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转移中的政府行为研究述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述评论文,产业转移论文,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6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1)05-0089-07
产业转移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产业从某一地区或国家转移到另一地区或国家的一种经济过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业转移是企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自身发展战略定位,以实现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做出的自主选择。现有的产业转移理论,大都是建立在通行的市场经济制度环境之上,研究的着眼点大都集中于企业自有资源的扩张性,往往忽视了政府行为的影响。事实上,任何发展水平、发展阶段、经济体制的区域,政府行为对产业转移的影响都是客观存在的,特别是在市场机制还不够完善的欠发达区域,政府行为的影响力甚至具有决定性作用。政府行为首先在经济学文献中出现,主要是指政府对市场的干预。随着管理学的兴起,尤其是组织行为学的发展,政府行为一词在学术文献中得以规范和广泛应用,主要指政府自身的计划、组织、人员、实施和控制等活动。赵宇峰(2006)[1]从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归纳政府行为。从横向来看,政府行为包括政治行为、经济行为、文化行为、法制行为和社会行为;从纵向来看,政府行为包括事前的决策行为、事情经过的执行行为和事后的评估行为。本文将在梳理产业转移中政府行为前期文献的基础上,提出未来研究的方向。
一、产业转移中政府与市场
在研究产业转移中的政府行为,学者们更多是从市场环境和经济基础等约束条件下研究政府行为必要性和可行性。产业转移是资源跨区域的重新配置,对承接地而言,产业转移过来的只是资本和生产技术,还需要劳动力和土地,乃至资本与之配套,这样产业转移才能算完成。在成熟的市场环境下,政府的作用相对较小,因为所需的配套资源可以由市场有效配置;而在市场不完善的情况下,则需要政府配置产业转移所需的资源,以弥补市场的不完善。此外,即使市场是完善的,市场在配置资源中也会出现市场失灵现象,特别在转移国与东道国文化、法律和社会环境差距较大的情况下,产业转移面临着诸多不确定因素,政府介入产业转移,某种意义上是起到了担保作用。因此,在产业转移中政府与市场关系始终是研究的重点,也是没有形成共识的重大理论问题。
(一)产业转移的动力与政府行为
二元经济结构与产业转移存在互为因果关系。对于国内区域产业转移而言,二元经济结构是产业转移的必要条件;产业转移一般会选择区位优势较好的区域,结果使得这些地区优先发展起来,进而放大二元结构。缪尔达尔(1991)[2]认为,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回波效应总是大于扩散效应,从而诠释了地理上的二元经济结构固化问题。因此他主张政府应采取积极的干预措施来提高扩散效应,从而刺激落后地区的发展。缪尔达尔的观点实际上是要表达这样的思想,即使在市场完善的国家产业转移也不会自发形成,它需要政府的政策激励。Schmenner Roger(1982)[3]则认为,提出在边缘落后地区建立新的增长极或增长中心,使发达地区增长极和落后地区增长极协调发展。Schmenner Roger的观点隐含了这样的思想,落后地区的经济增长极要由政府进行培育,产业转移需要有政府推动。因而,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存在区域经济差异的情况下,政府参与产业转移活动与市场是否完善无关。
我国学者张可云(1997)[4]认为,区域的梯度差异仅仅是产业转移的必要条件,仅依靠市场的自发作用不一定能完成产业转移。张可云的观点比较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早期承接国际产业转移或者说(培养经济增长极)基本上属于政府行为。我国市场对外开放要早于产业转移,伴随了市场开放,外国商品涌入,由于外汇短缺的情况下,提出“出口导向战略”,其中重要举措就是承接国际产业转移。由于文化优势和政治需要,港、澳、台资本率先进入内地,进而形成我国早期的产业转移浪潮。这些产业转移与其说是梯度转移,还不如说政府推动。政府保证了转移企业的利润和资本安全,减少他们的不确定预期。目前,正在推行的广东“双转移”更是如此,转出地和转入地政府均在推动产业转移,进而形成产业转移中政府之间和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多重合作与博弈,这点比国际产业转移中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谈判和博弈更为复杂。
赵放(2007)[5]则认为,我国国内在产业转移时,由于强力的极化效应,落后地区并没有劳动力成本和市场的优势,致使我国的产业转移难以进行或者是产业直接转向国外市场,以至于扩散效应弱化。因而,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政府应创造增长中心承接原增长极的产业转移,从而使产业在国内有效转移。赵放的观点一方面解释了产业转移不能自我形成的原因,产业转移实际上是寻找更具有比较优势区域,另一方面也隐含了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产业可能“走出去”,而不是对国内辐射,因而要政府创造新的增长极,以至于产业不向国外转移。然而,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在“走出去”(产业国际转移)比产业内部转移更具有吸引力时,产业就可能走出去,对于次发达地区就由政府主导培育经济增长点,实际上就是为产业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
因而,从动因上看,政府推动是产业转移的前提,没有政府推动,产业转移很难有效展开,这也是国内外学者得出的基本一致的结论。在此结论的基础上,政府要实现产业转移顺利进行,需要制定政策干预和引导,这一点也能够形成共识。但是,对于市场完善和不完善的国家和地区,还存在着重要差别——市场效率问题。市场完善的国家和地区。产业转移的交易成本要比不完善国家小得多,特别是在生产成本降低不能弥补交易成本上升的情况下,产业不可能成功地转移。因而对于市场不完善的国家和地区,在吸引产业转移中,政府不仅仅是制定干预和引导的政策,更多是要强调政府执行力,也就是利用政府惯用的行政手段去解决经济问题,从而降低交易成本。这一点,学者们对于经济问题采用行政化手段观点分歧较大,而且这方面的研究相对较少。究其原因,市场转型的国家经济行为采取行政手段是司空见惯的事,似乎是市场不完善的表现;其次,在市场不完善的国家政府经济行为和政治行为分不开,为了提高效率,政治行为是经济行为,经济行为也是政治行为。
(二)产业转移的外部性与政府的补救
产业转移的外部性影响是双向的。对于转移地而言,产业转移有可能导致产业空洞化和产业虚拟化;对于承接地而言,产业转移有可能形成新的区域经济失衡、环境破坏以及对外资形成的依赖。张可云(1997)的区际产业转移并不必然带来区际关系的和谐,政府的干预和协调也是不可或缺的。魏后凯(2003)[6]认为,区际产业转移(国内的产业转移)是企业与转入区和转出区政府之间的动态博弈过程,也是各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过程。在现实经济中,产业转移会对企业、转入区和转出区的竞争力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有利的,也可能是不利的。因此,政府就需要进行必要的引导和调节,尽可能减少各种不利影响,充分利用各种有利影响,从而实现“多赢”的结果。
张可云和魏后凯均提出产业转移对区域经济发展形成的负外部性问题。在我国产业转移负外部性主要表现为区域间经济差距越来越大,这种差距大是因为在承接国际产业转移过程中,会吸引周边地区的生产要素向产业转移地集中,也就是极化效应;产业转移地区的经济发展又导致地区间的工资水平和社会福利等差距又会进一步吸引人口向发达地区集中。在资源总量约束的前提下,区域经济差距拉大不仅仅是因为辐射效益小于极化效应,而是由于资源短缺。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沿海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吸引了内陆省份的劳动力、资金和资源,内陆省份经济发展在资源更为稀缺的情况下很难发展起来。
陈蕊(2008)[7]就从资源配置的效率角度研究认为,市场机制下产业梯度转移不可避免地伴随着大量的资源浪费,因为市场机制下无法避免垄断、不正当竞争、过度竞争、环境污染、重复建设等问题。陈蕊提出了资源浪费的理论解释是在市场不完善情况下无序竞争形成的产业转移外部性问题。总体而言,我国产业转移过程中的浪费现象主要还是因为在市场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不作为造成的。因为,我国在承接国际产业转移中并不是发展内向型经济,而是生产产品面向国际市场,或者说承接产业转移生产出的商品填补转移国的市场需求,之所以我国能够在生产力落后的情况下参与国际竞争,主要原因是劳动力成本较低、环境成本几乎为零、资源价格较低。长期下去,在产业转移中,劳动密集型、资源密集型和环境破坏型使得我国出现“荷兰病现象”——出口越多越贫穷。对于产业转移中的负外部性问题,我国学者的研究相对较少。究其原因,对外开放是我国基本国策,即使有些研究也不是基于产业转移的角度。
陈蕊(2008)认为,产业转移可能带来的危害一般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产业转移出去形成产业空洞化,可能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二是污染型产业的二次污染;三是对一个国家而言,大量承接国外产业转移还可能会导致宏观经济失控,给国家经济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陈蕊实际上提出了这样的问题,承接产业转移中,政府转移产业形成依赖,这种依赖源自产业结构调整的困境与政府官员的自身需求。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下,在产能过剩的压力下,我国产业面临着转移问题。然而,政府对转移产业的依赖,使得政府不愿意转移,或者是人为地控制产业转移。然而对于产业转移形成的外资依赖研究基本陷入僵化状态,例如,总部经济研究、广东“双转移”研究以及发展方式转变研究等基本上属于对外资依赖的纠正。
这些研究并没有从产业转移中政府角色转变去研究。究其原因,理论上,产业转移的外部性影响需要政府纠正;实践上,产业转移外部性往往又是政府行为诱发的,因此形成这样的局面,政府不是纠正市场失灵,而是纠正政府决策失败的问题。
二、产业转移中的政府角色与经济行为
在产业转移中政府的角色与定位较为复杂。从现有文献来看,大部分研究只是定性地描述政府应该做什么,而不应该做什么。由于产业转移的特殊性,政府在产业转移的经济活动中既具有理性人特征也具有经济人的特征。从理性角度出发,政府应当更多担任服务者的角色,为市场立规矩,充当裁判员和仲裁者。从经济人角度出发,政府要获取自身利益最大化,但当为教练员和运动员角色。现有文献中大都集中在调和理性人和经济人之间矛盾。因此,在采取不同价值标准评价时,会得出不同的结果。
(一)产业转移中政府的角色
Krugman(1990)[8]认为,产业转移实质是相关企业的行为。他认为,一个产业往往是通过投入产出结构垂直联系的,相互关联的上下游产业之间容易在某一地理区位上集中,形成产业集聚,而产业集群从形成、发展到消亡的演进过程就产生了产业转移。Krugman新经济地理理论把企业的决策行为置于静态的环境之中,着重研究了企业自身行为,而对企业外部环境(包括政府行为)对企业迁移行为的影响研究不多。实际上,Krugman某种意义上是否定政府在产业转移中的行为,因为他认为产业转移是相关企业在地理位置上集中、积聚到再集中和再积聚的过程。
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反对Krugman观点。第一,从产业转移的宏观社会环境角度,Pellenbarg et al.(2002)[9]则认为空间上的经济过程主要是由社会的文化制度和价值观决定的,产业转移不能仅视为企业的行为,而且要考虑植入这些行为中的社会和文化内涵。因为企业区位行为是企业与供应商、政府以及其他机构就价格、工资、税收、补贴、基础设施和其他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关键因素进行谈判的结果。空间经济过程不是由企业区位行为决定的。Pellenbarg et al.实际上是认为社会、文化制度和价值系统形成经济空间,这是新制度区位理论的假设前提。而社会、文化制度和价值系统中政府是有影响力的。第二,从产业转移微观机制角度,Hayter(1997)认为,企业不得不与分销商、供应商、地方政府等组织就价格、工资、税收、补贴、基础设施等生产中的关键问题进行谈判,企业的区位行为是这些谈判的结果。Martin(2000)[10]认为“外部”或“制度”要素(空间调整,如扩张、兼并、收购、接管、信任、互惠、合作和惯例)在企业的结构与功能、市场的运作以及政府干预形式等经济的各个层面都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第三,从产业转移的基础设施角度,Adelheid Holl(2001)[11]认为,基础设施的建设会影响制造业企业区位的选择,企业更愿意以距离城市更远的成本定位在更接近高速公路的区域,这些工作主要由政府来完成。Raymond E.Owens和Pierre-Daniel Sarte(2002)[12]分析了企业迁移补贴对企业转移的影响,他们认为在企业具有定价权的情况下,企业区位选择可能不是社会最优的,因此转移补贴有可能提高社会福利。
上述国外有关新制度区位理论和企业迁移理论都从不同的层面研究政府在企业的区域选择和企业迁移中政府的作用。外国学者研究产业转移基本上是定位在市场相对完善的大背景下,因而政府在产业转移中是正常的经济职能。Krugman基本上是把政府排除在外;Pellenbarg et al.的观点仅把政府当作产业转移中众多因素之一,政府的主要职能体现在制定税收和补贴政策、完善基础设施等任何一个国家政府都要做的工作;Martin则在企业迁移中研究政府的干预形式:Adelheid Holl认为政府干预形式进行基础建设,而Raymond E.Owens和Pierre-Daniel Sarte则认为政府要解决企业迁移中的正外部性。因此,总的说来,国外关于产业转移中政府的角色是市场完善环境下的理性人,政府在产业转移中行使了正常经济职能。
国内学者的研究基本上沿袭了西方学者的思路,研究了中国产业转移中的政府角色,只不过是理论与现实的冲突常常干扰学者的研究工作,因此,规范研究较多,实证分析较少,在无法用理论解释时,一般会归因于市场不完善。娄晓黎(2004)[13]认为,在产业转移中,政府行为应遵循间接性调控原则、计划性指导原则、重点突出性原则和多手段综合性原则。其主要思想还是产业转移中政府不要干预市场,市场失灵时政府要采取措施进行补救。据此,娄晓黎(2004)将产业转移中政府行为的功能归结为以下四个方面: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区域经济超常规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维护区域的经济安全。张孝峰(2004)[14]把市场经济中政府行为归纳为:一是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干预资源配置;二是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避免市场经济活动过度波动;三是进行资源的再配置和收入再分配,避免公共物品的匮乏和收入的两极分化。张孝峰基本上是再次总结了主流经济学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然而实际情况中,政府并非产业转移的规范分析的理性人,常常呈现出理性的经济人行为。
陈蕊(2008)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产业安全角度规范分析政府的角色,并把政府在引导产业转移中的作用归纳为五种:规划引导作用、协调平衡作用、政策诱导作用、环境营造作用、适度保护作用。陈蕊的研究从某种程度上体现出政府在产业转移中政府的利益需求,而这种需求是基于地方经济发展和利益保护,这些与西方学者研究中强调政府的服务功能有所不同。尽管在实践中不论是规划引导还是适度保护,某种程度上说政府均没有做好或者是没有做到位,如,产业升级、结构调整及区域协调等都没有实现,且存在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因而规范性分析我国政府在产业转移的行为并没有多少解释力,特别是面临2008年金融危机冲击后,发展方式转变基本上就是对以前产业转移以及外向型经济的扬弃。中国作为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国家,市场不完善只是政府参与产业转移的背景而已,当然也存在着制度、文化和传统等多方面原因,而实现区域经济发展、提高区域经济竞争和获取政绩是主要原因。如果抛弃政府在产业转移中作为经济人的角色,很难解释中国的产业转移。因而对于产业转移的历史进行分析评价,更多的要从经济人角度分析政府行为,探讨政府为地方经济和个人政绩两方面做出的努力,这样就能摆脱市场化和职能观等对政府的定性。
(二)产业转移中的政府经济行为
在管理社会和服务社会过程中,政府行为是多样的,在产业转移中,政府行为主要属于经济行为。从实际情况来看,政府经济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职能视角下的经济行为,如制定产业政策、税收政策和补贴政策等;一类是超越规范分析视角下的经济行为,也就是政府的边界向市场延伸,如直接投资(非基础设施项目或公共物品)、配置稀缺资源、初次分配等。在市场经济比较完善的国家,主流理论对政府在经济领域的边界扩展是持否定的态度。
娄晓黎(2004)认为,在产业转移承接中,政府行为可以概括为行政干预、政策诱导、法律规范。行政干预手段具有强制性、阶段性、滞后性的特点;政策诱导手段相对柔和,具有超前性;法律法规尽管也是强制性手段,但其超前性、长期性的特点非常突出,属于比较稳定的干预手段。娄晓黎(2004)还认为产业转移中政府行为还可以分为直接干预和间接干预。其中直接干预包括直接投资和行政干预。直接投资是指政府作为出资人通过在经营领域与非经营领域的投资,对产业转移活动构成影响的行为。在经营领域的投资主要是政府直接出资兴办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机构。政府直接投资企业是新兴市场国家现代化进程的一个重要特征,国家拥有主要的钢铁企业、公共设施、大部分矿山及矿山产品加工企业,并垄断石油开采、精炼及石化部门。同时,政府还在教育、卫生、科技以及基础设施等领域进行了大量的投资,这些投资虽然不是直接的生产经营活动,却对区域经济增长具有很强的拉动作用,更为重要的是政府在非经营性领域的投资对于改善区域产业转移承接环境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娄晓黎分析的政府直接干预经济行为中,有的是直接影响产业转移,有的是间接影响产业转移。政府投资国有企业对产业转移有间接的影响,其表现为产业保护和进入壁垒;而政府的非经营性投资往往对产业转移有直接影响,其表现为使得转移产业的生产和销售成本降低。但是,在产业转移中,政府影响产业转移的成本最重要的不仅仅是直接投资行为,而是政府的直接干预经济的行为。具体而言,我国政府控制着影响产业转移生产成本的三大要素:土地、资本和排污权。政府为了吸引外资可以采取廉价的地租,从而降低外资企业的转移企业成本;政府控制排污权,廉价的排污权降低转移企业的经营成本。因此,政府像一个拥有土地使用转让权和环境污染权的公司,利用其拥有的资源换取外资的进入。本质上这不是优惠政策,因为土地使用权、污染物排放权损害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如失地农民生活没有保障、污染导致的居民高医疗费用无人承担,而优惠政策一般情况下是优惠了能够享受到政策的人,对其他人并不会产生直接的利益损失。因此,这是政府在产业转移中最直接的经济行为,而这种行为被大部分学者当作产业转移的一个假定前提,或者认为在产业转移的初期,政府控制的资源不是稀缺资源,外资和外资企业才是稀缺资源,因而鼓励政策具有合理性。
王楠(2009)[15]认为,在产业转移中政府直接干预手段主要指依照有关产业发展的法律或具有效应的各种规章制度,对产业活动进行行政性干预,包括政府的行政管制、行政协调。其中行政管制分为进入管制、数量管制、价格管制、技术管制、环境保护和生产安全管制。
上述文献观点主要的出发点是政府为了区域产业发展采取了鼓励产业转移的政策,并通过行政行为保证产业转移的顺利进行。本质上说,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转移既存在共同点,也存在差异的地方。从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的历史经验来看,承接产业转移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如珠三角地区和长三角地区的经济发展。但是,区域经济真正能够发展起来的主要原因不是依靠承接产业转移的外源式发展,而是靠内部生产要素的动员和发挥出作用的结果。如前面所述,政府承接产业转移更多的是从利益最大化角度考虑,客观层面是财政收入,主观层面晋升激励。更为重要的一点是,政府为了实现既定目标,采取行政手段,也就是本来正常的经济行为,采取行政化手段,强制执行和推行,从而形成与民争利的局面,如学者提出的国退民进的观点。
三、产业转移中的政府与企业关系
在产业转移方式方面,产业转出地政府为了保住地区已得利益一般偏向于并购式和非股权方式,而产业承接地政府则偏好于企业新建投资。在产业转移中,如前所述,政府对于产业转移表现出直接干预与协调功能。在产业转移过程中,政府是倡导者和推行者,在此过程中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表现为谈判(博弈)、合作到分化,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也较为丰富。
(一)政府与企业间的博弈关系
娄晓黎(2004)认为,在市场的不同发展阶段,政府对产业转移活动干预程度是不一样的:他认为,在市场发育初期政府要发挥主体作用。这一时期,由于企业实力普遍较弱,市场运行机制也不够完善,相比之下,政府的地位和作用更直接、更明显,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也更大。政府应在产业转移活动中充当直接组织者和领导者的角色,发挥在经济要素和资源配置方面的影响力,成为产业转移承接控制的主体。在市场发育中期的政府应该发挥引导作用。这一阶段,由于市场已经发育到一定水平,政府直接介入企业经营性的微观经济活动已经不再适宜。此时的政府应该在产业转移承接中扮演好“引导者”的角色,更多地通过制定经济发展规划、发展战略、经济政策,运用经济杠杆来间接影响产业转移承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和企业参与经济活动的微观主体作用。在市场发育成熟期的政府要纠正和补充作用。这一阶段,由于市场机制已经成为经济活动的基本运行机制,企业完全能够在市场机制作用下自主开展经济活动。政府对产业转移承接的干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纠正作用,即当市场机制出现“失灵”的时候,政府就要用行政、法律和经济手段来抑制和纠正市场缺陷,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包括产业转移在内的各种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二是补缺作用,对市场无法触及和无法发挥作用的领域,或市场主体不愿介入的领域,就要通过实施政府行为进行补充,以弥补市场的不足。
从微观层面来看,在产业转移中政府与企业到底谁是主体、谁是客体,学术界并没有得出一致的结论。彭连清(2007)[16]在分析产业区域转移中的政府功能定位基础上,得出产业转移是企业的市场行为,产业转移的主体是企业。而羊绍武(2008)则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作为产业转移的行为主体,不仅体现在调控职能上,也体现在投资职能上。娄晓黎(2004)尽管从市场发育阶段来推断政府作用,按照他的观点,政府应该逐渐淡出市场,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尽管我国对外开放30多年,相对于30多年前的市场,市场成熟度大大提高,而实际情况是政府并非只是纠错和补缺的角色。这中间始终存在着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博弈,这种博弈表现为只要政府能够为企业降低运营成本,企业就对政府形成依赖;只要企业对政府而言,能够创造GDP,能够创造税收,能够发挥政绩效应,政府官员会有意识地控制企业。如在珠三角和长三角经济区域,在产业升级诉求下,受到资源约束,政府倡导总部经济,在此过程中政府仍然不愿意放弃对转移企业的控制,其表现为发达地区为产业转移在欠发达地区构建产业园区,共享产业转移的好处。在此过程中表面上是政府与政府间的谈判与博弈,实际上反映出企业对政府的利用或依赖。
严双建(2007)[17]认为,对于产业转出区来说,产业的转出意味着该区内就业机会减少,产能的降低、政府税收的减少、资金的流出以及人才的外流等。因此,一般发达地区政府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做出主动转移某些产业的选择。在产业转移时机选择方面,严双建(2007)认为发达地区的产业首先会在地区内转移,当地区内部整体经济水平发展到一定水平,才会向欠发达地区转移,而欠发达地区自身的发展差异,存在相对的发达地区,转移过来的产业首先会落户这些地区,因为相对发达地区已经拥有承接产业转移的能力和准备。严双建的观点实际上也认定转移企业在产业转移中的被动地位。在政府与企业博弈中,政府可以利用低价的土地、低息贷款、优惠的税收政策、便利的审批手续、市场保护等直接和间接手段;同样也可以采取增加交易成本的方式让企业转移出去。实际上文献分析中隐含着这样的问题:政府在博弈中是主体,政府完全有能力控制着企业的盈利水平。因为生产成本之外的社会成本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控制的,企业承担多少就决定了企业的经营环境和生存状态。一般而言,政府对企业的控制还是存在阶段性特征,特别是对于转移企业,某种意义上而言,随着转移企业越来越成熟,政府的要价会越来越高。
(二)政府与企业间的合作
我国承接国际产业转移尽管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总体而言,应该说是成功的。成功的原因并不是政府与转移企业之间的博弈关系,而体现在政府与转移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
易鸣(2009)[18]认为,政府为了保证产业及劳动力的区际间转移顺利展开,政府在产业转移过程中应以市场运作为基础,加强对产业转移的引导和支持,加强政策宣传、规划指引、典型示范和信息沟通,避免企业因信息不对称而对政府倡导的产业转移产生误解,减少企业自主决策时的不确定性;加强实操对接和政策支持,特别是在企业明确了拟转移地后,要加强与承接地政府的沟通协调,尽可能帮助企业降低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相关成本,努力实现低成本扩张和跨地域优化资源配置;探索政策资源的竞争性分配,将政策资源配置与产业转移的绩效挂钩,促成良性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
在我国产业转移中,由于政府的主导作用较强,政府不仅在市场准入方面、生产经营和产品市场等方面给企业予帮助,还能够帮助企业协调关联企业之间的关系,更有甚者,政府能够向更高级政府要政策。由于政府与转移企业的合作,使得企业不仅是经济环境改变,实际上是降低经营上的不确定性。
(三)政府与转移企业间的分化
严双建(2007)认为,在产业转移过程中政府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利益主体,不论在转移产业选择、转移时机和转移方式等方面均存在着行为偏好。行为偏好的着力点在于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这种利益最大化又源自地方政府的特殊角色。中国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角色,国内外学者对此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如Andrew Walder(1995)[19]提出的地方政府即厂商,洪银兴、曹勇(1996)[20]提出的市场行动者,邱泽奇(1999)[21]提出的地方权威主义,Peng(2001)[22]提出的村镇即公司,杨善华、苏红(2002)[23]提出的谋利型政权经营者等理论。这些理论均说明了中国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特征。也正是基于这样的特征,政府官员的行为更像企业家,政府成为了公司。因而在产业转移过程中,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变成类似企业与企业的关系。企业之间有竞争也有合作,正如上面分析一样,在产业转移过程中政府与企业之间也存在竞争和合作的关系。
但是,我国早期承接国际产业转移大都属于劳动密集型或资本密集型产业,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后,传统产业面临着结构调整,其中外向型企业是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而承接的国际产业和面向出口的内资企业均面临再转移和转移。因而在此背景下,政府与转移企业的分化在未来一段时间将势在必行。
四、未来研究方向
国内外关于产业转移中政府行为的理论研究,为进一步理解政府在产业转移中的作用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参考,但是,对于产业转移中政府行为的研究还存在着中国经济转轨时期的特征,正是因为转轨特征使得部分研究成果参照完善市场经济的标准,或多或少地对政府行为进行规范性分析,而部分研究成果又过于客观地进行实证研究,限定在市场不完善的格局下。因而使得研究成果之间始终没有摆脱三种困扰:其一,国内产业转移中学者尽量避免这样的问题,经济问题行政化,部分学者们希望得出市场更具有效率的结论。其二,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功劳到底归因于转移企业示范效应还是归因于政府干预,如果要归因于政府,那么归因于政府干预的那些功能。其三,不论国际产业转移还是国内区域产业转移均离不开政府行为,而且政府行为中并没有受到来自转移企业的反对,乃至企业在转移中反而形成了对政府的依赖,因而不能简单地否定政府的经济行为。
基于上述三种困扰,产业转移中政府行为在下面三个领域具有很大的研究空间。第一,在市场环境和资源禀赋的约束条件下,研究经济问题行政化的公平与效率关系问题,进而演绎政府与市场的合理边界。第二,如何评价政府在产业转移以及由此引发的经济发展中作用,应该寻找到真正原因,不能笼统概括为政府的干预。第三,在产业转移中,政府像企业一样追求利益最大化,因而产业转移中的政府行为企业化值得进一步的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