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民主建设应着力于正确处理几种矛盾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种论文,正确处理论文,民主论文,矛盾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和现代化建设跨世纪发展的客观要求。而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在其大政方针已定的情况下,关键在于正确解决其过程本身的一系列相关矛盾。本文认为,当前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应着力于正确处理民主与稳定、保持中国特色与借鉴西方民主积极成果、民主与集中、民主与法制、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矛盾关系,使社会主义民主的原则和本质能通过诸种环节和形式得到贯彻和体现。
一 正确处理民主与稳定的关系,在推进民主发展中实现和巩固稳定
关于民主与稳定的联系,首先我们必须肯定,稳定是民主发展的前提条件,也是民主发展的目标追求之一。道理很明白,民主只有在稳定的社会状态下才能得以实现和维持;民主的发展依赖于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多种社会条件的结构性发展,而发展需要稳定;民主的价值追求是人民充分享有广泛的民主自由权利,而在一个政治动荡的社会中,民主不可能有制度化、法律化的保障,因而民主的发展,内在地包含着对社会稳定的追求。在我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与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是社会主义民主发展不可分割的目标。
问题是,什么是稳定?怎样才能实现真正的稳定?这个问题并非人们都有清醒的认识。现实中总有人认为:“搞民主建设危险,容易引起动荡,破坏稳定”,主张“民主建设应当缓行”。不能否认,失控的民主会危害稳定,民主的发展必须与现实条件相适应。但是,认为民主与稳定互不相容、截然对立则是完全错误的。事实上,民主与稳定是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关系,民主固然离不开稳定,但真正的稳定也不能脱离民主。所谓稳定,一般认为是指政治权力系统对社会有效控制的一种状态。从稳定的实现途径及其对社会发展的影响来看,稳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通过集权专制、压制民主而暂时实现的稳定,它以延缓甚至牺牲社会的发展为代价;另一种是通过民主与法制的社会控制而实现的社会有序状态和安定局势,它以人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而促进社会发展为结果。现代民主国家所追求的稳定应是后一种稳定。这种稳定的深刻含义在于,一种政治体系对社会有效控制和长治久安的最根本的因素,存在于这个政治体系自身之中而不在其外,这些因素包括:国家权力和政治领导的合法性、凝聚力和社会认同性;政治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健全的利益表达机制和政治参与渠道下社会矛盾的协调和处理;对反社会行为的有效打击等等。而所有这些,归结起来就是一个发展民主、健全法制的问题,只有建立在健全的民主与法制基础上的社会控制,才能实现真正、持久的稳定。因此,邓小平强调指出:“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对于增强和维护安定团结,共同搞好国家大事,是十分重要的”。(注:《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二版,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05页。)这就说明, 真正的稳定并不排斥民主,相反,要以民主为基础,民主是社会稳定的制度保障。
还应看到,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社会稳定被赋予了更多的民主与法制的要求。因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行和原有利益格局、利益关系的变化,不仅引起人民内部矛盾的复杂化,也引起公民利益表达和政治参与愿望的增强,这就必然要求进一步调整原有政治经济体制下的社会控制方法和手段,通过民主与法制建设,提高政治体系的民主性和开放性,以容纳社会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的要求,协调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保持社会稳定。正如塞缪尔·亨廷顿所说:“……要保持政治稳定,就必须在政治参与发展的同时,一个社会政治制度的复杂性、自主性、适应性和凝聚力也必须随之提高”。(注:塞缪尔·亨廷顿(美)《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华夏出版社,1988年,第79页。)事实上,民主形式的拓展和政治参与的扩大,不会像“民主建设危险论”者所想象的那样必然破坏稳定,问题只是在于民主形式、途径的制度化、有序化。制度化、有序化的政治民主,有利于释放公民中政治表述愿望的能量,避免由于矛盾积累引起非法参与而造成社会秩序的破坏。从这个意义上讲,发展民主,扩大有序政治参与,是维护和巩固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
二 正确处理保持“中国特色”与借鉴西方民主积极成果的关系,在坚持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性质和渐进发展形式的同时,大胆借鉴西方民主的有用形式和方法为社会主义服务
民主有共同的基本原则,但没有固定统一的模式。各民族国家由于社会制度、历史基础、现实条件等方面的差别,其民主的制度模式和发展途径也必然各不相同。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只能是在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等根本政治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提高民主的程度和完善民主的形式,最终实现高度社会主义民主的目标,而不能照搬西方民主。这就是保持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在制度性质和发展形式上的“中国特色”。
问题的另一方面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是否绝对排斥和拒绝西方民主的积极成果?改革以来始终存在这样一种观点:学习和借鉴西方国家经济和科技方面的先进成果可以,学习和借鉴西方民主政治方面的东西不行,因为前者一般不带有阶级性,可以利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而后者属于资本主义上层建筑,是资产阶级政治统治的手段,因而不存在我们要学习和借鉴的问题。这种意识形态的偏见,不能不说是今天推进我国民主建设的一大思想障碍。
实际上,资本主义民主具有双重的属性。它既是资产阶级控制国家政权的一种政治统治制度,又是一种工具性的社会治理形式,即通过对全体社会成员权利义务的平等分配,来协调和维持社会群体内部关系,保持社会有序运行的权威政治形式。作为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制度,它贯穿和体现着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要求,具有强烈的阶级性,但它作为与专制统治相对立的一种社会治理方式,又包含着民主政治的共同原则(如人民主权、平等自由、保障人权等)及其实现形式和方法(如依法治国、民主选举、多数裁决、权力监督等)。这后一方面的东西属于人类政治文明进步的积极成果,社会主义可以利用它来为自己服务。正因如此,马克思主义者对资产阶级民主并不全盘否定。从列宁,到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邓小平等,都论述过借鉴资产阶级民主形式的问题。如果说过去的时代由于历史条件的障碍而借鉴未成的话,那么当今时代则提出了“借鉴”的客观要求:全球性政治发展进程提出了人类必须共同尊重的民主价值标准,这是开放条件下中国政治发展必须面对的问题;现代市场经济对政府组织的政治体制、政治管理方式也有共同的民主要求,如健全的法制、合理的权力配置、制度化的公民政治参与、民主选举、民主监督、决策民主化、公务员制度、人才公平竞争、政府廉洁高效等等,这些也是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必要条件。而就我国社会主义民主而言,固然有其制度本质的先进性和优越性,但在民主的实现形式和操作方法上,还不如有几百年发展历史的资产阶级民主那样成熟和完善。因此,在坚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同时,学习和借鉴西方民主中对我们有用的形式和方法,应当成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一种必要选择。
三 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在实行民主集中制过程中要经常注意发扬民主
“集中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民主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是人们熟知的关于民主与集中的矛盾统一关系的概括,简称“民主集中制”。在我国,民主集中制不只是一种工作方法和领导方法,更重要的还是党和国家的一项根本制度,具体表现在:它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它是人民内部政治生活的根本原则;它是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它是处理中央和地方相互关系的根本原则。这里,民主集中制已由党的组织制度扩大到国家政治生活领域,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中国共产党对民主集中制原则创造性的运用和发展。然而,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注:《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二版,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44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过去的错误做法得到纠正,民主集中制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得到恢复和重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对民主与集中关系的认识已经解决了,民主集中制已经实行得很好了。现实情况是,由于过去长期形成的领导体制和领导者思维方式的惯性作用,民主集中制在实行过程中更多的还是强调集中而轻视民主,甚至在“集中”的名义下违反和破坏民主。比如,在党内,个人领导代替集体领导、个人独断专行的现象依然存在,某些家长式人物不受组织的约束和监督,党员的民主权利得不到保障,已成为党风不正和权力腐败的重要原因;在人民内部,公民的民主权利不能落实,决策的“集中”、“统一”不能反映民意甚至违背民意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单位还相当严重;在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上,“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作用名不副实,国家机关的产生在选举背后存在实际上的指定制,“人大”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职能往往是有“职”无“能”,而这个问题的背后,实质是国家权力的配置不合理,执政党集中权力过多。如此等等,概而言之,还是个集中多、民主少的问题。
实践情况表明,民主集中制要得到很好的贯彻实行,固然要防止只讲民主,不讲集中的倾向,但更要注意防止只讲集中而轻视民主的倾向。原因在于,旧中国封建集权制度的影响根深蒂固;共产党在执政条件下手中拥有很大的权力,而政治权力既有追求集中统一的倾向,又有实现这种追求的足够的能力;加速经济建设、实现现代化的迫切愿望,也容易自觉不自觉地过分强调权力的集中统一而忽视民主。1956年周恩来同志曾说过:我们的“专政的权力虽然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但这个权力是相当集中相当大的,如果处理不好,就容易忽视民主。……所以我们要时常警惕,要经常注意扩大民主,这一点更带有本质的意义。”(注:《周恩来选集》下卷,第1版,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207页。)周恩来同志40多年前讲的这番话,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今天仍然具有现实意义。无论在党内政治生活中,还是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如不注意防止和克服重集中轻民主的倾向,民主集中制原则就不可能得到真正的实行,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也难有实质性的进步。
四 正确处理民主与法制的关系,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制保障民主的功能,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法制是实施政治统治和政治管理的一种方式。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下,法制与民主是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关系。一方面,民主是法制的基础。法律的制定要以实现公民的权利为价值取向,要充分发扬民主;法律的内容要反映公民的意愿,保证公民基本权益的实现。另一方面,法制是民主的实施条件和保障。法制把民主的原则、内容、范围和实施民主的程序、规则上升为法律,为公民民主权利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和可操作的活动方式;法律以强制性的国家权力为后盾,为惩罚危害他人和社会的行为,保护民主的正常实行提供政治保障。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相统一的关系表明,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和功能是维护和实现全体公民的民主权利和整体利益。从具体功能上讲,社会主义法制也有“限定民主”的一面,即法律在规定公民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社会应当禁止的行为,从而限定了民主的界限。这种限定是完全必要的,有了这种限定,才能制止那些因个人膨胀的利益要求而危害他人和社会的行为。但这种“限定”只是法制功能的一个方面,而且其实质也是保障人民民主。
然而,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未得到充分体现,法制的功能被片面地归结为“专政”、“处理敌我矛盾”;法律的内容重义务规范、轻权利规范,重惩罚功能、轻保护功能,重社会秩序、轻个人利益。近年来,随着法制建设的加强,一系列处理民事关系、行政关系、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上述状况有所改变,但扭曲民主与法制相互关系的现象仍然存在。现实中经常可以发现,我们的法制教育和舆论宣传还在自觉不自觉地重复过去关于法律功能的片面观点,有的领导干部还习惯于把法律当作一种吓唬群众、压制民主的手段,尤其严重的是某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犯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这种状况既阻碍了民主的实现和发展,也不利于培育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
正确处理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根本方法是邓小平提出的“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按照邓小平这一思想的深刻内涵,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一是立法工作要以实现人民民主为价值取向和根本任务,改变过去强调法制却轻视民主的倾向;二是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制保障民主的功能,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与宪法相配套的实施公民民主权利的各种实体法规和程序法规,使公民维护自身的权益和行使各种民主权利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三是要强化法律的贯彻实施,依法保护公民的一切合法行为和合法利益,依法严惩任何个人和组织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总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有利于克服只要法制不要民主和只要民主不要法制的两种错误倾向,保证社会主义民主沿着正确的轨道健康发展。
五 正确处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以法规范国家权力,切实保障公民权利
代议民主制是现代民主制度的普遍形式,而代议民主制的一个基本特点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相对分离和对立。就是说,在代议民主制下,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即“人民主权”),但并非全体人民都直接参加国家管理,而是由人民选出代表和公职人员组成国家机关,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这样,国家权力在形式上就分解成所有权和行使权两个方面,民主政治也就出现了内在的矛盾——国家权力(行使权)与公民权利(所有权)的相对分离和对立。这一分离和对立,在实践中有两种可能性趋势:如果国家权力的行使能代表“社会公意”,维护和实现公民的合法权益,那么这种分离和对立就只是形式上的,并不改变民主政治的性质。反之,如果国家权力的行使背离社会公共意志和利益,甚至以其强制性和普遍约束力的优势反过来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那么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就变成实质上的分离和对立,从而也就改变了民主政治的性质。
从理论上讲,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下,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分离应当只是形式上的,这是由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决定的。但是,理论上“应当如此”并不等于实践中“一定如此”。社会主义国家过去已经发生过的领导者个人高度集权、破坏民主与法制、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问题和现今我国严重存在的违法行政、贪赃枉法、权力腐败等现象,说明在社会主义代议民主制下,仍然会在一定范围内出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实质上的分离和对立,因而仍然要注意处理好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两者的关系,使其不致由形式上的分离和对立转变成实质上的分离和对立。这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中的一个带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途径是依法治国,即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而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治权、治官,即依法规范国家机关的权力,确保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社会主义民主才有可靠的保障。正因如此,党的十五大根据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在提出依法治国的同时,明确提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等具体要求,其核心就是要依法规范国家权力。今天,贯彻依法治国宪法原则,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必须抓住国家权力规范化、法制化这个关键环节。抓住了这个关键,就能使国家权力既有合法的权威,又不致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从而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得以正常运行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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