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证券经纪业务佣金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佣金论文,经纪论文,制度论文,我国论文,业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证券市场作为金融体系的核心基础,是一个国家资本市场投资、定价、融资、资源配置和导向的重要平台,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随着金融自由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促进本国证券市场发展、提高本国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对于实现改善投融资环境、调整经济结构、推动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和意义。而证券经纪业务佣金作为证券市场的一项重要的交易成本,对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成为调节证券市场的一项重要工具。
一、证券经纪业务佣金的内涵
佣金是证券交易的主要成本之一。证券交易成本的升降,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投资者的投资信心、资本市场的运行效率以及资产配置的效率,甚至还决定着证券市场的繁荣和一个国家证券市场综合竞争力的提高。证券经纪业务佣金,是指“证券经纪商为客户(投资者)提供的特殊商品(代理服务)的价格。”[1]佣金制度是针对佣金收取的对象、收取的方式和收取的标准等内容的制度安排。目前世界各国证券交易所实行的佣金制度大致分为:单一的固定佣金制、差别佣金制、按交易额的大小递减收费、浮动佣金制和完全自由化佣金制度。我国《证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2002年5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我国现行的证券经纪业务佣金制度,是指“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根据该项规定,我国目前所实行的是最高限额内向下浮动的佣金制度。
二、我国证券经纪业务佣金制度的发展现状
我国证券市场由内地和港、澳、台等地区的市场组成,本文研究的我国证券市场,是指内地的证券市场。我国证券市场经过20多年的发展,从无到有,规模逐渐扩大,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和组成部分。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证券交易代理基本上实行的是单一固定的佣金制度。除了短期变动外,证券经纪商长期执行的佣金标准是3.5‰。在固定佣金制度下,证券公司对经纪业务的成本没有控制,不断扩大经营规模,增加业务网点。2000年起,随着市场规模的迅速扩大和竞争的逐步加剧,固定佣金制度受到第一次严重的冲击,甚至到了名存实亡的境地。[2]佣金折扣成为业内公开的秘密。鉴于固定佣金制的种种弊端,我国于2002年5月开始以浮动佣金制取代固定佣金制。浮动佣金制有利于降低证券投资交易成本,有利于促进券商在竞争中优胜劣汰,但同时也激励了券商的恶性竞争行为,由此引发了愈演愈烈的降佣大战。
(一)佣金率加速下滑至成本线
2011年伊始,部分券商的佣金水平已降至成本线,甚至出现“零佣金”现象。市场的交易额基本呈增长态势,而佣金收入却出现了明显的连续下滑。这说明连续的利润空间挤压,结束了券商靠天吃饭的暴利时代。尽管2009年、2010年股市行情并没有出现像2007年那样单边上涨的局面,但市场的成交量却并没有因此减少。大量的投资者在2007年被开发成为股民,而2010年上半年,尽管指数没有大涨,但多数股票已恢复至2007年高点位置,投资者的资金流动性有了保证,市场经历大涨大跌的洗礼后更加成熟、理性,这导致了成交量始终维持在相对稳定的水平。而佣金率的大幅跳水直接影响了券商的经纪业务收入。经纪业务收入占券商总收入的七成以上[3],部分中小券商由于业务品种较为单一,所占比例可能会更高。收入的大量锐减使市场调低了对整个证券行业的估值,使得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之一的券商大军综合竞争力大幅降低。
根据各地区的经济水平,越发达的地区佣金率越低,而相对保守的地区佣金率则相对较高。例如经济发达的广东、深圳、上海、东南沿海地区等,佣金率一降再降,已经出现万分之三四的情况,并且这种情况不仅针对机构客户,大量散户也可以“坐顺风车”;而在吉林省,平均佣金率在千分之一二之间,部分二级县市在千分之二以上。不同省市地区佣金率最多相差10倍以上。这种极端的情况是监管部门所不愿看到的,也是中央政府三令五申加强佣金规范管理的根源所在。
(二)券商以收入换取市场份额
由于行业内部及监管部门对券商的综合竞争力排名主要参考市场份额指标,因此券商不惜一切代价抢占市场份额。特别是2009-2010年期间,大量中小券商兴起,为了博得一席之地,便挑起了降佣大战。一些大型综合券商为了保住市场份额,不得不被动跟随,卷入纷争,佣金一降再降。这种自相残杀式的恶性竞争的结果必然是全军覆没,致使全行业利润被摊薄,竞争力被削弱。尽管相关规定明令禁止佣金返还及变相返还,但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和自律,部分券商仍然铤而走险,以赠送礼品、旅游等形式间接返佣,更有甚者直接返还现金。2010年上海某证券营业部开业当月,打出时下较为流行的“团购”形式,佣金率直接设置在成本线;部分券商应战更是打出“零佣金”的旗号。无序竞争浪潮席卷全国各地,佣金制度亟待改革和规范。
中国证券业协会[2010]15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出台,要求加强佣金制度监管,科学合理地为服务定价,提升服务质量,并明确提出“全成本核算”概念,要求券商不得低于成本倾销,进行恶性竞争。同时,《通知》明确指出,中证协今后将不再公布市场份额排名,对券商的综合竞争力将以收入、服务能力等因素来判断,而不是单纯按照市场份额确定。《通知》出台后不久,便对广东5家证券营业部开出低佣罚单,要求其定期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备佣金执行标准。目前,全国各地均实行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备佣金标准的制度,监管部门不定期进行检查,以遏制恶性竞争。
(三)券商服务同质化
2009年开始,监管部门降低了证券网点的准入门槛,随着大批服务部升级为营业部、新营业部放开,券商纷纷开始圈地,以抢占更多的市场。经济相对发达的一线城市,券商营业部网点早已饱和,一些券商的触角便伸向二线城市、地级县市。由于目前国内券商服务水平都很有限,大多属同质化服务,特色不突出,对于客户而言也就无所谓选择和区分,因而谁圈地范围大,占据的市场可能就多。即使是圈地,也总会有资源枯竭的一天。而轻型理财网点作为券商的无形触角,则有着广泛的发展空间。轻型理财网点,类似于银行的ATM机,可遍布于人员流动密集区域,同时不受营业执照的限制,可捆绑存在于银行、商场、电影院等场所。作为券商服务客户的一个窗口,能够增加与客户接触的面积和频率。通过这种形式提高服务质量,有利于完善服务体系,从而便于为服务定价,摆脱佣金战的泥潭。监管部门对此种方式非常看好,表示将选择部分成熟券商开始试点;如果市场反响良好,同时能有效遏制恶性竞争,则大面积推广实施。
在大部分券商乐此不疲地参与佣金战的同时,有些“唯我独醒”的券商逆流而上。例如国信证券深圳泰然九路营业部,其份额、利润等均居国内前列,业绩骄人。这家著名的游资营业部推广的是高端路线,其新开户佣金率门槛为1.5‰,客户要享受分析师团队服务则需支付高达2.8%的佣金。[4]这为佣金制度提供了较具导向意义的重要启示,也解释了为什么一些大客户愿意接受高额佣金而选择私募理财;即客户并不怕支付佣金,他们更在意的是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收益情况。据了解,私募的管理费和提成标准相对较高,但投资者往往看重其对市场的精准把握和专业的操作技巧,客户在风险承受范围内愿意把资产交给私募打理,哪怕是高额佣金。
三、完善我国证券经纪业务佣金制度的对策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日新月异,新的变革正在不断酝酿和发生。对于我国证券经纪业务佣金制度,从市场经济和证券市场的发展规律来看,特别是中国参与WTO游戏规则之后,佣金自由化的发展趋势更加明朗。在这个过程中,通过完善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对于规范佣金标准和收取行为,鼓励有序竞争,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完善制度体系过程中,我们应当针对证券市场发展的现状和矛盾,从维护市场合法和有序竞争,增强市场竞争活力的角度入手,积极、稳妥、有序地进行变革,不断完善证券经纪业务佣金制度。
(一)变“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为“客户收益联动制度”
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尽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固定佣金制度的弊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券商的竞争和行业的发展,但是,随着市场的快速发展,浮动佣金制度的弊端也日益凸显——客户追求收益最大化。目前国内大部分券商70%以上的业务收入来源于经纪业务佣金[5],券商必须争取佣金的最大化来增加收入。“佣金战”实属券商的无奈之举,是以质量换数量的下下策。这样,一方面券商和客户这两个市场的参与者在利益诉求上是相背离的;另一方面券商希望佣金高或者客户数量大、交易量大,争取“薄利多销”,这就形成了浮动佣金制下最突出的矛盾。
笔者通过对市场的综合分析、监管部门走访、资深人士观点搜集,以及证券公司的经验总结,整理提出建立客户收益联动制度的构想。客户收益联动制度,是客户通过券商进行证券交易,在一定期间内,如果产生正收益,即向券商支付佣金;如收益为零或出现亏损,则不需支付;监管部门监管费用和交易所税费除外。采用联动制度,可将券商和客户的争夺焦点从佣金高低上分散出来,集中到客户的类型和需求、券商提供的服务上。这样,一方面可以平衡投资者的心态,充分维护投资者权益;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方面,可以从根源上促进券商提高服务质量,实现从单纯的代理经纪商向投资咨询机构转变。客户收益联动制度对券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促使券商更加关注客户收益情况,注重客户资产的保值增值,增强对客户的责任感。浮动制度下,券商的营销员工靠客户交易量产生的佣金获取提成,由于营销员工素质参差不齐,极有可能为了获取高额佣金而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交易,甚至代客理财,完全不顾及客户的收益情况。国内外此类案例比比皆是,风险隐患极大。而联动制度将券商和客户的利益诉求捆绑在了一起,券商为了实现佣金收入,必须保证客户收益为正向,否则就没有经纪业务收入。因此,券商会更加注重对客户的资产配置提出合理化建议,以保证客户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增强券商专业性,迫使券商开发和培养专业理财投资人才,将大量的营销人员转化为投资顾问。联动制度的关键点在于客户如何实现正收益,这就要求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投资顾问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对客户的交易偏好、习惯、风险承受能力、投资预期等等有全面的了解,同时能够根据客户不同的需求制定出个性化的理财方案,供客户选择。此时券商最需要的不是大量的低级营销人员去机械地拉拢客户,或者凭借低佣金来吸引客户,而是需要大量的投资顾问来服务客户。培养一个成熟的投资顾问需要一定的市场周期,现有营销人员是最好的投资顾问储备资源,从有经验且符合标准的营销人员中选拔投资顾问,以弥补浮动佣金制度下营销人员专业性不强的缺陷,是建立联动佣金制度的需求动因。
第三,终结“佣金战”,开启“服务战”和“品牌战”。按照市场发展的规律,追寻其他有形商品的竞争轨迹,当商家经过“佣金战”的阶段,总结佣金战的原因——服务同质化后,必然会反思,开始进入“服务战”。事实上,部分券商已经开始将重心转向服务和品牌。当价格经过充分竞争后,低佣不再有优势,低佣只会完成客户的细分,而不会成为客户最终选择券商的理由。谁能够提供差别化、个性化的服务,谁就会得到客户的认可。以银行为例,招商银行的金葵花、交通银行的沃德、兴业银行的黑金卡等等,都是以服务为招牌的标志性商品。券商中,如国泰君安证券的君弘财富俱乐部等,关注服务质量的提升,提出了“服务商品化”的概念,为服务定价,客户根据所需服务支付佣金[6],已经开启了服务战和品牌战的序幕。
(二)进一步完善客户细分,分类分级收取佣金
按照联动制度,必须对客户进一步细分,根据不同种类客户区别设定佣金标准。可根据资金量和交易量的大小对客户进行基础划分。机构客户通常资产规模较大,交易量不定。中小散户通常资产规模较小,交易量也不尽相同。资产少、交易量小的客户,提供广普式服务,收取基本佣金;资产规模不大但交易量大的散户,应关注其盈利能力,根据需求提供服务,按照比基本佣金高一点的标准收取;资金量大、交易量小的机构客户,因其市场参与度不高,较为谨慎,注重本金的安全,风险承受能力通常较低,应进行科学的资产配置,调控风险,相应的也应收取更高标准的佣金;资产量大、交易量也大的机构客户,市场参与度高,应根据其实际情况给出投资建议,在必要的情况下还要提供交易场地、专属通道等服务,相应的也应收取较高的佣金。
鉴于客户的教育背景、投资经验、目标收益率、盈利能力等因素的不同,客户的需求必然是多种多样的,根据客户的需求将其分为高、中、低或更多档次,配置相应的服务内容,可以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需求。服务越多、越专业,收取佣金比例应越高;反之,则越低。例如国泰君安证券的君弘俱乐部,将客户分为银卡、金卡、白金卡、钻石卡几个级别,客户可自选套餐或单项服务项目,如理财手机报、交易提示、研究报告等等,对应支付佣金。这样,将服务有形化,作为商品出售,既避免了佣金战对收入的冲击,同时也满足了客户的需求,是较为科学的佣金定价策略。
(三)将经纪业务与其他业务相结合,摆脱单一收入模式
相较于典型国家的证券行业,我国的证券行业还很年轻,券商仍没有转变以经纪业务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单一模式。尽管一些大型券商业务种类也很多,但并没有发展壮大到像经纪业务一样。按照国际经验,要摆脱对经纪业务的依赖,必须大力发展其他业务,均衡收入占比,真正做到全面、专业、创新。
1.将经纪业务佣金与咨询服务佣金相结合。咨询服务是与经纪业务关系最为密切的业务品种之一。大部分投资者是不具备专业投资知识的,他们选择券商,一方面是选择交易代理商,更重要的,是他们需要理财或者投资,抑或是投机,不论目的如何,都需要券商提供相应的咨询。券商要提供科学权威的咨询服务,就必须苦练内功,正如美林模式中成功的前提条件——强大的研究咨询能力和众多高水平的投资顾问。当投资顾问所提出的理财或投资方案令客户满意,或者实现了客户的目标收益率,就有足够的理由收取佣金,而客户也乐于为此支付佣金。
2.将经纪业务佣金与投行、资产管理等业务佣金相结合。券商除了可以委托交易以外,还可以为客户提供投行、资产管理等业务。券商可以通过自己的精锐团队为客户提供专户理财,可以建议客户购买适合的金融产品等等,以实现资产配置,控制风险,获得收益。将经纪业务佣金与投行、资产管理的佣金结合起来收取,既丰富了客户的投资品种,开发了客户的需求,又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经纪业务佣金收入的占比,有利于券商业务的全面发展。
3.将经纪业务佣金与融资融券、期货等衍生产品佣金相结合。2010年,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相继开闸,为完善资本市场投资品种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券商应充分利用新的业务机会,深入研究,开拓思路,将融资融券、期货等衍生类产品的业务结合起来,与普通证券进行一定比例的搭配。这样,既可以对冲风险,又有利于提高收益;同时捆绑多种业务的佣金,更加科学合理,客户也更容易接受。监管部门也应在制度和政策上鼓励券商及其分支机构开拓创新,为转变单一收入模式进行大胆探索。
(四)加强监管,打破区域垄断,维护公平秩序
1.加强监管力度,监督券商佣金标准的执行力。根据以往的经验,在监管方面,证券经纪业务佣金制度一直是薄弱环节。由于交易形式多样、客户情况复杂,既要保证技术上的先进性,又要保护商业机密,因而监管方式一直是令证监会和证券业协会较为头痛的问题。监管过严,容易因噎废食,限制市场发展;监管过松,容易使券商等市场参与者钻空子,对投资者利益造成损害。而在联动制度下,监管则更加容易实现。监管部门只要调取客户一定时期的交易记录和佣金标准即可,而券商也不需要像在浮动佣金制度下那样临时大面积调佣以应付检查。因此,联动制度可以有效地终结“猫捉老鼠”的游戏,监管部门从投资者利益出发进行监管,更具有权威性,基础也更牢固;而券商也不必再“自欺欺人”,促使其真正把精力用在业务上。
2.取消佣金同盟,维护投资者利益。当前,在个别地区仍然存在佣金同盟。笔者认为,佣金同盟的存在缺乏法律基础。如果把券商所提供的服务看作是有形的商品,那么佣金同盟就相当于有形商品市场中的价格同盟,类似于几个垄断的商家协商好哄抬甚至操控价格。许多行业都曾经存在过价格同盟,其结果均以失败告终。事实证明,价格同盟阻碍市场竞争,与市场发展规律背道而驰。尽管佣金同盟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佣金水平,维护了券商的利益,但是从长期来看,即使是对佣金强力保护的地区,佣金水平也必然呈加速下滑的态势。一味的保护,回避竞争,只能阻碍事物的发展,是注重短期利益的不明智选择。只有充分竞争,才是对投资者最好的保护。
3.打破区域垄断,维护公平秩序。在有的地方,由于历史等众多原因,形成了券商垄断的局面,地方保护较为严重。这在一定程度影响了公平竞争,不利于行业的发展,也不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监管部门应该优化组织、梳理架构,明晰权责、公允对待;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投资者的根本利益,才能发挥维护市场公平秩序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