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三种特殊情况的会计处理_会计处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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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对销售额的一般规定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条例》及其《细则》和《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又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销售额的确定。现对三种特殊情况销售额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详述如下:

一、《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例如:某鞋料公司×月份批发一批牛皮计1万平方尺,每平方尺15元,总金额为15万元,销项税额为2.55万元,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为20万元,销项税额为3.4万元,其会计处理为:

1.属于向购货方补收货款的:

借:应收账款——某企业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2.属于企业自赔的: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3.属于账外经营转入的:

借:现金

 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二、《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工业企业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应作为产品销售收入的抵减项目处理。商品流通企业则单独设置“销售折扣与折让”会计科目核算,期末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科目。因此,增值税会计处理时,必须把财务会计核算和缴纳增值税结合起来,现举例如下:

某企业对外销售一批产品(商品),不含税销售额为2万元,按合同规定20天内付清货款给予10%现金折扣。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分别作出如下增值税会计处理:

(一)工业企业:

1.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

借:应收账款

 210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0

2.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借:应收账款

 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二)商业企业:

1.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

借:应收账款

 21060

销售折扣与折让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0

2.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借:应收账款

 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三、《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因逾期未退出租出借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转作“其他业务收入”处理,对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加收的押金,转作“营业外收入”处理。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逾期未退的包装物没收的押金应转作“营业外收入”处理。现分别就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举例如下:

某企业对逾期未退出租出借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计35100元,对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加收的押金5850元,适用增值税率17%。

(一)工业企业:

1.不予退还的出租出借包装物押金35100元:

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351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

2.不予退还的加收包装物押金5850元:

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5850

贷:营业外收入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

(二)商业企业:

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40950

贷:营业外收入3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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