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效率优先的基础上重建社会公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基础上论文,社会公平论文,效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对效率和公平的重新表征
效率和公平不仅仅是经济学中独有的概念,许多学科都在自身的话语体系下进行了严格而有意义的阐释。效率和公平的关系问题是西方经济学界20世纪70年代开始深入探讨的一个新领域,但是意见不尽一致。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效率和公平这对基本概念进行进一步的深化认识。
(一)效率
效率最初应当是作为一个科学意义上的概念出现的,旨在描述一个过程中所实现与所损耗的比例。意大利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帕累托提出了下述定义:对于某种经济的资源配置,如果不存在其他生产上可行的配置,使得该经济中的所有个人至少和他们在初始时情况一样良好,而且至少有一个人的情况比初始时严格地更好,那么这个资源配置就是最优的。尽管帕累托确实使用了“最优”这个词,它实际是效率的一个定义,也正如克拉克边际生产力理论所描述的,在自由的市场经济体系下,工资只能取决于劳动的边际生产力,利息率则取决于资本的边际生产力。最终的均衡就是以货币衡量最后一单位的资本、劳动等生产要素在不同的资源配置中得到相同的边际生产力。换言之,在一个稳定的市场经济体系下,最优的资源配置必须是边际生产力相等的点上;一个有效率的资源配置,也必须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西方经济学家各自从不同的角度对效率都做了不同的理解,这里不再一一列举。但是在多数的定义中都有一个共同的缺陷,那就是如帕累托定义中所体现的,效率是一种静态意义上的资源配置的经济效率。因此我们应当对效率作进一步的理解。
效率的最优也即是净收益的最大化,净收益是一项经济活动收益减去成本的余额,所以对效率的认识一方面要深化成本收益的概念;另一方面应当给效率一种发展的视角背景。(1)传统意义上的成本仅局限于某一项具体经济活动的固定成本、经营成本等,而忽视了经济活动外部性带来的成本收益,而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尤其是工农业生产负外部性是占据主导地位的。(2)过分强调效率会形成一种功利主义倾向,在坚持效率优先的基础上,应充分考虑到经济过程的资源消耗、环境破坏程度、收入分配、代际财富积累的后续延伸性影响,在一定的时间段上来正确评价效率的大小。这种深化对于我们构建循环经济模式,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极其重要的。
(二)公平
公平是一种价值,是人类社会需要追求的目标。公平蕴涵了一种在既定评价标准下对客观事物的主观感受,世界上不存在绝对意义上的公平,公平只是一种相对意义上的主观感受。作为这样层面上的概念,西方学者对此做出了各种各样的解释,本文将采用20世纪60年代后期以来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所沿用的公平含义,“它接近于均等或公正的意思。”
具体来讲,公平至少应当包含两个层次的公平,即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经济公平主要强调的是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机会公平是指市场经济活动所有的参与者,不因其家庭出身背景、自然禀赋和特定环境而丧失或额外获得某种参与竞争的机会,也就是说“地位开放的原则是不允许有任何限制的。”规则公平是指市场活动的每个参与者面对的是无歧视的制度或秩序,即遵守的是具有普适性或一般性的原则,并不存在对某些群体有利或不利的特殊规则。
社会公平的核心实质就是实现一切人的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公平不仅包括机会公平、规则公平,而且还包括涉及人的全面发展和基本权利的政治公平、教育公平、司法公平、医疗公平、环境公平、社会保障公平等,它所维护的“除了经济价值之外,还包括政治价值、文化价值、道德价值等精神价值”。在一个市场化的民主国家,社会公平就可以表现为政治言论自由、人们公平地接受教育培训、平等地享受社会福利等,而这一切的实现可以通过习惯、制度、法律或者呼吁等就可以实现;相反,在一个计划集权国家,社会公平则可能异化为统治集团的意志。所以在不同的社会制度或经济运行体制下,社会公平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实现途径是不同的,具有明显的历史属性。这一认识对于指导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建设社会公平,处理因社会不公平带来的矛盾是极有意义的。
(三)效率与公平优先次序的辩证分析
在对经济公平、经济效率、社会公平作了很好的解释之后,我们还是要来回答所有经济学家都要回答的问题:效率与公平的优先次序。我们认为,现阶段初次分配应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在效率优先的基础上重建社会公平。
1.效率优先的理论基础。(1)我们在未来十几年甚至更长时间内的目标是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所以说是要完善,说明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成熟。而且上文已述,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必须是建立在有效率的资源配置基础上的。“人们否定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而选择市场经济模式,其实质是选择了效率这种价值作为优先发展的目标”(2)自从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以来,一直坚持到今天,“初次分配效率优先”已经成为我国收入分配政策的基本精神,“这与我国经济长期落后难以迅速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解决诸多社会矛盾有密切的关系;与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到21世纪初叶面临的国内外形势的深刻变化和发展趋势,给我国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也有密切的关系。那么正是在这个时期我们应当抓住机遇,坚持科学发展,把效率放在突出位置,体现其应有的激励作用。(3)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与我国打破传统平均主义,以先富带后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思想是一致的。
2.社会公平问题的凸显与重建。(1)社会公平问题的凸显。理性选择数学家彼得·费施伯恩1994年指出,社会风险依赖于社会成员对于不公平的看法,也即社会公平问题的凸显,说明了社会风险的增加。邓小平同志早在1992年就指出,在20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抓好社会公平问题。据估算,2002年我国的基尼系数水平已经达到了0.454,已超过了国际警戒线0.4的水平;我国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拉得越来越大。但是这并不一定意味着我国的社会风险已经很大。因为在我国受到很深的传统文化影响,居民对贫富差距的忍受弹性很大,社会仍然处于“免于嫉妒”的状态。而问题在于差距的趋势是扩大化的,如果要一直等到居民忍受的极限状态,那就可能达到了两极分化的严重境地了,这当然是不希望出现的了。当今我们处于知识经济和信息化时代,技术进步将会对经济增长产生极大的作用,由于不同的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和掌握技术的层次不同,“所以创造和拥有高技术的熟练劳动力获得了更多的知识性收入,这将拉开与简单劳动者之间的距离,最终必然是两者间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在这种趋势下做一件未雨绸缪的工作应在情理之中。在初次分配时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功能,把效率放在优先位置,充分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人力、物力、财力,而在再分配过程中要注重社会公平的实现。也就是说,我们应该在经济总量不断扩张的基础上,温和渐进地推动社会公平,同时在整个推进的过程中可以增强民众的权利意识,对不当收入、非法收入形成一种约束机制,避免差距在原有积累的基础上加速拉大。(2)效率优先为何能够依然坚持。经济公平是经济效率的前提,对经济效率的提高有积极的推动作用。计划经济时代僵化的“平均主义”分配思想就是一种严重的经济不公平,最终只能导致“均贫”;同时经济效率的提高对经济公平也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相同的道理,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也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在“高效率-高收益-高所得”的逻辑语境中,居民收入差距只能是越来越大,而且这样增进社会公平,只能带来效率的损失。但二者有统一的一面,经济的高效发展带来物质财富的更加丰富,为实现更大程度的社会公平提供了物质基础;而社会公平的增进,将会激励人们更加努力地工作,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
3.两点基本认识。在现阶段,强调在效率优先的基础上重建社会公平主要明确以下两个基本认识:(1)效率优先主要体现在初次分配上,而再分配更多关注的是社会公平。在不同的分配层次上,没有优先权的一方并不意味着被放弃,而是地位相对下降。(2)党的十六大在收入分配政策上提出“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这一政策明显地暗含了效率优先,同时要重构社会公平的基本思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最核心的政策就是要坚持科学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的飞速发展,这是效率优先的体现;而中等收入者比重的扩大将有利于社会的稳定,能够营造一种较好的社会公平氛围。
二、在效率优先的基础上重构社会公平:政策体系的生成
在现阶段中国,社会公平是一个十分引人注目而又让人感到几分沉重的问题。全面实现小康、构建和谐社会,一切都会涉及社会公平问题,而初次分配中效率优先的原则在现阶段不能放弃。也就是说,过分强调效率或公平都是不妥当的,是有悖于我国目前基本国情和发展需要的,而只能是较过去更加重视社会公平问题。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次分配注重公平,在效率优先的基础上重建社会公平。只有在这个基本逻辑下展开政策体系的构建或生成才是较为合理的。
(一)效率优先基础的夯实
根据克拉克边际生产力定理,经济最优效率的实现是以市场经济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只有在市场配置资源这一基础性手段发挥作用的条件下,才能实现经济效率的帕累托最优。而我国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不完善,距离较优的市场环境尚有很大的距离,政府职能转换依然欠缺,同时资源消耗过量、环境污染严重等都对效率产生了巨大的内耗。从另一方面讲,这种效率的损失会对社会公平产生程度不同的异化或恶化,单从效率损失的成本分担分析,由于社会不同的群体被囊括在同一具体的经济事件中,处于不同的社会地位、不同的财富水平、不同的收入水平、不同的思想水平面对同一损失的承受力是不同的,通常是弱势更难于承担。何况我们这里其实假设了分担的规则是公平的,更多情况下存在的是强势向弱势转嫁负担的现象,这对社会公平的破坏更加严重。所以这些有悖于市场经济完善和可持续循环发展因素的减少是提高效率的重要举措,这也是发挥效率优先功能的基本前提条件。
(二)政策缺位的事后补足的强化
政策缺位或者称为政策供给不足是经济活动的常态,政策供给往往是一种事后行为。我国目前社会不公平问题的凸显,并不是一种全面的不公平,而只是体现在个别方面或区域,这种不公平的产生与地域、传统习惯、收入水平等有明显的相关性。那么在我国还不能消除收入差距、地域限制的今天,在不损失效率的前提下,政策事后补足的强化是十分迫切的。社会不公平当前最突出的两个方面就是医疗不公平和教育不公平。教育与医疗,是人人不可或缺的最起码的公共产品,这两种资源在配置上的不合理,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导致社会不公的根本不合理。因为人在生存权与发展权上的公平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受教育权利与医疗保障权利是否公平。这既要求有足够的投入,更要求实现投向和投量上的合理。所以有人把这两种资源说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两大基石。这两方面问题的解决对于依然坚持效率优先的前提下,重建社会公平意义是十分重大的。(1)改善初等教育环境,实现教育公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接受教育的差距对应着收入的差距,如果教育不公持续下去必然会使收入不公持续下去,其结果就是埋下城乡、地区、阶层等之间的矛盾、关系紧张和冲突的隐患,与“和谐社会”本意背道而驰。造成教育不公的原因一方面是财政性教育经费总量不足。教育经费虽然从1995年的1411.52亿元增加到2002年的3491.40亿元,总体支出水平呈递增趋势,占GDP比重也由2.41%增加到3.41%,但与世界平均水平的5.1%相比还是很低。另一方面是教育支出比例和结构不合理。根据中国社科院“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研究课题组”的调查,2002年全社会的各项教育投资是5800多亿元,其中用在占总人口不到40%的城市人口上的投资占77%,而占总人口数60%以上的农村人口只获得23%的教育投资。这种教育不公的直接后果将是一些人(尤其是农村人)由于缺少基础教育资源而永远失去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按照马克思的复杂劳动是简单劳动的倍增原理,就意味着这些人在竞争起点就已经输掉了,从而“马太效应”就越发明显,必将成为拉大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重要原因。所以必须加大基础教育投入,且莫本末倒置,实行城乡一体化教育,从政策上给予倾斜,从财政上给予强力支持,把工作真正落到实处。(2)增加农村医疗卫生投入,促进医疗卫生公平。据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数据,中国卫生分配公平性在全世界排名中居188位,列倒数第四。据统计,1990~1999年,农民平均纯收入由686.31元增加到2210.34元,增长了2.2倍;同期每人次平均门诊费和住院费用,分别由10.9元和473.3元增加到79元和2891元,增长了6.2倍和5.1倍。另据卫生部最近公布的《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主要结果》显示:我国医疗服务费用增长速度超过了人均收入的增长,医药卫生消费支出已经成为家庭食物、教育支出后的第三大消费。过去5年,城市居民年均收入水平增长8.9%,农村增长2.4%,而年医疗卫生支出城市、农村分别增长了13.5%和11.8%。同时,城镇和农村居民之间卫生资源占有也相当不公。据吉林省卫生厅数据显示:吉林省城市居民占有卫生资源85%,而农村仅占15%左右。所以,增加农村卫生医疗投入,调整卫生医疗资源分配,加快农村合作医疗的改革进程,从而促进医疗公平,这是目前应当落到实处的重中之重。(3)促进司法公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基本的法治要求,但是司法事实上的不公平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一方面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存在,城镇居民与农民知法、守法、用法的程度和能力是不同的,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缺乏,即使自身利益受到侵害也不懂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另一方面就是寻求法律援助或“打官司”的成本太高,广大农户和城镇弱势群体根本无法承担。因此国家应当继续加强普法教育,杜绝形式化的普法考试,合理利用国家机关职能和地方传媒工具,使普法教育起到应有的作用。同时要建立弱势群体法律救助体系,使他们能够真正享受到法律正义的保护。(4)加强弱势救助体系的建设。弱势群体出现的根本原因就是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力分配不公、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而构建“和谐社会”的本意中已经包含着社会公平、正义,所以,对于弱势群体的利益必须加以保护,使他们能够尽快适应社会发展节奏。我们建议由各级民政部门牵头,成立弱势群体互助协会之类的机构,该机构属于政府指导下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其宗旨就是帮助弱势群体成员,由国家财政投资一部分,协会成员自筹一部分,社会捐助一部分(包括国际捐助)构成资金来源,协会由成员自行管理,最高权力机构就是协会委员会,自行成立监督委员会,工作人员可以是协会成员,也可以从社会招募,都属于“义工”或“志愿者”的性质,财务账目公开,并制定严格章程,日常工作由执行委员会负责,重大事项必须协会委员会讨论通过。这样就可以避免出现贪污、挪用捐款或救助不到位的问题。
(三)社会公平重建的基础建设
社会公平是一个涵盖面较广的价值判断,它的实现是一个很系统化的任务,不仅包括人自身对公平的追求以及追求的能力,如个人素质的提高、思想观念的转变;还包括外部环境的保证,如制度的合理规范、法制的健全完善等,这些都是社会公平得以实现的基本前提保障,是社会公平的“基础建设”,否则只能是形式上的公平,局部或时点上的公平。从微观层面讲,社会公平是主观需求和客观供给结合实现的,这里不是供需双方相交的均衡,而是做了必要扣除的双方加总。个人素质的提高、民众思想观念的转变对公平观念的增强、权利意识的强化有直接的影响,民众能够在不公平出现的情况下敢于维护自己的权利,这将对社会公平的重建产生促进作用。而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制度的建设规范为社会公平的实现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环境,保证社会公平低成本、合理顺利地实现。具体来讲有三个方面:(1)加强形式多样、办学力量多元的教育体系的建设,使不同层次的人能够受到教育培训。对于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可以国家投资也可以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具体的教育形式可以是正规化、系统化的教育,也可以是针对普通民众的普及性宣传教育。(2)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虽然只是作为一种补充性的制度,但是它对弥补市场缺陷、缓解社会不公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即使在物质财富极其富足,社会公平实现程度已经很高的情况下,仍然不能排除独立个体无法承担养老、医疗、健康等的可能性。社会公平的实现不是完全静止或永恒的,因此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是非常必要的。(3)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完善。公平的实现更多依靠的是人们的自觉维护追求或者规则制度的规范,因此若公平实现或对公平的诉求能有理有据、合情合理,就必须加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完善。由于我国仍处于转型时期,很多法规条例、规章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不相协调的,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的解决,这对于我国的长远发展是相当不利的。例如,我国的户籍制度就限制了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使“人往高处走”这一环节空间差距的内在机制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使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的差距持续扩大,这将进一步影响社会公平的实现。可喜的是目前上海、山东、江苏一些地方已经取消了城市和农村户口的划分,取消了对劳动力市场的人为分割,但是全国范围的改革仍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完成。类似于户籍制度等限制性制度在我国广泛存在,这将是未来一段时间内需要我们认真完成的工作。
(四)促进社会公平预期的形成
预期已经成为当代经济学的重要范畴,理论上认为,政策作用效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与人们的预期是否一致。将预期应用于效率优先基础上社会公平的重建,我们认为最重要的是建立政府与公众的沟通机制。这种沟通可以是直接面对面的沟通,也可以通过舆论导向沟通。例如,中央连续两年“一号文件”对“三农”问题的特别关注,直接引导了广大农民的预期,对城乡差距造成的负面影响产生了很强的弱化作用,其中的成效已经在实践中有所体现。而且政府确实说到做到了,这正是理性预期学派所强调的。
在效率优先的前提下,对社会公平的破坏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这种暂时的、局部的破坏,对于我国长久的发展是有利的。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普通公众是不可以忍受这种破坏的,那么政府应该事前对其即将实施的政策做出解释,以消除公众的顾虑和反对情绪,使公众有信心接受政府的政策。对于一些有碍于社会公平重建,但是短期内又不适宜推出改革措施的制度,政府更应向公众发出改革的信号,例如,提出适时地推出遗产税和赠与税等类似政策,这不仅有利于现实矛盾的化解,更有利于未来相关制度的改革推广。而且当公众的整体预期集中在社会公平上时,将十分有利于代际不公平的化解,最终促进社会公平的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