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际效用与劳动价值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论论文,效用论文,边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西方经济学的边际效用论看作是与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直接对立的理论。自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对劳动价值论的研究越来越深入。但是,就我们现在对这个理论的理解而言,这个理论还没有臻于完善,在解释现实的问题时还存在着一定的困难。从另一方面讲,随着西方经济学被越来越深入地研究,我们对边际效用论有了更全面的认识,看到了它的一些观点的合理性。因此,借助于边际效用论的某些合理因素来启发思路,以进一步认识劳动价值论,并通过汲取边际效用论中的某些合理的观点来完善劳动价值论,就具有了现实的意义。
一
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认为,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商品的劳动决定的。所谓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商品的这种二重形式是来源于生产商品的劳动的二重性:其次,商品的价值量是用它所包含的劳动的量来计量的,劳动本身的量是用劳动时间来计量的,但计量商品价值量的劳动时间并不是个别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三,商品生产和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就产生了货币。
在这里,首先要提出来的问题就是:我们应该怎样来理解作为价值量规定前提的“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
所谓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是指社会现有的使生产得以正常进行的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个行业的一般技术装备水平当然是这个行业进行正常生产的条件。但是,从另一方面讲,生产要能够正常进行,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外部条件。所谓外部条件,当然是多方面的,但就其根本而言,那就是生产与需要的协调关系。
不言而喻,社会生产要能够正常进行,必须具备一个基本的条件,即生产与需要相协调。生产与需要的关系协调与否,是从两个方面来看的:第一,生产总量与需要总量相平衡;第二,在总量平衡的基础上,生产结构与需要结构趋于一致。只有在生产与需要相协调这一基本的前提条件下,才谈得上根据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来计量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即计量某种使用价值的价值。因此,需要本身就成为确定商品价值的一个因素。
但是,理论界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
事实上,把决定商品价值的因素完全归结为生产方面的因素,而丝毫不考虑需要对价值的影响,本身就是不可思议的。
不过,问题似乎没有这样简单。
我们应当注意到,马克思在对单个商品进行分析的时候,是以一个基本假设,即这个商品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为前提的。对于分析单个商品而言,这个假设是无可非议的。但是,一旦从社会有机体角度来考察,这个假设以及这个假设对已经得出的商品的规定性本身的影响就需要研究了。我们看到,关于这一点,马克思本人是非常清楚的。在《资本论》第三卷中,他就明确指出:“说到商品有使用价值,无非是说它能满足某种社会需要。当我们只是说到单个商品时,我们可以假定,存在着对这种特定商品的需要——它的量已经包含在它的价格中,——而用不着进一步考察这个有待满足的需要的量。但是,只要一方面有了整个生产部门的产品,另一方面又有了社会需要,这个量就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了。”
全部的问题就在这里。
二
从整个生产部门来考察,或者说,从社会范围内来考察,生产出来的商品就不仅要满足一种通常意义上的需要,而且要满足社会范围内的一种需要,即社会需要。我们说,生产的目的总是为了满足人的需要,就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的。
在商品经济社会中,人的需要的社会规定是这样的:人们要通过商品买卖的形式获得自己所需要的使用价值,从而满足自己的需要,因此,人们的需要就要受到他们的支付手段,即他们所拥有的货币量的限制。他们的需要作为一种现实的需要,只能是在有货币支付能力范围内的需要。
需要的这一社会规定当然具有重要意义。它使得商品的使用价值的规定性有了特定的含义。
一种商品是否具有使用价值,是要通过一种特定的社会形式来判断,这种社会形式就是商品交换。只有通过商品交换,只有商品被卖出去,才能证明对于货币所有者来说它是有用的,才有证明它的使用价值。
商品的使用价值的这一社会特征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如果这种商品的总量大于社会对这种商品的需求量,那就意味着其中一部分商品卖不出去,这部分商品就成为多余的、过剩的。从自然属性方面看,这部分多余的、过剩的商品和其他已经卖出去的商品没有任何差别,但正因为它们是多余的、过剩的,因而也就是无用的,是没有使用价值的,花在这些商品上的劳动就是无效的劳动。
事实上,在一定的生产技术水平的前提下,一定的社会需要决定了社会总劳动的数量和劳动在各个生产领域的分配比例,而所谓商品的价值,无非就是这种社会劳动作为人类一般的无差别的劳动的凝结。因此,如果人们的劳动总量超过了这种社会总劳动的数量,那么超出部分的劳动量就多余的,因而不具有价值的意义。同样,对于每一个生产领域来说,如果人们的劳动量超过了这个领域的由社会需要决定的劳动量,那么超出部分的劳动量就是多余的,就不具有价值的意义。
这样一来,商品的价值就与它的使用价值有了一种特殊的关系。一种劳动是否具有价值的意义,是否表现为价值,是与这种劳动的具体形式相关的。因此,一种商品是否具有价值,是与这种商品的使用价值相关的。
这个结论自然与我们通常对价值的理解完全相反。但我们现在应该知道,通常的理解是立足于对单个商品的分析。就单个商品而言,商品的价值当然与它的使用价值不相关。但是,如果我们不加分析地把对单个商品的认识直接当作对商品的一般认识,如果我们没有看到全部商品作为一个整体所显示出来的特征和性质以及这些特征和性质对商品的一般规定性的意义,那么我们的认识就是孤立的、片面的,就是一种形而上学。不幸的是,通常的对价值的理解恰恰犯了这样的错误。
三
要弄清楚商品的价值规定性,就需要研究商品的使用价值,就需要研究社会需要本身,就需要谈到效用这个概念了。
效用这个术语强调了人们的主观的满足程度,但物品之所以具有这种效用,同样是因为物品具有满足这种效用的客观属性。理论界把使用价值与效用这两个完全同义的术语赋予不同的含义,认为使用价值代表着客观存在,而效用则代表着主观需要的满足程度,是双重的误解。
总之,物品的使用价值就是物品的效用,物品的效用就是物品的使用价值,这两个术语是完全同义的。这是我们需要澄清的第一点。
从现有的历史资料看,经典作家没有注意到物品的边际效用这个范畴,尽管他们的学说中不乏边际分析与效用分析。在劳动价值论中,同边际效用直接相关的是社会需要这个概念,但马克思没有对社会需要作进一步分析。这在《资本论》第三卷分析商品的市场价值时表现得最明显。正因为如此,在这里,我们就有必要用边际效用概念以及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来分析一下社会需要。
人们的需要只能是在货币支付能力范围内的需要。这是在商品经济社会中,人的需要的最基本的社会规定。
根据消费者均衡理论,我们也就知道,在一定的货币支付能力的范围内,社会对每一种商品的需要量是由商品的价格决定的。具体说来,在各种商品既定的价格水平的条件下,社会对各种商品的需要量是一定的。如果价格发生变化,社会需要就相应地发生变化。随着商品价格的上升,社会对这种商品的需要就要相应减少。随着商品价格的下降,社会对这种商品的需要就要相应增加。
由此可见,一定的社会需要是同商品的一定的价格水平直接相关的。但所谓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因此,一定的社会需要是同商品的价值直接相关的。事实上,当我们说一定的社会需要是在一定的货币支付范围内的需要时,我们已经表明了社会需要与商品价值的一定关系,因为所谓货币,正是商品的共同的价值形式。
总之,通过边际效用概念和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我们对社会需要与消费者的货币支付能力和商品的一般价格的关系,或者说对社会需要与价值的关系作了很好的说明。这正是边际效用概念对于劳动价值论的意义。
四
边际效用论在西方经济学那里,借助于物品的稀缺性这个概念,发展为边际效用价值决定论。按照这个理论,一种商品的价格是由这种商品的边际效用与这种商品的稀缺性相互作用决定的,而商品的价格就是商品的价值。从生产的一面看,生产者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最大的利益。在生产费用既定的前提下,商品的价格越高,生产者获利越多,就愿意提供越来越多的商品,商品的价格越低,生产者获利越少,愿意提供的商品就越来越少。因此,商品的价格是与生产量成正方向变化,也就是说,价格越高,供给越多,价格越低,供给越少。
但是,从社会需要一面讲,我们已经知道,商品的价格与社会需要量成反方向变化,也就是说,价格越高,需要越少,价格越低,需要越多。这样一来,就必然存在着一个唯一的价格,在这个价格水平上,生产量与需要量相等,或者供给与需求相等。这个价格,称之为均衡价格。
在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我们假设每个商品生产者是按照自己的生产费用确定商品的价格,并按这个价格出售自己的商品,而所获得的收入也就是他们购买消费品的支出,这样,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就是相等的。社会总供给就是社会总劳动,或者说总生产费用,而社会总需求就是社会总劳动的货币价值形式。
生产与需要、供给与需求达到了一般均衡,意味着生产与需要达到了完全协调。在这时,劳动在各生产领域的配置达到最佳。在既定的生产规模和既定的收入分配方式下,社会需要达到了最大的满足,或者说,社会获得了最大的效用。
如果生产与需要没有达到完全协调,那就意味着社会生产条件不正常。这就有必要调节生产与需要的关系。不过,我们要研究的不是生产与需要关系的调节问题,而是在这种不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商品的价值决定问题。这又分为结构不协调与总量不协调两种具体情形,我们分开来考察。
(一)生产结构与需要结构的不协调
假设生产结构与需要结构没有达到协调,商品生产者投入到一种商品生产中的劳动太多,而投入到另一种商品生产中的劳动太少。在这个时候,前一种商品就会出现过剩,而后一种商品就会出现短缺。我们先来看一看商品过剩的情况。
一种商品过剩,意味着过剩部分的商品对于社会需要来说是多余的,因而是无用的。因此,这部分商品没有使用价值,因而也没有价值。
就这种商品的生产本身而言,生产者投入的劳动是一定的,我们可以用总生产费用来代表。但是,由于生产大于需要、供给大于需求,一部分商品成为过剩,也就是说,只有销售出去的那部分商品才具有价值。这样一来,从这种商品的生产本身来看,它的销售收入就不能弥补它的总生产费用,出现亏损。
不过,为了使社会再生产不至于中断,生产者必须把过剩的商品销售出去。这样,生产者就不得不降价。由于降价,需求增多,过剩的商品不再过剩,它们的价值得以实现,但只是在低于生产费用的水平上实现。需要指出的是,这种降价并不是价格对价值的背离,而是价格与价值趋于一致。
商品的短缺,意味着投入这种商品的生产的劳动相对于社会对这种商品的需要来说太少了。如果我们把这种商品的全部当作一个商品,每一个商品只是这个商品的相应部分,那就意味着生产这个商品的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此,这个商品的价值就不能按照个别劳动时间来计量,即不能按它的总生产费用来计量,而必须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量,也就是说,必须按商品销售之后所实现的价值来计量。由于短缺,价格就要上升,因此,商品的销售收入,因而商品的价值就大于生产它的总生产费用,出现盈利。这里,同样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涨价并不是价格对价值的背离,而是价格与价值趋于一致。事实上,正是由于这种商品生产太少,导致商品的单位价值的提高,原来的与原来价值相一致的价格相比于商品现在的单位价值而言,就太低了,就偏离了现在的价值,因而它就必然向现在的价值回归,必然与现在的价值趋于一致。
由此可见,即便是在这样一种不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决定一种商品价值的依然是生产这种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商品的价格依然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只是在这里,商品的生产费用与商品的价值是不一致的,而商品的价格则表现为一种趋向于价值的动态变化。
(二)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不协调
前面的分析是以假设生产者把通过销售自己的商品所获得的收入全部转化为消费支出,因而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相等为前提的。但如果生产者不是把全部收入转化为支出,而是把一部分收入储蓄起来,那么社会总供给就会大于总需求。这就意味着商品的普遍过剩。
商品的普遍过剩意味着花费在每一种商品的劳动相对于社会需要来说都太多了,意味着生产全部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都超过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但事实呢?为了使社会再生产不至于中断,生产者必须把过剩的商品销售出去。这样,商品生产者就不得不全面降价。与前面所说的情形一样,这种降价并不是价格对价值的背离,而是价格与价值趋于一致。但是,与前面所说的情形不同的是,由于全面降价,生产者的收入减少,这很可能会导致生产者的消费支出减少,从而导致社会需要进一步减少,而这又使得生产者不得不继续降价,从而形成恶性循环。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通货紧缩。
在弄清楚了社会总供给大于社会总需求时的价值决定问题之后,我们再来看一看社会总供给小于社会总需求时的价值决定问题,那就很简单了。如果生产者把一部分储蓄转化为支出,那么社会总供给就会小于社会总需求。这就意味着商品的普遍短缺。商品的普遍过剩意味着花费在每一种商品的劳动相对于社会需要来说都太少了,意味着生产全部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都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此,商品的价值就不能按照个别劳动时间来计量,即不能按它的总生产费用来计量,而必须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量,也就是说,必须按商品销售之后所实现的价值来计量。由于短缺,价格就要上升,因此,商品的销售收入,因而商品的价值就大于生产它的总生产费用,出现盈利。同样,这种涨价不是价格对价值的背离,而是价格与价值趋于一致。由于商品的全面涨价,生产者的收入就要增加,这很可能会导致生产者的消费支出增加,从而导致社会需要进一步增加,而这又使得商品进一步涨价。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通货膨胀。
由此可见,即便是在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不协调的生产条件下,决定商品价值的依然是生产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商品的价格依然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这就是劳动价值论。
五
我们从一种新的角度对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进行了重新认识。所有的分析和结论都表明,劳动价值论是正确的。现在,我们再反思过去对这个理论的认识,其错误就是显而易见的了。过去认识上的错误就在于,我们把马克思对单个商品的分析所得出的结论当作劳动价值论的一般结论,而没有从商品经济社会有机体本身出发来理解这个理论,因此,我们没有看到商品的使用价值的社会性质,没有看到商品的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特殊关系。不仅如此,我们误解了使用价值与物品效用的关系,并因而拒斥边际效用这个概念,这又使得我们看不到社会需要与商品价值的关系。这样一来,我们对劳动价值论的误解就很深了。正因为误解了劳动价值论,当我们用这个理论来解释现实问题时,就必然难以自圆其说,而这反过来又使我们对这个理论本身的正确性产生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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