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完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出口退税论文,当前我国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WTO协议是加入WTO的成员在制定国际贸易领域中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时需要共同遵循的一整套规则,其主要目标是为各成员之间的贸易提供充分的平等的竞争机会,为此明确规定了一些基本原则,如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反补贴和反倾销原则、透明度原则、统一性原则、例外原则等。根据这些原则,也对出口退税工作提出了相应的要求。而出口退税制度存在与否及其功能效应大小取决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税制结构和一定的物质技术条件,在目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国具备坚持和发展出口退税制度的有利条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税制结构。目前,流转税特别是增值税在财政收入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在这种情况下实行出口退税,对外贸是有利的。(2)财政收入。据不完全统计,1985年初,出口退税占财政收入的比例仅为0.9%,而如今出口退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已达4%之多。随着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家财力将不断增强,坚持和发展出口退税制度的财政后盾也将越来越强大。(3)日臻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日趋现代化的管理手段。
在我国加入WTO后,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作为国家调节对外经济的极为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因为其调整对象的深刻变革而必然有所反映,笔者旨在探讨这一变革下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优化之路。具体来说,特提出以下几方面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法制建设,切实做到依法退税
1、加强出口退税政策的法制建设。完善和发展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1)公平性。不管何种企业,何种出口方式,何时建立的企业,何种出口货物,均应统一实行出口零税率,不应有歧视性待遇和超国民待遇。
(2)稳定性。法规出台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吸收各方面的正确意见,切勿草率仓促,税率的变动要有充分依据,不能朝令夕改。重大政策性变动,应提前若干时间进行预告,一般应避免新法律在生效前对企业经济行为产生冲击,以免给出口企业的合同履行、经济核算带来矛盾,为出口企业和退税机关创造一个稳定的法律环境。
(3)可操作性。简化过于复杂的出口退税手续,改变不必要的、没有法律依据的做法和要求。进一步细化出口退税法律法规,使之更具体、更具可操作性。
(4)协调一致性。税务、海关、外汇管理、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时,要协调一致,相互配套,不能相互矛盾,以免令人无所适从。尤其是对一些涉及税收政策问题的重要概念,如“转关”、“出口”、“收汇”、“出口企业”、“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出口保税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的解释要统一。要保证法律文字的准确、明确,尽量避免或减少出口企业和税务机关在工作中的争议和摩擦。
(5)公开、透明性。要增强出口退税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的透明度。要按立法程序规定,该公告的要公告,对一些内部管理措施的调整,要及时通知出口企业,这也是WTO协议原则的基本要求。
2、要建立严格的出口退税执法责任制,明确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主管征税机关、主管退税机关的责任。海关应保证货物出口的真实性和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的真实性;主管征税机关应保证货物的完税和专用发票、税票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出口退税机关在审批退税时,应对退税企业提供的退税法定凭证与其电子信息的一致性和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3、充分利用“金关”、“金税”工程,完善出口退税电子信息网络系统,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和防骗、反骗税的能力。在出口退税的审核审批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的录入和传递工作。它不仅是明确退税法律责任的依据,而且是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净化出口退税环境、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的有力保障。因此,当前应加大对出口退税管理的科技投入。建议进一步加强金税工程和金关工程的建设,充分利用两项工程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口货物税收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全面核对。
4、对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要有明确、严格的法律界定和处罚依据。目前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比较严重。在打击骗税的斗争中,实践上有两个问题亟待解决:一是认定骗税的法律依据不充分。在很多情况下,难以确认“骗税”的行为;二是量刑定罪的法律依据不足。即使认定为骗税行为,但如何量刑、量刑的轻重,均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些问题表明,在打击骗税方面,我们的法制建设是薄弱的、滞后的,给实际工作带来了不利影响。这个问题不宜久拖不决,应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争取在近期内加以解决。
二、充分利用WTO规则中允许出口退税的条款,完善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1、我国现行增值税对出口产品是依据特定的出口退税率来计算实际的应退税额。出口产品价格中带有部分应退的增值税款,这不利于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应积极全面推行零税率。这样做,退税额虽然有所增加,但是它既符合国际上通行的退税原则,也有利于外贸出口,归根到底将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2、结合实际制定新的出口退税政策,扩大退税税种范围。我国在加入WTO的过程中,可以考虑结合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时机,出台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全力支持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如对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等。我国出口退、免税的税种只有增值税和消费税,而依据WTO规定,退免的税称间接税,还包括销售税、执照税、营业税、印花税和特许经营税等。为了扩大税收鼓励出口的力度,我们可以考虑把随同增值税等三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最好是改为“税”)列入退税范围,因为后两种税实质是增值税的附加税,属于间接税。
3、运用税收政策支持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出口,保护稀有资源和紧缺物资。在确定退税率时,可以在不违反WTO总原则的前提下,视国家的财政状况,区别不同的产品,适当灵活地予以处理,对于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和鼓励出口的产品,可给予其与法定征税率相等的出口退税率优惠;对于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的产品可视征税的实际情况,确定退税率;而对于技术落后、浪费资源、质量低的出口产品,可以确定一个相对较低的退税率;对于国家禁止出口的产品,则坚决不予退税处理。当然,一旦退税率确定,就不宜经常变动,更避免朝令夕改,或变动过于频繁,变动幅度也要适宜,否则将会给出口和整个经济带来严重影响。以前,我们在这方面是有过教训的。
三、进一步完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办法,堵塞出口退税漏洞
根据WTO协议有关国民待遇原则和公平原则的要求,对现行出口退税制度中的不合理、欠公正规定必须进行修改。如代理制与“四自三不见”问题;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自产货物与非自产货物在退税上的差别待遇等。改进现行外贸出口企业退税管理办法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免、抵、退”、“先征后退”管理办法,使“先征后退”管理办法和“免、抵、退”管理办法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上达到一致(至少是原则的一致)。笔者倾向于扩大“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免、抵、退”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在目前国内框架上达受到较大的阻力是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思想上不统一,二是操作繁杂,应当大力做好思想教育,简化计算办法,但应坚定不移地推动这项工作,坚决改变目前“有令不行”,各行其是的局面。同时,在征税和退税管理上,合并出口企业增值税纳税系统与出口退税系统,实现内销申报表格和退税申报表格以及二者软件操作系统的统一。目前要着重解决征税与退税的计税依据,即“税基”不一致的问题。
四、改革退税计划管理和负担管理办法
目前,出口退税实行退税指标计划管理,中央财政控制总的指标,税务部门逐级下达退税指标,各级国税部门只能在指标范围内办理退税,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这种做法对于控制计划,编制预算是有好处的,也减轻了地方财政的负担,但是在十多年的实践中,也充分暴露了一些弊端。首先,它带有较重的计划经济色彩,客观性、科学性不足,往往与实际需要产生矛盾,有的年份退税指标用不完,有的年份则不足,个别时候全国退不出去的税款,甚至达到几百亿元。这对外贸出口不能不说没有影响。其次,它不利地方政府关心、支持出口退税工作。有的地方政府甚至出现过退出的增值税超过当地征收增值税的情况。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建议退税指标适当放宽,在严格审核、坚决打击骗税的条件下,实事求是的追加或收回退税指标。在以后条件成熟时,由指令性改为指导性。同时,按照当前增值税中央与地方分成的比例,退税款也可由地方负担一部分,这样做,既是合情合理的,也可调动地方关心出口退税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