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行抵押贷款引入保险机制的设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抵押贷款论文,机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现行抵押贷款所需解决的一些问题
近年来,在商业银行贷款总额中,抵押贷款的比重越来越大,这对提高资产质量、化解金融风险起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现行抵押贷款在操作过程中存在较多的人为因素,直接影响贷款质量,隐藏了较大的风险。
现行抵押贷款的抵押物绝大部分是房地产,由于市场因素较多,价值变化异常,抵押物常常出现变现能力差、偿债率低的情况,使银行资金蒙受损失。可以说,现行的抵押贷款存在着多方面的缺陷:
1.贷款时抵押物评估价值偏高,抵押率偏高。商业银行在确定贷款额度时,除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资金需要理由外,抵押物的价值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目前,抵押物的价值一般都是通过社会上的中介房地产评估公司评定,评估公司是根据评估期的房地产市场情况、抵押物的地理位置、用途和建筑结构等因素进行价值评估。由于抵押评估的目的是用于抵押贷款,评估值越高,获得贷款的可能性越大,贷款金额越大,加上评估劳务费是根据评估值计收,评估值越高,劳务费越多。客户的要求加上评估公司的盈利动机导致了抵押物的评估值出现偏高现象。由于抵押率又是根据评估值确定,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抵押率偏高的情况。
2.银行对不良贷款难以确定最佳诉讼时间。目前,各家银行均是采用时点考核的办法,领导干部推行定期调岗换岗制,使部分工作人员产生严重的短期行为。因而,在清收、转化不良贷款的问题上,基本上都是采用展期、借新还旧、还旧借新的机械办法进行操作,将问题尽量押后,只要企业仍存在,抵押物足值,这种游戏都会周而复始地玩下去。因而,实施诉讼的贷款绝大部分是经过多次的转化、在企业名存实亡或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才进行诉讼,耽误了最佳时间。
3.法院受理案件的程序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也是抵押物贬值的主要原因。法院在受理拖欠贷款纠纷案件中,从立案、开庭、审理、执行、查封、委托评估、拍卖等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短则几个月,长则一年多。而抵押物的价值构成包括物业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抵押物一旦查封,停业。无形资产顿失,价值大幅度下落。所以,受偿率低就不足为奇了。某支行一贷款户的抵押物查封前的评估价值为8000多万元,被查封之后,评估时仅为3000万元,跌幅高达62.5%。这从另一侧面反映出如今银行和企业信贷官司银行胜诉率高、执行率低、受偿率更低的严重问题。
4.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增加了抵押贷款的不可预测风险。房地产业在我国为一个新兴产业,目前发展还不成熟,尚未形成成熟的行市,人为因素影响较大。若发放贷款时,适逢房地产市场一片繁荣兴旺,则其房价自然比较高;而处理抵押物时恰逢房地产市场整体低迷,则其价格将会一落千丈,银行的损失就在所难免。香港楼市近几年的情况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况且这一因素受大环境影响,难以人为逆转。因此,不同时期的房地产价格变化的不可知性增加了抵押贷款的风险。另外,整体宏观环境对处理抵押物有一定的影响,经济发展有一定的周期性,人的购买力水平也随着有较大差异,当整体宏观经济不景气时,处理抵押物的难度就自然增加,使得很多人有心无力购买,抵押物只好贱价出售。
5.拍卖抵押物评估值偏低。在依法处置抵押物的过程中,常常出现几个部门思想不一的尴尬局面。银行希望收回更多的本息,法院追求尽快结案,拍卖行盼望早日兑现收到手续费,债务人则是想清偿所有债务。这样,在执行中,银行和债务人的想法基本一致,但处于被动地位,法院和拍卖行目标一致,且占有主动权,因而就出现了偿债甚低的情况。另外人们在心理上对抵押物的价值评估较低,人为打价压价,使得处理的抵押物的最终价值大为缩小。
6.抵押手续不完备。由于房地产市场的管理未能规范化,因而,在银行办理抵押手续的证件繁多,有宅基地证、土地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证、房地产证等,红色的、绿色、棕色的、什么两证分离,两证合一等等,各地方的管理规范不同,证件保管不严,责任不清,致使部分抵押无效。抵押贷款中的手续不全、材料遗失、诉讼纠纷、“一女多嫁”等现象严重危及银行贷款安全。
二、引入保险机制的设想
在商业银行现行的抵押贷款中,抵押率和实施诉讼时间问题均由单方面决定,没有相应的核准和约束机制,渗透着极大的人为因素。因而难以达到最佳效果。现行的物业抵押率有的高达80%左右,即使在抵押物价值不变的情况下,通过诉讼拍卖,按原价评估价值成交,扣除一系列费用之后,收回的贷款本息也难以补偿所有损失,在确定诉讼期的问题上,大部分是在银行认为贷款收回无望或企业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才实施诉讼,经常是为此而耽误最佳诉讼时间,造成贷款损失。
引入保险机制,设立贷款保险,可增强对抵押率和诉讼期确定的监控,在风险处于萌芽状态时期就着手处理,防止不良因素蔓延下滑,达到降低贷款风险的目的。
保险抵押款是相对于我们的一般意义上的抵押贷款而言的,是在风险防范、风险分担的情况下,对一般的抵押贷款的补充和深化。其基本思路是:银行发放抵押贷款的同时,向保险公司就此笔贷款购买贷款风险保险,以保证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具体操作为:当银行和企业协议发放抵押贷款时,先按正常程序进行一般的抵押贷款的评估,之后银行、保险公司、企业三方就抵押物的评估值、新旧程度、结构情况、用途、地理位置等因素确定一个合适的三方认可的抵押率。办理抵押物保险、抵押登记之后,银行发放抵押贷款,同时以发放的抵押贷款的金额向保险公司购买贷款风险保险。贷款到期,若企业及时归还贷款,则三方的合作关系予以终结,若企业因诸种因素不能归还贷款,则有两种情况:一则企业提出转化申请,若银行未经保险公司同意就单方面批准,保险公司不予负责;若银行、保险公司一致认为可以转化,则银行向保险公司重新购买贷款风险保险,保险公司承担应负责任;二则企业无力支付,银行和保险公司认为不予转化的,则及时诉讼处理抵押物,其不足值偿还贷款的部分则由保险公司代为清偿。保险公司只清偿贷款本息的差额部分。
三、引入保险机制的初步方案
银行与保险公司可通过友好协商,共同签订协议,约定合作条款,相互制约,集中解决如下几个问题:
1.抵押率的确定。在评估公司评定抵押物价值的基础上,银行、企业与保险公司共同确定最高抵押率。发放贷款时,银行只能在最高抵押率内确定贷款额度,保险公司在最高抵押率内按贷款金额办理保险,超出最高抵押率部分,保险公司不予承保。这样,银行绝不会擅自提高抵押率发放贷款,从而减少单方面决定带来的风险。
2.确定投保金额。通常情况下,贷款金额就是投保金额。首先,银行根据申请贷款企业的资金需要情况,评估公司对抵押物的评估价值扣除预计诉讼的有关费用和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因素作出初步方案,然后由保险公司审核,寻求最佳的抵押数据,从而确定投保金额。
3.投保期和有效期。通常的保险业务,投保期等于有效期。而由于贷款业务的特殊性,有效期应比投保期长。因为贷款到期之后银行要有一个催收、处理过程。笔者认为,贷款期应与投保期相同,有效期则应是贷款期加上贷款到期日至半年内为宜。
4.投保率。引入保险机制后,一笔抵押贷款产生两笔保险业务:一是抵押物的实物保险;二是贷款金额的贷款风险保险。抵押物的投保率按现行的财产险承1‰—1.2‰投保。贷款保率控制在现行商业银行呆帐准备金比率1%之内。可以根据企业的信用状况、 经济实力等综合因素,在3‰—5‰的范围内掌握(美国花旗银行向盖费城雷格纳保险公司投保9亿美元的放款保险,保费支出达450万美元,保率为5‰)。 这个比率可随银行贷款利率的调整而改变。
5.赔偿额的确定。不良贷款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后,银行凭法院裁定书、抵押拍卖有关手续费、受理案件一切合理费用发票和企业拖欠银行本息情况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赔偿。赔偿额方式:
赔偿额=拖欠贷款本息-抵押物兑现值+各种诉讼费用和有关转让税金
若赔款额〉0,即是保险公司的实际应赔额;
若赔款额≤0,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6.实施诉讼期的确定。贷款到期之前,银行应及时发催收通知单,短期贷款到期前一周,中长期贷款到期前一个月银行及时通知企业和保险公司。贷款到期后,企业不能按期归还,提出转化申请时,银行和保险公司同时对企业进行考察评估,双方认为可以进行展期或借新还旧转化的,银行办理有关手续,保险公司继续承保,而企业确实无法还款而又不符合转化条款的,银行在保险有效期实施诉讼,依法处理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损失部分由保险公司赔偿。如果银行在保险有效期内不实施诉讼,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这样,无可争议,实施诉讼的最佳时间就是在保险有效期内。
7.保险公司的选定。抵押贷款风险保险为一种新业务,此应先获得人民银行、保监会的批准。银行应选择实力雄厚、信誉好的保险公司为承保公司,地方性的小型保险公司暂不予考虑。
四、引入保险机制的可能性
抵押贷款引入保险机制有利于银行、保险公司、企业三方的发展。
1.对银行而言,有利于减少贷款损失。由于保险公司的介入,在确定抵押率的过程中,提高了准确率,减少人为造成评估价值和抵押率偏高的因素,从而使风险系数降低,增加了监控力度,锁住了银行的贷款风险。银行支付的保险费仅占该贷款利息收入的7%左右(按1999年5月时利率计算),而这个数额远远低于该笔贷款诉讼时的诉讼费用,我们可以用贷款风险保险费用专项列支,也可以理解为变相地适当提取呆帐准备金的比例,符合审慎原则。同时,由于受保险有效期的约束,大大提高了银行对不良贷款处理的及时性。因为谁也负不起超过保险有效期,给贷款造成损失的责任。
2.对保险公司而言,扩大业务范围,增加保费收入。抵押贷款引入保险机制后,每办理一笔抵押贷款业务,保险公司可以收入二笔保费。一是抵押物的物业保险,二是银行贷款的贷款风险保险。况且一旦银行选定保险公司之后,则这二笔保险皆集中一家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连一笔业务也不能发展。而保险公司需要赔偿时,也仅是抵押物兑现后的差额部分。若贷款能正常运行,按期收回或抵押物抵偿贷款本息,则对保险公司而言,根本无风险可言了。
3.对企业而言,由于具体的贷款保险是由银行向保险公司购买,借款企业只负责正常的抵押物的实物保险,这是必不可少的环节。而贷款风险保险不影响企业的费用支出。至于抵押率方面,保险公司介入之后原则上抵押率会有所降低,这对抵押物不足的企业会增加一些难度,需增补抵押物,但这个抵押率毕竟是三方认可的,因而相对更有准确性和权威性。这也促使企业更加充分珍惜、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高其支付能力,从而提高企业的自身信誉,也促使其竞争力有所增强。
总之,银行、保险、企业三者之间引入保险机制后,办理抵押贷款又须在银行、保险、企业三者关系平衡、目标一致的情况下实施。若银行、企业追求高抵押率时,保险公司不予接受;银行、保险片面压低抵押率时,企业不会用西瓜去换芝麻。因而,要完成这笔业务,三方必须共同探讨,确定一个合理的、彼此都能接受的抵押率,而这个数据可能就是最佳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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