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融资的本质特征及法律规制_债权融资论文

保理融资的本质特征及法律规制_债权融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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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理的本质剖析

保理,简而言之,就是卖方与保理商签订协议(往往不公开),以达到卖方将自己出卖货物的应收款转让给保理商,并从保理商处获得融资的行为。学者们往往将只提供资金融通便利的行为归入保理的范围。可见,在保理业务中,可以只提供融资服务而不提供其他服务,却不能只提供其他服务而不提供融资服务。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保理的本质是融资。在现实运作中,保理业务有其不同的操作方式,因而可以被分为多种类型。保理的融资本质可以从保理的多种类型中得以体现。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保理可分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明保理和暗保理;折扣保理和到期保理;完全保理与不完全保理。这几种分类方法彼此有交叉,如有追索权的保理、到期保理、暗保理同时也属于无完全保理类型。但是从上述分类可以看出,除到期保理外,几乎所有保理业务都要求保理商向卖方提供预付款,以满足卖方的流动资金需要,这无疑是围绕着融资业务展开的。唯一例外是到期保理,但是到期保理的服务中必然包含一项坏账担保的内容,即在债务人(买方)破产或其他无力偿还债务时,由保理商向卖方支付大部分金额的款项,其目的也是保障卖方不会因买方的原因不能及时收回货款而陷于资金困难,实际上也起到了融资作用。

其次,保理的本质不仅是融资,而且是债权融资。英国是保理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其普遍接受的定义是:“保理是指以提供融资便利,或使卖方免去管理上的麻烦,或使卖方免除坏账风险,或以上任何两种或全部为目的而承购应收账款的行为(债务人因私人或家庭成员消费所产生的及长期付款或分期付款的应收账款除外)。”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保理不仅围绕融资展开,而且围绕着债权展开。从一个全保理的过程看,将应收款转让给保理商的那一刻起,保理商获得债权而向卖方融资,然后通过债权的管理,尽量消除坏账,最后收回债款,如果出现买方破产或其他情况,尚须提供坏账担保,甚至在应收款转让融资以前就帮助卖方核查买方的可以发放信用的额度(即债权的额度)。

保理融资的最大特色在于运用对融资企业的资产负债管理来实现债权保全,再结合债权让与和债权担保等制度,确保收回融资。对于融资企业而言,不仅获得了急需的资金,而且取得了保理商专业性的债权管理,而债权管理作为现代企业管理核心内容之一,对企业的生死存亡至关重要。所谓债权管理,指企业为确保债权的顺利回收而实施的有组织的管理活动,一般由三部分内容构成,即信用调查与管理、债权保全条款和担保权设定。保理商为融资企业提供上述内容的债权管理服务,对自身融通资金的回收也是有利无害的。

二、保理融资的法律特色

既然保理融资属于债权融资的一种(注:本文所指的债权融资是法学意义上的债权融资,其含义与经济学上与股权融资相对应的债权融资相区别,它专指利用已有的债权和将来的债权进行融通资金的过程。保理融资显然属于这一意义上债权融资的范围,是有中介(保理商)的贸易债权(应收款)融资方式。),所以它具备债权融资的共同特征,特别是保理中的应收款转让从本质上看属于民法上的一般债权转让,因此在具体操作中与一般债权让与有诸多相同点。尽管如此,保理融资毕竟具有不同于一般债权融资的特殊优点和区别于证券债权融资的独特性质。

1.保理融资与证券债权转让融资的区别。(注:以汇票、本票、股票、债券等书证形式表彰的债权便是证券债权。债权证券化使得债权转让活动简易化、便捷化,因而更有利于融资。)首先,除暗保理外,供应商在将应收款转让给保理商时,都通知了债务人,而证券债权转让融资不需要通知债务人;其次,保理商获得的应收款债权不能优于转让人即供应商,债务人依贸易合同对抗供应商的抗辩同样可以对抗保理商,而证券债权转让中受让人的债权可以优于转让人;再次,代表应收款债权的发票及其它装运单据不属于商法上的流通证券,不能凭背书和交付实现转让,而且必须由保理商和供应商签署保理协议,才能完成应收款转让,而证券债权转让只凭背书和交付就能实现转让。

2.保理融资较之一般债权让与的特殊优点。(注:一般债权是与证券债权相对应的概念,本文专指合同债权。一般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以合同方式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民事法律行为。)保理融资是一种只在贸易中出现的应收款让与融资,它的特点都是和贸易赊销紧密相联,从而具有不同于一般债权让与的匹配性、灵活性和安全性三大优点:

一是保理融资的匹配性。传统的融资方式存在固有的缺陷,在现实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随着企业销售的增长和过量的贸易,可融通的资金出现枯竭现象。比如,透支和贷款几乎总是企业融资的首选方式。然而向银行透支和贷款受一定金额的限制,不可能适应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规模适量地融通资金,企业还必须向银行不断地提供现金流动预测、预算报告和其他财务报告,造成公司的精力过于分散,不利于集中精力进行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管理。保理则是一个非常有用的替代方式,因为它提供的融资与销售额相联系,自动地与公司增长的比率相匹配。当销售额的价值增长,保理商预先支付的总量也自动随之增长。最典型的例子是保理融资对季节性销售的贡献。有些企业的主要销售集中在一年中某段时间里,另一些企业在各个阶段的销售额极不均匀,有些时段对资金需求量巨大,在这些时段里,由于流动资金的需求量突增,企业自己的资金往往无法满足,依据资产负债表各项指标而提供的传统方式的借款也供给不足,此时只有保理这种匹配额度的融资手段才能完全满足这些企业的资金需求。

二是保理融资的灵活性。保理融资不受传统融资方式某些指标的限制,当企业一段时间积累的应收款过大,而与资产负债表上的其他项目不相对应时,传统融资机构往往迫于安全考虑而不予融资,而保理融资依据的是此类产品在市场上被接受程度和供应商的盈利情况,与资产负债表上的各种比率无关,从而表现出提供融资的灵活性。同时,保理是一种收放自如的融资。这主要是因为供应商在将债权转让给保理商的同时,将大部分商业风险也施加给了保理商,因而保理商必须根据债务人的资信情况不断调整受让的应收款范围,作为分散风险的一种灵活方式。例如,在保理合同确定了应收款转让后,在供应商供货前,在必要的情况下,保理商又可以撤销这种转让,使应收款转让融资关系处于灵活变动的状态。

三是保理融资的安全性与效率性。首先,保理融资将销售和收账分开,有利于保持与客户的良好关系,而且由保理商这种第三方专业机构收账,也可以使客户认真对待,提高收账比率并且提前收账。根据英国保理业协会报告:其成员的收账期平均为60天,而非保理收账期为80天。其次,在许多企业进行新产品开发过程中,商人们虽然对于本行业中客户的资金状况了如指掌,但在开发新产品时面对的是完全不同的一类客户,一些企业因担心陌生市场上的不确定性风险而止步不前,保理商可以通过对债务人账户的管理帮助企业树立打入新市场的信心。再次,保理在提供融资的同时为需要坏账担保的公司减轻了管理负担。坏账担保提供了与保险相同的服务效果,却省去了保险在理赔过程中还要提供许多的文字材料繁杂手续。保理商不仅没有这些要求,还提供免费的信用额度,这部分成本包括在提供全面管理服务的成本之中。有时作全保理和到期保理的公司还会发现,因减少了管理和催收账款的负担而节约的成本甚至可以抵销保理收取的费用,这样就等于卖方没花一分钱而得到了坏账担保。而且有时公司只需要保理商提供账务管理服务,仅此一项服务节省的开支加上坏账担保,就可以超过保理服务的费用,它在减少费用的同时,保证了融资安全,这正是保理融资迅猛发展的原因。

三、现代保理融资的发展轨迹与法律规制

现代意义上的保理业务于19世纪末首先在美国得以运用,之后在欧美各国得到了缓慢的发展,直到20世纪70年代才开始迅猛发展。在此以前,原始保理业务早已存在,它与现代保理业务有着一定的承接关系。

最原始的保理业务可追溯到五千年前的巴比伦时代,当时人们已会用未偿的应收账款换取现金,这可见于古代巴比伦人、腓尼基人及罗马人之间的贸易中。不过,当时还没有称为“保理”,早期的保理商,正如其英文名称“factor”所显示的那样,是指那些商业代理商。这些原始的“保理业务”形成以后,在较长的时期内发展和进化,渐渐变成现代意义上的保理。现代保理沿用了“保理”这一概念,但不同于原始保理:一方面,现代保理的核心是债权转让,保理商作为受让人提供债权融资等服务;而原始保理以委托代理为基础,保理商主要作为代理人起到供应商业务的延伸作用。另一方面,现代保理的职能是以债权融资为中心的应收款的收取、销售账管理、坏账担保等工作,所有职能围绕债权融资的效率性和安全性服务;而原始保理的职能主要在于推销、储存和运输管理货物和收款,帮助供货商推销商品,虽然某些情况下也包括坏账担保和预付款融资等服务,但仅处于萌芽状态,而并非保理的主要职能。

相反,现代保理业务从其产生开始,便具有由多种功能到凸现融资功能的鲜明特点。在交通和通讯飞速发展之前,欧洲国家殖民者统治着美国,这些国家的出口商很自然地需要在殖民地建立一些代理关系来协助他们出口。由于出口商对异地的市场需求及客户的情况知之甚少,他们对自己的代理商提出了许多服务的要求。美国对保理商的权利也进行法律的明文保护,一些州颁布了“保理商”法,规定保理商享有对其委托人货物的留置权作为对保理商提供预付款及其它债权的一种保障。这时保理商提供的服务基本上可以归纳为6种:推销、储存和运输、管理、收款、坏账担保及预付款融资。可见,保理的功能是一种多种服务的综合体。

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美国国内外贸易的方式和要求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一方面,由于通讯和交通的发展,贸易双方可迅速、便捷地进行异地交易,客观上不需要保理商为他们储存、运输和推销货物;另一方面,贸易竞争日趋激烈,买方要求的支付条件和结算方式更趋苛刻,卖方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也更迫切,因而供货商希望保理商提供以贸易融资为中心的账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服务。其中,最具代表意义的事件是纽约一家保理公司澳尔伯·多梅利克公司在1889年率先明确宣布放弃其传统的货物销售代理和储存功能,但继续为其委托人即欧洲的出口商们提供其它的诸如收购债权和坏账担保的服务。美国现代保理业务以此次事件为标志而形成。可见,美国的供货商实现了从保理商的委托人变成出售债权获取融资客户的变革,现代保理也应运而生。

现代保理融资源于美国,但在其后的发展中,欧洲成了主要市场,目前保理在欧洲已成为广为接受的融资方式,英国曾占了全球保理市场的20%份额,1999年以前曾是最大单一市场。目前国际保理融资最大的市场仍在欧洲,占80.51%。但是最近10年来,这一业务开始在美国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接受。1999年美国超过英国,成为最大单一市场,市场份额达到18%。这样,美国和英国分别从不同的道路互相超赶,推进了保理融资的发展。除英美以外,其他一些国家保理融资的发展也令人瞩目。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欧洲、北美、亚太地区三大主要保理业务区。

鉴于保理融资的发展,许多国家用特别立法的形式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应收款融资方式确立下来。19世纪曾出现过对保理商作出专门规定的成文法,最早的是1823年英国的《保理商法》,后来美国于1889年颁布了较全面的《保理商法》。近来,较突出的是希腊于1990年颁布的《保理商法》,其第1款指出保理是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的应收款转让融资。有关国际保理,主要有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和海勒保理组织制定的各成员交易的共同规则。现行《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是1997年6月颁布的文本,共31条,主要规定了信用风险的承担、付款责任、保理商的代理、保证及其它责任、应收款转让的合法性、补偿、预付款、期限、保理中EDI标准的适用等多方面内容,为保理融资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世界贸易中保理融资蓬勃发展,而我国无论从实践上还是立法上,在保理融资方面都呈现严重滞后的现状。我国保理业务的现状已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对保理融资的需求。1999年11月15日中国与美国就加入WTO达成的双边协议,以及接踵而来的与各国协议的签订,显示我国对外贸易将迅速增加。在出口扩大的同时,卖方应收款大量增加会增大对保理融资的需求。由于计算机网络在世界市场上开始广泛使用,有关贸易的供求和价格的信息不对称情况大为改观,使国际市场上赊销贸易等以非价格竞争为主要特征的贸易方式再次成为时尚,这种竞争趋向变化带来的直接后果便是出口企业被占用在结算中的资金大量增加,而由此造成的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导致对保理融资需求的急剧增大。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在2000年6月的年会上得出的两个重要结论是:保理在国际贸易中正变得越来越重要和网上交易正在迅速发展。保理融资立法也严重落后,不仅没有《保理商法》这样的专门规范保理业务的特殊法,一些配套法规如《合同法》、《外商投资企业法》、《银行法》等的相关条文也基本不适应现代保理融资的发展。

面对入世后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迫切需要开展保理融资业务,以及外资金融机构特别是外资银行已将保理业务作为登陆国内金融市场突破口的现实,如何用立法形式确立国内保理商的法律地位,为国内保理商与国外保理商提供同等竞争的法律平台,并制定出适合于我国发展保理业务的法律法规,对于从事保理业务的银行和保理商的权利、义务和执业的权限、接受监督等给予立法上的明确,是我国保理融资正常发展的必由之路。

保理的本质是一种债权融资,其最大特点在于通过保理商对融入资金企业的资产负债管理来实现债权保全,再结合债权让与和债权担保等制度,确保保理商收回融资,因此,保理是一种企业与保理商双赢的现代融资方式。保理法律关系从内部来讲,是买方、卖方和保理商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外部来讲,则是当保理商在保理融资过程中与其他权利人发生权利冲突时,谁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一些保理业务开展得红火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意大利等)纷纷通过立法加以规范。我国虽然在商业贸易中,保理发展前景看好,但由于保理立法的严重缺位以及没有实践经验可供遵循,商业银行望而却步。本文对保理融资本质特征进行了初步考察,并对现代保理的发展轨迹和法律规定进行梳理,最后指出我国在保理实践和立法方面的严重滞后的现状,以期我国尽早建立自己的保理融资法律制度,为商业银行拓展此方面的业务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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