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全面依法治国新思想的理论创新论文

论全面依法治国新思想的理论创新论文

论全面依法治国新思想的理论创新

郝颖钰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山东 济南 250100

摘 要: 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思想,继承并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对中国治国理政方式的时代思考。新思想以科学而严格的创新精神保证的中国法治建设的方向,推动了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以卓越的历史性眼光、变革性的理论视角对法治理论进行了创新,为世界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中国化的方案和发展思路。

关键词: 全面依法治国;新思想;理论创新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思想,以严密的逻辑和科学的辩证思维,论述了丰富的内容,构建起完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治体系。这个思想体系是习近平总书记,基于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和基本原理,结合法治的普遍规律以及我国的国情,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基本方略和总目标,对法治中国建设进行的深入思考和科学判断。这些论述内容立意高远,内涵丰富,思想深刻。2018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把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系统概括为“十个坚持”。从十八大以来法治新思想的论述到对全面依法治国“十个坚持”的凝练,都是基于对中国法治建设的科学认识,都是对中国治国理政方式的时代思考,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生动的时代特点。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思想以鲜明的社会主义的政治立场,从中国发展建设的实际出发,把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基本方法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际紧密结合,科学回答了中国法治发展的一系列理论与实践问题,如法治道路、党的领导与法治等等问题,提出了中国的法治体系建构,并将中国法治所确立的新的核心价值贯穿于法治建设之中,具有系统性、针对性、时代性、科学性、实践性、人民性。从法治理论的发展来看,新思想以科学而严格的创新精神对法治进行辩证思考,不拘泥于已有的法治思想和法治理论,跳出已有的法治框架对中国进行的历史性的展望与思考,这种哲学的思考与变革性的理论视角相结合,推动了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为世界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中国化的方案和发展思路。

一、精准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定位

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新的时代,我们要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就会和世界许多国家一样面对和解决的国家治理中的一个重大问题:选择法治还是人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样一条道路,这样一种新时代法治中国的选择,对发展中的中国而言,不仅仅是一种国家治理方式的选择,更是一种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历史担当。这实际上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选择,是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站在国家发展全局上进行的战略性选择。这种选择,蕴含着深刻的哲学思想,符合法治国家建设的发展规律,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对立统一规律告诉我们,认识事物的既要看到事物发展有共性,也要看到事物发展的对立面。从现代化强国建设的普遍性规律来看,法治只是治国的一种方式,建设法治国家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建设的普遍选择。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法治都是人类寻求治国理政合理方式道路上所做出的选择。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科学地判断:“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执政之重托”,总结国家治理的共性规律,将法治界定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一方面宣示的是中国现代化强国建设遵循的是国家治理的共性规律,中国共产党人找到的是民主科学执政规律,是文明发展的理性治国方式;另一面也表明了西方的法治也只是遵循治国的共性规律找到的治国路径,并不是唯一的路径,也不是放之四海皆准的唯一样板。

(2)区域差异分析得出的结论:全国大部分地区的产业城镇化对水资源消耗的影响最大,其次是经济城镇化,人口城镇化的影响最小;东北地区的人口城镇化对水资源消耗的影响最大,然后依次是中部地区、东部地区,且都表现为负向的影响,西部地区影响不显著;东北地区和中部地区的经济城镇化对水资源消耗均表现为正向的影响,且东北地区的影响最大,其余两个地区影响不显著;东部、中部、西部3个地区的产业城镇化对水资源消耗的都有正向影响,其中中部地区影响最大,其次是西部地区,东部地区最小,东北地区影响不显著。

因此,共性的法治治理方式并不意味着一模一样的道路。事物的发展不可能千篇一律,只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正确路径。法治道路的选择亦是如此。首先,从世界各国的现实来看,法治从来就不是只有一个样板,美国、英国、法国从来就不是法治的普适模板。每个国家在法治道路的选择上会受自己的历史、文化、政治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走适应自己国家需要的道路。历史的实践证明,道路决定命运,走向法治的道路从来就不是只有一种选择,道路正确与否直接与法治中国建设的成败息息相关。中国的法治道路,必须会从我国自身国家发展的实际出发,必然会选择能更好地在中国建立起符合现代化强国建设需要且能与之适应的法治秩序,“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其次,从法的本质属性来看,法是阶级意志的体现。从法的理论发展与实践来看,脱离国家的阶级性质空谈法,只是从唯心的角度来分析研究的。马克思法哲学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来对法的本质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法是阶级意志的体现。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必然要反映无产阶级的意志,代表和保障人民的利益。从治理国家层面来看,有了国家才有了法,法不可能脱离国家的阶级属性而成为无意志的客观存在。从时代的发展来看,法的这种阶级本质突出的体现在:作为治国理政方式的法治,是一国政治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是脱离政治的孤立意识与现实存在。纵观西方国家的法治道路选择及其国家的法治发展现实,无一不透露出其社会性质和国家治理中的政治逻辑。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这种清醒的判断,是基于历史实践的总结分析,是对新时代法治治理方式的逻辑分析,是在新时期社会发展复杂多样化的形势下对马克思法治理论的坚持与再认识。认清法治与政治的关系,才能清醒地认识法治规律,选择法治道路,而不会把别国的法治形态作为普遍适用的规则。每一个国家历史发展进程中的政治选择都会与自身的人文历史、社会现状、国家命运紧密相连。无原则的照葫芦画瓢,只会给自己国家的发展制造道路障碍,甚至发展灾难。中国的法治道路只能是中国人民和历史现实的清醒选择。第三,从法的物质属性来看,法不是神的意志或人们想象的存在,相反它是由其所处时代的生产力、生产关系所决定的。马克思早就通过分析法律的本质告诉我们,“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不同性质的生产关系决定了其法治体系的性质也必然有所不同,而这也从本质上体现了不同法治道路的选择。第四,从法治道路发展的方向保证来看,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保证法治中国建设的正确方向。法治建设、法治道路不是自下而上的影响,相反,法治发展的规律告诉我们,法治国家建设总是上层启动的变革,必会有领导力量来推动一国法治发展的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要保证法治始终是为保障和实现人民利益,要保证让人民获得幸福,要走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路,就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三,善治的实现不仅需要科学高质量的立法作为基础保障,还要通过有效的“运行”,即将法之实施、监督、保障体系统一运行,才能真正有效实现善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如何保证法之严格公正实施,不因人之变而变,就需要建立完备的监督与保障体系。既然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法治体系的构建就应当具有严谨的逻辑性和科学的预见性,既有法治体系的总体架构与高度统一,又有立法、实施、监督、保障体系的子系统的建构与精细;既有整体的宏观布局,又有具体的微观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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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构建了科学的法治体系思想

第二,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保障融入其中。“为什么我国能保持长期稳定,没有乱?根本的一条就是我们始终坚持共产党领导。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的‘定海神针’。”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前提和坚强保障。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指出,“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做主才能充分实现,依法治国才能有序推进。”而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历史使命,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就应当依法度来从严治党。基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的重要性,基于党内法规从严治党管理的必要性,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思想开创性地将党内法规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内,以其比法更严格的制度规定存在成为与国家法的互补,“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这样一种格局夯实了党执政治国的制度基础,提高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保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正确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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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新概念。这个概念是以唯物主义的联系观为指导,从法治国家建设的整体视角思考问题,将整体与部分相结合,在整体体系的框架内思考部分之间的联系与优化,在联系中把握各个部分,在联系中把握事物整体,统筹考虑各个部分之间的关联,进而实现法治体系的最大优化。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法制体系,“法治体系是一个描述一国法治运行与操作规范化有序化程度、表征法治运行与操作各个环节彼此衔接、结构严整、运转协调状态的概念,也是一个规范法治运行与操作,使之充分体现和有效实现法治核心价值的概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发展和联系的思维动态思考整体体系与部分系统之间的关系,全面思考了法治建设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衔接与配套,将领导者、制定者、执行者、遵守者都纳入一个体系进行通盘思考,是对法治运行体系理论的大胆设计与创新。

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良法善治”中提出了判断良法的时代标准。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所谓良法,应当是能从客观实际出发,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能对社会发展产生积极的作用的科学的法律存在。在良法思想中,习近平同志提出科学的立法,实际上更深入地思考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良法如何反映才能有效反映客观规律和社会利益需要,在此基础上,他提出法应当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这从实质内容上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的主体权益,推动了人民主体地位和权益的有效实现。

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思想正是从中国社会发展的实践出发,从马克思法哲学的角度对治国理政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思想进行的深入思考,是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坚持从法的本质属性、治国理政的规律、法治发展的规律、社会主义发展的规律出发,在新时代对国家治理和法治的理论与实践进行的创新性思考。

三、创造性提出中国法治“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价值追求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全部活动之中,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依靠人民创造历史伟业”。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全面贯穿到法治的治国方式中,就其实质就是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确定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价值地位。

第一,从法的价值定位来看,“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定位并展示了中国法治的社会主义属性。马克思曾说过:“只有当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因而是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的时候,才会有确实的把握。”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国家法治的根本区别就是在于法所体现的意志和代表的利益的差异性,也正是这个巨大的差异导致了两种法的不同性质。无论风云如何变幻,中国特色特色主义法治在体现人民意志和代表人民利益上,始终坚持法治是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保护人民的根本方式。在法治的价值体系中,创造性地将“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法治的核心价值,体现了中国法治的社会主义属性,实践着中国共产党在治国理政中是以人民的赞同、拥护、高兴、满意作为衡量标准的;而人民的赞同、拥护、高兴、满意又使得人民真诚地信仰社会主义法治,自觉遵法、守法、信法、找法。这个核心价值又使得中国法治理论不同于西方法治理论单纯追求的公平、正义等价值,让中国法治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价值有了生动的灵魂。

第二,从法的价值功能来看,“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价值浸透并影响着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公平、正义、自由、人权是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但是如果缺少核心的价值定位,那么实际上是很难有效发挥价值对法律体系的引领,在法的实行与守法上,也难以确定社会的公平正义标准的,而人民也不能切实普遍的享受法的保障与维护。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思想新理念新战略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核心的价值,决定了它必然同时以人民的利益、意志和意愿的实现作为自身的根本价值追求,定位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方向,实现着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影响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成为整个社会判断法治价值实现的标准。在立法层面上,人民性的法治价值决定了科学的法制体系是以保障和维护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点,以正确的价值指引着良法的产生,通过科学而民主的立法方式,保障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使法律制度更加尊重和符合客观规律;在法的实行层面上,人民性的法治价值决定了法律面前必须人人平等,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可以依法参与管理国家的事务,也可以监督公权力是否正确行使。公权力的实现是为了保障人民权益实现的最大化,任何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在司法层面上,人民性的法治价值渗透进司法公正。在公正审理案件中,让整个社会都可以加深对法律的了解与理解,让人民群众可能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感受到司法审查对公正的守护,让人民更信赖法律,更信赖司法。在守法层面上,法治的人民性原则渗透进人们的日常生活,让全体人民自觉遵从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法制体系,形成良好的守法的社会氛围。

例如,学习《故乡》这篇文章,在讲解到闰土的前后变化的时候,老师可以要求学生对文章描写闰土的部分进行详细阅读并给出闰土的中年画像。如果班级中有学困生对闰土前后变化的描绘格外认真,老师应该给予此学生相应的鼓励和表扬。对班级中的优秀生进行教学的时候,老师则可以提高对这些学生的表扬激励门槛,只有在优等生突破自身层面,对文章中的难点知识有了很好的理解之后,才能给予这些学生相应的表扬。在初中阶段的语文教学中运用分层激励表扬的模式,能提高班级中每一个层面学生学习语文的过程中表现出的积极性,如果一个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受到良好的表扬与积极的鼓励,那么这种做法对班级中的其他学生也是一种很好的促进和鼓励[4]。

[ 参 考 文 献 ]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2]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292.

[4]张文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学研究,2014(6).

[5]习近平.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J].求是,2019(4).

[6]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349.

2018年度山东省人文社会科学课题(18-ZZ-FX-02)。

中图分类号: D920.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5-0033-03

作者简介: 郝颖钰(1976- ),女,汉族,山西原平人,硕士,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副教授,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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