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计算与管理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工龄论文,探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摘要 职工工龄的计算与管理,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作者着重从工龄的种类、计算方法、计算中应注意的问题等5个方面对工龄问题进行了探析。
关键词 工龄 工资 停薪留职
工龄,是劳动者从事有工资收入的法定社会职业的时间。在我国,工龄是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正式职工从事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或全部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职工工龄长短,表示职工劳动时间的长短,表示职工为社会积累所作贡献的大小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工龄通常是衡量工作人员资历、经验、贡献及确定其退职、退休和计算工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工龄的种类
为了正确记录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工人的实际工作时间,从1951年以来,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工龄(工作年限)计算的政策规定,涉及工龄政策种类很多,条款内容十分丰富,根据各个时期实际情况,陆续具体地解答了在实际工作中所遇到的各类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从大的时期可分为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工作年限和建国后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工龄计算问题。从工龄计算的种类大致可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工龄计算;调动工作和从集体所有制单位转到全民所有制单位人员的工龄计算;职工精简,退职、离职、辞退、辞职、解雇后又参加工作以及停薪留职期间的工龄计算;病、事假期间的工龄计算;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教师的工龄计算;剧团艺人和专业运动员的工龄计算;卫生医务人员的工龄计算;乡干部和农民技术人员的工龄计算;归国华侨职工的工龄计算;兵团职工及城镇知识青年就业的工龄计算;工商业者、私方人员、小商小贩和独立劳动者的工龄计算;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轮换工、“亦工亦农”工、农场员工的工龄计算;落实政策人员的工龄计算;曾在敌伪国民党政府机关工作过的人员工龄计算;受开除处分,各种刑事处分人员的工龄计算;从事井下、高温和有害健康工种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等等。为正确记录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实际工龄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工龄的计算方法
我国现行的工资及保险福利、退职、退休政策,对工龄的计算方法,制定了许多规定。对不同时期、不同人员、不同情况的工龄计算作了不同的处理。
1、连续计算法。如职工因工作需要调动工作, 在计算其连续工龄时,将职工调动前后的工作时间相加计算为连续工龄;又如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到地方工作的时间可与原在部队的时间连续计算工龄;再如民办教师、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等,被转为国家正式职工前的最后一次担任上述职务的工作时间,可与转为国家职后的工作时间相加计算为连续工龄。
2、合并计算法(即去中间加两头计算法)。 指职工因某些原因间断工作后,又重新参加工作,在计算其工龄时可以把间断时间扣除,间断前和又参加工作后的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如收回被精简职工,精简前的工龄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又如革命军人复员退伍后,再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龄,其原在部队时的军龄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再如工作人员因病经组织批准病休,其病休期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继续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的病休期间不计算工龄外,其前后的工龄应合并计算。
3、职前累加法。对于招收、转正为正式职工前的某些特定时间, 可以累加计入连续工龄。如被错划为右派的大学生,经批准改正分配适当工作,工龄从被处理离校之日起计算;又如临时工在正式录用后,被录用前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再如“文革”下乡插队知青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累加计算为连续工龄。
4、实际年限折算法。按照一定折算比例计算工龄。 如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度以下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华氏100 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者的工龄,实际年限一年可折算为一年零三个月;又如长年居住在4500米以上高寒地区工作的职工,每在此地实际工作满一年,可折算为一年零六个月。
5、周年、虚年计算法。 周年计算法即是“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如国家退休《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是按“满”年计算。虚年计算法即从参加工作的当年起就算工龄,既算年头又算年尾,如军队发放工龄津贴和机关现行发放工龄津贴的计算口径,均以虚年计算。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规定的工作年限也以虚年计算,如1992年12月参加工作到1994年元月工作年限可计算为三年。
6、“适用这次”计算法。1985年以来,为解决工资中突出问题, 在工资改革和调整工资中,均将未计算工龄的有关年限并工龄,作为套改工资或调资的工作年限,并明确“此规定只适用于这次”有效。 如1993年机关、 事业单位工资改革中规定“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的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其在校学习时间可与工作年限合并进行工资套改。此规定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适用这次”的年限实际替代了工作年限,为部分人员套改高一档工资待遇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工龄计算中几个注意的问题
1、区别是否有组织原因。如经领导批准精简退职的职工, 其退职前与再次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但对不顾工作需要坚持要求离职或退职而重新参加工作的,其离职前的工龄不应计算;又如因个人原因脱离过工作,以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算起;强调组织原因还有一点,是两个单位以上的调动,必须是经过组织上正当调动的,其前后单位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
2、从优计算工龄。 如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因积劳成疾而离职疗养者,经组织批准,其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亦得计算工龄;又如长期在恶劣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下工作的职工(如井下矿工、高寒地区职工),国家为了保障其身体健康,规定工龄可以从优计算。
3、从实际出发计算工龄。 如“文革”期间下乡知青的工龄计算问题,这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遗留下来的问题,国家从实际出发作了妥善解决;又如对错被处分或处理的人员,落实政策后,其错被处分或处理期间也要相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工龄的管理
纵览我国各种工龄政策法规,工龄政策的形成主要来源,一是国家劳动保险条例;二是国家离退休办法及规定;三是国家根据当时政治、经济形势和任务情况规定的政策;四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由国家及有关部门给各地的批复、复函及答复等。这些由党和国家制定的工龄政策和法规,为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合理计算工龄提供了依据。
要加强工龄的管理。在工龄计算中,对工龄合并、累加、扣减、折算等必须严格按照工龄政策法规办理。确定和更改工作人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必须实事求是,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要保持工龄政策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工龄政策仍须由中央统一制定和发布,避免自行其事,政出多门,避免造成同一工龄问题在各地掌握不一和互相攀比的现象。加强工龄的管理是一项严肃的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落实党的有关政策。对待这项工作,一定要积极、热情、实事求是,做到客观、公正、合情合理。
五、工龄的激励机制
实行工龄计算,是建立工作人员激励机制的内容之一,其激励作用:
(1)从社会学意义上讲, 表示了对工作人员积累劳动的普遍的社会承认,从而对工作人员起到了一定的心理稳定作用。鼓励工作人员安心工作,积极为革命事业和社会主义建设多作贡献。
(2)为合理地计算工作人员离退休时间及待遇提供了依据。 过去,退休待遇是按连续工龄的长短计发。1978年国务院颁布的两个《暂行办法》,把原来按连续工龄规定退休待遇的办法,改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革命工作时间来规定离退休待遇。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干部、工人,按连续工龄长短来规定退休待遇。同时将工龄是否满十年来作为退休或退职的条件之一。连续工龄直接与离退休待遇挂钩,为确定工作人员离退休时间及待遇提供了依据。
(3)为合理地计算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提供了依据。 我国多年来,特别是1985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以来,工龄直接与工资福利待遇挂钩,使人们越来越重视工龄和工龄政策的实施。结构工资制,不但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遍实行了以工龄计算的工龄津贴,而且均以“参加工作时间”为重要调资杠子之一进行调整职务工资,从而达到了解决工资突出问题的目的。1993年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直接将原来调资杠子使用的“参加工作时间”改为“工作年限”,直接体现了工作人员的实际工龄。同时,工作人员享受年休、病休期间的待遇等都规定了连续工龄的年限。
工龄的计算与管理,已经成为劳动人事管理工作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政策性很强的一项工作。工龄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