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产权概念:历史追溯及其现实意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现实意义论文,产权论文,概念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劳动产权概念及其理论已经有了300多年的历史,对这个概念和理论的历史演进作一个简单的回顾,对于我们弄清它的真实含义及其现实意义是很重要的。
一、什么是劳动产权?
本文所要论述的劳动产权概念,指的是以劳动作为价值尺度和价值实体的社会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
首先,这里要讨论的是社会财产的产权问题,而不是个人财产的产权问题,因为个人财产的产权是不需要讨论的。我有一台电脑,我天天用它来写作、上网;我有一部汽车,我天天开着它上下班;我有一套房子,供我们一家人居住;我每月有五千元工资,可以满足我的家庭一个月的消费需要。电脑、汽车、房子和工资,都是家庭的私有财产,我们没有必要再去讨论其产权问题,因为它们已经由各种法律条文明确地作了界定。
但是,在有的情况下,个人私有财产会以社会财产的形式表现出来。我的电脑、汽车和住房可以用作自己使用,也可出租给别人使用;我的五千元工资,可以用来直接消费,也可以存入银行,供别人使用或消费。这就是产权概念中“支配权”的含义。凭借着我对个人私有财产的支配权,我可以将这种财产的使用权转让出去。当然,当我这样做的时候,我的财富会得到一定数量的增值。我们的问题来了:当个人私有财产的使用权发生移转以后,财产的性质就发生了相应的变化。第一,使用权转让以后,这里的财产对于其所有者来说就不再是一种消费资料,而是变成了他的生产资料。换句话说,在这里,财富对于其所有者而言,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消费手段,而是成为一种生产或增殖的手段。第二,使用权移转以后,其财产从个人的私有财产转化为社会财产。
由于历史和传统的原因,我们头脑中常常把“社会财产”与“公共财产”相等同,现在我们必须把两者区分开来。公共财产指的是那种不属于任何个人但一定范围内的所有人又都有权以一定的方式共同享用的财产,或者换句话说,是指任何没有量化到个人或不能量化到个人的集体财产或国家财产。我们这里所说的社会财产主要指的是那些具有明确的产权归属关系但其使用权发生了转移的财产形式。
在今天我们这个社会化大生产非常发达的时代,个人的私有财产如果不是被用来作为消费资料,而是用来作为生产资料,如用来储蓄、购买股票或有价证券,即用来投资,那么,其财产的产权性质就会发生变化。我们知道,一个完整的产权概念包括四个要素,即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支配)权。我手中有一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我对它拥有完整的产权,即我拥有它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但是,当我把它存入银行或用它来购买股票以后,情况就发生了变化。我虽然保留了它的所有权,并凭借其所有权得到增值的权力,但是,我却将这100元人民币的使用权和支配权在一定的时间内转让给了社会。在这一段时间内,我不再对这100元人民币的财产拥有完整的产权,因为我已经通过一种契约关系,将其使用权和支配权进行了转让,从而使其成为一种社会财产。
这种产权的不完整性决定了其财产的双重性质。一方面,它是属于个人的财产,因为在我转让这100元财产的使用权和支配权时,我得到了一种凭证(存款单、股票或债券),表明我对这100元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并可凭这种所有权得到一种增值的预期。另一方面,它又是一种社会的财产。我把这100元人民币的使用权和支配权转让出去以后,它已经不是我可以随意支配的消费资料,除非我将其进行贴现,放弃增值的预期,否则它就不再是我可以随意支配的私有财产,而是成为社会的财产。
国家或集体的财产即所谓公共财产也都存在着上述产权形式转化的问题。一旦这些财产不是直接用于国家、集体或公民的公共利益,而是用于进行生产性投资,那么,这实际上就是发生了财产使用权和支配权的移转问题。虽然公共财产的这种使用权和支配权的移转往往带有政策上的目的诉求,但是,它同样也带有保值与增殖的预期。
总之,不论是个人的私有财产,还是国家或集体的公共财产,一旦这些财产从消费资料转化为生产资料,在社会化大生产高度发展的今天(我们这里所讲的内容不包括家庭作坊式的生产方式),它们就全部转变成了社会的财产。它们的共同特点是:(一)都有明确的所有者(个人、国家或集体);(二)其使用权和支配权都不再属于原来的所有者,而是向社会作了移转。在向社会转交其财产使用权和支配权的过程中,这些财产的所有者从社会得到了一份凭证,证明他是这部分财产的所有者,并借以得到其财产增值的预期。
其次,我们这里把社会财产的产权归结为劳动产权。这是一种以“劳动价值论”作为其理论基础的产权理论。
在人们几乎都在努力逃避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今天,我们却认为这种理论对于我们研究产权问题是一个非常有用的分析工具和理论基础。我们所理解的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是由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组成的:(一)从质的方面来看,资本是劳动创造的,是劳动的产物;(二)从量的方面来看,资本作为价值,是劳动时间的凝结,即剩余劳动时间的凝结;(三)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成了资本的价值尺度;(四)劳动是资本或价值的实体。由于对劳动作了这样的理解,马克思甚至不同意使用“劳动价值”这个概念,因为他所理解的劳动和价值只是同一个内容的两种不同表述而已,而把这两个在内容上完全相同的概念放在一起,是犯了形式逻辑中的同义反复的错误。按照这种劳动价值理论,劳动和价值就是两个可以互换的概念。当然,我们在这里使用劳动概念来取代社会财产或价值概念,更看重的是劳动作为价值尺度这一层含义。既然劳动是价值的尺度,那么它就会为我们有关产权的研究提供一种可以量化的尺度和依据。
有关劳动价值和劳动产权理论的进一步的内容,我们将在后面的内容中进行历史性的考察。
二、约翰·洛克的劳动产权概念
英国17世纪的著名思想家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对劳动产权概念作过比较全面的论述。洛克理论的特点是:他从劳动产权的意义上理解和论述他的财产概念,与我们今天的论述有几分接近,因此,洛克的理论对于我们今天理解劳动产权概念,显得十分重要。
洛克在他的著名的《政府论》一书中,专辟一章的篇幅来论述他的劳动产权理论,这就是他的《政府论》第五章《论财产》。我们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洛克这一章的观点,即劳动使得个人的财产权具有了合法性,因而他称其为劳动产权。
洛克从批判“君权神授”和“产权神授”的观点入手来开始他的劳动产权理论。正像中国古代有所谓“天子”说和“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政治理念和土地权理论一样,洛克所处的欧洲大陆曾经经过了一段漫长的神权时代。在那个时代里,人们信奉这样一种观念:上帝把土地给了世人,给人类共有;君主是神在世上的代表,除了君主以外,谁也不可能享有任何财产。洛克认为这样一种观点是不能令人满意的:“我将设法证明,在上帝给予人类为人类所共有的东西之中,人们如何能够使其中的某些部分成为他们的财产,并且这还不必经过全体世人的明确协议。”(注:洛克:《政府论》,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8页。)
洛克用来证明不必经过“明确协议”就能确定某些东西会变成个人财产的依据就是劳动。洛克指出:(一)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这种权利是具有排他性的;(二)正因为每个人对于自己的人身具有所有权,所以,他对他的身体和他的双手所从事的劳动或工作也同样地具有所有权;(三)由于加进了他的劳动,使得本来属于自然状态的东西发生了变化,从而有所“增益”,这种增益不是自然界本来就有的,而是个人的劳动加上去的,因而,劳动者对这种“增益”部分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这就是洛克用来证明劳动者对其劳动产品拥有所有权的逻辑证明。(注:洛克写道:“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参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加进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既然是由他来使这件东西脱离自然所安排给它的一般状态,那么在上面就由他人劳动加上了一些东西,从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因为,既然劳动是劳动者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对于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他以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参见洛克:《政府论》,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9页))
洛克认为:“劳动的财产权应该能够胜过土地的公有状态……因为正是劳动使一切东西具有不同的价值。如果任何人考虑一下一英亩种植烟草或甘蔗、播种小麦或大麦的土地同一英亩公有的、未加任何垦殖的土地之间的差别,他就会知道劳动的改进作用造成价值的绝大部分。”(注:洛克写道:“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参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加进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既然是由他来使这件东西脱离自然所安排给它的一般状态,那么在上面兢由他人劳动加上了一些东西,从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因为,既然劳动是劳动者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对于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他以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参见洛克:《政府论》,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27页。))
我们可以看出,洛克的道理很简单,因为价值的增量部分是劳动创造的,因此它理所当然地应该属于劳动者所有。这就是一种较早的因而也是素朴的然而却是比较正确的劳动价值和劳动产权理论。这种劳动价值论和劳动产权理论提出的时间是1690年前后,比后来的亚当·斯密《国富论》(1776)的出版提前了近一个世纪。说它是素朴的,因为它虽然简单地提到了过量向大自然劳动索取的道德与法律问题,但是他的劳动价值与劳动产权理论几乎只是局限于在原始土地上施加的劳动,没有也不可能就劳动产权产生后进一步演化出来的各种不同的财产关系以及社会问题进行研究和论述。说它是比较正确的,因为比较一个世纪后斯密的劳动价值和劳动产权理论,包括今天许多人所倡导的劳动价值和劳动产权理论,都更接近真理。这一点我们在后面的论述中就会看到。
洛克的这个劳动产权理论被后人称为是“欧洲的常识性理论”。凡勃伦在20世纪初写了一本很有价值的书,名字叫做《企业论》(1904)。他在书中写道:“这个欧洲的常识性的理论告诉我们,所有权是一种‘自然权利’。凡是一个人所造作的,不管怎样,凡是有他的劳动力搀合在内的,这就成了他的财产。他愿意怎样处理就怎样处理。他对于他的劳动对象可以任意控制,正同自身有权自由行动的当然情况一样。‘因此劳动在一开始就引起了财产的权利’。”凡勃伦依据洛克的“常识性理论”得出结论说:“自由劳动是财富最初的根源,是所有权的基础——这在当时已成为万物之自然秩序的原则。”(注:凡勃伦:《企业论》,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40-44页。)
三、斯密与劳动产权概念
亚当·斯密被认为是劳动价值论的重要创始人。他把洛克关于劳动是价值的创造者和价值尺度的概念作了展开和发挥。他不仅强调商品中的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而且进一步指出,“只有劳动才是价值的普遍尺度和正确尺度,换言之,只有用劳动作标准,才能在一切时代和一切地方比较各种商品的价值。”(注: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32页。)不仅如此,亚当·斯密在洛克的《政府论》发表将近一个世纪之后对洛克的“劳动财产权”(注:英文Property有财产、财产权、所有制等多种含义,因此,郭大力、王亚南两位译者在翻译斯密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时,把这个词翻译为“所有制”。)(Property of labour)概念作了进一步的解释。
亚当·斯密写道:“每个人自己拥有的劳动财产权是一切其他财产权的主要基础,所以,这种财产权是最神圣不可侵犯的。一个穷人所有的世袭财产,就是他的体力与技巧。”(注:Smith,A.An Inquiry into the Nature and Cause of the Wealth of Nation,the modern library,New York,1937,pp,121-122.)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洛克所讲的劳动财产权指的是劳动者对于自己创造的产品拥有财产权,而亚当·斯密的劳动财产权已经演变为劳动者对自己的劳动能力或“技巧”拥有财产权。
亚当·斯密的高明之处在于他注意到了劳动财产权问题上的历史演变和因此而导致的财产关系问题上的变化。亚当·斯密注意到,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劳动的全部生产物都属于劳动者自己”:第一,这只是相对于土地的自然状态而言的;第二,劳动者耕种的是自己的土地。一旦土地全部成为有主的财产,国家的、集体的或是个人的财产,情况就发生了变化,劳动者除非是耕种自己的土地,否则,他就要向土地所有者缴纳地租。这就是说,劳动者在别人的土地上得到的收获需要与土地所有者一起分享。
参与分享洛克的“劳动财产”或“劳动财产权”的还有另一部分人,这就是资本的所有者。人们如果想在土地上获得更多的收益,这就需要进行投资。投资人获得的报酬就是人们所说的利润。这样以来,洛克所讲的“劳动财产”就被分割为三个部分:亚当·斯密将其中的第一个部分称之为“劳动的工资”或“劳动的价值”,第二个部分称之为资本的利润,他称地租是劳动财产的“第三个组成部分”。(注: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第44页。)
比之洛克的素朴的劳动价值论和劳动财产权理论,斯密的研究作为他那个时代的产物,毕竟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是,他没有看到这种劳动财产权的历史性分化过程中存在着的逻辑上的和现实生活中的谬误。
首先,亚当·斯密把洛克的“劳动价值”错误地理解和解释为“劳动力的价值”。正如马克思所言:“政治经济学所称为劳动的价值的东西,实际上就是劳动力的价值;劳动力的价值存在于工人身体内,它不同于它的职能即劳动,正如机器不同于机器的功能一样。”(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23卷第589页。)在洛克那里我们看到,劳动价值指的是劳动创造的财富,而到了亚当·斯密这里,劳动价值则变成了一种抽象的、仅仅在人的身体内部存在着的劳动能力。马克思在论述工资理论时,曾经对亚当·斯密的这个错误进行过系统的批判,我们这里不再重复这种批判。
其次,亚当·斯密把洛克的“劳动财产权”错误地理解和解释为劳动力的财产权。从上面的引文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亚当·斯密虽然认为劳动财产权是一切其他财产权的基础,但是,他所理解的劳动财产权不是物质财富及其产权意义上的劳动财产权,而是同他的“劳动价值”概念一样,他把劳动的财产权理解和解释为“劳动力的财产权”,即把它理解为劳动者的“体力与技巧”,理解为劳动的能力。这就是说,在洛克那里,劳动者是其创造的财富的所有者,而在亚当·斯密笔下,劳动者只是成了其“体力与技巧”的所有者,劳动者创造的财富已经全然与其无关,如果他有机会出卖他的“体力与技巧”的话,那么,他就会得到他的“劳动的工资”,但是,如果没有人愿意购买他的“体力与技巧”,那么,他就只好挨饿。这就是说,亚当·斯密没有注意到,劳动财产权分化出资本的利润和土地的地租以后,也就同时产生了各自寻求利益最大化的欲望和贪婪。在劳动者、土地所有者和资本占有者各自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他们所处的地位至少在当时是不一样的。土地和资本作为稀缺资源使得其占有者在竞争中始终处于优势地位,而只剩下“体力与技巧”的劳动者则始终处于过剩状态,从而使其始终处于竞争中的劣势地位。谁会去关注和保障他们之间的公正和公平的状态呢?
亚当·斯密在这方面的不足,正是马克思后来积极地用其一生的精力和心血试图去解决的问题。
四、“异化劳动”与劳动产权概念
马克思称亚当·斯密理论中所描述的这种现象为“劳动的异化”。在马克思看来,劳动不仅是价值的创造者和尺度,而且,它也是“价值的实体”。“劳动是价值的实体和内在尺度,但是它本身没有价值。”(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23卷笫587页。)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认为,劳动本来是表明人的内在本质的东西,然而在亚当·斯密所描述的这种情况下,它却成了一种异在的东西,甚至成了一种支配、控制和奴役人的东西。马克思称这样的劳动为“异化劳动”。正是在他的异化劳动的概念中,表现出马克思对于我们所理解的劳动产权概念的肯定和坚持。或者更准确地说,劳动产权概念应该是马克思异化劳动理论的前提和基础。
我们已经说过,马克思把劳动当作是价值的源泉、价值的实体、价值的内在尺度,而价值则是凝结了的人类劳动。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劳动当作是价值或社会财富的同义词。但是,在马克思看来,在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中,劳动和社会财富发生了分裂:劳动变成了单纯的谋生手段,而劳动者创造的社会财富则作为资本与劳动者形成对立。“劳动所生产的对象,即劳动的产品,作为一种异己的存在物,作为不依赖于生产者的存在物,同劳动相对”。“对对象的占有竟如此表现为异化,以致工人生产的对象越多,他能够占有的对象就越少,而且越受他的产品即资本的统治。”因此,马克思希望改变这种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实现一种向劳动本质从而向人的本质的复归,从而实现一种“完全的、自觉的而且保存了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复归。”(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42卷第91-92页。)
这时的马克思接过了空想社会主义者关于“消灭私有制”或“消灭私有财产”的旗帜,主张实现一种共产主义社会。他说:“要消灭现实的私有财产,则必须有现实的共产主义行动。”“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42卷第140、120页。)他希望通过共产主义的行动,消灭私有制,改变劳动的异化状态。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这时期的马克思依然带有空想社会主义的痕迹。他还没有明确地把批判的矛头完全对准资本主义这种特定的私有制的生产方式,而是一般地讲消灭和扬弃私有制。我们现在知道,这样建立起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必然出现劳动产权虚化的现象。尽管马克思后来一直试图改变人们在这个问题上的误解,提出过“劳动者联合体”和“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思想,但是,这种使劳动产权虚化的现象在后来的现实社会主义国家却持续了将近100年的时间。实践证明,没有排他的劳动产权,或者将劳动产权完全掌握在国家手中,是异化劳动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当然,坚持劳动产权的排他性同坚持传统的私有制,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在马克思的时代,人们谈起私有制,不是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就是封建主义的土地私有制,或者更早的奴隶社会的私人所有制。这些传统时代的所有制方式,是以剥夺劳动者的劳动产品,甚至剥夺劳动者的人身自由为特征的不合理的所有制方式。但是,当马克思批判这些传统的私有制方式的时候,显然不会一般地反对劳动产权的排他性。当马克思研究当时的股份制运作方式时,他在其中看到了一种在旧的社会体制内部扬弃资本主义私有制的财产组织方式。一旦这种组织方式发展成为“劳动者联合体”,即在制度上解决了传统股份制财产组织和分配方式中的不合理因素,那么它就成了一种对于资本主义制度的“积极的扬弃”。因为在这种财产的组织方式中,一方面保持了劳动财产权的排他性,另一方面,这种财产方式也同时表现出了一种完全的社会性,是排他性与社会性的有机统一体。这就是我们讲的现代意义上的劳动产权概念的一个初步形式。这是一种在组织方式和分配方式上都已经完全社会化了的生产方式,它既不同于传统的私人所有制方式,也不同于洛克意义上的一家一户的小生产的私有制方式。但是,它保留了个人、集体以及国家等各个方面的财产所有权和财产增殖权。这是对于劳动或者劳动财产权的一种最基本的尊重,是异化劳动的真正意义上的扬弃和人的本质的真正意义上的回归。
五、剩余价值学说与劳动产权概念
马克思不是满足于从哲学上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批判,而是用了几十年的时间研究政治经济学,提出了他的著名的剩余价值理论,从而使得劳动价值学说得到了完善,也使得我们的劳动产权概念找到了一块至今还没有人能够推得倒的理论基石。
马克思在生产投资中区分了“不变资本c”和“可变资本v”两个部分。不变资本c即用于购买生产资料的投资部分,可变资本v即用于购买劳动力的投资部分。(注:“资本C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为购买生产资料而支出的货币额c,另一部分是为购买劳动力而支付的货币额v;c代表转化为不变资本的价值部分,v代表转化为可变资本的价值部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23卷第238页))所谓不变资本意即这部分资本所购买的生产资料在生产过程中本身并不增值,而只是通过劳动者的劳动把价值转移到了新产品中。所谓可变资本意即这部分资本购买来的劳动力在其使用过程中不仅保存和转移了生产资料的价值,而且获得了一个高于劳动力本身价值的价值,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生产的利润部分。这就是说,在劳动者的劳动时间里,有一部分时间是用来生产他的劳动力价值的价值,也就是说,他先要把他自己的工资部分生产出来。马克思把劳动者用来生产自己劳动力价值的时间,称为“必要劳动时间”,而把剩下来的劳动时间称之为“剩余劳动时间”,把他这期间生产的价值称之为“剩余价值”(m)。马克思还把剩余价值m与不变资本v之比m/v称为剩余价值率。这个比率同时也是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的比率。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投资者会想尽一切办法(如减少工资,延长劳动时间,增加劳动强度,等等)减少不变资本v,同时尽量扩大剩余价值m。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称剩余价值率反映的是资本对劳动的剥削率或剥削程度。很显然,在剩余价值或利润全部属于投资人所有的情况下,m/v的比值越高,则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就越严重。
马克思写道:“劳动过程的第二段时间,工人超出必要劳动的界限做工的时间,虽然耗费工人的劳动,耗费劳动力,但并不为工人形成任何价值。这段时间形成剩余价值,剩余价值以无中生有的全部魅力引诱着资本家。我把工作日的这部分称为剩余劳动时间,把这段时间内耗费的劳动称为剩余劳动。把价值看作只是劳动时间的凝结,只是物化的劳动,这对于认识价值本身具有决定性意义,同样,把剩余价值看作只是剩余劳动时间的凝结,只是物化的剩余劳动,这对于认识剩余价值也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23卷第243-244页。)
这是我们看到的马克思关于剩余价值概念的最简单也是最精彩的论述。在这段话中,我们除了弄清楚了剩余价值概念以外,更重要的是,我们看到了从价值到劳动和从剩余价值到剩余劳动的概念转换,而且马克思告诉他的读者,这种转换对于我们认识价值和剩余价值“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为剩余价值也是价值,所以,我们从这里可以得出等式:价值=劳动,或者,财富=劳动。当然,这种劳动是物化了的劳动,是作为财富的劳动。当我们讨论这些财富的分配、分享以及它们的归属问题时,我们使用了“劳动产权”(property right of labor)这个概念。
表面看来,劳动产权概念似乎不属于马克思主义的概念范畴。因为历来的马克思主义者更多注意到的是马克思的“暴力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因而他们把剩余价值学说只是用来作为无产阶级暴力推翻资产阶级“阶级统治”的理论武器。这就像各教派之间用以在斗争中进行鼓舞人心的宗教教义一样,这种争斗结束以后,其教义也就被丢到一边去了。可是我们看到,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的意义远不限于此。具体地说,它对于今天我们重新考虑产权的分配和制度设计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我们知道,今天的社会生产分工已经远远超出了“工人、资本家和地主”这样一种传统的三分法,其生产要素也早已超出“劳动、资本、土地”三要素,其分配方式更是超出了所谓“劳动得到工资、资本得到利润和土地得到地租”这样一种传统的分配方式。今天的工资劳动者(即传统所谓的工人)已经分化出普通工人,技术工人以及各级管理者阶层,风险劳动者和各种风险管理者,等等。他们往往不是仅仅参与企业的工资分配,而是一定程度地参与企业的股权分配。就资本而言,不仅早就分离出了单纯的“食利者阶层”和“职能资本家”,而且近来更出现了风险投资家、“知本家”、股票和各种有价证券投资者以及由传统资本衍生出来的其他各种金融投资业务。这一切已经把洛克的“劳动财产权”进行了一次又一次的碎化,已经远远不再限于斯密时代的“工资、资本、土地”三个部分。实际上,所谓“劳动得到工资、资本得到利润、土地得到地租”的传统分配方式早就已经受到了现实的挑战。
我们的研究表明,不管生产要素如何“碎化”或复杂化,有一种东西在质上是始终不变的,即它们都包含有不同量的劳动。因此,用劳动产权作为一个统一的和可以量化的分析工具对各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比例进行研究和量化,具有特殊的方便性。
以资本为例。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来看,资本就是积累的劳动。如果我们把传统的所谓资本作为一种一般的价值形式,作为“物化的劳动”,那么,按照劳动价值论,它在生产过程中当然要如其他生产要素一样得到应有的回报或增值。这是劳动价值学说和剩余价值学说中的题中应有之意。当马克思说“把价值看作只是劳动时间的凝结,只是物化的劳动,这对于认识价值本身具有决定性意义”这句话时,他已经明确地暗示了这一层意思。当然,这种物化劳动从一开始就应该是劳动者自己的直接的或者间接的劳动成果,而不是“剥削”别人的劳动成果。
那么,在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高度社会化了的今天,包括投资(资本)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怎样参与分配才能做到公平公正(即资本如何才能摘掉“剥削”的帽子而劳动者如何才能得到公平的劳动收益)并从而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呢?
六、劳动产权概念与利润分享制度
对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的所揭示出来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不合理性,有着两种最基本的回应。一种是在“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下进行的推翻资产阶级统治的革命的和改良的运动。这是我们大家都十分熟悉的发生在整个20世纪的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运动。但是,还有另一种我们没有引起足够关注的回应方式,那就是“利润分享制”的理论及其实践。
早在1905年,即前苏联的“十月革命”还没有发生以前,美国威斯康星大学政治经济学教授托马斯·塞瓦尔·亚当斯(Thomas Sewall Adams)与海伦·苏乃尔(Helen L.Sumner)就在其共同发表的《劳动问题》一书中对发生在欧美国家的利润分享制进行过比较详细的论述。亚当斯和苏乃尔在书中写道:“用来解决当前劳动之不幸状况的一个最重要的补救办法,这也是过去多年来一直被慈善家和经济学家们举荐和肯定的一种方法,是利润分享。按照1897年国际合作大会的定义,利润分享是‘一种自由加入的契约,雇员据此得以分享事先确定的利润份额’。如果分配的份额不是事先确定的,那么,分配给雇员的份额可能只是一种赠品。当然,用来分配的利润的百分比不一定让工人知道,而且为公司考虑,有时是秘而不宣的”。(注:Adams and Sumner,1919,p.333.)亚当斯和苏乃尔特别强调,这种利润分享制与那些不是依据企业的纯利润而是依据别的因素(如因生产成本节约而发的奖金或企业利润之外的其他收益分享)的工资外酬金形式是不一样的,它强调的是雇员在工资之外参与雇主利润的分成。
亚当斯和苏乃尔在书中总结了当时欧美流行的比较成功的六种形式的利润分享制。
(一)现金红利(cash bonus)。最明显和最直接的利润分享办法是简单的现金红利。这是一种常见的利润分享办法。企业主一般在一年中的年底结算后将一定比例的利润拿出来,给雇员论功行赏。这种办法的主要目的是刺激员工发挥出更大的工作热情,而不是为他们的未来着想。按照亚当斯和苏乃尔当时的统计,在1903年英国85个利润分享的案例中,其中有60个是完全用现金支付雇员的红利,15个是部分支付现金,部分提供基金。而在法国1892年的107个利润分享案例中,只有29个是完全用现金红利,有34个是以基金的形式支付,其余都是以混合的形式分享利润。
(二)延期分享(deferred participation)。这种方法是将上述红利以基金的形式记在雇员的户头上,只有在他们到了一定的年龄或者工龄,或者雇员因故需要钱时,才能支付给他们。一般情况下是在雇员退休的时候支付给他们。但是,员工如果离开企业或者被辞退的话,就有可能丢掉这种延后支付的红利。
(三)雇员股权。雇员股权有两种:一种是由雇员出钱购买公司的股票,然后参与公司的股票分红;另一种是将上述现金红利以股票的形式无偿地记在员工名下,从而使员工可以通过这些股票得以分享公司的利润。亚当斯和苏乃尔认为,前一种形式的雇员股权并不是真正的利润分享,当雇员购买公司的股票后,他就成为公司的股东,他是以公司股东的身份参与分红,而不是这里所说的雇员参与利润分享。因此,只有后一种雇员股权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利润分享制。
(四)红利总额。一般红利分配是按照企业利润的多少来确定一个适当的比例,但是也有的企业从一开始就确定一个最低的保护性数额进行分配,如P&G公司按照每人的年工资总额配送同样数量的企业红利。
(五)红利分配。红利分配的办法多种多样,但是大多数情况下是以雇员年度工资分配总额的同样比例进行派送。雇员一般会被按照其在企业的任职或官阶划分为不同的工资等级,这些不同的工资等级就成了企业分派年度红利的主要依据。除了职务或官阶以外,红利分配的等级还会考虑雇员的服务年限的长短。每个等级的分配比例和基金效量是不同的。
(六)资格分享制。这种红利分享办法规定,参与分红有时被限制在一定的等级范围以内,而不是每个雇员都有一份。以法国安古莱姆合作纸业公司为例,利润分享从监工开始,然后范围逐渐扩大,先是扩大到老工人,后来则遍及所有的雇员。伦敦南城煤气公司1886年先在其高级职员和工头中引入利润分享制,但1889年他们就把这种制度的实施范围扩大到了工人。
按照亚当斯与苏乃尔的介绍,法国巴黎奥尔良铁路公司早在1844年(马克思的著名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正好就是这一年写的)就开始实行雇员分享制。如此说来,雇员分享制迄今已经有160年的历史,而且经久不衰。1947年,美国利润分享协会(The Profit Sharing/401(k) Council of America(PSCA))宣布成立。这是一个专门为雇主或雇员提供有关实施利润分享计划的咨询、策划、培训等项服务的非盈利性组织。如果读者今天打开PSCA.org网站,就可以得到大量有关利润分享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如果说100多年来的现实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实践是各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政党按照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及其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理论进行的对于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改造和重组的话,那么,利润分享制的长期存在和发展则是雇主与雇员长期斗争和博弈的结果。但是,无论如何,我们在这里会看到,所谓“土地得到地租、资本得到利润、工人得到工资”的传统分配理论早就已经不是不可动摇的信条。因为,所谓利润分享制的实质,就是活劳动一定程度地参与利润的分享。这正好从另一个方面证明了马克思剩余价值学说的正确性。劳动产权理论的目的正是要站在马克思剩余价值学说的立场上,从劳动产权的意义上来论述这种长期形成的利润分享制度的理论合法性。
七、劳动产权理论的现实意义
劳动产权概念中提出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剩余价值重新分配的问题。如前所述,随着分工的进一步深化,参与分享企业利润的不仅有“货币资本”和“职能资本”,而且后来又出现了“风险资本”和“人力资本”。可是在这四个以“资本”命名的生产要素中,只有“货币资本”是传统意义上的资本,后面三个要素实际上是三种不同形式的劳动。“职能资本家”并不向企业注入资本,而是运营和管理别人的资本。因此,“职能资本家”向企业提供的是经营管理性的劳动,因此,他得到的利润部分是一种劳动收入。“风险资本家”(这里说的主要是金融担保公司)也同样不向企业注入资本,而是使用自己在企业生产过程之外的财产为企业承担风险,从而分享企业收入中风险劳动收入的部分。所谓“人力资本”则显然是指企业的技术性劳动,它包括凝结为专利产品的技术性劳动、技术人才和使用技术的劳动。而且,在今天的企业里面,这个唯一不属于劳动要素的“货币资本”,其所有者也往往不是企业的经营者和控制者,而是躲在各种金融机构背后的储户、基金受益人和股票及各种有价证券的持有人。他们手中占有的这些“资本”,实际上是他们过去劳动的积累。因此,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使企业各种形式的劳动得到应有的财富回报,是现代分配理论需要重视的一个重要问题。
国有企业的致命弱点不是什么“产权不清”,也不是什么“所有者缺位”,而是没有解决好劳动分配问题。恩格斯的一句话很少引起人们的重视。恩格斯说:“现代国家,不管它的形式如何,本质上都是资本主义的机器,资本家的国家,理想的总资本家。它越是把更多的生产力据为己有,就越是成为真正的总资本家,越是剥夺更多的公民。工人仍然是雇佣劳动者,无产者。资本关系并没有被消灭,反而被推到了顶点”。我们如果注意一下的话就会发现,恩格斯的这些话对于我们今天的国有企业,也是恰如其分的。因为我们今天的国有企业并没有改变所谓“土地得到地租、资本得到利润、工人得到工资”的传统分配方式。而这是一种典型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利润分享制在世界上已经存在了100多年,而我们的企业到今天还在全部的剥夺劳动者的剩余劳动,而且,这种剥夺不仅包括企业的普通工人,同时也包括对于企业握有绝对控制权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分享企业的剩余劳动,不承担企业的风险责任,却享有企业的绝对控制权。对他们来说,控制权就是一切。他们虽然没有财富的分享权,但是他们却拥有无限的财富使用权。首先,因为不承担企业的风险责任,所以,他们可以尽情地享用他们所控制的财富;其次,他们也肯定懂得怎样利用这些巨额财富得到和保住他们自己对于企业的这种控制权;最后,他们也不会不懂得利用手中握有的对于巨额财富的控制权来为自己谋取未来的合法权利。为了防止这三种情况的发生,创业成立了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但是,在国有企业,不论是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还是股东大会的成员,他们与企业和企业的经理人员并没有真实的财产制约关系,因此,这种所谓的“新三会”,从一开始就只是一种虚拟的存在,而没有真实的意义。
现在国有企业又在进行各种形式的“产权改革”和“产权置换”。这种产权改革和产权置换主要有两种形式:其一是部分改变企业的产权形式,即将企业的部分股权出售,从而改变企业的产权结构。其二是利用现有的国有资产作为风险抵押,用银行的钱把企业的现有资产变成企业管理者的个人资产。这种本来是分配问题的症侯却用私有化的方案进行医治的治疗方案,不仅不会使症状减轻,反而会使疾病加重。但是,现在全国上下都在使用这剂猛药,留下来的后遗症将不堪设想。
中国的传统集体所有制企业也存在着与国有企业相同的对于劳动的剥夺问题,其剥夺的方式是将劳动者的劳动产权抽象化,并从而将企业的控制权推向极端。一方面是每一个劳动者的劳动产权被推向了极端的抽象化:企业的规模越大,企业劳动者越多,他们对于企业的所有权就越抽象。与此相对应的是,企业的规模越大,企业劳动者越多,企业管理者个人的控制权就越集中。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创业者能够留给后代的不是他所创造的劳动财产,而是这些财产的控制权。在这种落后的企业制度下,期望企业会有一种长足的发展,是相当困难的。
与上述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相对照,个人所有制企业往往更加具有灵活性,许多个人所有制企业出于激励员工的目的和“把面包做大”的预期,并不拒绝在一定的范围内实行利润分享制。但是,中国市场经济的不完善和政府管理的滞后,使得一部分个人所有制企业和一部分外资企业对于劳动者剩余劳动(尤其是对于知识含量较低的劳动)的剥夺常常处于其原始的疯狂阶段。但是,从历史的发展来看,由于投资风险的加重和失控的可能性的存在,个人所有制企业的产权社会化已经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越来越多的个人企业的产权所有者躲到了各种金融机构和证券公司的背后,成为单纯的食利者阶层,从而出现了人们所熟知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经济学家们对此提出了一种简单的治疗方法,即“私有化”。这就等于把企业推入了“社会化—私有化—社会化—私有化—社会化—私有化——”这样一种永无止境的无限循环之中。
一个必然的结论就是,企业现在是什么所有制形式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要有一个公正的财富分配制度。而这个公正的财富分配制度早在100多年前就由马克思提了出来,这就是:企业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不应该只是由资本所有者独自分享,而是要由所有劳动者共同分享,它的理想目标模式就是劳动者联合体。按照这样一个分配原则,我们得出了“企业增量产权=资本市场利息+企业风险劳动收入+企业活劳动收入”的劳动产权分事原则。这里的“资本”指的是劳动者过去的劳动积累,在不承担风险的情况下,其市场增量预期等于它的市场利息。因为资本的市场利息是一个相对不变量,因此,企业的风险劳动收入可能是正值,也可能是负值。企业的活劳动收入等于和大于零:只有在企业税后利润大于市场利息时,才会产生企业增量产权中的活劳动部分。
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发展中遇到的一个共同问题就是企业风险责任主体缺位。对于风险责任、风险劳动和风险收入的研究,是走出现代企业发展困境的关键。就像市场利息的出现使我们有可能把利息从利润中分离出来一样,在今天的市场经济发展中,风险劳动收入已经从企业利润中分离了出来。这种分离为我们研究企业利润或企业剩余劳动的分享问题提供了方便。
一些研究者提出了一个奇怪的意见,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或剩余价值学说研究的是一种生产关系,而不是一种分配关系。但是,这些研究者可能没有注意到,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专门用了一章的篇幅来论述“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是同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而且,当我们论述这些分配关系时,我们提出的正就是一种新的生产关系。不过,我们并不是在构筑一种21世纪的乌托邦,而是把一种早就已经存在着却被人们视而不见的全新的分配关系和生产关系揭示出来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