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担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可持续发展论文,信用担保论文,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信用贷款担保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一种制度安排,扮演着转换信用关系和弥补信用缺陷的重要作用。严格意义上的信用贷款担保,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之间完全建立在一种信用关系上,担保公司承担着高风险。担保公司如何在规避和降低银行风险的同时维持自身正常运转,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信用贷款担保产生的特殊原因
信用贷款是凭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信用贷款产生的基础是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信用关系的确立。在正常信用关系下,借款人除了提供信用外,不需要提供诸如财产抵押、物质担保等,就可以获得所需资金。借款人如果在贷款时,还需要向贷款人提供信用之外的其他保证,这种贷款关系已经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信用贷款。信用贷款担保,从贷款人、借款人和担保人三个主体之间关系分析,实际上是将本应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建立的信用关系,转称为担保公司与债务人之间的信用关系。债权人因担保公司的介入,降低甚至规避了因信用问题产生的难以预期的风险,使金融机构愿意向需要资金的企业贷款。
既然信用贷款担保就是承接金融机构不愿意承担的风险,那么,一定有某种动因吸引资金从事这一业务。从我国担保公司产生的原因分析,之所以有投资人愿意介入这一领域,无非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理由:一是担保可以收取担保费,它本来就是市场经济中的一项经营业务,担保公司可以通过收取担保费维持公司营运;二是在融资中,信用体系或多或少会存在某种缺陷和盲区,而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必然要设法弥补这种缺陷,建立担保机构克服信用盲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搭桥,成为支持企业发展的一种有效手段。当然,在目前担保收费受到政府严格控制,社会诚信体系尚不健全的条件下,担保收益与风险是严重不对称的,受盈利导向的资金进入担保业的积极性并不高,因此,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向担保业注入资金,就成为担保业投资的主要资金来源。
在我国,政府投资担保业务有两种主要形式:一种是政府直接设立国有担保机构,如各地建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基金等;另一种则是政府和其他非政府主体共同投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等。无论采取哪种形式,政府都是主要的投资主体。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与担保的公益性与社会效益是分不开的。目前,我国金融体系正处于向市场转轨过程中,在资金供给中居垄断地位的公有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市场化的改革任务远未完成。一方面,由于银行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经营的动力和压力明显不足,银行的贷款以风险控制为主要目标,再加上中小企业贷款成本高的因素,一般不愿意向中小企业贷款。另一方面,中小企业本身信用能力低,又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或低押以弥补信用不足。上述两方面原因,造成了中小企业普遍贷款难。但是,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是当前中国经济中最活跃的经济细胞,特别是在县域经济中,中小企业扮演着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是当地新的经济增长点。没有中小企业的发展,就不会有这些地方的工业化,不会有促进经济发展的基础。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必然成为这些地方经济工作的重点。而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最紧迫的任务是解决贷款难,即在现有金融体制框架下,尽可能为中小企业开辟一条信贷支持的通道。无疑,在我国金融体制和信用体系尚未真正形成的条件下,担保更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政府设立的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出现,间接地支持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因为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通过银行信贷审查的项目作信用担保,当出现风险时,担保公司可以按约定承担损失,规避和降低了银行的信贷风险,使银行对被担保企业贷款的积极性提高,更多的企业因此可以从银行获得及时的资金支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担保已经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现象。为了规范各种担保行为,我国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在信用贷款担保方面,原国家经贸委出台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试点自1998年起步后,发展比较迅速。据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及人民银行3家联合进行的最新问卷调查显示,除西藏、宁夏、新疆外,上报的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目前已有582家,担保资金共177亿元,担保总额为431亿元。2003年正式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又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该法的推行将进一步加快信用担保业的发展。
二、信用贷款担保公司的体制和运行机制
信用贷款担保机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是由担保机构的性质决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担保机构由地市、省、国家三级机构组成,其业务由担保与再担保两部分构成,担保机构以地市为基础组建,再担保以省为基础组建。以辖区内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地市担保机构,属于本文讨论的范围。由于试点意见明确这类机构创办初期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资金和业务经费以政府预算资助和资产划拨为主,担保费收入为辅,因此,这类担保机构具有明显的公益性质。至于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商业担保机构和企业互助担保机构,试点意见认为它只是担保体系的补充,各类商业性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可参照试点意见执行。对于政府投入为主的担保机构,在组织形式上,试点意见规定可选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企业法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事业法人)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议(社团法人)三种形式。
对我国各种担保机构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信用担保机构按投资来源可分为三种主要类型:一是以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的国有独资担保机构,二是由中小企业自发组建的互助型担保机构,三是由企业或个人出资组建的商业型担保机构。前面提到,政府是目前担保资金的主要提供者,相应的,国有性质的担保机构占的比重最大。截至2001年底,我国共有担保机构507家,其中,政府完全出资的有181家,参与出资的有200家,民间出资的有126家。按法人形态划分,公司制有337家,事业单位107家,社团60家。507家担保机构共筹集担保资金155.3亿元,其中政府投入90.4亿元,占58.2%;民间投入65亿元。累计担保企业17897户,笔数达35312笔,担保总额393亿元。507家担保机构共实现收入7.2亿元,其中保费收入3.3亿元;实现利润2.1亿元。由于担保机构的资金大多来源于政府拨款,政策性担保的特征非常明显,许多机构是以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法人形式组建,即使按公司设立的机构,也没有完全按公司机制运行。在这种体制下,尽管许多地方提出担保机构要建立“政策性基金、法人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机制,但由于担保机构的定位面临着公益性与商业性的矛盾。要将公益性变为商业性,将政府单纯的投入变为政策性的扶持和资金补助,需要许多条件,在条件没有成熟以前,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很难建立。因此,低回报和高风险的担保机构,如果缺乏政府资金的不断补充,普遍不可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当然,担保的公益性,决定了担保机构即使完全按市场化体制运行,也需要政府的政策甚至资金扶持。但是,政府对担保机构的资金支持,完全可以由更多注资变为少量补助,以减轻政府负担和提高担保机构的效率;由更多的直接财政拨款变为依靠政策支持。目前,有的地方提出建立有限补偿机制,政府对担保企业的支持,采取引导性、鼓励性和补偿性结合的办法。如果按照这种机制运行,担保机构需要建立与此适应的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的公司体制和运行机制,成为担保机构改革的必然选择。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看,政府投资的信用担保机构,向公司体制过渡是一种必然趋势,只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自我发展,才能促进担保业的正常发展。
三、信用担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依照市场化原则组建信用贷款担保公司,核心问题是在实现担保费收入(含担保金运作收入)与经营成本和风险损失平衡基础上略有盈余。如果担保公司不能以保费收入抵补各种支出和代偿损失,担保公司将无法正常运行。
实现上述平衡并略有盈余,取决于以下三个指标:一是担保金收取的比例。我国目前基于支持中小企业的考虑,对担保费的收取标准做了比较严格的控制,规定信用贷款的担保费必须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具体收费标准由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并将其纳入整个金融体系的管理范围。如果银行贷款年利率是5%,年担保费按最高比例计算为担保总额的2.5%。由于规定了担保费收取上限,担保公司很难根据担保贷款金额的数量、期限和风险灵活调整收费,担保业务往往被迫局限于少数对象,如风险很小的置业贷款担保业务等。二是平均的担保代偿率。担保代偿率是一个比较难于确定的指标。同保险公司一样,担保公司经营服从大数法则,以担保的多数企业成功抵消少数企业的失败。担保失败的几率有多大,可以参照现有担保公司的平均代偿率。有关人士对500多家担保机构近期的调查结果显示为0.64%,追偿后的损失率为0.21%。风险控制更好的典型例子如四川省,该省自1999年开始试点,目前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17个,累计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13.17亿元,到2002年底尚未出现担保风险损失。考虑到目前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担保只占50%左右的实际情况,如果进一步扩大信用贷款担保比重,代偿率将提高,不能简单以现有的代偿率和损失率作为标准。另一个可供参考的标准是金融企业。我国目前的银行坏帐准备金提取比例一般为贷款总额的1.5%左右。假如信用贷款担保的坏帐准备金也按1.5%提取,并将其视为平均代偿率。那么,担保费按国家规定的上限2.5%计算,担保公司在扣除1.5%的代偿率后,余下1%虽然可能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行,但公司即使有盈余,数量也很少,积累能力很弱。据对有关方调查,目前担保业的盈利情况普遍很差,特别是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由于只能收取比国家规定的上限低的担保费以维持正常经营,一些地方的政府担保机构不得不关闭,或者将担保资金转为其他经营。三是资金放大倍率。在担保费收入略大于代偿支出的前提下,担保放大倍率越高,扣除代偿部分后的剩余额越大,担保公司的毛利总额就越高,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行和增加积累。从国外的经验数据看,担保金额一般可以放大到公司担保金的10倍左右,高的可达几十倍,低的也能达到5倍。而在我国,由于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运作处于初期,各方面条件不配套,国家规定控制在10倍以内,而担保公司实际经营比较谨慎,据对现有500多家担保公司的统计,放大倍数仅2.53倍。
依据对担保公司的三个指标分析,担保公司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简化模型为:
年担保费收入+担保资金的利息收入-平均代偿率-平均成本费用(含税)≥0
资本金总额×放大倍率×(年担保费率-年代偿率)-年成本费用+担保金年利息→最大化
如某担保公司的费用收取标准如下:
担保费=担保金额×担保时间(月)×月担保费率
月担保费率=月基准费率×风险度系数×额度系数
表1 风险度系数和额度系数表
其中:月基准费率设定为1.5‰,风险度系数及额度系数如表1。
假定该担保公司的资本金为2000万元,放大倍率为1∶5,年均担保贷款的平均余额为10000万元,风险度系数和额度系数取中间值,代偿系数按担保总额的1.5%计算,年经营成本费用为150万元(含税),资金利息为2%,则:
年担保费率=(1.5‰×1.6×0.925)×12=2.67%
年担保费收入=10000万元×2.66%=266万元
公司年盈余=年担保费用+担保资金年利息-年平均代偿率-年平均成本费用=266+40-150-150=6(万元)>0
假定担保资金放大到1∶10,担保费率、代偿率不变,成本费用中的固定成本不变,可变成本按原总成本费用的40%增加,则:
公司年盈余额=资本金总额×放大倍率×(年担保率-年代偿率)-年成本费用+担保资金年利息=2000×10×(2.66-1.5)-210+40=185(万元)
由上可见,如果按国家规定的担保费上限收取,担保金放大倍数为1∶5,则担保公司只能维持正常运行;若担保费率仍按国家规定的上限收取,但放大倍数扩大到1∶10,则担保公司具有一定盈利,可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问题
对信用担保公司可持续发展影响最大的是担保费率。在现阶段,由于担保公司扩大担保倍数风险很大,对贷款期限较长和风险大的贷款适当提高担保费率,有利于吸引民间资金的进入,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如果将担保费率提高1-2%,企业贷款的费用率也只有9-10%,低于一般民间借贷资金的利率水平,中小企业可以承受。实际上,如果不采取信用担保的方式贷款,中小企业不管是直接的信用贷款还是抵押贷款,所花的不可预计的额外费用并不低。
代偿率的高低也直接影响担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前面设定的代偿率以银行的坏账准备金为参考指标,虽然有一定的依据,但银行资金总额大,正常的坏账率与行业平均水平极为接近。担保公司平均资金规模小,就某一个担保公司而言,代偿率可能会因为某一项或几项担保的失误,使代偿率远高于正常水平,在再担保体系尚未形成之前,担保公司的风险非常高。为降低风险,建立再担保体系使担保公司的代偿率控制在行业平均水平,或者扩大担保公司的规模,可以有效分散风险,保证公司的良性运转。
担保的贷款结构也是影响公司发展的重要因素。担保贷款结构指担保金额按投向、投量、期限分散为不同的组成部分并进行优化组合,以达到最小风险下求得最大收益的目的。如要求担保机构在经营中把担保额分散于多个行业,每一笔业务额度不能超过总额的一定比例,担保对象以中小企业的流动资金需求为主等,通过结构优化降低风险,提高收益。
政府政策支持是公司发展的重要条件。担保公司正常发展的最大保障是信用,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制度等,可以大大降低担保的非正常风险,降低公司的代偿率。同时,面向市场经营的担保公司与一般企业相比,具有一定公益性质,尤其在担保收费受到政府控制的情况下,给予担保公司政策上的支持,实行税收优惠,减轻公司的经营费用。同时,考虑到贷款担保是一项高风险业务,单靠担保机构自身资产及各项计提,很难对全部风险进行补偿,因此有必要建立担保代偿损失的政府补偿机制。具体可借鉴的办法如:日本信用保证协会担保风险70%由政府成立的中小企业信用公库给予补偿,奥地利财政担保公司和小企业担保银行的代偿金额由政府赔付,我国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按年代偿一定数额控制代偿风险,在此限度内的代偿额,由财政予以支付,等等。
当然,容许公司将担保资金用于收益更高的债券和收益稳定的短期投资项目,通过创新担保方式和担保品种增加收入,也是保证公司正常发展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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