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税问题研究论文_靳舒涵

环境税问题研究论文_靳舒涵

(山西财经大学)

摘要: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到环境保护的税种主要包括资源税、消费税和车船税等。资源税是针对开发和利用资源的个体特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消费税是指对消费品或者消费行为征收的税,我国消费税的征收对象不是全部消费品或消费行为,而是国家有选择性地征收,如烟酒、成品油、实木地板等。车船税指对我国境内保有车辆、船舶的所有人征收的税,依据征税的车辆的排放量确定税额,引导人们节能减排、降低能源消耗的目的。我们需要在充分研究征税对象的基础上提出坚决环境问题的政策建议来改善环境。

关键词:环境税现状;征税对象;政策建议

一、我国环境税收的现状

1.1我国环境税概述

目前我国涉及环境保护的行政收费主要指排污费,对污染者按照其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征收一定的费用。根据我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排污费的征收对象主要包括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放射性5 个方面一共113 个收费项目[ ]。其中,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二、我国排污费制度存在的问题

2.1.1不利于引导污染者树立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观念

首先,我国排污费的总体特点是采用“排污收费,超标处罚”和“污染者付费”原则,其不利于引导污染者树立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观念。虽然在保护环境方面起到很大作用,但是,在规定标准内,排放污染物仅是缴纳排污费而不受处罚而,给人产生一种错误印象即适当排污是一种权利,其行为具有合法性。另外,污染者付费原则,忽视了政府、社会的在保护环境上的义务,仅将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责任限定在了污染者自身身上。

2.1.2环保部门权限受限

其次,征收部门为环保部门,属于一般行政机关,在管理上要受到同级政府的领导,缺乏独立性,不能自主决定其征收范围和权限[ ]。此外,排污费的制定标准上存在一定问题,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地方在一定条件下享有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权力,然而大多数地区并未很好地根据本地区情况使用这一权力,更多是降低排污标准,将其当作引资的条件。

2.1.3惩罚较轻

排污费征收额较低,随着经济的发展,污染物排放越来越多,治理环境所需的成本也不断提高,而我国排污费征收标准一直没有更新过,逐渐导致排污费难以弥补治理成本,通过征收排污费治理环境的目的变得难以实现。

三、我国涉及环保税存在的问题

3.2.1缺乏完整独立的环境税体系

目前,我国涉及环保的税收分散在各个法律法规当中,而且立法层级较低,大多数是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和办法,地方政府很少颁布环境税相关税费。这导致当地方政府试图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吸引投资时,通常会将环境税的规定抵消掉。不同的税种征税方式有一定差异,不便于协调和配合,如有的税种由国家进行征收,而有的税种由地方进行征收,有的税种依据排放量征收,有的税种依据价格进行征收。不同税种之间相互缺少联系,也增加了征收的困难。

3.2.2税收种类过窄

其次,税收种类过窄,不能有效实现保护环境的目标。目前来看,我国仅仅对资源开发、消费领域进行征税,而忽视了其他污染环境的因素,如西方很多国家早已开始对企业排放二氧化碳、臭氧损耗物质征税。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3.2.3区域差异

最后,我国资源税主要用于调整不同地区之间因资源禀赋不同而造成的开发企业经济收入不平衡,其中相当大一部分税收属于地方所有。由于其侧重于调节资源开发者、利用者的收入差距,对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效率考虑不足,反而使得资源禀赋较优的地区政府盲目鼓励企业开发和开采资源,导致资源被过度开发,实际上不利于保护环境。

四、对我国环境税费制度构建的建议

我国的环境税费制度缺陷尚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统一、独立、完整的环境税费法律制度,仅仅是在相关税制度中添加了一些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措施,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自然环境不断恶化,又亟需一套行之有效的独立的环境税费法律制度。为此有以下几点建议:

4.1明确环境税的功能

税收具有维持政府开支、筹措政府资金、调节居民收入分配、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侧重点。环境税应当侧重于发挥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抑制开发者的过度开发,污染者的随意排污和影响消费者的消费选择。如果认为环境税仅仅发挥维持政府开支和筹措资金的作用,那么将导致地方政府为了财政收入,任意收取环境税。如果对环境税的功能定位错误,那么将严重影响环境税制度的构建和后续的研究。

4.2环境税应当以间接税为主

生产者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是直接可见的,而消费者对环境的污染往往是隐性的。在这种情况下,间接税的作用在于将环境税的最终成本由消费者承担,对于可以替代的高能耗、高污染商品,环境税越高则商品价格越高,商品竞争力就越低,这样迫使企业更新技术,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污染以此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4.3环境税作为地方税更适宜

我国地域广泛,资源分布不均匀,如果将环境税作为地方税,可以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为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需要地方政府大量财政支出,而我国地方政府普遍财政较为紧张,每年都需要中央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将环境税作为地方税,就可以有效提高不发达地区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

4.4环境税在征收标准上,应当以从量计征为主,从价计征为辅

环境税中的资源税等涉及开采自然资源的税应当适用从量计征,开采、利用的自然资源越多,则所缴纳的税应当越多。排污税应当适用累进税,因为排污量特别大的污染者是大型企业,财力、物力较为丰富,如果税额太低难以起到限制其排污或影响其经营方式的作用,因而适用累进税率既能兼顾小企业排污的负担能力。

4.5开征新的专项环境税

外国的成功经验证明,对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开征新的专项环境税代替现行的有关环境保护收费, 是形势发展的必然。

五、结束语

环境税费制度的完善,可以运用“政府之手”和“市场之手”的力量,有效解决环境问题。从环境法的角度来探讨我国境税费制度的完善,更能增加环境税费制度的有效性。综上所述,作为环境保护的一个重要保障制度,目前的环境税费制度确实存在一定的缺陷和问题,需要从法律上进行梳理和变革,同时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道路,使之成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有力保障和重要经济手段,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

参考文献

[1]郑媛媛.关于在我国开征环境税的思考[J].攀登(双月刊),2006,(1):70.

[2]商蕾.完善我国环境税制的思考[J].现代商贸工业, 2009, (7):240.

[3]梁燕华,王京芳,袁彩燕.环境税的双赢效应[J].城市环境与城市生态,2006,(1) : 23.

[4]刘炜.对我国环境税立法的探讨[J].湘电培训与教学,2008,(1):26.

作者简介:靳舒涵(1994-),山西省侯马人,山西财经大学2016级(经济法学)学术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论文作者:靳舒涵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2月上

论文发表时间:2018/12/11

标签:;  ;  ;  ;  ;  ;  ;  ;  

环境税问题研究论文_靳舒涵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