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时效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应用及思考论文_温始皇

浅议时效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应用及思考论文_温始皇

广州市天河区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局

摘要:本文通过时效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相关规定的分析,结合实践经验,对常见的存在问题,尝试找到解决相关问题的办法。

关键字:时效;招投标;对策

引言:

招投标行为在建设工程领域应用广泛,目前招投标包括服务、施工和货物等三种类型,采用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无论是交易程序,还是内容,相关法律、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都有明确规定。时效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是个重要概念,它对维护建设工程相关方权益,履行相关义务,确保交易顺利开展,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以相关规定为依据,自身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多年的工作经验,并以广州地区为例,结合相关案例,为建设工程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一、与时效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定。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等。

二、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主要节点的相关时效要求。

招投标活动一般是指从发布招标公告到签订合同为止,包括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备案、发布招标公告、招标答疑、开标评标、中标结果公示、招投标情况备案、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等环节。

1、招标公告发布阶段。《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20日,同时在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有权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和澄清,离投标截止时间不能少于15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投标文件截止前10日,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在3日内给予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投标活动。

2、中标结果公示阶段。《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收到评标报告后3日内进行中标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时,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后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投标活动。

3、合同签订阶段。《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

4、投诉及处理阶段。现实操作中,招标公告发布及中标结果公示这两个环节,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常发生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向行政监管机构投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九条作出了规定,即“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三、时效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应用思考。

1、招标提疑问、答疑时间明显不足,容易给后续工作带来影响,甚至可能造成工程延后评标、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如本文第二条第1点所述,投标人备标时间不少于20日,虽然《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十六条对大中型基本建设、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施工总承包、土建施工、设备购置、技术较简单项目招标备标时间作了规定,但是由于没有对应的实施细则,责任主体、认定标准不明确,在实际操作中,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往往按最短时间20日考虑。与此同时,招标答疑和澄清时间为投标截止前15日,考虑答疑和澄清以需要行政督管单位备案,需要往前推3日,即招标答疑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前18日,实际留给潜在投标人了解招标项目情况和熟悉招标文件的时间最长时间仅有2日,因此,招标答疑环节往往形同虚设,潜在投标人无法提出有针对性问题。随着时间推移,当潜在投标人对招标项目作进一步了解后,招标答疑已截止,无法再提问,这实际上是剥夺了潜在投标人的权利,增加了投标风险,也为项目后续实施埋下隐患,对招投标相关方毫无益处。

2、发布中标结果、中标结果公示时间过短,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招投标双方权益。本文第二条第2点,评标结束后3日内,招标人应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对中标结果提出异议,但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广州地区招标交易平台一般为广州公共交易中心,考虑到法定节假日和每周双休,就可能出现招标人无法按时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能够提出异议时间也明显不足。

3、异议处理时间不足,造成招标人疲于应对,相关方均不满意结果。本文第二条第1点、第2点均提到,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以对招标文件及中标结果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3日内作出答复。一般情况下,对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提出异议的,是较为复杂的项目,涉及单位和部门较多,招标人需要深入了解,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若涉及电子评标的,还需要向行政督管部门提出申请,到交易平台调阅相关资料,才能保证客观公平公正,对异议给出负责任的答复。因受异议答复时间限制,招标人往往只能暂停招投标活动,给出初步意见,待进一步调查取证后,给出最后答复意见,这势必会影响招投标活动的推进。

4、提出异议的约束机制缺位,鲜见恶意投诉惩处。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只提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对招投标过程提出异议,目的是保证公开公平公正,但对异议提出人对异议本身的内容,特别是恶意提出的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扰乱正常招投标活动,没有惩处办法,造成建设工程延误的后果却由招标人承担,甚至让招标人疲于应对,损害了招标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异议人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行政监管机构投诉,尽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恶意或者非法取证进行投诉有处理依据,但是实际操作中却非常困难,现实中也鲜见惩处,承担赔偿责任更无从谈起,最后的结果是不了了之。

针对以上问题,思考对策如下:

1、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对操作性较差,与实际存在相关规定进行调整,行政主督管部门加大对干扰正常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行为严厉查处。

2、建立健全机制,发挥诚信平台作用。以广州为例,目前已对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和单位建立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综合平台。可将相关单位和个人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纳入诚信评价范畴,对恶意异议和恶意投诉,与其诚信相挂钩。

3、充分考虑各方因素,降低招投标活动影响。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是一项业务性较强,要求从业人员具备较强的专业素养,一定的从业经验和业务水平。在招标文件编制、评标等关键环节下功夫,充分考虑各个环节相应规定的时间要求和衔接,统筹考虑。特别是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尽量给潜在投标人较为充裕时间熟悉项目情况。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常用法律法规汇编 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 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05-01

[2]工程建设法规 生青杰科学出版社 2004-06

论文作者:温始皇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第3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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