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责任审查:浅析香港的“衡工量值审计”_政府审计论文

公共责任审查:浅析香港的“衡工量值审计”_政府审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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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代政府审计的客观基础是检查公共责任

本文所说的政府审计,与一般所指的国家审计也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以审计客体分类命名,后者以审计主体分类命名,当然两者也有交叉,因为对政府机关部门所实施审计的,一般都是国家审计机关,其他审计主体都没有这种法律授权。

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INTOSAI)《国际政府审计准则》第20条提出:“基本的审计要求规定:随着公共觉悟的提高,对管理公共资源的个人或单位的公共责任要求也越来越明确,因此更有必要确立责任的程序并使之行之有效。”第6条也指出“政府机构内完善的信息系统、控制系统、评价系统和报告系统的发展有助于确立责任的程序。”从上述两段话中我们可以做出以下分析:(一)社会公共资源属于全社会(全体社会公众、全民或者国家)所有,政府部门包括公共机构通过法律授权对公共资源进行管理、使用或经营,因此对公共资源的所有者即全民承担公共资源责任。(二)公共资源责任的主要内容可以包括安全完整责任、保值增值责任、管理绩效责任、内部控制责任和妥善报告责任等。(三)公共资源的所有者国家、全民或社会公众、纳税人需要了解和检查政府或公共机构履行其公共责任的情况,因此产生了通过审计取得该方面信息的需求,这就是现代的政府审计的目标。(四)现代政府审计检查公共责任的目标,主要是通过对公共责任程序的四个系统的完善性加以评价来实现的。

信息系统:可以理解为政府各部门或公共机构,对各自所管理、使用或经营的公共资源情况,尤其是对各自有关的责任履行情况,用妥善的方式加以记录而生成完整的信息系统。

报告系统:是将上述信息以适当或法定的方式,向信息使用者即公共资源的所有者进行传递。作为政府审计检查公共责任,首先就是检查信息生成的方式是否妥善,其传递方式是否适当。事实上妥善也好,适当也好,其判断的标准只是公认的记录、核算、报告原则,包括准则和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因此政府审计对信息系统、报告系统的审查,可以称为合规性审计。

公共责任程序的控制系统:可以理解为政府各部门或公共机构,对各自所管理、使用或经营的公共资源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信息的妥善报告以及管理效率,建立整套健全而有效的控制制度。

评价系统:是指由政府部门的内部或外部对其管理效率、资源利用效果、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加以评价,并反馈评价结果使之完善的机制。

应当说,将检查公共责任作为现代政府审计的客观基础,与学术界所提的受托经济责任理论或管理授权理论并无矛盾。但受托经济责任理论和管理授权理论适用的范围几乎更大,可以说明古今中外不同类别的审计之存在与发展,却不能说明现代政府审计这一具体审计类别所特有的内涵。

二、香港“衡工量值式审计”简析

香港审计署的使命是“向立法会及公营机构提供独立、专业及优质的审计服务,以助政府提升香港公营部门的服务表现及问责性。”所谓“服务表现”就是履行公共资源责任的程度;所谓“问责性”,可以解释为社会公众检查公共责任的能力。如何实现这样的使命呢?目前是通过实施两类不同的审计来实现的:一是政府账目是否妥善的审计(合规性审计),二是衡工量值式审计(绩效审计)。下面我们重点对衡工量值式审计进行分析。

衡工量值式审计的规定包括:

1、审计范围:包括任何决策局、部门、机构、其他公众团体和公共机构;过半收入来自公帑(指政府的一般收入,以及任何记入库务署账目的款项)的机构;任何有关条例授权审计署对其账目加以审核的人士、法人组织或其他团体;行政长官根据《核数条例》(AuditOrdinance)第15条规定授权审计署进行账目审查的机构。

2、审计目的:审计署可以就上述审计对象在履行其职务时所遵守的经济原则、取得的效率和效果进行审查,但不包括对上述对象的政策目标优劣以及制定政策的方法进行质询,而是对达到这些政策目标所用的方法进行审查。

3、审计结果的报告:审计署署长将衡工量值式审计的结果,以报告书的形式每年向立法会报告两次。立法会所属的政府账目委员会按照《立法会议事规则》对审计署的报告书进行研究,被审的政府部门在三个月内向立法会提交复文,其中包括对审计报告书所提的事项及拟采取的行动作出交代和评价。具体有以下内容:“有关管制公用事业机构掘路工程的跟进审查”、“提供用作鲜肉供应的屠房设施”、“有关未履行合约的审查”、“政府宣传计划的管理”、“部门会计组的人手配备”、“香港康体发展局的检讨”、“政府的河水处理设施”、“辟设废物转运站”、“政府推广电子业务的工作”以及“公营房屋建设的管理”共10项。从被审对象来看,几乎全部都是政府部门和公营机构;从审计事项来看,涉及管理效率的有6项,涉及公共资源设施利用效益的有2项,涉及政府信息控制系统的1项,建议1项。

我们再分析一下“公营房屋建设的管理”报告书,主要内容摘要如下:1、居室设计的面积实用率较私人发展商的设计为低;2、推行新投标制度进展缓慢;3、承建商试用期太短,其表现监察制度延迟推行;4、打椿工程需要改善,就不同类别的椿柱发出具体指引;5、实地视察工程涉及大量手工记录影响视察效率。这些内容也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管理效率(有效性)和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益。

三、对我国政府审计的启示

(一)将“检查公共资源责任”作为研究政府审计的理论起点。

检查公共资源责任的理论涵义,起码包括这么一种审计关系:政府审计的授权(委托)人应该是全民或全社会公众,被审人是政府部门及公营机构,审计结果应该直接向全民或社会公众的代表机构(一般是民选最高权力机构)报告。由此引起两个问题,一是审计机关的领导体制问题,考虑中国的具体国情,只要能够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形式是可以多样的。二是审计结果的处理问题,从香港审计署的情况来看,无论是政府账目审计还是衡工量值式审计,审计机关都不保留审计结果处理权,而是由立法会所属的政府账目委员会进行处理,这样做层次比较高,权威性较强,效果也比较好。

(二)关于开展政府绩效审计的问题

一是法律授权的问题。香港审计署的基本法律依据《核数条例》中只有合规性审计(政府账目妥善审计)的授权,并没有绩效审计(衡工量值式审计)的授权,但1998年却补充了一项立法,使之合法化了。在我国《审计法》中也没有政府绩效审计的授权或者类似审计的授权,但在第2条却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另外,在《审计法》的第19、20、23、24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家事业组织、国有企业、国家建设项目和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管理的基金进行审计监督,并没有排斥对这些对象财务收支的效益性进行审查。还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未开展政府绩效审计的情况下,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于1999年印发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1999年中办20号件),其中第10条规定“审计机关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审计,分清领导干部本人应负有的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财政、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等。可以说,这些审计内容与绩效审计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是重合的,在我国审计法律授权方面起到一定的补充作用。二是审计准则和评价标准问题。审计准则是对审计主体行为的规范,有利于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审计准则必须要在法律的指导下制定,我国尚无政府绩效审计的法律授权,所以不可能制定相应的审计准则。就是在香港,“衡工量值式审计”法律授权已经解决,也并没有相应的审计准则,而是采取“拿来主义”,直接套有INTOSAI的国际准则。这是一种节省成本的实用方法,我国可以考虑借鉴。还有一种办法就是向其他国家取经,这也是香港审计署的经验。至于审计评价标准,政府绩效审计不象合规审计那样有相对固定的权威性标准,只有总的原则是经济性、效益性、效率性,而在具体运用时又是灵活、富有弹性而缺乏强制性。所以一般不制定统一的审计评价标准,而是由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根据具体情况来选择。为了降低选择审计评价标准所产生的风险,审计人员与被审机构的管理人员必须保持密切的磋商,并在作出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时,加大向被审机构征求意见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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