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一个孩子,两个孩子”的政策,生育意愿和家庭行为_性别比论文

符合“单独二孩”政策家庭的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意愿论文,政策论文,家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生育政策是影响中国人口变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改革开放以前国民经济发展的长期停滞,人口的不断增长使中国处于马尔萨斯“均衡陷阱”状态,人口总量也一度被指责为束缚中国经济发展的羁绊。自20世纪70年代末,计划生育政策的严格执行,实现了中国人口增长模式的迅速转变,总和生育率从1970年代末开始急剧地下降,在1992年降至更替水平以下。但是伴随着生育水平的下降,出生性别比长期失衡、老龄化加速推进、劳动力短缺等一系列人口问题逐渐成为困扰我国目前及未来社会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在此背景下,关于是否“放开生育二孩”成为国内学术界热议的话题。反对者和支持者争辩的关键是人们的真实生育意愿到底怎样,政策放开之后,是否会再度出现“人口爆炸”。由于真实生育意愿的数据难以获得以及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的差距难以确定,所以该问题一直没有解决。

       “单独二孩”政策的实施,为我们进一步测定生育政策放开条件下人们的生育意愿提供了一次难得的机会。可以把“单独二孩”政策看作是我国生育政策历史进程中的一次局部释放性生育实验,那么实验的结果对我国未来人口调控具有重要的政策导向性。本文以湖北省为案例,对符合“单独二孩”政策人群进行了大样本调查,在此基础上,重点分析了符合单独二孩政策人群的人口学特征及其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并评估了此次生育政策调整带来的风险。

       1 研究回顾

       “单独二孩”政策放开前,围绕生育政策的调整和完善,相关研究的焦点集中在何时放开、是全面放开还是先放开“单独”等议题上,研究内容主要涉及生育政策对生育水平、性别比、人口结构的影响等。Johansson and Nygren(1991)、Zeng Yi et al.(1993)研究了计划生育政策对性别比失衡的不利影响。当然,也有研究认为即使没有计划生育政策,性别比也可能出现失衡的情形(Monica et al.,2003)。结合“单独二孩”政策放开前的计划生育政策微调,宋月萍和陈蓉(2009)发现,“一孩半”政策加剧了出生性别比失衡,失衡的重点在二孩。王广州、张丽萍(2012)通过随机微观人口仿真模型研究放开“单独”二孩政策和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对出生人口规模的影响,认为放开“单独”二孩政策也不会引起很大的出生人口堆积。但是以上研究都是在假设条件下的仿真模拟或预测,并没有实践数据的检验。

       关于我国育龄人群的生育意愿呈逐步下降趋势,在国内学术界已基本达成共识(王军、王广州,2013;侯佳伟、黄四林、辛自强等,2014)。但是目前人们的生育意愿到底怎样,还存在争议。侯佳伟、黄四林、辛自强等(2014)运用横断历史元分析方法推算2000~2011年间我国城乡居民的理想子女数均值为1.67;王军和王广州(2013)根据2012年中国家庭幸福感热点问题调查,认为育龄人群平均意愿生育子女数为1.86;庄亚儿、姜玉、王志理等(2014)利用2013年全国生育意愿调查数据分析认为当前城乡居民的理想子女数为1.93。由于调查方法缺乏统一性,不同数据的意愿生育率研究存在很大差异(王广州、张丽萍,2012),并且明显有异于人们的生育行为(Bongaarts,2001)。单独二孩政策的实施为我们考察人们的真实生育意愿提供了一次难得自然实验机会。

       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即“单独二孩”政策。截至2014年7月,全国已有29个省份(直辖市、自治区)落实了该政策。伴随“单独二孩”政策放开,此次生育政策调整的效应究竟如何便成为一个迫切需要回答的问题。具体包括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政策放开的直接效应,即符合政策的人群中哪些人会选择再生育、会在什么时间生育、二孩的性别比如何等。二是政策放开可能存在的一些不可控因素和风险评估,比如,是否会出现生育堆积、是否对卫生机构的孕产服务产生冲击等。从长远看,也自然引申出此次生育政策调整是否到位的讨论,即什么时间生育政策具备从“单独二孩”政策向全面二孩政策转变的现实条件等。从现实来看,政策放开后尚无针对符合政策居民生育意愿的大规模调查,难以支撑针对此次生育政策调整的效应和风险评估,也不能回答以上问题。

       2 调查设计与样本分析

       为更好掌握“单独二孩”政策放开后城乡居民的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进一步指导完善生育政策,2014年6月,我们开展了湖北省符合“单独二孩”政策家庭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的抽样调查。本次调查选择湖北省作为调查对象,一是充分考虑了湖北省“九省通衢”的地域特征。湖北省在生育文化上兼容了南北文化的差异,处于东部发达地区与西部相对落后区域的重要节点。二是充分考虑了湖北省巨大的内部差异。从经济发展水平看,湖北既有经济相对发达的特大城市(如,武汉),也有相对落后的贫困山区(如,恩施);从生育水平看,既有长期保持低生育水平的地市(如,宜昌),也有生育率相对偏高的鄂东南农村地区;从生育的性别偏好看,即使在一些农业县之间也存在显著差异(如,松滋和阳新)。这些特征使得湖北省可以作为研究居民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的一个典型区域,并且在全国省域中具有很好的代表性。此外,课题组在湖北省前期组织了大量相关调研,也为后续做纵向对比分析奠定了基础。

       调查样本通过多层、分阶段、与规模成比例的抽样方法获得。首先从湖北省全员人口数据库中筛选出符合“单独二孩”政策、女性处于育龄阶段(19~45岁)的全部家庭,共计370548户。然后按照家庭育龄妇女当前居住地确定省内和省外样本的抽取比例,其中,省内样本根据各地市符合政策家庭占全省比重确定,并考虑到地市代表性所要求的最低样本量;省外样本根据育龄妇女的迁移分布比例确定。最后在确定的抽样框内综合考虑育龄妇女的年龄、受教育状况、户籍等进行分组随机抽样。

       实际抽取样本11474个,最终获得有效样本11142个,其中符合“单独二孩”政策家庭(未生育二孩)6958户。同时,根据计划生育政策演变进程,选择其他两类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家庭样本做对比分析,具体包括农村“一孩半”家庭2478户(即夫妇双方为农业户籍、一孩为女儿的家庭)、“双独”家庭594户,样本有效率分别为96.98%、96.27%和96.9%。具体在符合“单独二孩”政策家庭中,城市样本占60.1%,农村样本占39.9%,夫妇双方接受访谈的男女比例分别为47.1%和52.9%;育龄妇女平均年龄为28.9岁。生育包括生育数量、生育间隔和出生人口性别比3个维度,调查中我们分别用二孩生育意愿、二孩计划生育时间和二孩期望性别这3个指标来衡量符合“单独二孩”家庭的生育意愿。另外,抽取2013年11月15日到2014年7月1日之间湖北省生育二孩的单独家庭780个①,抽取已经生育二孩的“双独”家庭49个,农村“一孩半”家庭235个,“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农村户口”家庭11个,“女方为恩施州农村户口”家庭84个,这4类符合二孩生育政策的家庭合计332个②作为对比分析样本。

       由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严格执行,在调查中一直很难获得人们的真实生育意愿。本次调查和以往研究有三点不同,其一,本次调查的对象是符合二孩生育政策并且目前只有一个孩子的群体,“单独二孩政策”刚刚实施,为大家热议的话题,他们不仅了解政策,而且符合政策,回答时不会有任何顾忌。其二,在访谈时,我们设计的问题是“您是否打算生育二孩”,并进一步追问“如果有,您打算什么时候生育二孩”。我们访问的实际上是符合政策人群的二孩生育安排,而不是一般的生育意愿,这种回答会更加接近生育行为的发生。其三,为了尽可能获取被访人真实的生育意愿,我们还设立一个无限制条件的对照问题“您理想中的孩子数量”,如果意愿生育子女数量明显小于这个数值,我们会仔细询问原因。尤其是对那些理想孩子数量是两个及以上,而不打算生育二孩的被访者,必须询问并清楚填写不要二孩的原因。数据信度分析显示,男女双方主要信息以及反映生育意愿主要变量的alpha值为0.6325。抽样数据和湖北省全员库中37.05万个单独家庭人口分布特征基本一致。意愿生育二孩的样本分布也不存在选择性抽样偏差。

       3 符合“单独二孩”政策人群的基本特征

       本部分数据来源于湖北省全员数据库,我们从中提取了湖北省所有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家庭数据,即目前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夫妻双方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家庭,共计370548户。为了使分析更具全面性和科学性,我们还从湖北省全员数据库中分别抽取了一部分其他两类符合二孩生育政策的家庭样本,即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且生育的第一个孩子为女孩的“一孩半”家庭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双独家庭,用以作为“单独二孩”家庭的对照,前者为96401户,后者为43020户。在湖北省所有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家庭中,男方为独生子女的家庭有227298户,占比为61.34%。在农村地区,女方的平均年龄为27.26岁,男方的平均年龄为29.64岁;在城市地区,女方的平均年龄为29.23岁,男方的平均年龄为31.72岁。从受教育程度上来看,农村地区男方的平均文化程度9.62年,女方的平均文化程度为9.49年;城市家庭中男方的平均文化程度为12.88年,女方的平均文化程度为12.63年。从民族特征上看,农村家庭男女方为汉族的占比分别是96.26%和96.29%。

       (1)符合“单独二孩”政策人群超过2/3在城市③

       数据显示,符合“单独二孩”政策人群中城市家庭有251956户,占比68%;农村家庭有118592户,占比32%。在双独家庭中,城市家庭所占的比重为78.49%,农村家庭所占的比重为21.51%(见图1)。

       图1 单独二孩和双独家庭城乡分布比较

       Figure 1 Distribution of Family Types

      

       (2)符合“单独二孩”政策育龄女性集中在30岁以下人群

       从符合“单独二孩”政策育龄女性的年龄分布来看,农村家庭和城市家庭都以26~30岁为主。在农村家庭中,符合“单独二孩”政策育龄女性26~30岁的占比为40.85%,在城市家庭中占比为42.89%。在农村,一孩半家庭和双独家庭育龄女性的年龄以25岁及以下为主,占比分别为41.43%和62.58%;符合“单独二孩”政策家庭女方平均年龄为27.26岁。在城市,符合“单独二孩”政策人群女方平均年龄为29.23岁(见图2)。

       图2 城乡单独二孩家庭女方年龄分布

       Figure 2 Distribution of Women by age in the Families Where One of the Parents Has No Siblings

      

       (3)符合“单独二孩”政策育龄妇女在农村和城市学历存在差异

       符合“单独二孩”政策农村家庭育龄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为9.49年,接近初中学历;城市家庭中育龄妇女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12.63年,接近高中学历。

       在农村,各类家庭中育龄妇女学历以初中文化程度为主,其中“单独二孩”家庭占比最高,为74.90%;其次为一孩半家庭的71.22%和双独家庭的59.52%。在城市中,单独二孩家庭的育龄妇女以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为主,达到80%(见图3)。

       图3 城乡单独二孩家庭女方学历分布

       Figure 3 Distribution of Women by Education in the Families Where One of the Parents Has No Siblings

      

       (4)符合“单独二孩”人群中主要以非迁移人口为主

       在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单独家庭中,男女双方均未迁移的农村家庭有65101户,占比为55.81%;男女双方均为迁移人口的家庭数量有27786户,占比为23.82%;女方为迁移人口而男方为非迁移人口的家庭数量为16857户,占比为14.45%;男方为迁移人口而女方为非迁移人口的数量最少,只有6908户,占比为5.92%。

       男女双方均不是迁移人口的城市家庭有182444户,占比为74.09%;男女双方均为迁移人口的家庭数量有157286户,占比为6.39%;女方为迁移人口而男方为非迁移人口的家庭数量为29697户,占比为12.06%;男方为迁移人口而女方为非迁移人口的有18378户,占比为7.46%。在农村,“单独二孩”家庭中至少有一方迁移的比例明显高于其他两类家庭。在城市,“单独二孩”家庭中至少有一方迁移的比例明显高于双独家庭。

       (5)城市符合“单独二孩”政策家庭一孩性别比基本正常,农村单独家庭一孩性别比偏高

       在农村,一孩是女孩的单独家庭符合农村“一孩半”政策,所以符合“单独二孩”政策家庭一孩都是男孩。如果综合考虑农村符合“单独二孩”政策家庭和一孩半家庭,一孩性别比为117.54,相对偏高。在城市中,符合“单独二孩”政策家庭一孩性别比为109.53,略高于正常水平。而对于双独家庭而言,农村家庭的一孩性别比为106.22,城市家庭的一孩性别比为105.60,均处于正常水平(见图4)。

       图4 不同类型家庭一孩性别比

       Figure 4 Sex Ratio at First Parity by Family Types

      

       注:农村单独家庭包括符合一孩半政策的家庭。

       4 符合“单独二孩”政策人群的生育意愿

       4.1 符合单独二孩政策家庭生育意愿明显低于预期

       截至2014年7月31日,湖北省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家庭申请领取二孩《生育证》的为17240例,已经领取二孩《生育证》的为13822例,分别占所有符合单独二孩政策但未生育二孩家庭数的4.65%和3.73%④。

       在所调查的10030个符合二孩生育政策的有效样本中,有23.26%的人明确回答“要二孩”,有57.29%的人明确回答“不要二孩”,有19.45%的回答“还没想清楚”。在所调查的6958个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样本中,只有21.51%的人明确回答“要二孩”,有59.17%的人明确回答“不要二孩”,有19.32%的回答“还没想清楚”。符合双独政策的人群中明确想要二孩的比例最低,只有13.3%。符合一孩半政策的人群中明确想要二孩的比例最高,为30.55%。由于问卷调查中,所设问题是“您是否打算生育二孩”,询问的是二孩生育安排,有部分人不一定有明确的生育时间表,但明确回答不要二孩的比重会接近真实意愿。可以认为没有明确回答不要二孩的,都有较强的二孩生育倾向,占比在40%左右(见表1)。

      

       本次调查结果明显不同于庄亚儿等(2014)的调查结果,他们利用2013年8月份进行的全国范围调查数据,分析结果显示现有一孩的单独家庭希望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比例为60.8%。由于庄亚儿等人的调研是在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前⑤,这时询问的二孩生育意愿,会更接近于人们的理想孩子数,偏离于人们实际的生育行为。当人们真正符合二孩生育政策,面临实际生育选择的时候,人们会更多地考虑到现实问题。

       在本次调查中用“您理想中的孩子数量是多少”这一问题,来考察“单独二孩”政策家庭的理想子女数情况。符合“单独二孩”政策家庭理想孩子数的均值为1.71,双独家庭理想孩子数的均值为1.72。城镇单独家庭中,理想孩子数为2个的家庭所占比重为67.3%,理想孩子数为1个的家庭,其所占比重为30.9%(见表2)。

      

       4.2 农村单独家庭二孩出生意愿高于城市单独家庭,但计划生二孩的时间安排没有城市家庭迫切

       农村单独家庭想要二孩的比例比城市单独家庭高9%,不想要二孩的比例比城市单独家庭低7.1%,且在不同生育率地区内部亦如此。但是农村单独家庭计划生二孩的时间安排没有城市单独家庭迫切,计划2014年生二孩(已孕)的比例比城市单独家庭低2%,计划近3年生二孩的比例比城市单独家庭低5.7%,计划近4年生二孩的比例比城市单独家庭低8.1%。

       4.3 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后会进一步强化区域差异化生育格局

       在国际上,通常将总和生育率低于2.1称为低生育水平(low fertility),低于1.5称为很低生育水平(very low fertility),低于1.3称为极低生育水平(lowest-low fertility)。湖北是一个内部经济社会结构差异较大的大省,“六普”调查数据表明湖北全省已经进入低生育水平,其中武汉市、宜昌市、荆门市、荆州市进入极低生育水平,本报告称为低生育率地区;襄阳市、鄂州市、孝感市、随州市进入很低生育水平,本报告称为中生育率地区;黄石市、十堰市、黄冈市、咸宁市、恩施州、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包括天门市、潜江市、仙桃市、神农架林区4个地区,下文简称“省直管县”),本报告称为高生育率地区。

      

       由表3可以看到:

       (1)生育率以往较高的地区,人们的二孩生育意愿也更强烈

       无论城市还是农村单独家庭,二孩出生意愿随居住地生育率的升高而升高。中生育率地区单独家庭想要二孩的比例高于低生育率地区单独家庭,其中城市家庭高11%,农村家庭高15.1%;高生育率地区单独家庭想要二孩的比例又高于中生育率地区单独家庭,其中城市家庭高15.9%,农村家庭高13.2%。

       生育率较高的农村地区,单独家庭计划生二孩的时间安排愈加迫切,打算近3年内生育二孩的比例达到33.3%。

       (2)中等生育率地区的城市单独家庭生二孩的时间安排最迫切,男孩偏好最强

       随着居住地生育率的升高,城市单独家庭计划生二孩的时间迫切程度和男孩偏好随居住地生育率的升高呈现倒U型变化。中生育率地区城市单独家庭计划2014年或2015年生二孩(含已孕)的比例达到37%,远高于高生育(16.1%)和低生育地区(14.8%)。计划近4年生二孩的比例比低生育率地区城市单独家庭高16%,比高生育率地区城市单独家庭高19%。

       而且,中等生育率地区城市单独家庭男孩偏好更为强烈,想生男孩的比例达到15.6%。可见,低生育地区,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影响还会保持原有的低生育率和低性别比,高生育地区生育意愿和男孩偏好已经释放,所以单独政策二孩政策实施后应重点关注中等生育地区的生育反弹和性别比失衡。

       4.4 就业迁移降低了城乡家庭的二孩生育意愿和男孩偏好

       农村迁移的单独家庭二孩生育意愿和男孩偏好均显著低于未迁移单独家庭。发生迁移的农村单独家庭想生二孩比例比未迁移单独家庭低10.7%;想生男孩的比例降低了1.7%,想生女孩的比例则增加了17.9%。城市化的推进有力改变了农村单独家庭的生育意愿,使农村单独家庭生育意愿向现代城市观念转变,这从农村单独家庭迁移后二孩生育意愿接近于城市单独家庭可见一斑。

       发生迁移的城市单独家庭生育二孩出生意愿和男孩偏好也略低于城市未迁移单独家庭,城市迁移单独家庭想生二孩比例比未迁移单独家庭降低了1.4%,想要男孩的比例降低了1.6%(见表4)。

      

       4.5 不同代际育龄妇女的二孩生育意愿差异明显

       根据符合“单独二孩”政策家庭中女方年龄将调查对象分为90后(19~24岁)、80后(25~34岁)和70后(35~45岁),发现不同代际育龄妇女的生育意愿差异明显(见表5)。

      

       从二孩生育意愿看,育龄妇女年龄越大,想要生二孩的比重越低。特别是已进入高龄产妇的70后想要生二孩的比例不高,城乡分别为9.8%和11%。在不打算要二孩的家庭中,不同代际育龄妇女不要二孩的原因无显著差异。

       从二孩计划生育时间看,育龄妇女年龄越大,计划生育二孩时间越早,特别是在城市,41%的70后育龄妇女计划在近两年内生育二孩。

       从二孩性别偏好看,不同代际的城市育龄妇女对二孩的女性偏好均强于男性偏好。农村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单独家庭一孩均为男性,二孩的女性偏好相对更强。年龄越大的农村育龄妇女男孩倾向相对越强(见表5)。

       4.6 文化程度对城乡“单独二孩”家庭生育意愿影响存在明显差异

       从二孩生育意愿看,文化程度越高,城市符合“单独二孩”政策家庭的二孩生育意愿越低,而农村符合“单独二孩”政策家庭二孩生育意愿略有上升。

       从二孩生育时间看,文化程度越高,城市符合“单独二孩”政策家庭生育时间越迫切,特别是受教育程度在大专及以上的育龄妇女计划在2015年生育的比例达到31.4%。在农村,文化程度越低的育龄妇女生育时间反而越迫切,受教育程度在小学及以下的育龄妇女计划在2015年或2016年生育的比例达到48%(见表6)。

      

       从二孩性别偏好看,文化程度越高,城市符合“单独二孩”政策家庭育龄妇女的男孩偏好越强。农村则不同,文化程度越高,符合“单独二孩”政策家庭的育龄妇女的女孩偏好越高(见表6)。

       4.7 一孩性别显著影响符合“单独二孩”政策家庭的二孩生育意愿,尤其体现在二孩性别偏好上

       从二孩生育意愿看,不论城乡,一孩为女孩的家庭想要二孩的比例均高于一孩为男孩的家庭,在农村表现更加突出。

       从二孩生育时间看,不论城乡,一孩为女孩的家庭二孩生育时间更加迫切。城市中,一孩为女孩的家庭在2014、2015年计划生育的比重达到25.7%,一孩为男孩的家庭为17.4%。

       从二孩性别偏好看,不论城乡,一孩为男孩的家庭更希望二孩是女孩。一孩为女孩的城市家庭在二孩性别偏好上不明显。一孩为女孩的农村“一孩半”家庭在二孩性别偏好上存在明显的男性偏好特征。

       4.8 经济压力大是导致人们选择放弃生育二孩的主要原因

       在所调查的10030个家庭样本中⑥,明确回答不要二孩的比例达到57.3%,在问及不要二孩的原因时,50%的家庭回答是因为“经济压力”;其次,19.6%的人回答是因为“一个孩子就挺好”;再次,因为“工作太忙”占11.6%。

       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人群中明确回答不要二孩的比例为59.17%。在原因调查中,51%的城市家庭回答是由于“经济压力”;第二,20.5%的回答是因为“一个孩子就挺好”;第三,有11.3%的回答是因为“工作太忙”;排第四位的是“无人照料小孩”,占7.8%。农村家庭不要二孩的原因也存在类似的结构(见表7)。

      

       4.9 抢生育二孩“单独”家庭并非以男孩为二孩生育目标⑦

       在2013年11月15日到2014年7月1日之间,城市已生育二孩家庭中,一孩性别比“单独”家庭为116.94,其他4类符合政策家庭一孩性别比为78.57。但二孩性别比“单独”已生育家庭为106.69,其他4类家庭为138.09。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城市家庭一孩为男孩,这类家庭已生育的二孩性别比为104.9;一孩为女孩,已生育的二孩性别比为107.9。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农村家庭一孩都为男孩,这类家庭已生育的二孩性别比为104.1(见图5)。也就是说,相比较符合二孩政策的其他4类家庭,已生育二孩“单独”家庭生育二孩并不是以男孩生育为目标。

       图5 城市已生育二孩“单独”家庭和其他4类孩家庭子女性别比

       Figure 5 Sex Ratio by Parity of Urban Families Who Already Had the Second Child

      

       5 结论与对策建议

       5.1 生育政策调整存在的风险分析

       基于前文的分析,我们认为此次生育政策调整存在如下4个方面的风险:

       (1)超低生育率风险。一般经验表明,人口变化趋势往往带有巨大惯性,甚至暗含自强化机制。一旦总和生育率降至1.5水平,扭转生育率下降趋势将会变得极为困难,所有已经步入这一“陷阱”的国家,尚无重新达到世代更替水平的先例。政策放开后,符合政策家庭的总和生育率处于1.22~1.41之间,处于国际通行的极低生育率到很低生育率水平之间。这种趋势在城乡基本一致,城市中符合“单独二孩”政策家庭的总和生育率更低(见表8)。也就是说,“单独二孩”政策放开可能难以达到政策调整的预期目标。

      

       (2)生育堆积风险。前文的统计分析可知,不论城乡,在符合政策家庭中,决定2015年和2016年生育的单独家庭比重相对较高,特别是2015年生育的家庭比较集中,政策放开后湖北省会新增出生人口8.03万,从而形成一个生育高峰。超低生育率是总体趋势,生育堆积是结构性风险,两者不冲突。调整生育政策后,增加出生的人口可能对医疗卫生机构分娩接纳能力产生影响,尤其是对武汉市等大城市地区优质医疗资源可能会产生结构性堆积需求风险。

       (3)区域差距风险。前文的分析可知,政策放开后,高生育地区越愿意生、低生育率地区越不愿意生的趋势比较明显,这就导致持续低生育水平与局部地市生育率快速攀升并存的局面。同理,“单独二孩”政策放开整体上会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但在男孩偏好强烈的部分地区二孩的男性偏好仍然较高,结果导致区域内部各地区间性别比不平衡状态进一步加剧,对基层计生工作提出新的挑战。

       (4)政策延伸风险。主要包括:一是原先不符合二孩生育政策的人群符合新的二孩生育政策,如果要求政府提供从节育、避孕到可生育状态的手术费支出,势必加重财政负担。二是单独家庭计划生育奖励的前后衔接和公平问题,包括政策放开前的单独家庭能否继续享受、已享受奖励家庭在生育二孩后之前享受的奖励是否追回、政策放开后放弃生育二孩的单独家庭能否继续享受等。三是政策的示范效应。政策放开后非单独男孩家庭成为城乡不能政策内生育二孩的少数家庭类型之一,这些家庭如果将放开“单独二孩”政策理解为全面放开二孩政策的前奏,有可能出现等生、赶生等情形,增加生育堆积风险,政策外生育也可能会增加。

       5.2 风险防范与政策完善建议

       超低生育率风险需要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人口发展既有正增长的惯性,也有负增长的惯性。当人口的代际更替无法维持简单再生产,人口便会出现持续萎缩趋势。计划生育政策的目的并不是简单地限制生育,而应是使得总和生育率维持在较为合适的水平,对于符合生育政策的家庭,计生部门还应合理引导和鼓励其生育,尤其是那些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高龄妇女,应鼓励其尽早安排二孩生育时间。

       对于生育堆积风险,应加大宣传和引导的力度,从优生优育和家庭致富等角度,动员符合生育二孩的低年龄育龄妇女合理安排生育二孩时间、推迟生育;动员符合生育二孩的党员干部带头晚育二孩,为群众做表率;深入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完善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对于就学堆积风险,可以在一些目前生源不足的中小学试点小班化教育,预留一定的教育资源以备生源高峰到来。在城市新开发区或流动人口聚集的地区,可考虑新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对于区域差距扩大风险,要求我们在生育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时,充分考虑区域差异性。单独二孩政策实施过程中,高生育率地区和男孩偏好强烈的地区仍然是计生工作重点监控对象。在这些地区,除了严格实行三线考核,对没有完成主要责任指标、工作严重滑坡的坚决予以一票否决;还应加大违法生育查处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依法依规查处各类违法生育行为,对违法多生育子女的,要严格征收社会抚养费。而对于低生育率和性别比正常地区,应该鼓励符合生育二孩的家庭按政策生育,积极引导其合理选择生育时间,做好优生优育服务。

       对于政策延伸风险,相关部门需要落实三个到位:一是政策细则尽快调整到位。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政策调整后省内计划生育配套政策的前后衔接办法,落实具体细则,打消群众疑虑,方便计生工作人员对外解释和工作执行。二是政策传递到位。相关部门内部要适时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要让从上到下的计生工作人员明白“政策放宽”不等于“工作放松”。外部要通过宣传让群众认识到,政策调整不是临时“开小口”的行动,不会在适度放松之后再次政策收紧,打消群众顾虑,避免“抢生”。三是监督执行到位。要通过对新政策的严格执行与监督让群众明白“放开单独二孩”不等于“取消独生子女政策”,更不是不再要求计划生育。

       收稿时间:2014-07

       注释:

       ①该数据为湖北省在这期间已生育的所有样本数。

       ②这4类家庭有部分重合,但是总量并未重复计算。为了保证可比性,我们抽查的这4类符合政策家庭也是至少一方为独生子女,后文中我们统一简称为其他4类家庭。

       ③按照湖北现行计划生育条例,夫妻双方只要一方为城市户口就实行城市计划生育政策,这包括夫妻双方均为城市户口和一方为城市户口、一方为农村户口两种情况。本文将实施城市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称为城市家庭,实施农村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称为农村家庭。

       ④本部分领取《生育证》相关数据来自于湖北省卫生计生委。

       ⑤这一时期人们并未得到单独夫妇可以生育二孩的政策放松信息。2013年7月份,国家卫计委李斌主任在多个场合讲话,强调要长期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⑥在这个样本中,不只是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家庭,还包含双独家庭、农村一孩半家庭、少数民族家庭。

       ⑦在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之前“抢生”的,仍属违法,须按政策缴纳社会抚养费。从2013年11月15日到2014年3月27日湖北省“单独二孩”政策实施,这段过渡时期“抢生”的,属于行为合法,程序不合法,都属于政策内生育,不征收社会抚养费,只对当事人双方各处500元罚款。湖北省修订条例之后,即2014年3月27日之后生育,属合法生育。本部分统计和调查的是2013年11月15日到2014年7月1日之间生育二孩的单独家庭,属于在政策出台之前怀孕的“抢生”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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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一个孩子,两个孩子”的政策,生育意愿和家庭行为_性别比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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