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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平在内涵上是人的尺度和物的尺度的统一,是传统理念和现实利益的统一,它在政治、经济和人格上通过不同方式表现出来。马克思主义公平观第一次把社会公平与经济问题相联系,承认公平的差异性。目前,我们一方面要调整思想观念,树立正确的公平观,一方面要改革体制,确立公平的社会机制。
关键词 公平 不公平 马克思主义公平观
公平和效率是当今经济学界的热门话题,最近关于公平问题的研究逐渐向政治学、哲学领域辐射,并在公平的涵义、本质、社会作用、历史发展等方面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观点。本文着重从哲学这个角度,对公平问题进行新的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公平的内涵和表现形式
和其他一切哲学范畴一样,公平是一个貌似简单的复杂概念。据我理解,公平在语义上应有两个含义:1、不偏袒,没有偏见和偏心,以同样的态度对待一切事物和人物;2、指人们在程度、价值、能力状况上和他人相等,在社会上处于同等地位,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
公平是一个矛盾统一体,尽管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是公平问题的现实基础,但公平主要是一种观念,是主体对现实生活的主观反映,是融合了主体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思想综合体,以主体对客体的评价形式存在。首先,公平是主体心目中人的尺度和物的尺度的统一。所谓人的尺度就是主体在社会交往活动中用人们一般都能接受的行为规范和善恶标准,去衡量个人行为和社会制度以及社会决策,对社会利益和财富分配、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贡献和报酬等进行合理平衡;所谓物的尺度就是自然、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性和客观事物现实存在的合理性。公平是人类自觉地运用人的尺度和物的尺度对社会问题作出合理的价值评价,在这个基础上对人与自然、人与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进行调节。
其次,公平是传统理念和现实利益的统一。公平一方面是传统文化意识在现实生活中的沉淀,是主体对现实存在的各种社会现象、各种社会关系的精神把握在意识中凝结成的较稳定、较持久的思维模式;另一方面是人们从现实需要和自身利益的角度,对社会存在作出公平与否的评价,是在各种意志、愿望相互作用、彼此冲突中产生的“总的合力”。传统文化是它的中轴线,现实的需要和利益是围绕着它上下波动的曲线。公平在不同国家、不同时代、不同人群中的反映是不同的,但人类还是存在着普遍认同的抽象公平标准——真善美的统一。
与经济、政治、精神文化等领域组成的社会结构相对应,公平有三种表现形式:
第一是经济上的公平。经济公平在生产、交换方面表现为社会所有成员都能自由地生产、出售和买进任何商品,平等地运用社会稀缺资源、参与经济竞争、自主地从事法律允许的一切经济活动;在分配、消费方面表现为国家宏观上对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进行综合平衡,一方面允许高收入、保护高效率,刺激一部人从事经济活动的积极性,同时也考虑满足广大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通过征收所得税、遗产税等在一定范围内缩小贫富差距。采取多元互补的分配政策,把按劳分配(以劳动性质的复杂程度和劳动价值的实现状况为依据)、按资分配(按投入资产和资金多少为依据)和按需分配(对老弱病残的社会救济)相结合,提高人民的消费水平,使人民能平等地享受社会进步带来的成果。
第二是政治上的公平。政治公平首先指公民的政治权利平等;全体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参与国家事务和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享有劳动权、自主择业权、受教育权、保健权等文化和社会权利。其次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国家统治的准则、公民行为的规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也是国民意志的聚合,不允许任何政党和个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权利。
第三是人格上的公平。人是现实的社会的人,每个个体都存在着差异:经济上有贫富,有的拥有生产资料、家庭条件优越,有的则不好;政治地位有高低,有的掌有一定的公共权力,大多数则受权力管理和支配;从事职业有好差,有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分;智力水平有不同,有的聪慧,有的愚钝。但每个人都作为人存在着,作为人追求着美好的生活,他们反对人对人的压迫和剥削,反对各种非人道的不文明行为。人格上的公平表现为个人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作为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平等。
公平的三种表现形式是有区别的,但又是整体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经济上的公平是基础,有时人们对公平的理解直接以社会成员收入水平是否接近来衡量,因为由收入决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政治公平是经济公平的发展和实现,是获得经济公平的保证和调节经济公平的杠杆,一个政治不公平的社会是不会有经济公平的。人格上的平等是公平的最高要求,是人作为人的实现,任何人在奴役他人时自己也是不自由的,同理,只有实现了人格上的公平,人类才能获得最终解放和全面自由的发展。
二、马克思主义公平观的特征
公平是一个历史范畴,它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改变自己的形式。原始社会的公平观带有自发朴素的平均主义色彩,“野蛮人不允许他的氏族的任何成员分东西比别人分得多一些”,“他们对这种把一切东西都分成同样份额的平等制度感到满足”[①]。在奴隶、封建社会中,特权和等级是社会的普遍存在,公平被扭曲了,在现代人眼中的极端的不公平,在当时却是能为人接受的“公平”。后来,资产阶级思想家用“自由、平等、博爱”三者的统一作为衡量社会是否公平的标准,这标准的提出是社会的进步,是人的本性觉醒的产物,但口号的公平丝毫掩盖不了由于生产资料私有制造成的剥削、奴役、破产、失业、贫困等严重的社会危机。现实引发人们对公平问题的进一步探讨,于是马克思主义公平观产生了,它有如下几个特征:
1、马克思主义公平观把社会公平与经济问题相联系,把公平建立在公有制的基础上。恩格斯说:人们的公平理想“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在其保守方面或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②]。在中国,许多思想家、政治家看到了公平与经济问题和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如孔子曰:“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③]初步认识到社会财富分配不均会导致社会冲突与不安。与此不同,下层人民则试图用革命的手段消除社会等级,平均社会财富,如北宋王小波表示“吾疾贫富不均,今为汝辈均之”;太平天国想实现“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④]。但农民阶级不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在生产力不发达、社会产品本来就相对缺乏的情况下,公平地占有社会产品便嬗变为绝对平均主义和禁欲主义,社会成员地位的平等也只是号召民众造反的口号,一旦起义成功,新朝代依旧建立在等级制度之上。而马克思主义则认为公平就是消灭阶级。马克思说:“不是各阶级的平等——这是谬论,实际上是做不到的——相反是消灭阶级,这才是无产阶级运动的真正秘密,也是国际工人协会的伟大目标。”[⑤]他们看到要实现真正的社会公平,就必须推翻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社会制度,使劳动者掌握国家权力成为国家主人;就必须废除私有制,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铲除剥削的经济根源。
2、马克思主义公平观承认公平的差异性,认为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类思想水平的制约,不同的历史时期只能实现不同程度的公平。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把资本主义后的社会分为二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共产主义低级阶段,这时“生产者的权利是与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⑥]这一阶段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但承认个人天赋的不同和工作能力的天然差异。第二阶段“在共产主义阶段,在迫使人民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才能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⑦]按需分配的前提是物质财富的涌流,只有在每个人除了自己消费外还有剩余,每个人都能毫无保留地为社会奉献出聪明才智,又不计较是非得失的情况下才能实现。马恩的社会理想是按需分配,但他们并不要求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强制实现,因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⑧]如果把将来要实现的公平理想勉强拿到现在来实现,那么非但不能实现公平,反而会导致新的不公平。
3、马恩吸取了前人社会历史观中真理性的颗粒,把公平观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因而具有全面彻底性。他们确立了未来社会的两大价值目标:无产阶级和全人类的彻底解放以及每一个个人获得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并把一切人特别是劳动人民的利益和要求作为公平的准则。我们知道,社会的分化不是由某个阶级决定的。卢梭曾用文学语言描绘道:第一个圈起了一块地,居然敢于宣布说“这些归我所有”的人,发现周围的人们头脑如此简单地轻信于他,也就成为公民社会的真正缔造者。如果有人一面拔掉木桩一面提醒大家别信这个骗子,那样就不会出现私有制了。事实上,在私有制产生之初有人作过呼吁,但没有得到群体的响应;有人作出反抗,但多数人默认了这种特权,没有能忍受奴役的对象就不可能有奴役,没有普遍认同的等级的合理性就不可能存在等级。所以马恩要通过社会革命推翻人统治人的制度,实现的不仅是无产阶级的政治解放,而且是全人类的解放。
三、正确对待我国目前存在的公平问题
解放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对公平的认识有些偏差,认为只要生产资料公有制、生活资料按劳分配实现了,人们的社会地位就平等了,就不再会有什么社会不公平现象了。然而事情远非那么简单,反而造成了两个后果:一是以表面的公平掩盖了事实的不公平。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的经济活动被限定在一个很小的范围里,自留地、家禽家畜等副业都被当成“资本主义的尾巴”割掉;分配上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这样贫富之间的相对差距是缩小了,但整个社会的绝对贫困人口却远比现在多,成了“共同贫困”。这种制度无视人们能力和贡献的大小,无视个人家庭条件的好坏和思想水平的高低,搞一刀切,用表面的公平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公平。二是形式上的公平产生了新的不公平。在“一大二公”的计划体制下,行政权力过大,政府直接干预经济,加上传统的封建官僚主义遗毒的影响,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一部分掌权者很容易蜕化变质,以权谋私,形成特权,产生腐败,造成新的不公平。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步子加快,思想解放运动的深入发展,中国人的价值观在改变。当前理论界关于公平和效率问题讨论的实质是:政府如何一方面缩小贫富差异,在经济发展、国民收入增长的前提下,逐步提高全体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一方面又让能者多劳,用物质和精神手段(高收入、高荣誉)刺激他们发挥聪明才智,为社会多作贡献。这是每个政府都必须解决的二难困境,前者要求趋于平均,后者要求扩大差异。这两个相反的力是在不断调节中达到动态平衡的,而且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侧重点会有不同:如果差异过大,一部分“朱门酒肉臭”,一部分“路有冻死骨”,社会则有强烈的平均要求,如解放前;如果绝对平均,导致社会发展停滞,则又会有强烈的扩大差异的要求,如粉碎“四人帮”后。一个社会如果把这两个相反的力向极端化方向发展,就会造成动乱和不安定局面,只有取其中庸状态即平均中有差异,社会才能迅速发展。所以,在对待我国目前的社会公平上我们必须注意几个方面:
1、建立和健全法律制度,适时调整方针政策,废除特权,机会向全社会开放,建立起点公平。
尽管经济体制改革使资源配置、价格制度、分配制度、就业安排、人才流动等方面更加合理,政治体制改革使政府行为更加民主。但目前我们还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如有些政府官员利用手中的人事权、财物权、项目审批权等,靠权力“寻租”致富;有些不法分子钻政策的空子,偷税漏税、投机倒把、制假贩假,以非法手段谋利发财。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人民的利益,危害了社会安定,引起了人民的强烈不满,对这些政府一定要坚决打击、决不手软。当然也有一些企业和个人靠政府的种种优惠政策与特殊照顾,即处于某种垄断地位而致富,如“三资”企业有减免税收、低息无息贷款、自营出口等优惠,这在一段时间是必需的,但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要通过调整政策加以消除。总之是要通过法律建立平等的竞争机制,并使机会向全社会开放。
2、发展国民教育,提高整个民族的素质,为人人公平竞争、全面发展创造条件。
有道是“天之生民不齐”,由于每个人的天赋、才能、机遇、教育、努力程度不同,个体的差异是巨大的。在智力悬殊的社会成员之间即使有公平的起点,也不会有公平的结果,我们艰难想象健康人和跛子之间的跑步比赛是公平的。在私有制社会,人民总是生活在社会底层,在某种程度上说就是因为他们缺乏教育,不能意识到自身的天赋权力,也无力改变自己的命运。卢梭说:“我想,培养出一些才能是防止贫困的最可靠的办法。”[⑨]只要人的能力得到全面而自由的发展,真正的公平社会才可能出现。如果说智力的均衡化是人类平等的自然基础,那么教育的发展、国民素质的提高则是人类平等的社会基础。
3、改变传统的公平观,克服“东方式”妒忌心理,更多地发挥自身的能力去争取公平。
中华民族有灿烂的传统文化,有高尚的人格品质,但也有不少劣根性:如有的人患“红眼病”,看到人家比自己强比自己富就很妒忌;有的人“端起碗吃肉,放下碗骂娘”,尽管无功受禄,享受到了社会发展带来的一切好处,但还是不满足,总觉得和别人比自己吃亏了。这些劣根性很容易演变出否定差异的绝对平均主义,造成对公平的误解。所以在公平问题上我们也需要解放思想,用现代的公平准则去评价人和物,更多地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赶上前进的队伍去争取公平,而不是在队伍后指指点点拖后腿,幻想着无差别的平均。
4、辩证地看待公平和不公平。
公平和不公平是一对矛盾,存在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尽管人类一直在追求公平,但公平还是相对的,而且正因为社会总有不公平,人们总试图消除不公平,才会制定出新的方针政策,不断改变统治方式、生活方式、思想方式,在不知不觉中推动着文明进步。人的个体有一个出生、成长、衰弱、死亡的过程,但人类却在生生死死中延续着、进化着;同理,社会的经济、政治会有复苏、发展、鼎盛、衰退的周期循环,而整个社会过程却在公平和不公平的矛盾中发展着、前进着。黑格尔在谈到善恶时指出:看到恶是社会发展的动力是说出了一个更伟大的思想。同样,仅看到公平的意义,忽视不公平存在的客观性、合理性是不对的,而看到不公平对社会的推动作用,其认识也许更为深刻。
注释:
①拉法格.思想起源论.北京:三联书店,1963.73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10
③论语·季氏第十六
④翦伯赞、郑天挺.中国通史参考资料·中国近代部分(上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170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83
⑥ 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1、21
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2
⑨卢梭.漫步遐想录.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