔为能事,其结果必定是劳而无功的。但是从社会局之救济自杀风气的办法,可以说是有科学的价值”。较之其他改良社会风化的活动,毛对社会局的自杀应对予以了充分肯定。在他看来,“整个的青年生计问题,原非一个地方的一个小小的行政机关所能解决,然其能从消极的和心理的方面图谋预防的设计,是其最聪敏之处”(90)。社会局把应对自杀问题纳入到改良社会风气方面,从正人心角度入手来解决这一社会病态现象,不无可取之处。曾有人在《上海特别市市政周刊》上发表有关自杀与离婚的短评,认为自杀与离婚是反常的事情,社会上反常的事情越多,则社会越不健全。在不健全的社会里,物质的建设无论多么齐全,社会基础都不能巩固。于是他得出结论,“故物质的建设,尚可稍待,而心性的建设,则不可须臾缓也”。他认为,“所谓心性的建设,最要者莫如正人心,挽颓俗”。也就是说如自杀与离婚一类有碍社会风气的“颓俗”,作为“心性建设”的关键部分,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对于市政府而言应当“治标与治本并重,所谓教育问题,维持风化问题,民生问题,皆将兼筹并顾”(91)。

自杀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病态现象,“对于一个普通的地方政府而言,干预自杀的任务不能归给任何一个既有的政府部门”(92)。这也就导致了政府自杀应对必然面临的困境,对于上海特别市社会局而言,由于应对自杀之类的公益社会事业基本属于草创,最大的困境在于人才缺失和经费不足。因人才缺失,导致“种种设施,只有凭着自己的聪敏发明出来,本着创造的热诚进行下去,一遇窒碍之处,马上就停止进行,又或改变方针”(93)。经费不足,则不仅造成了难以网罗优秀人才的现象,而且一些需要筹设的项目也受到资金短缺的限制。因此,政府部门应对自杀问题必须尽可能地协调多个机构和相关社会组织,只有合作才能有效地实施各项应对自杀问题的举措。鉴于此,社会局联合了教育局、公安局、公用局、救生局等政府职能部门积极应对自杀问题。教育局配合社会局开展自杀应对,借助教育的方式,进行社会风俗的改良;公安局在配合社会局的同时,依据自己的职能性质,处理自杀案件,惩恶扬善的精神得到张扬;救生局响应社会局,完善搜救自杀者的程序。

虽然这些举措有治标与治本之分,且细节处理上或多或少存在不足之处,但作为中国政府首次应对自杀问题,具有开创性意义。各部门通力合作,不仅使社会局的自杀应对举措得到了有效实施,而且也相应地锻炼了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能力;各机关依据自己的职权范围,积极应对自杀问题,不但让市民看到了当局应对自杀问题的决心,也看到了当局希望通过解决自杀这一社会病态问题,稳定处于人心惶惶状况的社会秩序,以便开展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建设;同时,当局在处理自杀问题时,极力树立一个有活力有精神的新形象,力求增加民众对政府的信任,进而使民众团结到政府周围,对社会建设建言献策。从当时的情况看,就自杀问题而言,民众与政府之间的这种互动,开始表现出积极的倾向。

注释:

①上海特别市政府编:《上海市政概要(1934)》,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42辑》(419~420册),台北,文海出版社1988年影印本,第42~89页。

②《上海特别市社会局业务报告》第1期,第289页,中国国家图书馆·中国国家数字图书馆网:http://res4.nlc.gov.cn/home/index.trs?channelid=19,2012-10-31。(上海特别市政府社会局成立后,为了让市民了解、支持社会局,进而“通力合作”,便把其半年内所办理的业务分类编辑“报告以市民”,1928年年底社会局发布了第1期《业务报告》即1928年8~12月间的业务)

③刘喜元:《试论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上海的自杀预防与救济机制》,《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

④毛起鵕:《上海市之社会事业》,中国社会学社编:《中国人口问题》,上海世界书局1932年版,第397页。

⑤⑧⑨《救济投浦自杀问题》,《申报》,1928年8月10日,第15版。

⑥《上海特别市社会局业务报告》第1期,第284页。

⑦《上海市政府第75~90次市政会议议事录汇编》第1

⑩石泽涵:《自杀问题》,华通书局1930年版,第66页。

(11)毛起鵕:《上海市之社会事业》,第398~399页。

(12)《吴依沧先生之国民党现状报告》,广州《民国日报》,1927年1月15日,转引自王奇生:《党员、党权与党争——1924~1949年中国国民党的组织形态》,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版,第30页。

(13)《救济革命青年并量才录用案》,《申报》,1928年8月8日,第22版。

(14)缦符:《献给苦闷的青年》,上海《民国日报》,1929年5月21日,“觉悟”。

(15)(18)《伦常之变欲问江波:何必自杀!何必自杀!》,上海《民国日报》,1928年9月7日,第4张第2版。

(16)《女子职业问题:诚难解决何必轻生》,上海《民国日报》,1928年10月28日,第4张第2版。

(17)1928年《民国日报》所报道的30起自杀事件中,有11例因警士及时发现而避免了自杀惨案,在《申报》所报道的354起自杀事件中也有54例。警士及时发现和第一时间的施救使得这些企图自杀者幸免于难。

(19)《上海特别市公安局业务纪要(二)》,张研、孙燕京主编:《民国史料丛刊》(202册),大象出版社2009年版,第225页。

(20)《徘徊江畔果欲何为?幸而警士问得早,否则又发生惨案》,《申报》,1928年8月7日,第15版。

(21)(23)(24)《上海特别市公安局业务纪要》(一),张研、孙燕京主编:《民国史料丛刊》(201册),大象出版社2009年版,第155、166、165页。

(22)《上海特别市公安局业务纪要》(二),第227页。

(25)《警察注意投浦者》,《申报》,1928年11月30日,第15版。

(26)上海特别市市政府秘书处编:《上海特别市行政统计概要(1927年度)》,张研、孙燕京主编:《民国史料丛刊》(162册),大象出版社2009年版,第158页。

(27)上海特别市市政府秘书处编:《上海特别市行政统计概要(1929年度)》,张研、孙燕京主编:《民国史料丛刊》(162册),第398页。

(28)(29)上海特别市政府编:《上海市政概要(1934)》第7、6页。

(30)吴飞:《自杀作为中国问题》,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5页。

(31)上海特别市市政府秘书处编:《上海特别市行政统计概要(1929年度)》,第437页。

(32)1929年7月~12月自杀人数为943人,1930年1月至6月自杀人数为941人(见上海特别市政府编:《上海市政概要(1934)》,第45~53页)。

(33)这10例分别是3月22日报道的马振华、4月22日张永倍、6月9日吴淑英、8月2日萧士澄、8月3日石菊生、8月12日张丽美、9月6日杨翠仙、9月7日张存生、10月10日李施氏、10月28日陆丽芬(据1928年上海《民国日报》整理)。

(34)《申报》投水自杀新闻报道中有8例投水者,与《民国日报》的报道相同(据1928年《申报》整理得出)。

(35)石涵泽:《自杀问题》,第129~130页。

(36)《死不得的快回头去 防止投水自杀的标语》,《申报》,1928年11月16日,第15版;《死不得的快回头去 防止投水自杀的标语》,上海《民国日报》,1928年11月16日,第3张第1版。

(37)(38)(40)《上海特别市社会局业务报告》第1期,第285页。

(39)在《民国日报》和《申报》报道中,“后一路人飞步拦阻”被表述是“后一警士呼阻止”,实际上,自杀警告牌上的图画确为“一警士”,社会局的官方文本《业务报告》第1期中写作“一路人”,是希望全民参与自杀应对而不限于警士。

(41)《市社会局警告自杀:树立第二批警告牌》,《申报》,1929年5月18日,第16版;《一念及自杀之痛苦,未有不废然而返:市社会局树自杀警告牌》,上海《民国日报》,1929年5月18日,第3张第4版。

(42)《上海特别市社会局业务报告》第1期,第285页。

(43)上海特别市政府编:《上海市政概要(1934)》,第15页。

(44)《上海特别市公安局业务纪要(一)》,第152页。

(45)《一念及自杀之痛苦,未有不废然而返:市社会局树自杀警告牌》,上海《民国日报》,1929年5月18日,第3张第4版。

(46)曾也鲁:《强奸自杀与社会》,上海《民国日报》,1928年8月20日,第3张第4版。

(47)石涵泽:《自杀问题》,第179页。

(48)《救济投浦自杀问题》;《生命的价值何等重大》,上海《民国日报》,1928年8月10日,第4张第2版。

(49)《处处愤荆棘而出此》,上海《民国日报》,1928年10月26日,第4张第2版。

(50)(61)赓夔:《吴和翠的死》,上海《民国日报》,1928年7月7日,第5张第1版。

(51)(55)(56)(62)《生命的价值何等重大》,上海《民国日报》,1928年8月10日,第4张第2版。

(52)(53)(54)(58)(64)《上海特别市社会局业务报告》第1期,第284、285、286、284~285、285页。

(57)《救济投浦自杀问题》,上海《民国日报》,1928年8月10日,第1张第2版。

(59)埃米尔·迪尔凯姆著,冯韵文译:《自杀论》,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406页。

(60)(63)罗斯著,秦志勇等译:《社会控制》,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9、72页。

(65)《禁止排演自杀新剧》,上海《民国日报》,1928年8月12日,第4张第4版;《社会局禁止排演自杀新剧》,《申报》,1928年8月18日,第15版。

(66)马振华情死事件,指1928年3月17日马振华因未婚夫汪世昌怀疑其非处女,而投浦自尽。马振华自杀后,《时报》、《时事新报》的记者从同仁辅元堂救生局处得悉并以敏锐的嗅觉预测事件的轰动价值,于18日最先曝光这起事件,随后沪上各大报纸和部分异地报纸争相报道,《民国日报》的编辑在副刊《青年妇女》上特别开辟了专号,供民众讨论,这场讨论一直从3月底持续到整个4月份。

(67)(70)(74)《上海特别市社会局业务报告》,第1期,第284、286、286页。

(68)刘雁书、肖水源:《自杀事件的媒体报道对人群自杀行为的影响》,《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07年第21卷第5期。

(69)怀冰:《记中央之“何必情死”》,《申报》,1928年9月4日,第21版。

(71)陈毅夫:《社会调查与统计学》,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179页。

(72)《社会局办理公益事业之方针》,上海《民国日报》,1928年8月19日,第4张第2版。

(73)《救济自杀之方针:将编制自杀统计 并研究自杀原因 市社会局已着手调查》,上海《民国日报》,1928年8月11日,第4版。

(75)《救济自杀之方针:将编制自杀统计 并研究自杀原因 市社会局已着手调查》。

(76)《上海特别市社会局业务报告》第1期,第286页。

(77)《民国日报》记者曾依据自己的采访调查情况,对1928年7月18日上海社会发生的恶性事件进行统计,“盗劫案,4件;绑案,3件;汽车伤人案,3件;奸淫案,2件;骗诈案,4件;自杀案,3件。”(《昨日之上海社会》,《民国日报》1928年7月19日,第4张第1版)

(78)陈毅夫:《社会调查与统计学》,第46页。

(79)(81)《市社会局发表八月份自杀统计》,上海《民国日报》,1928年9月18日,第3张第2版。

(80)据《上海特别市社会局业务报告》第二至七期整理(第二、三期合刊,上海档案馆藏档案,档案号:Y2—1—661;第四、五期合刊,档案号:Y2—1—662;第六、七期合刊,档案号:Y2—1—663)。

(82)上海特别市政府编:《上海市政概要(1934)》,第64~65页。

(83)梁振贤:《自杀统计之研究》,《统计月报》1929年第1卷第9期,第21~23页。

(84)(90)毛起鵕:《上海市之社会事业》,第421、418~419页。

(85)石涵泽:《自杀问题》,第107~108页。

(86)《社会局编制九月份自杀统计》,上海《民国日报》,1928年10月18日,第3张第2版。

(87)据《上海特别市社会局业务报告》第一至五期整理得出。

(88)《本埠自杀事件渐见减少》,上海《民国日报》,1928年12月16日,第3张第2版。

(89)《历年浦江中捞获尸身比较》,《申报》,1928年8月23日,第15版。

(91)钧:《自杀与离婚》,《上海特别市市政周刊》1928年第52期。

(92)吴飞:《自杀作为中国问题》,第68页。

(93)毛起鵕:《上海市之社会事业》,第4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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