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资产弃置的相关研究论文_夏周君

油气资产弃置的相关研究论文_夏周君

(胜利油田经济开发研究院)

摘要:油田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油气资产弃置问题不容忽视。本文通过分析油气资产弃置费用的含义、我国对资产弃置费用的规定以及国内三大石油企业关于弃置费的做法,对胜利油田弃置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弃置费;环境保护;会计准则

1.油气资产弃置费用的含义

油气资产弃置费,是指油气田各投资方为承担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的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用于油井及相关设施的废弃、拆移、填埋、清理和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前期准备等所发生的专项支出。[1]

海上油气生产设施较陆地来说更为复杂,包括:海上油井、气井、水井、固定平台、人工岛、单点系泊、浮式生产储泊装置,海底电缆、管道、水下生产系统,陆岸终端,以及其他水上、水下的油气生产的相关辅助配套设施。

2.我国对资产弃置费用的规定

2.1一般要求

我国在资产弃置费用方面并没有系统、详细的规定,但分别在2006年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的第4号、13号、27号准则中涉及到。

一是规定应当考虑弃置费用因素。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13条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弃置费用因素”。

二是规定了弃置费用两种的处理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第23条规定:“企业承担的矿区废弃处置义务,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将该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并相应增加井及相关设施的账面价值。不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在废弃时发生的拆卸、搬移、场地清理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三是规定了核算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规定“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企业在确定最佳估计数时,应当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应当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后确定最佳估计数”。

2.2对海上油气资产弃置的管理规定

2011年4月1日,国税总局为加强和规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颁布了2011年第22号公告《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一是要求作业者提供废弃处置预备方案与实施方案。企业开始提取弃置费前,应提供作业者编制的海上油(气)田设施废弃处置预备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预备方案应当包括弃置费估算、弃置费筹措方法和弃置方式等内容。设施废弃处置预备方案发生修改的,企业应在修改后的30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海上油(气)田实施弃置作业前,应将其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要求编制的设施废弃处置实施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是规定了弃置费计提方式。海上油(气)田弃置费,按照设施废弃处置预备方案中规定的方法(产量法或年限平均法)按月提取。多个企业合作开发一个油(气)田的,其弃置费计提应该采取同一方法。企业弃置费计提方法确定后,除设施废弃处置预备方案修改外,不得变更。《管理办法》实施后进入商业生产的海上油(气)田,弃置费自进入商业生产的次月起开始计提。《管理办法》实施前已进入商业生产的海上油(气)田,弃置费自作业者补充编制的设施废弃处置预备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的次月起开始计提。

三是规定了合作双方的弃置费承担义务。油(气)田企业或合作各方企业应承担或者按投资比例承担设施废弃处置的责任和义务,其按本办法计提的弃置费,应依照规定作为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专项资金,并准予在计算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合作油(气)田的合同生产期尚未结束,一方企业决定放弃生产,将油(气)田所有权全部转移给另一方企业、或者合作油(气)田的合同生产期结束,一方企业决定继续生产,若放弃方或退出方企业取得已经计提的弃置费补偿,应作为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计算纳税。支付方企业可以作为弃置费,在支付年度一次性扣除。

四是规定了弃置费的核算方式。作业者实施海上油(气)田设施废弃处置时发生的弃置费,应单独归集核算,并从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提取的弃置费中扣除。作业者完成海上油(气)田设施废弃处置后,提取的弃置费仍有余额,应相应调增弃置费余额所归属企业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作业者完成海上油(气)田设施废弃处置后,实际发生的弃置费超过计提的部分,应作为企业当年度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国内三大石油企业关于弃置费的做法

我国的三大石油公司(中海油、中石油、中石化)都对资产弃置费用进行会计处理,并在年报中披露。

中海油从2000年开始首次对资产弃置费用进行会计规范,而且在2007年首次明确的确认资产弃置负债的折现率。中海油需要承担海上钻井和采油平台等的拆除义务,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金额会非常巨大。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在其公布的财务报告的报表附注中对于油田弃置准备这一会计政策做出描述为:“当过往时间导致本集团需承担的现时的法律性或推定责任引申的义务,而且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本集团,及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本集团应确认油田弃置准备。相关资产被资本化作为油气资产的一部分。被确认的金额是估计将来被确认的弃置费用。考虑该弃置准备相应的特定债务风险的当前税前折现率而折现的未来现金流现值。对由于弃置时点的估计做出的变更,按未来适用法调整相应的准备和油气资产金额。由于贴现摊回而增加的油田弃置准备计入财务费用。”

中石油从2005年开始对资产弃置义务进行会计规范,采用预计负债的方式计提资产弃置负债。中石油在其公布的财务报告的报表附注中对于油田弃置准备这一会计政策做出描述为:“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油气资产弃置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同时计入相关油气资产的原价,金额等于根据当地条件及相关要求做出的预计未来支出的现值。这部分作为油气资产成本的一部分进行折耗。在油气资产的使用寿命期内,油气资产弃置义务采用实际利率法确定各期间应承担的利息费用。”

中石化是从2007年开始在企业内部实行预计负债方式来计提资产弃置费用的。中石化在其公布的财务报告的报表附注中对于油田弃置准备这一会计政策做出描述为:“未来拆除准备之最初确认是根据未来将要发生的关于本集团在油气勘探及开发活动结束时的预期拆除和弃置费用的成本之现值进行。除因时间推移确认为利息成本之外,任何后续的预期成本现值之变动将会反映为油气资产和该准备之调整。”[2]

4.存在的问题

一是油田企业若存在没有编制设施废弃处置预备方案和设施废弃处置实施方案,以及没有按相关要求计提弃置费的情况,在油气设施报废时,相关处理费用将计入当期损益,对当期业绩会产生影响。比如在黄河三角洲保护区内的部分油井设施,被要求2020年底退出并恢复保护区生态,其集中产生的费用对油田企业经营业绩将会产生系列影响。

二是目前油田企业对弃置方案编制、审批和实施的机构、流程和职责尚不明确。

5.相关建议

一是落实弃置费计提情况,若无计提,则需做好弃置作业成本的测算和分析工作,并加强三年内废弃资金的筹措安排,合理分摊成本,避免对扭亏脱困目标产生较大影响。

二是油田应明确设施废弃处置预备方案和设施废弃处置实施方案编制、审批和实施的机构、流程和职责,并尽快落实油田对两种方案的编制情况,如有缺漏,应及时与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沟通,采取补救措施。

参考文献

[1]娄莹,浅议油气资产弃置费,中国证券期货,2012年1月.

[2]姜峰,资产弃置费用的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现代物业,2010年9月.

论文作者:夏周君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1月5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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