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学的基本问题:个人与社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人与论文,社会学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前言
社会学恢复和重建已经20多年了,重建初期兴起的对社会学研究对象的争论已经沉寂,人们大都致力于对实际社会问题的调查研究。然而实证研究没有理论指导是不行的,而对社会学研究对象的讨论,正是要找出社会学观察社会的视角,并从这个视角出发建立一套理论。命题必须有理论支撑,不是简单地提出一个命题就能解决问题的。
早在1917年,德国社会学家齐美尔(Georg Simmel)以《社会学的基本问题:个人与社会》为题,出版了他的社会学著作。齐美尔认为,个人之间是处在不断地互相作用过程之中的,由于个人的互相作用而联系起来的网络就是社会。社会只不过是对互动着的一群人的称呼。社会学的任务是要阐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即阐明个人怎样互相交往而形成群体,群体又怎样制约个人的,所以社会学的基本问题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应当说齐美尔的这个定义是比较全面准确的。我们读后很受启发,于是采纳了这个命题,并于1993年在《社会学研究》第6期上发表了题为《我们对以往关于社会学基本问题的反思》一文。那篇文章只是修正了我们以往对社会学的定义,未及根据修正后的定义建立起相应的理论体系,而没有理论的支持,定义只是一个孤立的抽象命题,不足以说明问题。所以从那以后,我们就不断地学习、思考,总是想着如何围绕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建立起我们自己的社会学理论体系。这样,在又过了10年之后我们写成这篇文章,把我们建立的理论体系的框介绍给读者,希望引起讨论和批评,以便在这个基础上再来充实或修正这个理论。
架建构社会学理论必须有哲学方法论作指导。孔德(A.comte)和涂尔干(E.Durkheim)创立实证主义社会学理论,其哲学思想渊源于孔多塞、孟德斯鸠和卢梭的自然神论;韦伯(M.Weber)建立理解社会学理论的哲学思想来源于德国的理性主义和唯心主义哲学;帕森斯(T.Parsons)的功能理论是对涂尔干和韦伯理论的结合,其哲学思想既有唯物主义,也有唯心主义;既有集体主义,也有个人主义;霍曼斯(G.Homans)和彼得·布劳(P.Blau)的交换理论,其思想来源于英国古典经济学家的经济人观点和边沁的功利主义;加芬克尔(H.Garfinkel)的规范反叛实验所要证明的是“共同感知世界之可能”,所以他的民俗学方法论是继承了胡塞尔的现象学。如此等等都表明,要想建立社会学理论就必须首先进行哲学思考。
我们认为,按照逻辑和历史一致性原则,哲学理论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关于在人类出现之前,世界的本原是什么,有没有超自然的精神存在的理论;第二个层次是在人类出现之后,关于人类精神与物质世界关系的理论;第三个层次是社会哲学,即社会与个人关系的理论。在这个层次上,社会学的一般理论与社会哲学原理是一致的,没有必要、也很难把二者作明确的划分。
在个人与社会关系问题上,争论的焦点是社会本位主义,还是个人本位主义,因为这个分歧把社会学家观察社会的视角分成宏观和微观两种。从中国传统文化上看,社会本位主义一直占主导地位(注:孔子的“仁”,孟子的“义”,都是主张个人的价值在于对他人和社会的贡献,对社会没有贡献,个人就没有价值。当代“个人的事再大也是小事,国家的事再小也是大事”的说法,也反映社会本位主义。),所以中国历史上的社会思想和社会理论多是宏观大论,很少有微观分析。我们则主张个人与社会的辩证统一,这是我们建立自己理论的哲学指导。
从认识论上讲,不论是主张社会本位主义还是主张个人本位主义,对事物的认识都不能从整体入手,而必须从个体入手,对个体的属性进行抽象,然后把抽象得到的规定性返还给事物本身,使人对事物的认识从抽象上升到具体。这个具体已经不是模糊的感性具体,而是包含多种互相联系着的规定性总和的具体。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分析,就是使用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这个方法是建立在逻辑学、辩证法和认识论一致性基础之上的。因为历史的起点也是逻辑的起点,历史过程也是逻辑过程;历史具有天然的逻辑合理性,因此逻辑要符合历史,认识又要符合逻辑;于是历史过程、逻辑程序、认识过程三者一致的法则,就成为认识事物的方法论。因此,遵循着认识论、逻辑学和辩证法一致性的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是我们建立社会学理论的认识论和方法论。
另外,我们要建立什么样的理论也必须先说清楚,是建立孔德、涂尔干那样的理论呢,还是建立像韦伯和帕森斯那样的理论?孔德和涂尔干的理论是写实理论,韦伯和帕森斯的理论是工具理论。比方说,如果把社会比作一幢楼房,那么孔德和涂尔干的理论是对这幢楼房的写生画,韦伯和帕森斯的理论是为建造这幢楼房而设计的图纸。前者是实证主义理论,后者是工具主义理论。实证理论来源于感性经验,工具理论可以来源于感性经验,也可以来源于学者的主观思考。韦伯和帕森斯的理论框架主要是他们的主观思考,而不是来源于经验。我们要建立的理论是对现实社会的写实,但是不像孔德与涂尔干那样片面地强调社会本位,而主要社会与个人的辩证统一。在论述中,我们会不时与韦伯和帕森斯的观点交锋,或者批评他们的体系,或者借鉴他们的观点,这是我们建立自己理论的需要,也是前人理论的功能。
一、角色人格体系
(一)个人与角色
社会上没有抽象的个人,只有承担着各种社会角色的具体的个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不像一个土豆和一堆土豆的关系那样简单,后者只有量上的差别,而无质的不同,所以它们只有一个名字:土豆。个人与社会是个体与整体的关系,是有机联系。社会中的个人是有价值标准、有行动目的、与他人发生联系和互动的个体;社会是由个人互动而联结起来的网络,个人就是这张网络中的纽结。所以社会不是个人的简单相加,个人也不是无主体意识的社会的零部件,社会总体大于个体的简单相加之合。为了分析方便,我们把社会关系简化为二项式,即假设每一个人与另一个人只发生一种关系(实际上一个人与另一个人不仅发生一种关系),即二项排列,那么简单相加与二项关系的差别如下式:
简单相加:1+1=2;2+1=3;3+1=4;4+1=5
二项关系:1+1=1;2+1=3;3+1=6;4+1=10举例说,一个男人在不与他人发生关系时就是一个男人,没有别的社会称谓;假如这个男人和另一个女人结了婚,那就发生一种夫妻关系,产生了“丈夫”和“妻子”两个角色名称。假如他们生了男女两个孩子,这4口之家的家庭关系就上升为6种,即:夫妻、父子、父女、母子、母女、兄妹(或姐弟),又产生了“父亲”、“母亲”、“儿子”或“女儿”等名称。这还是仅就血缘和姻缘关系来说的,实际上社会关系远不止这两种。可见社会总体大于个体总和的全部秘密在于社会关系。那么个体是怎样与他人发生关系而结成整体的?整体又是怎样控制个体的?整体与个体怎样在辩证统一中发展前进的?这正是角色人格理论要说明的问题。
要弄清人类是怎样结成社会的,就得先从个人身上找出他(她)与社会的结合点,然后从这个结合点开始去分析社会。如何去寻找个人与社会的结合点?这又得从人的属性说起。人有许多属性,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自然属性,如生命有机体、性别、年龄、种族等;第二类是社会属性,如阶级、阶层、职业、思想、价值观等;第三类是既包括自然又包括社会的综合属性,如人格中的气质、能力等。从一个人身上抽出任何一种属性分析,都可以看出它与其他属性之间的联系,比如从一个人的职业阶层开始,就可以和志趣和能力联系起来;从一个人的能力开始,就可以和收入甚至性别联系起来。以上对人的属性的分析,使我们对个人的认识不再停留在感官映像上了,而是有着许多自然和社会规定性的总和。这个规定性的总和就是角色,换句话说,角色是由于个人与社会的结合而产生出来比个人更抽象的概念。个人是以角色的名义与他人发生关系的。
角色是个人与社会的结合点,也是社会网络上最小的纽结。从这个观点出发,我们来回顾以往学者对角色的定义。人类学家拉尔夫·林顿(Ralph Linton)最先使用角色(role)这个概念,他认为,地位是权利和义务的一种直接的集合,而角色则是体现着地位的动态方面,即角色是围绕地位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行为模式,是人们对处在一定地位上的人的行为期待[1](pp.581~582)。比如“学生”是地位,学习、作文则是围绕“学生”这个地位而产生的规范性行为期待,而体现这一规范性行为期待的便是角色。社会学家帕森斯、默顿(R.Merton)和科塞(L.Coser)接受了人类学家林顿的角色理论,但是他们在使用角色这个概念时对它的定义并不一致,帕森斯认为,“角色是非人格化的社会职位”[2](p.31)。他还提出“病人角色”这个概念,意思是说在医生看来,病人是去掉个性的非人格化的社会角色。默顿提出“角色集”和“角色冲突”两个概念,从他对角色集的解释中,可以看出他对地位与角色的理解与帕森斯又不同。他说:“大学教授和科研组织里的科学家的职位是与教学、训练、研究、管理等诸如此类的角色联系在一起的。”[3](p.10)可见默顿对角色的理解又回到了林顿的定义。默顿的学生科塞时常把地位(status)与职位(position)两个概念混在一起使用。他说:“地位和角色的含义有时也混淆不清。当作者指地位或职位时,他们使用‘充当总统顾问的角色’这样的字眼。在社会学里,角色就是与一定的地位(status)相连的一套规范;它是对处在特定职位(position)(注:以往社会学界把position译为“地位”是不恰当的,应译为“职位”。status是地位。还有把value译为价值,其实在社会学著作中多指价值观或价值标准。)上的人的行为期待。”[4](p.83)可见科塞也和林顿一样,是把地位与角色分开的,即角色不包括地位在内。心理学家米德则把注意力从行为期待转到角色的扮演过程。如果说功能论认为角色是一种行为期待,强调的是角色行为要顺从社会规定的话,那么米德的互动论则强调角色扮演过程中的个人创造性。
通过以上叙述,我们发现,除默顿之外,以往社会学家都把角色理解为是围绕职位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与行为模式,而不包括职位在内。我们认为没有理由把角色与职位分开,角色应当包括静态的职位和动态的职务活动两个方面。因为角色离开职位便无从发生,没有职位,凭什么要求一个人做这做那;而职位离开角色便无法体现,甚至连个名称都没有。比如“教授”是个职位,如果他不讲课,不研究,不指导学生学习,那他还是个教授吗?另一方面,离开“教授”这个职位,人们凭什么期望他去教书育人呢?所以我们认为,角色是指一个人占有的职位,以及围绕这个职位发生的一套权利义务、行为规范和行为模式。角色的名称是以职位命名的,学生、教授、医生本身就是角色。
在中国语言里,角色是演员在剧中扮演的人物,社会学家则把演员角色这个概念运用到分析社会关系和社会行动上来,使戏剧角色变成社会角色。社会上每一个人都是处在特定的职业位置上的,个人是角色的主体,同时承担多个角色,因此每一个人都是一个角色集。什么是角色集?由于我们对角色的定义与以往社会学理论不同,所以对角色集的解释也不同。从前面引的默顿的话中可以看出,他是把教授的讲课、训练、指导学生学习等活动看作是教授的角色集的。我们则认为,一个人既是教授,又是父亲,还是学会会员或会长等,这是一个人的角色集。角色必然是成双成对出现的。比如有“父亲”这个角色,必然有“儿子”或“女儿”与之对应的另一个角色;有“学生”这个角色,必然有“教师”角色,如此等等。由此看来,角色是个人与他人、群体发生关系的表现。换句话说,个人是以角色的名义与他人发生关系的,角色本身就意味着关系。另外,社会生活的复杂性还要求每个人必须承担多个角色。
(二)角色与人格
按照我们对角色的定义,角色应当包括人格化和非人格化两个方面,角色中的职位是非人格化的,而职务活动(即角色扮演)是人格化的。但是由于职位总是由某个具有特殊人格的人去担任的,所以角色最终都是人格化的。比如总统这个职位,是由宪法规定的,非人格化的,但是每一任总统在职务行为中的价值取向和风格却有很大差异,各自扮演出来的角色不同。为什么?人格不同使然。
说到“人格”,这个词是对英文personality的翻译。英文person是指人、人身、自然人,后缀ality是性质的意思。personality直译是人性,但是中文里的人性是指人的本性,人性善还是人性恶?结论是“人之初,性本善”。对恶人就说他没有人性。这与personality的意思大不一样,于是译者就用“人格”这个词来指称personality。《现代汉语词典》对“人格”的注释是:(1)人的性质、气质、能力等特征的总和。(2)个人的道德品质。(3)人的能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以上三点注释反映了三个学科对人格的三种定义:第一点注释是心理学对人格的定义;第二点是伦理学对人格的定义;第三点是法学对人格的定义。社会学对人格的理解是综合性的,因此以社会学观点看来,《现代汉语词典》对“人格”的注释缺少一个重要内容,这就是人的价值观。虽然道德品质也是一种价值观,但是它只是价值观中的一种,道德观在外延上要比价值观狭窄得多。我们认为,人格应当包括价值观、能力和气质三种要素在内。从角色的行为表现来看,人格中的三要素不是彼此孤立、杂乱无章,而是有秩序有结构,互相结合起来发挥作用的。角色扮演者的价值观决定他们的行为取向并调动他们各自的能力,而角色在运用能力时又要有他们的气质配合。可见人格中诸要素在角色扮演中的排列秩序是:价值观→能力→气质。
人格与角色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角色中的职位是非人格化的社会规定,人格给角色以个性活力。角色脱离人格便是一个没有主体没有生命力的抽象,人格脱离角色便成为没有名目的个性精神。我们的这个观点与帕森斯的功能论的观点有显著不同。按照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社会学教授亚历山大的解释,帕森斯最初把社会分成三个层次系统,即人格系统、社会系统、文化系统。他认为人格系统是源于个体的各种需求,人格系统使个体经过社会化而成为社会有机体中的一员。具有特色的独一无二的个体就源于人格层次。社会系统就是复杂的角色互动系统。文化系统是价值符号模式[2](pp.28~37)。在我们看来,这种划分具有主观任意性。其一,帕森斯是根据社会行动理论建构的需要去划分系统的,而不是根据客观存在的社会系统去分析它们的结构功能。其二,对系统内涵的界定主观随意。为什么认为人格系统是使一个人经过社会化而成为社会有机体的一分子,而不是角色系统来实现这个任务?为什么把角色互动归结为社会系统,而不归结为文化系统?为什么把文化系统界定为价值符号模式,而不把这些要素放在人格或角色系统中?全都没有个说法,就这么划定了。其实广义的文化系统在内涵和外延上是和社会系统相同的,广义的文化即社会,社会即广义的文化。在帕森斯的理论中都把这些为人们熟悉的概念弄狭窄了。人格是人的属性,是个抽象概念,它不能使个体成为社会的分子。当然,把社会系统归结为角色互动系统并无不可,这也是一种视角,但是帕森斯为什么不从角色开始去分析社会结构,而偏要从抽象的人格开始去分析社会结构呢?后来又在人格体系之下增加一个行为有机体体系,就更没有理论依据了,因为除掉人格和角色,行为有机体就是个自然人,而自然人只是人格体系中的一个要素,是个分析单位,构成不了体系的,从来也没有哪位社会科学家把自然人作为一个体系来研究。虽然帕森斯的三个系统划分只是分析概念,是工具理论,而不是对社会实体的划分,然而工具概念的合理性标准不是社会学家的头脑思维,而是社会现实。理论只有符合现实才能成立,现实不是为理论而存在的。所以我们不能同意帕森斯的社会行动系统的划分和观点,虽然它对我们建立社会写实理论有启发。
二、价值规范体系
(一)价值标准的含义
在人格三要素中,价值标准是最重要、最基本的要素,因为它是决定人格稳定和人格变化的内在要素。价值标准决定人的行为取向和行为目的,能力是为行为目的服务的,气质是行为的心理动力,是影响行为式样的心理要素。所以人格与角色有机联系在一起成为社会的第一个体系,也是社会生活的初始体系。为了理解复杂的社会结构,仅仅分析角色人格体系是不够的,所以我们从角色人格体系中引出社会的第二个体系,即价值规范体系来分析。
什么是价值标准?价值标准是指主体对客体的有用性以及用处大小的判断。因此价值标准是主观标准,韦伯的社会学理论就把价值标准放在行动者的主观方面,这是对的。但是他认为价值标准决定人们行为的动机和目标,是第一性的真实存在,社会学的任务就是对行动作出解释性理解[5](pp243~244),这就失之偏颇了。应当承认,价值标准是主观的,社会行动者都有主观价值标准、行动有主观意义,没有这些主观方面要素就不会有社会行动,所以研究者必须理解和解释行动者的价值取向和主观意义。但是到此为止还没有完成研究任务。因为价值标准不是第一性的,社会学家不能只告诉人们“是什么”,还要告诉人们“为什么”。所以我们应首先分析价值标准是怎样产生的。
一种客体对主体有没有用处,即有无价值,关键在于主体的需要,而主体的需要是由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比如一把斧子对木匠来说很有价值,而对作家来说,那是一块很沉重的铁,没什么价值。但由于商品交换的出现,客体之间可以通过货币实现转换,某种对主体没有价值的东西,可以转换为对他有价值的东西。货币对所有的人都是有价值的,就是因为它是商品交换的媒介,人们可以用它换取自己所需要的东西。总之,人的需要决定价值标准,物质生活条件又决定人的需要,所以归根结底价值标准是由人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不考察人的物质生活条件,就不能深入理解人的价值标准。
(二)价值标准的层次
追究价值标准产生的根源是为了说明价值标准是分层次的。我们可以用两个变量对价值标准分层。第一个变量是需要层次。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把人的需要划分为五个层次: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自尊需要→自我实现需要[6](p.188)。其实这也是人的价值标准的层次,处在不同需要层次上的人,他们的价值标准也是不同的。如果我们把客体分成物质和精神两类,那么处在较低需要层次上的人比较看重物质客体,处在较高需要层次上的人比较看重精神客体。穷人需要吃饱肚子,富人需要精神享受,这是人所熟知的。因此,一个社会或地区的发展水平不同,人们的价值标准也不同。需要层次越高,价值标准越趋向于精神客体。这说明为了提高国民的精神道德水平,必须首先提高国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否则精神文明建设就是一句空话。
第二个变量是主体范围层次。根据主体范围的大小可以把价值标准分为个人价值标准、群体价值标准、社会价值标准三个层次。个人价值标准是由个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共同作用而产生的。个人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不同,会产生不同的价值标准;物质生活条件相同的人也会产生不同的价值标准,这是由于他们的生理和心理因素造成的。群体层面上的价值标准是群体成员共同的价值标准,是由群体成员之间互动产生的,它反映着群体成员的共同需要、共同利益。群体价值标准不是个人价值标准的加总,而是求同存异。社会价值标准是最高层面上的价值标准,这种价值标准的产生比较复杂,它既包括一个社会里的人,由于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共同价值标准,也包括统治阶级或统治集团利用手中的权力把自己的价值标准提升为社会价值标准,在独裁统治和集权制国家尤其如此。所以,个人和群体的价值标准往往与社会价值标准发生矛盾冲突。划分个人、群体和社会三个价值标准层次的现实意义,在于解释社会行为取向的多样性与一致性的关系。
对价值标准还可以用其他变量划分种类,比如韦伯为了建立他的理想型理论,提出了“目的—工具合理性行动”这个概念,其中的目的价值完全是由主体价值标准决定的,而手段价值标准是由目的决定的,只要是对达到目的有用的手段就是有价值的,合理的,不计其他[7](p.89)。这个观点遇到如下挑战:既然目的是由主观价值决定的,“目的本身就是真理”[8](p.531),而手段价值又是只要对目的有效就是合理的,那么假如某人或某集团选择了反社会、反人类的目的,如恐怖活动,而手段对于目的来说也是有效的,那不是把恐怖分子和犯罪分子所选择的目的和手段合理化了吗?这样的合理性的意义何在?所以我们不同意“目的本身就是真理”这个命题。目的的合理性,不能完全用个人价值标准来判断,而要和社会价值联系起来考虑。
(三)价值冲突与价值整合
价值标准具有冲突与整合两种作用,而且这两种作用是交互发挥的。价值标准的整合作用是显而易见的,过去已有许多论述,“志同道合”中的“志”是目的价值,“道”是手段价值,目的和手段统一的人便能团结。然而对于由共同价值标准引起的冲突,则很少有人提及,其实冲突既由于不同的价值标准引发,也由相同的价值标准引发。不同的价值标准引发冲突显而易见,例如两个群体、两个民族、两个教派、乃至两个国家之间的冲突,除了缘于实际利益的争夺之外,价值标准的不同往往是引发冲突的原因。那么一个集团内部有着共同价值标准的人,为什么还会发生冲突?这可以用中国的一句俗话“同行是冤家”来说明。同行为什么是冤家?因为被大家认为有价值的资源,不论是有形资源(如财物、货币等),还是无形资源(如名气、爱情、友谊等),永远是短缺的,总是不能充分满足人们的需要,于是具有共同价值标准的人就会因争夺有限的资源发生冲突。中国过去有行业公会(简称行会),成立行会的目的是保护本行业的利益,对外采取一致行动,与其他行业争夺市场;对内,调解成员间的纠纷。任何社会组织都有这两方面的职能。在群体内部因共同价值标准而发生冲突时,行会利用外部威胁调解内部纠纷;在对外冲突时,共同价值标准又在内部起整合作用。因此有些团体和组织为了内部整合,往往挑起外部冲突。这就是利用不同价值标准之间的冲突,发挥共同价值标准在内部的整合作用。
(四)价值标准与规范
价值标准是人格中的核心要素,是一个人、一个群体、一个社会的灵魂。灵魂是内在要素,看不见的,必须外化成为规范才能发挥作用。规范就是标准、规则、章程和模式,把它使用到社会学上来是20世纪30年代“霍桑实验”以后的事。“霍桑实验”所说的规范是指工人需要完成的工作定额,社会学则把规范看作是角色的行为规则。社会学对规范的注意是由对角色的研究引起的,因为作为个人与社会结合点的角色,体现两个人以上的关系与活动,为了协调人们之间的关系与活动就需要规范。规范是行动者制定出来的,制定什么样的规范,是由行动者的共同价值标准决定的。每个人有每个人的价值标准,然而不可能有一个人一个规范,规范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人共同遵守的。比如体育比赛的各项规则,必须反映公平竞争这个共同价值标准,人们是先有了公平竞争这个价值标准共识,才来制定比赛规则的,而且如果发现有的规则违反这一共同价值标准,就要修改它。所以,我们在讲到价值标准时不能不讲规范。只讲价值标准不讲规范,则价值标准无所体现;只讲规范而不讲价值标准,那是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价值标准和规范是一个有着内在联系的有机体系。
因为人们需要的多样化,社会关系的复杂化,以及文化的多元化,使规范分成许多种类。特纳(R.H.Turner)提出“自发规范”(emergent norms)这个概念,科塞解释说,一个学生在教室里总是坐在那个位子上,别人要是偶尔坐在那里,其他人就会感到奇怪,而偶尔坐到那里的人,自己也会产生坐了别人位子的感觉,这就是自发规范起作用。他还解释说由于突发事件的产生或在集体行为中,以往的规范不能适应突然变化的环境,于是产生了自发规范[4](p.432)。与自发规范相对应的是规定性规范(prescriptive norms)。规定性规范是由法律、道德、规则、条例以及风俗习惯等规定的。另外科塞还提出特殊规范(particularistic norms)和一般规范(universalistic norms)两个概念[4](p.277)。特殊规范是把家庭成员每个人都当作特殊的个人来看待的,比如她是我的妻子,他是我的丈夫,他是我的儿子,她是我的母亲等等。所以家庭规范是基于对成员的爱和忠心而建立的,所以是特殊规范。其实特殊规范要比科塞的定义宽泛得多,每个亚文化群体里都有他们的特殊规范,所以要“入境问禁”和入乡随俗,乡俗乡规对一般社会规范来说就是特殊规范。
以上说的规范分类都是从前的社会学家已经做过的,我们的新见解是把社会规范分为公开规范(manifest norms)和隐蔽规范(hidden norms)两种。公开规范是指群体、组织和社会公开宣布的规范,比如法律规范、道德规范、技术操作规范以及各种规章、规则,都是公开宣布的规范。社会生活主要靠公开规范调整,所以人们对这类规范研究较多,而对于隐蔽规范,人们或者没有发现它,或者发现了而认为它不能登大雅之堂,所以不去研究。有鉴于此我们在这里着重对隐蔽规范作些研讨。
隐蔽规范是指公开规范不禁止也不提倡,然而被人们默默遵守着的那类规范。这种规范和公开规范一样普遍,各处都有。就拿最讲究公平竞争的体育比赛来说,它有一套公开而又公平的比赛规则,然而运动员常常使用一些公开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禁止的方法去破坏对方发挥竞技能力。按理说这是不符合比赛宗旨的,但是它并不直接违反规则,所以都这么做,以致成为秘而不宣的策略和规范。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对一个机会的争夺,也时常使用隐蔽规范,比如职位的升迁,公开规定是能力与品德的考查,然而在考查背后隐藏着拉关系、走后门等活动,这些活动也是有规矩可循的,在中国叫“路子”,不懂得这套隐蔽规范叫“不识路子”。不过要特别说明的是,不能把行贿受贿当作隐蔽规范,因为行贿受贿是违反法律的犯罪行为,它不是隐蔽规范。隐蔽规范既不违反公开规范,也不是公开规范明确允许的,它既不是对公开规范的补充,也不是对公开规范的违反,而是在社会互动中形成对自己有利的不便言明的规范,是一种擦边球式的规范。
隐蔽规范有可能转变成为公开规范,比如花钱买功名在中国历史上由来已久,从秦汉时期就有,但不是正途,可以看作是隐蔽规范。到了清代,把捐官定为制度,特别是咸丰、同治以后,捐例大开,于是官员候补就分成两个班次,一班是经过科举考试上来的甲班,另一班是花钱买来功名的捐班。于是花钱买官就从隐蔽规范变成公开规范。
隐蔽规范产生的原因是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人的利己主义自发倾向。人们的行为需要多种规范,而公开规范又不可能作详尽规定,所以人们在做事时,为了自己的利益,只要公开规范没有明确禁止的事情和行为就去做,于是就形成了隐蔽规范。我们要特别指出,隐蔽规范与自发规范不同,从产生原因看,隐蔽规范与自发规范有相似之处,但是本质不同。自发规范体现着群体的共同需要、共同价值标准,使群体活动更有秩序,或使群体在遇到突发事件时有应对的办法;而隐蔽规范总是从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出发,它不考虑他人和整体的利益,只考虑如何在不违反公开规范的前提下,为自己或小团体争取更多好处。比如“打擦边球”(擦公开规范的边)与“打时间差”(打公开规范新旧交替的差)等办法,就属于隐蔽规范,对别人和整体都没有好处。按理说,一个社会最好不要有隐蔽规范,然而任何社会、任何时代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隐蔽规范和暗箱操作,在这方面,世界各国只有程度不同,而不存在有无的差别。不然的话,中国人不至于总要求提高办事透明度,外国人也不会总是嚷嚷费厄泼赖了。(注:费厄泼赖是对英文fair play的音译,含义是光明正大地比赛。)。
隐蔽规范的存在和发现,可以使社会学的功能分析避免陷入目的论的泥潭。工具主义的结构功能分析着眼于社会整体的协调一致,好像每一种结构都是有目的地建立起来满足社会某种功能需要的,因此在推理上难免导致目的论。隐蔽规范正是对社会整体协调发出挑战,如果把社会运行比作一部奏鸣曲,隐蔽规范就是这部奏鸣曲中的一串不和谐但又去不掉的音符,人们听得久了,只好把它当作一个声部来听了。因为社会毕竟不是根据乐理创造出来的一部乐曲,它有和谐音,也有不和谐音。
三、权力制度体系
(一)权力的产生
前面我们依次分析了角色→人格→价值标准→规范,说明它们之间的内部联系及互相作用。到此为止,除了有隐蔽规范这个不和谐音符之外,我们看到的一幅美好和谐的社会风土人情画,犹如柏拉图的“理想国”和中国《桃花源记》中的社会。但是,人们看到的现实社会除了有和谐与欢乐之外,还有冲突,还有统治与服从,还有苦难与屈辱。如果没有别的因素发挥作用,仅仅是人格角色体系是无法解释这些人间现象的,因此我们必须寻找社会上为什么会有统治和服从,于是我们发现了权力这个重要的社会变量。
权力对任何人来说都是非常有价值的东西,因为谁掌握了权力谁就可以支配别人,就可以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使别人服从自己。但是权力并不是人人都可以得到的,它总是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多数人是无权的服从者。那么权力是怎么产生的呢?自古以来对权力的产生就有多种理论,有中国孟子的“贤能论”、古希腊柏拉图的“神权论”、中国董仲舒的“君权神授论”、法国卢梭的“私有制论”、德国杜林的“暴力论”、马克思的“私有制和阶级、阶级斗争论”,还有彼得·布劳的“交换论”等等。
以上各种理论,除去“神授论”外,每一种理论都可以从经验中找到证据证明其存在,也可以从经验中找到证据证明其不存在。比如贤能论者会说,许多人争夺一个权力地位,当然是最有道德最有能力的人获得,这是经验常识。反对它的人会说,并不是每个有能力的人都可以得到权力的。暴力论会说,权力都是用暴力夺取并用暴力维护的,不然为什么要有武器和军队?反对它的人会说,恐怖分子最相信使用暴力,但是他们总是处在相对无权的地位。恩格斯在批判杜林的暴力论时也说,既然鲁滨逊可以手持利剑奴役星期五,那么我们同样可以设想,有朝一日星期五握着实弹手枪面对鲁滨逊,这样全部暴力关系就颠倒过来了:星期五发号施令,鲁滨逊做苦工[9](p.163)。自从马克思发现私有制产生剥削,剥削产生阶段,阶级产生统治与被统治的理论以来,权力的来源似乎有了定论,但是即使在统治阶级内部,也不是每个人都有权力,权力仍然撑握在少数人手里。在民主制国家,虽说这少数人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但人民手里只有权利(rights)而无权力(power),这是不争的事实。
在这里,我们要探究的不是一个社会上为什么会产生权力和服从,而是要探究现实生活中哪些人能够获得权力,以及通过什么方式去获得权力。这个问题的答案也必须从经验中去寻求。
我们认为,在社会生活中,权力的获得是一个人的能力、环境和机遇三者交互作用的结果,其中能力是基础,环境是条件,机遇是运气;要想获得权力,三者缺一不可。首先是能力,能力包括人的体能和智能两个方面,其中体能是健康,是基本条件;智能是知识和技术,是获得权力的关键。智能表现在专业知识、社交能力、认识和应变能力等各个方面,凡是能够获得权力的人,在能力上都是全面发展的。环境是获得权力的必要条件,没有环境条件,能力再强也不会获得相应的权力。比如没有市场经济就不会出现企业主和企业家,不在军中服务就不能成为将军。但是市场是对每个人开放的,在军中服务的人成千上万,为什么只有少数人成为企业家和当上将军?原因在于除了能力和环境这两个条件之外,还得有机遇。一说到机遇有人就会想到命运,甚至陷入宿命论,这是不对的。机遇是“机会”和“遇到”的简称,机会是概率分布,对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比如买彩票,规定每百万张设一个大奖,那么每一个人中大奖的机会都是百万分之一。谁能碰上它,那是一种偶然性,就是运气,运气是偶然性与必然性的结合,是一个科学概念,不是宿命论。
把运气写进权力获得的理论中,这是我们的新尝试,当然在肯定“运气”是一个科学概念时,应当看到它在权力获得过程中也不是单独发挥作用的,没有能力和环境两个前提条件,光靠撞大运是不会成功的。另外,我们说的机会的均匀分布是有条件的,当同阶级、阶层的人去争夺一个机会时,这个机会对于他们是均匀分布的;对不同阶级、阶层的人,在整个社会上,机会分布则是不均匀的,甚至是很不均匀的。因此默顿在研究犯罪理论时,就创立了失范-机会结构理论,说明机会分布的不平等[3](p.125,p.189,p.191)。
从权力产生的方式上看,权力的获得有三种途径:第一是继承权力,即通过继承得到的权力,无论国家或群体的权力都有通过继承得到的,如王位继承、爵位继承、家族权力的继承等。第二是民选权力,即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权力,民主制国家各级主要领导人的权力都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如总统、省长、州长、市长、县长等。第三是任命权力,即通过任命得到的权力,封建官僚、民主制国家内阁和社会组织中管理层的权力就是通过任命产生的。
(二)权力的特征和定义
法学、政治学、社会学都研究权力,但是研究旨趣各不相同。法学研究的旨趣在于权力的合法性,政治学研究的旨趣在于国家和政府权力的行使,社会学对权力的研究比以上两个学科要宽泛得多。它研究的权力除了国家和政府权力之外,还包括个人、群体、组织在社会交往中的权力,因为权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那么什么是社会学研究的权力呢?韦伯对权力的定义是:“权力是指某一种社会关系内的行动者取得贯彻实现自己意志的职位的可能性,而对那些无视这种可能性存在的基础的抗拒行为置之不理。”[1](p.531)布劳从交换论的角度给权力下了这样的定义:“它是个人或群体将其意志强加于他人的能力,尽管有反抗,这些个人或群体也可以通过威慑这样做。威慑的形式是:撤消有规律的提供报酬或惩罚。”[10](p.139)默顿则认为权力是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的能力[11](p.76,p.80,p.124)。可见社会学理论大师们对权力的定义是不同的。究竟怎么给权力下定义,我们还是先来看看权力有哪些特征。
了解权力的特征要从具体入手。比如家长有教育和管束子女的权力,当子女的言行都符合父母意志时,家长就不需要行使权力了;当子女的言行违反了父母意志,父母用惩罚的方式强迫子女改变,而子女不顾父母的惩罚,仍然坚持自己的行为,父母也无能为力,这时父母的权力无效,等于没有权力;只有当子女的言行违反了父母的意志,父母利用强制手段使其改变,或者用强制手段让子女做他们自己不愿意做而又非做不可的时候,这时父母的权力才体现出来。这个例子说明权力有以下特征:1.动态性。权力是个动态过程,不是一个静止概念。权力只有在行动中才能表现出来,没有行动,权力只是一种潜在的力量,而这个力量能否成为权力,只是一种可能。2.强制性。强制性是权力的重要特征,非强制行为与权力无关。布劳举例说,当顾客把钱付给售货员,售货员就必须把商品拿给顾客,看来这好象是顾客的权力,其实不是,这是交易。在交易中只有权利交换,而没有权力参与。只有一个人拿着枪对准售货员,让售货员把钱或货物拿给他,而售货员迫于武力威胁,很不情愿地把钱或货物拿给持枪人时,这才是持枪人权力的表现。3.服从性。权力是以服从为对象的,没有服从,权力便不存在。4.地位性。权力是和一定的身份地位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身份地位便没有名分,“名不正,则言不顺,事不成”,权力就无从谈起。掌权的人或是皇帝,或是总统,或是老板,或是家长等等,总得有个名分才能有权力。5.资源性。权力意味着对资源的占有,资源包括金钱、财富、武力、声望和有价值的社会关系等等。不占有资源,虽有名分地位也是无权的,比如败落贵族,身份犹存,却无权力。掌握有价值资源是权力的基础,掌握资源的多少是权力大小的基础。对权力的争夺本质上是对地位和资源的争夺。
综观权力的特征,我们可以看出,韦伯把权力定义为排除反抗贯彻自己意志的可能性,是指地位规定的权力,而地位规定的权力能否实现,那只是一种可能。可能性是不确定因素,权力是实实在在的力量,所以我们不同意韦伯对权力是“可能性”的界定,而同意默顿和布劳把权力定义为排除反抗贯彻自己意志的能力的观点。能力有大小,权力也有大小,能力所及才是权力。地位规定的权力只是一种可能性,可能性不是现实的权力,只是潜在权力。所以我们认为应当把权力定义为:权力是在社会关系和社会行动中以威胁或惩罚的方式强制他人贯彻实现自己意志的能力。权力一旦产生出来,社会上就有了统治和服从。
(三)权力与制度
如果从人本主义角度看,最好不要权力。没有权力也就没有统治和服从,人人平等、自由、博爱,多么美好!在人类历史上有许多英雄豪杰为实现这个目标而奋斗,而牺牲!1848年在法兰西共和国成立不到两个小时,巴黎各处的墙上都用大号字母写着:自由,平等,博爱!说明人们对没有权力压迫的渴望。然而就在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三天,共和国政府就颁布了“国家工厂法令”,强迫工人劳动,于是有了六月起义和政府对起义的镇压。这时自由、平等、博爱变成了步兵,骑兵,炮兵!这说明社会存在不是依人的美好愿望为转移的,权力的存在也是这样。不要说高度发展的人类社会,就连动物群都是有头领的,可见权力的存在必然有它存在的理由。
权力的功能从统治者来说,是使他的意志得到贯彻执行,但是如果他的意志贯彻达到大多数人无法忍受的程度,服从者就会起来反抗,通过反抗或者限制统治者的权力,或者推翻它。在大多数情况下是通过反抗限制权力,推翻权力的革命是很少发生的,因为革命的代价太大。从服从者方面来说,一定的权力也是必要的,权力的存在是社会共同生活的必要。恩格斯在批判无政府主义时,举了很多事例说明在社会生产与生活中权力的必要性,然后他说:“我们看到,一方面是一定的权威,不管它是怎样造成的,另一方面是一定的服从,这两者,不管社会组织怎样,在产品的生产和流通赖以进行的物质条件下,都是我们所必需的。”[12](p.553)权力之所以是必需的,是因为它是安排和维持社会秩序的力量,不管人们愿意不愿意,生活总得有秩序,秩序性安排就是制度。而秩序的安排和维持是依靠权力实现的。可见社会生活需要秩序,也就需要权力,而权力也必须通过制度来行使,例如交通警察的权力是通过维持交通规则(交通规则就是一种制度)来实现的。掌权的人是人格化的、特殊的,谁掌握权力以及权力的大小,看得清清楚楚。制度是非人格化的,是一般的,但是一旦违反它就会受到惩罚。只有非人格化的无处不在的制度才能实现权力的统治作用,所以权力必须体现为制度。
什么是制度?社会学家往往是在不同意义上使用“制度”这个概念,有时是指组织和行为的模式,有时是指包括许多要素的复合体。在中国社会学的文章和著作中,单独使用“制度”这个词的并不多见,一般是和“社会”联系在一起使用,而称“社会制度”。一提社会制度,人们首先想到的是资本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等,这和社会学所说的制度是有差别的。大多数社会学家在使用“制度”这个概念时,是指包括价值标准、规范、组织和物质设备等要素在内的复合体系。如默顿说:“社会制度的主要特征是它在一对规范存在着潜在冲突期间,使之模式化。这是一种安排,这种安排是运用制度统治的方法把那些不一致的行动混合起来,通过强制使其变成合理一致的行动。”[3](p.33)可见制度是由权力产生的,没有权力制度便不能形成;权力必须体现为制度,没有制度权力便不能行使。
(四)四种基本社会制度
制度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种类繁多,不过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角度看,最基本的社会制度有四种:一是承担人口繁衍功能的婚姻家庭制度;二是为人类提供生存资料的经济制度;三是促进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的教育科学制度;四是发挥领导和整合作用的政治制度。
婚姻家庭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最基本的社会制度,它的功能是繁衍人口,禁止乱伦,提高人的体质。没有家庭制度,就不知道自己的长幼亲属,乱伦是不可避免的,如柏拉图的理想国里禁止虐待老人,因为被虐待的可能是自己的父亲。禁止乱伦不仅是道德上的需要,更是提高人口质量的需要。没有家庭制度,近亲繁衍,人种就会退化,甚至走向死亡。此外,家庭制度还有精神功能,在一个激烈竞争的社会里,家庭是唯一能够给个人提供精神安慰和抚爱的“避风港”。
经济制度是关于生产要素的配置,产品的生产、分配和交换的制度,它的功能是给人类生存提供物质资料,所以是生存制度。在一切社会活动中,没有比经济活动更加神秘难解的了:为什么人类有能力创造出产品而没有能力消费这些产品?为什么都是等价交换然而有的人发了财、有的人破了产?为什么一夜之间金融风暴象寒流一样袭来,使货币贬值,银行倒闭?这些现象比巫术咒语还难解,伤透了企业家和经济学家的脑筋。当然这些问题都能从马克思的《资本论》找到答案,特别是马克思能从等价交换中发现价值增量的秘密,发现了资本主义制度的基本矛盾,这显示出他的超凡智慧。但是如何解决这些问题,那要比揭露这个矛盾困难得多。因为影响经济活动有许多复杂的社会变量,没有任何一种经济理论可以把影响经济的一切变量纳入理论分析之中。例如2001年美国发生的“9·11”事件,对美国经济乃至世界经济都是一次重击,然而没有哪种经济理论把恐怖活动当作经济变量来分析。我们认为,研究经济制度的也要关心社会环境的变化,应当把社会环境纳入经济学中的一个变量来分析。既然社会学家可以用经济学的制度理论来分析社会,那么经济学家为什么不可以用社会学的有关理论来分析经济呢?
教育科学制度是社会的启导发展制度,或称导进制度。它的功能是提高人的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人们一般认为教育与科学的目标是为了发展生产力,提高劳动生产率,这当然没错,不过并不全面,应当看到,教育与科学的终极目标是使人得到全面发展,而创造新的生产力,提高劳动生产率,也是为了实现这个最终目的。从这个观点出发,当前的许多提法和做法是值得商榷的,比如把教育说成是一种产业,把科学研究推向市场,看起来很合乎潮流,其实并不合理。教育有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在高等教育中还有应用学科教育和纯理学科教育;科学研究也分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笼统地说把科学研究推向市场,把教育当作产业来办是不恰当的。基础教育和纯理教育不能面向市场,而是面向人,面向人类未知的世界。科学研究中的基础研究和纯理研究也不能推向市场,哪个企业会买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呢?然而没有基础研究,应用技术就难以开发。总之,教育和科学制度的确立和改革,应当根据它们的性质来确定。
最后我们来分析政治制度。为什么把政治制度放在最后分析?因为政治制度的权力性最强,它是统领各种制度的,各种社会制度的设立和修改都是由国家政治制度来决定的。政治制度是国家权力如何产生、如何行使以及对权力结构的规定。从历史上看,国家政治制度有三种类型:独裁制,即寡头统治;集权制,即把一切权力集中在中央政府手里;民主制,即通过民主选举议会和政府首脑。法学和政治学认为,寡头统治是凭借暴力取得的,是不合法的;后两种政治制度是合法的,其中以民主制为最好。我们认为,制度的好与不好,不同阶层的人有不同的价值判断,但三种政治制度的存在是客观事实。科学家的任务是分析客观事实产生的原因和变化规律。一个国家实行何种政治制度,不是少数英雄人物的主观选择,而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文化背景和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恺撒大帝公开宣布自己为独裁,即狄克推多(dictatorship),是由于罗马共和国的长期内战,人民厌倦了混乱,社会需要一个军事独裁者。希特勒上台实行法西斯主义集权制,是因为德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成为战败国,骄傲的日尔曼人受不了这个打击,极端民族主义随之抬头,他们需要一个像希特勒这样的战争狂人来宣泄自己的极端民族主义感情。民主制的基础是市民社会,无论是古代的民主制还是现代的民主制,都是因为社会上出现了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以及相应的社会阶层。虽然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民主制要优于以上两种制度,但是它也不是完美无缺的。英国一代名相丘吉尔(W.Churchill)就说过,民主制“是由聪明人设计出来的最糟糕的体制”[4](p.418)。英国作家福斯特把他的文集题名为《为民主欢呼两次》,意思是说他再也不会为民主欢呼第三次了。我们不打算追究他们为什么不喜欢民主制,也许丘吉尔因为竞选首相落选而说民主制最糟糕,也许福斯特认为民主制鼓励没有才能的人而不再为它欢呼,反正这种“最糟糕”的民主制仍然在英国、美国和法国等许多国家实行着。英国和法国的民主制是经过百年战争和资产阶级革命打出来的,美国的民主制是欧洲移民移过来的。不论是打出来的民主制,还是移过来的民主制,民主制的基础是财产所有权的分散造成的。如果一个国家里存在着许多拥有数量不等的财产实体,这个国家就只能实行民主;如果一个国家里“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士之滨,莫非王臣”,那就没有缘由实行民主。总之,经济上的绝对集中,就不会有政治上的民主。
在分析政治制度的时候,应当看到独裁制、集权制和民主制都是一种管理国家的制度,而不是目的。那种把民主和自由混在一起而歌颂它的人,其实是不了解民主的本质。民主是各种力量互相牵制而产生出来的任意多边形,这个多边形的重心与各边的距离是不相等的。因此民主制虽然比封建专制进步,但是它实行的结果仍然是少数精英政治,并不能公平地代表人民的意志。
我们对以上四种基本制度的排列不是随意的,它们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在这方面,帕森斯的社会行动系统之间的信息和能量交流理论对我们很有启发,不过在我们看来信息和能量交换不是发生在帕森斯主观划分的系统之间,而是发生在客观存在的制度之间。在人类社会的四种基本制度中,生育制度是提供社会活动能力的源泉,政治制度是掌握和提供有价值信息的源泉,所以从能力交流角度看,制度的排列次序是:婚姻家庭制度→经济制度→科学教育制度→政治制度;从信息交流角度看,制度排列的次序是:政治制度→科学教育制度→经济制度→婚姻家庭制度。
结论
本文从齐美尔的“社会学的基本问题:个人与社会”这个命题出发,首先分析了个人,从个人身上找出其社会规定性,即角色。然后再从角色的内涵分析个人怎样以角色的名义与他人或群体发生多种关系,这些关系总和起来构成为社会,而角色和群体就是这张网上大小不同的纽结。角色是由具有一定人格的人担任的,角色扮演使角色人格化,人格又使角色具有鲜明的生命力,所以角色与人格紧密相连成为社会的第一个体系。人格包括价值标准、能力和气质三个要素,这三要素以价值标准为核心联系起来发挥作用。价值标准是因人而异的,特殊的,是无形的,它必须外化为规范才能发挥作用。规范是价值标准的外化、一般化和非人格化,它具有普遍的制约力。内在的价值标准外化为规范而组成社会的第二个体系。从角色人格体系和价值规范体系的分析中,人们看到的是一个和谐美好的理想国,这与现实社会是不一致的,这正是古典和现代结构功能理论受到批评的根本原因。因此我们的分析进一步深入到社会的权力制度体系。权力产生统治和服从,并通过制度行使权力,但是权力和制度不是从外部强加给社会的,而是从社会共同生活中产生出来的,它是社会的第三个体系。通过以上三个互相联系的社会体系的分析,我们力图在理论上完整地再现社会真实。我们这个社会学理论可名之曰“角色—制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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