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种业发展经验探析
刘齐光1薛木易2杨晓红1郭丽莎1张永清1
(1河北省张家口市种子管理站,河北张家口 075000;2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摘要 透过对世界种业第一大国美国种业发展历程的分析,了解其种业由萌芽、成长、快速成长及走向成熟阶段的历史进程,总结了其种业发展经验,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 美国种业;发展历程;发展经验
美国是世界农业第一大国,同时也是世界种业第一大国,据国际种子联盟(International Seed Federation,简称ISF)统计,其种业市场约占世界种业市场1/4的份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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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国种业发展历程
1.1 萌芽阶段(18世纪末至20世纪初)
自1784年David Landreth在费城成立了美国第一家经营蔬菜种子的公司起,至1850年约有45家种子公司成立,再到1883年通过加强种子企业和零售商之间的联系推进种子市场规范的美国种子贸易协会(American Seed Trade Association,简称ASTA)在华盛顿成立,这漫长的1个世纪里,美国仍以农民自留种为主,但也出现了种子的购买。尽管此阶段种子的购买量较小,种子企业数量和规模也比较小,但种子已经成为一个产业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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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成长阶段(20世纪初至20世纪70年代)
20世纪初,杂交种的出现极大程度地推动了美国种子的商品化,也使得种子市场快速成长。1926年世界第一家杂交玉米种子公司——先锋良种成立并乘势崛起。至20世纪70年代,已经有约150家私营种子公司应际而生,开展杂交种子业务,至1965年美国玉米杂交育种所占比例已经超过了95%。这个阶段因多数为中小企业、家庭型公司,经营规模小,资金有限,总体实力弱,加之当时缺乏对专利、品种的保护,故而品种的选育工作主要由公共科研机构和农业大学承担,种子企业则主要负责种子的扩繁和销售部分。
1.3 快速成长阶段(20世纪70—90年代)
1930年《美国植物专利法》颁布,打破了美国商标专利局的“自然产品规则”限制[2],随后《美国联邦种子法》(1939 年颁布)、《植物品种保护法》(1970 年颁布,1971 年实施,1994年国会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修订案)等一系列法律的颁布加强了对植物品种权的保护,加之1980年颁布的《Stevebson-Wydler技术创新法》规定联邦政府负责转化国家投入形成的科技成果并推动向地方政府和企业转移[3],使得美国政府对育种投入做出调整,私人企业逐渐成为商业化育种研究的主体。据美国农业部一项调查数据,从20世纪70—90年代,私人企业育种研发投入费用为3.38亿美元,占全美种业研发投入的61%,至此,美国商业育种由政府主导时代转入以企业为主导。同时,私人企业间通过兼并重组不断增加实力,为大型育种公司的崛起奠定了基础。
1.4 成熟阶段(20世纪90年代至今)
20世纪初随着生命科学技术的兴起,种业开始进入生物技术育种和传统育种并进的时代。随着一些跨国企业进军种子行业,经过新一轮的并购合资,孟山都、杜邦先锋等一批跨国种业集团迅速壮大,并以其在资本运作、育种研发、市场运营中的优势将逐步垄断美国种业市场,目前几大跨国公司约占全美种子市场75%的份额。通过传统育种手段筛选适应当地农业条件的品种,并通过生物技术改良性状,让种植收益最大化,使得农民广泛接受这种生物技术和传统育种技术结合下的新品种,当前美国玉米、大豆及棉花转基因种子普及率均已超过90%。目前,美国有800多家公司从事与种子产业有关的商业活动,每年平均销售额约120亿美元,有超过6万个种子品种在市场上销售,且其在世界种业市场的业务仍在不断扩大。
2 美国种业发展经验
2.1 企业处于推进种业发展的主导地位
美国种业的快速发展与种子企业的壮大并进,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种子企业处于推动种业发展的主导地位。通过兼并重组及资本运作逐步形成集研究、推广、生产、销售于一体的规模化、多元化种子企业,将大比例销售收入投注于科研开发,有些企业甚至将销售收入的1/5投入科研,确保企业始终处于科技创新的前沿,并掌控种业市场的发展走向。同时,由于美国种业属于事后管理模式,所以企业需对种子研发、品种审定、生产加工、包装标签、运输贮藏、品种投放等各个环节负责,大型种子企业因具有资源配置优化、产品优势互补以及资本运作优势等方面的特点,可以更好地将技术和资源利用到极致,有效地保障种子生产的程序化和标准化,极大地发挥了其在市场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
2.2 法律体系保障
美国属于典型的事后管理模式国家,不要求种子经过国家登记、审定,而是应用法律体系维护种业健康发展、保护农民及育种企业的合法权益。美国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既保障种业有序发展,又对种子商业活动提出相应的限制。1912年的《联邦种子进口法》规定了种子净度和杂草种子允许标准,防止进口劣质种子[4];1926年该法案修订要求进口种子必须染色,警示进口种子可能不适合本地种植[5];1939年的《美国联邦种子法》规范了种子生产、分级、标签、包装、检验等一系列经营活动,确立了标签真实性制度。除国家法律外,大部分州都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颁布了州种子法,对本地的种子销售许可等有关事务增加了管理规定,例如《美国联邦种子法》对种子质量标准并未明确,密西根州种子法则规定了种子的发芽率必须高于90%;《植物专利法案》《植物品种保护法案》等系列法律法规则为美国种业构建了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6],种子企业的科研成果收益迅速超过投入,这使得两者形成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系统的法律法规体系和超强的可执行操作力使美国的种业市场运营相当规范。
3 参考文献
[1]博思数据研究中心.2017—2022年中国种子行业市场分析与投资前景预测报告[R/OL].(2017-07-11)[2019-06-30].http://www.chinairr.org/report/R08/R0805/201707/11-234595.html.
[2]李菊丹.美国1930年植物专利法的立法突破及其启示[J].消费导刊,2010(1):135.
[3]贺利云.从中美育种体制比较谈种业体制改革[J].中国种业,2014(5):8-12.
[4]黄珺.莫道浮云终蔽日,严冬过尽绽春蕾:种子行业专题研究报告[R].(2012-10-11)[2019-06-30].https://www.jinchutou.com/p-52048522.html.
[5]中国种子协会赴美考察团.关于美国农作物种业的考察报告[J].中国种业,2012(2):3-8.
[6]朱洲.中国种子产业发展研究[D].武汉:华中农业大学,2005.
Exploration on Development Experience of American Seed Industry
LIU Qi-guang1XUE Mu-yi2YANG Xiao-hong1GUO Li-sha1ZHANG Yong-qing1
(1Seed Administration Station of Zhangjiakou City in Hebei Province,Zhangjiakou Hebei 075000; 2Urban Administration and Law Enforcement Bureau of Zhangjiakou Economic Development Zone)
Abstract By analyzing the development history of the American seed industry,the largest seed industry in the world,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phases of seed industry were comprehended from the germination,growth,rapid growth to maturity.The development experience of its seed industry was summarized,so as to provide references for relevant personnel.
Key words American seed industry;development history;development experience
中图分类号 S3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9)19-0033-01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收稿日期 2019-07-01
标签:美国种业论文; 发展历程论文; 发展经验论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种子管理站论文; 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