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课程:史密斯-休斯法的创立_德国职业教育论文

艰难历程:《史密斯—休斯法》的创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史密斯论文,休斯论文,历程论文,艰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些年来,国内学者开始关注美国教育法的研究,先后有学者对《莫里尔法》、《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教育法进行了程度不同的研究。①相对而言,对包括《史密斯—休斯法》(Smith-Hughes Act of 1917)在内的职业教育法的研究则较为薄弱②。另一方面,对美国教育法的研究通常主要集中在对法律出台的背景、法律文本以及法律所产生的实际结果的分析,而对法律创制过程的探讨则相对缺乏。事实上,忽视对一部法律创制过程的研究,不利于对法律文本的全面深入的理解,也制约着对法律所产生的实际结果的认识。

      《史密斯—休斯法》是20世纪美国最为重要的职业教育法之一,它不仅开创了联邦政府拨款资助包括农业、职业、工业和家政在内的职业教育的先例,建立了美国现代职业教育制度,而且为20世纪20年代后美国制定的一系列职业教育法奠定了基础,称得上是美国职业教育的母法。尽管如此,这样一部具有深远意义的重要法律从最初“创意”到最终通过,经历了三任美国总统(西奥多·罗斯福、威廉·霍华德·塔夫脱和伍德罗·威尔逊),前后达十年之久,历经艰难。在这个过程中,究竟发生了什么?是哪些因素导致《史密斯—休斯法》经历了漫长的创制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史密斯—休斯法》出现了哪些变化?对这个过程的梳理,不仅有助于认识这部法律的内涵和意义,也有利于理解美国联邦的教育立法机制,从而深化对美国教育的认识。

      对《史密斯—休斯法》创制史的研究,至少可以从三个角度进行。第一,“宏观”的角度。从这个角度出发,可以《莫雷尔赠地学院法》(Morrill Land-Grant College Act,1862)为起点,系统考察1862-1917年间美国各界和国会在推进职业教育立法中的持续努力。这种考察方式的益处是将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农业职业教育与工业职业教育等有机结合,便于从整体的观念探索美国职业教育立法的变迁。不利之处则在于难以具体和深入地把握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农业职业教育、工业职业教育等不同层次和不同方面职业教育立法的演变过程。

      第二,“微观”的角度。从微观的角度探讨也有三种不同的视角,一是以1914年1月20日第63届国会通过授权威尔逊总统成立一个委员会、专门研究美国职业教育问题的第16号决议(S.J.Res.5)为起点;第二种视角是以1914年4月2日“全国援助职业教育委员会”(Commission on National Aid to Vocational Education)的成立或1914年6月1日该委员会向国会提交报告为开端;第三种视角则是以1915年12月参议员史密斯(Hoke Smith)和众议员休斯(Dudley M.Hughes)先后向参众两院提交《史密斯—休斯议案》(Smith-Hughes Bill of 1915)为起点。这三种视角的共同益处是可以聚焦于《史密斯—休斯法》本身从酝酿到在参众两院的分别审议、修改,再到最终通过这个具体过程,不利之处是由于缺乏对背景的把握,易于“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从而妨碍对法律本身及其历史地位的理解。

      第三,“中观”的角度。从这个角度出发,可以《戴维斯议案》(Davis Bill of 1907)和《洛奇议案》(Lodge Bill of 1908,S-7005)为开端,梳理从最初提出联邦资助包括工业教育在内的职业教育的动议和议案,到议案最终成为法律的过程。

      在《史密斯—休斯法》之前,美国国会通过的与职业教育相关的法律主要有两个特点。第一,主要与农业教育、农业科学研究和农业技术推广相关,如《哈奇法》(Hatch Act of 1887)、《亚当斯法》(Adams Act,1906),等。第二,主要涉及高等教育层次,如《莫雷尔赠地学院法》(Morrill Land-Grant College Act,1862)、《莫雷尔法》(Morrill Act,1890),等。《史密斯—休斯法》则是一部主要涉及中等层次的职业教育,并且包含了农业、工业、职业和家政等多个领域职业教育的法律,是一部完整意义上的职业教育法。而最初提出与该法内容相同或相近的立法动议的正是《戴维斯议案》和《洛奇议案》。因此,可以将这两个议案中间经过《佩奇议案》(Page Bill)、《史密斯—利佛议案》(Smith-Lever Bill),最终到《史密斯—休斯法》,看做是一个完整的联邦职业教育法的创制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美国社会不同利益集团、国会两党围绕着联邦资助包括工业教育在内的职业教育而展开各种形式的博弈。换句话说,可以将《戴维斯议案》、《洛奇议案》、《佩奇议案》和《史密斯—利佛法》看做是《史密斯—休斯法》创制的“史前史”,而《史密斯—休斯法》则标志着美国职业教育立法史的肇端。从这个视角探讨《史密斯—休斯法》的创制史,虽然也可能存在某些不足(例如不能充分聚焦于某一项议案或法律),但有利于将《史密斯—休斯法》看做是一个完整过程的结果,从而既有助于全面把握该法的背景,也不会因视角过于宏观而忽略立法过程的细节。本文将主要从这个角度探讨《史密斯—休斯法》的创制过程。

      1890年,美国基本完成了工业化。工业生产从根本上改变着美国社会的面貌、结构和特征。早在1900年,杜威(John Dewey)就敏锐地察觉到,美国正经历着一场空前未有的巨大变革,“首先引人注意的变化是,笼罩一切、甚至支配一切的‘工业’变化——科学的应用导致大规模廉价地使用各种自然力的重大发明:作为产品目标的世界市场的增长,供应这一市场广大制造业中心的发展,廉价且迅速的交通和分配方式的发展……人们难于相信在历史上竟有这样迅速、广泛、彻底的革命。”③尽管如此,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真正清晰和深刻地意识到工业化正在对美国学校教育产生意义深远的冲击和影响的人士却寥若晨星。

      20世纪初期,美国国会教育立法的重心仍然是农业教育。1906年,来自内布拉斯加州的参议员伯克特(Elmer J.Burkett)和众议员波拉德(Earnest M.Pollard)分别在参众两院提出议案,要求联邦拨款资助各州开展职业科教师培训的师范学校,以发展中等农业、机械和家政等职业教育。具体要求为:每年拨款100万美元,一半的资金将平均拨付给各州,余下的一半则根据服务时间长短和学生数分配给师范学校。《伯克特—波拉德议案》虽然在国会先后经历了5年时间(1906-1911年)的反复审议、修改,并得到全国教育协会和师范学校组织的支持,但因法案将教师培训的经费分配给师范学校而非赠地学院,因而遭到代表美国农学院与实验站协会(Association of American Agricultural Colleges and Experiment Stations)利益的国会议员的反对,最终仍未获通过。同年,来自佐治亚州的众议员利文斯顿(Leonidas Felix Livingston)向国会提交议案(即《利文斯顿议案》,Livingston Bill of 1906),议案的主要内容包括:(1)在全国范围内的每个国会区(Congressional Distinct)建立中等农业学校;(2)每所学校每年获得1万美元的拨款。④但该议案也未能在国会通过。

      包括工业教育在内的职业教育立法进程首先是从美国各州开始的。继1906年马萨诸塞州率先开始职业教育立法之后,部分州先后制定了相关法律,以推进工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开展。全国工业教育促进会(the National Society for the Promotion of Industrial Education,以下简称“工促会”)与美国劳工立法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for Labor Legislation)1910年合作开展的调查表明,截至1910年11月,当时全美48个州中,尚未就实践培训(practical training)进行立法的州为19个,已有相关立法的州为29个。在这29个州中,不同的州对不同的项目提供了资助(见表1)。

      

      在已经立法的29个州中,60%的州已经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实践活动”,20%的州已提供对技术中学的资助,37%资助手工训练,23%资助家政训练,39%资助农业培训,23%资助工业和行业培训,6%资助各种实践活动。在为“实践活动”(practical activities)立法的29个州中,34%为技术中学提供资助,62%为手工训练提供资助,38%资助家政训练,66%资助农业培训,38%资助工业和职业培训,10%对各种实践活动提供资助。⑤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进行相关立法工作的29个州中,有25个州从1900年就开始相关工作,有11个州是从1902年开始相关立法工作的。正如“工促会”第12期公报中所指出的那样:“没有哪个需求大量经费和涉及课程和方法全面变化的教育运动会像实践训练和职业培训的要求那样,获得如此迅速的立法认可。”⑥

      州的立法不仅直接推动了职业教育在各地的发展,而且为职业教育运动在全国的开展、进而推动联邦的职业教育立法创造了极为重要的条件。从1907年开始,在“工促会”等相关利益集团的影响下,部分国会议员开始向国会提交职业教育议案,由此开启了美国联邦职业教育立法的历史进程。

      1907年,来自明尼苏达州的众议员查尔斯·戴维斯(Charles R.Davis)在总结此前提交的议案的基础上,向众议院提交《戴维斯议案》(Davis Bill of 1907)。1908年11月20日,在“工促会”第二次年会上,戴维斯发表了“联邦政府和工业教育”的演讲。在演讲中,戴维斯阐明了工业教育的必要性和联邦资助工业教育的重要性,并着重阐明了提出《戴维斯议案》的理由。他指出,我们不仅需要联邦的激励和资助,也需要联邦政府对工业教育运动的支持,以赋予其特征、引导其方向并使之走向统一。这是因为,在其特征和重要性上,工业教育的组织和指导都具有全国性,如果没有联邦政府的资助和激励,各州的尝试将会孤立地、间歇性地开展。”⑦这是较早明确提出联邦资助工业教育的设想和法律动议。

      《戴维斯议案》的主要内容包括:(1)联邦政府拨款资助中等农业学校的农业和家政(home economics)教学;(2)联邦政府拨款资助城市中等学校中的机械艺术(mechanical arts)和家政科目的教学;(3)由农业部长负责实施。该议案既得到来自全国农民协进会(National Grange,又译为“格兰其”、“保护农业社”)、全国农民议会(Farmers' National Congress)和南部教育协会(Southern Education Association)的支持,但也遭到美国教育专员(U.S.Commissioner of Education)、全国教育协会的坚决反对,认为《戴维斯议案》起草仓促,应在立法之前对全国的职业教育需求进行全面的调查。1907-1910年间,该议案虽由国会多次审议,但最终还是“胎死腹中”。⑧1910年,《戴维斯议案》经修改后,由来自爱荷华州的参议员多利佛(Jonathan P.Dolliver)向参议院提交议案(即《多利佛—戴维斯议案》),但最终仍未得到通过。1908年5月7日,来自马萨诸塞州的参议员洛奇(Henry Cabot Lodge)向参议院提交议案(S-7005),议案采纳“工促会”的建议,要求联邦政府拨款资助中等学校开展工业教育。议案虽然没有得到通过,但却使参议院开始意识到劳工界、工商业界和教育界对联邦政府资助开展职业教育的需求。⑨

      与此前的议案相比,《佩奇议案》是《史密斯—休斯法》之前最接近于成功的职业教育议案。1911年春,以完成多利佛(于1910年10月去世)未竟事业为己任的佩奇(Carroll Smalley Page)向国会提交“参议院第三号议案”(Bill Senator No.3,Bill S-3),即《佩奇议案》。与此同时,来自宾夕法尼亚州的众议员威尔逊(William B.Wilson)也向众议院提交与《佩奇议案》内容相似的《威尔逊议案》(后与《佩奇议案》合并为《佩奇—威尔逊议案》⑩)。《佩奇—威尔逊议案》的主要内容包括:(1)联邦每年对开展职业教育的公立中学拨款500万美元;(2)为各州农业高中提供400万美元的拨款;(3)向培训教师的师范学校提供100万拨款;(4)对开展农业推广工作的赠地学院和农业实验站增加拨款,等等。该议案提交后,经过广泛征求各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反复修改,(11)于1912年12月在参议院宣读。

      议案得到了来自美国劳工联盟、全国工业教育促进会、制造商协会、全国农民协进会和农民全国代表大会等多方面的支持,但同样也遭到了一些利益集团、特别是来自赠地学院组织的强烈抵制。(12)恰在此时,与《佩奇—威尔逊议案》内容相近、涉及农业推广工作的《史密斯—利佛议案》也已向国会提交。在参众两院审议过程中,民主党占优势的众议院不愿支持《佩奇—威尔逊议案》,而共和党占多数的参议院则反对《史密斯—利佛议案》。(13)最终的结果是两项议案均未在第62届国会上获得通过。

      1914年,国会通过的《史密斯—利佛法》可以说是民主党的一大战果。该议案的两位提案者同为来自严重依赖农业经济的南方议员——来自南卡罗莱纳州的众议员利佛(Asbury Frank Lever)和来自佐治亚州的参议员史密斯。二人深感所在选区的农业经济面临严重问题,于1913年9月共同向国会提交该议案,以期改善所在选区的农业经济,进而为各自在国会中的连任奠定基础。经过长达5年的论辩,国会终于在农业推广工作上达成妥协,于1914年5月通过《史密斯—利佛法》。该法规定:(1)联邦和各州共同承担农业推广工作所需经费;(2)联邦第一年拨款60万美元,在接下来7年中,每年增加50万美元,直至每年固定拨款410万美元;(3)基于各州乡村人口分配经费;(4)该拨款在原有的48万美元拨款(每州获得1万美元)的基础上叠加进行;(5)每个获得超过1万美元联邦拨款的州应从其财政中划拨出同等的资金。(14)根据这项法案,家庭农业示范项目和农业俱乐部将成为农业推广服务的组成部分。(15)《史密斯—利佛法》的重大意义在于建立起联邦和赠地学院之间的合作推广服务制度,通过这种服务,帮助农民了解农业经济和公共政策,掌握新的农业技术。

      《史密斯—利佛法》虽然仍以资助农业领域的职业教育和技术推广为主,但也为全国援助职业教育委员会的成立和日后《史密斯—休斯法》的通过提供了良好的条件。这是因为,《史密斯—利佛法》主要反映了来自南方的利益诉求,因而受到代表北方利益的国会议员的掣肘。只是在经过了复杂的利益磨合和相互妥协之后,来自南方和北方地区的议员才达成一致,最终导致《史密斯—利佛法》的通过。这其中的一项重要利益“交易”就是时任参议院教育与劳工委员会(Senate Committee on Education and Labor)主席的史密斯明确表态支持由“工促会”等利益团体所倡导的联邦资助职业教育的构想,并积极推动全国援助职业教育委员会的成立。

      1913年4月,正当《史密斯—利佛议案》在参众两院审议之时,参议员史密斯提议参众两院通过一项关于“由总统指定成立一个委员会,以探讨关于联邦帮助农业学校、工业学校发展的问题”的共同决议案(joint resolution)。这个决议案虽然在参议院顺利获得通过,但直到1914年1月13日,经由休斯(D.M.Hughes)提议,众议院才对这项参议院第5号决议(Senate Joint Resolution)进行表决。在对参议院决议做了细微修改(例如,删除了参议院决议第1页第5—6行中提到的委员会将由九名男性组成中的“男性”一词,并增加了“条件可行的话,越快越好”等表述(16))后获得通过。次日,参议院对众议院关于参议院第5号决议的修订本进行简要讨论并予以通过。(17)

      作为来自南方的民主党人士,史密斯是农民利益的坚决支持者。他曾担任律师,1887年收购《亚特兰大夜刊》(Atlanta Evening Journal),并一直担任编辑和出版商至1900年。1893-1896年,他曾担任克利夫兰(Grover Cleveland)政府的内政部长,1907-1909年担任佐治亚州州长,并于1911年再度短暂地担任州长。1911-1921年,史密斯成为代表佐治亚州的参议员。(18)作为一名活跃的政治家、成功的出版商和具有远见的教育改革家,(19)史密斯是其所处时代美国南方政治(Southern politics)的标志性人物。而同样来自佐治亚州的众议员休斯则与史密斯的经历有所不同。他长期接触农业生产,与农村有着紧密的联系,后以支持农业教育而著名。出任议员之前,休斯发起成立了梅肯—都柏林—萨凡纳铁路公司(Macon,Dublin,and Savannah Railroad),并成为该公司的总裁和管理委员会成员。此外,休斯还多次成为州立师范学院、佐治亚州技术研究院和佐治亚大学的信托委员会成员。1909-1917年间,休斯连续当选为众议员,并在1913-1917年兼任众议院教育委员会(House Committee on Education)主席(20)。由两位来自南方的民主党议员联袂发起成立一个联邦委员会研究职业教育问题,对于日后美国职业教育的走向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1914年1月20日,威尔逊总统签署参众两院通过的共同决议案(S.J.Res.5)(21),决定成立全国援助职业教育委员会(Commission on National Aid to Vocational Education),该委员会的职责是研究联邦政府是否需要资助职业教育,并在当年6月1日前向国会提交报告。

      全国援助职业教育委员会由9人组成,其成员包括:参议员霍克·史密斯(主席)、参议员佩奇、众议员休斯、众议员费斯(S.D.Fess)、印第安纳立法信息局主任拉普(John A.Lapp)、纽约市曼哈顿职业学校校长马歇尔(Florence M.Marshall)、芝加哥市国际手套工人联合会主席尼特(Miss Agnes Neator)、“工促会”秘书普罗泽(Charles Prosser)、华盛顿特区劳工数据统计局特别代理温斯洛(Charles Winslow)。(22)值得注意的是,这9人中,4位国会议员之外的5人均与“工促会”具有密切的联系。

      1914年4月2日,全国援助职业教育委员会正式成立并开展工作。根据国会的决议,全国援助职业教育委员会确定了六个方面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和研究。这六个问题是:1、美国在多大程度上需要职业教育?2、是否需要联邦拨款以刺激和鼓励州开展职业教育?3、联邦拨款应鼓励何种形式的职业教育?4、联邦政府能在多大程度上通过专业知识性援助各州的职业教育?5、联邦政府通过国家拨款能在多大程度上帮助州发展职业教育?6、联邦政府在何种条件下对州职业教育进行拨款?通过向数以百计的教师、104个全国性工会组织和70个工商业组织发放调查问卷和举行听证会等途径,该委员会完成了涵盖“职业教育的需要”等主题在内的《全国援助职业教育委员会报告》,并于1914年6月1日按时向国会提交。

      报告指出,职业教育对国家的福祉来说是必需的。美国各地和各行各业都存在着对职业教育的强烈需求,这些需求包括:保护和开发资源、提高农业产量与促进农业的繁荣发展、减少人力资源的浪费、为学徒制提供补充、提高产业工人获得薪酬的能力、满足工人和熟练工人培训的需要、缓解生活支出的增长。报告认为,职业教育事关美国的繁荣与福利,关系到美国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胜负。资助职业教育是美国的一项精明的投资。(23)

      在此基础上,委员会建议通过立法资助各州开展职业教育,培养有效的教师并支付其薪水。委员会的建议包括:(1)拨款范围为农业、职业和工业领域的职业教育;(2)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支付教授农业科的教师、监督者(supervisor)和指导者(director)的工资,支付教授职业和工业科教师的工资,支付农业科、职业科、工业科以及家政教师的培养支出,支付联邦职业教育委员会的工作开支;(3)拨款资助夜校、业余学校和全日制学校;(4)建立联邦职业教育委员会,与州职业教育委员会开展合作,等等。委员会的建议与“工促会”在此之前提出的主张几乎完全一致。

      全国援助职业教育委员会的工作为《史密斯—休斯议案》奠定了基础,其报告实际上就是《史密斯—休斯议案》的蓝本。1916年4月20日,史密斯在提请参议院讨论通过《史密斯—休斯议案》时就曾指出,“该议案是由参议院首倡、由总统批准成立的(全国援助职业教育)委员会准备的,该委员会对全国的职业教育问题进行了研究,起草该议案并建议通过。”(24)

      1915年12月6日,即第64届国会召开的第一天,休斯向众议院提交了职业教育议案,即众议院457号议案(H.R.457)(25)。次日,史密斯向参议院提交职业教育议案(S.703)(26)。在得到临时主席(the president pro tempore)批准后,史密斯宣读了议案:

      “本议案是一项规定推广职业教育的议案;一项规定与州合作,推广农业、职业和工业领域中教育发展的议案;一项规定与州合作,培养职业科教师的议案;一项拨款并规定其使用的议案。”

      “经授权,在此进行年度划拨资金,除因财政部/国库亏空不进行拨款外,条款2、3、4中规定拨款的总额,将分拨给各州,用于与州合作,支付农业科教师、监督者(supervisor)、指导者(director)的工资,支付职业科和工业科教师的工资以及培养农业科、职业科、工业科以及家政教师;条款7中对联邦职业教育委员会(Federal Board for Vocational Education)的拨款,用于实施该法以及研究、调查和报告,以促进职业教育的组织、开展。”

      “第18款,联邦职业教育委员会每年应在12月1日或之前向国会提交关于该法案实施的年度报告。报告应包括各州委员会对该法案管理的报告以及划拨给各州资金的使用情况。”(27)

      尽管议案分别在参众两院进入立法程序,但随后所经历的曲折或许是史密斯和休斯所始料未及的。1916年1月31日,史密斯任主席的参议院教育与劳工委员会提交了对S.703议案的支持性报告,即第97号报告(No.97 report)。(28)1916年2月12日,由休斯任主席的众议院教育委员会(Committee on Education)向众议院提交了457号议案(H.R.457)。(29)至此,《史密斯—休斯议案》已分别在参众两院宣读,完成其在国会上“三读”程序(three readings)中的“一读”。

      1916年4月20日,史密斯再次提请参议院审议S.703议案:“我希望简要提及该议案,并尽早讨论其细节问题……我希望参议院关注到该议案的主要特征……并在接下来的30天里通过,然后送到众议院表决。”(30)接着他指出,这项议案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1、与州合作拨款支付农业领域的职业科教师工资;2、与州合作拨款支付机械艺术(mechanic arts)领域职业科教师工资;3、与州合作拨款培养这些职业科教师。联邦与州应支付同等数量的经费。随后,参议院对该议案进行了简短的讨论。(31)

      1916年6月3日,史密斯又一次提请参议院仔细考虑《史密斯—休斯议案》,并认为不会有人反对这项议案。但是,却遭到来自华盛顿州的参议员琼斯(Wesley Livsey Jones)的质疑。琼斯指出:“我一点都不反对这个议案……但我们应先处理一下地方问题(local matters),然后再考虑这个议案。”对此,史密斯回应说:“我认为,我们今天可以对该议案进行一定的讨论,以使各位在场的参议员明了该议案。我和来自弗蒙特州的参议员(佩奇)可以对该议案的具体细节进行解释。”(32)虽然随后史密斯极力争取对该议案进行审议,但琼斯等参议员坚持认为“该议案会引起大量的讨论,难以在今天通过”(33)。之后,参议院宣布将该议案暂时搁置。

      1916年7月19日,史密斯就S.703议案所进行的修改向参议院汇报,并要求印发最新版本的议案。他的请求得到批准。(34)1916年7月31日、即美国向德国宣战后的第三天,史密斯又一次提请对议案做完整陈述,并进行全院投票。在陈述前,史密斯指出,由于美国参战,参议院将更多地关注战备……但是,也应对和平以及男孩、女孩未来生计的准备上给予一些关注。“我们都知道这一事实,即便是战争期间,很多人前往一线,但更多的男女是留在国内生产武器以及士兵所需的食物和衣服。他们应该为其所承担的战争与和平中的职责而做好准备。”(35)

      紧接着,史密斯对该职业教育议案进行详细陈述。他尤其对其中的关键部分即拨款问题做了详细说明。他指出,经费将主要用于四个主要方面:1、支付农业科教师、监督者(supervisor)、指导者(director)的工资;2、支付职业科、工业科教师的工资;3、培养农业科、职业科、工业科以及家政教师;4、支付联邦职业教育委员会(Federal Board for Vocational Education)的工作经费。(36)史密斯还就议案的修改进行了说明:1、时间。由于时间的拖延,议案中提出的实施时间相应后推一年。2、与其他部门的关系。将议案原先的表述“只要是关于农业教育方面的研究、调查和报告,都应与农业部合作”改为“当委员会认为可行时,关于农业教育的研究、调查和报告可以与农业部合作进行”。3、联邦职业教育委员会在其助理中挑选一位职业教育专家,作为职业教育工作的总指导,每年为其支付7500美元工资。(37)

      在参议院审议过程中,来自新罕布什尔州的参议员盖林格(Jacob Harold Gallinger)曾质疑议案中对家政科教师的拨款比其他教师低,并认为过低的工资将难以聘请到合适的教师。对此,史密斯答复到,我只知道每个有能力的家政科教师可以拿到5000美元的年薪,这是他们所能拿到最高的。盖林格反驳到,但我看到其他科教师的工资是7000美元和7500美元。史密斯回答,的确如此。但要知道,很多工业教育的领导者们可以到更大的地方拿到更高的报酬,我也建议家政教师应拿到最高的工资,但家政一直是一种报酬低的工作,这已是议案中所能给的最高了。在进行一系列解释和讨论后,议案经“三读”后在参议院获得通过。(38)

      虽然职业教育的议案在参议院有惊无险地顺利通过,但在众议院的审议却因为1916年11月的大选而耽搁了近半年时间。直到1916年12月22日,休斯才得以向众议院提请对H.R.11250议案(即《职业教育议案》)进行表决。为了加快立法的进程,休斯请求直接由众议院全院委员会(Committee of the Whole House on the State of the Union)(39)对参议院通过的议案进行审议。(40)

      在没有遭遇反对的情况下,众议院审议进入到全院委员会辩论阶段,由主席佩奇主持。在会议上,休斯指出,教育委员会已在职业教育议案上夜以继日地辛勤工作,参议院已经通过一项职业教育议案,且该议案与众议院的职业教育议案仅有几处存在差异。休斯向全院委员会主席佩奇请求由来自爱奥华州的众议员陶纳(Horace Mann Towner)向全院进行报告。该请求得到允许。陶纳首先从历史的角度梳理了从《莫雷尔法》到《史密斯—休斯议案》的变迁,说明《史密斯议案》与《休斯议案》在联邦职业教育委员会成员构成上存在的差异。(41)随后,陶纳分析了对职业教育进行资助对美国的重要性,并分别从全国管理、农业培训、工业和职业、家政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在职业教育的管理方面,他指出,《休斯议案》的目的并不是取代由各州成功进行的教育实践,而是为适应职业教育的需要,由联邦协助这项工作的开展,而监管、教学和管理的全部工作将仍归由各州负责。在家政上,陶纳指出,90%的女孩在7—8年级时辍学,除了通过观察学到的家庭生活技能外,她们对实际生活事务一无所知。在这种情况下,她们很难成为良好的母亲和家庭主妇。而“母亲和家庭主妇是最伟大的职业,家庭是最佳保障、幸福的来源”,每个女孩都应该为母亲和家庭主妇的角色做好准备。他还对来自不同议员的提问进行了解答。例如,当密苏里州的议员博兰(William Patterson Borland)提出“向各州赠地、拨款发展教育与建立指导性委员会监管相关方面的教育有什么区别?”的问题时,陶纳答道:“这个问题很有力度,但我认为,该议案并没有建立具有监管职能的指导性委员会。该议案并没有做出硬性要求,只是建立了各州应根据其配额所接受的标准而已。”在资金使用上,来自俄亥俄州的议员费斯(Simeon Davison Fess)和来自密苏里州的议员罗素(Joseph James Russell)询问一些大学(如农业大学)是否可以获得资助,陶纳回应道,“除非是在学院级别下的,否则不会得到该议案的拨款”(42),等等。

      在陶纳对议案进行详细阐述后,来自肯塔基州的众议员鲍尔斯(Caleb Powers)对议案逐条进行解读,如资金划拨、具体使用等等具体细节,并回答了不同议员的质询。例如,在资金划拨和使用上,来自印第安纳州的众议员考克斯(William Elijah Cox)质疑联邦的拨款是否由各州的教育委员会负责支配,对此,鲍尔斯的解释是,州委员会只是个代理机构而已,所拨资金由各州的司库负责。来自俄亥俄州的众议员舍伍德(Isaac R.Sherwood)提出,“该议案是不是该建立一个统一的制度,而不是将权力下放到各州?”鲍尔斯回应道,“委员会认为各州的不同利益较为多元化,难以形成一个可以涵盖各州的议案。”(43)众议院对议案的不同方面也进行了详细的讨论。如议案的表述上,“将第八页条款6的第17—25行删除,并插入以下内容:联邦职业教育委员会在此成立,由5名美国公民组成,其中4名应由美国总统指定……以及在第十页第19行后,添加一条新的条款,内容为:条款6b.联邦职业教育委员会必须指定成立指导委员会(advisory committee),由工业、商业、劳工、农业、管家或普通教育或职业教育的代表组成,以(帮助联邦委员会)管理该法案;联邦委员会在此上所花费的资金不应超过5万美元”(44),等等。

      在众议院审议过程中,一些议员先后发表了关于职业教育的见解。来自马萨诸塞州的众议员达林格(Frederick William Dallinger)认为家政对培养良好的母亲和家庭主妇、降低离婚率、减少家庭经济开支等具有重要贡献。(45)而来自阿拉巴马州的众议员赫德尔斯顿(George Huddleston)则强调,“在对职业教育的资助中,要注意保持公共学校的民主性,那些以职业岗位为目的的学生不应与接受自由教育的学生相隔离……我所支持的职业教育不是教机械、一门行业,以使学生直接进入一个一个职业岗位,我所支持的应是广泛的、基础性的培训。”(46)

      最后,经主席许可,众议院执事(the Clerk)宣读议案。在休会之前,休斯又重申将众议院议案(即对参议院议案修正后形成的议案)替代参议院议案。该提议被采纳,并由主席佩奇向全院委员会宣布,委员会已经对职业教育议案S.703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但还未达成一致决议,并将其列入众议院结束休会后第一天(即1917年1月2日)会议的议程。(47)

      1917年1月2日,众议院继续审议职业教育议案S.703,并对很多细节提出修正案。如,罗素提出在第一条款后增加“各州获得的所有拨款,在各州委员会管理下,应平均分布到各个地区、部门,只要在该法案下具有可能性和可行性。”(48)对此,很多人反对这种修正案,提出不应采纳。来自纽约州的众议员普拉特(Edmund Platt)提出,“在第一页第9行,在‘职业’一词后删除‘家政学’,第二页第1行删掉‘和家政学’。”(49)来自威斯康星州的众议员伦鲁特(Irvine Luther Lenroot)提出议案中日期的问题,因为该议案是一年前(1916年2月12日)提交的,如今需要将日期往后推迟一年。这一提议得到了休斯的赞同。(50)在充分审议之后,休斯建议终止对第6条款的辩论,并请求予以通过,但并未形成一致性决议。(51)

      1917年1月9日,休斯再次向众议院议长提议讨论职业教育议案S.703。在进行了较长时间的讨论后,众议院对议案进行“三读”,并以口头表决(voice vote)的方式通过该议案。(52)

      由于参众两院的议案存在不同之处,1917年1月11日,史密斯向参议院提议建立“会议委员会”(Conference Committee)审查参众两院通过的两个职业教育议案,进行协商谈判,以达成两院共识。随后,参议院议长宣布批准成立会议委员会。(53)1917年1月13日上午11点,休斯提议建立职业教育议案的会议委员会,全院没有反对,议长遂宣布由休斯、鲍尔斯和来自密苏里州的众议员拉克(William Waller Rucker)三人代表众议院担任会议委员会委员。(54)

      由参众两院议员组成“会议委员会”对参众两院分别通过的议案进行协商,对两个议案中存在的137个不同之处进行讨论和协商。这些不同之处小到文字表达甚至标点符号的使用,而较大的分歧则在于,第一,家政是否应当与工业和职业科目一样得到联邦资助;第二,联邦职业教育委员会成员的构成除农业部部长、商务部部长、劳工部部长、教育专员以及分别代表制造业和商业利益的代表之外,是否应增加代表劳工和农民利益的代表;第三,对接受资助的各州所提的要求。经过长达四周的协商,参议院在104处做出让步,而众议院则在33处做出妥协,终于达成一致。

      1917年2月14日,史密斯向参议院提交会议报告(conference report),即关于议案S.703的会议报告,并要求打印发放给全体参议员,以使全体议员更好地了解议案前后的变化。该请求获得准许。(55)

      1917年2月16日,休斯向众议院议长提出审议S.703议案。执事向众议院宣读了“会议委员会”报告,即后来的《史密斯—休斯法》原文。期间,尽管来自威斯康星州的众议员斯塔福德(William Henry Stafford)等议员仍存有歧见,但报告最终顺利通过。(56)

      1917年2月17日,史密斯向参议院请求通过已在众议院获得通过的议案S.703。史密斯向议员们解释了议案发生的变化,包括执行推后一年以及联邦职业教育委员会构成的变化等。随即议案获得通过。(57)5天后,即1917年2月23日,威尔逊总统签署该法案,至此,《史密斯—休斯法》生效。

      《史密斯—休斯法》是一项资助发展职业教育的法律,其目的是通过联邦与州的合作,推动农业、职业和工业领域中职业教育的开展。(58)该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联邦政府与各州合作,提供农业、工业、商业和家政等方面教育的师资培训,对职业教育师资培训机构给予资助。州职业教育委员会监督实施职业教育师资培训计划。职业学校和职业科目的任课教师、督学和教长应当达到州职业教育委员会的要求。第二,联邦政府分别拨款50万(1918年)至300万美元(1926年及以后)支付农业科教师、监督者、指导者的工资和工业教育教师的工资;拨款50万(1918年)至100万美元(1921年及以后)培养工业和农业教育的教师;同时,各州接受联邦资助须提供1∶1的配套经费。第三,成立联邦职业教育委员会(Federal Board for Vocational Education),开展调查研究,对法律的实施和经费分配进行监督、调查等,利用这些研究结果帮助州政府开办职业学校和职业班,对学生进行农业、工业、商业和家政等四个方面的训练。各州成立州职业教育委员会,负责分配各州的职业教育经费、制定职业教育计划并监督本州职业教育计划的实施。第四,在公共中学开设职业科目,设置供学生选修的职业课程,把传统的专为升学准备的普通中学改为兼具升学和就业双重目的的综合中学。(59)

      为什么《史密斯—休斯法》这样一部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法律会经历如此艰难曲折的创制过程?毋庸置疑,客观的因素(主要包括美国国会复杂的立法程序、美国加入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及1916年的大选)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史密斯—休斯法》在参众两院的审议进程。但这只能解释从《史密斯—休斯议案》到《史密斯—休斯法》的过程,而无法充分说明从《戴维斯议案》、《佩奇议案》到《史密斯—休斯法》的曲折历程。

      从1907年《戴维斯议案》提出到1917年《史密斯—休斯法》通过的十年中,或者从1914年4月全国援助职业教育委员会成立到1917年2月《史密斯—休斯法》签署生效的三年间,究竟发生了什么,从而导致联邦资助包括工业教育在内的职业教育的构想和立法一波三折、历经坎坷?

      1907年后,随着“工促会”的影响逐渐扩大,随着包括美国劳工联盟(American Federation of Labor)在内的劳工组织逐渐改变了原有反对工业教育的主张,在美国似乎已经形成了一个代表广泛利益的职业教育联盟。但事实上,在一系列具体问题的主张上,美国商会(Chamber of Commerce)、全国金属贸易协会(the National Metal Trades Association)、全国制造商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Manufacturers)、美国劳工联盟(American Federation of Labor)、全国教育协会以及农业和农业教育组织、赠地学院组织、师范学校组织和部分地方教育管理机构之间都存在着严重的分歧。这些问题包括:联邦资助是否仅限于工业教育?是否应当建立与公立学校制度相平行的、独立的职业学校制度?职业教育机构应当是公立的还是私立的?职业教育应当主要在何种机构中进行?职业科教师的培训究竟应当由师范学校还是由赠地学院承担?甚至包括议案究竟应当由国会的教育委员会还是农业委员会负责审议(60),如此等等。简言之,除了在赞同联邦资助开展职业教育这一点之外,在每一个问题上,不同的利益集团几乎都存在着分歧和争论。当国会议员们将这些反映不同利益集团利益诉求的争论和分歧带到国会的会议上,就必然增加议案的审议、修改、再审议、再修改的频率,加大议案通过的难度,从而延缓了议案通过的进程。《戴维斯议案》、《洛奇议案》、《佩奇议案》等一再受挫,《史密斯—休斯法》的创制之所以步履艰难,关键正在于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较量、妥协,最终达成平衡这个过程的长期性和复杂性。

      较早倡导工业教育的组织是全国制造商协会。自1896年成立后,出于对熟练工人的迫切需求,全国制造商协会一直致力于推动工艺和技术教育,大力倡导建立私立的中等职业学校,以培养工商企业所需人才,提高工业生产效率,增强美国工业的国际竞争力。1905年,该协会成立了工业教育委员会,就工业教育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尽管全国制造商协会及其工业教育委员会的活动和研究未能产生广泛的影响,但它们的要求在“工促会”日后的一系列活动中得到充分体现。

      根据协会章程,“工促会”的目的是促使公众意识到工业教育对美国工业发展的重要性,提供机会讨论和研究工业教育的各种问题,推动国内外工业教育经验的应用推广,促进工业训练(industrial training)机构的建立(61)。在“工促会”第一届28名官员中,来自工商企业界13人(其中包括9位总裁、副总裁),来自大学2人,来自中学3人,来自社会教育机构3人,劳工界5人,杂志主编1人,大学董事会1人。从地域分布看,“工促会”领导成员主要来自美国东部和中西部工业发达的大城市,包括马萨诸塞州7人(其中5人来自波士顿),纽约市9人,费城3人,芝加哥2人,其余分别来自宾夕法尼亚、威斯康星、弗吉尼亚等地。这种格局虽然在此后有所变化,管理委员会成员的职业和地域分布逐渐广泛,但基本性质并没有因此发生根本改变。由于这个原因,“工促会”难免被认为是工商业界利益的代言人,它所倡导的工业教育运动自然也容易被认为是为工商业界的利益服务。虽然自1912年后,“工促会”通过调整协会政策,力图兼顾更大范围的利益需要,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它主要是工商业界利益代言人这个事实。(62)

      由于严重的劳资对立,从一开始,以美国劳工联盟为代表的工会组织就坚决反对工商业界的主张,反对除学徒制之外的一切形式的职业教育,认为职业教育无非是工商业主训练驯服的熟练工人的工具,其目的是为了破坏工会组织和劳工运动。美国劳工联盟1907年年会的决议上就曾明确指出,那些私立的或由工商业主开办的中等职业学校无非是抵制工会运动的武器。(63)1910年后,随着学徒制的日益衰落,工会组织放弃了原有的立场,转而支持发展职业教育,但仍反对私立的职业教育机构,认为任何私人控制公共教育制度或私营机构选择学生的计划都应当受到谴责(64)。工会组织主张,为避免职业教育落入工商业主的控制,职业教育应当成为公共教育的一部分,并由公共财政维持,由教育家管理。(65)

      除了劳资双方存在的严重分歧之外,在如何实施职业教育、如何建立一个有效的职业教育制度等问题上,来自不同界别人士的认识同样存在着分歧。有人要求建立“中等工业学校”或“初等工业中学”作为主要的职业教育机构,有人主张加强“夜校”等补习教育机构,有人则希望在小学的高年级(7—8年级)开设职业课程或选修课程,等等。(66)这些分歧实际上涉及一个更为关键的问题,即究竟是建立单轨的教育制度,还是实行双轨的教育制度。

      鉴于德国职业教育制度所取得的巨大成功,包括工商业界和诸如时任马萨诸塞州职业教育委员会专员的斯内登(David Snedden)、曾任“工促会”秘书的普罗泽(Charles Prosser)在内的职业教育家都主张仿效德国的模式,建立与公立学校相平行的、独立的职业教育体系。普罗泽就认为,为了给有效的工业教育留下空间,工业教育最好独立于公立学校、在独立的职业学校进行,而不是作为公立学校的一部分;在管理上,职业学校和课程不应由现存的普通教育委员会管理,而是由新建立的、独立的职业教育委员会管理。(67)

      而包括全国劳工联盟在内的组织以及以杜威为代表的教育界人士则出于不同的原因,反对建立双轨的教育制度。1913-1917年间,杜威陆续发表了《当前工业教育运动中的危险》(1913年)、《密歇根州应当拥有“单一”还是“双重”的职业教育控制?》(1913年)、《职业教育政策》(1914年)、《一种错误的工业教育》(1914年)、《学校制度的分裂》(1915年)、《教育与行业培训——对大卫·斯内登的答复》(1915年)、《工业民主中工业教育的要求》(1916年)、《职业教育》(1916年)和《学会谋生——职业教育在综合公共教育中的地位》(1917年)等一系列论文,对斯内登等人的主张进行批评。他认为,从普通教育分离出来的、独立的职业教育的目的是让学生为工作和职业做准备,这样造成的结果是职业学校将延续现存的社会阶层结构和社会秩序,加深社会的分化,这是因为职业学校的学生通常都来自社会下层,他们必须养活自己,去从事某种不论他们是否喜欢的职业,而学术性科目则迎合了那些拥有巨额财富和可以随心所欲满足各方面爱好的人的需要。因此,他主张“应在传统学术性学校和行业预备学校两者间,找到关于学生的学校管理、学习、方式和个人组织这些方面的平衡点”(68),即对现有学校制度进行调整。但从长远的角度看,杜威认为,最好的方式就是拓展现行的学校制度。(69)这不仅意味着将青少年置于更长时间的教育影响下,更意味着要提高工业智慧的效率,而非技术行业的效率。(70)1917年,杜威在公共教育协会(Public Education Association)发表演说,批评将学术从职业教育中分离出来的倾向。他承认多数学校应该在课程计划中加入一些种类的职业教育,但他警告,如果教育者将职业成分全部转移到独立的职业学校,那么将会导致五种不良的趋势。第一,为了区别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管理者将在职业学校中设置一个狭隘的职业技能范围来标明他们正在让儿童为特定的职业做准备。第二,这一倾向将使人们认为教育应该为特定的任务做准备,而不是发展人的全面能力。第三,职业教育将忽视历史和公民方面的主题,而这些将帮助工人成为理智的公民。第四,为了保证学生精通所需技能,职业学校中的教学方法将是操练和重复。最后,这一计划将把指导视为一种工作安排,而不是培养学生提供为自己和社会服务的机会。

      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分歧之外,来自农村和农业教育组织的异议也对《戴维斯议案》、《佩奇议案》等相关议案的进程产生了直接的影响。20世纪初,尽管美国已经基本实现了工业化,在工业生产部门就业的人口快速增长,但三分之二的美国人仍然生活在农场。(71)农村和农场主对全国的影响不可小觑。这多少有助于理解为什么与农业职业教育相关的《史密斯—利佛法》等相关法律尽管也经历了较为曲折的过程、但最终还是顺利通过,而《戴维斯议案》、《佩奇议案》等有关工业教育的议案则一再夭折。另一方面,美国的职业教育起源于农业教育,联邦政府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即《莫里尔法》)也是从农业教育开始推行的。因此,当工商业界主张大力发展工业教育、商业教育之际,难免不引起农场主组织的警惕。作为回应,美国农民联盟(Farmers' Union)、美国权益协会(American Society of Equity)、全国农民协进会和全国农民议会从20世纪初就大力倡导在公立学校加强农业和工业教育,呼吁建立农业中学。与此同时,农业教育机构也通过加强联合、成立美国农业学院与实验站协会、美国农学院工作者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Farmers' Institute Workers)等组织,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向社会表明自己的意愿和诉求。(72)与此相联系的是,赠地学院等农业教育组织对任何有可能侵害其利益的议案始终采取了强有力的反制行动。《戴维斯议案》、《佩奇议案》等议案曾提议由师范学校、而非赠地学院承担职业教师的培训,就遭到了美国农学院与实验站协会等组织的坚决反对。这些议案之所以无果而终,与这些组织的态度具有不同程度的关系。

      这些有着不同意愿、诉求和目的的利益集团之间唯一的共同之处就是通过游说、请愿等方式,在国会中寻找自己的利益代言人,向国会议员们施加自己的影响,以便使自己的利益在联邦立法中得到满足。所有的争论、较量和博弈最终都汇聚到参众两院的立法过程。

      根据美国宪法,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国会是立法机关,而两院事实上又是由来自民主党和共和党两党议员组成的。因此,国会实际上就成了民主党和共和党两党政治博弈的大舞台。这种政治博弈往往又涉及不同政党所代表的社会利益、集团利益和选民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创制实际上就是两党政治博弈的过程,是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利益较量的过程。

      根据美国国会的议事规则,议案的表决主要采取多数同意原则。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政党在国会占据席位的将会直接影响法律的创制、创制进程以及结果。从1915年12月参议员史密斯和众议员休斯先后向参众两院提交《史密斯—休斯议案》到1917年2月议案获得通过的时间,正在美国第64届国会的任期之内(1915年3月4日至1917年3月4日)。在这届国会中,民主党和共和党在参众两院占据的议席较第63届国会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民主党虽然在众议院的席位从291席降至230席(共和党的席位则从134席增至196席),但在参议院所占的席位具有一定的优势(56个席位,共和党占40席)。表2为第64届国会的党派构成。

      

      代表南方和农民利益的民主党人在国会所占据的优势无疑是《史密斯—休斯法》虽几经曲折、但最终“有惊无险”地顺利通过的重要条件。而时任美国总统的民主党人威尔逊对职业教育立法的强势推进也同样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在国会审议《史密斯—休斯议案》期间,威尔逊曾先后两次发表演讲,向国会明确传递其对职业教育立法的关注。他要求国会审议通过《史密斯—休斯议案》,并指出:“职业教育对国家来说至关重要,它关注了长期以来被忽视的问题,即将到来的经济快速发展将强烈地要求整个国家做好工业准备”。“如果美国被迫卷入战争的话,职业教育将在很大程度上加强全国工农业生产。”(75)正如威尔逊此前对国会在关税改革、银行改革、反托拉斯等方面立法的卓有成效的影响一样,他对联邦资助职业教育立法的影响也取得了成功。

      从对《史密斯—休斯法》创制史的回顾中可以清晰地看到,这部在以后数十年间持续发挥重要作用的美国职业教育的母法,与最早的倡议者的初衷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工促会”及其所代表的利益集团原本希望借由各州的工业教育立法推动联邦政府对工业教育的资助。只是在遭到来自代表南方和农业利益集团的强有力抵制之后,才逐渐将协会一直关注的工业教育逐渐扩大到包括工业教育、农业教育、商业教育和家政教育在内的“职业教育”。这突出地表现在1912年“工促会”第六届年会形成的关于“州职业教育立法中应秉持的原则和政策”(Principles and Policies that Should Underly State Legislation for a State System of Vocational Education)的决议。该“原则与策略”开篇就是关于“术语的定义”——职业教育包含各种形式的专门的教育,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适应有用的雇佣(useful occupation)。职业教育涵盖工业教育、农业教育、商业教育和家政教育等领域,其中,工业教育是为了满足在职业、工业以及家庭(household)中工作的体力/手工劳动者的需求而设的一种职业教育形式;农业教育是适应与耕地、照顾牲畜饲养、林业和其他农田上的劳动职业相关的一种职业教育形式;商业教育为了满足在管理书籍、速记、打字、文员工作、售货员这样的商务和商业领域的劳动者的需要而进行的一种职业教育形式;家政教育是给不以挣钱为目的的、与家政相关的一种职业教育形式。(76)

      正是因为这样的重要变化以及不同利益集团在《史密斯—利佛法》创制过程中达成的交流、磨合与妥协,“工促会”才逐渐从城市——工业利益集团的代言人成为更大利益集团联盟的代言人,工业教育运动从此转变成为职业教育运动。南方和北方、农业利益集团和工业利益集团、民主党和共和党,在不同利益的冲突、博弈、交易的过程中最终达成利益的平衡。这具体反映在《史密斯—休斯法》中关于联邦拨款的相关规定。根据《史密斯—休斯法》,联邦政府对各州职业教育的资助金额按照不同的办法进行分配。对职业科的拨款按照1910年人口统计进行分配,对农业科教师、监督者、指导者工资的拨款根据农村人口所占比例进行分配,而对工业科教师工资的拨款则根据城市人口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如此,不同区域、产业、行业和集团的利益达到了基本的平衡。

      正因为《史密斯—休斯法》是与职业教育相关的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利益的有效均衡,不同利益集团都能从中受益而又不损害其他集团的利益,最终达到立法效益的最大化,因而它才成为美国职业教育的母法,影响美国职业教育立法长达半个多世纪。不仅如此,作为20世纪美国联邦政府较早的教育立法,《史密斯—休斯法》的影响远不限于职业教育领域。在《史密斯—休斯法》创制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系列程序、制度和办法,以后在一系列的联邦教育立法过程中不断重演,以至于成为美国教育立法的一个独特的社会现象。这个社会现象的独特性就在于教育立法的过程往往是通过某一种社会运动,表达特定群体的利益诉求;通过公共讨论,使一个特定的问题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通过请愿和游说,逐渐影响立法机构,并最终导致相关法律的制定,并由相关的法律推动教育领域中的变化和改革。这种通过社会运动推进立法,通过立法推动改革的模式,便使教育改革成为一种社会事务,而非仅仅是教育自身的事务。这不仅有助于把握教育改革的社会方向,满足不同人群或集团对教育的需求,也为教育改革准备了充分的社会资源。而社会资源的动员与支持水平,往往直接决定了教育改革的成败。

      ①近年来国内学者关于美国教育法的专门研究包括:对《莫里尔法》的研究,如:崔高鹏:《试论美国国会有关〈莫雷尔法案〉的辩论主题》,见纪念《教育史研究》创刊二十周年论文集(17)——《外国教育政策与制度改革史研究》,2009年9月;郭庆霞:《〈莫雷尔法案〉的颁布对内战后美国高等教育的影响》,《黑龙江高教研究》2011年第3期;对《高等教育法》的研究,如:杨克瑞:《美国〈高等教育法〉的历史演变分析》,《比较教育研究》2005年第4期;对1965年《初等和中等教育法》、1958年《国防教育法》、1966年《国际教育法》、2002年《不让一个孩子落伍法》以及关于残疾人教育法、美国印第安教育法的研究等。

      ②国内学者关于《史密斯—休斯法》的研究,见王新民:《〈斯密斯—休斯法〉与美国职业教育发展及启示》,《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职业教育版)》2005年第6期;续润华;《美国〈斯密斯—休斯法〉的颁布及其历史意义浅析》,《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6年第1期;郭清霞:《美国〈斯密斯—休斯法〉的历史作用浅析》,《黑龙江史志》2008年第21期;续润华:《美国〈斯密斯—休斯法〉及其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启示》,《教育与职业》2008年第14期;温恒福:《“斯密斯—休斯法”的颁布及其对美国一战后经济建设和社会变革的影响》,见纪念《教育史研究》创刊二十周年论文集(17)——《外国教育政策与制度改革史研究》,2009年9月;蒋春洋、柳海民:《“史密斯—休斯法案”与美国职业教育制度的确立及启示》,《黑龙江高教研究》2012年第5期。

      ③Dewey,John.The School and Society.

ed.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00,21-22.

      ④Blauch,Lloyd E.Federal Cooperation in Agricultural Extension Work,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Vocational Rehabilitation.Bulletin,No.15.1935:52-53.

      ⑤⑥National Society for the Promotion of the Industrial Education.Bulletin No.12:Legislation upon Industrial Educ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Nov.1910:25.

      ⑦National Society for the Promotion of the Industrial Education.Bulletin No.9:Proceedings of Second Annual Meeting.Atlanta.Jun.1909:101-112.

      ⑧⑩Bennett,Charles A.History of Manual and Industrial Education 1870 to 1917.Peoria,IL:Manual Arts,1937,543-544,546.

      ⑨Hawkins,Layton S.,Charles A Prosser,and John C.Wright.Development of Vocational Education.Chicago:American Technological Society,1951,393.

      (11)Vocational Education.Speech of Hon.Carroll S.Page Delivered in the Senate of the United States.June 5,1912:5.

      (12)(20)McClure,Arthur F.,James Riley Chrisman,and Perry Mock.Education for Work: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Vocational and Distributive Education in America.Fairleigh Dickinson Univ.Press,1985,57-58,61.

      (13)1911年4月4日至1913年3月4日的第62届国会上,众议院民主党与共和党的席位分别为:230、162;参议院中分别是:44、52。http://history.house.gov/Congressional-Overview/Profiles62nd;http://www.senate.gov/pagelayout/history/one_item_and_teasers/partydiv.htm.

      (14)Smith-Lever Act of 1914.Congressional Record,Vol.51,7309,7645-7646.

      (15)http://www.lib.ncsu.edu/specialcollections/greenngrowing/essay_smith_lever.html.

      (16)(17)(21)U.S.Congress.Congressional Record:Containing the Proceedings and Debates of the 2[nd] Session of the 63[th] Congres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Vol.51.Washington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14:1609-1616,1624,2016.

      (18)http://www.georgiaencyclopedia.org/articles/government-politics/hoke-smith-1855-1931.

      (19)Grantham,Dewey W.Hoke Smith and the Politics of the New South.Louisiana State University Press,1958.

      (22)Report of Commission on the National Aid to Vocational Education.1914:9.

      (23)Report of Commission on the National Aid to Vocational Education,

Congress,

Session,House of Representatives,Document No.1004.Washington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14:12.

      (24)U.S.Congress.Congressional Record:Containing the Proceedings and Debates of the 1[st] Session of the 64[th] Congres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Vol.53.Washington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16:6480.

      (25)Congressional Record,Vol.53:24.注:H.R.457与后来的H.R.11250(新编号)为同一议案。

      (26)The Bill(S.703)to Provide for the Promotion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to Provide for the Cooperation with the States in the Promotion of Such Education in Agriculture and the Trades and Industries; to Provide for the Cooperation with the States in the Preparation of Teachers of Vocational Subjects; and to Appropriate Money and Regulate Its Expenditure.

      (27)(28)(29)(30)(31)(32)(33)(34)(35)(36)(37)(38)(60)Congressional Record,Vol.53,92-93,1781,2440,6479-6480,6479-6480,9223-9224,9223-9224,11275,11873,11873,11874,11874-11878,1546.

      (39)全院委员会(Committee of the Whole House on the State of the Union,简称为Committee of the Whole)由众议院的全院议员组成,实际上就是众议院本身。众议院被视为一个大的国会委员会。其主席(presiding officer)由众议长担任。

      (40)(41)(42)(43)(44)(45)(46)(48)(49)(50)(51)(52)(53)(54)(55)(56)(57)Congressional Record,Vol.54.714,715-716,716-717,719,720,722,723-724,749,757,758,749-782,1071-1084,1189,1332,3262-3265,3423-3429,3482-3483.

      (47)Congressional Record,Vol.54:725.虽然众议院对参议院议案S.703提出了修正案,并有自己的众议院编号,但仍经常采用S.703代指《史密斯—休斯议案》。

      (58)National Society for the Promotion of the Industrial Education.Bulletin,No.25.Mar.1917:19-29.

      (59)Smith-Hughes Act or Vocational Education of 1917.S.703; PL 64-347/Public,No.347.64th Congress,Session 2,1917.

      (61)National Society for the Promotion of the Industrial Education,Bulletin No.1:Proceedings of the Organization Meetings.1907:10.

      (52)关于“工促会”的历史,可参见张斌贤、高玲:《从信息中心到院外集团;美国全国工业教育促进协会史》,《社会科学战线》2015年第2期(即将发表)。

      (63)Report of the Proceedings of the Twenty-Seven Annual Convention of the American Federation Labor.1907,173.

      (64)(72)劳伦斯·克雷明:《学校的变革》,单中惠译,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36页,第37-44页。

      (65)National Society for the Promotion of the Industrial Education.Bulletin,No.3:A Symposium on Industrial Education.Sept.1907.

      (66)Johnson,Ben.W.“Industrial Education in the Elementary School.NEA Journal of Proceedings and Addresses,1910:253-260; Draper."The Adaptation of the Schools to Industry and Efficiency." NEA Journal of Proceedings and Addresses,1908:76-77.

      (67)Prosser,Charles A.Why Federal Aid for Vocational Education.New York:Press of C.S.Nathan,1912,9.

      (68)Dewey,John."Splitting up the School System" In The Works of John Dewey:The Middle Works,1899-1924,Volume 8:1915.Carbondale,TL:South Illinois University Press,2008,125.

      (69)Dewey,John."Some Danger in the Present Movement for Industrial Education." In The Collected Works of John Dewey:The Middle Works,1899-1924,Volume 7:1912-1914.Carbondale,IL:South Illinois University Press,2008,102.

      (70)Dewey,John."A Policy of Industrial Education." In The Collected Works of John Dewey:the Middle Works,1899-1924,Volume 7:1912-1914.Carbondale,IL:South Illinois University,2008,96.

      (71)Danborn,D.B.The Resisted Revolution:Urban America and the Industrialization of Agriculture,1900-1930.Ames,IA.:The Iowa State University Press,1976,3.

      (73)http://history.house.gov/Congressional-Overview/Profiles64th.

      (74)美国参议院网站,http://www.senate.gov/pagelayout/history/one_item_and_teasers/partydiv.htm.

      (75)President Woodrow Wilson."Peace Without Victory" Speech in the Senate Chamber on January 22.http://www.senate.gov/pagelayout/history/one_item_and_teasers/chronology.htm#chronology=y1900_1920.

      (76)National Society for the Promotion of the Industrial Education Bulletin,No.16:Proceedings of Sixth Annual Meeting.Philadelphia,Pa.Aug.191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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