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改革与中国资本市场的多层次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多层次论文,中国资本市场论文,股份合作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股份合作制:部分企业在当前最可行的改革方式
在中国现阶段国有小企业和乡镇企业的改革过程中,股份合作制成为广泛流行、广为应用的一种改革形式。其要点是:将企业净资产(总资产减去负债)作股,按照自愿的原则,相当平等地出售给本企业的职工(包括管理者),使企业职工成为企业持股人,将企业转化为股份制,而合作的性质,则不仅体现在职工(即股东)既拿工资又分红这一点上,往往也体现在职工股东大会上拥有平等的投票权上。
这种股份合作制的流行与推广不是偶然的,其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它目前对于多数国有小企业来说是最可行、最易行、阻力最小的改革方式。它有利于解决以下几方面的矛盾。
第一,“产权重组”与“无人购买”的矛盾。国营企业的亏损,目前主要集中于小企业(约占80%);多数小企业处于经营不善、资产质量不好的状态。这种企业既无法通过股票上市实现股份制改造(不够“上市资格”),也很难在目前人们关于“企业价值”的观念还没有完全转变过来之前,在企业职工难以安置的现实条件下,卖给其他直接投资者(因“定价太高”而卖不出去)。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保持了职工的就业,同时又把企业的所有权转给了与企业的生存戚戚相关、企业对其有“正价值”的职工,让职工来投资成为所有者,也就达到把卖不出去的企业卖出去的目的。
第二,效率改进与既得利益保护。改革所遇到的最大阻力就是既得利益。在企业中有既得利益的大概主要有三大集团。一是地方政府(我们这里主要谈论小企业)或主管部门,二是企业职工(包括管理者),三是债权人(主要是银行)。大量经营状况不佳、长期亏损、提供不了税收,又问题成堆的国有小企业,目前对地方政府来说已很少再是什么“利益”,相反,在很多情况下,它们已是“包袱”(这是为什么地方政府首先积极要搞小企业改革的基本经济原因),所以这个问题可以忽略不计。但职工的既得利益却不能忽略不计。对于许多职工,特别是那些40岁以上、很难再找到其他稳定工作的职工来说,存在于企业中的既得利益恐怕是他们现在和今后唯一可以依赖的利益。若实行其他的改革方式,如破产、兼并、被收购、合资等等,这些职工都可能面对失业的危险。面对这种威胁,他们自然会极力反对;而要克服阻力实现改制,地方政府或投资者就必须以其他方式对其进行补偿,而如果这种补偿能够作到,在许多情况下改革的动力也就不会很大了(能“过得下去”为什么要改革)。同时,由于股份制不是破产,债务责任得到延续,并增加了还债的可能性,银行也愿意接受并予与合作。总之,股份合作制,保住了工人的就业,地方政府不用掏钱搞改革,银行也不像在破产问题上那样施加阻力,改革自然就得以实现了。
股份合作制的实现,由于真正触及到了资产结构与产权关系,改革了原来的国有制,实现了资本所有权的多元化(多个所有者)、清晰化、量化到了个人,相对于原有的体制,更有利于财产所有权发挥作用,增加经济当中对资本效率的关心(这个“关心”,应该说是一个经济中的极为重要的经济变量),因此它确实会改变企业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条件,使逐步实现效率的改进,有了一个新的基础。不过,对于产权改革与效率改善之间的关系,有三点需要明确:第一,从企业产权改革到实现效率改进,是需要一定时间、一定过程的,还有许多中间环节需要走过。那种要求企业一改制马上就“见效”、不见效就是产权改革“没用”的论点,至少是一种苟求。第二,企业效率的提高需要许多因素的组合,其中包括管理能力、市场机会、技术改进等等,产权的作用只是其中的因素之一,只不过由于它关系到资本这一要素的经济效率的提高,由于财产权是一切“产权”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一个因素,也是由于它是迄今为止唯一还剩下没有改革的因素,产权改革在目前的意义特别重大,它对一个企业效率改进意义也特别重大罢了。第三,并不是所有实现了产权改革、搞了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今后都能成功,它们当中的相当一部分今后仍不免走上破产、被兼并之类的道路,但请不必把这类情况拿来当作否定股份合作制和产权改革的证据,相反,以前经营状况不好,不能破产、被兼并,而现在行了,从整个经济资源配置效率的角度看,是一种重大的效率改进。
总之,股份合作制不愧是中国经济的实践者们,特别是地方政府和国有小企业的“当事人”们从我国改革的特殊条件与特殊情况出发的又一个体制改革的伟大发明创造。
二、职工持股所面临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股份合作制这种从现实出发、可行、易行的“改革模式”,是实践家发明的,而不是理论家们发明的。这当然首先是由于理论家们不现实,或不了解现实,甚至脱离现实。但在另一方面,这大概也是由于理论家们总喜欢追求“完美”,因此不会把一个不那么“完美”、客观上存在体制缺陷的企业制度模式推荐给人们。
任何经济体制都不是完善的,都需要随着各方面条件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发展。但股份合作制本身,特别是目前状态的股份合作制本身,具有已被历史经验和理论分析所证明的明显的局限性。
最基本的一个局限性在于:职工持股,特别是在目前大多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股被规定为不可交易、不可转让的“内部股”的情况下,企业将面临以下的一些问题:
第一,不可转让、不可交易的股权,只是一份收入分配凭证,而仍称不上资本的所有权,因为这时还会和以前一样,难以在产权交易、产权重组过程实现资本的重组和资源的重新配置。
第二,不可交易的职工股权,事实上也将妨碍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和重新配置。首先,职工是股东,也就很可能像以前一样难以被解雇,难以重新安置;其次,在职工自己想走的情况下,股权无法转让,多多少少加大了职工的转移成本。
第三,最重要的一点是,职工每人持股,股权又无法转让、出售,在目前情况下许多企业又实行“人人拥有平等的投票权”的制度,客观上就形成了“人人是工人,人人又都是资本所有者”的特殊经济关系。这种关系比起过去的全民所有制的差别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财产权已经明确地分割、量化到了具体的自然人,从分配关系上看已经较为清晰,这有利于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改进,从而有利于效率的改进;但在另一方面,它却可能进一步加强劳动这一生产要素在企业这一“权利组合”中的地位,强化了劳动者的经济权利,从而很可能更多地发生类似于“劳动者所有制”中那种情况,即在收入分配、投资积累等决策问题上,工人的利益过分被强调,资本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使劳动者利益和资本利益间的平衡关系过多地“倒向”工人一方,发生新的“短期行为”、“工资侵蚀利润”、资本积累水平过低等等无效率的情况(还可能发生管理者难以管理作为所有者的工人的情况)。事实上,每人持股、每人一票式的职工股份制,把其他企业组织形式中资本所有者利益与工人的利益之间的“外部制衡”,变成了每个人的“内在矛盾”,于是难免产生一些新的无效率情况,这一点不仅在理论上可以证明,而且在历史上也有了许多实际的经验与教训(比如南斯拉夫的“工人自治企业”)。虽然个别成功的例子总可找到(最近的一个仍然成功的例子是美国联合航空公司),但从“大数”规律来看,这种产权关系在短期内问题不大(因为资本积累的问题还有待充分显现出来),而长期地看则很难成功。也正因如此,有些国家甚至用法规规定职工股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全部股权的10%。
此外,单就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来看,股权不可转让、不可交易、不能变现,事实上也会成为这种体制广为实行的一种障碍,特别是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进一步扩股、融资和发展的障碍,因为人们将会不愿意投资于一种不能再交易而且无法再收回(本金)的金融资产。
三、交易的需要
以上这些是否否定自然状态的股份合作制呢?是否就是说现在就不应该搞股份合作制呢?完全不是。股份合作制是实践家的一个伟大创造,是改革目前一类数量很大的国有企业的最佳形式;没有股份制,一大类企业的改革就无法开始进行。以上分析的这些股份合作制所面临的问题,只是表明:它需要发展,而不应该被固定下来。
这也就是说,我们不应该把股份合作制看成一种“终极”的完美的制度模式(事实上,任何制度模式的“完美性”都是有条件的,同时都是要不断地随着条件的变化而发展的),而是应该看成一种“过渡形式”,是一类企业实现体制改革的“起点形式”,从而积极地去促进它,进一步地发展、变化,向着更完善的形态过渡。
这种过渡其实也并不复杂,也并不需要许多人为的设计,而只要按照事物本身发展的逻辑,使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股权能够转让、能够交易。事实上,只要股权能够交易,前面所分析的股份合作制所面临的几个问题都将逐步得到解决。首先是资本重组和劳动力的重新配置将不再受到股权安排的阻碍;而最重要的是,只要交易是可以自由进行的,所有权的重新配置和相对集中的过程就会发生;善于经营资本的人,会因其效率较高、经营效果较好而愿意付、付得起较高的价格从其他人手中购进更多的股权,并逐步转化为“专业”的资本所有者、资本经营者(请注意,在现代经济中,资本经营者不等于生产企业的经营者)和资本利益的“专业的捍卫者”,同时使资本所有者与劳动的利益相互独立、相互制衡,实现资本长期效率的最大化。总之,通过股权的交易,解决“内部人”持股比例过高、股权过于分散地被内部人持有的问题,股份合作制也就得以逐步发展为股份制。
在现实中,在已经实行了股份合作制的地方,股权的可交易性,其实已经成为一种自然而现实的需求,股权的转让与交易,已成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进一步延续、进一步发展。这种交易的需要会从多种具体的原因产生,比如持股人工作的变换与居住的迁移,财产“变现”的需要,个人金融资产投资组合变动的要求,企业扩大和新工人的进入,对企业效益预期的改变,对企业“控股”动机的产生,实现企业兼并(“并购”)的需要等等。无论如何,不可交易的产权,不是市场经济中的产权,也无法在交易活动中实现效率的改进。出于任何资源重新配置、重组组合的动机与需要,人们都会要求手中的那张股权证书是可交易的。
四、中国的股份合作制与多层次的资本市场
市场的真缔在于交易;有交易就形成了市场。在现实中,大量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交易的需要所必然引发的一个问题是,我们是否应该承认各种地方性“小股票市场”的合法性问题(市场合法性问题的核心在于政府是否对一种交易及其交易规则实行保护)。
从一般规律看,在其他一些市场经济国家中,不仅大量的产权交易是在股票市场之外进行的(资本市场的概念大于股票市场的概念),而且大量的股票、证券的交易等也是在正规的股票市场之外,通过所谓的“柜台交易”或“场外交易”等实现的(在美国这种交易占到总交易量的90%),能在“全国性”的股票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在全部交易活动中只占少数。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不能只允许少量股票在全国性的“大市”上交易,而忽视或否定大量其他有价证券“场外交易”的必要性与合法性。
从中国市场发展的特殊情况看,我们有必要对各种“地方性的小市场”予以特别的重视。
中国的特殊性在于,我们的产权交易和股票市场发展的路径与其他国家有所不同。在股份制和股票市场发源的那些市场经济国家中,私人企业是市场发展的前提;私人企业的扩大、集资,从而由私人企业变成公众企业即上市公司,导致了股票市场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中,股份制的形成和股票市场的形成本身当然是一种制度的变化,但它首先是一个发展问题,而且主要是经营状况较好、规模较大、处在“上升期”的企业的发展问题。在这一背景下,股票市场最初自然也就主要由一些好企业、大企业的股票交易构成,少数的全国性“大市”也就能够满足股票交易的需要。
而中国目前股份制与股票市场发展的特殊性在于,我国目前实行股份制与股份合作制,在多数场合首先是一个改革的问题,特别是在现在和今后一个时期,最大量、最主要的问题是对经营状况不好的小型国有、集体企业进行改革的问题。这一类企业的股票,一般来说是不符合“正规的”、全国性“大市”的上市要求的,对全国性股市来说,这些股票进入交易所能带来的收益可能还不足以弥补其信息成本(交易成本)。也就是说,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如果仅有全国性的大市,这些经营状况不好的企业的股票就无法上市进行交易。
然而在另一方面,正如我们在前面已经着重分析的那样,没有股权的交易,这些实行了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小企业,又无法进一步发展、无法进一步通过股权的交易使企业的产权制度逐步发展完善起来。因此,中国企业股份制改革与发展的特殊路径,要求股票市场(广义地说,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特殊的结构。为了使那些大量存在的“上不了大市”的股票得以交易,我们需要建立起一些地方性的小证券市场,其特征就在于给本地小企业的股票(产权)提供交易的场所,利用局部的地区的资金,实现一大批地方性小企业的制度改革和生产发展。
正如前面的理论分析已经指出的那样,一部分企业实行了股份合作制改造之后,对股权交易的需求自然产生,人们事实上也开始在进行自发的交换并得到了一些企业的认可。但是,市场的发展需要“正式的制度”。所谓市场的正式的制度,最核心的是两点:第一,自愿的交易是被允许的(市场开放)、合法的,而不是人为地压制人们交换的意愿;第二,交易是有规则的,受法制管理的,以减少损害他人利益的可能性,减少市场的风险从而能有更多的人从市场中获益。我们现在都知道“游戏要有规则”,偷偷摸摸“非正式”的市场很难有规则,正式开放的市场,才可能作到法治,作到公平有序。与其打压经济中自然存在也必然存在的交换的意愿,还不如正式开放市场,逐步实现正规化、法制化。现实生活中,在那些市场得以合法化从而得以实现法制化、规范化的例子中,市场发展得最完善。
总之,从一般的规律看,资本市场是有“层次”的,以满足各种交易的需要。这就象商品市场一样,有大商厦,也不妨有一些“小地摊”。从中国的特殊情况看,我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的特殊过程,要求我们在现阶段对“小地摊”给予更多的重视。“小地摊”也可以是一种公平有序的正规市场,是全国正规市场的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而且,在电脑化的时代,将来将“小地摊”们加以“全国联网”,也不是一件难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