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政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体制改革论文,投融资论文,财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财政投融资是指以政府为主体,以实现国家特定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目标为目的,遵循信用原则,通过融资和投资方式,有偿运用部分财政资金和其他信用资金的一种活动。在现代市场经济运行条件下,财政投融资作为政府资源配置职能的重要实现途径,在促进经济有效增长、调整经济结构、强化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等方面具有独特的功效。当前宏观经济运行过程中突显的结构性矛盾与体制性障碍迫切要求重塑财政投融资的运作流程,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财政投融资体制,提高财政投融资的运作功效,从而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提高政府宏观调控效果。
一、目前财政投融资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体制定位不合理。我国的财政投融资制度目前还处于创建阶段,没有成型的管理体制和基本的运作模式。特别是没有严格的法律规范,在许多方面出现管理空白,如融资渠道、投资方向、资金管理、机构设置等方面都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从而导致有关部门的随意性较大,特别是地方财政信用的运用上,出现了“财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绝对化”的现象,政策性资金的投放“人情化”,致使有限的资金被肢解、挪用,难以发挥财政投融资的积极作用。
从财政投融资的体制定位来看,我国至今依然把政策性投融资与国家预算捆绑在一起,将其看成是国家预算的一种支出形式,政策性投融资资金的形成,主要依靠财政预算资金转化。这种体制定位,使各个政策性资金运用机构对国家财政依赖性过强,不仅给财政造成负担,而且引致财政投融资难以为继的困难局面。
2、融资渠道和主体单一。当前,由财政部门管理的投融资运作资金基本上是财政预算的转换资金(主要包括历年积存的周转金、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的沉淀部分),资金来源对财政的依赖性过高。尽管国债的发行筹集了大量资金,但其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弥补财政赤字或用于预算内投资,属于公共预算的范畴;很少的部分来源于金融债券等,网点几乎遍布城乡的邮政储蓄资金,以及最符合政策性资金特点的社会统筹保险金、商业保险金均游离于财政投融资之外,且没有广泛借助于社会财力,更不注重到国际市场拓展新的融资领域。
3、运作机构不健全。从当前的财政投融资的运作体系来看,不仅运作机构不健全、运作机构的职能不明确,而且缺乏总的管理机构。目前财政投融资的机构名目众多,既有财政信用机构,又有财政部门内设的诸如农财处、行政处等业务机构,还有政策性银行,造成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局面。因此多头领导、管理分散、缺乏规范成了我国当前财政投融资体制的突出特点,运作机构的不健全严重影响着财政投融资功能的发挥,弱化了其对国民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能力。
4、资金运用缺乏规范管理。首先,受部门利益、本位利益的驱动,政府往往把资金投向盈利性项目,搞一些税高利大“短、平、快”项目。另一方面,政府没有对应该投资的领域(如基础性项目)进行投资,即使投资,也存在“撒胡椒面”现象,很难发挥效益。其次,在投资上缺乏可行性分析,盲目投资相当普遍,造成资金投入有去无回,投资效益低下。
二、重塑财政投融资体制的构想
1、扩大财政融资范围,完善财政融资方式,强化财政融资手段。资金筹集是财政投融资的一个基本环节,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来源是财政投融资体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融资的成功与否,以及融资的规模决定着整个财政投融资的运作力度。因此应将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种生产性专项资金和有偿还能力的技改资金、财政直接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各部门管理的各类基金和收费等列入财政融资范围;广泛吸收社会闲置资金;逐步将储蓄存款、社会保险基金、保险公司基金结余以及一定比例的居民储蓄存款纳入财政融资体系;将国有企业上缴的利润收入和国有资产经营收入纳入财政融资范围;设立境外融资机构和融资中心,直接进行国际金融市场融资。财政投融资机构除采用借款等融资方式外,还可发行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等方式直接进行融资;可采取由政府授权或担保方式进行银团贷款、抵押融资、项目融资、金融租赁合资合作引资、企业重组上市等筹措资金;还可以利用世行、亚行贷款和各国政府赠款等多种方式广泛筹措国内外资金。此外,财政投融资机构可利用金融、股票、债券、信托基金、邮政储蓄、社会保险基金等多种手段,灵活有效地筹措资金。
2、进一步明确财政投资的原则、范围和领域。要成功运作财政投融资,将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的目标变为现实,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如何选择财政投融资的资金运用及其动态调整。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发生了重大转变,逐步由直接承担经济建设主力军的角色退出,经济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单纯依靠财政投资的格局已经被打破,多元化的投资格局正逐步形成。为此,必须及时对财政投资做出调整。财政投资本身的结构必须要合理,方向也应明确。基本原则是:致力于公共福利的增进;不能对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造成扭曲和障碍;不宜干扰和影响民间的投资选择和偏好;不宜损害财政资金的公共性质,进行风险性投资。为此,应进一步明确财政的投资范围和领域,这主要包括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的公共领域,尤其是对过去忽视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今后应给予重点关注,因为按照WTO规定:政府对农业基本建设、科研开发、服务体系的投入,粮食安全储备投资,扶贫开支等属于绿色政策,没有限制措施;相反,农业补贴属于黄色政策,要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如补贴额要在农业产值的一定比例以内)。还需要对现行财政投资的有关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三、完善财政投融资的运行机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策性资金能否真正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同时能否保持资金运作上的高效率,还有赖于是否具备完善的财政投融资运行机制和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因此,应当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财政投融资体制:
1、健全立法保障。从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出发来塑造财政投融资体制,最为关键的是当前我国政策性资金运作中的诸多问题都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而引致的。为此应当尽快制定颁布《财政投融资法》及相应配套法规,对财政投融资的主体、运作机构、性质和运作范围、运作方式、财务管理的方面做出严格的规范和具体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来构造财政投融资的运作制度。其次,由于财政投融资各运作机构专业性较强,其在业务内容、运作方式等方面有较大差别,所以应实行一种机构在制度化管理同时确保专业化,提高管理效率。
2、建立财政投融资管理委员会。以财政投融资管理委员会为核心的,资金委托、资金管理、资金运用三分离的财政投融资体制,是解决我国现行财政投融资体制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财政投融资积极功效的关键所在。首先财政投融资管理委员会要由财政部、计委、中央银行及各主要部委共同组成,负责编制财政投融资计划、按计划分配资金给各资金运作机构及财政投融资运作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各资金运作机构,即各政策性银行和政策性投资公司的机构,则在财政投融资管理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具体依照财政投融资计划实施贷款和投资业务。其次实施计划管理。在计划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投融资计划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可以允许适当的规模调整)运作,上一年的计划执行情况要接受当年人代会的审议。同时,财政投融资预算的实施,要通过资金委托—资金管理—资金运用三分离的投融资体系,明确委托—代理关系,确立人格化的投融资主体和监督主体,使资金的供、管、用之间产权清晰、责权明确。
3、完善配套制度。要制定财政投融资资金使用的审批制度、项目登记备案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回收和效益考核制度、预决算制度、财政投融资内部财务核算制度及其配套管理办法,并切实按这些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财政投融资活动,进行科学的管理和严格的监督,从而保证财政投融资资金的有效投放和健康运行。
4、明确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及运营方式。设立政策性银行是财政投融资在实践中的最佳实现途径。政策性银行具有财政金融双重职能的新型金融机构,它将财政融资的良好信誉与金融投资的高效运作有机结合起来进行融资和投资。政策性银行的高效运营是财政投融资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1)应遵循“一行一策”的原则,尽快通过立法明确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和业务范围,使其在不同领域以不同形式发挥作用,同时应当依据经济运行状况灵活调整其未来的市场定位。(2)在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基础上,加大财政对政策性银行的支持力度,建立稳定的资本金补充和贷款利息的补贴制度。(3)完善政策性银行运营机制。政策性银行是借助国家信用实现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金融工具,按照商业性金融规律运作但又不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目标的非盈利性金融机构。所以政策性银行必须以独立的法人——银行方式进行决策和经营,这样做可以排除外部非理性干预,是政策性银行在政策性业务领域内,自主地在战略规划、产品创新、人力资源安排和机构信息化方面加以改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这正是政策性银行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内在决定因素。
5、建立财政投融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财政投融资运作中的风险防范与化解。我国财政投融资运行风险在现实中逐步凸现。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迫切问题。化解财政投融资风险的防范机制,可从两个层面加以整体设计。在宏观层面上,应着重将财政投融资的运作规模与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目标相协调,使财政投融资的融资和投资规模与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相适应,为实现宏观经济目标进行调节。在微观层面上,一要健全运作机构,有专门管理机构;二要对投资项目进行科学决策,完善项目法人制度,最大限度地防范客观因素造成的运作风险;三要强化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严格杜绝人为的不确定风险,不断提升风险决策的科学水平。从法制建设上要防范权力腐败和渎职行为。总之,就是通过完善的制度最大限度地防范各种客观因素造成的运作风险,坚决杜绝人为的不确定风险,不断提高风险决策的科学水平,有效的强化财政投融资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