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小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相关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小论文,贷款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小微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小微型企业在提供就业机会、增加财政税收以及出口、促进GDP的增长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小微型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资金的有效供给与利用是促进小微型企业发展的重要动力。[1] 长期以来,由于自身财务制度不规范,信用缺失等原因,小微型企业一直面临融资困难的局面,加之经济危机过后,在整体经济受挫的大环境下,要素价格的上涨和产品供需不平衡使得企业利润空间不断缩小、资金紧缺、还款能力不足,因此更难获得银行贷款,这些因素严重制约了小微型企业的发展。目前,如何在降低小微型企业贷款风险的同时增加小微型企业的贷款数量,成为摆在政府和金融机构面前的重要问题。 在此背景下,引入贷款保证保险成为解决小微型企业融资问题的有效途径。小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不仅会提高企业的信用水平,解决小微型企业的融资困境,同时也为贷款的提供者加强了保障,降低了内部风险控制成本,解除了贷款发放后顾之忧,也促进了银行对小微型企业金融市场的渗透率,最终改善了小微型企业融资环境,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一、贷款保证保险概述及试点情况 1.贷款保证保险概述 贷款保证保险是指权利人直接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是一项用于管理企业风险的保险业务。即由投保人(借款人)向保险人交付保费,保险人按照约定,在投保人不能按贷款合同的约定归还被保险人(即银行)的贷款时,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予以赔付的保证保险合同。 贷款保证保险制度或类似制度已在发达国家尤其是在日本得到广泛应用。我国的保证保险业务开展的时间较晚,主要是汽车消费信贷履约保证保险和住房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对于小微型企业的贷款保证保险还处于试点阶段。在立法方面,20世纪80年代以来,《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保险企业暂行条例》、《保险法》等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保险立法制度不断完善。2009年的新保险法,明确地将保证保险列在了财产保险项下,规定“保险公司的运营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至此,保证保险正式出现在《保险法》中。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贷款通过不同形式获得保险,可以降低和转嫁信用风险,间接提升小微型企业的信用等级和融资能力,减少各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约束,打破小微型企业因资产规模小、偿债能力弱引发的融资瓶颈。在我国推广贷款保证保险,是目前解决小微型企业融资问题的新途径。 2.小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情况 2009年9月,宁波市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在政府机构的推动下开始进行试点。企业能否获得承保主要由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部门审核确定。企业违约风险主要由银行、保险机构共担,宁波市政府则建立了超赔补偿机制,对保险机构在该保险项下赔款总额超出当年保费收入150%的部分,给予合理补偿。截至2012年,已累计帮助1400余家小微型企业获得14多亿元的贷款,支付赔款120多万元,很多企业是首次获得银行贷款。 宁波模式中,申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流程是:向银行或者保险公司提交申请材料,银行和保险公司分别审核提交材料、到企业调查,符合条件后签订合同、发放贷款。保险机构以其收取的保费,对贷款本息承担保证保险责任,一旦小额贷款的借款人欠息连续达3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1个月内未归还本金,银行进行催收仍未收回,保险机构就要按照约定向银行进行赔偿。有了风险的分担机制,银行的小额贷款违约风险更有保障,增加了向小微型企业发放贷款的动力。保险强化了风险的分担机制。保险机构和贷款发放者同为风险的承担者。一旦发生贷款本金损失,由试点银行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营运中心按3∶7的比例共同分担。后者是由中国人保财险宁波分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宁波分公司组成的“共保体”,它们之间再按一定比例进一步分解风险和保费。此外,政府财政设立的1000万元超赔补偿基金也给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提供了更多的保障。[2] 浙江省小微型企业数量约有56.9万家,大部分不满足银行的授信条件,难以获得贷款支持。2011年开始在浙江全省开展的小额保证保险贷款试点,通过银保合作以及小额贷款公司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方式,为小微型企业提供了获得贷款的途径。 2012年9月,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与工商银行重庆分行签订合作协议,开始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进行试点。在重庆的试点过程中,获得贷款保证保险贷款的小微型企业要满足具有履行合同、信用记录良好、产品市场销路通畅、具备偿还债务能力等条件。小微型企业最高可以获得300万元的贷款,其中计算贷款利息的利率不会超过贷款基准利率上浮的30%,保险费在试点期间不会超过贷款本金的2.3%,贷款成本有效降低,对于符合政府扶持政策的小微型企业,同时享有政策的优惠。 2011年10月,国务院出台了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9条金融财税政策措施,包括加大对小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要求拓宽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积极发展小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保监会也于2011年12月要求保险公司发挥保险增信作用,提升信用风险管理水平。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财险)最先响应国家政策,2012年3月30日推出了小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平安财险此次开展的小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市场化最为彻底,面向包括上海、青岛、昆明、福州、广州在内试点地区所有行业的小微型企业。此业务开展以来,共承保了100多家小微型企业,承保总额超过1亿元,只有1个地区出现了较高的不良贷款率。在风险控制方面,平安财险采用人民银行的征信记录,包括个人和公司两类信用信息,此外,在试点地区设立了专门的小微保险核保专员,通过上门拜访了解企业的具体信息,有效提高承保的质量。 纵观整体保险市场,贷款保证保险的市场份额仍然极低,全国各地区发展速度严重不平衡。另外,试点方案中的保险均为短期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虽然短期保险可以有效控制保险公司费用,然而不利于保险公司的长期风险数据统计和风险控制管理,也不利于长期小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险种的设计。 二、文献综述 我国小微型企业的融资渠道中,商业银行贷款融资占了很大的比重,但是由于信用评级过低,造成了小微型企业很难获得银行贷款的局面,融资难是小微型企业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 魏国雄(2010)认为,缓解小微型企业融资困难这一问题需要银行、政府、社会三方面共同努力才能达到目的。政府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使银行在优化的社会环境下更有针对性地加大对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的创新和改革,为小微型企业提供更多的持续发展资金。[3] 雄晋(2012)研究认为,造成小微型企业发展困难的重要原因就是融资渠道少,融资数量不足以支持企业运营。企业生命周期短、信用状况差、抵押担保物不足,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社会环境、法律政策等都造成了企业融资困难的局面。因此,只有将政府、市场体系、自身发展和法律氛围结合起来,才能切实解决小微型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关于保证保险的研究,理论界认为引入贷款保证保险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有重要的作用。 曾鸣提出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作为一个新办法可以有效解决企业的融资困难问题。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二者联合开办保证保险,先作为政策性保险开办,再引入商业保险的形式,共同解决融资难问题。[4] 庄庆(2003)讨论了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制度设立的可行性和意义,指出引入贷款保险机制可以解决银行放贷的后顾之忧,提高贷款的安全程度,为企业还款提供保障,保险机构应该开办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5] 鲍静海、周稳海、李浩然(2007)认为国内应该设立中小企业信贷保证保险制度,他们从多个方面分析了建立这一制度的可行性及可能存在的困难,同时提出了建立这一制度的总体思路。[6] 以上文献介绍了当前小微型企业面临着融资困难的局面,指出贷款保证保险的方法值得推广。 三、发展小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意义 首先,有助于缓解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小微型企业运营状态不稳定,财务制度不健全,银行很难对其风险进行衡量,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银行发放贷款之前很难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条件进行评估,有些企业蓄意对银行隐瞒真实财务经营状况,伪造财务报表,存在一定的逆向选择风险;另外,银行在发放贷款后,对于贷款资金的实际用途缺乏控制能力,很多情况下贷款会被用于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企业的道德风险使得银行贷款违约风险增加。引入贷款保证保险之后,保险公司通过专业的资信调查了解投保企业的资信状况,使得贷款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得到改善,从而向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公司专业的风险管理能力会帮助银行控制申请贷款企业的违约风险。 其次,有效降低了小微型企业的融资成本。保险与贷款相捆绑的运作模式有效地完善了信用担保机制的不足,借助于贷款保证保险,降低了银行放贷风险,拓宽了金融服务范围,同时政府的政策支持对保险支出的补贴更降低了融资成本。 最后,有效弥补信用担保的不足,提高小微型企业的融资能力。小微型企业难以获得贷款的原因,很大程度是因为缺乏抵押担保物品,银行难以授信。通过引入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公司承担了部分信用风险,企业仅需提供较少的担保抵押物品,就能获得银行贷款;同时,使得担保机构担保能力得到放大,帮助更多企业进行融资。 四、小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运作模式及风险控制方式 1.小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运作模式 (1)小微型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实行统一的审贷标准,对符合产业政策和标准的贷款申请企业按照贷前审查的程序进行严格的审核。审核时明确贷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和还款方式,在审核完成后签订贷款合同。 (2)企业投保贷款保证保险。为了防范企业违约,承担其非故意原因不能偿还贷款的风险,企业以贷款本息为标的向保险公司投保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公司审核后与企业签订保险合同,承担违约风险。 (3)银行发放贷款。银行在与企业签订贷款合同后向企业发放贷款。银行对贷款运作的流程要全程监控,核实贷款资金的真实用途,避免企业将资金挪作他用。 (4)保险公司向再保险公司投保。贷款保证保险将信用风险转嫁到承保的保险公司身上,该险种有很强的专业性,而现阶段国内的保险公司缺乏相关的技术和运营经验,保险公司面临较大的风险。引入再保险业务,向再保险公司分出保险,将保险公司的风险进行转移,这样做能够把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扩大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推进贷款保证保险的发展。 (5)企业使用贷款资金。企业按照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偿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6)保险公司向银行支付保险赔付。如获得贷款的小微型企业丧失了偿还能力,银行确定企业违约后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在核赔后,如果确定是在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则按照自留额的范围向银行支付赔款,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7)再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分出比例向保险公司支付赔付。再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确定理赔后,按照保险的分出额比例向银行支付赔款。 (8)保险公司支付赔款,继而取得对借款企业的贷款追偿权。保险公司既可以对赔款金额追偿,也有对企业财产或抵押物的处理权,以此保障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权益。 2.小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风险控制方式 (1)对于贷款申请者的资信状况调查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分开进行。银行和保险公司都对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二者相互补充。银行对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贷款资金运用方式、还款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保险公司的审查主要针对资信记录,防范企业的道德风险。这样,银行和保险公司对贷款申请人完成贷前审查,有效控制业务运行中的风险。 (2)引入再保险机制。保险公司开展贷款保证保险使得自身承担的风险增加,承保能力下降,企业运营的不稳定性和其他因素使得保险公司有必要将自身风险进行分散。这时保险公司可以向再保险公司投保,使得保险公司承保能力增加,更好地承担自身责任,促进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继续发展。 (3)政府设立贷款保证保险补偿专项资金。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应该发挥调节作用。对于小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这项刚刚开展的业务,政府财政应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在保险机构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使用补偿基金进行赔付。这样既调动了各方的积极性,也利于推进保证保险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五、小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放松融资约束的理论分析——一个博弈模型标签:保证保险论文; 银行论文; 微型企业论文; 企业贷款论文; 保险论文; 银行融资论文; 银行风险论文; 融资风险论文; 银行信用论文; 信用贷款论文; 小微金融论文; 保险公司设立论文; 业务支持论文; 保险公司论文; 信用政策论文; 资金业务论文; 融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