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加快推进论文,民生论文,社会论文,为重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建设的内容很多,要有中心有重点,要十分明确社会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十七大报告特别提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报告指出“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
一、优先发展教育,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
(一)实现教育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
现代教育的一个基本特征是“普及性”和“民主化”,即人人应该享受教育,也应该接受教育。接受教育是每一个人获得发展的基本前提,是促进社会发展的最有效手段之一,它必然要求体现和注重人人平等。教育公平还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本质特征,这种本质特征首先体现在人们接受教育的机会均等和起点公平,即宪法意义上的“权利平等”,并且通过法律形式予以保障。尽管从客观上说,我们不可能排除社会个体之间存在的先天差异,但是后天的起点不公平则主要源于政府和社会的教育价值取向与教育政策选择。当前出现“上学难”、“上学贵”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公共教育资源分配和享有的不平等,而这一问题在义务教育阶段表现得尤为突出。除了起点公平,义务教育还必须保障受教育者接受教育的过程公平。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教育公平的实现离不开教育资源的均衡、合理分配。义务教育作为政府提供的一种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即不能把贫困地区、贫困学生的消费权利排除在外)。因此,公益性是义务教育作为公共产品的主要属性,教育公平的一个重要原则就在于教育机构之间和教育群体之间公平地分享资源,并最终落实到受教育者对教育资源的分配和使用上。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实现教育公平的必要条件。
为了让贫困孩子上得起学、读得了书,从小学到大学,一双双温暖有力的手帮助着贫寒学子。近几年,国家加大了对贫困学生的资助,据财政部副部长介绍,自2005年底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以来,全部免除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为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补贴住宿费。与此同时,国家助学体系不断完善,每年用于助学的财政投入、助学贷款和学校安排助学经费达500亿元。到2006年,“两免一补”政策已在全国农村全面推开,惠及全国近1.5亿农村中小学生,资助新体系解除了社会困难群体对子女接受教育的担忧。
十七大报告将“学有所教”列为改善民生的第一目标,充分表明了党对教育事业的高度关注。要真正实现这一目标,还要付出长时间的艰苦努力,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坚持教育公益性质,加大财政对教育投入,规范教育收费,扶持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教育,健全学生资助制度,保障经济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等等。
(二)教育不公平的问题依然存在
近年来,党和国家为让所有孩子都能上得起学、上好学,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措施,有效地促进了教育发展和教育公平,国民受教育的机会正在逐步扩大,受教育水平也进一步提高。我国各级各类教育迅速发展,现代国民教育体系更加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基本形成,农村免费义务教育已全面实现,全民受教育程度和创新人才培养水平明显提高。我国正在加速完成从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源大国的转变。
但是,我们仍然不能忽略,目前我国依然存在的一些教育不公平的突出问题。如教育资源分布不均,农村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农村师资力量薄弱;城乡居民享有接受教育的机会不平等,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难;重点学校教育收费过高和乱收费现象较为严重;贫困地区和特困群体子女无钱上学和辍学现象仍然严重等,这些问题都直接牵动着党中央的心。近年来,国民受教育的机会正在逐步扩大,受教育水平也进一步提高。党和国家为让所有孩子都能上得起学、上好学,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措施,有效地促进了教育发展和教育公平。如今,我国各级各类教育迅速发展,现代国民教育体系更加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基本形成,农村免费义务教育已全面实现,全民受教育程度和创新人才培养水平明显提高。我国正在加速完成从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源大国的转变。但是,我们仍然不能忽略目前我国依然存在的一些教育不公平的突出问题。如教育资源分布不均,农村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农村师资力量薄弱;城乡居民享有接受教育的机会不平等,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难;重点学校教育收费过高和乱收费现象较为严重;贫困地区和特困群体子女无钱上学和辍学现象仍然严重等,这些问题都直接牵动着党中央的心。
十七大报告中指出: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一般认为,社会公平分为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教育公平是人发展起点的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教育公平就实现不了社会平等。教育公平之所以成为当代世界各国制定教育政策的基本出发点,个中原因除了接受教育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人权外,教育还能够显著地改善人的生存状态,增进社会公平。正因为如此,教育公平也被视为实现社会平等“最伟大的工具”。
(三)努力缩小义务教育的区域差距、城乡差距、学校之间的差距和人群差距
实现教育公平必须要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缩小义务教育的区域差距、城乡差距、学校之间的差距和人群差距。
1.健全投入机制,缩小义务教育的区域差距。我国现阶段义务教育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一个县(市、区)的教育均衡是整个教育均衡的基础。因此,教育公平应从促进各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着手,并逐步在更大范围内推进。县级政府必须从改造城市和农村的薄弱学校入手,优先解决好城镇学校和农村学校在办学条件、财政经费投入差距方面的问题。义务教育财政投入属于公共财政的范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别是省级财政也应当进一步均衡财力,加大对财政实力薄弱地区的义务教育投入。要把尽快解决省内各区域之间义务教育财政投入和资源配置不均衡问题,作为推进我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当务之急。
2.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转移支付力度,缩小义务教育的城乡差距。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继续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重点支持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巩固和加快发展;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保质保量地为所有农村中小学配齐合格教师;大力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师队伍素质。要把发展农村现代远程教育作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措施来抓,在农村中小学中推广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使农村学校共享优质教育资源。
3.加快薄弱学校治理,缩小义务教育的校际差距。要集中力量加快薄弱学校改造进程,尽快使薄弱学校逐年减少。在经费投入上,应对薄弱学校改造适当倾斜,城市教育费附加要优先用于改造薄弱学校。
4.切实保障贫困学生的合法权益,缩小义务教育的人群差距。落实好国家资助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的各项政策
5.着力解决好农民工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的受教育问题。《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指出:“要重视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本市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公安部门要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有关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数量,合理核定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公办为主”的原则。督促公办中小学充分挖掘潜力,尽可能多地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发挥接收的主渠道作用。公办中小学要针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这部分群体的实际,完善教学管理办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要做到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与本地学生一视同仁。
二、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以创业带动就业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就业是民生之本。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并提出,“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完善和落实国家对农民工的政策,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报告中这些新提法,在我们党的党代会报告中都是首次出现。这些新举措不仅说明了党中央对扩大就业问题的重视,更充分体现了党中央所倡导的城乡劳动者就业机会的平等新主张。尤其是报告中所强调的对农民工和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思想,成为本次报告一个新的亮点。
(一)就业是民生之本
对于一个没有工作的公民而言,政府若能为他公平地创造和提供一个就业岗位,不仅意味着为他增加一份收入和为他带来生活的希望,更意味着为他增添一些精神安慰,促使他重新燃起对事业的追求,增强他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快乐。为此,报告进一步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意见,如,要完善面向所有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解决就业困难。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强政府引导,完善市场就业机制,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加强就业观念教育,使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报告所提出的这些对弱势就业群体的倾斜政策,进一步展现了党中央所倡导的公平就业制度。党的十六大以来,进一步加快实施了积极的就业发展战略,千方百计创造就业岗位,促进就业再就业,推出了一系列有利于扩大就业的政策措施。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我国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就业总量不断扩大,就业结构逐步优化,城镇登记失业率已控制在4.3%以内。随着十七大关于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进一步实施,相信我国的社会就业环境将会更加公平,城乡就业压力将会加速释放。
(二)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
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使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创业,成为最扣人心弦的音符!就业乃民生之本。各级政府应积极实施创业计划,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为青年人获得工作经历和创业机会提供制度保障。建议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创业政策与宏观经济社会政策的工作,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创业指导、小额贷款、税费优惠等服务。通过努力,把扩大就业与鼓励创业结合起来,把创业项目开发与创业培训结合起来,把劳动者创业与小额贷款等扶持政策结合起来,从而实现创业环境的营造、创业能力的培养、创业市场的开拓与政策扶持的良性互动,形成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小额贷款、税费优惠相结合的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的工作机制,把劳动者创业作为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比如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大多劳动技能水平不高,年龄偏大,很多不具备外出谋生的条件,因而,发展劳动密集型的简单来料加工业就是解决就业、增加收入的一条非常有效的途径。在内地,一些城市在全面推进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的基础上,全力构建鼓励创业的服务载体,为愿意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优惠证,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凡下岗失业人员创办服务型小企业,都享受相应的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障补贴政策。为提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千方百计开展一体化创业培训。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办法,为就业弱势群体创业提供免费培训、咨询指导、后续跟踪等全程服务,并成立了“创业培训专家咨询委员会”。为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缺乏项目的难题,向社会征集适合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小型创业项目,支持创办“二次创业”实习基地。
(三)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
十七大报告指出:“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要实现这一要求,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实行就业准入平等的制度。各地要按照属地原则,制定城乡统筹就业的发展规划,实现就业对象身份上的一律平等。确立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的主体地位,实现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和平等竞争。降低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门槛,彻底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限制性政策,一视同仁地制定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政策规定,一视同仁地提供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就业培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劳务派遣等“一条龙”就业服务。第一,建立城乡统筹的就业登记制度。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登记制度,凡招用城乡劳动者的用人单位,都应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手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城乡劳动力资源的调查登记工作,掌握城乡劳动力的基础数据和企业用工情况,逐步建立城乡劳动就业服务网络及相关数据库。第二,建立城乡统筹的用工管理制度。各地要取消长期以来在就业工作中形成的“先城镇,后农村”的歧视性规定,按照市场需求配置劳动力资源,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用工原则,保障城乡劳动者的平等地位和合法权益,逐步实现城乡统筹的用工管理制度。第三,建立城乡统筹的培训制度。进一步调动城乡劳动者、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和行业企业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城乡劳动者培训工作,逐步形成政府统筹、行业组织、多方参与、整体推进、重点依托各类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局面。全面推行城乡劳动预备制度,及时组织未能继续升学的城乡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普遍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城乡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均严格按照《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并逐步建立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激发城乡劳动者的竞争意识,提高城乡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第四,建立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和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立面向城乡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力市场网络,实现城乡就业资源信息共享。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标准以及“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新“三化”要求,加快劳动力市场以及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将就业服务工作延伸到乡镇村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建立的资源信息库应尽快与各级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相对接。进一步完善全省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广泛收集职业供求信息,建立信息数据库及网络中心,强化信息公开发布系统,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管理和服务,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服务流程,对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和城乡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进行规范化管理,逐步建立城乡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功能和作用,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2.实行劳动者就业后享受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制度,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多渠道、多形式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凡被各类用人单位招收录用的农村务工劳动者,要与城镇劳动者一视同仁地签订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招用的城镇劳动者同工同酬,按时足额领取劳动报酬。第一,实行统一的劳动合同制度。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城乡劳动者都要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依法规范劳动关系,从源头上禁止就业歧视。第二,实行统一的劳动报酬制度。农村进城务工就业的劳动者与城镇劳动者应同工同酬。规范对农村务工劳动者工资支付行为,建立欠薪监控制度,尤其要建立建筑业企业招收录用的农村务工劳动者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村务工劳动者工资的企业,严格依法依规查处。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加强对农村务工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防范工伤事故的发生。第三,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农村务工劳动者,与企业其他员工一样享有企业职工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对本单位招收录用的农村务工劳动者负有培训职责。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包括所招用的农村务工劳动者的岗位技能培训。职工培训经费的来源,按国家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1.5%~2.5%的标准提取。第四,用人单位招收农村务工劳动者从事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应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对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但尚未参加培训的特殊职业(工种)的人员,可先招收,后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再上岗。第五,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平等。各地应将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城乡劳动者全部纳入社会保险范畴,统一社会保险征缴标准和待遇标准,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使全体人民“劳有所得”
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
这些针对分配领域的新提法,不仅表明了党中央对分配制度的深入思考和探索,更反映了党对收入分配公平的关注,体现了对低收入群体的政策倾斜和关心。
(一)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关系
报告所提出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关系的指导原则,是解决收入差距逐步拉大问题的政策要点和着力点,也是对党的十六大所提出的“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的分配原则的进一步完善和调整,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报告之所以再次强调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思想,是针对我国目前在初次分配领域存在诸多的不公平现象而言的。虽然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是初次分配的原则,但受劳动力市场的供给过剩和长期以来工资收入水平偏低因素的影响,初次分配仍然存在着资本所得不断提高、劳动所得持续下降的趋势。劳动收益的流失,是初次分配不公的最突出表现,也是造成社会矛盾加大的重要因素。
初次分配不公的突出表现有:由于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尚未建立所造成的劳动力流动受阻和就业不充分而引起的分配不公;由于不合理的行业垄断所形成的企业之间市场竞争环境失衡所导致的分配不公;由于企业之间的生产经营条件的差别而产生的分配不公;企业内部资本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和劳动者之间的分配不公平;经济社会发展失衡、城乡发展失衡、地区发展失衡、利益分配格局失衡、公共财政资源配置失衡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说明现阶段我国迫切需要确立公平、正义、共享的价值观,并以此为标准来评估和纠正现实制度安排与政策措施中的疏漏。迫切需要通过深化社会分配体制改革、加大履行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使低收入者获得扶助,使高收入者得到调节,以避免因收入差距过大以及少数垄断性行业收入过高的现象愈演愈烈。迫切需要强化城乡公民平等参与分配,并调整经济政策与公共资源配置等措施,去构建改善民生的长效机制,以给全国人民一个稳定乐观的心理预期。这也正是党的十七大报告反复强调公平的收入分配原则,加速缩小收入差距的主旨所在。
(二)必须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1.公平公正是社会健康发展的保证。社会必须树立起公平至上,人人共享发展成果的理念。过去提效率至上,兼顾公平。这种提法实际上混淆了两者手段和目的之间的关系。效率从来就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发展经济提高效率是为了保障人类更有尊严的生存和发展,满足人民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一个社会一定要以公正公平为本,否则社会发展就会失去方向,经济再发达也毫无意义,一个弱肉强食的丛林世界从来就不值得留恋。公正和公平是人类社会具有永恒价值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行为准则。正如罗尔斯所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公平至上,人人共享发展成果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它可以进一步赢得广大人民的支持,打破既得利益阶层的阻挠和反对,使错综复杂胶着的改革获得动力,使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继续深化。现在,之所以改革难以深入进行,一个很大问题就在于改革缺乏公平理念和公平机制。如国企的改革,集中的问题就是对国有企业的老职工的公平补偿问题。
2.公平公正也是社会实现安全运行的必要条件。只有遵循公平的规则,社会的各个阶层才能实现良性互动,才能形成有效的持续的整合与合作。对于一个社会而言,最大的潜在动荡因素是来自社会内部各个阶层之间的隔阂、不信任、抵触和冲突。一个社会只要提升公正、公平的程度,那么社会问题出现的种类和强度均会减小或减少,同时社会也可以增强解决已经出现的社会问题力度。
(三)必须树立公平和效率相统一的理念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中国特殊时期的提法,这一提法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流行于90年代。应当承认,这一提法对于冲破和消解平均主义、绝对的平等观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的公平理解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时,恐怕现在很少有人认为公平就是平均主义,坚持这种提法恐怕会抹杀了理论本身的真伪,需要指出的是西方的经济学家从来就没有提出过公平和效率相矛盾的观点,西方经济学认为平等和效率之间是相互替代的关系,平等与公平显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个市场经济社会中公平占有优先的地位。只有公平竞争,市场才有效率。公平从来就是一个市场经济的天然温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理性选择、公正对待以及决策的分散化成为社会的重要准则。公平大致可以分为程序公平和结果公平。程序公平包括机会公平和过程公平,表现为规则公平,它和效率是促进关系;从结果公平和效率之间的关系来考察,好像两者呈矛盾关系,其实不然,如果结果不公平,收入分配的差距过大和过于平均,从长远来看都会引起社会的动荡和贫困化,扼杀所谓的效率。只有结果公平,收入差距适度符合社会一般心理,效率才能够提高。如果我们还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种提法,会给中国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造成一系列实际的负面影响。如果任其发展,中国可能会被长期锁定在缺乏制度约束、腐败盛行的低效的权贵市场经济之中。
(四)政府是维护社会公正的主体
一般说来,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通过以下三个基本环节,使之成为维护和保证社会公平与公正的主体:第一,通过制定无差别、无歧视的法律法规实现所有经济活动主体在竞争机会与规则上的公平。第二,通过提供非赢利的公共服务尤其是公正司法来维持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以实现经济活动过程的公平与公正。最重要的是要严格限定政府的职权,尽量缩小政府直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的范围,政府机构的职能应该主要是维护社会公平的效率,而非企业式的纯粹经济效率或效益。第三,通过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国民收入再分配的社会福利体系,实现经济活动结果的相对公平,缩小因市场机制导致的收入两极分化,只有在以上三个环节上政府都能有效作为时,社会公平就有了实现的可能。
(五)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
十七大报告强调指出:要“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这一观念的提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是确立新型国民收入分配关系、处理国民收入分配矛盾新的基本原则。从人们所熟悉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十六大报告的“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再到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我国收入分配改革不断深入,收入分配模式日趋成熟。
国民收入由居民收入、企业(或集体)收入和国家收入三部分构成。过去,当三者之间的收入分配发生矛盾的时候,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指导思想和经济体制等方面的原因,往往按“确保国家、留足集体(或企业),最后是个人”的原则进行处理。虽然在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按这一原则协调三方面的利益关系有必要也是不得已的,但经过近30年的改革开放和年均9%以上高速经济增长,中国的经济总量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已经具备了物质和体制基础。
2.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分配的比重对扩大内需、对经济的协调健康发展意义重大。也是保证中国经济均衡增长和实现全面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过度依赖投资需求和净出口的特点越来越明显,这是引发宏观经济失衡和结构矛盾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最终消费率不仅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而且低于同等收入国家水平(2000年,下中等收入国家的最终消费率在56%左右,世界平均水平为62%,而到2006年,我国居民消费支出占按支出法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仅为36.3%)。理论和实践证明,过度依赖投资和净出口难以保证宏观均衡和稳定持续高速的经济增长。作为人口大国,巨大的潜在消费需求是拉动经济长期增长的优势条件。将潜在的消费需求转变成现实的有效需求,改变中国经济增长的总需求结构,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需要通过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改善居民的收入预期,从而提高居民的消费倾向。
3.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有利于更好地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十七大报告还特别指出,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这和前些年强调的“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有很大差别。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是经济发展新阶段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一个极具深远意义的方针。近30年的改革开放,收入分配领域的市场调节机制作用正在逐步加强。但是在现实中,资本、土地、技术等生产要素形成市场分配机制相对容易,而劳动报酬实现完全的市场调节则相对复杂。我国是一个劳动力供给充裕的人口大国。按效率与公平统一的原则,必须采取措施确保劳动报酬与其它要素的收入的分配比例协调,在其它要素收益不断提高的同时,也要确保劳动报酬应有的份额。这是经济发展过程中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报告中明确提出,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应当说是指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方向。在国民收入分配体系中,尽管有相当部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通过再分配途径获取的,但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一方面是确保在初次分配途径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随经济发展能够得到逐步提高,另一方面也能推动再分配途径劳动报酬的协调上升,从而激发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过去,在中国资本投入的回报远远高于劳动投入的回报。现在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应当说就是在力图改变这种状况,让各种投入获得更加合理的回报。
4.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有利于让普通劳动者更多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近年来,我国居民收入平均水平快速增长,但收入差距也不断拉大,成为影响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的因素。居民收入差距形成的原因有很多,也很复杂。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部分居民尤其是低收入人群,他们的收入结构比较单一,并且主要通过初次分配的形式来获得。而劳动报酬存在水平偏低、增长幅度偏小的情况。因此,“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不仅能直接增加劳动报酬,也能缓解收入分配领域政府转移支付的压力,进而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
四、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老有所养”
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社会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一)社会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
“社会保障”英文(SOCIAL SECURITY)的字面意思就是“社会安全”,由此可见社会保障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特别是对处于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时期的中国而言,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促进社会稳定意义十分重大。社会保障自1536年英国颁布《济贫法》,经历了社会救助模式、社会保险模式、福利国家等阶段。目前,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都面临着重新整合的挑战。在我国现阶段社会转型时期,如何建立多层次的有机整合的社会保障体系,将关系到我国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稳定。社会保障的理论基础主要是:由于“生存机会的分配从来都不是均衡的”,以及社会资源的稀缺性,因此,社会成员必须做一个最好的选择。哈耶克曾将自由社会的保障分为两种:第一是防止严重的物质匮乏的保障,即确保每个人维持生计的某种最低需要;第二种是某种生活水准的保障。他认为应建立最低收入保障和特定收入保障这两种制度,但国家在这种制度方面的作用是有限的。西方现代社会保障理论提倡在对自由市场发展的同时,国家要对其负面影响加以调控,以谋求一种在经济与社会发展间的均衡。因此,社会保障的功能是在保证社会公平的基础上,保证和促进劳动力再生产,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从而在根本上保证社会秩序稳定。
社会保障主要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贫困、失业、犯罪等社会问题。如对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的维护社会安定的意义。农民工对促进城市经济增长,拉动内需,做出很大的贡献,同时又转移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渐缩小了城乡差距。可以说,农民工已深化成一种强大的改革力量,推动了中国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模式的改革不断深入和发展,提高了市场经济运行的总效率。但我们也要看到,大多的农民工被排斥在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另外,农民工容易在遇到生活风险时铤而走险,成为城市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究其原因,就是因为他们在城市遭受“非国民待遇”,特别是社会保障的严重滞后乃至缺失是诱发他们的思想和行为失范的根源。农民工从事着苦、累、脏、险职业或工种,但他们却处于都市的“边缘化”生存状态,这往往容易使农民工萌生对城市文明和城里人的反感情绪,这种情绪从积累到宣泄,则构成了城市不稳定的诱因。因此,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给予农民工正当的社会认可和人文关怀,不仅有利于兼顾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还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减少社会动荡的因素,维护社会的稳定运行。
(二)建立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1.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是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为劳动者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最基本的内容。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第一,要加快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落实鼓励个体工商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第二,要积极配合事业单位改革加快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第三,要进一步完善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建设,不断扩大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覆盖面。第四,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做好这一工作,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维护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扎实推进。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是:通过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第五,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目前,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据测算,2030年前后,我国60岁以上的老龄人口预计将增至4亿左右。“老有所养”正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在农村,由于农村老年人口的比重大,使得农村既面临原有老人的养老问题,又面临新增老人的养老问题。再加上青壮年人口从农村外迁,使农村老龄化程度高于城市,农村养老问题显得尤为突出。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保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本着社会公平的原则,对农村老年群体实施的社会保障,是作为调节社会分配手段而建立的。中国应该改变目前农村既定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在经济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实施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接近的制度形式;在农村中等收入地区,农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可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养老金产品来实现。总而言之,在一种渐进的动态整合中,逐步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整合统一。
2.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社会救助是在政府主导下,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对困难群众生产生活实施救济和帮助的一项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第一,要完善城市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制度,逐步建立农村低保制度,通过建立健全城乡低保制度,编织好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的最后一道“安全网”。第二,要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方式,完善分类施保,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救助效果和服务水平,不断完善农村特困户的救助。第三,要积极发展城乡医疗救助,多渠道筹集救助资金。城市医疗救助要在做好已有试点的基础上不断扩大试点,并与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相适应。农村医疗救助要加快推进步伐,做好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工作,尽快在全国范围基本建立比较规范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将救助政策落实到人。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强住房救助,逐步解决城乡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第四,是进一步加强救灾减灾工作。根据民政部门的统计,我国一般年份因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数千人,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亿元以上,重灾之年,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更为严重。要把救灾减灾工作作为重大突发事件摆到社会应急建设的重要位置,常抓不懈。第五,不断促进五保供养制度的规范化建设。国务院重新修订颁布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为五保供养实现从集体保障为主转变到财政保障为主奠定了制度基础。第六,不断改进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是否能得到及时和人性化的救助,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也是体现社会管理能力的重要方面。
3.要进一步发展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第一,发展老年福利事业。要不断加大投入,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参与老年福利事业,建立健全老年福利服务体系。第二,发展救孤助残社会福利事业。要加快儿童福利院、孤儿院建设,提高孤儿养育水平。要兴办福利企业、残疾人福利安养机构,抓紧建立完善贫困残疾人基本医疗和康复体系,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为残疾人提供照顾,逐步扩大贫困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的受益面。第三,大力发展慈善事业。要积极培育慈善组织,着力建设慈善队伍,开发多种慈善救助项目,不断加强慈善组织的能力。要发展志愿者服务组织,广泛开展志愿活动,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慈善意识。此外,我们还要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虽然有差别,但它作为一种市场调节的力量,可以充实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不同群体的多样化保障需求,提供更多更好的市场化服务。我们要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和市场的作用,形成巨大合力,共同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
五、建立基本医疗卫生保障制度,使全体人民“病有所医”
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建设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我国人口众多,地域辽阔,人均经济发展水平低,城乡发展不平衡,居民收入差异大。这种国情决定了我国在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保障制度时,要适应不同需求、具有多种形式。
从全国范围看,城乡基本医疗体制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2002年开始试点后,在全国农村迅速普及。截至今年上半年,我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达7.2亿,占全国农业人口的82.8%。与此同时,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国务院决定加快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争取在试点的基础上尽快铺开。
(一)全面推进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
2002年10月我国政府首次做出了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决策;2003年1月《关于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中明确了具体办法;2003年开始有组织地在全国各地试点;2004年10月卫生部通报了《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状况》,明确了下一步的重点工作,使这一新的制度安排在广大农村广泛开展起来。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经突破了传统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社区限制,在筹资、支付和管理等方面都有所创新,正在由社区型医疗保障向社会型医疗保障过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截至2007年6月30日,全国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达到2429个,占全国总县(市、区)的84.87%,参加合作医疗人口7.2亿,占全国农业人口的82.83%。同时,全国合作医疗基金本年度已筹集到位241.47亿元。2007年新农合覆盖的县(市、区)要达到全国县(市、区)总数的80%,2008年基本覆盖全国所有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试点以来,受到全社会广泛关注,普遍认为这是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缓解农民因病致贫返贫、统筹城乡发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今后,应该采取措施,全面推进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争取让全体农民都能享受合作医疗,并逐步提高报销的比例,真正使全体国民享受“病有所医”。
(二)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体系
增强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和农村重大疾病防治能力。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有效,防止重大食品卫生事故发生。
(三)加强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
在帮助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同时,还要重视解决他们在就医看病、子女上学、住房、打官司等方面的困难。
六、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社会稳定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是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改革和加强城乡社区警务工作,依法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一)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目标
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报告中这些关于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方面的具体措施,可谓是党中央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编织好的一张社会安全网,一环接一环,环环相扣。国内外经验教训表明,一个国家越是经济社会形势大好,越应高度重视社会稳定。当前,在我国加快实现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的同时,应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注意从体制、机制、政策、制度方面采取措施,及时解决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想问题、办事情、作决策,都应牢固树立社会和谐的战略思维,将发展与稳定更加有机统一起来;既要关注经济指标,又要关注社会指标;既要看经济发展,又要看社会稳定;既要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又要有利于保持社会安定。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和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好我国当前重要战略机遇期的社会稳定。
(二)健全社会管理体制,最大限度地增强和谐因素
1.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人民服务是各级政府的神圣职责和全体公务员的基本准则。按照转变职能、权责一致、强化服务、改进管理、提高效能的要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优化机构设置,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以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注重向农村、基层、欠发达地区倾斜,逐步形成惠及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创新公共服务体制,改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公共设施建设。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创新管理制度,为群众和基层提供方便快捷优质服务。推行政务公开,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化,及时发布公共信息,为群众生活和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创造便利条件。完善公共服务政策体系,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增强政府公信力。推进政事分开,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强市场监管,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2.推进社区建设,完善基层服务和管理网络。全面开展城市社区建设,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完善居(村)民自治,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发挥驻区单位、社区民间组织、物业管理机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社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和社区自我管理有效衔接、政府依法行政和居民依法自治良性互动。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促进流动人口同当地居民和睦相处。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开展社区群众性自助和互助服务,发展社区服务业。
3.健全社会组织,增强服务社会功能。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的政策,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发展和规范律师、公证、会计、资产评估等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团体的社会功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发展和规范各类基金会,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
4.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坚持把改善人民生活作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结合点,正确把握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的共同利益和不同群体的特殊利益的关系,统筹兼顾各方面群众的关切。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推行领导干部接待群众制度,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群众制度,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搭建多种形式的沟通平台,把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健全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更多采用调解方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着力解决土地征收征用、城市建设拆迁、环境保护、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涉法涉诉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5.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有效应对各种风险。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有效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提高危机管理和抗风险能力。按照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的原则,建立统一高效的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精干实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完善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和自救能力,实现社会预警、社会动员、快速反应、应急处置的整体联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大投入,落实责任,严格管理,强化监督,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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