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据《尚书》体例论其编纂成书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体例论文,成书论文,尚书论文,试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汉书·艺文志》提出“左史记言,右史记事,事为《春秋》,言为《尚书》”之说,是后被奉为论《尚书》体例之圭臬,伪孔传《尚书序》六体说,实衍其绪。后世论《尚书》者,亦有欲打破此记言说成例者,转从某篇为记言,某篇为记事,某篇言事并举等作为论《尚书》体例之义法。本文拟从分析《尚书》资料体例来源入手,并引约剂命书等作为比较,探索《尚书》的编纂成书问题。
一、由《尚书》六体谈起
笔者曾对《尚书》的编纂资料来源问题进行讨论,指出春秋战国之前,朝廷与官府出于统治管理的需要,经常发布各种诏令文件,是即所谓“书”,此乃《尚书》编纂的资料渊薮〔1〕。 后来刘勰在追溯各种文体起源时有谓:“诏策章奏,则《书》发其源。”(《文心雕龙·宗经》)即指出诏疏奏牍等各种文件源于《尚书》的事实,极为正确。这些材料汇为《尚书》之后,是否具备了一定体例呢?对此,一般要以伪孔传《尚书序》提出的所谓典、谟、训、诰、誓、命六体说为代表。虽然所谓六体乃是摘引《尚书》篇题之名归纳而成,不尽合理,但大致能从材料来源上揭示出《尚书》篇章的体例构成形式。如宋代林之奇《尚书全解》在《洪范》篇题下说道:“《书》之为体虽尽于典谟训诰誓命之六者,然而以篇名求之,则不皆系以此六者之名也。虽不皆系于六者之名,然其体则无以出于六者之外也。”所言不为无理。若能以此为据再加以深入探讨,那么不难发现,《尚书》的构成形式在总体上可谓是周代政令文件体制的再现。
周代贵族很看重各种与统治管理有关的档案文件,视之为学习社会、汲取人生乃至政治经验的宝贵资料,作为修身立德、从政治民的教材。既然借助这些可使贵族们得到人生乃至政治上的经验性启发,理所当然地要受到重视,因而春秋时的贵族又充满信心地说:“若启先王之遗训,省其典图刑法,而观其废兴者,皆可知也。”(《国语·周语》)所谓“遗训”、“典图刑法”指政令文件等档案资料,所言已指出通过它们可使人获得政治上的成败借鉴意义。被称为典谟训诰誓命等的各类文件之所以受到注意,并汇编为《尚书》,其原因可由以上所论得到比较说明。《尚书》所谓六体归结起来,主要不外是君主出于各种政治目的所发布的讲话、诏令及誓词等。如刘起釪曾解释说:“诰是君对臣下的讲话,谟是臣下对君的讲话,誓是君主誓众之词,命为策命或君主某种命词,典载重要史事经过或某项专题史实。〔2 〕刘氏此处未解释“训”,殆因今传《尚书》唯伪古文有《伊训》。其实“训”应为《尚书》一体,如《左传》襄公四年有“夏训”,杜预解为《夏书》,《国语·郑语》有“训语”,韦昭解为《周书》。《尚书·高宗肜日》全篇乃祖己“训于王”之言。“训”主要应是君臣间的训诫语。在六体中,可以诰誓二者为代表,故《谷梁传》隐公八年说:“诰誓不及五帝,盟诅不及三王”,语又见《荀子·大略》,即谓诰誓乃三王时期尤应为周代号令文辞的主要形式。诰应包括诏令教告,誓包括督免警示,同为发布训示号令的文辞表述方式。在《尚书》中,亦可以诰誓为六体代表,故《尚书大传·略说下》引孔子论《书》之言,特标“六誓可以观义,五诰可以观仁”之言。在周书中尤以诰誓为主,《尚书大传·周传·雒诰》载:“是故周书自《大誓》,就《召诰》而盛于《雒诰》”〔3 〕。在孔子之后,较早就《尚书》内容体例发表评论者是墨子。《墨子·非命上》说:“盖尝尚观于先王之书。先王之书,所以出国家,布施百姓者,宪也……所以听狱制罪者,刑也……所以整施师旅,进退师徒者,誓也……是故子墨子言曰:‘吾当未盐(尽)计数天下之良书,不可尽计数,大方论数,而五(三)者是也。’”墨子所谓“先王之书”一般指《尚书》,这里他显然把宪、刑、誓三者做为《尚书》体例的代表。其所谓“宪”实相当于诰,因“出国家,布施百姓者”即宣示布告政令之意,亦即是诰命一类。〔4 〕如此则墨子视诰誓为《尚书》内容体例的两个重要代表。诰誓见于《周官·秋官·士师》,包括在五戒之内。五戒即誓、诰、禁、纠、宪,其作用乃“先后刑罚,毋使罪丽于民”,即五种用于警示民庶勿使陷于罪罚的预防督促性措施。并规定了五者的适用范围,其中誓“用之于军旅”,诰“用之于会同”。其实誓诰二者在周代是行用极为广泛的号令文辞形式。首先,诰不仅用于会同。《春官·大祝》载:“作六辞以通上下亲疏远近,一曰祠(辞),二曰命,三是诰,四曰会,五曰祷,六曰诔。”其中命、诰在《尚书》六体之内,“会”郑玄解为“会同盟誓之辞”,则略相当于六体中誓。诰,郑注引郑司农语说:“谓《康诰》、《盘庚之诰》之属也。盘庚将迁于殷,诰其世臣卿大夫,道其先祖之善功,故曰以通上下亲疏远近。”这里既把诰与《尚书》之诰体相联系,又注意到诰为六辞之一,有“通上下亲疏远近”的作用,那么,凡涉及到诏令教告之辞,都属于诰的范围,不仅仅限于《士师》所说的用于会同。其次,誓不仅用于军旅。《尚书》诸誓确系用于军旅,《左传》哀公二年也载有戚之战的赵鞅誓师辞。这应是誓的主要应用范围。此外,《秋官·条狼氏》则载其“凡誓,执鞭趋于前”,并宣布各种相关刑罚内容的誓词,郑玄解释道:“誓者,谓出军及将祭祀时也。出军之誓,誓左右及驭,则《书》之《甘誓》备矣。《郊特牲》说祭祀之誓曰:‘卜之日,王立于泽,亲听誓命,受教谏之义也。’”则军旅之誓外,又有祭祀之誓。其实据前引《大祝》及郑注,还应有会同之誓。再推而广之,凡举大事之前多要有誓戒的仪式,以尽督勉警示的意义。如《周官·大司徒》:“施十有二教……八曰以誓恤众,则民不怠。”孙诒让《正义》引俞樾曰:“恤者,慎也……国有大事,先誓戒之,使知敬慎,以役上命。故曰以誓恤众,则民不怠。”是则誓的运用范围极广。总之,诰誓二者既可为《尚书》六体中的代表,又是周代行用范围极广的号令文辞形态。从诰誓二者的应用情况可以这样认为,即《尚书》的体例形式原由现实政治关系的需要而产生。另外,《尚书》的编纂主要经过周代史官之手,因而周代的政治条件及其需要对促使《尚书》体例的完善化方面,更具有直接而密切的关系。
以上以诰誓二者为代表,具体论述了原主要作为号令文辞形式的《尚书》六体,同周代统治管理活动间的实用性联系。孔子曾谓:“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论语·八佾》)因三代制度至周代而大成,亦至周而足以为世法,故孔子有从周之言。此外,尽管典谟训诰誓命等文辞形式在发展中有对各代的继承性因素,但它们一定要至周代才会达于完备,因而又必然会构成周代政令文件体制的主体形式。因此可以如此推断,《尚书》的资料来源固有承自前代之处,但在体例编纂方面,有意无意要经过这样的过程,即周代史官以周代政令文件体制为标准的统一的规范修润过程。所以从此意义上可以认为,《尚书》的构成体例,主要应为周代政令文件体制的再现形式。
二、约剂与命书
与《尚书》体例有关的文字,还应提到所谓的约剂。由于约剂是著为文字的文件形式,因而亦归史官执掌。《周官·大史》:“凡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有约剂者藏焉。”郑玄解约剂为“要盟之载辞及券书”,其实约剂应是一种由当事双方所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效果的约信文书。订立约剂的当事主体可以是国君,亦可是卿大夫,亦可是万民。由约剂所结成的当事双方,必须在某种意义上是处于对等地位上的,因为这样才符合约剂这种契约形式所要求的由当事双方共同承担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原则。由此可以印证推行《周官》的西周时代,尚具有原始民主的若干特征,其时尚未进入专制集权形态下的尊卑悬隔、贵贱天壤的极端殊别关系中。因为君主、卿大夫乃至万民可相互共处于约剂关系中。而由于约剂的存在,决定了在全部国家关系中,如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也存在着某些方面的相互约束关系,使被统治者在某种程度上可与统治者对等地分享权利、义务的互惠性身份。约剂的存在,使一种平等的意义渗入于君民之间及政治制度之内。由约剂所反映出的这种性质,可证明它绝不会是很晚的文件形式,记载约剂制度的《周官》一书也不会是很晚的文献。
关于约剂的性质已如上述,其种类则具载于《秋官·司约》,包括神约、民约、地约、功约、器约及挚约等六种。六种约剂的内容,郑玄曾予解释,神约指天子所颁郊社、群望及祖宗等祭祀制度,并举出夔子因不祀祝融而被楚讨伐之例;民约指征税、迁移及和解仇雠等,并举出周初晋受封而得怀姓九宗及鲁卫受封得殷民六族及殷民七族之例;地约指经界所至及颁授土地的田莱制度等;功约指王功、国功等赏赐颁爵制度等;器约指礼乐器及吉凶车服等器服制度;挚约指玉帛禽鸟等挚见礼方面的规定。由上所述,可见约剂乃是有关祭祀、民事、土地、功赏、器服、挚见礼等方面的制度规定。本是与统治管理有关的各种制度规定,却以约剂的形式表现出来,使西周制度上的原始民主特征反映得更为明显。关于约剂的形式,《司约》说:“凡大约剂书于宗彝,小约剂书于丹图。”据郑注,大约剂指邦国约,小约剂指万民约。是约剂有大小轻重之别,其书写材料亦有异。宗彝一般指青铜礼器。古代确有刻铸刑书、命书等重要文件于礼器之上的习惯,多为大约剂。如春秋时郑铸刑书,晋铸刑鼎,用以公布法律。《礼记·祭统》载受策命者,“受书以归,而舍奠于其庙”,即把命书供置于宗庙中。接着就要把此命书刻铸于礼器上以供祭祀之用,故《祭统》载孔悝鼎铭有曰:“悝拜稽首,曰:对扬以辟之勤大命施于烝彝鼎”,即把命书刻铸于鼎彝之上。《井侯》所载铭文乃西周时的策命命书,其最后说:“用王命,作周公彝”,亦是以命书刻铸于鼎彝之上。似此在西周时多见,其事则创始于周初分封时,如《史记·周本纪》载:“封诸侯,班赐宗彝,作《分殷之器物》。”《集解》引郑玄曰:“宗彝,宗庙尊也。作《分器》,著王之命及受物。”为说明约剂与命书的关系,必须把《左传》定公四年所载周初分封那段著名文字抄录于下:“分鲁公以大路、大旂,夏后氏之璜,封父之繁弱,殷民六族……分之土田陪敦、祝宗卜史、备物典策、官司彝器,因商奄之民,命以《伯禽》而封于少皞之虚。分康叔以大路、少帛、綪茷、旃旌、大吕,殷民七族……封畛土略,自武父以南及圃田之北竟,取于有阎之土以会王职,取于相土之东都以会王之东蒐。聃季授土,陶叔授民,命以《康诰》而封于殷虚。皆启以商政,疆以周索。分唐叔以大路、密须之鼓、阙巩、姑洗,怀姓九宗,职官五正,命以《唐诰》而封于夏虚。启以夏政,疆以戎索。”按鲁卫晋三国受封时,皆受有命书,分别是《伯禽》、《康诰》和《唐诰》。三国所受分物应载于各自的命书之上。细按三国受封所得分物,并与六种约剂相比,则三国所受分物至少应包括器约、民约、地约等三种约剂的内容,因而也就相当于三国之君从周室的这些制度规定中各自获得相应的特权。三国所受分物应明载于各自所受的命书之中,还要把命书刻铸于鼎彝之上,于是成为所谓约剂。从这个实例可以理解约剂制度的本质及约剂与命书之间的关系。即约剂作为周室所颁相关制度的总体,是有关各种精神乃至物质享用权的规定。贵族可据其身份、勋劳等资格受到周王命赐,从而可在这些制度规定中分得相应的特权。周王所赐命书乃是对此特权的具体记录。贵族受封得此命书,即相当于所受特权的法律证明文件。贵族之所以要把它刻铸于鼎彝之上,是为使之得到很好的保存,以为受封所得身份特权的永久性证明。从形式上讲,唯有把它刻铸于鼎彝之上,命书末尾几乎千篇一律的“子子孙孙永宝”的用语,才会有书写材料上的保证。根据《尚书》六体,唯《顾命》及《文侯之命》可称“命”。但据《左传》三国受封,《康诰》及《唐诰》本是作为命书赐予的,那么“诰”亦即是“命”。其实在广义上,凡发自君主的言辞,如讲话、诏令、誓词等,无不可称之为命。所谓命书,则往往是经由君主所肯定的、对某种法权关系的记录。
三、约剂命书与《尚书》的编纂
表现为青铜器铭文形式的约剂的发达,是以周革殷命作为一个里程碑式的标志。自青铜器出现直至殷末,始见稍具规模的铭文,但未有超过五十字者,而数十字的铭文也仅有几例。在周克商之后,西周时期进入青铜器铭文的大发展时期。这与其时形势对约剂文书的需要有关。周人以小邦周战胜大邦殷,很快因军事胜利而导致政治上的膨胀,社会制度进入快速的发展调整之中。诸如新的政治、经济制度亟待制订;周人正处于上升时期,贵族集团内的地位、权力分配亦处于热切过程中。这些情况导致周初在相当时期内礼制建设十分活跃。西周仍处于典型的青铜时代,加之周人重礼,又有“器以藏礼”(《左传》成公二年)的习俗,于是青铜器成为各种礼制的主要承载形式,约剂命书大量出现即与此有关。因为当时以制礼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制度建设,必然促使约剂发达。约剂要刻铸于鼎彝之上,于是使青铜器铭文这种特殊形式的政法文书大量涌现。其中包括策命、训诰、盟誓、刑狱、律令及土地财产关系等各方面内容,成为表现西周社会历史的宝贵资料。这些约剂文书大部分出自史官之手,因而史官以“赞书”之职应社会之需而大量制作这类文件,并助成一代青铜文化的明显特征。值得注意的是,这类青铜器铭文在发展中,有些已表现出一定的规范程式。如前文所提到的,西周早期铭文尚无规范统一的格式,颇少沿袭;穆王以后,策命渐多,文字也基本有了定格,以至于西周中晚期的铭文格式基本程式化,即为一例。这样,由于西周时代礼制的发达,约剂命书的推广,史官在赞书过程中已总结出一定的经验与规律,使文书撰作技巧表现出相当的纯熟,因而已从文件制定形式方面,集中为《尚书》的编纂提供了资料上的准备。在另一方面,自周初以来约剂命书的日益积累,已对史官提出予以总结的要求。而当史官对其时的约剂命书进行总结时,必又涉及到资料及形式上的渊源流变问题。在周初,周公就已经常提到夏商两代的旧闻,加之“虞夏商周之胤”及“夏商之嗣典”〔5〕犹有存者, 于是提供了文献征询的条件,况且史官之手也掌握有前代的典策。这样,以西周为中心,同时包括对夏商以来档案文件进行总结的《尚书》编纂问题,历史地被提出来了。
现今所传西周的约剂命书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策命类金文。它出现的背景,是周灭商之后,周人的宗族子弟以分封授爵及承命荫袭的形式,先后取得政治勋贵地位的法律记录。经学者们的研究,策命制度及策命礼仪都已大致清楚。策命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使地位与权力的授予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和肯定,为此策命命书形成一套规范的格式。如有的著述指出,策命铭文的格式主要包括时间、地点、受策命者、策命辞、称扬辞、作器、祝愿辞七部分内容。西周晚期策命格式最为完备,因而除上述七个基本部分外,还有记录王位、授策、宣命、受策、返纳瑾璋于王等部分;在策命辞里又有命官、赏赐、勉励三个内容。〔6〕可以说, 上述策命格式主要是围绕着策命目的而设计出来的。如前所言,策命命书是为使地位、权力的授予得到法律上的肯定,因而命书详细记载策命仪式中的每一个细节,如策命的时间、地点,策命仪式的参与者包括王、傧相、宣命者及受命者本人等,还有命辞。对这些进行记录,实际是为提供一种法律证词的效果,因而对策命过程的记录越详细越好,以为策命结果生效及日后验核提供法律上的文字证明。而且如前所述,策命命书的记载,也确为此而在内容格式上愈益趋于详实细密。总之在本质上,策命命书乃是一份法律文件,因而称之为约剂,在某种意义上讲是再恰当不过的。命书中的核心部分是策命辞,而策命辞的中心内容是命官授职与器服赏赐。周代的爵命官职与特定的器服制度相联系,如《尚书》中有所谓“车服以庸”,《史记·周本纪》谓商纣“赐之弓矢斧钺,使西伯得征伐”,都说明器服的赐与,乃是受命者所得地位与权力的象征性标志;受命者则完全凭借所得器服而获得相应的爵命地位与官职行使权。由此可见策命辞中的命官授职与器服赏赐乃是其作为法律文件最具实质性的核心内容。但周代政治制度的宗法性又掩盖了命书的法律性实质不易为人所辨认。前文引《礼记·祭统》载受命者应供置命书于宗庙,继则要刻铸命书于鼎彝而制为祭器以供祭先人。察策命金文的铭末往往有“子子孙孙永宝用”语,而据《伊》、《鼎》、《微鼎》及《鼎》铭则作“子子孙孙永宝用享”,《曶鼎》铭作:“曶其万年用祀,子子孙孙其永宝”,《师》铭作:“孙孙子子其永宝用享于宗室”,皆可证所作鼎彝乃祭祀先人的祭器。为何要刻铸命书于祭器之上?难道仅仅是为祈求神灵明鉴保佑?对此,必须从周代的宗法制中去寻求理解。在宗法制下,创立基业的先人被尊奉为始祖,其嫡系子孙嗣世为宗子族长者,其首要责任是继守始祖所创基业。在周室,以文王为受命始祖,故世世继位为天子者,乃“继文王之体,守文王之法度”(《公羊传》文公九年);于诸侯国,世世继位为国君者,则有“继世以立诸侯,象贤也”(《仪礼·士冠礼》)为之张目。总之这种世袭理论是说,天子、诸侯、卿大夫嫡长子得为国君宗子者,乃因其以世袭的方式取得始祖代表的资格而执掌祖基家业。这样,立庙祭祖、告祖就成为宗法制下一项最重要的活动方式。与此有关,卿大夫若因先人功德而嗣位袭爵,或本人因功而受命,都要铸器祭祀先人,并把载有颂扬先祖之美和记录己身受命之事的命书刻铸于祭器,陈列于宗庙。这种行为,除因祭祀而表现出浓厚的宗教色彩外,其他意义基本全集中于现实的宗法利益上,最终是为巩固宗法体制的存在基础。因为它可使宗族名声显扬,宗族实体稳固,进而增强族人的依附性团结,使宗族的存在和宗子身份的合法性,得到象征性的法权保护根据。这样,以命书铸为祭器的宗法意义及其后面潜在的现实利益取向,都可以得到理解了。
综据前述,《周官》所载的约剂制度在名称上虽采取了契约的形式,但实质上它乃是西周的制度体制,是有关政治、经济、民事、宗教、礼俗等的各种制度规定。策命命书则主要是受封贵族所得地位与权力的法律证明文件。但约剂与命书二者同出于史官之手,同铸于礼器之上,又同是用于统治管理的诏令文件。所有这些,是二者同于《尚书》篇章的原始体例之处。但每一件命书的制定,在当时都与一个具体的法权关系相联系。当把这些命书文件同原来的法权关系脱离开来,它们已被抽象为一篇篇的历史记载资料。当把它们再编纂为《尚书》的时候,则以汇编的整体共同表现为一种以史为鉴的历史意识。因而可以认为,《尚书》实以萌芽状态的历史编纂学成果,使其篇章与原始状态的诏令文件形式区别开来。既然《尚书》篇章与约剂命书之间原本存在着如此密切的联系,那么,根据青铜器铭文这种约剂文书大盛于西周中晚期来推测,《尚书》的编纂很可能始于厉、宣之世的前后。
四、余论:历史意识与《尚书》的编纂
如前所论,策命命书的根本性质在于其所承载的宗法与法权的现实目的。对此,在较早的记载中已有所触及。如《礼记·祭统》曾以孔悝鼎铭所载命书为例,论述了铭文的意义,其中有谓:“夫鼎有铭,铭者,自名也。自名以称扬其先祖之美,而明著之后世者也……铭者,论譔其先祖之有德善、功烈、勋劳、庆赏、声名,列于天下,而酌之祭器,自成其名焉,以祀其先祖者也。显扬先祖,所以崇孝也。身比焉,顺也。明示后世,教也。”即已指出策命命书以上祀先祖、下成受命者之名的形式,维护宗法体制及现世法权的双层功能。但值得注意的是,它又指出铭文亦兼具供后世子孙效法先祖典型的取鉴意义,即所谓“明著之后世”与“明示后世,教也”。关于这一点,可与《墨子·贵义》所言互证:“古之圣王,欲传其道于后世,是故书之竹帛,镂之金石,传遗后世子孙,欲后世子孙法之也。”〔7 〕是亦明揭要后世子孙效法之义。这在西周策命金文中亦可见类似例证,如《录白》铭:“子子孙孙其帅井受兹休”,按“帅井”应读为“率型”,乃金文中习语,此处即要后世子孙效法铭所载先祖典型之意。总之,西周时代大量约剂命书的积累固然从资料上提供了为之做总结的条件与要求,但更重要的是,必须同时产生思想观念上的主导意识,方可最终成就其事。恰恰自周公以来,出自鉴戒的目的而使前代历史受到重视的思想,促使历史意识逐渐加强,并启发历史自觉意识的进一步培养,这就为编纂《尚书》提供了思想上的指导。前面所言西周策命金文中要后世子孙效法先祖典型的思想,即此历史自觉意识的表现之一。可以说,以前代为戒和垂鉴后世的历史意识,乃是《尚书》得以编纂的原因,也是《尚书》所阐扬的思想。但这种历史意识的形成,有一个过程,即它又是借助所谓“书”的箴劝规诫作用而日渐培养起来的。如《左传》、《国语》记载天子听政而使百官群臣尽箴谏规诲之道,其中包括“史献书”、“史为书”,即为一证〔8〕。可以认为,西周在厉、 宣之世所出现的执简记事之史,就是以前代为戒和垂鉴后世的历史意识的执行者,因而《尚书》的编纂亦应发端于其手。
注释:
〔1〕 拙作《试论〈尚书〉的编纂资料来源》,待刊。
〔2〕 《尚书学史》,9页,北京,中华书局,1996。
〔3〕 所引《尚书大传》为王闿运《补注》本。
〔4〕 陈梦家认为《墨子》所谓“宪”乃是“诰一类”, 见《尚书通论》,320页,北京,中华书局,1985。
〔5〕 《左传》成公十三年及《国语·晋语》。
〔6〕 马承源主编:《中国青铜器》,361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
〔7〕 《墨子》中相类文字又见于《鲁问》及《天志中》, 所言之意略同。
〔8〕 见《左传》襄公十四年及《国语·周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