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特留份”制度之构建
栾时雨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 “杭州遗赠案”和“泸州遗赠案”,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使法院处于两难的境界,甚至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于是便有了“遗嘱处分”、“继承法定”、“社会良俗”之间该如何保护的情况。本文通过建立初步的“特留份”制度,以争取为法官提出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法官做出一致的、不产生分歧的判决。
关键词: 特留份;继承法;遗产处分;继承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与继承相关的社会矛盾也逐渐增多。自2015年起,遗产继承成为社会广泛讨论的话题。其中对于遗产处分与遗赠之间的问题更是成为最具讨论性的问题。在这其中最具有争议性的“杭州遗赠案”和“泸州遗赠案”更是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结果。究其原因,是遗赠继承与法定继承之间存在着法律冲突。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6条、第19条和第28条的规定,遗嘱人只要保证了法律规定人员的继承额,就可以自由处分其剩余的个人财产。如果遗嘱人将财产通过写遗嘱赠与给予其没有利害关系的他人,甚至遗赠给非正当关系人的情况下,将会破坏民法中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特留份”制度的出现则有效地解决了法定继承与遗赠继承之间的矛盾,对我国民法的完善有着现实的重要意义。
一、“特留份”制度的初步建立
在仔细查询相关记录之后,我国没有规定特留份制度,但是对于特留份制度则是出现了截然不同的观点。第一种是支持说,代表教授如梁慧星。另一种则是否定说。如张玉敏教授。其中,支持该制度的学者主要从以下这两个方面展开了讨论:
1.“特留份”制度主体的范围
第一种观点是包括我国法律规定的第一、第二顺位所有继承人,以最大程度的维护近亲属的利益。代表教授如郭明瑞等人。另一种观点则只限定于我国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把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放在首位,使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可以随时行使。代表教授如吴国平等人。两种观点的基本观念是截然相反的,前者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以最大限度的保护近亲属的利益,后者则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的当事人自由处分。两者都符合法律的规定,一个是法律的明确条文,另一个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在此争执的情况下。“特留份”制度的构建就显得尤其重要。民法制度的构建是围绕着民法的基本原则所建立的,当出现法律冲突时,以基本原则为主,再以法律条文为辅也是符合法理精神的。因此“特留份”的核心就是在保障近亲属的继承权之后,当事人剩余的大部分财产均可以自由处分,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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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留份”权利人中特留份额的计算
在“特留份”制度建立之后,紧接着另一个关键的问题也随之而来。如何规定特留份额,根据国外立法的相关经验,我国学者对于特留份额也主要分为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全体特留主义。该种观点是在遗嘱人的遗产总数确定之后,从而直接算出特留份所占遗产总数的相关比例。第二种观点则是个别特留主义。该种观点强调在明确了权利主体法定继承份额的前提下,再计算出权利人实际能够取得的具体比例。
二、构建我国特留份制度的意义何在
纵观全世界的民法典,在处分遗产时均颁布了“特留份”制度给予规定。截至目前,我国还没有构建特留份制度,在民法总则的修订后也没有加入“特留份”的相关条文。因此,根据我国的国情,在吸取世界其他先进国家特留份制度的先进理论的基础上,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特留份制度,以期特留份制度为保障法律的进一步完善与社会的稳定发展发挥其独特的立法价值和不可替代的立法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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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篇文章的现实意义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立足于现有国情,该制度既能体现民法对公民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也能顾及近亲属之间以及我国流传至今的公序良俗,又适应民法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在既符合法律的规定下又充分保障当事人自由处分其继承财产的意思表示。二是为法官提出明确的法律依据,帮助法官示明法律,有助于法官做出一致的、不产生分歧的判决。法律具有公定力与确定力,对于同样性质的案件,两地不同的法院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不利于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更不利于树立法律在公民心中的庄严性与严肃性。
三、结语
想要构建我国的特留份制度,既要吸收先进国外的立法经验,又要综合我国的民族文化与社会背景等因素。总和以上要素的分析,再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在特留份的主体上,不应仅限定于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在特留份额的计算上则应当采取全体特留份模式。通过对特留份制度进行全面严谨的论证及立法构思,以期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最重要的是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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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913
文献识别码: A
文章编号: 1001-828X(2019)004-0343-01
作者简介: 栾时雨,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2016级。
基金项目: 2018年大学生科研立项课题成果,项目编号:W(B)2018172。
标签:特留份论文; 继承法论文; 遗产处分论文; 继承论文;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