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不良资产回收率的影响因素_回收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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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收率影响因素的一般讨论

影响NPAs回收率的因素很多,但大体可以分为如下四类:NPAs自身因素、债务企业自身因素、AMCs自身因素、处置环境因素。

各因素的影响机理如下:

1.贷款方式。贷款方式一般分为信用、保证、抵押和质押四种形式。通常,这四种方式对债权人的利益保障程度是不同的,信用的保障程度最低,保证较高,抵押更高,而质押最高。可以合理预期,在发生NPAs后,有较高保障程度的贷款其回收率也应较高。

2.贷款本金。粗略分析,贷款本金似乎影响回收金额,而不应该影响回收率,但是该指标同时也是一个反映银行放贷谨慎程度的指标。银行放贷的谨慎程度严格说是与银行管理体制及其内部管理制度相关联的。这种谨慎性不仅表现在对贷款企业的选择、项目的评估以及后续的监督管理上,还表现在对既定企业与项目的贷款数量上。贷款数目越大,银行应该越谨慎,各类风险管理措施也应越严格,这样NPAs发生的概率就应降低,即使发生了NPAs,其损失也应该较小。所以,我们可以合理预期,贷款本金越大,其回收率也应该较高。

3.企业债务保证能力。对企业的债务保证能力可以有多种指标进行衡量,最常用的当属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率越高,一定资产所担负的债务压力就越大,企业还债能力就越差。同时由于企业的负债来源可能有多种途径,对特定的某一债权人来说,资产负债率越高,对自己的保证程度就越差。所以可以预期,资产负债率与NPAs回收率之间应成负向关系。此外,在企业处于非持续经营时期,企业现有资产的变现价值就成了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基础。当然其全部变现价值并不一定都会用于偿还某个特定的债权人,但二者的关系还应当是成正相关的。所以我们同时也预期企业的偿债能力与NPAs回收率之间成正相关关系。

4.企业规模。企业的规模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指标,规模可以代表企业的发展、企业的竞争力、企业的实力等方面。可以预期一个企业的规模越大,其融通各项资源、调剂各类负债的能力会增强,同时规模越大的企业相对来说其信誉也更有保证,从而对债权人的保障程度也会相应增大。一旦发生还贷压力,其可采取的筹资途径也可能有多种,AMCs对该类企业的NPAs的回收率也应该较大。

5.企业所有制。四家AMCs所对应的银行都是国有体制,受传统体制影响,长期以来,银行的贷款对象主要是国有企业。但是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之间的关系一直不是纯粹的商业化关系,且由于二者各自的预算软约束,企业对银行是能贷则贷,银行对企业则是重贷轻收。目前的NPAs多数就是该体制下运行的必然结果。我们预期,企业的国有性质对AMCs的NPAs回收率会有负面影响。

6.企业所处行业。不同的行业一方面代表了企业的不同发展潜力,另一方面,行业性质的差异也导致不同的企业有机构成不同,有形和无形资产的比例不同,可以用于抵押的资产不同。所以不同行业的企业在面临还贷压力时,债权人可执行的资产及其变现程度不同,从而对债权人会有不同的保障能力。我们预期,不同行业企业的NPAs回收率应该有所差别,特别是那些可执行资产较多、资产通用性较广的企业,比如房地产行业的企业,一旦发生坏账,也应该有较高的回收率。

7.企业运营状况。企业只有不停地运营,才会加快资产的周转和增值,同时其资产也只有在持续经营时,才会具有以其未来现金流量计量的价值。若是企业不能维持正常经营,处于关停甚至破产的阶段,一方面企业筹集资金的来源枯竭,周转余地减小,另一方面,本身也不能再产生资金流入,对债权人的保障程度会骤然下降。我们预期,随着企业运营情况的逐步恶化,NPAs回收率的水平也将越低。

8.企业所处区位条件。不同的地区和城市,其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企业的聚集度不同,有意愿购买NPAs的企业和个人及其购买力就会不同,也就是说,在一定的NPAs供给条件下,需求会不同。而需求的变化自然会导致NPAs处置价格的不同。我们预期越是经济发达的地方,其需求越大,相应NPAs的回收率也就越高。

9.AMCs对NPAs的不同处置方式。目前,我国AMCs对NPAs的处置在实务中主要有两类方式,一类是按照处置时是否打包,分为打包处置与非打包处置两种方式;一类是针对具体的债权分别采取的具体处置方式,主要有拍卖竞价、债权转让、折扣变现、以物抵债、诉讼(包括风险代理)和破产等六种形式。对于前者,由于打包处置类似于“批发”业务,处置价格自然会有所降低,回收率也会相应降低;而对于后者,由于不同的具体处置方式各有其适用条件,某些处置方式(如破产与诉讼等)还有可能是AMCs的无奈选择,其处置过程也基本不处于AMCs的掌控之下,所以不同的处置方式必然带来不同的回收率。作为AMCs,其理智的选择应是在各种不同的处置方式中选择回收率最大的处置方式。

10.当地政府干预。由于国有企业普遍承担着社会、甚至政治功能,为保持稳定和维护职工利益,AMCs在处置该类企业的NPAs时,往往会受到来自政府的各种干预。同时,鉴于AMCs对NPAs的处置对企业和当地经济、社会可能产生影响,当地政府似乎又有可能积极出面协调,谋求NPAs处置的妥善解决。不可否认,各地在向市场化转轨的进程中,其政府的干预程度是不同的。可以预期,政府干预对NPAs处置回收率将产生影响,但方向难以确定。

11.当地法治水平。当债务企业与AMCs不能达成和解、甚至主观上缺乏还款意愿时,NPAs的处置就需要借助于法律手段了,当地法治水平如何直接关系到债权的主张与执行。所以我们预期,法治水平高的地方,其NPAs回收率也应相对较高。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方法

本文旨在探讨影响NPAs回收率的影响因素,根据问题性质,选取实证研究的方法。具体步骤是:首先对样本不同特征的频率分布进行描述性统计;在此基础上对有关影响因素(解释变量)进行方差分析,看不同类别样本企业的NPAs回收率之间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初步识别影响回收率的具体因素;最后将初步确定的主要影响因素统一纳入多元回归模型进行分析,验证和再次识别主要影响因素。

(二)数据采源与样本选取

截至目前,有关NPAs处置的相关详细资料并没有全部公开,我们在研究过程中的数据也主要来源于AMCs的内部报告资料。尽管如此,相当一部分NPAs处置的资料也并不完全,最后,我们在所收集到的处置案例中,选出了数据相对完整的252个处置案例作为我们研究的全部样本。数据分析通过SPSS统计软件进行。

对于处置环境因素的取得,我们直接采用了樊纲和王小鲁(2004)编制的中国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数据及其子数据。樊纲和王小鲁(2004)编制中国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的指标涉及五个方面,分别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产品市场的发育程度、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以及市场中介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其中,第一个方面和第五个方面与本文所要研究的处置环境有关,分别代表了各地区的政府干预程度以及法治水平。因此,我们将樊纲和王小鲁(2004)提供的各地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得分以及市场中介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得分,分别作为本文中各地区的政府干预指数以及法治水平指数,从而获得各地区处置环境数据。由于研究样本处置时间多分布于2003~2003年,我们采用了樊纲和王小鲁(2004)报告的2000~2002年三个年度的平均值数据。在分析中,我们将各处置样本所处地区的政府干预指数与法治水平指数,以中位数为基准划分为二分变量,即政府干预度较高地区与较低地区、法治水平较高地区与较低地区。

(三)变量设计

根据前文对NPAs回收率影响因素的理论分析与假设,我们在具体进行描述性统计与方差分析之后,将可以取得的变量尽量予以合并与简化,最后确定了进入回归模型的解释变量。具体参见表11。

三、影响因素识别与分析

(一)样本的描述性统计与方差分析

首先,我们对定性变量进行样本频率分布与方差分析,目的是分类认识样本的分布特征,并分析不同类别NPAs回收率之间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初步识别影响回收率的具体因素。

1.从不同贷款方式来分析,在全部样本企业中,信用贷款为最多,所占比例为47.22%,而其回收率也最低,为12.19%。其次为抵押贷款,所占比例为30.16%,但其回收率最高,达21.08%。再次为担保贷款,样本比例为21.83%,回收率为20.10%。而质押仅有两家企业,但其回收率却低于抵押与保证贷款方式,这与我们前面的分析不同,其原因应是样本量太少、没有代表性的缘故。见表1。单因素方差分析的结果表明,企业的不同贷款方式对回收率产生了显著影响,至少一种方式与其他方式的回收率之间存在着显著差异。进一步利用LSD(Least Significant Difference)法对不同类别的样本组之间进行多重比较,结果发现信用贷款方式与其他方式之间存在着显著差别。

2.从样本企业的所有制形式看,国营企业与集体企业占绝大多数,二者样本数量之和为208,所占比例达82.5%,但该类企业的回收率却很低,均值分别为15.6%与13.0%,低于全部样本的平均值16.65%。而其他形式的企业虽然所占样本总量的比例低(合计为17.5%),但其回收率的均值却高于全部样本的均值。见表2。单因素方差分析的结果表明,所有制变量的不同形式对回收率产生了显著影响,至少一种所有制形式的样本企业与其他形式的样本企业的回收率之间存在着显著差异。进一步利用LSD法对不同所有制形式的样本组之间进行多重比较,发现国营企业组、集体企业组与另外其他三组间存在着显著差别。这可能是由于国营企业与集体企业作为国有企业具有类似的特征,与其他形式的企业表现出了系统性的差异。

3.从样本企业的行业分布来看,工业企业居多(43.65%),商业企业次之(25.79),但除了房地产类企业的回收率(27.59%)高于全部样本的平均回收率外,其他各类行业的回收率都在15%左右,全部小于总体样本的平均回收率(16.65%)。见表3。单因素方差分析的结果表明,不同行业对回收率产生了显著影响,至少一种行业的样本企业与其他行业的样本企业的回收率之间存在着显著差异。进一步利用LSD法对不同行业的样本组之间进行多重比较,发现房地产类企业组与另外其他四组间存在着显著差别。

4.从样本企业的不同运行状况来看,大多数企业都处于半关停、关停或破产状况,只有31家企业(占全部样本的12.30%)在维持正常经营。从回收率上可以明显看出,随着企业经营状况的不断恶化,其回收率也逐步降低,当企业维持正常经营时,其回收率高达33.14%。而当企业处于其他运营状态时则回收率都要小于全部样本回收率的平均值(见表4)。单因素方差分析的结果表明,运行状况变量的不同状态对回收率产生了显著影响,至少一种运营状况的样本企业与其他形式的样本企业的回收率之间存在着显著差异。LSD法对不同所有制形式的样本组之间进行多重比较的结果,表明维持经营状况的样本组与其他三种状态组之间存在着显著差别。

5.从样本企业所处的不同区位来看,有四分之一的,样本企业坐落在省会城市或者是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三分之一的企业坐落在县级城市或是乡镇与乡村之中,其他的41%左右的企业坐落在地市级城市中。各类企业的资产回收率也显示出了系统性的差异,省会城市或者是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的企业的回收率最高为24.57%,超过了16.65%的样本总体平均值,而其他样本组则都低于平均值。见表5。单因素方差分析的结果表明,企业的不同区位对回收率产生了显著影响,至少一种区位中的样本企业与其他区位中的样本企业的回收率之间存在着显著差异。LSD法对不同区位的样本组之间进行多重比较的结果表明省会、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样本组与其他两种样本组之间存在着显著差别。

6.从NPAs的具体处置方式看,拍卖竞价方式为最多,约占三分之一。债权转让方式次之,为27.78%,而诉讼、以物抵债与破产方式较少,分别不足样本总数的10%。就回收率看,以物抵债方式为最高,达40.22%,诉讼(包括风险代理)方式次之,为24.85%,其他几种方式则全部低于样本总体的平均回收率,且以破产方式的回收率为最低,仅为6.90%。见表6。单因素方差分析的结果表明,不同处置方式对回收率产生了较为显著的影响,至少一种具体处置方式与其他处理方式之间存在着显著差异。进一步利用LSD法对不同的样本组之间进行多重比较,结果发现以物抵债方式与其他方式之间存在着显著差别,诉讼方式与其他方式之间存在着显著差异,破产方式与折扣变现、涉讼与以物抵债方式之间存在着显著差异。

7.从是否打包处置的角度来看,只有37个样本采取了打包处置的方式,其回收率的均值为10.11%,小于占样本总数85.32%的非打包处置的企业的回收率(17.78%),也小于全部样本回收率的平均值,两种方式之间存在着显著差异,结果见表7。

8.从NPAs处置地区的政府干预程度看,回收率在较高干预程度地区与较低干预程度地区的差异并不明显,结果见表8。

9.从NPAs处置地区的法治水平看,回收率在较高法治水平地区与较低法治水平地区的差异也不明显,结果见表9。

其次,我们对有关数值型变量进行了简单的描述性统计,该统计量表明,除了因变量之外,样本企业在各个数值型解释变量上差异较大,结果见表10。

(二)多元回归分析

经过描述性统计与单变量的方差分析,我们初步确定了一些影响NPAs回收率的因素,但回收率的大小是多个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因此我们仍有必要考察多变量的回归分析。

1.解释变量设计与说明。在进行多元回归分析时,我们考虑前文的分析结果,具体确定解释变量如表11所示。

2.多元回归结果。如表12所示。

回归结果总的来说比较理想,模型的拟合优度达到60%,具有较强的解释力。模型结果显示:

(1)就NPAs自身因素而言。企业贷款方式与NPAs回收率的关系正如预期的那样,担保比信用方式有着更高的保证程度,二者在10%的水平上表现出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相伴概率为0.063)。结合描述性统计与方差分析,在担保内部,保证、抵押与质押三种具体方式的差异则不大。

贷款本金因素与预期分析的结果相反,不仅没有与NPAs回收率表现出正相关关系,反而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呈现出高度的负相关(相伴概率为0.000)。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初银行发放贷款时,对于大额的贷款项目并没有进行谨慎调查或后期跟踪管理不够,风险意识不高,贷款越多坏账越多的现象比较普遍。这种情况的一个可能解释是,我国社会信用环境较差,许多NPAs的产生得自于企业的信用风险,企业贷款金额较小相对于贷款金额较大时“赖账”的成本相对更高而收益相对更低,这样,较小金额贷款的债务人还款积极性反而更高。

(2)就债务企业自身因素而言。资产负债率因素与NPAs回收率虽然与前文理论分析相反,但不显著,相伴概率高达0.559,基本可以忽略该因素的影响。

另一个反映企业债务保证能力的指标——偿债能力,则与NPAs回收率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相伴概率为0.000,与预期相一致。

反映企业规模的总资产因素与NPAs回收率正相关,显著性水平达到1%(相伴概率为0.001),这与前文的理论分析以及方差分析结论相一致,反映了企业规模越大,债务保证程度越大的倾向。

在企业所有制因素方面,国有体制背景的企业其NPAs回收率在1%的水平上(相伴概率为0.002)显著低于非国有企业,与预期一致,其与回收率成负相关关系。这在某种意义上不仅反映了国有企业长期以来的预算软约束以及落后的治理结构、低下的管理水平、陈旧的技术设备、冗员、政治考虑等因素对债务偿还能力的综合制约影响,而且从侧面也反映了长期以来银行对非国有企业贷款的歧视性政策不仅损失了可能的更加稳定的回报,也给自身的经营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就行业因素分析,与描述性统计及方差分析结果稍有不同,房地产行业的回收率虽然高于其他行业,但差异并不是很显著(相伴概率为0.173)。

从企业运营状况来看,与预期相一致,越是经营状况好的企业,相应的NPAs回收率也高,该因素与回收率在1%水平上(相伴概率为0.000)显著正相关。

企业所处区位条件因素的影响,虽然与预期一样是正相关关系,但并不显著,相伴概率为0.772。与描述性统计及方差分析结果也稍有不同。

(3)就AMCs自身因素而言。从是否打包出售看,打包方式与预期虽然相一致成负相关关系,但并不显著(相伴概率为0.628),反映了AMCs在打包处置NPAs时,没有发生显著的折扣,处置具有较高效率。

从具体处置方式来看,与破产方式相比较,其他五种处置方式下的回收率均有显著提高(显著性水平均为1%),其中,从拍卖竞价、债权转让、折扣变现、诉讼代理到以物抵债,处置回收率渐次提高,最高的以物抵债方式比破产方式高28%。破产方式下回收率最低,与大部分国有企业欠账太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根本无法偿还债权人债务的实际情况也相吻合。结合描述性统计及方差分析结果,除破产与以资抵债方式外,其他几种方式没有显著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拍卖竞价在除破产外的处置方式中回收率最低,预示了由于NPAs处置市场的不发达,拍卖并没有取得较好的效果。

(4)就处置环境因素而言。处置地区的政府干预因素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与NPAs回收率呈正相关关系(相伴概率为0.074)。显示了地方政府对作为中央企业的AMCs的NPAs处置工作,给予了更多的积极支持和配合,而不是借口债务企业的困难“纵容逃债”。

相比政府干预的影响,处置地区的法治水平则显示了另一番情景,与我们的预期相反:法治水平高反而回收率低(尽管不显著,相伴概率为0.537)。我们猜想可能与诉讼和破产方式样本量较小(两类样本仅34个,占全部样本量的13%)有一定关系。另外,我们对该变量的确定是依据樊纲和王小鲁(2004)的研究成果,他们研究中给出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得分以及市场中介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得分,在本文中界定为相应的政府干预指数与法治水平指数,这与NPAs实际处置中面临的环境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

四、研究结论与局限性

本文收集了252个样本,对AMCs处置NPAs回收率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结果发现,总体上NPAs自身因素、债务企业自身因素、AMCs自身因素、处置环境因素都对NPAs回收率有重要影响。具体而言,贷款方式、贷款本金、企业偿债能力、企业规模以及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具体处置方式、政府干预都对NPAs回收率有显著影响,企业所处行业特性虽有较大影响,但不是很显著。而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与企业所处的区域位置、资产管理公司的打包处置、处置地区的法治水平则对回收率没有显著影响。

研究结果还可能预示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贷款本金的大小与回收率成负向显著关系反映出银行放贷过程中的谨慎性程度较低、项目的后续风险管理水平较差。同时也可能存在贷款企业“虱子多了不痒”,欠款数额越大其“违约赖账”收益也越大的情景,贷款本金小虽然管理成本相对较高,但当发生不良问题,其回收率反而较高;二是银行贷款给国有企业的风险高于非国有企业,对非国有企业贷款的“歧视”换来了“损失”;三是在处置NPAs时采取打包销售的方式不仅提高了处置效率,而且并没有以扩大损益为代价,打包处置取得了较高的回收率;四是破产处置方式下的回收率都显著低于其他具体处置方式,提示AMCs在处置NPAs实务中应尽量避免采用破产方式。另外,拍卖竞价方式虽然可以促进交易的透明化并能有效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能够很好地满足审计监察部门的要求,因而备受AMCs的青睐,但在现阶段这种处置方式并没有取得相对更高的回收率,需要进一步完善;六是鉴于政府干预对AMCs处置NPAs的积极影响,AMCs应尽量多地发挥当地政府的协调作用,营造一个相对宽松的处置环境。

本文的局限性主要在于获取资料的不完全性,比如在考虑采取何种处置方式(进而影响到NPAs的回收率)时,企业的长期发展能力是一个重要的指标,但由于找不到关于企业的较长时期的时间序列资料,这类指标未能纳入模型之中。另外,对于AMCs自身因素,我们也未能考虑激励机制及其对处置人员主观努力程度的影响,而这也是决定NPAs处置回收率高低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些缺陷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本文的说理程度。但我们认为,仅就可获得的资料和对我国AMCs总体而言,本文在相当程度上可以解释NPAs回收率的重要影响因素。我们期待着在资料更加完备的时候,对该问题可以更加全面、更加深入地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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