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更完善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_劳动关系论文

建立更完善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_劳动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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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机制是市场经济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在劳动关系发生根本性变革的中 国,建立由政府、工会组织和雇主组织组成的三方协调机制,通过协商、对话解决劳动 关系中的重大问题,从而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已成为各方的共识。我 国近年来三方协调机制发展较快,但距离建立较完善的三方机制还任重道远。

一、劳动关系调整迫切需要建立三方机制

三方机制,亦称三方性或三方协调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 的产物,是对劳动关系在较高层次进行协商的一种组织形式,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发挥 着政府、工会和雇主组织任何一方不能替代的重要作用。根据1966年国际劳工大会第83 届会议所作的题为“国家一级有关经济与社会政策的三方协商”的报告,三方机制可以 表述为:在一般情况下,三方协调是指国家(通常以政府作为代表)、雇主和工人之间, 就制定和实施经济与社会政策而进行的所有交往。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今天,劳资关系 已从以往的劳资间的“斗争”逐渐被以“合作”为本质的劳资关系体制所替代。这使得 三方机制的实施成为世界性的趋势。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深化,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极为深刻的变化。资料显 示,中国近年的劳动争议不仅在总量上持续增长,同时集体劳动争议和突发事件的规模 也不断扩大。2002年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8.4万件,涉及 劳动者61万人,分别比上年增加19.1%和30.2%。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1.1万件。随着 产业结构的调整,城镇登记失业率逐年攀升。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城镇登记失业 率从2000年的3.1%逐年上升,2003年3月底更达到4.1%的历史新高。工矿企业的伤亡事 故时有发生,2002年1~8月,全国工矿企业共发生伤亡事故8513起,死亡9216人,同比 分别上升10.8%和7.9%。种种迹象表明,中国现实劳动关系矛盾已十分突出,若不及时 应对势必对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构成巨大的威胁。因此,劳动关系除依靠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和争议处理制度等微观调整制度外,迫切需要在宏观层次上建立由政府、工 会和雇主组织组成的三方机制,以在整体上协调劳动关系。

二、我国建立了多层次的三方协调机制

2001年8月3日,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正式成立,并召开了第一次会议,从而标 志着我国国家一级协商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正式启动,到今年6月底,国家三方会议已召 开了五次。截至2002年底,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三方协商机制;同 时向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及行业延伸。三方协商机制的建立对建立和谐稳 定的劳动关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对三方机制若干问题的探讨

1.增强工会和雇主组织的代表性。工会和雇主组织是否具有代表性是决定三方机制构 成的前提,更是决定三方机制能否得以顺利运行的保证。现实中,工会和雇主组织呈现 出一种失衡状态,在社会和产业层面,工会组织在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方 面具有相对的优势,而雇主组织则显薄弱;而在企业层面,强资本,弱劳工使工会的实 际地位和作用难以发挥。因此,工会如何增强其代表性,使其真正成为职工的代言人和 广大职工信赖的组织,这是现阶段工会面临的首要任务。当前,工会组建、工会干部素 质的提升以及工会自身建设和改革都显得尤为迫切。而雇主组织与工会组织相比则带有 多元化的特点,但将各类企业最大限度地吸收到统一的雇主组织中,是实现其代表性进 而达到三方机制目的的必然要求。实践中,一些地方的探索无疑为今后雇主组织实现自 身的联合和统一提供了有益经验,但培育和规范一个成熟的雇主阶层,发展不同类型的 雇主组织,增强雇主组织的凝聚力和对企业的约束力,乃是今后一段时期内十分艰巨的 任务。

2.提高三方协商的权威性。三方协调机构虽然不是政府的部门,不具有政府的行政权 力,但因其在组织形式上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在劳动关系立法以及社会经济政策制定, 以及对劳动关系协调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决定了三方机构不同于一般的议事机构,应具 有相应的权威性。目前,中国的三方机制才刚刚起步,其权威性有待加强。首先,应树 立政府在三方中的权威性。在改革转型期和三方机制的初始阶段,政府的作用不是削弱 而应当加强。在国家一级和地方一级的协商中,应以政府为中心和主导,政府不仅要负 责三方协商的组织、议题的提出和协商结果的形成和落实,更应当注意劳动部门与其它 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当三方协商遇到重大分歧时应由劳动部门提请政府调处和斡旋; 其次,三方协商的结果应当得到各方的有效落实,三方可以通过报告的方式,或者组成 监督检查委员会或责成劳动部门进行执法监督,对未落实三方协商结果的应给予谴责或 处罚;最后,在出台有关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前,应当听取三方的意见并 将其作为立法的必经程序,以有效规避劳动关系矛盾,保证法律的公正性。

3.加强三方协商的实效性。三方机制的建立不在于其组织形式,更重要的是保证三方 机制的有效运行。借鉴其它国家的通行做法,笔者认为,在我国三方机制基本建立的基 础上,应尽快建立由三方组成的专业化的内设机构,如劳动立法委员会、促进就业委员 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委员会、劳动标准委员会、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劳动争议和 重大突发事件委员会、社会保险委员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委员会等;赋予三方机构一 定的职权,如就业政策的制定、当地劳动标准的确立、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调处 等,针对当前集体劳动争议大幅增加的现实,可考虑由地方一级三方机构介入较重大的 集体劳动争议的调解,以有效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建立三方协商的调控与应急机制 。这包括应急机制的启动、协商的程序、协商结果的达成和落实均要迅速而灵活,并应 形成一套完整且行之有效的制度。

4.三方机制的法制化。我国于1990年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的第144号公约,即《三方协 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2001年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均有三方机制的原则性规定,但面对日益复杂的劳动关系 矛盾和法制建设的要求,三方机制的运行仅依靠这些原则性的规定远不能适应实际的需 要,亟须完善有关三方机制的立法。三方机制作为劳动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从一 定意义上讲,其整体调整的作用要远高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可以说,如果没有完善 健全的三方机制,劳动法律体系就是缺失和不完整的。因此,应尽快制定三方机制的专 门法律,明确三方机制的原则,三方机构的组成、职责,三方机制的运行等具体规则, 逐步增强我国三方机制的职能和作用,切实发挥其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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