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知弥补规则 学术超越政治——国民政府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学术评奖活动述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学术论文,教育部论文,国民政府论文,述评论文,良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学术评议奖励制度是学术体制化最为重要的方面之一,也是学术机制独立运行的重要基础。学术界对民国学术评议奖励制度已有一定的研究,大多集中于中央研究院(以下简称中研院)院士选举。抗战期间成立的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审议会)也曾主持较为重要的学术奖励,评选出一批当时非常重要的学术成果,却不为当今学术界所注意与重视。①本文以档案为基础,对学术审议会的学术奖励进行分析,并比较学术审议会与中研院评议会在学术评议方面的异同,讨论民国学术评议遵循的基本原则、学术评议与学术独立的关系。
一、学术审议会的成立及其评奖规则、程序的确立与演化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在确立科学体制的基础上,也积极从事学术评议奖励制度的创建。政府成立伊始就曾有奖励学术研究、出版著作、科技发明之议,1929年教育部拟筹款200万元作为奖励学术研究基金,“顾以时局影响”,没有具体实施。②1928年6月9日正式宣告成立的中研院,除设立研究所从事具体的科学研究之外,“指导联络奖励学术之研究”也是其最为重要的事务之一。1936年中研院评议会第二次年会上,翁文灏提出,丁燮林、陶孟和附议提案“中央研究院评议会对于国人科学研究成绩特著者应酌为表扬”。会后曾组织“国家科学奖励金办法起草委员会”,拟订《国家科学奖励金暂行办法大纲修正草案》。翌年第三次年会对蔡元培关于国家科学奖励金咨询案进行讨论。但因种种原因,中研院评议会的学术评议奖励议案基本上都停留于纸面。③
当中研院评议会在其本职工作学术评议奖励上毫无作为时,教育部突破其教育事务范围,实现了中研院评议会这方面的职能。1938年4月,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通过《抗战建国纲领》,其中“战时各级教育实施方案纲要”第12项规定:全国最高学术审议机关应即成立,以提高学术标准。7月,国民参政会召开第一次会议,审议提案“各级教育实施方案”第12项“学术研究及审议”,将教育部学术审议机关任务界定为规划统筹相关教育事务与大学研究所的科研规划,学术评议奖励事项并未被纳入。也就是说,按照参政会审议结果,学术审议机关主要管辖教育部分内之事,并不参与中研院评议会的学术评议奖励事务。但教育部并不放弃,力图在学术评议奖励事业上有所作为。1939年春,第三次全国教育会议通过高等教育改进案,又有“规定奖励学术研究技术发明及著作之办法”的决议。同年7月,教育部拟订学术审议会章程,规定其任务主要有八项,包括审议全国各大学学术研究、建议学术研究之促进与奖励等学术评议奖励事宜,突破国民参政会所限定的范围,将学术评议与奖励纳入,并最终成为重要工作之一。④1940年5月,教育部学术审议会正式成立并召开第一次大会,审议了教育部《补助学术研究及奖励著作发明案》,其中说:“抗战建国,虽以军事为中心,而学术文化之发展与经济物质之建设,尤为争取最后胜利与完成建国使命之重要途径。关于补助学术研究与著作发明之奖励,似应即付施行。”⑤
资源配置是学术评议与奖励的核心,教育部的评奖自然也不例外。陈立夫领导的教育部此时在学术评议奖励方面表现如此积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与蔡元培领导的中研院争夺资源与人才。对于学术审议会的成立,陈立夫后来说是因为在学术与文化政策的制定、学术标准的建立方面,“单凭教育行政人员,是不能处理恰当、也不能树立权威的”。因此,“我为了尊重学术界的意见,拟建立超乎行政的客观学术标准,乃设置了学术审议委员会……委员绝大多数属于学术界……在学术审议上具有平衡作用,所以凡是审议会的决定,都能获得学术界的赞同……而获得预期的结果。”⑥按陈立夫的事后说法,学术审议会的成立,是为了建立标准、制定政策,以弥补行政人员在这些方面的不足,并建立超越政治的客观学术标准。
问题是学术审议会第一届29位委员中,包括教育部长官陈立夫、顾毓琇、余井塘、吴俊升;直接聘任的12位委员为吴稚晖、朱家骅、张君劢、陈大齐、郭任远、陈布雷、胡庶华、程天放、罗家伦、张道藩、曾养甫、赵兰坪,其中大多是官僚,其中不少还是CC系干将。真正的学术中人主要是通过选举产生的13位聘任委员:文科冯友兰、傅斯年,理科竺可桢、吴有训,法科周鲠生、王世杰,农科邹树文,工科茅以升,商科马寅初,医科颜福庆,教育蒋梦麟,艺术滕固,军事及体育马约翰(当然这些聘任委员中也有人已经“学人从政”了,如王世杰)。委员中官僚占据相当份额,这是学术审议会与中研院评议会在组成成员方面最为本质的区别,官僚们在学术审议活动中是尊重学者们的意见还是以官僚意志统率学者抑或挤压学者,就成为陈立夫所谓“建立超乎行政的客观学术标准”的试金石。当然,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许正是由于委员们的官场背景在相当程度上促进了学术审议会工作的顺利展开。以学者为特征的中研院评议会可能正是由于其学术性决定了行动的迟缓,为学术审议会提供了挤压评议会在学术评议与奖励方面作为的条件与机会。在官本位的近代中国,学术发展的一个主要努力方向就是摆脱这种受制于政治权力的窘境,以争取学术独立的社会地位。因此,后来朱家骅主持教育部时,学术审议会组成人员学者比例大为加增,也成为一个发展方向。⑦
《补助学术研究及奖励著作发明案》呈请政府从1941年开始拨款20万元列入教育文化事业项下,其中10万元用于补助研究,10万元用于奖励著作发明,由学术审议会主持。奖励范围为最近3年出版著作和最近3年的发明创造,著作分文学、哲学、自然科学、应用科学、社会科学及古代经籍6类,发明分自然科学、应用科学、工艺制造3类,每项奖励2000元到1万元不等。无论是著作还是发明均以“宁缺毋滥”为原则,学术审议会委员可提议候选人,著作或发明人也可自行申请,但需两位以上专家推荐。⑧另外,以20万元中的10%—15%奖励美术。该案在学科划分等方面存在明显的问题,修正通过后,由常委会拟订奖励规则,提请第二次大会讨论通过,并制定了《著作发明及美术奖励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学科分类,将“应用科学”从著作类剔除,发明类也没有“自然科学”的位置,“文学”包括文学论文、小说、剧本与诗歌。最终确定奖励著作包括文学、哲学、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古代经籍研究5类,发明分应用科学和工艺制造2类,美术包括绘画、音乐、建筑及雕塑等,这样奖励共分8类(美术为1类,不细分)。并详细规定了推荐专家资格(大学教授或研究院所研究员,且对相关学科确有研究并有重要著述)、学术奖励举办时间等。⑨
规则颁布后,1941年开始施行,到1948年共评定了六届,为一批在中国近代学术发展史上留下极大影响的学术作品与学人颁发了政府奖项。随着评奖工作的逐步运行,评奖规则与流程也不断修正,以求进一步规范化,主要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第一,确定了奖励等第划分的标准及限定各等第的数量。1942年4月16日,学术审议会第一届第三次大会在重庆举行,选决第一届获奖作品。对作品等第标准形成决议:具有独创性或发明性,对于学术确系特殊贡献者列一等;具有相当之独创性或发明性,有学术价值但不及第一等者列二等;在学术上具有参考价值或有裨实用,但不及第一、二等者列三等;“各类作品,一律严格审选,给奖名额,宁缺毋滥”。学术评议与奖励中最难把握的自然是标准的确立,标准确立后如何运用只能由参与其间者本着自己的理解做出判断。标准中诸如“具有独创性或发明性”、“对于学术确系特殊贡献者”、“具有相当之独创性或发明性”等说法,具有极大的伸缩性,需要评判者根据自己的主观感觉做出判断。⑩因此,正如下面将要述及的情况一样,对于同一成果,不同的人可能做出不同的判断,给予不同的等第。最终是否获奖及其等第是综合各方意见的结果,这其间的微妙之处自然值得玩味与探讨,体现的只能是相对的公正。
第一届决议一等奖每类最多1名,奖金1万元;二等奖每类2—4名,奖金各5000元;三等奖每类至多4名,奖金各2500元。通过选决,一等奖2人,二等奖10人,三等奖17人。另有7人不合给奖标准,但申请人已费较长时间精心研究,特决议教育部酌予奖励,以资继续研究,各奖助2000元。沈霁春论文决议再请专家复审,并授权下次常委会根据审查结果给予奖励等次。经专家审查,第七次常委会决定给予二等奖2500元。(11)这样本届奖金共计12.9万元,超过规定的10万元奖励。
奖励共分8类,按照宁缺毋滥的原则,一等奖仅2名,有6类空缺;二等奖按最低标准每类2名,也应有16名,却仅有10名。对具体奖励数量的控制体现了以学术为标准的奖励准则,也真正坚持了“宁缺毋滥”的原则,为以后各届奖励评选树立了标杆与典范。据参加本次会议的冯友兰回忆,他的《新理学》和金岳霖的《论道》同被选为一等奖,但因每类只有一个一等奖,《论道》只得屈居第二。(12)此后每届评选基本上严格遵循了这一准则。如1943年5月3—4日,第一届第四次大会选决第二届获奖作品时,审查奖励标准及给奖名额,议决仍照第三次大会决议办法办理,“惟某类应奖作品较多时,得将其他各类余额酌予移充”。奖金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8000元,三等奖4000元,奖助者2000—3000元。按照这一原则,第二届一等奖4件,二等奖19件,三等奖25件,另有13项获得奖助,奖金总数超过33万元。其中自然科学类一等奖3项、二等奖和三等奖各6人、社会科学三等奖6人都得益于“其他各类余额酌予移充”。为避免各类奖项之间的无限制“移充”,1946年12月第二届第四次大会作出了修正:若某类作品达不到标准,其额数可移他类,但该类总数不得超出原名额;每类一二等名额不足,可将次一等名额增加,但该类总数不得超出原名额。(13)也就是说,按照第二届第四次大会修正的规定,第二届自然科学类一二三等奖数量都超额了。
从六届获奖作品的结果看,在奖励等第与数量控制上执行了宁缺毋滥的原则。(14)六届共有15项作品获得一等奖,分别为第一届2件(冯友兰《新理学》、华罗庚《堆垒素数论》)、第二届4件(周培源《激流论》、苏步青《曲线射影概论》、吴大猷《多元分子振动光谱与结构》、吕凤子《四阿罗汉》)、第三届6件(汤用彤《汉魏两晋南北朝佛教史》、陈寅恪《唐代政治史述论稿》、陈建功《富里级数之蔡荼罗绝对可和性论》、杨钟健《许氏禄丰龙》、吴定良《人类学论文七篇》、杜公振等《痹病之研究》)、第四届2件(劳幹《居延汉简考释》、林致平《多孔长条之应力分析》、第六届1件(王福春《三角级数之收敛理论》),相较满额48件,不足1/3。这些一等奖作品无论是人文社会科学还是科学技术,都是中国近代学术史上具有重要影响的成果。二等奖的数量控制也很严格,有多门类多届没有二等奖,如文学第一二届、哲学第二三五届、古代经籍研究第五六届。
第二,不断完善与修正奖励规则。根据第一届的办理经验,由学术审议会第一届第六次常会对“奖励规则”予以修正:将自然科学由著作奖励改入科学技术发明类;将美术奖励具体分为绘画(包括国画、西洋画及图案等)、雕塑、音乐(包括乐典与乐理)、工艺美术。规定申请人每类每人只能申请一种作品,第一次未获奖者,可以将原作品详加修正后再次申请,但以一次为限;申请著作必须正式出版(10万字以上,因印刷困难可例外),发明必须详细说明发明经过,必要时需呈缴图样及发明作品等。另外,规定中小学教科用书,通俗读物,记录表册或报告说明,3人以上合编之著作,翻译、编辑各家著述而无特殊见解者,字典及辞书,演讲集等都不在著作奖励之列;发明若无正确的学术根据及说明、发明程序不明或发明事项未完成者、他人已经发明者、无法实验或证实者都不能列入。
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上述修正规则似乎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例如申请人每类只能申请一种作品就没有很好控制,第三届审查作品中郑凤瀛《天蚕形态及解剖之研究》经曾省审查认为内容不完备,似一般大学毕业生论文,暂缓奖励,但因作者同时有《湖南百蜡虫之研究》请奖,遂选择该文复审。两文都属于应用科学类农学,违反了申请规定,但还是请专家予以审查。另外,还是有一些教科书、翻译类作品充斥评奖作品中,这似乎应在最初的审查过程中即予以排除。如第三届审查作品中,任明道《经济昆虫学》经邹钟琳审查,系属教科书性质,并多译述及采录他作而成;萧士珣《理论力学大纲》经束星北审查,表明作者对于理论力学并无深刻了解;万鼎梓《星相简易观测法》潘璞认为系通俗之天文常识,非专门著作。(15)当然,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学术审议会对评奖的重视,是否真正属于学术作品需要相关专家界定,不是学术审议会“行政工作人员”自行做主。也就是说,学术审议会日常工作人员在作品的学术含量上没有发言权,其最初审查主要在申请程序是否合于标准。如第三届共收到作品222件,其中合于规定交付审查189件,不合规定未交付审查30件,另有3件直接提请常委会审核。(16)
1944年5月3—4日,学术审议会第二届第二次大会举行,选决第三届获奖作品。决议凡前两届获奖者以同类作品请奖而不能获得较高等级者,不予奖励,请教育部酌予奖助金。(17)这一规定无论从哪方面看,都是促进学术发展的高明之举,至少产生两方面的作用。一是可以避免一些获奖专业户的出现,促进年轻学人的成长;二是提倡高水平研究,而不是同水平甚至低水平的重复研究。这样,我们可以发现获奖作品中存在的一些现象。首先,冯友兰、华罗庚、苏步青、周培源、吴大猷、陈寅恪、汤用彤等因早早获得一等奖,他们以后就不能再参与评奖。其次,两次获奖者均是因为前次获奖级别较低的缘故。如社会科学方面,施之勉《古史摭实》获第四届三等奖,《汉史考》获第六届二等奖;自然科学方面,王福春《富里级数之平均收敛》获得第三届三等奖,《三角级数之收敛理论》获得第六届唯一的一等奖;应用科学方面,徐冠仁、卢浩然《栽培稻植物性状之遗传研究》获得第三届三等奖,徐冠仁又以《异型稻杂种不孕性之遗传研究》获得第五届二等奖。其三,一些人因为以前曾获得等第较高的奖项,直接影响了此后再次获奖。如古代经籍研究方面,杨树达以《春秋大义述》获第一届二等奖,第三届《积微居金文说》未能达到一等奖水准,只获4000元奖助金。自然科学方面,张宗燧《对于合作现象之贡献》获得第一届二等奖,第三届以《物质点在电磁场中之能量动量张量》申请,被评为二等奖,大会议决不再给奖,同样改为奖助;马廷英以《古气候与大陆漂移之研究》获第三届二等奖,第四届《泥盆纪气候及当时诸大陆相对位置论》也只得给予与二等奖相同之奖助金。当然也有例外,唐燿两次以“木材材性研究”分别获得应用科学类第四届二等奖和第六届三等奖,这种特例出现的原因待考。
第三,完善修正评奖流程。首届评奖作品收到后,由审议会先后送请专家2人分别初审、复审,初审复审均认为合格者由第七次常委会提出第三次全体大会决审。(18)第二届作品由学术审议会专门委员或另请专家审查,须经3人以上审查均认为合格,学术审议会大会最后予以认定。将审查专家由第一届的2人增加到3人以上,进一步严格审查环节,表明在学术水准认定上的谨慎。后来随着邮寄费用的提升,送审费用不断增加,而总结历年经验,发现送审作品中每年有1/3水平低劣,因此对送审流程提出修订意见:以后除推荐介绍作品必须严格送审外,自己申请作品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形式与内容审核,不合规定者不予送审,经专家1人审查无奖励必要的经常委会议决认可后不再送审。(19)但这一修改意见似乎没有得到认真贯彻实施,因为1946-1947年的第六届评奖,“为作综合比较起见,每部作品均于可能范围内送请专家三人审查。若均认为无奖励之价值者,即将审查人意见节录函告申请人,作品亦发还。如有一专家认可给予奖者,即将专家审查意见另列详表提请本届会议决选。”(20)值得注意的是,作品如果不能获奖,不仅将作品发还,还要将审查意见函告申请人,这不仅是对申请人学术人格的尊重,而且对提升申请入学术水准大有帮助,因为通过审查意见,申请人明白了自己的不足,知晓了如何改进自己的研究。
作品送专家审查时,第一届采用评分办法,由审查人逐项就其价值给予分数并加评语,最后核填总分及总评。后总结经验,确定了13项标准:(1)作者观点所代表之思想是否正确;(2)参考材料是否翔实;(3)结构是否完善;(4)有无特殊创见;(5)是否有独立体系或自成一家学说;(6)是否为有系统之叙述或说明;(7)整理前入学说有无改进之点或特殊贡献;(8)是否适合国情或对于我国社会经济及农工业各方面之影响如何;(9)是否有学理根据;(10)是否确系发明与创作;(11)发明程序是否明显是否可以实验证实;(12)是否能普遍应用;(13)技术是否精巧。审查人就其审查作品的类别性质,按以上有关各点详加评判填注意见,“最后于总评一栏叙明应否给予奖励及应予给奖之等第以作参考”。(21)这13条标准是对此前较为笼统的“独创性或发明性”、“对学术确系特殊贡献”等的具体细化。其间除第一条似乎相关政治意识形态(具体所指似乎不很明确(22))外,其他只关涉学问本身诸如材料、结构、体系、研究基础等。无论这些条文具有多少合理性、学术性与可操作性,是否恰当,是否行之有效,但可以看出为了使奖励最大可能地做到公正合理,学术审议会可谓苦心孤诣,其努力与作为值得赞赏。
第四,为避免真正有学术水准的作品遗漏,学术审议会一直努力扩大影响,并一再要求各位委员担当起推荐与介绍的责任。1943年5月3—4日,第一届第四次大会选决第二届获奖作品时,指出“间有一两类未尽能代表近年研究之成绩,为选拔免于遗漏起见,请各委员负责多为推荐优良作品”。(23)因此,1943年6月1日开始举办第三届评奖时,“为广征国内最近完成之各类优良作品”,除在重庆、昆明、成都、桂林、湖南、江西、陕西、福建等处登报公告申请奖励应行注意之事项外,并“分别函请本会委员及全国专科以上学校与研究院所推荐或介绍合于规定之各类著作发明及美术作品,俾全国学人均有获得此项奖励之机会”。(24)1945年6月7日,教育部长朱家骅还专门致函学术审议会各委员,“为使国内创作发明优良作品尽量获选而免遗珠起见”,请各委员就“见闻所及,对于确具学术价值合于规定之著作发明及美术作品广为推荐”。(25)学术审议会评奖有委员推荐与作者自行申请两种渠道,在学术审议会看来,发动委员推荐、扩大委员推荐的力度,依靠作为专家的委员们对学术前沿的把握与对学术的洞察力,可以减少一些真正优秀的作品“遗漏”,以免“遗珠之憾”。真正反映学术发展的高水平作品获奖给学术奖励活动带来的是荣誉,而低水平作品获奖则给学术奖励活动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学术审议会一再想方设法网罗真正的“优秀作品”,也有不断提升其学术奖励活动权威性的考量。
学术审议会在评奖过程中如何遵循这些规则与流程?这些规则与流程是如何具体实施操作的?现存档案完整保存了学术审议会第六届评奖中评审专家评审材料的摘要,部分保存了评审专家的全文评审资料,为研究奠定了极好的资料基础。
二、评奖规则与流程具体操作分析
按照规定,申请奖励首先必须填写一份说明书,表1是第六届科学技术发明类申请奖励说明书的实例。说明书中不仅包含了申请人的详细资料(包括姓名、年龄、性别、籍贯、地址、学历、经历等),更重要的是必须详细介绍申请作品的情况(包括名称、所属类别、完成时间、发明程序、学理根据及内容要点、在科学或技术方面的贡献、是否曾获得奖励或专利、是否曾向学术审议会申请奖助等),还有推荐人的推荐意见与推荐人介绍。
学术审议会收到该申请书并审查合格后,寄送相关专家审查。专家审查也有专门的审查意见表,如表2即是表1申请人王清和作品三位审查人的审查意见表。意见表中最能体现专家水平与职业水准的自然是“审查意见”一栏,包括具体审查意见与总评,最终起作用的是总评。有些审查专家非常敬业,按照审查标准一条一条地表述其意见,如表2沈宗瀚的审查意见,按照13条标准一一对应评述,不仅指出审查作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所在,更指出作品存在的问题,诸如没有整理前人研究成果、题目与研究内容不完全符合等,并径将作品题目予以改换。这些意见充分体现了沈宗瀚的敬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展现了他作为近代中国农学专家的素养。此外,如胡适、钱穆等审查专家也详细阐述意见,表格空白不够还另添纸张。有些审查专家则言简意赅,点到为止而恰到好处。当然也有些专家寥寥数语,似乎言不及义。有些批评性意见很尖锐,单刀直入,切中要害,如沈宗瀚指出王清和作品参考资料与前人研究总结方面的缺陷;有些批评意见却甚为温和与婉转,如表3闻宥对杨树达不能参考近人研究成果问题的指出。
这些审查意见反馈给学术审议会,由工作人员将审查专家意见进行摘要,制作成表(如表3),提请学术审议会大会选决。学术审议会召开大会时,首先分专业进行小组审查,决定作品是否获奖及其获奖等第;再由大会最终决定是否获奖及其等第。下面以第六届为例具体分析除美术外各类作品专家审查意见、小组审查意见与大会选决的具体情况,分析三者之间的关系,探讨评奖过程中学术审议会委员大致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26)
第六届申请评奖作品除美术外共181件,其中文学26件,哲学12件,社会科学54件,古代经籍研究15件,自然科学23件,应用科学49件,工艺制造2件。评奖流程的各个环节的具体情况及其最后获奖分布见表4。
在人文社会科学方面小组审查委员对审查专家意见否决比例相当大,文学类6件作品否定4件,哲学类5件作品完全否定,社会科学类16件中也否决了6件,只有古代经籍研究完全通过。表5是这些被否决成果的大致情形,它们具体为什么被否决,档案中并没有说明,这里仅能作出一些类别上的分析与推测。文学类17件被提出选决的作品,有8件是文学创作,其他为文学、语言文字等方面的研究。被否决的4篇中2篇为创作,2篇为研究。最终获得奖励的2篇全为语言文字研究。另外,被否决的文学作品专家意见基本为三等奖。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哲学类被否决的作品中有专家意见奖励等第比较高的,如姜琦《三民主义哲学》吴康给予一等奖,浦薛凤、陈立夫也给予二等奖。哲学类10篇被提出选决的作品中有6篇研究现实哲学,诸如三民主义、国父思想、总理总裁哲学体系,说明当时研究“意识形态”之兴盛。5篇被否决作品中有3篇研究“三民主义”,充分表明学术审议会委员对研究“意识形态”哲学的态度。值得指出的是,本届哲学类“全军覆没”,最后获得唯一二等奖的张西堂《颜习斋学谱》是从社会科学类“移充”的。社会科学类被否决的基本上是研究现实问题的作品,其中陈果夫作品被审查专家高度评价,分别给予一等和二等。最终获奖的8件作品,基本上为历史研究和语言研究。这些被小组审查委员否决的作品,介绍人中有高官如程天放(第一、二届委员)等,也有学者刘大杰、赵景深等;审查专家有高官陈立夫、梁寒操、甘乃光等,也有学者汪东、沈尹默、浦薛凤、吴康、金岳霖、宗白华、周鲠生、杨端六、卢前等。小组委员们并不完全为这些高官与专家的“名号”所震慑,做出了他们自己的选择。
学科不同,评判的难度不一,标准本身的分歧很大。虽有如此多的原则性规定,但每个审查专家是根据自己的具体评判提出意见,小组审查的委员也是根据自己的“好恶”投出选票。小组审查委员的意见充分显现了他们对学术研究的尊重,更体现了他们将政治因素隔绝于学术之外的决心与努力。这一结果的产生过程表明了学术如何在评议中通过这些程序独立于现实政治,这既有程序的作用,更是审查专家与学术审议会委员们学术良知的体现。
与人文社会科学不同,小组审查委员几乎完全尊重科学技术类别审查专家的意见,只有自然科学类2件作品出现争议。金德祥《厦门浮游砂藻季节的分布》2个审查专家中饶钦止对其不给奖,而小组意见却给予三等奖;孙祝耆2件作品《应用天文学》和《回求通法、椭圆捷术》被审查专家陈遵妫和高鲁评为三等奖,但被小组否决。不知小组审查委员在人文社会科学与科学技术方面的这种不同表现,是否显示了人文社会科学与科学技术在学科上之不同。也就是说,科学技术与人文社会科学相比,其评判的标准更加明确,也更能取得学者的共识。
与小组审查委员对审查专家意见在人文社会科学和科学技术方面表现完全相反,大会选决在人文社会科学方面几乎完全尊重小组委员的意见,社会科学类仅有的“波折”是,张西堂作品移充哲学,徐柚园一件作品需要再审。遗憾的是,由于档案中无徐柚园作品情况,无法确定大会作出这一决定原因。然而,在自然科学和应用科学方面,大会意见与小组意见却有相当的出入。自然科学类小组审查意见中有2件作品被大会否决,应用科学类也有2件作品被否决、3件作品决定重审,其具体情况如表6。
金德祥作品被否决可能与审查专家饶钦止不给奖的意见有关,因为按照相关规定,只要有一名专家否决就不给奖,何况该作品仅有两位审查专家。大会对小组意见的否决其实是对审查专家意见的尊重,毕竟在自然科学的专业研究上,审查专家卓有建树,小组审查委员却可能没有这样的专业背景,因此审查专家的意见更为重要。洪绂作品被否决,具体原因不得而知,毕竟审查专家无论是胡焕庸、任美谔还是黄国璋都是非常有名的地理学家,何况胡、黄二人还给予二等奖(“重划省区”与现实密切相关,大会的否决不知是否有此考量)。应用科学被否决原因不明,有2件被要求重审的作品审查专家有不给奖意见。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被大会否决的作品都被小组议定为三等奖。另外,这两类作品获奖数量超过规定也可能是一个因素,如应用科学二等奖7件、三等奖7件都超过规定的4件和5件的最高限额。这些或被否决或需再审的作品,无论是介绍人、审查专家还是作者,都曾在中国近代学术发展上有重要贡献,不少人后来亦曾当选中科院学部委员或院士。
然而,具体分析评奖过程可以发现,学术审议会的评奖规则有两个比较明显的“漏洞”,也就是说其在规则和程序上有“明显的不公平”。即一没有遵循“匿名评审原则”,二没有完全遵从“回避原则”。程序公正是学术评议最基本的要求与保障,这些漏洞自然是评奖规则不完善的表现,但却似乎并没有过多影响评奖结果的公正性。这就需要对审查专家的作用与地位进行一定的分析。(27)
虽然学术审议会的评奖规则与流程中没有遵循“回避原则”,有的既是申请人又是审查专家,更多的既是介绍人又是审查专家。但是这些作为审查专家的申请人往往并没有有意打压竞争对象,而是以学术水平为标准评定作品。如文学类杨树达以《造字时有通借证及古文字研究》申请,同时他又是徐复《语言文字论丛》的审查人,他认为徐复作品“所论甚博,虽不能一一精审,然颇多中肯之处,亦为可取”,与另一审查专家徐中舒同样将徐复作品评定为三等。(28)此外,杨树达还是文学类周铁铮《切韵补谱》介绍人和古代经籍研究类多件作品的审查人。哲学类崔载阳以《三民主义哲学》申请,同时又是杨泽中《国父与中国思想》的审查人,崔载阳高度评价杨的作品,评其为二等奖,但因另一审查人罗香林评定不给奖,致使杨的作品“名落孙山”。张西堂作为申请人,也是多件作品的审查人。这些申请人、介绍人、审查专家,或二者兼具或集三者于一身,多能以学术水平为评判的第一标准,以学术良知弥补了评奖规则的不完善,保证了评奖结果的相对公正。他们的作为,昭示了学术良知可以弥补规则的不足。
虽然评审是不匿名的,但专家们并没有表现出明显的倾向性,其突出表现在审查专家对同一件作品的评价大多能保持一致。这表明他们作为某一领域的专家,在学术评价上的“英雄所见略同”。如大多数被提出选决的作品,专家意见一般是“不给奖”与“三等奖”,最后小组意见“不给奖”。当然,也有专家的意见相差极大,反映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也可能有其他的因素(当然其间不可避免存在因非“匿名”带来的弊病)。在专家意见方面,文学类的一致性达到82%,在17件评选作品中有3件专家意见不一致,如余毅恒的《词荃》,卢前评定“不给奖”,王易评定“二等奖”。哲学类一致性为80%,在10件作品中有2件专家不一致,如上文提及的杨泽中的《国父与中国思想》。社会科学类一致性高达91%,在44件作品中有4件不一致,如李浩培的《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问题等五篇》,吴学义和陈顾远都评定“不给奖”,戴修瓒评定“一等奖”,相差极大。古代经籍研究类一致性为人文社会科学最低,也达到73%,11件中有3件不一致,分别为刘咏溱的《段注说文废字辑略》,杨树达评定“二等奖”,闻宥评定“不给奖”;张震泽的《许慎年谱》,徐中舒评定“二等奖”,杨树达评定“不给奖”;宋嗣恂的《孝经大义微》,钱穆评定“不给奖”,钟泰评定“一等奖”,顾颉刚评定“三等奖”。总体而言,人文社会科学类专家意见一致性达到85%,具有相当高的一致性。自然科学类专家意见一致性为89%,18件作品2件不一致,吴大任夫妇On Projective Generations等两种,陈省身评定“二等”,苏步青评定“不给奖”,胡坤陞评定“三等”。(29)应用科学类专家意见一致性为84%,38件作品中有6件不一致,如何景的《南京井水分析及作物栽培试验》,钱崇澍评定“二等”,李先闻评定“不给奖”,殷宏章评定“辅助试验费”;缪进三的《福建省之稻作》,沈宗瀚评定“二等”,杨开渠、卢守耕评定“不给奖”。总体上,科学技术类专家意见一致性达到86%。(30)
而专家们评审意见的不一致,与其说是非匿名评审的后果,不如说是专家对审查论题所涉及领域研究前沿了解程度不一的表现。如应用科学类唐崇礼的《燃料工业》,李寿恒评定“二等”,潘承昕认为“无创作发明在内,多来自美国书籍”;陈超常的《人体寄生原虫学·人体寄生蠕虫学》,戚寿南评定“二等”,洪式闾认为“编译非专著,无创见”,林可胜也认为“多系翻译”;许植方的《国产利尿药木防巳成分研究(一)·木防巳甲乙两素构造》,管光地评定“二等”,吴莹熙评定“三等”,赵承嘏认为“其发现与陈克恢相同”。真正的专家能够看出伪装的创作原来是翻译的“舶来品”或“前人已有的发现”,而将其排除在获奖行列,这也体现了真正的专家的意见在评奖中往往起到决定性作用。古代经籍研究类杨民造的《汉书颜注发覆》,审查专家钱穆给予“二等”,顾颉刚给予“三等”,而陈延杰“不给奖”,小组决定给予三等奖,大会也议决三等奖,说明无论是小组委员还是大会委员,看重的是钱穆、顾颉刚的意见,因为他们才是该领域真正的专家。应用科学类前引王清和作品,沈宗瀚和陈鸿逵给予二等奖,朱健人三等奖,最后获得二等奖,显然农学专家沈宗瀚、陈鸿逵意见得到了重视。这也表明,同行评议中只有本学科的专家才能较为公允地评价学术,而那些虽对该学科有相当了解,但对研究论题前沿并不很熟悉的同行专家,往往不能恰如其分地进行评议。
通过对学术审议会评奖规则、程序及其结果的分析表明,在学术评议奖励过程中,没有规则是不行的,但规则并不是万能的。无论规则制定得如何详尽与严密,总不能避免漏洞的存在,规则的修改与完善往往是对漏洞的修补,因此也就往往落后于漏洞。对“公平”、“公正”的追求是学人学术良知之所在,因而学术良知不仅能弥补规则的漏洞,更是抵挡学术不轨的壁垒,自然也是最终促使学术评议正常进行的重要保证。一旦学术良知丧失,规则无论如何完美都不能抵挡规则利用者,他们反而可能利用规则的完美来掩盖其破坏规则的企图,使其“潜规则”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自然也无法保证学术评议的公正与公平。同样,没有规则,学术良知也难以得到体现。因为良知也有限度,其可靠程度也需要规则来证明。学术审议会学术评议的相对公正性正是学术良知与规则结合的结果,二者缺一不可。这也是所有的学术评议活动中“普适”的存在。因此,学术评议的制度设计需要随时注意学术评议活动中出现的各种漏洞,改变规则以杜绝这些漏洞,如“回避原则”与“匿名评审”,但更为重要的是提升学人的学术良知。学人也是社会人,会受到各种社会因素与社会环境的“污染”,如何使学人保持学人本色,减少学术之外的各种因素对学术良知的诱惑,乃至真正杜绝学术外影响,以学术良知弥补规则的漏洞,学术良知与规则相互配合,真正做到学术评议中的公正与公平,这也需要相关的制度设计,仅仅从道德约束上着手,收效可能非常有限。
三、学术评议与学术独立
1941-1948年间,教育部学术审议会共进行了六届学术奖励的评选(其中第六届为1946-1947年两届合并),共有281件作品获得奖励,54件作品获得奖助,其中一等奖15件、二等奖88件、三等奖178件。第一届和第六届获奖作品数量最少,第三届和第四届最多。人文社会科学方面包括文学、哲学、古代经籍研究、社会科学、美术等5类,共有151件作品获得奖励,27件作品获得奖助,其中一等奖6件、二等奖38件。科学技术方面包括自然科学、应用科学与工艺制造,总共有130项作品获得正式奖项,其中一等奖9件、二等奖50件。(31)
正因为学术审议会学术评奖公开公正,显现了当日学术评议的风范,因此无论是学术界还是社会都比较认同其评奖结果。华罗庚以《堆垒素数论》、许宝以《数理统计论文》分获第一届自然科学一等奖、二等奖后,设在西南联大的新中国数学会1942年6月3日晚举行茶会庆祝。(32)新闻媒体对获得首届一等奖的华罗庚和冯友兰连篇累牍地报道,连昆明的小报也刊登得奖消息,以致陈省身当时有些戏谑地说连街上修皮鞋的、小店铺的店员都知道华罗庚。华罗庚也成为年轻人追星的偶像,西南联大学生们争先恐后选修他的课。(33)获得第三届一等奖的杨钟健认为学术审议会的评奖,“创始以来尚为国内所重视”,大体“尚为公允”。(34)而开创其事的陈立夫直至晚年仍津津乐道:“历次得奖者如已故陈寅恪教授等,多系学术界知名人士。奖金金额亦逐次提高,自数千元至二万元不等。对于清苦的教授生活亦不无小补。从应征者之踊跃,可见此种奖金,对于学术研究有激发作用。”(35)
当然,教育部学术审议会的学术奖励,仅仅是对最近3年内学术成果的肯定,对处于抗战艰难时期的学人不啻为物质上的补足和精神上的鼓励,但与中研院院士这种终身名誉性的学术奖励自不能相提并论,因此获选者的态度也各不相同。如杨钟健回忆说,1943年教育部在报上登广告应征评选时,有人劝他以刚出版的《许氏禄丰龙》应征,他觉得有“诸多不妥,未为应允”。但作为学术审议会委员的傅斯年自告奋勇予以推荐,并说“值此生活困难年头,此等顺手牵羊之财何必推辞,切不要因人害事”。不想居然中了一等奖,但“奖金为多少,我已记不得了”,对荣获一等奖仅“等闲视之”。可对当选中研院院士的感受却大不相同:“我之当选为院士,友人争相驰贺。其实我亦不胜其惭疚,惟同时亦感社会对认真工作的人并非完全不认识,故亦稍为安慰。”(36)欣喜之情溢于言表。又如杨树达曾两次分别获得教育部学术审议会古代经籍类、文学类二等奖,在日记中除前面提及的第一次获奖有评说外,对第二次获奖仅仅提及而已。但对当选院士一事,其日记中不仅记录成为候选人事宜,以及湖南籍候选人数,更对当选事宜有记载,并评价“盖采严格主义也”。后来还有不少相关记述,如在谈及王力落选院士选举时称:“余未能即席致词慰之。归后悔之,已无及矣。”并详载余嘉锡来函中谈及当选院士的言论。其对在南京召开的院士会议更有许多记载,如李剑农很想当选院士而未得,“颇以为恨”,统计当选院士籍贯等等。(37)两相比较,孰重孰轻,一目了然。
虽然中研院直接隶属国民政府,但它作为一个专门的研究机构,相较教育部作为一个隶属行政院的行政机关而言,与政治的关系要疏离得多,其成立与发展的历程也昭示了民国学术与政治复杂多变的关系,是民国学术独立于政治的标本。(38)而教育部作为一级政府机构,无论是首长的变动还是教育政策的改变,都会受到政治的牵连,学术审议会委员的政治色彩相较中研院评议会评议员更浓,因此在学术评议与奖励方面因有政治的支撑,实施起来也较为容易,因而也取得了更大的成效。无论是从教育部这样的行政机构还是学术审议会组成成员来看,学术审议会的学术评议奖励与政治关联都应比较密切,它似乎应该更加充分地表现政府的政治色彩,在意识形态、现实政治研究等方面也应该与政府有更加紧密的切合,至少应该表达政府的政治意识形态意愿。但通过前面的分析表明,教育部学术审议会的学术评议奖励却如陈立夫所言,自有“超乎行政的客观学术标准”,主要以学术水平为评判准则。这至少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摒弃了大量的三民主义、国父思想、总理总裁哲学体系等意识形态研究成果。如第六届提交学术审议会选决的10件哲学作品“全军覆灭”,其中有6件相关意识形态,分别为姜琦的《三民主义哲学》、梁世豪的《三民主义概论》、杨泽中的《国父与中国思想》、崔载阳的《三民主义哲学》、何章城的《三民主义的儒家政治哲学》、周世辅的《总理总裁的哲学体系》,而社会科学类由程天放等推荐,陈立夫、梁寒操审查分别给予二等、三等奖的《五十年来中国国民党史表解、中国国民党史概论》(周曙山著)也被否决。六届获奖作品中,此类研究成果数量极少,只有哲学类第一届三等奖王万钟《孙文学说疏证》、第五届三等奖崔书琴《三民主义新论》和社会科学类第四届三等奖孟云桥《三民主义之理论研究》庶几近之。与之相对的是,只要言之成理,是真正的学术研究,即使与政府意识形态不相符合,仍然可以获得奖励。如国立商学院教授李显承《马克思及其地租论》对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包括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进行了研究,指出其成就与缺陷,折服于马克思思想之深刻,并分析了其深刻产生的来由。(39)因其是真正的学术研究而非意识形态的“应景之作”而获得社会科学类第三届三等奖。
第二,一些政治人物相关现实的思考也被摒弃在获奖作品之外。政治人物在施政过程中对相关现实问题的思考,来源于实践,可能对指导现实有一定意义,但毕竟是对现实的总结,如果没有理论思考与升华,与真正的学术研究就会有相当的距离。因此,这类问题的相关研究在最终的评审中往往以学术的名义被“摒弃”。如陈果夫的《中国教育改进之途径》,虽然审查专家一人说“就其所建议之大路线或方案之轮廓而言,确具有相当独创性”,给予二等奖;一人说“本著作独具教育见解,自成系统,确有特殊贡献”,给予一等奖。但小组审查委员大拂审查专家之意,并没有给予任何奖项,大会选决也没有异议。人文社会科学获奖作品中相关现实问题的研究相对历史研究而言,数量与等第上完全不成比例。无论是文学类、哲学类、社会科学类,还是艺术类(古代经籍研究自然全属于历史研究),相关历史研究作品占据较大部分,而相关现实研究诸如经济学、法学、政治学等学科获奖数量较少。这可能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民国学术研究水准在学科分布方面的状况,如研究现实的学科诸如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发展还很不成熟。当然,也可能表现了学术界对各学科作品质量的看法。(40)这也与首届中研院院士选举中相关现实研究的学科虽然候选人不少,但最终当选人数却很少相一致。(41)
为了杜绝政治对学术的侵袭与干预,排除其他因素(如同学、同乡、学派、机构等)对学术评奖的干扰,达到以学术为标准的相对公平、公正的学术评议环境,学术审议会在评奖流程中设立了三道“防火墙”。
首先是聘请相关专家对作品进行专门审查。前面的分析表明,虽然评奖规则存在一定的漏洞,但审查专家往往能以学术良知弥补规则漏洞,超越规则本身。例如何鲁是华罗庚获得首届一等奖作品《堆垒素数论》的审查专家,他冒着酷暑,躲在重庆一幢小楼上挥汗审读,一再称许华罗庚为天才。(42)可以说,正是一大批本着学术良知的审查专家,为学术审议会学术奖励的成功运行并得到学术界的广泛认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在大会选决前以小组审查形式对专家的意见进行审定,这一道“防火墙”可以将审查专家中的一些“病毒”成功隔离。一些审查专家对一些作品给予极高的评价,虽然有“人言言殊”的客观事实,但这些评价显然并不恰当,被小组专家否决。如第六届姜琦的《三民主义哲学》,浦薛凤以为“思想正确,适合国情,著者之惨淡经营显然可贵”给予二等奖;吴康说“观点正确,体系分明,立说有学理根据,材料详赡”,给予一等奖;陈立夫认为“此书特点在以治教育哲学者之眼光认定三民主义本身为哲学,不失为体大思精之作也”,给予二等奖。显然这些专家的评价相比作品本身来,似乎不能令小组委员满意,而予以否决。
其三,在小组审查意见之上,还有大会选决。这一关口并不是纠正小组专家的“否决”意见,往往是对小组专家的“肯定”意见进行否决。这样经过三道比较严格的“防火墙”阻挡,可以比较成功地杜绝非学术因素的侵扰,自然也可以相对公正地评选出学术作品。无论是小组审查还是大会选决,并不是颠覆审查专家的“否定意见”,而是“否决”他们的“肯定意见”。这样,就避免了学术审议会委员利用手中权力绕开审查专家对“关系”作品进行“肯定”。当然,正如所有学术评议都不能保证绝对公正合理一样,学术审议会审决的获奖作品也并非件件都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经典著作”。
由于学术审议会委员中官员较多,学术审议活动中他们的作为会对学术审议的公平、公正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然而,学术审议会开会审议奖励时,小组审查分文、理两组,召集人均为学术中人,而非教育部长官,如第一届分别是吴稚晖、竺可桢,第二届为蒋梦麟、竺可桢,第四届为陈大齐、吴有训。(43)可见,具体评审中学者作用更重要,官员并不越俎代庖。例如,陈立夫不以自己的位置为其兄陈果夫争取获奖的名誉,学者们也不以陈果夫的官位而将奖励“送与他”。由此,教育部学术审议会的学术奖励以官员们的地位与权力得以顺利展开,而又以学者们的学术影响保证了学术独立与学术评议的公正与公平。学术审议会的学术评议之所以能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并严格遵守以学术为唯一标准的准则,自然与当时学术生态乃至文化生态的大环境有关。
前面说过,教育部学术审议会的学术评议奖励功能已经远超出了教育部自身职能的范围,是对中研院评议会学术评议奖励功能的侵夺。因此,当朱家骅主政教育部时,中研院开始与教育部商讨收回学术评议奖励的权力。1946年10月,中研院评议会第三届年会曾就中研院与教育部对于全国学术审议之职责进行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教育部学术审议会与中研院评议会职掌有“重同之处”。1947年9月,萨本栋在同翁文灏会商后向教育部郑重提出:“学术审议委员会系部设机构,其研拟关于教育行政各事项自系部内之事,惟学术审议系本院职掌,似宜商酌。除美术部分非本院现有研究部门外,所有关于著作发明之审议,似应由本院办理,或会同本院办理。”(44)虽然学术审议会和中研院评议会分属于不同的部门,但委员中有不少人是重叠的,如朱家骅、胡适、竺可桢、吴有训、傅斯年、罗宗洛、周鲠生、汪敬熙、李四光等都是第二届学术审议会委员与第二届中研院评议员。在行使学术评议奖励功能的时候,两个组织都共同遵循了以学术水准为第一的原则。中研院院士选举中,郭沫若的当选标志着政治意识形态并不干扰、左右学术;官僚政客也极少混迹其间,即使是无论如何都应当选院士的代理院长朱家骅当选地质学院士后也引起不少非议。(45)教育部学术审议会除在学术奖励上规避政治意识形态外,在部聘教授的选决中,更是未让“三民主义”成为与文学、历史学这样的独立学科,自然也使那些从事党义、三民主义教学的大学教授们只能眼巴巴地望着部聘教授的“荣光”。(46)这些似乎都表征着当日学术独立于政治的尺度,也显示了学术独立、学术自由与政治之间的关系。
民国建立伊始,追寻学术独立之路的大门就已经开启。马相伯主张理想中的函夏考文苑“不干政治,上不属政府,下不属地方”,要独立于政治体制之外(47),蔡元培在他手草的《大学令》中也提出了教育独立于政府的主张,后在职掌北大时更是身体力行。1922年3月,蔡元培发表《教育独立论》,开宗明义指出:“教育是帮助被教育的人,给他能发展自己的能力,完成他的人格……不是把被教育的人,造成一种特别器具,给抱有他种目的的人去应用的。”因此他反对任何政党控制教育,也要求教育摆脱宗教羁绊。(48)
学术独立除了在舆论上宣扬反对政党、宗教等对学术的“破坏”与“阻碍”外,更重要的是进行自身制度建设,获得制度上的保证,独立于政治之外的学术评议即是学术独立的重要制度保证之一。马相伯主持函夏考文苑选举“苑士”,“势位与情托,皆在所不行”。(49)中研院评议会职责包括决定中研院学术研究方针、促进国内外学术研究合作与互助、院长出缺时推举院长候补人呈请国民政府遴选、选举名誉会员、接受国民政府委托的学术研究等事项五个方面,除在选举院士上表现其独立地位外,更在中研院发展的大政方针上有发言权。胡适对丁文江担任中研院总干事一年半就成功创建了评议会给予极高的评价:“把这个全国最大的科学研究机关重新建立在一个合理而持久的基础之上。”(50)后来朱家骅也说:“评议会的成立,是在君先生替中央研究院立下的百年大计,有了评议会,才有后来的院士会议,有了院士会议,研究院的体制才正式完成,这是我们同人所深深感谢的。”(51)中研院倡导并支持学术独立,对外不统制科学,因为“科学不知道有‘权威’,不能受‘权威’的支配。所以任何国家都没有一个统制科学研究的机关——连苏俄都是如此。”(52)对内要坚持学术自由,“即凭研究者自己之兴趣与见解决定动向,不受他人之制限之原则……盖学院自由正是学术进步之基础也……就中央研究院之立场言,更宜注意科学研究之自由精神,自不待言。”(53)这样的学术独立与自由风气的养成,使中研院成为学术独立与自由的避风港,造就了一代学人独立于政治的风骨与风貌。
作为一级政府机构的教育部所设的学术审议会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学术地位,其学术评议也成为中国学术独立的重要屏障。评奖结果是对已经产出的精神产品的奖励,而不是对由国民政府或其下属某些部门制定的一些所谓学术发展规划或课题指南成果的肯定。获奖成果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当时学术发展的方向,其作为学术发展前沿的风向标,使中国学术发展的方向确立在学术共同体内部的学术评议上。
1948年7月30日,学术审议会第三届第五次常委会在南京教育部会议室举行,出席会议的代表有朱家骅、张道藩(李德毅代)、唐培经、陈大齐、杭立武;列席有关辅德、李德毅、陈翔冰、阮康成、徐仲恩、黄问歧、陈东原等。秘书报告说,1948年度奖励自4月1日开始申请,9月底结束,申请手续完备已分别送专家审核者12件。(54)1948年12月30日,杨树达审查了学术审议会委托的某君《文选注订补》,给予二等奖。(55)1948年9月23日,中研院第一次院士会议在南京召开,选举第三届评议会聘任评议员,讨论通过多个有关中国学术发展的提案。此后,无论是教育部学术审议会还是中研院评议会都在大陆的学术发展历程中消失了。
感谢匿名审稿人的建设性意见,并感谢华东师范大学杨国强教授、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周武教授的指点。
①刘明总体考察了民国学术评议制度(《论民国时期的学术研究审查与激励办法》,《社会科学论坛》2005年第11期),樊洪业、郭金海、周雷鸣、陈时伟等对中央研究院首届院士的选举有比较精细的分析(樊洪业《前中央研究院的创立及其首届院士选举》,《近代史研究》1990年第3期;郭金海《1948年中央研究院第一届院士的选举》,《自然科学史研究》2006年第1期;周雷鸣《一九四八年中央研究院院士选举》,《南京社会科学》2006年第2期;陈时伟《中央研究院1948年院士选举述论》,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民国史研究室、四川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编《一九四○年代的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笔者曾以中央研究院评议会为中心初步探讨了民国学术评议的一些问题(《中国学术评议空间的开创——以中央研究院评议会为中心》,《史林》2005年第6期)。张瑾曾从高等教育发展角度,对学术审议会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但未对学术评议奖励作专门探讨(《抗战时期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述论》,《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2期)。
②《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各种会议记录》,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民政府教育部档案,五/1350,第201页。
③参见拙文《中国学术评议空间的开创——以中央研究院评议会为中心》,《史林》2005年第6期,第91—92页。
④《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历次会议记录决议及有关文书》,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民政府教育部档案,五/1349,第65页。
⑤《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各种会议记录》,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民政府教育部档案,五/1350,第201页。
⑥陈立夫:《成败之鉴:陈立夫回忆录》,台北,正中书局1994年版,第277—278页。
⑦关于中研院评议会、教育学术审议会成员的遴选与组成成员的分析,参见拙著《中国近代科学与科学体制化》,四川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62—365、380—381、405—408页。
⑧《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各种会议记录》,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民政府教育部档案,五/1350,第201—202页。
⑨《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历次会议记录决议及有关文书》,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民政府教育部档案,五/1349,第242—244页。
⑩这种等第标准规定的模糊性自古已然,宋太宗分进士等第为三甲五等,“学赋优良,词理精纯为一等。才思赅通,文理周率为第二。文理俱通为第三。文理中平为第四。文理疏浅为第五。然后临轩唱第一二等曰及第,三等曰出身,四等五等曰同出身。”参见邓嗣禹《中国考试制度史》,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179—180页。
(11)《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工作概况等文件》,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民政府教育部档案,五/1347,第6页。
(12)冯友兰:《三松堂自序》,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110—111页。冯友兰获得一等,金岳霖屈居第二,不知是否与冯友兰是委员有关。因为没有回避原则,冯在现场如果不提出“礼让”,在与金岳霖的竞争中自然处于优势。冯友兰还说:“当时通货膨胀还不十分厉害,一万元奖金还算一个相当大的数目。这种评议,就只举行过这一次。不知道因为什么原故,以后就没有人再提评选的问题了。”作为两届学术审议会委员的冯友兰(任期到1946年12月),后来还多次参加大会,不知为何仅仅记住了他获得一等奖的这次会议及其结果。
(13)《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各种会议记录》,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民政府教育部档案,五/1350,第226—230页。
(14)六届具体获奖作品、获奖人及其分析,参见拙文《教育部学术审议会学术评奖获奖成果分析(1941-1947年)》(待刊)。
(15)《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历次会议记录决议及有关文书》,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民政府教育部档案,五/1349,第274—280页。
(16)《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历次会议记录决议及有关文书》,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民政府教育部档案,五/1349,第274页。
(17)《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历次会议记录决议及有关文书》,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民政府教育部档案,五/1349,第309页。
(18)《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工作概况等文件》,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民政府教育部档案,五/1347,第6页。
(19)《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历次会议记录决议及有关文书》,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民政府教育部档案,五/1349,第274—280页。
(20)《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各种会议记录》,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民政府教育部档案,五/1350,第229—230页。
(21)教育年鉴编纂委员会:《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1934-1947年),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106),台北,文海出版社1986年版,第867页。
(22)“思想正确”所指不容易理解,当时“正确的思想”是什么思想?“不正确的思想”又是什么?这些似乎都没有明确所指。后面的研究表明,如今看来当时似乎是“正确思想”的三民主义、国父学说、总裁理论等研究都没有获奖,而言之成理的马克思研究却得奖,表明这一条“作者观点所代表的思想是否正确”更可能是从逻辑自洽角度立论的,因为自然科学的研究如何体现“思想正确”?下文对一农业科学作品有评语为“思想合理,观点正确”,可见这里的“思想”不是我们今天通常意义上的“思想”,似乎是指学理上的理论表述。
(23)《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各种会议记录》,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民政府教育部档案,五/1350,第255—256页。
(24)《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历次会议记录决议及有关文书》,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民政府教育部档案,五/1349,第274—275页。
(25)《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各种会议记录》,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民政府教育部档案,五/1350,第321—322页。信函后并抄送1945年推荐学术奖励作品应行注意事项:(1)接受推荐期限为即日起到1945年9月30日;(2)推荐手续:经推荐之作品仍需由原作者填具申请书连同作品三份一并挂号重庆青木关学术审议会。作品如果为五万字以上著作因出版困难,可缴送缮写稿本。外文著作要翻译成中文。
(26)艺术作品由于其独特性,专家审查与最后决议与其他各类作品不同,由学术审议会聘请艺术专家组成专门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其中音乐作品交礼乐馆),最后由学术审议会大会选决。因此这里不具体讨论这类作品。本节以下分析所用材料源于《1946-1947年度请奖作品审查意见摘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民政府教育部档案,五/1357,第478—622页)和《全国学术团体一览表及学术奖励摘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民政府教育部档案,五/1351,第1—139页),不再一一注明。
(27)默顿曾从学术杂志发表论文所请审稿人角度分析考察了评议人在学术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他提出“评议人是一种地位鉴定者,其职责是对某一社会系统中角色表现的质量作出评判”,“通过他们对角色表现的评价和根据角色表现的情况对奖励的分配,地位鉴定者成了社会控制系统的组成部分。他们影响着保持或提高角色表现的标准的动机”。[美]R.K.默顿著,鲁旭东、林聚任译:《科学社会学》下册,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633页。
(28)杨树这1946年12月18日记载说:“教育部学术审议会寄到徐复著《语言文字学论丛》请审查。卷中有语源学论文一种,意在读余书。自记云:‘杨先生妙这神旨,赞颂无穷。既录存其说,妄有续貂’云。据文中语,知是黄季刚弟子,所论不能尽确,亦有数事可取。”杨树达:《积微翁回忆录》,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250—251页。
(29)吴大任作品意见的不一致性是否有非匿名带来的后果,难以考证。陈省身虽然与吴大任是南开同学且是好朋友,但不能证明其间存在“倾向性”。因为即使匿名,陈省身也会知道该作品为吴大任所作。当然,这从一个方面说明,当时学术界相关专家太少,在某些作品的审查上根本不可能完全施行“回避原则”。
(30)不同专家对同一问题的审查意见表现出一致性,这是科学的权威结构发生作用的结果,当然不同的学科一致性程度不同。参阅R.K.默顿《科学社会学》下册,第634—635页。
(31)具体获奖成果名录因篇幅问题此不录载,参见教育年鉴编纂委员会编《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1934-1947年)[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106),第867—872页]和《历届获奖作者题名录》(1945年10月编造,有第一到第四届的获奖名录,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民政府教育部档案,五/1358,第3—25页)。值得指出的是,《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错误很多,有些甚至是关键性的错误,如将第三届、第四届的奖助名单合并到第四届之后;将第五届自然科学最高奖项唯一的二等奖《建筑中声学之涨落现象》作者“马大猷”错误为“吴大猷”,将劳幹《居延汉简考释》错误为《君延谟简考释》等。
(32)任南衡、张友余编著:《中国数学会史料》,江苏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72页。
(33)袁向东、郭金海访问整理:《徐利治访谈录》,湖南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217—218页。
(34)杨钟健:《杨钟健回忆录》,地质出版社1983年版,第165—166页。
(35)陈立夫:《成败之鉴:陈立夫回忆录》,第279页。
(36)杨钟健:《杨钟健回忆录》,第166—167页。
(37)杨树达:《积微翁回忆录》,第262、264、269—270、276、278页。
(38)曾任中研院总干事的萨本栋曾对同是首届中研院院士的李先闻说过:“中央研究院是战时的废物,平时的花瓶。”这一评价值得深思,李先闻也认为“一针见血”。李先闻:《李先闻自述》,湖南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201页。
(39)李显承:《马克思及其地租论》,独立出版社1942年版。
(40)获奖作品的具体学科分布参见拙文《教育部学术审议会学术评奖获奖成果分析(1941-1947年)》(待刊)。
(41)除政治学5位候选人有周鲠生、钱端升、萧公权当选(萧公权主要研究政治史)外,法学6位候选人仅王世杰、王宠惠两人当选,经济学8位候选人仅马寅初一人当选,社会学5位候选人仅陈达、陶孟和当选,相比其他学科当选比例都很低(当选总比例为54%,其中数理组57%,生物组54%,人文组51%)。
(42)高希尧:《何鲁》,程民德主编:《中国现代数学家》第2卷,江苏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51页。值得指出的是,该传记说何鲁审读后不仅长篇作序,而且还以部聘教授之声誉坚持给华罗庚授予数学奖。此说似有问题。首先何鲁作为审查专家自然有权给华罗庚作品奖励等第,用不着“部聘教授”的声誉,他需要的是写作审查意见而不是“长篇序言”;第二,教育部首届部聘教授1942年8月才选出,当时首届获奖作品已经选出。何况何鲁不是首届30位部聘教授之一,而是1943年12月第二次评选的15位之一。当然华罗庚获得的也不是“数学奖”。据说,因为何鲁曾审读《堆垒素数论》,华罗庚自愿列其“门墙”,何鲁也为有这样勤奋好学的“好学生”而自豪。何鲁:《何鲁诗词选》,巴蜀书社1993年版,第234页。
(43)樊洪业主编:《竺可桢全集》,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8卷,第325、558—559页;第9卷,第363页。
(44)《行政院、教育部关于博士学位考试及科学研究活动等问题与中央研究院评议会来往文书》,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中央研究院档案,393/1546,转引自郭金海《1948年中央研究院第一次院士会议》,《中国科技史杂志》2007年第1期,第17页。
(45)参见拙文《朱家骅的科学观念与国民政府时期科学技术的发展》,《近代中国》第14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年版。
(46)有关教育部部聘教授选聘的分析参见拙著《中国近代科学与科学体制化》,第425—428页。
(47)马相伯:《为函夏考文苑事至袁总统条呈》,朱维铮主编:《马相伯集》,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9页。
(48)蔡元培:《教育独立议》,中国蔡元培研究会编:《蔡元培全集》第4卷,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585—586页。
(49)马相伯:《仿设法国阿加代米之意见》,朱维铮主编:《马相伯集》,第135页。
(50)胡适:《丁在君这个人》,《独立评论》第188期,1936年2月26日,第13页。
(51)朱家骅:《丁文江与中央研究院》,王聿均等编:《朱家骅先生言论集》,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77年版,第749页。
(52)丁文江:《中央研究院的使命》,《东方杂志》第32卷第2号,1935年1月16日,第8页。
(53)蔡元培:《中央研究院进行工作大纲》,中国蔡元培研究会编:《蔡元培全集》第8卷,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312—317页。
(54)《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各种会议记录》,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民政府教育部档案,五/1350,第305—308页。
(55)杨树达:《积微翁回忆录》,第28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