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对二级市场的影响_债券市场论文

信息技术对二级市场的影响_债券市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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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

美国的证券市场已经迅速地采用了传播信息的新技术。在美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过程中,电报、电话以及股票行情自动显示器都改变了证券交易的方式和速度。近年来,计算机技术则在二级市场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由于计算机的潜在功能日益强大,计算机的价格相应地降低,技术已完全改变了美国的证券市场。计算机系统为市场的创新与竞争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会。这些机会潜藏在市场运行方面交易处理的速度与准确性方面以及投资组合与风险管理技术的创新方面。另外,技术也极大地改变了投资者获取证券价格及其他信息的方式。

交易所为改进其运作效率已在许多方面采用了自动化方式加以管理。70年代前,在交易大厅进行一笔交易几乎全靠人工完成,劳动强度很大。一般来说,分支机构办公室的经纪人接到一项委托后要打电话传送到交易所大厅内该公司的交易席位,再由场内经纪人将委托单送交某类股票的特定经纪人,由这一经纪人或场内对此交易有兴趣的其他经纪人执行这笔交易。如果此项委托未能成交(例如一笔非限价委托交易),指令再送回特定经纪人处,以手写方式载入特种经纪人账簿,以便日后成交。客户成交回报的过程大致相同, 但传递信息的次序与前相反。 1968年春,由于交易量增加的压力,交易所被迫缩短交易时间,以使经纪公司的后台能有充分时间处理积压的委托单,这就使得交易所推出了能够传递指令与执行指令的计算机系统。交易量的增加也促进了自律组织的自动化,应用于交易与报价信息的传播、特种经纪人的限价委托及清算前的交易数目核实方面。

经纪人的业务也开始自动化。他们或者购买系统,或者从信息商处租用系统的服务,或者用自己的技术人员开发专有的系统。同样,机构投资者在管理其投资组合方面开始变得更积极,开始要求所使用的技术工具更具有市场竞争力。今天的个人投资者越来越多地自己进行投资决策,而随着因特网的日益普及,小额投资者能够容易地、低成本地获取市场实时信息与分析软件,并进行电子交易。

因为证监会(此为美国证监会,下同)对二级市场负有监管的职责,它一直在密切关注着证券业自动化的趋势,评估技术对二级市场交易带来的影响。总的说来,自动化加速了市场的运行,市场及市场参与者已学会利用技术创新来解决问题。此外,在这种高度计算机化的环境中,市场的发展速度过快也引发了新的问题。为能赶上这种飞快变化的趋势,证监会的态度是:利用新技术响应市场的变化,开启监管方式的革命。

证券市场的监管

证券市场的监管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市场公平、公开、有效、透明、有序及具有竞争性。证监会根据交易所条例的条款监管全国证券市场的运行。交易所条例赋予证监会建立准则的权力,以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和有效。证监会通过对市场主要参与者(如经纪人、交易所、清算机构、过户代理人及证券信息处理商)的监管来达到以上目的。

自律组织(SROs)如交易所、清算机构、 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在美国的证券市场监管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SROs是会员制组织,交易所条例赋予他们制定规则的权力,以协助证监会监管整个证券业。自律组织如NASD和交易所有责任为其会员制定行为准则、检查与稽查会员的行为。因为他们提供了交易场所,便应维护交易的公平与有序。具体来讲,这意味着自律组织必须对证券的销售行为、交易行为及会员的财务责任制定规则,并对会员遵守规则、执行联邦证券法的情况进行稽查。自律组织对证券业进行一线监管,而证券法则赋予证监会对市场及市场参与者重要的直接监管的权力。证监会对二级市场的监管重点是:市场参与者的注册、自律组织规则及政策的批准、监管及审核与报价信息收集、传播相关的规则及政策、审核经纪人的财务规则(如净资产与客户资金的分隔)并检查其实施,制定二级市场的交易规则(如反垄断、买空及客户确认等)。

二级市场利用技术的趋势

一、全国市场系统

美国证监会在监管二级市场的过程中所追求的目标是:鼓励竞争,培育创新,保护投资者。长期以来,证监会一直强调透明度(如交易信息和报价信息的传播)对二级市场的公平和有效起着重要的作用。早在1963年,证监会即意识到信息科技将在改进市场透明度方面起到的作用。证监会的一份研究报告《证券市场特别研究》曾写到:“伴随着通讯网络的强大,将会诞生一种全新的计算机系统。这个系统可在任一时间内收集每一证券的所有报价信息。”证监会催促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研制这样一个电子系统。1972年,证监会在其关于证券市场前途的报告中呼吁建立一个综合系统,这个系统处理证券发行量、交易量及价格信息,并能面对所有的投资者。在1975年的证券法修订本中,美国国会接受了“全国市场系统”的概念。此概念的核心是电子通讯系统,美国证监会以其强有力的手段和权威推进这一系统的创建。

经过不懈的努力,自律组织(SROs)分别于1974年和1978年建立了两个系统:统一交易报告联席系统(CTA)和统一自动报价系统(CQS)。这两个系统能自动收集并传播美国所有交易所及场外交易市场(OTC )挂牌的证券信息(实时交易与报价信息)。在系统建设过程中,报价与交易报告都以电子方式传送到一个中央处理基地——证券业自动化公司(SIAC)。自动化公司对所有的信息处理后传送给金融信息销售商,金融信息销售商再传播给投资者。1978年,自律组织推出了市场交易系统(ITS),其目的是辅助关联市场的股票交易。 市场交易系统提供不同交易场所的股票实时报价信息。ITS 实际上将交易所和场外市场连接了起来,使得一个券商或交易商身处一个交易中心却能作为ITS 的自营商或经纪人执行另一交易中心的指令。CQS、CTA、ITS系统, 那斯达克股票市场及场外交易市场UTP 计划共同组成了美国证券市场的全国市场系统。

二、交易所、OTC与清算系统

在过去的5年中,美国证券市场交易量增长很快。1992年, 纽约股票交易所(NYSE)平均日交易量大约为1.0789亿股;在1997年上半年,平均日交易量达5.019亿股。那斯达克(NASDAQ )市场也经历了同样的增长。1992年,NASDAQ平均日交易量约1.908亿股;而1997年上半年, 则增长为6.079亿股。正是由于近期科技的发展, 特别是技术在指令自动传递与执行方面的应用,才使得交易量有如此迅猛的增长。

1.交易所

许多注册的交易所仍然依赖传统的交易大厅吸引买卖股票的投资者。然而,所有的交易所都不断地将其服务程序化、自动化,以提高服务的效率。例如,所有的交易所都实现了交易台和特种经纪商限价委托过程的计算机化。此外,所有的交易所系统都允许自己的会员用电子方式向交易大厅席位传送委托指令。纽约股票交易所(NYSE)不久前增加了1.25亿元的技术投入来实现“集成技术计划”(ITP)。 纽约股票交易所交易厅将因这一计划改变面貌。这包括:建立一个新型的交易大厅通讯网络。该网络将允许特种经纪人或券商通过多个信息源获取市场信息和委托指令,并将它们放入一个屏幕进行操作。ITP 项目还包括无线电通讯设施与无线数据设施。无线电通讯设施(如无线电话)允许经纪人在交易大厅的任一位置进行通讯,而无线通讯设施(如手持终端)允许场内经纪人接收指令与发送指令。

其他的交易所也在进行同样的技术革新。 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E)最近开始实行一个项目以改进交易所的技术基础建设。 项目包括以一无线通讯系统取代传统的纸交易卡系统。CBOE近日在交易大厅装配了350个做市商手持终端,并打算在2000年前增加到800个。美国股票交易所(Amex)也允许会员使用无线数据通讯装置,这可使会员在交易大厅的任一位置进行联络。无线通讯网络使得场内人士的工作变得富有弹性,也更有效率,这比传统的通讯方式如手语、电话和场内报告更有效,且费用不很高。因为用无线通讯方式交易的人较少,出错的机会也较少,交易所尝试无线通讯是为了处理电子系统中更多的委托指令,其好处是:减少误差,减少交易后的信息处理,减少金融风险,增强经纪人对委托指令控制的能力。现在,多数无线交易都是交易所允许的,利用手持终端就可独立完成。然而,像纽约股票交易所(NYSE)那样,许多交易所都采取行动支持其会员系统,以建立交易所的大系统。例如美国证券交易所(Amex)已建起一通用天线控制其交易大厅所有的无线电通讯。美国证券交易所还计划将其会员公司的系统集成为交易所能独立运行的一个系统,并为会员装配手持交易终端。

一些交易所增加了电子交易系统以辅助场内交易。1994年,芝加哥股票交易所(CHX)设计出芝加哥撮合系统。该系统可对CHX交易的委托指令进行自动撮合。在10分钟内的任一时刻,系统将已撮合的委托自动报价并按市价执行指令。1997年9月17日, 证监会通过了大西洋股票交易所的一项建议。大西洋股票交易所准备为自己的特种经纪人和场内经纪人提供OptiMark技术公司设计的电子交易系统。OptiMark系统为实现撮合交易最优化而设计,系统能在不同报价和交易量中选择最佳价格执行指令。

辛辛那提股票交易所(CSE)将交易大厅交易的系统全部电子化。 交易CSE的股票通过全国证券交易系统(NSTS)完成。NSTS 是一个电子证券通讯与执行指令的系统,它可将公众与交易商的买价卖价统一起来,既可查询信息,也可执行指令。NSTS系统促使CSE 会员加入到系统中,会员们不用到交易所交易大厅即可为自己的账户或代理帐户输入买卖价。

2.场外市场(OTC)

传统意义上的交易商市场是个人交易商的松散群体,他们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交易与委托的确认都很不正规。然而现在的那斯达克市场(Nasdaq)已能够多个交易商的交易信息合并在一个计算机屏幕上实时转播给会员,还为交易商提供了更新报价的机制。此外那斯达克提供两种服务:Select Net与SOES(小额委托执行系统)。这两种服务均为电子交易。 然而那斯达克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电子化市场。 除了SOES 与SelectNet系统,那斯达克的委托输入与执行指令仍然依赖电话。 但是因为有了专门的交易系统,处理巨量的那斯达克股票便不是件复杂的事情。

在那斯达克交易的公司必须达到一定的质量标准与数量标准,然而少数公开挂牌的公司达不到所定的标准。不在那斯达克挂牌的公司,其报价每日公布在国民报价局(NQB)的粉红纸上。 那斯达克也为这些股票提供电子报价服务,即显示在OTC公告板上。OTC公告板提供近6000家公司的实时报价与末次卖出价。 与那斯达克挂牌公司不同的是, 这6000家公司不必提交财务或其他方面的报告。

那斯达克也与纽约股票交易所一样,开始实施一项主要计划,即提高计算机的运行速度。1996年,那斯达克完成了一项新型的计算机系统与通讯系统的工程,更换了原有的计算机平台与工作站。那斯达克已做好准备,建立一个新型的通讯网络,以提高计算机系统的运行能力。那斯达克近日耗资3300万美元,建成了数据中心,并计划建立通讯网络系统。

3.第三市场

在场外市场(OTC)交易已在交易所挂牌的证券, 通常称为“第三市场”交易。1990年,第三市场交易量增加,因为一些第三市场做市商可以控制散户的资金流动。第三市场做市商与那斯达克做市商的做法很相近。他们接受小额公司或折扣经纪人的委托,去交易那些极为活跃的股票,且这些股票数额庞大。这些委托指令参照ITS 系统(市场交易系统)的报价执行,限价委托参照上一次执行的参数。第三市场已在近几年迅速地发展起来,从1979~1980年占纽约股票交易所交易量的2 %到1996年的7%之多。第三市场的做市商主要依靠技术支持来进行经营。 他们以电子方式接收指令,又按市价或限价送出指令以便执行。一些第三市场做市商的系统拥有股价调动算法程序,可使客户委托指令在市场特定条件下以优于前次报价的价位执行。客户委托通常按照第三市场做市商的专有指令来执行。交易信息通常迅速地报告给那斯达克的自动确认交易系统。

经纪—交易商向第三市场做市商传送指令基于几种原因:第一,大多数第三市场做市商不收佣金,而且他们根据委托量的大小,将回扣送给那些传送指令给他们的经纪人。第二,这些系统与一些交易所相比,其指令执行得更快。第三,股价调动算法可使得证券公司给客户满意的回报,这种回报不比在一、二级市场所获得的低。

4.清算机构

清算机构利用自动化系统精简运行过程并减小风险。国民证券结算公司(NSCC)对美国交易的99%的股票与债券实行清算。该公司因为业务量大、清算时间过长而研制出了多种后台自动系统,并利用计算机提高清算效率,减少风险。期权清算公司(OCC )也将主要的系统全部计算机化,以减少清算过程的风险。OCC 设计了理论上的跨市场保证金系统(TIMS)。该系统提供了一种高级的、旨在减小风险的自动计算保证金的方法。期权自动清算指示系统是一个电子指示系统与清算过程的核准系统。风险管理系统能分析复杂的风险因素,是OCC 管理与控制会员风险与交易所自身风险的系统。OCC 近期还设计了一种新型的清算系统——NxTRACSTM。这一系统提供线上交易、实时交易信息; 提供基于当前头寸与价格的日内保证金算法,也是一个集成数据人口与查询的接口,可减少数据输入错误。NSCC建立了并行管理系统(CMS)。 这一管理系统通过—电子屏幕向参与清算的实体与公司提供多项信息。这些信息是实时的,有关超额资金、清算资金的头寸与保证金头寸。CMS 能够帮助清算代理机构及客户更好地监控清算资金、保证金及其他存款。如果会员未对清算机构尽责,该系统能保护清算机构,使其免受损失。

证券市场在控制系统风险方面的许多发展都是近期科技进步的结果,一个明显的例子即是缩短了清算周期。当市场与市场参与者直接参与清算过程时,清算周期将进一步缩短。同样,证券市场系统的高度自动化将使资金清算系统能够处理当日的证券交易,并完成本金与利息支付。由于消除了信贷隔夜的风险隐患,也由于与衍生品市场、政府证券市场及其他市场所用的支付方式更相近,当日资金清算系统减少了系统风险。

三、债券市场

债券市场(如国库券、市政债券及公司债券)在利用技术方面一直落在股票市场之后。债券市场的许多参与者仍然宁愿采用电话、传真与“真实的人”发生联系的方式做生意,债券市场是否会使用信息技术主要依赖于其参与者是否愿意以电子交易方式来代替传统方式。因为传统方式是来往于人际之间的交易,通过电话、传真进行,所以许多交易员习惯于这种方式。债券市场实现电子交易方式的最大障碍在于流通量。除非有足够的参与者都愿意使用电子交易,否则流通量不足就不会支持大笔交易,也就不会有丰厚的收益吸引客户。然而债券交易的现状在渐进地改变。债券市场交易协会的一项调查表明,三分之二的被调查者确信,在未来两年中多数交易商将对机构客户提供电子债券交易系统服务。

债券多数在场外市场交易,少数债券(大多为投资级公司债券)在交易所交易。交易所拥有支持债券交易的自动系统。纽约股票交易所(NYSE)使用一种自动化债券系统(ABS)进行公司债券的交易。 债券认购人利用特有的终端入市交易。这个终端提供在NYSE挂牌的债券报价信息和交易信息。此外,那斯达克运行着一个固定收入报价系统(FIPS)。这是一个屏幕显示系统,收集、处理、显示某些高收益公司债券的报价信息与交易信息。那斯达克参加该系统的会员可看到这些信息。那斯达克也通过市场数据销售商公开发布。

国库券市场历来只利用计算机技术在交易商与经纪之间转送收益信息。在这些所谓“跨交易商与经纪人系统”中,指令的输入与执行仍然由电话、传真完成,收益指示的传播由计算机完成。通常的情形是,每一位经纪人持一专有系统,处理自己与交易商客户的信息。一个特种经纪人的不同交易商客户通过电话与传真发送买卖某一只债券的收益信息(包括不同价位与数额)。经纪人手工录入各种指标,每一交易商能使用自己的监控器来看收益指示。交易商的监控器与经纪人的专有网络联在一起。每一经纪人报出的每一特别债券的最佳买卖价匿名地传送并显示在交易商的监控器上。如果在同样的价位、同样的数额,一位交易商想买进同种债券,而另一位交易商又想卖的话,没有自动化方式自动执行指令。经纪人通常设法使买卖双方了解彼此的意向,而交易商则必须打电话告诉经纪人自己打算进行有关某笔交易的愿望。

一些经纪-交易商自建了电子系统来显示所交易的债券信息。这些债券包括:国债、公司债券或市政债券。客户从系统中看到有关债券信息后便利用电话或计算机输入委托指令。少数经纪—交易商建立了替代交易系统进行国债、公司债券或市政债券的交易。这些系统到目前为止仍不很成功。一项调查表明,在债券市场上,通过替代交易系统交易的数量不到整个市场总交易量的1%。

债券市场除了利用技术进行电子交易,还利用技术增强市场透明度。政府债券市场交易的数据都汇集进GovPx系统中, 加工处理后卖给债券认购人。这个集中报告与传播系统使政府债券市场变得非常透明。在公司债券市场方面,在交易所交易的债券是公之于众的,但大多数公司债券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因此公司债券市场的透明度是不够的。

在市政债券市场方面,1995年前一直没有自动化系统向公众公布交易信息,也没有审计索引可供查询。市政债券法规委员会正在考虑建立一个自动化的交易报告系统。所设计的系统将从交易商处获取交易信息,并制作出每日报告。每日报告综述频繁交易的市政债券的信息,包括价位和交易量。系统内设一综合数据库,可为监管人员提供交易审计信息。1995年1 月后, 该系统收集并提供了市政债券市场的交易信息。 1998年1月后该系统可报告交易商与客户间的信息。

四、替代交易系统

美国证监会对二级市场的技术革新采取鼓励的态度,其监管政策开明而灵活,这促使了替代交易系统的诞生。该系统具备集中交易功能、显示功能、撮合功能、交叉交易功能和执行指令功能。Instinet公司,一个从1969年开始为专业投资者做计算机网络的公司,在运作最大的替代交易系统,也是实时交易系统(The Real-Time Trading Service )。现在运行的其他替代交易系统包括彭博公司的Trade Book,Island,ITG公司的机构投资组合系统(POSIT)和亚利桑那交易所(AZX)所用系统。

在以往的30年中,美国证监会对这些替代交易系统做了许多研究,所采取的一贯态度是:既保护市场又鼓励创新。在监管方向上,美国证监会将这类系统作为经纪人—交易商加以监管,而不是做为交易所加以监管。证监会未明确表示这些系统是否应以交易所的名义注册。这是因为证监会还没有足够的权限对交易所的监管一管到底,特别是在使市场多样化发展方面。另一方面,替代交易系统数量还不多,交易量也不大。因为有这些局限,证监会认为若将替代交易系统作为交易所加以监管,将阻碍这类系统的发展。

然而,证监会也意识到将替代交易系统作为经纪人—交易商进行监管是有缺陷的。证监会多次建议应重视市场本身的需求。《1996年全国证券市场改进法案》赋予了证监会更多的权力,包括豁免市场执行交易所条例的权力。因为有了这项权力,证监会开始重新研究将替代交易系统作为交易所监管是否会阻碍技术革新的问题。证监会公布了一个征求意见的公告,证监会表示对替代交易系统的监管将采取连贯的、持久的政策。

五、市场数据服务

信息销售商从市场获取数据(如美国市场的信息商,但证券信息处理商如SIAC除外),然后将数据做成具有用户接口的信息包。80年代初期,市场数据供应商为不同的市场需求服务。那时,交易商依靠Quotron系统看美国股票价格,依靠得列系统(Telerate)看固定收入价格,依靠路透看外汇信息。然而,当不同的市场成为一体,信息系统又不断增加之时,市场参与者便需要综合信息而不是单一信息。当不同的信息销售商在其专有产品上仍保持实力时,市场却迫使他们使系统更开放,信息更广泛,客户希望从一个工作站上使用更多的信息系统。

因为有了这些压力,信息销售商研制了“增值”产品并提供各种联通服务。除了提供美国交易所与那斯达克的数据外,许多信息销售商也提供国外市场的报价信息。销售商们还提供历史数据和复杂的分析工具,以及指令传送系统与交易显示屏,还有追加服务,即把投资者的计算机系统与经纪交易商的系统连接起来,把前台系统与后台系统连接起来。除了市场数据服务,信息销售商也能提供指令管理与传送、证券交易处理、投资者支持工具以及与投资、经纪行有关的通讯服务。其他种类的服务包括制作高级定量模型,以帮助证券组合经理们评估风险、选择股票。

六、机构投资者与经纪—交易商

经纪—交易商与机构投资者是利用信息技术的主要用户。因为金融服务业需要使用高速度的计算机系统,先进的分析程序、市场数据与新闻的供给、综合性数据库及市场间的电子连接。

大多数经纪—交易商使用高性能微机(也称工作站)来支持其市场运营和经纪职能。这些工作站允许多个用户同时实现多项交易支持功能,如委托指令管理、监控某些证券的净长头寸或短头寸、计算利润或损失、分析风险、接收市场数据。其他交易支持功能还包括:交易报告、与后台系统连接、委托指令向不同执行系统的传送。做市商还使用这些系统监控各类证券、公布买卖价、自动调节头寸以反映交易后的价格,或议定价格。此外,一些经纪—交易商还向其注册代表、代理经纪—交易商或客户提供指令传输设备,允许他们将与指令相关的所有信息以电子形式传送至经纪—交易商的交易台前。

一些公司还建有自己的交易支持系统,另一些公司则从信息商处购买或租用系统。这些信息商实际上起到了信息服务机构的作用。例如,运行支持系统的计算机,为客户管理软件。前面已提到,交易所已建成会员直接传送指令的电子系统,因此,一家公司可直接与交易所系统连接。然而,有一些信息商可以通过一个接口将经纪—交易商与多个交易所系统进行连接。虽然还不是主流,但证券公司已开始将大部分的技术运行工作(包括交易系统的运行)以外援方式来做。由于交易越来越依赖技术,投资机构发现自己投资在新系统上的资源越来越多。通过外援,公司节省了数据处理的费用、节省了系统开发人员的开支,也节省了计算机物理维护的开支。

与经纪—交易商一样,机构交易人也开始使用委托管理系统来跟踪所交易证券的头寸。机构还利用委托系统自动传送纸质的委托单,从投资组合经理的委托台上传送至买方交易人。这种集合技术能使指令及时执行。当送入一条交易信息至不同的系统时,能减少错误的发生。这种系统还可通过专门的线路或公共网络将委托指令送向机构经纪—交易商。交易的确认可送回机构交易人处,最后送至投资组合经理。

机构投资者已开始依赖信息包支持其交易决策,依赖软件将证券头寸分配至个人帐户。此外,多数机构希望从经纪—交易商处获取实时价格信息,也希望用电子方式向经纪—交易商传送委托指令。过去的10年中,为满足机构投资者的这些需求,金融服务业已开拓出许多新的服务产品。机构投资者已能从各式各样的软件包中选择机构基金经理所用的软件包,即具备分析与记帐程序功能的那些软件包。机构投资者也能够订购像AutEx和GovPx那种系统的服务。这两种系统都有传送消息的功能,可以传播经纪—交易商有关交易利润的提示。机构投资者还能够与系统内显示的经纪人磋商某笔交易。机构投资者也可以直接进入Instinet这样的替代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此外,信息商还建立了机构交易人与经纪—交易商之间传送一般委托指令的系统。

机构投资者越来越需要连通性能好的系统。他们需要将经纪—交易商系统或其他执行指令的系统与自己的系统连接。最初,信息商为自己的系统写有专门的程序,用户必须依赖这个程序。不同信息商的系统都互不兼容。然而机构投资者却希望通过一个集合的系统与多个经纪—交易商联系。为传送买方指令管理系统的信息给他们的经纪人,业内管理层没有坐等信息商建立标准协议,而是靠自己建立了传输协议,即金融信息交换协议(FIX)。该协议是一种信息标准, 是为方便证券交易数据的电子交换而建立的。这些数据包括:权利预示、委托、足额执行、执行、分配与确认。FIX不依赖于任一特别系统结构或平台的运行, 它允许先前那些不兼容的系统以电子方式交换信息。

证券业的一个具有意义的趋势是:越来越向“直接处理”过程发展,或交易过程的完全自动化,从交易前信息显示到交易后的处理直至清算的自动化。而实现直接处理的重要一步就是将不同的交易后处理程序进行无缝整合,包括分配、交易比较、清算。而FIX 协议被广泛采用正是向这种无缝整合的方向迈进。

七、国际互联网络

两年前,市场及其专业人士就应用了当时的国际互联网技术来增强交流能力。例如,一些证券公司开始使用国际互联网技术,特别是使用TCP/IP协议组建立内部网。建立了内部网, 证券公司可以建立本企业范围易于查询的信息库。公司也开始向机构客户提供“外部网”查询内部网的服务。虽然大多数公司在利用互联网络向机构客户和其他市场专业人士传送交易信息时,出于安全与操作的原因不愿使用公共网络做生意。然而,经纪—交易商在利用互联网络向潜在客户开辟市场。证券业协会(SIA)的一项调查表明,230家证券公司中,员工在4000人以上的所有公司都有自己的互联网地址,员工在500~4000人之间的公司, 有84%有互联网地址。

经纪—交易商建立的万维网站有着不同的作用。首先,这些网站可向潜在客户宣传经纪—交易商的服务,也能提供自律组织或信息商站点提供的市场信息和投资工具。一些经纪—交易商网站提供实时或滞后的报价信息。当用户访问其他站点时,这些经纪—交易商站点的报价信息不断更新,并允许投资者建立个人股票行情滚动框。一些经纪—交易商网站提供市场综述、市场评论、分析报告、交易策略、新闻和货币市场、基金、期权、市场指数等数据。此外,也有少数经纪—交易商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组合管理工具和分析程序。

典型的经纪—交易商网站传送的信息有:佣金、手续费、当地营业部地址、该经纪—交易商在不同城市的经营网点。综合服务经纪商则着重提供有关帐户信息、研究报告。有时,也提供他们的注册代表的网页。少数经纪—交易商,通常是折扣经纪商,允许投资者查询其帐户信息,并在互联网络上下单买卖证券。

在互联网络上提供的所有金融服务中,在线股票交易最受公众关注。散户早已能够利用计算机进行交易。1980年,一些经纪—交易商开始向散户提供专门软件,并允许散户直接拨号进入系统、利用个人微机下单。到1990年,这些经纪—交易商声称至少有7万用户。而今天, 有报告说大约有150万客户拥有在线经纪人帐户。然而, 只有少数散户利用互联网络进行证券交易。在被调查的1500位个人投资者中,证券业协会发现7%的投资者利用计算机进行投资交易。在这7%当中,仅有20%的投资者完全利用计算机进行交易。多数投资者进行交易时不使用计算机。有26%的投资者声称要在一年内利用计算机进行交易。32%的投资者报告他们不会利用计算机进行交易。

目前大约有30位经纪—交易商提供在线交易服务,大多数为折扣经纪商。与传统的折扣经纪商相比,他们收取更少的佣金,专为那些在线投资者服务。至少有一位经纪—交易商宣布,将在不增加收费的条件下为现有的客户提供综合经纪服务。如果监管问题与安全问题得到解决,提供在线交易服务的公司会逐渐增多。大多数经纪—交易商要求自己的客户使用支持密码的互联网络浏览器。他们认为密码的设定会保护他们的信息不外流。另一个问题是系统容量。由于网上下单的客户在增加,经纪—交易商会发现自己的系统在交易高峰或市场价格波动时不能满足客户需求。因而客户帐户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就成为投资者保护的重要因素。美国证监会正在关注网上系统的发展,关注这些系统的密码技术和其他的安全技术。

经纪—交易商的网上交易设施仅是指令传送系统,而不是替代交易系统。替代交易系统是在系统中提供撮合或交叉传送指令的系统。一般来讲,经纪—交易商为客户提供互联网交易工具时主要装入一个电子样板,客户可照样输入证券名(无论该证券是买进还是卖出)、数额、市价或限制指令。一旦经纪—交易商接受到这些信息,系统便会按照客户帐户进行电子查询,在数秒钟内将有关指令传送至指定交易所或做市商处执行。系统具有识别能力,可排除用户并不拥有的证券的“卖出”,也可排除资金不足的“买入”指令。指令执行完毕,客户会收到确认单。多数情况下,客户的投资组合会在线更新,以反映交易现状。

至少有一家经纪—交易商已宣布要在互联网络上应用替代交易系统为散户服务,因此很有可能会出现其他形式的经纪—交易商交易系统。在技术上,互联网络已能够运行非实时交易系统。美国证监会正在评估这一领域的发展,并将通过它的检查计划考察在线交易系统的运行。

个人投资者利用互联网络主要是为了获取市场数据和研究信息。一项调查发现35%的投资者利用计算机获取投资信息。 另一项调查发现26%的投资者通过在线方式获取投资信息。这项调查还表明年轻的投资者(18~34岁)比年龄大的投资者更频繁地利用在线媒体作为信息资源。

投资者也可能以订购方式使用不同的信息服务。从互联网上查询实时市场数据、公司概况、经营报告、基金数据和新闻。此外,美国的著名商业在线服务商从信息商处接收数据然后再提供给自己的客户。这些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多种多样,有交易策略或互助基金投资辅导,有历史数据图表查询,可以让客户监视投资组合,向客户发送股价变动的提示信息,也可对符合特定指标的客户提供屏幕显示器查询基金信息。

许多自律组织也建立了自己的网址。通过这些网址向投资大众提供各种查询工具和多项服务。可看到的信息有:报价信息、电子信箱地址、经常性问题问答、投诉登记方式和一般性信息。例如纽约股票交易所(NYSE)网址包括“交互式教育中心”,这个中心可以带你进行虚拟旅行,走遍纽约交易所交易大厅,也向读者讲解纽约交易所的市场系统,回答诸如“如何”和“为什么”的问题。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创建了“个人投资者服务”网页。这个站点提供的信息有:投资者培训、市场数据、财务计算及其他信息来源。芝加哥交易所的网上“教育”有着期权交易方面丰富的信息。许多投资者都可获取不同层次的信息。一些清算机构也建立了网站,介绍创办者及其活动,也解说清算过程。市政证券条例制定委员会(MSRB)的网站可查询有关该组织职能与功能的详尽信息,也可查询市政证券的有关信息。

证监会对技术挑战的反应

近期以来,证监会对技术的发展十分关注。证监会已着手研究这些技术如何应用于市场,如何改变了市场的运行方式和市场参与者的操作方式。同时,证监会应业内要求对新技术发展的监管问题作出指引。虽然证监会的法规章程大都是针对纸质文件传播的监管,证监会已试图修改那些阻止技术革新应用的条款和注释。

一、交易所监管的新概念

1.所关注的一般性问题

技术进步使综合性服务成为可能,也因此模糊了市场中介机构、市场及服务商之间的界线。例如,一些注册经纪—交易商提供自动化的、带屏幕显示功能的网络,入网者可以输入指令,或根据别人的指令执行交易。像传统的交易所一样,这些系统集中指令,允许操作者控制自己的指令。信息销售商现在也提供交易所或经纪—交易商以前提供的许多种服务。例如上述的许多信息销售商现在除了提供金融产品数据外,还提供电子指令传送服务。此外,一些销售商提供连接中介机构与客户的交易系统。这些系统由特定的经纪—交易商出资,仅供自己的客户使用。通常来说,这些系统能够使客户看到其经纪人的存货。客户可以用电子方式向经纪人传送指令,通过信息销售商的网络客户能接收交易结果确认的信息。信息销售商还提供传送指令的服务,也向清算公司传送清算信息。

然而交易所条例在总体上对客户与市场的每一实体都有明确定义,有明确的责任与义务的区分。尤其要强调的是:交易所条例是根据市场参与者的活动来监管市场参与者的,如“交易所”或“经纪—交易商”的活动。虽然交易所条例对“交易所”、“经纪—交易商”和“证券信息处理商”做了大致定义,直到该条例最近一稿的修改,豁免权一再增加,也没有轻易接纳功能模糊的实体。

此外,技术已打破了跨疆界交易的地理障碍。直到不久前,美国投资者如果想获得国外市场的当前信息或买卖一种外国股票,他通常要通过电话或传真方式与美国经纪—交易商联系。这位美国经纪—交易商便会向美国投资者提供信息,并向所交易的外国市场经纪人发送投资者的买卖指令。有时,美国投资者可以直接与外国经纪—交易商进行联系。然而今天的情形是:美国投资者已可以从许多途径获得外国市场的实时交易信息,也可以从美国输入电子指令。

许多外国市场已电子化,因此,会员可以不亲临此市场的“交易厅”或跑到该国的股票市场就能进行交易。结果,一些外国市场开始向其会员提供远程接驳。近年来,一些外国市场允许美国经纪—交易商和机构投资者成为市场会员,他们以远程接驳实现这个计划。然而,远程接驳向联邦证券法提出了许多意义深远的问题。多数在外国市场交易的证券未按联邦证券法或交易所条例登记,这些证券的发行人也未向美国证监会报送定期报告。联邦证券法也未明确对美国公民提供远程交易的外国市场该如何监管,特别是证券法未明确证监会是否要求提供远程接驳的外国市场以国家证券交易所名义进行注册。

2.关于交易所条例的概念公告

1997年5月23日,美国证监会发布了一项概念公告, 就替代交易系统的监管问题、美国证券交易所的监管问题及美国国内外国市场的监管问题征求公众的意见。发布交易所条例概念公告的目的是为了引发这样一种讨论,即如何在培育技术革新的同时又建立一种灵活的、能够维系市场公正、有效、透明的监管框架。

在过去的20年中,美国投资者和市场已从技术进步与替代交易系统的发展中获得了诸多的好处。虽然这些交易系统可以替代传统的交易所,如前所述,因历史的原因替代交易系统仍被视为经纪—交易商加以监管。此类系统未纳入保证市场透明、公平的监管机制。因为替代交易系统在美国证券市场上所造成的影响越来越大,证监会已开始审查该系统,以改进其透明度、公平性及监管问题。交易所概念公告征求各方评论以实现以上的目标。公告中所讨论的一个解决办法是利用《改进全国证券市场条例(1996)》(the National Securities MarketsImprovements Act of 1996)中赋予证监会的豁免权。这一豁免权允许证监会对替代交易系统制定出一个适当的监管办法,使这些系统融入全国市场系统。这样做可使这类系统免除不必要和不适当的监管约束。此外,交易所条例概念公告审视了证监会利用新豁免权的能力,即是否能促进已注册的交易所与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利用技术消除竞争带来的压力。

交易所条例概念公告同时征集有关外国电子交易所(与美国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监管方式的意见。如前所述,技术已允许美国人从本土直接与外国市场进行交易,然而证监会还未明确将如何监管为美国投资者接驳外国市场的实体,因此大多外国市场不愿向美国投资者提供接驳服务。交易所条例概念公告论述了美国境内外国市场运营监管的种种方式,包括要求进入美国的外国市场以国内证券交易所名义注册,或者完全服从其本国监管。交易所条例概念公告也建议一种间接监管模式,即美国证监会对提供外国市场接驳服务的实体(接驳服务商——Access Providers)提出监管要求。

无论接驳服务商是否在美国注册,他们必须在营业额、财务报告、信息披露方式方面达到一定标准,也必须遵守联邦证券法中的反欺诈条款。证监会还允许接驳服务商(以美国经纪—交易商名义注册的)为小额投资者和成熟的投资者实现电子连接,以进入外国市场。证监会这一措施既能充分地保护在外国市场交易的投资者,又能极大地提高市场的透明度。

交易所条例概念公告旨在就技术发展带来的监管变革引导一场讨论。证监会意在广泛征求业内各方的意见。这些意见包括:如何看待技术发展为美国市场带来的变化?如何调整证监会的监管框架以跟上发展?替代交易系统及美国境内的外国市场运作方式带来了怎样的挑战?如何才能最好地实现证券法的目标?

二、证监会在监管变革上的其他创意

1.电子通讯系统与指令执行规则

因为用于显示与传送委托指令的先进系统发展很快,如何规范特种经纪人(Specialist)与做市商(Market Maker)处理客户指令的行为越来越引起市场的关注。在这种情形下,美国证监会通过了《指令执行规则》。该规则是为提高透明度,为客户下单提供最优机会而起草的。新规则11Acl—4 款“限价委托显示规则”要求交易所特种经纪人与OTC做市商对每一笔客户的限价委托内容予以充分的即时的显示。这可使特定证券的报价方式得到改进,然而,条款中列举了一些例外情况。证监会也修定了11Acl1—1条款——“报价规则”。 该条款要求做市商在任一挂牌证券的交易量达到1%时公布其报价, 并要求做市商将私自通过某些电子通讯网获取的优先价格信息公布于众。按照这一条款,如果某一价格优于他们自己的公开报价,做市商和专家经纪人必须将他们放入电子网络中的任一委托价格公布于众。方法是或者在公开报价中对这些委托进行说明,或将保密的网络连接到主要市场,公开网络的内容。新规则允许电子通讯网络(ECN)代表利用该系统的做市商履行这些义务。电子通讯网络须将自己的最佳竞价信息送给一自律组织,而后汇集到公开的报价显示信息中。已有4 家非公开网络被市场监管部确认为符合新规则的ECN。这4家网络将遵守报价规则中有关ECN显示条款的要求。 这些条款设立的目的在于提高市场透明度,改进获取最佳报价的途径,培育市场竞争。《指令执行规则》于1997年1月21日生效。 那斯达克提供的近期数据表明自该规则实施后报价差幅已大大减小。

2.衍生产品与风险管理技术的进展

70年代末期,金融市场中衍生产品迅猛增加,交易量也成倍上涨。衍生产品在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市场交易。“OTC 衍生产品”通常是私下交易,制定双方都能接受的合约。由于客户对此类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市场专业人士便利用先进的金融理论和计算机技术进行金融创新,发展出种类繁多的衍生产品。

衍生产品可为公司、金融机构与机构投资者带来极大的利益。然而,使人忧虑的是这些投资产品由于其内在的复杂性及杠杆效应,加上它易于引起不同市场的连锁反应,当市场低迷时很容易给投资公司及市场带来风险。投资组合与报价的技巧不断进展,使得复杂的金融产品越来越多,而隐伏的风险也越来越难预测。同时证券业开始利用计算机系统分析风险,管理风险。

在过去的5年中,风险管理系统已发展成复杂的多功能管理系统。 这些系统能够管理历史数据,提供实时报告,能将多个部门的运营信息综合进实时报告中。此外,经纪—交易商越来越依赖统计模型,以此分析控制和报告公司交易活动中的风险情况,特别是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情况。

证监会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反应是积极的。证监会已采取数项措施以更多地了解证券公司如何通过统计模型管理市场风险和信贷风险。其中一项措施就是成立了衍生产品政策小组。小组成员由OTC 衍生品市场最活跃的美国公司组成。1995年小组公布了自愿监管的工作框架。证监会也积极参加国际组织的活动,如证监会国际组织(IOSCO )和巴塞尔委员会。通过国际组织的会议丰富利用统计模型预测市场与信贷风险的经验。1977年,证监会通过了市场风险披露规则的文件。该文件要求报告公司披露其衍生产品的政策、关于市场风险的度量信息和质量信息。证监会也通过了净资产条例的修正案。允许经纪—交易商使用理论期权定价模型(Theoretical Options Pricing), 以确定挂牌期权与相关仓位的净资产条件。

3.1996年有关电子文件传送的解释性公告

1996年,证监会在5月的公告上登出了一个利用电子媒体的指南。 该指南面向经纪—交易商、信息传送代理商和投资咨询人。证监会允许经纪—交易商、信息传送代理商和投资咨询专家就提供信息的媒体达成一致性协议。证监会公告允许这些实体在操作上具一定的灵活性,同时又不牺牲联邦证券法要求的对投资者实施保护的原则。如前所述,这一公告规定了电子传送信息必备的基本条件。如投资者是否能获得电子传送后的确认,投资者是否能容易地进入系统并进行查询,有何证据证明传送行为的发生。公告还告诫被监管的实体对其客户的财务信息需特别谨慎,要保证其完整、保密和安全,在以电子方式传送这类信息前要得到客户的许可。

4.自动化检查政策之计划

由于市场及其参与者越来越依靠技术,证监会也更多地考虑业内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性与完整性。1987年10月的市场崩盘便显露了自律组织的自动化系统在交易量极大放大时的运行缺陷。因为计算机没有足够的容量,使需要处理的指令积压,延迟了指令的执行,错过了交易良机。自律组织也没有完善的应急计划来建立另一文档空间以缓解拥挤的指令通道。1989年的一系列事件表明市场易于受交易高峰和外部环境的影响而遭受打击。

1989年11月16日, 证监会公布了第一个自动化检查政策报告(ARDI)。在这份报告中,证监会阐明了自己的观点, 即:自律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必须建立全面的规划和评估计划来决定系统容量、测评系统弱点。1991年5月9日,证监会公布了第二个自动化检查政策报告(ARDII)。在第二份报告中,证监会提出了ARDI中建议的指引,专门论述独立检查的性质。证监会在自律组织报告自动化发展计划、增强系统及系统耗损信息方面也做出了指引。由于证监会和自律组织的努力,自律组织目前已有了容量和应急计划,也为价格波动的交易日扩充了容量。

计算机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促使证监会公布了自动化检查报告。然而不仅自律组织的系统有此类问题,经纪—交易商也有。灾难和市场动荡都会导致经纪—交易商出现运行问题。例如世贸中心的爆炸影响了一批证券公司,一些大券商由于系统存储和服务问题盈利受损,交易高峰到来时在线经纪—交易商系统运行不畅。互联网服务商也经历了以上的问题。这些都影响了金融服务公司在线运营的发展。

证监会已利用ARDI与ARDII的指南进行监管, 证监会市场监管部的专家与工作人员设计了一个管理性的自动化政策检查计划,重点放在评估市场实体的系统运行问题(而不仅仅是针对自律性组织SROs的)。这个计划也用于协调业内广泛进行的技术项目。例如,证监会已采取行动推动自律组织与市场参与者解决计算机系统2000年问题。

5.关于国际互联网系统不采取行动的函件

近年来,许多发行人在万维网上建立了网站,通过网站投资者可表达买卖证券的意愿。通常来讲,这些证券只吸引少数市场专业人士,而网站上的“公告板”为股东提供了低成本的机制来调控自己的股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告诫这些发行人须按交易所条例第6 款注册为国内证券交易所或按交易所条例第15款注册为经纪—交易商,否则证监会将采取稽查行动。市场监管部的决定是根据发行人操作系统的态度而作出的。特别强调的是,证监会提示发行人或其任何所属机构不得接收、转接或持有投资者资金及证券;不得因使用系统或维护系统收取任何佣金;不得参与证券买卖、价格商议或就证券买卖进行咨询。发行人还必须保留进入系统的报价纪录,随时准备为证监会及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提供这个记录。证监会还提示:发行人的证券须向证监会注册;如果其股票停止向证监会注册,发行人需在自己的网站上提供注册证券的有关信息。

证监会还同意对登记进入国际互联网提供上市服务的大学团体与其他非盈利实体给予行动豁免权。大学团体与其他非盈利实体提供上市服务时,无需以经纪—交易商或交易所名义注册,他们提供服务的目的是吸引有前景的公司及潜在投资者。但是,证监会指出系统与其操作者不能就特别的机会或风险提供咨询。他们不能从用户处收取超过正常数目的管理费用。上网挂牌的证券交易费用不能按紧急费用收取或就完成某笔交易收费。系统操作者不得参与投资者与挂牌公司之间的谈判,不得直接帮助投资者或上市公司完成一项交易,不得处理与交易有关的资金和证券,不得提供超出挂牌服务或撮合服务的任何有关证券服务。证监会认识到许多金融服务商愿意与技术公司签约以向客户提供某些服务,因此证监会也发布了一封不采取行动的信函, 允许在线商业服务商如America Online和Microsoft Network提供服务,在处理在线经纪—交易商的指令时允许收取合理费用,且无需以经纪—交易商服务方式注册。

6.关于利用电子存储媒介保留记录的修正规则

证监会近期修订了自己的记录保留规则——Rule 17a-4。修正后的规则允许经纪—交易商利用电子存储媒介(如光盘和光盘技术)保留他们所获记录。这一规则不仅约束电子通讯中的记录保存,也约束记录产生后最初存储的任何形式的媒介。修正后的规则未对存储技术的种类加以限定,而是灵活地制定了一个标准,即该电子存储媒介必须是经Rule 17a-4认可的存储方式。证监会公布了重新修定的Rule 17a-4,并申明如果经纪—交易商、信息传输代理和清算机构能够按规保留自己的记录,并能够遵循交易所条例中提出的保留记录的规定,证监会市场监管部将不对他们采取稽查行动。修订了的Rule 17a-4规定:任何符合条款规定的电子媒体必须以不可重写、不可擦写的格式完整地保留记录,必须能自动核实所存储的记录的质量与准确性;为保证原存储媒体的有序,应将信息按所要求记录时间排列;必须具有随时下载媒体所存索引与记录的能力。此外,任何利用电子存档媒体的经纪—交易商必须备有相应设备,能够随时地、容易地显示出这些记录。一旦证监会要求出示记录,必须随时提供放大的复制品;必须对原存储记录做备份,并对原数据及备份数据的信息做出准确的索引。经纪—交易商还必须在适当位置放置一审计系统。该系统须对输入的记录有审计功能,并能向证监会提供结果。

因为电子存储记录的方式在不断发展,以上所述的基本标准具有相对灵活性。经纪—交易商可以利用最先进的技术,同时提供监管人员最基本的标准实施监管。例如,证监会近日在调查业内对记录存储规则的意见。业内人士提出:应允许建立集中化的(中央)电子存储中心,以取代每一分支机构的电子存档;应允许所存记录的查询在一定的时间内出结果,而不是“即刻”出结果。

在修定Rule 17a-4的公告中,证监会也向经纪—交易商提供了一个保留电子邮件与互联网通讯内容的指引。之所以做这样一个指引,是因为经纪—交易商在内部使用电子邮件交换券商业务的重要信息,也与客户和公众交换信息,还交换与业务无关的信息。从保留记录的目的出发,证监会阐明电子内容与互联网通讯的内容是明确的,经纪—交易商必须保留那些与他们业务相关的电子邮件和互联网通讯内容。

对此,证券业的一些人士十分疑虑。他们认为对存储的电子通讯信息编制索引花费很大,查询能力也受限。近日,证监会在与业内组织进行联合调查,分析电子信息存储与查询的成本与负担问题。

7.自律组织(SROs)关于电子通讯的修正规则

与证监会一样,自律组织(SROs)也修改了有关利用电子媒体的规则和政策,重点放在互联网广告和注册人士的电子通讯监管方面。 1995年,证监会通过了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 )《公平操作规则》(Fair Practice Rules)。 这个规则放宽了“广告”与“销售文件”的定义,特别包括了电子媒介与通讯。此外,公平操作规则要求在使用广告或销售文件前,须经监管部门批准,或在NASD备案。 自律组织(SROs)规则还要求会员公司对注册代表的所有文字通讯内容(如通讯、 广告、销售文件和发给公众的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并实行监管。电话内容,不特别监管,也不密切监控。虽然有人争辩,认为电子邮件信息与电话内容相似,不属文字通讯,但自律组织(SROs)近日已确定电子邮件为文字通讯。目前证券业已认识到,在不久的将来,将有许多业务通过电子通讯完成,并忧虑监管此类通讯会成为一种沉重的负担。对这些疑虑,纽约股票交易所(NYSE)与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已向证监会送交了建议书,请求修改公众通讯监管的规则。

然而纽约股票交易所(NYSE)和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的建议是有区别的,但他们都提出要以一个一般性要求代替各式各样的要求。这个一般性要求是:要求会员公司设计出检查公众通讯的书面程序,目的是对每一注册代表在合理范围内进行监管。此外,任何公司如果未实施通讯前审查(无论电子的或纸质的),都必须对其员工定期教育和培训(讲解组织政策与通讯审查的程序),并对执行审查程序的行为进行监控。

近日证监会对纽约股票交易所( NYSE )和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的备案进行了检查,为接受检查,这两家自律组织正不断修改自己的建议书,并准备备忘录。备忘录将通知会员建议书改动之处,将讨论新规则,描述稽查条款,解释与原规则差异之处,还将详细描述为使会员公司正确地遵循其监管要求所要采取的措施。

结论

证监会以积极的态度密切关注着市场目前的技术现状,关注技术进步对业内的影响及对证监会监管计划的影响。在对证券业监管的同时,证监会一直在尽力保持一种平衡,既考虑到业内需要用更有效的方式进行经营,又考虑到市场专业人士及投资人士需要专门指引、希望证监会对市场加强监管,还要考虑证监会本身的责任和义务,这就是保护投资者,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概而言之,技术的最新进步使市场愈加透明,技术向市场所有的参与者展现了革新与竞争的无可估量的机遇。技术极大地增加了交易量,使风险控制成为可能。同时,技术所带来的变化日新月异,已向市场提出了挑战并将持续这种挑战。

证监会开始重新评估、审视它的监管理念。证监会在不断地与业内各方加强合作,以缓解技术变化和监管行动导致的任何紧张气氛。

(本文译自美国证监会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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