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法学知识结构之分析——以经济法学研究会10年(2001-2010)年会综述为样本,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学论文,中国经济论文,研究会论文,年会论文,样本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我们站在一个经济与社会都面临转型的特殊时代,一个迫切需要理论对现实加以回应、解释乃至引导的时代。经济法学作为对经济法这一特殊法律现象作出解释的学科,同样也无法回避这个时代。其间一闪而过或者驻留下来的各种理论,无论是以“中国问题”、“他者问题”,抑或没有任何“问题意识”的面目出现,当我们阅读它们时,有的我们为之动容、激动和赞叹,有些我们却并不欣赏。不过,无论做何种评价,可以肯定的是,在学界迄今为止仍以学科划分为导向并据此圈定研究范围的情形下,经济法学者30多年来所作的努力,其实都肩负着两项极为重要的任务,即如何确证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部门以及经济法学是一门自主的法学科。如果还要加上一个更深层次的使命,那就是要合理解释,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我们需要怎样的中国经济法学。
作为一个法部门,经济法因官方“盖棺定论”已成既定事实,争议不大。但是,对于中国经济法学是否为一门自主的法学科,在学科内外还存在不少挑战:一是学科之外的部分学者,基于传统法学的知识资源和理论进路,不断“质疑”经济法学,提出异议和发出不同之声;① 二是学科内部,在不同的时期和阶段不仅存在多种经济法学理论,而且彼此之间还有竞争,出现了一定的分歧。因此,与传统部门法学相比,经济法学的学科共识还有发展空间。为摆脱这些困境,长期以来,经济法学者已从多角度、多方面作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尤其是有关“问题与主义”的讨论,将此推到一个新的解释高度。② 然而,归纳起来,上述众多研究文献明显有一处遗漏,即当我们将经济法学看成是一门与传统部门法学相并列的学科时,其实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先行承认了学术分工和知识分立的事实,同时亦承认经济法学与传统部门法学分属于不同的知识系统。也就是说,从知识学视角观之,我们实际上潜在地预设了前提:中国经济法学不仅是一个独特的知识系统,而且还是一个不断自我生产、自我扩展的自主知识系统。如果我们赞同这点,那么在此脉络下重新审视先前的诸多研究文献,则意味着在没有阐释清楚中国经济法学这个知识系统“面目”的前提下,原有的分析或见解虽然对中国经济法学的理解能够提供各种各样的助益,但仍是一种基于该种知识系统之外的外围式分析,很难、亦没有或者说也不可能深入到这个知识系统的内部,以有效查明其中的知识结构。相应的,也就难以提供一个相互承认的理论基准线。
作为一个自主的知识系统,与任何主体一样,中国经济法学的知识结构在很大程度上也会支配、限制其所思考的内容与方式。为了弄清楚到底是什么知识结构支配着中国经济法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立足于相关媒介来考察它的既有知识传统。这种知识系统由于隐藏在各种媒介当中,并以自身特有的方式存在、显现而无法通过我们的肉眼直接观察到,因此只能通过对隐匿其间的媒介作出理性分析,去等待、感受和捕捉它的到来。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果我们考察使中国经济法学得以展现、发展的一些媒介,如教科书、论文、论著、文献综述、会议纪要等,并对它们作出适当的文本分析,或许就有可能看到当下中国经济法学提供了怎样一套知识结构及其运作方式。
论文至少要关注到两个方面:一是如果我们将中国经济法学看成是由经济法学界营建成的一部叙事作品,那么通过考察它的某些呈现形式或者媒介,我们就有可能知道它到底说了些什么以及如何说的,由此透露出什么重要的信息或者“秘密”?这其中包括对文本的组织结构、段落句法、语义等的分析。二是文本的风格。这又取决于书写形式,即文本采用了何种策略来组织文字,让我们确信中国经济法学有着内在的理性品格;否则,我们有什么理由去接受它们向我们努力推销的这些知识产品呢?
二、分析材料的说明
在众多的媒介中,笔者认为文献综述在很大程度上相对精确地反映了中国经济法学知识的生产效能及传播状况。尽管在有些人看来,这种媒介的内容过于精简或者节略,但至少在学术层面,它可以比较全面地展现中国经济法学知识在时空中的过往与走向,是一个有效的、可行的分析文本。
然而,自1978年以来,各种文献综述可谓“汗牛充栋”、不胜枚举,那么到底哪些文献综述,或者说谁的文献综述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这种经过人为过滤的文献综述的文本分析会不会出现错置的谬误?哪怕是其中的任何一篇文献综述,如果想在一篇论文中作出具体而详细的文本分析,那也是不可想象的。
考虑到这点,笔者仅选择了2001-2010年这10年间的文献综述作为分析的基础。之所以如此,一方面固然是要缩小范围,便于分析;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过去几年来,受改革开放30年主题的影响,这方面的宏观性回顾文献并不缺乏。或许正因为这种宏大的整体性分析,对于某一或者若干文献间的内部结构的细腻之处就很难论及。另外,2001-2010年这10年属于一个新世纪的起始年代,国际风云变幻,国内也是“十五”、“十一五”规划的重要时期,而今我们又即将迈入“十二五”规划时期。按照经济法学界的“惯例”,新形势下自然也要提出“中国经济法学向何处去”这一新的老问题。我们常说读史可以明鉴。如果说10年的文献综述可算是一部简明文献史的话,那么对此作出文本分析,也可以发现我们现在拥有什么,偏离什么或者失去什么,以之指引未来。
当然,10年间的文献综述繁杂众多。为了筛选出合适的分析材料,我们不得不设置一些较为可靠的、可信赖的,或者说学术共同体较易接受的一些标准。首先是文献综述的权威性,包括文献来源、引证率、是否转载(即《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等方面。不过,由于技术上的原因使得笔者不得不“忍痛割爱”而将引证率排除在外。如此,笔者只保留了文献来源和是否转载两个测量因子。其次是文献综述内容的广泛性。也就是说,要考虑文献综述自身的知识再现和传播效力,亦即其内容要尽可能在最大程度、范围上比较忠实和客观地再现经济法学界每年的整体学术研究状况。最后是出于文本结构和风格的稳定性要求,文献综述还要有一定的连续性。这种连续性不仅要反映在相关主题上,而且也应体现在文献综述执笔人——作者③ ——人选的确定上。
确立上述标准后,利用中国目前最大的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知网(CNKI)——作为平台来收集样本,笔者以“经济法”为检索词,以2001~2010年为时间段,在“政治军事与法律”范围内检索,所得结果为“论文总数”;然后以所得检索结果为基础进行二次检索,检索项为“全文”,检索词为“综述”,检索结果是经济法与综述相关的论文数;两次检索均为精确检索。另外,为避免遗漏,笔者还采用人工检索方法,逐一排查和补缺,整理出标题重复出现3次以上的论文,分别列表如下(见表1)。
对比上述各表可知,四种综述类型的文献,就来源而言都具有权威性,均属于法学类核心期刊。不过,如果从学术影响力角度分析,根据学界最新研究成果,相较而言,《法商研究》更具有可信赖性。⑤ 其次,就文献转载而言,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以下简称年会综述)最具有权威性,共有6次,还有1次待定;其余均为3次。再次,就文献综述的执笔人——作者——而言,年会综述基本上由管斌执笔,而其他的则变动较大,不具有相对稳定性。最后,还需补充的是,与其他类型的综述相比,年会综述还有三个重要特点:(1)年会是经济法学界最高级别的学术会议,同时也是最具有知识的广泛性、代表性和普遍性的会议;(2)年会是任何经济法学人思想、观点和方法等最好的宣讲场所,并且这个场所由于是一个争夺知识话语权的重要领地,因此同时也就成了各自理论竞争的舞台;(3)年会并不是我们日常生活耳熟能详的那种例行公事的会议,它始终围绕某一个或者几个研究主题而展开,问题的提出及解决也集中了大量经济法学人的智慧,甚至展示了全国经济法学研究的前沿成果,共同描绘了全国经济法学研究的最新动态。因此,我们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对经济法学研究会年会的载体——年会综述——的分析,也是了解中国经济法学知识构成的另一个重要维度。
顺便提及一点,与其他法学论文的写作方式不同,年会综述的写作主要是描述性的,是一种客观叙述。因而对它所做的任何分析,也必须提倡一种更为客观的方式,即要求我们排除任何先行预设。也就是说,我们对年会综述的研究不从预设而从文本开始,通过文本分析来展开观念世界。并且,由于年会综述文本总是预先存在某种结构,而正是这些结构支撑着中国经济法学观念,因此通达的捷径在于,通过对文本从宏观到微观的逐一揭示,犹如剥笋般使得真相得以显露。进而言之,一个较佳的策略是:我们首先从文本的章、节、目以及结构、体例等外在场域的安排入手,最后指向文本内在隐微与显白的最深处。
三、年会综述中的观念世界
1.时代主题
《法商研究》刊载的经济法学研究会10年(2001-2010)年会综述文本,如果仅就其中某一年而言,尽管有点像收藏了众多经过精简浓缩而成的单篇论文的陈列馆,只起到一个文献检索的作用,但如果我们将它们归拢一处,拼在一起的话,就会惊讶发现,这就是一幅学术(知识)地图,其意义有着很大的启发性。之所以作出如此判断,是因为一个重要方面在于,中国经济法学知识的脉络和语境完全可借助10年间历届年会综述文本中的标题来诠释和挖掘。其中,除一部分是法言法语外,还有很大一部分明显属于非法学语言,如“加入WTO”、“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和谐社会”、“区域经济协调”、“十一五规划”、“改革开放30年”、“金融危机”,等等。从一种纯粹法学视角出发,这些非法学用语本不应作为论文中的核心标题出现并统帅其下的叙事和语言,但如今要介入其中,必定是基于某种正当理由。通过查阅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主办的“经济法网”,其中“研究会在线”的“研究会简介”和“学界动态”一栏中有关历年“研讨会预通知”的内容作了一个极好的提示,那就是历届年会都有一个或者一些重要的主题(见表2),正是这些主题支配着作为年会直接反映的文献综述。对此,一个较为直接的判断,如同2003年年会综述文本指出的那样:“与会学者强调,经济法学研究应当与时代同步,应对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这种背景变化,经济法的指导思想、理念和具体制度应增添新的内涵”。⑥
透过表2我们看到,经过10年时光的荡涤,年会综述的主题俨然成了另一部中国经济法学知识的进化史。在这部短暂、简略的知识史中,其间还夹杂着不断冒出的社会、经济等热点话题,如“加入WTO”、“市场信用”、“弱势群体保护”、“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改革开放30年”、“金融危机”等。如果我们将这些标题与综述文本中法言法语的标题相互对照并稍加整理,就可发现,中国经济法学知识系统由两条知识路线得以推进:一条是规范法学意义上的,涉及如经济法的本体论、方法论、运行论等内容;另一条则是非规范法学意义上的,涉及大量政策性主题包括一些热点话题的内容。并且,就“研讨会预通知”所限定的政策性主题而言,前一条路线还径直围绕或者隶属于后一条路线来运作。这其中的一个重要根据在于,几乎是政策性主题而非经济法规范层面的事物规定着这10年年会的整体格调和背景。对比10年年会综述中不同的政策性主题,还有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即它们都是不断变换的,具有很强的时代性和阶段性。这使中国经济法学看上去不仅“时代感”强烈鲜明,而且与时俱进。很大程度上,这些政策性主题也就成了典型的“时代主题”。正如知名法学家王保树教授所认为的,经济法学界过去所提出的许多观点,是与当时的改革开放现实相适应的。在总结与回顾中,应当历史地评价各种学说和观点,不能用今天的标准来评判以往的学说和观点。⑦
这一境况的出现其实不难理解。法学要紧扣时代和热点,以解决现实问题,为政府或者管理者提供策略和方案。这种“工程学”思维符合我国大多数法学人的研究习惯。甚至在某种意义上,法学研究中能否强调或者追随这些“时代主题”已成为经济法学界判别一个研究人员是否具有问题意识的重要标志。⑧ 然而,关键问题在于,经济法学界过于贴近乃至紧随这种“时代主题”,而这一“主题”本身也并不如同法律那样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和恒定性。因为它明显属于政府或政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范畴,属于政治学或者政策学而非法学的范畴。因此,在它不断指挥着中国经济法学知识生产的同时,带给我们的一个直观感受是,作为经济法学界盛事的年会“主题”,如果大多据此行事,那么在保持中国经济法学紧贴“时代主题”而呈现出政策性特征的同时,恰恰可能无意中损害了其规范性,也就无形中肯定了政策权宜性代替法律稳定性的合理性。不仅如此,从表2中的政策性主题来看,这种中国经济法学亦步亦趋紧随“时代主题”的状况,直接挑明了经济政策、社会政策或者热点话题对中国经济法学的掌控。其背后潜藏着一种政策在法律之上的观念,以及将法律与政策、法学与政策学混为一谈的危险。
由于知识分立和学术分工的差异,法律与政策、法学与政策学显然不是同一种事物。它们分属于不同的系统和学科,具有不同的实践与理论逻辑。尽管它们之间有着密切关联,但作为政策工具的法和作为法研究对象的政策之间应有严格区分。两者的错位可能带来的后果是:一方面中国经济法学研究在政策与法律之间徘徊,使之既不像政策学亦非法学,既有政策学一面又兼具法学特征;另一方面,我们既要强调经济法学的时代性,又要强调其学科共识性,因而两者之间产生了强烈的、难以调和的张力。
当然,笔者并不是要全盘否定“时代主题”对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意义。只不过,我们的研究偏好我们所处的时代,而我们的时代特征也具有强烈的相对性。在阅读和理解社会实践时,我们已经习惯于从历史和社会的语境出发,倾向于每一篇研究论文、每一届年会都是我们时代的表述。我们对中国经济法的探究强调要符合时代要求,必须根据时代的准则对其作出判断。遵循这种理论逻辑,我们逐渐习惯于这样一种思维,似乎中国经济法学一旦离开历史和社会的视角,就全然没有了它应有的意义。中国经济法是否存在一些拥有超越时空的共同性结构或者规范也就容易遭到忽视。考虑到这点,如果中国经济法还要称之为法,作为法律而非政策或者政策的附属物存在的话,那么我们必须作出相应的反思。否则,过去的经济法学将仅有法文化学或者法史学的意义,而现在的经济法学也只能作为政治、政策或者道德的工具而存在。因为从法学而非政策学的角度观之,中国经济法学对现实的有效解释不是更贴近,而是更遥远了。
2.知识结构
除了政策性主题削弱学科共识外,其他指责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流派林立,学说繁多,使学者们对中国经济法学知识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别;二是经济法学界普遍认为,中国经济法学体系中总论与分论相脱节,“两张皮”现象特别突出,⑨ 因而相较于其他部门法学所呈现的知识框架与具体内容而言,中国经济法学知识高度异质化。然而,事实果真如此吗?如果我们将目前主流经典经济法学教科书⑩ 与10年年会综述在知识结构上做个对比,或许可得出一些相异的有趣结论。通过两者之间在大纲、目录和标题上的简单对比,我们大略可提炼出一张有着共识性的中国经济法学知识结构图。为了更直观的观察,我们亦可将10年年会综述中的二、三级标题,按照该学科的一般知识结构——本体论和方法论——重新进行排列组合,逐一对应填充到图表的相应空格中,形成一幅10年年会综述的知识结构图(见表3)。
显而易见,表3至少在形式上表明,教科书与年会综述共享大致相同的知识结构。这意味着,现行中国经济法学体系中,无论是总论还是分论,其知识资源的主要更新渠道与历届年会或多或少有着密切联系。也就是说,它们某种程度上都受“时代主题”这只“无形之手”操控,具有知识上的同源性。因而从知识型构的角度看,有关经济法总论与经济法分论“两张皮”的说法并不完全准确。学界之所以产生这种总论与分论相割离之感,在笔者看来,一个最主要的原因是,他们所选择的观察视角并不是来自中国经济法学知识系统内部,而是用了一个外部参照系,即基于传统部门法学知识系统进行观察的结果。以此为标准,结论自然就不完全相同。因为后者是一个规范上封闭而认知上开放的知识系统,其总论(原理)在规范而非“主题”意义上对分论(制度)总是起着较大的“指导”作用。
此外,透过表3,我们还观察到中国经济法学的研究重点。例如,从总论部分有关经济法的一般理论来看,50%(5次)集中于理论的回顾、总结和展望以及经济法体系层面,而对经济法的本质、地位、价值、功能和实施等方面的研究只接近于总次数的1/3。又如,从总论部分有关经济法的基本框架来看,这种研究虽然达到总次数的1/3,但重点主要集中于经济法主体(8次),而对行为问题的研究始终是个薄弱环节,10年来仅有1次。应该说,这种研究的关注度与经济法的地位极不相称;同时,由于行为理论研究匮乏,也降低了经济法在实践中的规范效力。根据表3的描述,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地方,即年会综述体现出经济法学界对研究方法的极大兴趣和热情,并且花样繁多、层出不穷。在主流经典经济法学教科书中,强调经济法研究时,通常“宣示性地”要求我们注意正确运用阶级分析方法、辩证唯物主义方法、比较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方法,以及逻辑与语义分析方法;而在年会综述中则涵盖了实证分析、个案(案例)分析、语义分析、比较(法)分析、法经济学分析、结构性研究、关键词研究、文本分析、政策分析、历史分析、文化分析等多种方法,粗略估计,达到14种之多。
对于此种独特的学科现象,我们可以说,这是中国经济法学本身的开放性特征使然。但是,方法论本身并不具有自足性和独立性,而是附属于本体论的。对于一门成熟的法学科而言,相较于学科本体,其方法论大多是单一的,只有过于“成熟”到了“老化”的程度,才会顺势从其他学科中借鉴更多的方法,以拓展本学科的研究,这是学科发展的一般规律。就经济法学科而言,在方法论上其实并不存在一种独特的、属于本学科的、成熟的研究方法,大多数是从传统部门法学以及其他学科中借用过来的。或许,这也是导致中国经济法学的易变性高于稳定性、缺乏共识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年会综述中的书写形式
事实上,年会综述文本自身营造了一个内在系统,管理着各部分之间的结构关系,以吸引读者的阅读兴趣,由此才有可能将中国经济法学的知识脉络或者图景推销给读者。而这样一个具有营销性质的内在系统的结构关系,我们可以称之为年会综述的书写形式。
这种书写形式,在具体操作中,实际上是运用叙述结构、时间结构、空间结构、语言结构等技术,将历届年会中全部参与者论文这种原始材料冶熔为一炉,连缀成一个富有意义的整体文本,同时将某种中国经济法观念世界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偷偷嵌入其中,达到潜移默化的教导效果。不仅如此,书写形式作为文本分析法的重要维度,还可以观察到中国经济法学的存在方式在细节上是以何种姿态伸展开来,由此散发出其特有的“味道”。
1.叙述结构
年会综述文本采用了一系列独特的叙述结构来建构观念世界。这可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入手分析。
(1)宏观层面。首先,叙述采用了先经济法理论、后经济法制度的结构安排。例如,2007年年会综述共分六个标题,即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经济法学的开放与包容、经济法的程序、反垄断法、企业所得税法、物权法。显而易见,前两个讨论的是理论,后四个则是制度。其次,如果按照前述中国经济法学知识布局上的构造,年会综述文本也体现出先经济法总论、后经济法分论的书写秩序。例如,2006年年会综述文本总共只有三个叙述板块,仅从标题上看,就完全遵照了“经济法基础理论+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的模式。再次,这种知识结构在内容上,也体现出先经济法实体、后经济法程序的特征。例如,在2010年年会综述中,六个标题的写作秩序是这样的:经济法的研究方法、经济法与宪政民主、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经济法主体、经济法程序、经济法责任。最后,尤需关注的是,在众多年会综述文本的一、二、三级标题中,存在一种对称性句法结构。其表现为两种模式:一是“()+经济法”的模式,如“WTO与经济法基础理论”、“WTO与经济法具体制度”、“信息理论与经济法”、“WTO与经济法”、“市场信用与经济法”、“经济全球化与经济法”、“风险社会与经济法”、“金融危机与经济法”等;二是“经济法+()”的模式,如“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与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经济法与诉讼法的关系”、“经济法与宪政民主”、“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等。
体现对称性句法结构的两种模式貌似差别细微,但细究起来就会发现:两者不仅语法秩序不同,而且隐含着某种知识指向的差异,两相区分有着重要意义。因为一个“+”号要把括弧中的内容和“经济法”这两种不同事物联系起来,只有放置在某种特定语境中才有可能。在两种模式中,括弧中的内容均不属于“中国经济法学”这个知识系统内的任何知识成分,都是些外部事物。并且,括弧摆放的位置不同,观察的视角和强调的重点也有所区别。在第一种模式中,括弧内容属于“时代主题”或者热点话题范畴,置于“经济法”之前。这种句法结构意味着一种非基于经济法学而来的外部观察,默认的是“时代主题”或者热点话题对中国经济法学的指引作用。相反,在第二种模式中,括弧内容则是其他部门法或者他学科的内容并置于“经济法”之后。这就表明,在现行中国部门法体系中,经济法的地位是与之并列的,并非隶属性关系,表达了一种法学科间的平等关系;同时,也说明要基于经济法学这个知识系统进行内部观察。
(2)微观层面。微观层面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之一是,段落叙述采用了以点带面的分述方式,亦即先做一个结论性的归总,然后再罗列相应的观点。这种写作体例在每届年会综述文本的一级标题下显得尤为明显,具有开宗明义、确立指导方向的意味。例如,2004年年会综述文本指出:“与会学者认为科学发展观是经济法研究的指导思想,其贯彻实施有赖于经济法制度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科学发展与经济法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黄欣、朱大旗等人认为……杨紫烜、成伟智等人认为……”(11) 2007年年会综述文本写道:“经济法学研究的‘问题’与‘主义’之争,在本届会议上再掀起波澜。以程信和、熊伟、朱国华为代表的绝大多数学者强调……”(12) 而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重要细节是,在段落或者句式方面通常采用两模式:(1)“学者名+观点”而非“匿名+观点”的叙述模式;(2)在“学者名”这一概括指称中,当出现并列情形时,通常的法则是,“权威+次权威+更次权威……”的“声望”(13) 递减模式。这两种模式在10年年会综述文本中随处可见。整体而言,这种文本内部结构的细腻处理,在经济法理论部分反映得最为明显,而经济法制度部分则相对淡化。之所以如此,笔者以为有以下三种可能:一是理论相比制度而言,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必须依赖高声望学者的统帅和统合,而“声望”隐含着权威,权威在某种程度上至少能够成为理论的正当性根据;二是或许“声望”越高的学者更偏好理论,尤其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三是制度旨在于解决实际问题,其正当性更多地取决于立法或者司法的判断,而非个人权威。
2.空间结构
有关年会综述文本空间结构的讨论,我们可以从外部空间和内部空间两个方面着手。前者主要指的是文本的外部表现特征,如年会综述发表的刊物、篇幅、版面和字数,以及它在某一期期刊全部论文中所处的位置;后者则是指文本中涉及的、具有一定意义的地名、位置、场地、地点、紧邻、邻接等有着空间特征的关系。
(1)外部空间。我们很多时候将外部空间视为一种物理、硬件或者载体状态,通常没有更多特定含义,甚至也很少引人注意。除非我们要考察文本的特定细节部分,并且将其与文本整体联系起来时,才会显现其特殊意义。例如,当某一文本篇幅总量恒定时,某一部分或者论题叙述空间如果占用篇幅较多,而另一部分占用较少时,这至少可审视不同论题在文本中的地位,甚至推断出它们各自在经济法学中的位置。考虑到这点,对于文本外部空间的研究,我们只在这种特定意义,也即叙述篇幅与论题地位之间的关系上进行说明。从篇幅占有量上考虑,我们可以推定,篇幅占有量越大,至少说明论题的相对地位越高,或者学人在某段时间内比较集中关注某一论题。通过对年会综述文本中不同标题间的版面占有份额和字数占有量的粗略观察,我们可以发现如下几个特征:(1)尽管经济法理论和经济法制度两个基本板块各有多寡,但总体上前者相当于或略超于后者,这说明我们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重视程度亦相当于或略超于对经济法制度的关注。(2)在经济法基础理论中,回顾与反思性内容、经济法研究方法又多于其他部分;而在法部门要素中,除了主体要素外,很多其他要素,如行为要素研究还不足。这可能表明:一方面我们比较注重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反思,以及研究方法的思考和应用;另一方面,也可能恰恰隐含着经济法基础理论还不够成熟,至少在学术研究方法上还不自觉的信息。(3)在经济法制度的研究中,版面和篇幅的信息同样表明,它主要集中在反垄断法、财税法和金融法领域,而诸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产品质量法、计划法、产业法等所占的篇幅较少,甚至一些新的子部门法,如房地产法、食品安全法、计量法、标准化法等则被忽略不计。因此,总体而言,我们可发现,经济法学界的学术研究布局、层次、力量和资源等空间分布不均。
(2)内部空间。有关文本的内部空间,主要涉及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会议举办地和参会单位。前者凸显了经济法学研究会年会的“全国性”,后者则揭示了历届年会的规模和开放性。这就在背景意义上介绍了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群的外在宏观态势。其次是文本直接涉及的空间。这也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文本标题指涉的地点,如“西部大开发”、“经济审判庭的存废”、“经济全球化”、“统筹城乡、区域经济发展的经济法”等;二是文本中某一学者的研究指向或者牵涉到的地点,如2003年年会综述文本阐明:“朱国华通过对上海及温州两地的实地调研,对行会信用制度建设……”(14) 最后是文本隐含的空间,包括特定对象、专有名词、事件或者状态等所指向的空间。(1)特定对象指向的空间,如“中国法学”、“中国问题意识”、“‘三农’问题”、“城市-农村二元结构”、“弱势群体”等;(2)专有名词指向的空间,如“政治国家-市民社会”、“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WTO”等;(3)热点事件指向的空间,如“三鹿奶粉事件”、“金融危机”等。
总体衡量,年会综述的文本空间,尤其是它的内部空间,其功能在于揭示10年来中国经济法学知识的分布重点以及研究方向上的一些细微变化。具而言之有四:一是10年年会综述文本中某一空间出现的先后次序,表明了经济法学界关注点的转向,如2003年年会综述中出现的(中国)“问题意识”,说明经济法学研究可能从过去的“原理取向”转变成“问题取向”,关注当下中国所发生的现实问题;二是在10年年会综述文本中反复或者集中出现的特定空间,如金融危机,说明此问题具有周期性、地域性乃至全球性的特点,同时亦反映了经济法学界对热点话题的灵敏度;三是10年年会综述文本中总是重现的特定空间,如城乡二元结构、“三农”问题等,说明它们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问题,也是老大难、比较艰巨复杂甚至当下还难以解决的问题;四是并不常见偶尔出现的空间,说明它们是研究关注度较小、具有时段性或者非常专门化的特定研究领域。
3.时间结构
与空间结构类似,年会综述文本的时间结构也存在外部与内部的差别。
(1)外部时间。文本的外部时间,一般指的是某一年会综述文本公开发表的时间、历届年会综述文本连续公开发表的时间,以及是否在某一刊物连续公开发表的时间(见表1-1)。它相当于有刻度的“钟表时间”,记载着年会综述的岁月流变。对文本外部时间研究的意义在于,时间意味着秩序。例如,历届年会综述文本公开发表的时间犹如成年人的生日,既是对过去研究的总结,也是文献史的新开端;既界定了某一主题的年代史甚至断代史,也意味着当下与过去相连并朝向未来。此外,年会综述是否能够连续公开发表,意味着经济法学界的学术贡献能否为各种知识共同体知晓和交流,是否能形成足够的学术积累;而如果在某一刊物连续公开发表,这表明,该刊物是经济法学界的“革命根据地”,经济法学术积累在此片土地上得以扩大影响。“星星之火”,终成燎原之势。
(2)内部时间。文本的内部时间,指的是该文本涉及的明确时间或者隐含时间,包括:(1)会议举办时间(见表2)。它表明经济法学研究会年会举办具有相对稳定性,并且时间主要集中在每年的10-12月份。(2)特定时间,如“新世纪前夕”、“最近20余年来”、“20世纪”、“21世纪”、“中国经济法(学)30年”等。这些时间通常是事件发生的时间点。(3)隐含时间,即通过一些具有时间性的、特定状态或者标志性事件的语词衬托出的时间。例如,“反思与回顾”表达了对过往的中国经济法学的总结、“金融危机”指的是某一特定时空下发生的重大突出事件;又如,“十一五”规划特指某一时段内政府的计划或者安排。这些时间概念或者观念可能一再地提醒我们,中国经济法学朝向未来的计划性、主题性和紧迫性。此外,综述文本的内部时间,还如同人的记忆,它是经济法学界的集体共同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它提供了“时代主题”(热点话题)中决定中国经济法学处境的一个背景或史实,亦同时显现中国经济法学知识的历时性和共时性特征。前者指中国经济法学知识自身如何发展,如何随社会和经济的变化而演化;后者则指某一特殊时间点中,中国经济法学知识系统内部某一知识成分与其他成分的关系,或者是某一成分与中国经济法学知识系统这一整体的关系。简言之,时空结构的交互作用突显了“时代主题”(热点话题)是如何嵌入中国经济法学之中并推动着这个知识系统的形成和扩展的;同时,也揭示出其若干运作策略。
4.语言结构
语言的作用毋庸置疑。对于一门学科来说,我们必须借助语言来归纳、概括、整理和描述学科的整体形象,同时用它的叙述来区分本学科与它学科;否则,学科界限容易模糊,学科的自主性便会遭到质疑。从此意义上讲,对年会综述文本中的语言结构作出辨析,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窥探到中国经济法学知识系统的一些特性的。
中国经济法学的语言结构具有典型的时空性,这在上述讨论中便可看出。时空作为一种知识的限制条件,使中国经济法学面对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产生了特定的“时代主题”。这些“时代主题”与中国经济法学界集体所体验的现实相关,并且又往往为实用动机支配。通过语言的客观化,它保存和累积了经济法学界的时代际遇与历史经验。在年会综述文本中,有关这点,常见的有:(1)策论或者政论语言,如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2)哲学语言,如范畴、本质;(3)法律语言,如权利、责任;(4)经济学语言,如成本、效益;(5)社会学语言,如范式、阶层;(6)日常用语,如“龙头”法、亮点,等等。这种语言的多样化运用,当然有其益处——反映时代性且充满丰富性、生动性,甚至有点“开放性”,但如果基于规范法学的视角,也恰恰反映出中国经济法学知识系统的变易性和不确定性。在一个外学科的人看来,它可能既熟悉而又陌生;它属于法学但又不完全是,极易产生对中国经济法(学)的“归位”误会。
五、启示
根据10年年会综述文本的提示,笔者发现,中国经济法学知识的生产,一直以来尾随着“时代主题”(热点话题)前行。通过对10年年会综述文本书写形式的解构,笔者还发现,一旦这种知识生产模式获得合法性,就必定会在社会实践中找到坚实基地,用来继续教导、指导和强化中国经济法学知识的再生产与再传播,并借助一种契合自身的叙事风格实现知识系统的自我再制。这样一种中国经济法学知识系统的建构,由于过多关注、集中或者停留于国家层面的宏大叙事,因此必定使得中国经济法学知识生产和传播呈现出政策性、易变性、多样性有余而规范性、稳定性、共识性不足的特征,使得学科的解释力受到一定程度的挑战。当然,我们还应看到,导致这一局限的原因或许还有其他很多重要的外在因素。在笔者个人看来,与之直接相关的一点可能是,改革开放之初的“国家/政治/权力”中心主义的影响。在此前提下,经济法学界形成了一种以国家(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为中心来建构中国经济法的知识进路,以及强调“国家功能”取向的诸种经济法学理论,如国家协调说、国家干预说、国家调节说、国家管理说和国家调制说等。
笔者认为,今日呈现出的中国经济法学知识图景,严格说来,并非人为设计而只是人们在不自觉状态中形成的。因为基于“时代主题”而来的观察,所看到的事物必然是宏大的,而诸如个人的日常行为规范方面,则无法进入其“法眼”。就此而言,倘若中国经济法学知识系统一开始不自觉地受此约制,那么作为自主的知识系统,它就会形成美国制度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所说的那种“路径依赖”,就会在此力量的支配下不断生产出新的中国经济法学知识,并不断地据此再制下去。而这一知识后果,其间可能并不如经济法学界主流声音所宣称的那样,如今通过主体的努力就可消弭纷争、歧见和外界的误解,并且能够找到内部的知识“团结”和共识。除非我们察知这一深层根源,并有意识地作出改变和其他努力。
一言以蔽之,倘若要将中国经济法(学)重新归位到法律和法学科之列,我们就不得不要重新考量它的另一个知识生产场景,即这种主体意识构造下的中国经济法学必须考虑其对社会现实的“回应性”。@也就是说,我们应如何拉近它与日常生活世界之间的距离,回归其中。(16) 毕竟,法律要规范人的行为,并借此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实现个人自由发展、社会和谐有序。因此,作为法律的中国经济法和法学科一分子的中国经济法学,理应在此方面做出更多的努力。
注释:
① 参见陈云良:《傲慢与偏见——经济法的现象学分析》,《法商研究》2009年第4期。
② 参见应飞虎:《问题及其主义——经济法学研究非传统性之探析》,《法律科学》2007年第2期。
③ 文献综述作者的署名有独著、两人或者多人的情形。为便于比较和分析,笔者只考虑第一作者署名,但这不等于其他作者不重要或者忽视他们的知识产权。
④ 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的全称为: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年会暨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
⑤ 参见何渊、徐剑:《中国经济法学30年高影响论文之回顾与反思——基于主流数据库(1978-2008)的引证分析》,《现代法学》2010年第1期。
⑥(14) 管斌、崔征、康健:《第十一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法商研究》2004年第2期。
⑦ 参见管斌等:《第十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
⑧ 例如,“吴志攀、朱苏力强调研究应当有问题意识,如国内区域发展、国际多边经济关系、企业改制、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新一轮税制改革、反垄断、可持续发展等等……”管斌、崔征、康健:《第十一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法商研究》2004年第2期。又如,“吕忠梅、黎江虹、孟雁北等强调,‘问题—对策’式的研究方法需要有强烈的问题意识和严谨的逻辑结构加以支撑”。管斌:《第十八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法商研究》2011年第1期。
⑨ 参见李曙光:《经济法词义解释与理论研究的重心》,《政法论坛》2005年第6期。
⑩ 到底哪些经济法学教科书属于主流经典系列,看法可能因人而异。就经济法学界而言,有一点可达成共识,那就是至少应包括杨紫烜、刘文华、李昌麒和漆多俊等教授主编的国家级教材。
⑩ 管斌、汪敏:《第十二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法商研究》2005年第1期。
(12) 管斌:《第十五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法商研究》2008年第1期。
(13) 有关“声望”的辨识,除了经济法学界的公认外(这种“公认”有点像“无言之知”),还有一个重要参照是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的常务理事名单和理事名单。
(15) 参见刘普生:《论经济法的回应性》,《法商研究》1999年第2期。
(16) 参见管斌:《混沌与秩序——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中国式建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2-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