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迪尔泰的逻辑思维_逻辑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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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生命哲学大师狄尔泰以探讨精神科学的性质与功能为核心,系统地建立了融实证主义、浪漫主义、历史主义于一炉的历史理性批判、世界观学说与生命解释学的体系。他对20世纪初成长起来的那一代哲学学者的精神训导恐怕无人能望其项背。(注:这一点可以在《德国著名哲学家自述》一书中找到充分的证据。E.布洛赫等著,L.J.庞格拉茨主编,张慎等译,东方出版社2002年版。)逻辑思想在这一过程中绝非可有可无,而是突出地构成一个整体,具有自己鲜明的特色。

狄尔泰的逻辑思想发展大致可划分为四个阶段。早期(1864-1868年),他在柏林与巴塞尔开始学术活动的时候,是把逻辑学与哲学科学的体系放在一起考察的,逻辑学被分为绝对的与形式的。逻辑学被视为科学认识论,不光是对外部世界的科学认识,也是精神的科学(Die Wissenschaften des Geistes)认识,而所谓精神的科学包括伦理学、法哲学、政治哲学、宗教哲学、美学、神学等。中期,随着1883年《导论》(第一卷)的出版,狄尔泰的注意力完全集中在精神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区分、精神科学内部关联、精神科学如何研究社会历史现实这些问题上,逻辑学被笼罩在精神科学内容及历史的研究之下,几乎成了精神科学构成法则的代名词。但他很快意识到这一做法的缺陷,于是开始了他一生中对逻辑学阐释最集中与鲜明的第三个时期。盛期的主要文献是1885-1886年的“柏林逻辑学”(注:Wilhelm Diltheys,Gesammelte Schriften,Band XX Vandenhoeck & Ruprecht in Gttingen,2.Durchgesehene Aufl.1990.):逻辑与认识论。这里不仅可找到对现象性原理统辖下的意识事实、对内外感知的分析,也可找到对一般意义上的逻辑学,即形式逻辑的分析,还可找到对作为方法论的逻辑学的研究。它的出现,标志着狄尔泰逻辑学思想的成熟。晚期,大约在世纪之交,狄尔泰转向了对哲学体系基本特征的抽象概括。除了有些内容重复上一期之外,这个时期的新特点主要是:试图突破怀疑主义、循环论等等的包围而抵达对现实,对心理生命的结构的认识的过程,并把描述心理学结合进来。另外在一定程度上,他视思维的合规律性学说为纯粹的或普遍的逻辑,将之与胡塞尔式的现象学出发点相联系。但这些标志新方向的新尝试没有彻底完成和条理化,只是一些片断,所以无法与盛期的成就相抗衡。这里,笔者仅根据“柏林逻辑学”讲稿,对狄尔泰的逻辑学思想作一分析。

在该文献的“导言”部分,狄尔泰开宗明义,提出逻辑学在其内部关联中有三个问题,因此产生三个任务。真理要么是直接地确定的,要么是推论出来的,首先得发展若干形式与规则,保证思维活动的正确实施。这些形式与规则在思维的艺术学中得到体现,由此形成形式逻辑。其次,我们思维活动的目的在于认识真理。我们要追问,在何种程度上,在什么范围内形成正确的思维使对现实的认识成为可能。狄尔泰把对这一问题的回答称为认识论,而它又可分为两个部分:第一,直接真理是在外部感知中,或在基本法则与定理中被给予的。把它们作为直接出现的真理分析,必须检验其诸要素的来源与认识价值。第二,从直接真理中推论出的思维过程,处处包含关于现实物的性质与联系,实体与偶性,原因与作用的假设。认识论研究这些假设的起源及认识价值,进一步还要检查,在多大范围内从关于现实的直接与料出发的推论是正当的,这也就是康德对认识界限的追问。再次,逻辑学又在各门科学的方法中找到其结论。17世纪,人们对三段论式的经院哲学程序感到厌烦,就从直接与料出发寻找思维的更好程式,使方法论走上前台。培根发展了归纳的新原则。哥白尼、伽利略、刻卜勒在独立思考的基础上给出了真实方法的完美范例。笛卡儿发展了数学自然科学的综合法,然而人们起先却试图使精神科学适于自然科学方法,很晚才逐渐过渡到其独立的方法。这样就形成了现代科学的组织。“其基础是作为认识论,思维艺术学与方法论的逻辑学。并非基于形而上学,而是基于此种奠基性科学,才建立现代经验科学的构造。这就形成了当今的逻辑理想。批判意识应襄括一切个别科学;对个别科学的每个法则而言,它在体系中的位置必须被指明,对每个法则而言,合理根据必须被证明,一直回溯到最初要素。”(注:Wilhelm Diltheys,Gesammelte Schriften,Band XX Vandenhoeck & Ruprecht in Gttingen,2.Durchgesehene Aufl.1990,167.)

狄尔泰的这些观念是讲稿的基调。他既受黑格尔逻辑学的影响,因为黑格尔认为本体论、认识论、逻辑学是合一的,又吸收了康德批判哲学的因素,同时对古典的乃至中世纪的形式逻辑传统也不无尊重;最后,他还受到近代以来自然科学方法论与各门精神科学漫长发展的影响。从直接的承续关系上说,这种基调与《精神科学导论》第一卷和在此之前完成的第二卷手稿较为接近;如果辅之以对逻辑学有史以来主要倾向与文献的考察,它可以进一步透露出来。狄尔泰对逻辑学史的借鉴与批判是据以展开自己的逻辑体系的前提,充分体现了他的兼容并包的学术风格。当然,我们必须将对逻辑学传统的回顾与对作为精神科学基础的形而上学在西方兴衰史的回索密切联系起来。(注:这是狄尔泰的重要观点。可参见GS Verlag und Druck von B.G.Teubner in Leipzig und Berlin 1933 Band I,134以下。)

形式逻辑

讲稿第一部分题为“内外感知及其相关物:现实性”,主要讨论以“现象性原理”为主导的精神科学认识论思想,是对“布勒斯劳手稿”和《导论》第二卷第四部其他手稿的一个修正,但基本内容与之一致,兹不赘述。(注:参见我的论文《试析狄尔泰精神科学认识论之构想》,载《福建论坛》2001年第6期。)第二部分题为“形式逻辑。思维,其规则与形式”,主要处理形式逻辑问题,这里隐含着大量意味深长的思想,绝不仅仅是重复流传至今的形式逻辑套路。

首先,广义的想象与感知得到了区分。“想象并不伴有纯粹接受性的态度意识。在想象中我们发现自己并未与一定的内容相连,而是能够改变它。想象的构成物独有一种更为自由的运动性,但在规定性与显著性方面也比感知的构成物更为贫乏。”(注:Wilhelm Diltheys,Gesammelte Schriften,Band XX Vandenhoeck & Ruprecht in Gttingen,2.Durchgesehene Aufl.1990,190.)在广义想象内部进一步把思维与自由想象相区分。接着,他又区分了思维的规则与形式。在思维系统中到处存在的特征可被描述,思维目的之达成与这些特征相关,我们认识它们是通过暂不考虑内容的差异,它们就是思维规则或规范。思维系统按其各个组分被分解,由此得到思维形式。具体地说,思维的各个形式是概念、判断、推论,这样一种区分可上溯到斯多阿主义者。我们通过内部感知了解思维,以内部感知我们连接了在科学与实践中思维的持久的产物,这被我们称为推理思维。

1.思维规则

狄尔泰认为各思维规则是一个体系,虽可分别加以研究,但必须充分呈现出其内部亲密性。第一条是同一律(Der Satz der Identitt)。同一律的根据一方面在我们的心理生命的深处,在心理生命的恒定性中才能论证思维行为之恒定性。据此,同一律就是在我们内心经验的现实之表达,按照这一现实,我们在时间与思维行为的变换中保持恒定。另一方面,假若这种恒定也不是外部世界的基本特点,我们就将不能运用表达我们的特有本质的现实的原理于外部世界之上,不能将这一原理在其基础上引入思维系统。同一律与充足理由律是精神有能力把握的最普遍的真理,它们具有能被思想的最高级别的普遍性与必然性。第二条是矛盾律(Der Satz des Widerspruchs)。它与同一律相对,形成了否定的逻辑功能。“否定是在肯定判断中确立之物的扬弃。它总是与已成为前设的确立之物有关,后者就会存在于被意识到的思维行为中或另一种形式中,它会经由他物而被置于其反面,或通过我独有的思维进程而被生成。”(注:Wilhelm Diltheys,Gesammelte Schriften,Band XX Vandenhoeck & Ruprecht in Gttingen,2.Durchgesehene Aufl.1990,196.)狄尔泰的矛盾观貌似类同于黑格尔,实则迥异。因为狄尔泰特别地指出思维与现实的联系完全是肯定的,否定仅是思维内部的功能,现实中没有矛盾,虽然两人都认为思维本身中蕴含矛盾,但狄尔泰否认我们可以连续地肯定与否定,而是认为否定本身就是同一的肯定的前提。当然,狄尔泰主张矛盾律与同一律互为基底,也受到黑格尔的影响。第三条是排中律(Der Satz des Ausgeschlossenen Dritten)。排中律的形式有很多种,它与同一律的关系就好像矛盾律与同一律的关系。同一律是其一个前提,否定性是另一个前提。矛盾律与排中律共同表达了对自身等同的恒定的思维的否定性。第四条是充足理由律(Der Satz des Grundes)。充足理由律表达对个别确定物的要求,它含有恒定的确定物之关联的最高法则。

总体上,它们都符合“质料真理之最高规则”。“在感知或体验中给予的简单的诸要素的所有连接现在居于其下的最高法则是:每个思维行为,每个陈述按照思维规则,在思维形式内部,必定包含在感知与体验(经验)的总体中。这条法则保证了我们思维的质料真理。”(注:Wilhelm Diltheys,Gesammelte Schriften,Band XX Vandenhoeck & Ruprecht in Gttingen,2.Durchgesehene Aufl.1990,193.)这样,思维规则与形式的根源就深入了生命哲学的基本的经验立场中,自然科学与精神科学的感知或体验就结合在一起,进入了心理生命的整体结构。由此可见,四条规则既有特定功能,又在思维系统中融贯交汇,缺一不可,形成一个整体。

2.范畴的形成

有了基本的思维规则,人们就可以把感知与推理思维中的各个简单的内容连接起来,这被狄尔泰称为逻辑运作圈(der logische Operationenkreis)。感知与思维中的基本联系是一致与区别,由此形成对类似性、等级区别、普遍物与特殊物的把握;随后是分隔与连结,由此形成对整体、部分、组分、纽结、关联的把握。这些过程是纯粹形式的,在感官或内部经验中给予的事实并未改变。“范畴是连结方式(Verbindungsweisen)的概念表达。”(注:Wilhelm Diltheys,Gesammelte Schriften,Band XX Vandenhoeck & Ruprecht in Gttingen,2.Durchgesehene Aufl.1990,202.)进一步,基本范畴有如下三组:实体与偶性,原因与结果,本质与现象。狄尔泰揭示了事物与其特征的范畴,能动与受动的范畴,古老形而上学的核心范畴,从而澄清了范畴性质及其起源。(注:狄尔泰在《导论》第一卷中批判了将自然科学的实体与因果性范畴运用到形而上学中导致的种种困境,其结论见GS Verlag und Druck von B.G.Teubner in Leipzig und Berlin 1933 Band I,397-402,因此这里的论述宜与之参照。)

3.思维形式

首先的问题是概念在思维系统中的地位。“逻辑学的对象首先是人类历史思维系统。这些逻辑形式的发展可以从这一系统中仅仅抽象地得到处理。概念首先是借助思维艺术符合思维系统目的地实现的对表象的改造。概念所在之处即科学。”(注:Wilhelm Diltheys,Gesammelte Schriften,Band XX Vandenhoeck & Ruprecht in Gttingen,2.Durchgesehene Aufl.1990,216.)头三个思维规则要求概念的规定性、清晰性,与现实的稳固关联,与词语符号的稳固关联。而充足理由律要求概念与概念之间的稳固关联。严格意义上的概念首先形成于各内容之间的联系得到普遍表现的地方。在一般的逻辑教程中,判断由概念构成,但狄尔泰却认为,“概念是判断的总体,通过这些判断,在词语中表达出来的概念就明晰而清楚地制造出来。”(注:Wilhelm Diltheys,Gesammelte Schriften,Band XX Vandenhoeck & Ruprecht in Gttingen,2.Durchgesehene Aufl.1990,216.)这些判断的谓词就是概念的标记。概念的内容就是各个标记的联结。内容的描述即定义。处于概念之下的各个事实构成概念之外延。概念的内容(内涵)与外延彼此相反。一个独一无二的事实被置于一个概念之下,此即个别概念,按照一定的规律概念也可支配不确定的大量事实,此即普遍概念。而对这些不确定的多重性的描绘就是划分。

从另一方面讲,不同的概念又组成判断。亚里士多德已区分了普遍判断、特殊判断、个别判断和表达必然存在的判断。斯多阿学派通过正确规定假说性判断而改进了划分。亚里士多德所作的区分一方面受制于语法的出发点,另一方面受制于推理学说的目的观点。源自生成性的原由的认识与从后果回返的认识自从亚里士多德以来就作为先天的与后天的而得到区分,朗贝尔特把没有经验的共同参与形成于已经被了解的东西的认识称为先天的。康德从先天后天的角度区分认识论判断,这与亚氏是有联系的:在意识条件中独立于一切经验得到论证的判断即是先天的,其基础为经验的判断即是后天的。在此种认识论观点下康德又区别了分析与综合判断。康德所作的第二个划分属于形式(普遍与纯粹)逻辑方面,它在先验逻辑中得到运用,从而在判断分析中认识人类认识力量的结构。

在这一基础上狄尔泰对康德的判断划分进行了批判。在我看来,这里的批判具有《导论》中所不具备的尖锐性。他认为,康德的第一个划分包含逻辑困难。由于分析判断总是先天的,所以事实上只有分析判断、后天综合判断、先天综合判断三类。然而,分析与综合之区分误以为,对判断的主词概念的起源与权限的追问出现于分析判断中。实际上分析判断的认识价值是受到它在其中出现的系统(或关联)的限制的。从认识论上看,它包含一种现实的认识,而这是由于确定主词的必然特征是一种现实的运作。分析判断并不能脱离它的主词得到规定的思维系统,并不先天地构成一个简单的种类,它在谓词中添入了相对主词的某些新的东西,而普遍性与必然性也不是其存在的简单标记。与此相反,同一律有别的起源。而康德却把两者混淆,这就是第一个划分的困难所在。

康德的第二个划分归于纯逻辑方面。《纯粹理性批判》中对它的应用主要在于在判断的差异上记下思维各个功能的差异,并从中导出不定量的范畴。康德把判断分为量的、质的、关系的、情态的四类,每类又下属三种。但狄尔泰认为这四大类处于不确定中,因为没有彼此间的可理解的关联,也没有与判断的性质的可理解的关联,更没有与下属三种的可理解的关联。康德没有追问为什么恰恰要通过这四大类来划分判断。那么,狄尔泰本人的划分原则是怎样的呢?“……判断的诸形式是发展的产物,这一发展一方面受制于思维的功能,另一方面受制于现实的普遍特征。判断形成于精神生命的关联中,这一生命受到把握现实物的目的引导。它们的种类构成了受制于目的之发展序列。序列各环节的数量是无限的。”(注:Wilhelm Diltheys,Gesammelte Schriften,Band XX Vandenhoeck & Ruprecht in Gttingen,2.Durchgesehene Aufl.1990,212.)不难看出,狄尔泰主张划分判断要基于心理生命关联的总体,这一总体有一定的目的性结构,又处于稳定的发展中。发展则既与语言有深刻的内在关系,又与自我意识处于交互作用中。具体讲来,又分三个方面。按照判断在思维关联,即心理生命的获得性关联中的不同地位,按照主词与谓词的关系,按照作判断的主体与判断中发生的陈述的关系,都可以对判断作出新的划分。虽然最终得出的判断种类与康德大同小异,但是狄尔泰的思路确实有其独创之处。

思维的第三个形式是推论。这部分主要研究三段论学说。“推论是判断从给定物中的导出。按照性质它可以仅是判断的变形。在较为古老的形式逻辑中它们被描画为对当判断,以不同形式陈述相同的东西。”(注:Wilhelm Diltheys,Gesammelte Schriften,Band XX Vandenhoeck & Ruprecht in Gttingen,2.Durchgesehene Aufl.1990,219.)从全称直言判断的真理中产生与它相符的特称判断的真理,从特称判断的虚假中产生全称判断的虚假。判断的对立面形成于质的改变。变换形成于句子中主词与谓词的位置的变换。对位(Kontraposition)形成于带有另外添加的各个环节否定的变换,从中产生质的改变。狄尔泰将这些称为直接推论,认为逻辑学要把直接推论,即按形式逻辑规则进行的推论与间接推论区别开来。而所谓间接推论,即三段论。他是这样定义的:“三段论从先行于它的诸判断(诸前提)导出一个判断,这是通过利用一个中间概念,它为两个前提所共有并把它们连接起来。”(注:Wilhelm Diltheys,Gesammelte Schriften,Band XX Vandenhoeck & Ruprecht in Gttingen,2.Durchgesehene Aufl.1990,220.)狄尔泰把间接推论即三段论又分为三类:严格意义上的三段论;类推;归纳推论,并对它们的各个组分加以分解,阐述了不同的格。基于假言与选言判断,他还着重研究了假言与选言推论。

方法论

在这一部分研究中,狄尔泰尝试把方法论、认识论、形式逻辑有机地统一起来。

人类认识过程又可划分为两类:回溯的与前进的,狄尔泰分别对之进行了论证。他指出:“各个实体的分解与因果关联的确定此处处于认识过程的中点。寻找各组分之间的关系在此多半与特殊到普遍的进程相连。据此认识的道路首先是从单个现实回归到处处重现的各组分及其关系。据此分析与归纳共同构建了使回溯进程成为可能的方法。”(注:Wilhelm Diltheys,Gesammelte Schriften,Band XX Vandenhoeck & Ruprecht in Gttingen,2.Durchgesehene Aufl.1990,231.)实验和演绎是回归式操作必需的辅助手段。通过假说演绎得到了准备并在多方面成为可能,假说是研究的必要工具。可以清晰地看出,分析与归纳构成狄尔泰所谓回归道路的两大程序,但它们又与演绎有密切的联系。具体地说,分析要到达各个实体或因子,正如力学分解运动事实,心理学分解感知或思维过程的事实,政治经济学分解价值事实。分析构成回归道路,这没有问题,但归纳实际上是回归道路的直接后果和背景,而不是其本身,而演绎虽然一般讲来与归纳正相反对,但他此处强调的是其构成回归道路的必然辅助的意义。

狄尔泰分析了为培根、赫舍尔(Herschel)和穆勒所先后建立并发展的三种归纳方法:契合法、差异法、共变法。从历史上看,归纳的合法根据是由休谟到穆勒的经验主义者在齐一性中发现的,但这种齐一性本身也是通过归纳建立起来的。对立的观点有英国学派以及德国的西格瓦尔特,他们视归纳为倒置的操作,现象得到整理的思维关联中的必然性构成其前设。狄尔泰认为这两个解释都有一定道理。对现实中必然关联的信任感早已形成了,归纳出现时并无可靠的合法化根据,其基础正在于此种信任感。归纳并不是僵死地从特殊上升到普遍,而是通过它,偶然性被与事件分隔开,恒定的联系与形式的联系相区别。他认为:“为了实现自身,分析处处需要归纳过程。”(注:Wilhelm Diltheys,Gesammelte Schriften,Band XX Vandenhoeck & Ruprecht in Gttingen,2.Durchgesehene Aufl.1990,232.)“分析把整体分解为各个组分,所以归纳从个别物向前进至普遍物。”(注:Wilhelm Diltheys,Gesammelte Schriften,Band XX Vandenhoeck & Ruprecht in Gttingen,2.Durchgesehene Aufl.1990,232.)由于各个组分有规律地重复,所以分析与归纳在其实行中大多数情况下互相关联。

另一条前进的道路,就是从各个组分及其关系导出现实的组合物与特殊物。狄尔泰指出:“反对这一程序的先入之见源自形而上学时代的滥用。1)人们并非从回归道路的成果出发,而是从不讲方法地构建的概念出发,2)人们没有进行检验,3)在归纳结束之前,人们匆忙地过渡到推导性程序。”(注:Wilhelm Diltheys,Gesammelte Schriften,Band XX Vandenhoeck & Ruprecht in Gttingen,2.Durchgesehene Aufl.1990,234.)前进道路的特点是其综合法,综合法来源于在回归道路中的分析,其性质从亚里士多德逻辑学的立场是无法理解的。

他认为,亚里士多德的形式考察方式的局限与缺陷仅能在认识论系统中得到澄清与克服。“认识是互相关联的意志行为之序列,它们(指意志行为——引者注)会产生概念体系与现实之间的联系。只有在这一联系中才给定一个弹簧,它唤起在判断、概念、推论中的思维之运动。”(注:Wilhelm Diltheys,Gesammelte Schriften,Band XX Vandenhoeck & Ruprecht in Gttingen,2.Durchgesehene Aufl.1990,228-229.)认识的成果及过程与心理生命整体的成果及过程密切相关,由于受到意志及情感的巨大影响,不能从单一的理智的原则推演出它们;但也不能诉诸于其它任一原则,因为认识是一个自主独立的体系,它所运用的手段也不能归于单一的原则。但是我们要知道,此时的狄尔泰已牢固确立了心理学在精神科学中的基础地位:“心理学表明,思维并非在概念游戏上悬浮的成就,毋宁说融合与联想的诸过程与紧连着的进一步的诸构造过程仅仅通过它而区别于各联系的一致与区别,分隔与制造的相应操作,正如在后者那儿意志的参与更为强烈。”(注:Wilhelm Diltheys,Gesammelte Schriften,Band XX Vandenhoeck & Ruprecht in Gttingen,2.Durchgesehene Aufl.1990,229)这样分析、综合、归纳、演绎这四个给定的逻辑操作融入了基本的心理学过程,它们在科学中的共同作用才逐渐使对现实的认识成为现实。在该讲稿的写作期间,狄尔泰描述与分析心理学的构想尚未成熟,所以这里所说的心理学很大程度上不能从那一角度理解,不能从其内部种种现实的内容理解,而最好从认识论上理解。

总地看起来,回归道路与前进道路,乃至分析、归纳、演绎、综合,在狄尔泰的视域中并无截然的界线,几乎是浑然交融的。注重归纳的经验主义与注重演绎的唯理主义,在狄尔泰看来都各有千秋。事实上,在其内部它们有充足的理由被证明是紧密结合的,它们共同构成了逻辑学的方法论部分。而方法论同样也与认识论、形式逻辑内在地建构在一个整体中。狄尔泰的上述论述仍然充分体现出整体主义的倾向,而推本溯源,这又决定于他对心理生命及其获得性结构关联的整体性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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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迪尔泰的逻辑思维_逻辑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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