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府审计_政府审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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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本国际协力机构(JICA)和最高审计机关亚洲组织(ASOSAI)简介

日本国际协力机构(Japart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gency,简称JICA)成立于1974年8月1日,直属日本外务省,它以培养人才为主要手段,致力于无偿协助发展中国家提高社会、经济水平。JICA在包括中国在内的101个国家设立了分支机构(事务所)。目前,在中国实施的合作领域包括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行政管理等。我国与JICA进行工作联系、协调的组织机构是国家科技部下属的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

最高审计机关亚洲组织(The Asian Organisation of Supreme Audit Institutions,简称ASOSAI)成立于1979年,亚洲和大洋洲地区的43个国家最高审计机关为其会员单位。ASOSAI是国际最高审计机关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upreme Audit Institutions,简称INTOSAI)的七个地区组织之一,工作目标包括:1、通过成员国最高审计机关之间的经验和思想交流促进各国在政府审计领域的相互理解与合作;2、为提高政府审计工作质量,为政府审计人员提供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机会;3、作为本地区与世界其他地区最高审计机关在政府审计领域内进行联系和信息交流的枢纽;4、促进本组织内各成员国的审计人员之间以及本组织与其他地区组织间的密切合作和良好关系。ASOSAI的机构包括大会、理事会、秘书处和审计委员会等。中国于1984年加入该组织,目前是该组织政策执行机构—理事会的成员。1991年和2006年9月,ASOSAI第五、第十届大会分别在中国北京、上海召开。

二、日本的政府审计情况

(一)地位及体制

日本的最高审计机关为会计检察院(Board of Audit of Japan,简称BOAJ),成立于1880年。1889年的日本明治《宪法》规定,会计检查院虽然独立于内阁,但隶属于天皇。1947年二战后的日本新《宪法》实施,《会计检查院法》也于同期颁布,规定会计检查院独立于内阁、国会和天皇。日本《会计检察院法》第九条规定:“检察官不得兼任其他职务,或者成为国会议员、地方公共团体的官员、议会议员。”由此可见,日本是世界上极少数几个独立型的政府审计体制国家。

日本地方也设立合议制的检查委员会,会计检察院与地方审计机构无隶属关系。

(二)机构、人员

会计检察院由检察官委员会和事务总局组成。

1.检察官委员会

检察官委员会由三位检察官(经互相选举后,其中一位任检察院院长)组成,每届任期7年,是会计检查院的决策机构,决策采取合议制。检察官委员会指导、监督事务总局的会计检查(审计)业务,决定事务总局官员的聘任。

2.事务总局

事务总局在检察官委员会指导、监督下,负责执行审计检查业务,设事务总长、次长各一名,由检察官委员会决定,院长任免。事务总局由秘书处和五个业务局组成。秘书处主要行使总务、人事、会计等事务,类似于审计署办公厅。五个业务局按行业或审计对象分类设置,下辖共约50个“课”,负责检查各省、厅(即中国的部委局)及其他国家出资法人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

日本会计检察院共有人员近1300人,其中非领导职务的审计师和助理审计师(一线的审计业务人员)约880人。除财经、法律专业以外,180名左右的审计师在大学专攻电气、电子、机械、土木、建筑等工程专业。

(三)政府审计开展情况

日本《宪法》第九十条规定:“会计检察院每年对国家财政收支的决算进行检查,审计报告由内阁于第二年提交国会。会计检察院的组织和权限由法律规定。”

《会计检察院法》第一条规定:“会计检察院独立于内阁。”

第二十条规定:“会计检察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国家财政收支的决算进行审计。”

“会计检察院对公共财政进行审计和查阅以确保国家财政充足和矫正其中的错误。”

“会计检察院应从正确性、合规性、经济性、效果性和有效性等方面的观点出发实施审计。”

根据以上宪法和法律规定,会计检察院的审计对象是政府部门、国家财政出资的实体(国有机构)、公共企业和享受国家贷款等形式财政资助的各类组织。

日本政府审计目标包括:准确性(Accuracy)、规律性(Regularity)、效果性(Effectiveness)、经济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其中准确性、规律性类似于我国的真实性、合法性,效果性、经济性、效率性也就是我们常说的3E审计。

日本政府审计程序分为四个步骤。

审计计划:会计检查院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各业务局据此制订各自的年度计划。各部门通过分析被审计单位预算规模和内容、内部审计、内控制度、以前审计结果和国家和国会关注重点来确定重点审计事项,明确具体的审计观点、方法、人员配置及其他有关事项。

审计实施:日本会计检查院实施的审计分为两类:

一是室内书面审计(类似中国的报送审计)。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要求,提交包括所有会计交易的情况陈述(连同收据、发票、合同、文件、账目等资料),审计人员在检察院开展审计。

二是现场审计。会计检察院派出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的总部或分支机构开展审计。

2006年,会计检察院投入39300人*天实施现场审计,被审计单位2785个,仅占全年所有被审计单位33089个的8.4%。由此可见,日本政府审计与中国不同,主要采取报送审计形式。

分析和研究审计结果:为确保审计质量,保证审计结果(发现的问题)没有错误,会计检察院采取以下措施:

对于审计发现的会计过错,会计检察院向被审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发送询问函,内容包括会计过错的描述、审计发现问题、被审计单位申辩及其他事项等。被审计单位需要对问题进行确认和澄清。

对于复杂程度较高、审计人员难以做出公平结论的政府行为,会计检察院邀请独立的职业组织和专家进行审查和分析。

每个业务局设立“审计报告委员会”,局长任主任,各处负责人为成员。事务总局设立“审计报告协调委员会”(类似于审理委员会),事务次长任主任,秘书处各处负责人为成员。审计结果提交需经过以下程序:

审计报告:根据日本宪法规定,会计检察院每年在财政年度结束后,把当年所有实施项目的审计结论制作成一份年度审计报告,连同财政收支决算经由内阁提交国会。近年来,会计检察院提前了审计报告提交时间,以便于国会及早考虑下一年财政预算。年度审计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国家财政收支决算的认定;国家财政收支决算与日本银行(央行)的有关陈述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政府条例、财政预算等行为;动用预留资金(预备费)有无征求国会意见、审计建议应采取的整改措施、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等等。

除列入计划的常规审计外,会计检察院还可以根据国会要求,对涉及公众利益事项开展“特别审计”,可以随时提交“特别审计报告”。2005年财政年度,会计检察院年度审计报告共披露473件违规案例,违规金额约453亿日元,约合人民币30亿元。

会计检察院还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了解、掌握有关负责官员如何被处罚、是否采取措施对给国家或组织造成的损害进行补救、是否采取措施防止今后的过错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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