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华侨宗法组织特征初探--以海峡殖民地为研究对象_海外华人论文

近代华侨宗法组织特征初探--以海峡殖民地为研究对象_海外华人论文

近代海外华人宗亲组织特征初探——以海峡殖民地为研究对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宗亲论文,殖民地论文,海外华人论文,近代论文,海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作为华侨社会“三大支柱”之一,华侨团体在华侨海外发展史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华侨宗亲组织,则是海外华人社团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谓宗亲组织,是指基于血缘、地缘以及方言纽带的地域性宗亲团体,由于海外地区华人人数较少,难以集结成合力,另有一部分以“较大范围亲缘和地缘为纽带,或以传统兄弟结盟的特殊团体为基础的非地域性组织”,也被列入宗亲团体之列。①本文将以海峡殖民地(Straits Settlements)②的华人宗亲社团为研究对象,对这些海外华侨宗亲组织的特征进行初步探讨。

一、近代海外华人宗亲组织概述

追溯海峡殖民地海外宗亲组织的历史,可以上至19世纪初,在19世纪中叶第一次移民潮之前,海峡殖民地所辖的新加坡、槟城以及马六甲地区,都有华人建立的宗亲组织。一般认为,在海峡殖民地地区,第一个宗亲组织是建于新加坡的曹氏宗亲组织——曹家馆,建立于1819年,与新加坡独立建国的历史同时开始。在槟城和马六甲,宗亲组织也相继建立。1825年,江夏堂黄氏宗祠建立于马六甲;1928年,槟城广东街上,也出现了江夏堂黄氏宗祠。这些宗亲组织,成为了海峡殖民地地区最早的华人宗亲组织。

此后,华人宗亲组织在各地蓬勃发展。以新加坡为例,根据学者吴华的统计③,新加坡华人姓氏超过百个,有102个姓氏先后建立了超过200个以上的宗亲组织,其中历史超过百年的宗亲组织就有20个。在诸姓氏中,陈姓宗亲组织最多,为23个;林氏次之,为18个。槟城与马六甲地区,华人宗亲团体也蔚为大观。槟城地区超过百年的宗亲组织有11个,马六甲则有2个。

除了宗亲组织,华人社会的其他社团组织,还包括地缘性的组织——会馆以及业缘性的组织——公所。尤其是地缘组织和血缘组织,是“海外华人社会两个重要的组织法则”④,相比较而言,新加坡和马来西亚华人社会,规模较大、出现较早的是地缘组织,规模较小的是血缘组织,无论是在人数上还是在财力上,血缘组织都远难与地缘组织相比,⑤但是相比较其他地区的华人宗亲组织,海峡殖民地地区的宗亲组织出现得更早,历史更长⑥,组织和构成更接近国内宗族,更具有原生性和典型性。

二、近代海外宗亲社团具有国内宗族的一般特征

海外华人移民是典型的“连锁式”移民,移民带动家庭乃至家族的迁徙,在远离故土的异乡,选择最熟悉的生活原则和基本方式,共同抵御“环境改变”所带来的各种风险,而这种选择反过来也促进了血缘的维系以及传统的承继。

从海外宗亲组织诞生开始,就与华侨在国内的宗族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的祠堂(或宗庙)是国内的宗族(宗亲)“分炉”而建,新加坡兴利芭的“炉内潘”的宗祠“横山庙”就是典型的例证。“横山庙”始于成员潘春膑南下新加坡时,从南安炉内的横山庙的香炉中,捧了一捧香灰,在自家供奉。宗亲组织的内部论资排辈,沿用国内同宗族的谱系为同一辈的成员取名,分配家族权益;槟榔屿的邱公司与杨公司都是如此,杨公司的辈分名单中,罗列了40个辈名,甚至包括了未来的辈分。⑦这种种的做法,都证明了海外华人对于故土亲缘传统的坚持,海外宗亲组织也具有一般宗族的特征。

关于华人宗族的一般特征,美国人类学者许烺光曾有经典描述。他在西方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将华人宗族的特征归纳为15点,包括:(1)名称;(2)外婚;(3)单系共同祖先;(4)作为核心的性别——父系宗族为男性;(5)在所有或大多数成员之间相互交谈或指某个人时使用亲族称呼;(6)许多社会的宗族还有某种形式的公共财产;(7)某种程度的连带责任;(8)父方居住;(9)因婚姻关系妻子自动成为其配偶所属宗族之成员;(10)有用来教育和公共福利的财力;(11)共同的祖先崇拜仪式;(12)宗族的祠堂;(13)宗族的墓地;(14)行为规则的制度;(15)有一个进行裁决、平息纷争的宗族长老会议。⑧考察国内宗族的情况,并对这些特征再进行概括,可以得到五个特征,海外华人宗亲组织皆有所对应。

(一)以父系传承为核心,供奉共同的祖先,成员资格因血缘或婚姻关系而取得

传统的宗族组织成员,强调同姓同宗,宗亲接收有血缘关系的男性家庭加入,拒绝女性以及无血缘关系的人。⑨这种观念也对海外华人宗亲组织有很大的影响。在华人宗亲组织建立之初,女性并不是宗亲组织的成员,甚至许多宗亲组织,到现在仍不接收女性会员。例如新加坡台山黄家馆(1854),其成员资格为“台山黄姓男子,居住本国,品行端正,遵守该馆章程,履行决议案及各项义务者”。20世纪,海外华人宗亲组织会员资格有所松动,女性被允许入会,但是父系传承为核心,成员资格因血缘或婚姻关系取得的“铁律”,至今也没有改变。例如四邑陈氏会馆,规定“四邑陈氏兄弟婶姆均可申请入会”,女性会员是经由婚姻取得会员资格。

供奉共同的祖先,是海外华人宗亲组织建立的重要目的。一般的海外宗亲组织,都会将祭祀祖先作为会馆成立的重要宗旨。例如台山黄家馆(1854)的成立宗旨第2条是“举行致祭先人坟墓及互相遵行殡葬俗例”;林氏九龙堂(1857)在其成立公告《始建新加坡九龙堂记》中也将其建立的原因,归结为“以奉我始祖比干公、坚公、开闽祖禄公,并配祀有功德者,捐巨资者”。

(二)组织明确,成员遵循共同的行为准则,宗族的行动遵从为宗族规则所承认的个人权威,或集团权威的领导

海外华侨宗亲组织内部,保持了相对稳定的结构,中国传统家族“房”的观念,在许多宗亲组织中依然通行。以槟城龙山堂邱公司为例,至今仍有四大角十三个房头的建制。所谓四大角是指邱氏第五到第八世基祖的后代,根据亲缘排序,分为四组共十三房:

岑房、田房、松房;

门房、屿房;

梧房、宅房、井房;

海长、海二、海三、海四、海五。

宗族成员在本房之中,会获得更多的关照,也自然培养出对于本房的认同感。房与房之间的亲缘以及利益的区分,使得宗亲会内部又结成了不同的小团体。1884年敦文堂成立,其他的小房纷纷效仿,先后建立了绍德堂、耀德堂、垂德堂、金山堂等等,以提高本房在宗亲组织中的话语权,宗亲组织内权力结构不断变化。除了这种“房”的建构之外,所有成员必须遵循共同的行为准则——宗亲组织章程。

各个宗亲组织章程围绕着成立宗旨而设,其核心内容,往往都是要求“维持宗亲世系永存、促进宗亲团结以及培养传统价值观”⑩。这些价值观基本上都是从儒家传统中发展出来,不外乎仁义礼智信这些基本要求。

宗亲组织日常管理具有很强的集权性质,是宗亲组织,特别是早期宗亲组织的重要特征。宗亲组织对于权威——既包括个人权威,也有集团权威的尊重,来自于国内的宗族传统。在日常事务中,族长和理事具有相当高的权威,他是祭祀活动的主持人、婚礼的证婚人、宗族内纠纷的最高协调人,也是宗族对外代表人。他们能在宗族内“令行禁止”,主要依靠的是威信。以新加坡宗亲组织“潘家村”为例,潘家村的管理机构是横山庙理事会,在二战之前,这一理事会是各房按照人口比例推举产生,而族长则在理事中推举产生。而潘家村80年来产生的两任族长就是由四房中势力最强的二房“父子”相传。潘春膑和潘南山父子积极维护宗人利益,热心公益,在族内颇有好评。(11)槟城林氏也有过“父子相承”的历史,林汝舟和林成辉前后相继,以族长身份主理宗亲事务。

(三)拥有一定的宗族共同财产,用来维持宗族日常运转,投资教育与公共福利

一般而言,在宗亲团体建立初期,宗族活动的日常维持,主要依靠捐款,而宗族团体最大的需求,就是买地建馆。这些不动产是宗族主要财产,为宗族团体所有。为了确保宗族共同财产不为人窃为己用,地契房契之后,多有背书。如曹家馆地契背面便有注明,曹家馆三栋屋舍“曹家馆、中祀谯国堂、后楼魁星阁,永为永久之基业”,不可“或私按,或私变与人”以示宗族共同财产“永固于千古,世为曹氏之地”(12)。

也有宗亲团体以宗族财产投资,维系宗族运转,完成宗族各项职能。成立于1865年的凤廓郭氏建立的“汾阳公司”,就是典型代表。汾阳公司成立宗旨有三:

“纪念先祖,敦睦宗族,发挥互助精神,共谋宗人福利;

为救济居星之潮安县籍凤廓乡大龙坑郭姓以及溜笼郭之贫苦邻人;

为保管该公司产业(加宾打街门牌18号屋宇一座)。”(13)

汾阳公司的日常运转,就是依靠加宾打街这栋屋宇的租金收入。凭借这份收入,该公司资助宗人教育,资助穷病族人,从事宗人福利事业。

中国传统文化观念“惟有读书高”,在海外华人之中同样受用。海峡殖民地的各宗亲团体,无不重视教育。在宗族内部,受教育程度以及科举功名,是决定宗族成员在宗族内地位的重要指标,而宗族内取得功名成员的多少以及整体教育程度,则对宗族之间社会影响力比拼、话语权的取得,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宗亲团体对于教育的关心,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宗亲团体集资兴办家学,为子弟提供免费教育。在海峡殖民地地区,宗亲团体的实力与财力,无法与地缘团体匹敌。兴办家学的宗亲团体相对较少。第一间宗亲学校建立于1907年,主办者为槟城邱氏公司。这间学校建立在宗祠之中,被命名为邱氏家学(14),为子弟免费就读。其他的宗亲团体也效仿邱氏的做法,九龙堂林氏、颍川堂陈氏、保赤宫陈氏等也都建立了学校,或以“族学”、“学校”命名,不一而足。1915年,民国政府对海外华侨学务进行过调查,槟城邱氏学校毕业生人数52人,在海峡殖民地诸华侨学校中名列前茅。而海峡殖民地的整体教育状况,“其编制亦能按照部章办理,教科书多用审定本,并依侨民情形均加授国语一科”(15)等,获得民国政府赞许。一项关于宗亲学校课程设置和教学大纲的研究表明,绝大多数的课程都对中国有极强的倾向。课程中包括“读经”和“修身”的设置,《孝经》和《论语》是前一课程所必读的两本经书;中国早期先贤和先哲的章句和操行,则是后一门课的主要内容。(16)第二,宗亲团体资助优秀子弟受教育或参加科举考试。直至今日,海峡殖民地的诸多宗亲团体,仍保持着奖学金制度。例如韩氏祠,“为鼓励宗亲子女勤勉向学”设立奖学金,“凡属宗亲昆季出国升学,亦予鼓励或资助”。(17)第三,宗亲团体对取得功名的成员给予名誉上的奖励。通过科举考试成功的成员,会被给予名誉上的奖励。他们的名字会被镌刻在宗祠墙壁的颂匾上。(18)

(四)成员之间有密切的社会、经济和礼仪上的关系,有某种程度的连带责任

祭祀、维护宗人福利以及促进婚姻,都是海外华人宗亲团体的重要职责。宗人也因为宗族义务的履行而聚集在一起,而宗族向心力的增强,也使他们之间的“连带责任”得以加强。

祭祖、纪念传统节日以及宗教祭祀是海外宗亲组织的重要活动。宗亲组织是因为“共同祖先”而联系在一起,祭祀祖先可以使宗人增强对宗族的认同感,并增进宗人之间的感情。按照海峡殖民地各宗亲组织的传统,祭祖通常都在春秋两季(3、4、5月以及8、9、10月),全体宗人都被要求参加。例如“炉内潘”族人,就会在每年的9月27号到横山庙参加祭祀“潘府大人”诞辰的活动,整个活动持续3~4天,并且开戏酬神,以示隆重。(19)

海外华人宗亲组织对于宗人福利的维护,主要体现在对年老或失业的族人提供资助和补贴上。宗亲组织的建立,本就源于共同抵御海外生活风险的需求。是以许多宗亲组织在宗旨或章程中,都提到过相应的措施——承诺向成员提供补贴和救济。例如槟榔屿林公司“将尽可能地资助因老弱病残而致生计艰难之族人,如族人愿意回国,公司亦愿提供盘缠”;而潘家村则为初来乍到的族人提供基本的生活和居住条件,潘家村收入中的一部分,专门用于照顾族中老人和需要帮助的族人。1933年,潘家村横山庙理事会还买下11.6公顷的地皮,以每年12元租金的低价租给族人居住生产,土地所有权则由横山庙理事会所有,“如有迁移或售于别人,须有地主(横山庙)凭准之后始作有效”(20)。

关心族人的婚姻,也是宗亲组织的重要工作。为了避免华人男子与当地女子通婚,宗亲组织与国内本宗联手,从国内寻求适合女子,与本宗海外男子结为婚姻。

(五)具有行之有效的成员纠纷内部解决机制

仲裁纠纷、解决矛盾是宗亲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能。许多早期宗亲组织,都是以“调解宗族内部纠纷”为宗旨的。例如林氏九龙堂的“调节争端”,保赤宫陈氏的“调息争端”,都是如此。其中槟榔屿的颍川堂陈氏公司最具代表性。它声称仲裁内部纠纷以及陈氏族人和别的宗族成员之间的纠纷,是它早期数十年最重要的工作。而龙山堂邱氏则顺应了“华人自治”的潮流,于1909年建立了“邱氏自治社”,自主处理内部事务。甚至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的宗亲组织中,也仍然保持着这种重要的职能。(21)

解决与其他团体之间的纠纷,也是宗亲组织的职能。根据资料记载,横山庙潘氏曾因为地界问题,与南安黄姓族人发生冲突。族长代表横山庙潘氏出面,与南安黄氏族长交涉,经过双方的谈判,纠纷终于获得解决。(22)而在槟城,华侨五大姓氏中的三姓——邱氏、谢氏、林氏为解决三族之间的纠纷,特别在1881年建立了三魁堂公司,有效地维持了华侨社会的稳定。

三、海外华人宗亲团体有别于一般的宗亲组织

海外宗亲团体对国内的宗族,并非是简单的重复。从域内到海外地理环境的变迁,也带来文化环境的变迁,如何对自己的生存模式与文化进行适应性改造,使其能够嵌入新的背景,进而完成两种文化的良性对接,是非常重要的课题。而这一过程体现在海外华人宗亲团体特征的演变上——海外宗亲组织出现了“公司化”经营的倾向,并出现了西方民主制度的某些特征。

(一)宗亲组织在名称上出现变革,许多宗亲组织以“公司”为名,以常务委员会—理事会—普通会员为层级,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宗亲组织以公司为名,历史非常悠久。第一个海外宗亲组织曹家馆,最初是以“曹府大公司”为名。曹家馆1849年从东印度公司取得的地契上,以及1853年的两幅木刻贺联上,均有“曹府大公司”的字样。新加坡古城会馆于1890年8月5日从殖民地当局获准注册,其当时的注册名称,为“四姓公司”(23)。在槟榔屿,则有相似的邱公司、林公司、谢公司、陈公司,这些华人宗亲社团“公司”与以经营为目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英国政府的代言人“东印度公司”,发生了有趣的重合。而这些“公司”在实际的运作中,也逐渐添加了许多“公司化”的特征。在新加坡的代表是潘家村,而在槟榔屿,这一代表则是龙山堂邱公司。在二战之前,潘家村的管理机构“横山庙”已经开始实行理事会制度。炉内潘四大支房以人数多寡产生理事会,理事会经选举产生理事长。而二战之后,横山庙理事会更进一步,开始实行董事制度。理事会投票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设主席、总务、财政、查账、交际等各股,另有12名评议员。潮州陇西公会、符氏会等也都是以这种形式管理宗亲组织。直到20世纪80年代,横山庙完成了蜕变,成立了“横山社有限公司”,与原有理事会分离,负责照顾族人福利事务。(24)而龙山堂邱公司,则是从1917年到1919年完成了管理制度的变革。他们任用了24位信理员,对龙山堂的事务进行管理。二战后,邱公司注册为社团,1976年改注册为信托团体——槟城龙山堂邱公司信理会,将投资所得,注入房地产以及教育等成员福利的方方面面。(25)

(二)族长主要由选举产生,较少受到辈分与年资的影响,而更看重财富累积与社会名望。辈分与年资是同时期国内宗亲组织遴选族长的决定性指标,在海外这一指标也很重要,然而“财富累积”在选举族长中扮演的重要角色,则充分体现了海外社会“商业化”的特色。例如槟城林公司1863年初建到1963年这一百年间共产生了六位族长,这六位族长无一例外是富商。(26)

四、海外华人宗亲组织对当代中国的启示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海外宗亲寻根活动以及修谱活动的繁盛,一度被视为“封建落后事物”的宗族开始复苏,并获得了显著发展。从1993年中国陈氏宗亲会淮阳总会成立以来,各地宗亲组织迅速发展。宗亲组织的强势“回归”,给原本的乡村政治、经济、文化格局带来冲击,也引起了不少学者的关注,此前已有诸多学者通过对经济因素、政治因素、社会学因素、文化因素、情感因素方面的分析,或从正面肯定,或从消极角度对宗族现代化这一命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一个不能忽视的现实是,在中国广大的农村,“亲情共同体”与“血缘认同”,依旧在农民的心目中占据重要的位置。基于传统与现实的需求,宗族势必在很长的时间内存在下去。如何对现代宗族进行管理,如何规制现代宗族的发展,有效地解决宗族的“副作用”所带来的纠纷,海外华人宗亲组织的百年发展与演变,无疑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宗族的公司化、社团化运作

海外华人宗亲组织的成功,为宗亲组织的蜕变提供了新的路径选择。融传统精神于现代经营技术,造就了新型的宗亲公司、宗亲社团,他们在保留中华传统、传承古老文化方面作出了榜样,可以成为我国宗亲组织的借鉴。事实上,在国内已经有个别的宗亲组织,采取了族人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制度。例如浙江苍南县华氏宗族的《族内守则》(试行稿),就提到“本族的代表大会,是统一部署和解决族内一切事务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理事会,由代表大会产生”(27)。而也有很多人更进一步,组成了以宗亲为核心的家庭股份制企业,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江苏淮安市曾出现了数家这种类型的企业,而到了2005年,河南商水县出现了300多家这种类型的企业,“家庭股份制企业”由家长或兄长牵头,联合家庭成员或亲朋好友进行合资入股,按股分红,民主管理(28)。这种合作分散了市场风险,有利于促进个人谋生就业。

近些年来,宗族纠纷引发的械斗事件屡见报端。2006年4月,江西宗族“械斗”导致政府下令取缔宗亲组织并接管宗祠,引发了新的争议。(29)很显然,简单的“一刀切”取缔的办法,并不能改变农民心向宗亲的事实,绝非有效解决问题的方式。以现代化的公司、社团模式运作宗亲组织,更便于有关行政部门的管理。

(二)宗族与乡村民主

宗族在乡村民主中扮演的角色,长期为人所诟病。甚至有学者认为“宗族将造成中国现代化的曲折漫长”。如何让宗族成为乡村民主中有益的组成部分,是一个非常有挑战性的命题。长久以来,海外宗亲组织与政党关系密切,尤其是在马来西亚地区,马来西亚华人政党对民主事业也有贡献。这对当代宗族的启示在于:宗亲组织一经建立,必然会对基层选举产生一定的影响,然而这些影响并非全部为负面,若对其加以引导,凸显宗族对选举过程的监督作用,会极大地促进选举的公正性,也会促进民主的发展。

(三)解决社会福利救济的辅助手段

我国现行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范围相对较为狭小。而宗族恰恰在这方面可以起到补充作用。从古至今,宗族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为族人提供帮助——为年老无工作能力的族人提供生活救济,资助年轻族人接受教育,这在海外宗亲组织中极为常见。这也是我国宗亲组织发展的一个方向。目前已经有一些宗族注意到这一点,对年轻族人提供奖学金,对年老无生活能力的老人伸出援手。甚至还有宗族积极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如新建县郭村的郭姓族人集资修建排水工程,萍乡刘氏修桥打井等等。(30)

综上所述,如何将古老的宗族融入现代生活,并成为推动农村改革向前发展的积极因素,海峡殖民地宗亲组织无疑可以成为我国未来发展的参照系。

注释:

①[澳]颜清煌:《新马华人社会史》,栗明鲜、陆宇生等译,中国华侨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79页。

②海峡殖民地是指英国在1826~1946年间对位于马来半岛的三个重要港口——新加坡、槟城、马六甲和马来群岛各殖民地的管理建制。

③以上全部数据,来源于[新]吴华:《新加坡华族会馆志》,南洋学会1977年版。

④陈衍德:《现代中的传统——菲律宾华人社会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7页。

⑤林远辉、张应龙:《新加坡马来西亚华侨史》,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260页。

⑥例如菲律宾地区,其第一个华人宗亲团体建立于1848年,相比海峡殖民地地区晚了近30年。

⑦龙山堂邱氏留存一首辈分诗,五言格律,内容为:圭璧呈云瑞,人文焕国华。台衡思继武,鼎甲励承家。一贯书绅永,千秋锡福遐。贻谋资燕翼,世业仰清嘉。

⑧[美]许烺光:《种姓·宗族·俱乐部》,薛刚译,华夏出版社1990年版,第64~65页。

⑨冯尔康等:《中国宗族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33页。

⑩同注①,第77页。

(11)曾玲:《越洋再建家园——新加坡华人社会文化研究》,江西高校出版社2003年版,第48页。

(12)以上引文出自曹家馆地契背面墨书,参见吴华:《新加坡华族会馆志(二)》,南洋学会1975年版,第1页。

(13)吴华:《新加坡华族会馆志(二)》,南洋学会1975年版,第13页。

(14)后改名为新江学校,直到1954年,新江小学才允许外姓入学。

(15)舒新城:《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人民教育出版社1981年版,第848~850页。

(16)同注①,第75页。

(17)同注(13)。

(18)龙山堂邱公司至今仍保持着“挂匾”这一传统,在其宗祠墙上,仍有晚清时期举人、秀才的匾额。

(19)同注(11),第49页。

(20)同注(11),第46~47页。

(21)建立于1949年的马六甲春桃场颜氏宗祠在章程中提到过这一职能,参见注①。

(22)同注(11)。

(23)从1874年到1924年之间,古城会馆一直是以“四姓公司”为名。

(24)同注(11),第44页。

(25)邱公司大事记,邱公司官方网站(http://www.khookongsi.com.my/chinese/history_chronology_ch.html),2010年9月11日访问。

(26)同注①,第76页。

(27)同注⑨,第352页。

(28)《胡吉镇兴“家庭股份制企业”》,新华网,http://www.ha.xinhuanet.com/add/2005-07/03/content_4549195.html,2010年9月12日访问。

(29)《江西宗族纠纷险变械斗,政府清理宗族祠堂惹争议》,载《南方都市报》2006年6月25日。

(30)同注⑨,第357页。

标签:;  ;  

近代华侨宗法组织特征初探--以海峡殖民地为研究对象_海外华人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