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青少年越轨行为的特点、成因及对策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成因论文,新时期论文,青少年论文,对策研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07)02—011 6—03
越轨行为又称偏离行为,《教育大辞典》将其界定为“违反一定社会的行业准则、价值观念或道德规范的行为。”青少年越轨行为则是指青少年在社会化过程中发生的偏离社会化轨迹而导致对抗社会规范的行为。目前青少年越轨行为已经成为一个席卷全球的严重社会问题,并已将其列为继吸毒贩毒、环境污染之后的第三大社会公害。我国自改革开放20多年来,青少年犯罪大幅度上升,青少年越轨行为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新时期青少年越轨行为的特点
(一)在越轨类型上,青少年越轨行为种类日趋多样化,暴力犯罪突出,贪利性犯罪已成为主要类型。过去,青少年越轨行为多以盗窃为主,越轨行为单一,而新时期青少年越轨行为已呈多元形式迅速渗透发展。凶杀、抢劫、绑架、强奸、伤害、爆炸等暴力行为大幅度增加,贪利性犯罪在全部犯罪案件中居于首位。据统计,在1998年至2003年间,贵州遵义因侵犯财产罪而被判处处罚的未成年人1270人,占同期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76.85%,2002年的抢劫、盗窃、诈骗三类案件的犯罪人数是185人,占同年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的96.41%,高居首位。
(二)在越轨方式上,青少年越轨行为具有模仿性和多变性。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有线电视、VCD、DVD影碟、互联网等现代传播媒体走进千家万户,极大地丰富、扩充了人们的视野。与此同时,西方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也随之而来,一些青少年往往不加选择地盲目接收,获得暴力、肉欲的刺激。青少年的犯罪方式多是从大众传媒中模仿学习而来,诸如绑架、奸淫、抢劫、故意伤害等暴力型犯罪,无不具有模仿的痕迹。同时,由于受国内外的不良影响,特别是一些影视作品的错误导向,青少年的犯罪手段也不再停留于某种固定模式而是处于经常变化之中。
(三)在越轨时机的选择上,青少年越轨行为具有较大的突发性和盲目性。青少年正处于身心发育快速发展时期,他们精力充沛,释放能量的欲望强烈,但是非观念模糊,认识水平和意志能力低,易冲动、缺乏理智。这就决定了青少年实施越轨行为时具有较强的情境性,没有明显的动机过程,往往是一触即发,随即反应,见财起意,见色动心,触景生情。常只因一件极小的事情,或偶遇一点挫折,就感情冲动,大打出手而不计后果。偶发性和盲目性是青少年越轨行为的又一个显著特征,他们在着手越轨行为时对其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缺乏深思熟虑,行为前没有预谋和准备过程,表现出“想干就干,说杀就杀”的特点。
(四)在越轨的形式上,青少年越轨行为多数具有一定的纠合性和群体性。青少年渴望友谊,乐于合群,他们往往在父母面前封闭自我,却喜欢意气相投的同学、朋友。同龄人结伴在一起,形成一个小团体,他们重感情,讲义气,把“在家靠父母、出外靠朋友”作为处世信条,深信“多个朋友多条路,多个冤家多堵墙”的交往原则,有的甚至拉帮结伙,称兄道弟,互相结拜。为了向其他同学和社会显示他们的力量,他们经常进行殴斗、流氓滋扰、盗窃、抢劫等越轨行为。青少年越轨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群体性,但多数组织松散,往往是一拍即合、一哄而起、一哄而散的临时组织,其结构松散,没有明显的核心人物。团伙和地域色彩突出,人员变动也较大。在作案过程中,他们往往仗着人多势众,互相壮胆,因而手段残忍,不计后果,与单个的犯罪行为相比,团伙犯罪行为的强度大,社会破坏力强。
(五)在越轨手段上,青少年越轨行为日趋多样化、智能化、技术化和现代化。随着现代科学技术水平的飞速发展,各种现代传媒的大量涌现,信息传播的速度也空前地加快了。青少年大多思维敏捷、善于捕捉各种信息,有较强的获取新知识的能力,这促使了其越轨行为日渐趋向于多样化、智能化和现代化。在新时期青少年越轨行为中,电脑、毒气、麻醉品、医药技术、窃听技术被广泛应用,据统计,在英国,电脑犯罪每年给其工商业造成高达亿镑的损失。在我国,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广泛应用,这方面的犯罪也正日益增多。
(六)在成员构成上,青少年越轨主体年龄呈集中性和阶段分布,低龄化趋势明显,女性犯罪增加。由于发育年龄的提前和频繁接触不良文化的影响等诸多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70年代提前了2—3岁。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罪呈逐步上升趋势。据统计,1993年至1994年青少年犯罪在21%左右,到上个世纪末已超过25%,犯罪的高发期年龄在18岁左右,其中以14—16岁的少年犯罪更为突出,并呈现出越来越低龄化的趋势。同时,越轨主体还表现为女性青少年越轨行为急剧增加,女性犯罪有向男性化发展的趋势,少女打群架、结伙抢劫等新情况时有发生。
二、新时期青少年越轨行为的成因
处于社会大变革时期的今天,青少年不完全社会化的程度有所加深,青少年越轨行为率也相应的有所上升,这既和青少年正处于身心快速发育、感情意志薄弱、情绪波动大等主观因素有关,也和当今社会新旧体制更替、商品经济负面效应、腐朽思想文化泛滥和社会控制力减弱等客观原因有关。
(一)主观因素
青少年越轨行为的大量滋生,首先是由青少年所处的人生特殊的历史阶段所具有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所决定的。从生理角度而言,人的12岁至18岁,属于青春期这一人生关键时期,也是青少年成长的最不稳定阶段。发育增快、体重增加、性机能出现等身体和生理方面日益成熟,但神经系统发展不平衡,其认识、感情和意志上的变化,让青少年容易兴奋、冲动、和感情用事;心理方面,自我意识开始萌发,自信心和自尊心随之增强,对个人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及自身所处的环境也较以前更加关心。他们亲身体验到生理、心理发展的这些变化,感受到“成长的烦恼”。在这个阶段,存在着一系列青少年需要与客观环境相冲突的矛盾,诸如:生理早熟与心理发育不同步的矛盾;青少年时期不断增长的物质需要与未独立的经济地位的矛盾;独立自主要求与依附关系的矛盾;性的要求与道德、法制限制的矛盾;充沛的活动能量与不成熟的认识水平的矛盾;理想中的我和现实中的我的矛盾等等。当这些需要得不到满足,或者生活遇到挫折时,他们就容易陷入青春危机,在某些方面出现社会化障碍,有的自卑自怜、自暴自弃;有的怨天尤人,悲叹人生;有的仇视社会,出现过激行为甚至演化成犯罪危机。
(二)客观因素
1.家庭教育存在误区。在新的历史阶段,社会日益工商化,传统的家庭结构、家庭观念、家教模式已悄然发生了嬗变,产生了诸多的矛盾和冲突,使之成为青少年越轨行为的重要原因之一。具体表现为:一是传统家庭的亲职教育弱化。一些父母为了生计,长年奔波在外,无暇管教子女,导致孩子失教;二是教育方式失当。有的父母对孩子采取拒绝教育的态度,他们相信“树大自然直”,与子女之间缺少感情交流,致使家庭气氛冷淡;有的父母不理解子女的正当要求,随意主宰子女的意志,致其性情暴戾乖张,易产生逆反心理;有的父母对子女过份溺爱,一味迁就,有求必应,致其从小贪婪、任性;有的父母“重智轻德”,忽视对子女素质、能力、社会责任心的培养,致其道德认识模糊,缺乏社会责任感。三是家庭稳定性弱化,单亲家庭、破碎家庭、犯罪家庭等“问题家庭”增多,易致子女滋生恐惧、焦虑和缺乏归属感,从而危及其学习、生活和健康成长。
2.学校教育严重错位。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教育导向错误,偏重学生的智育而轻视学生的素质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缺乏对学生的道德教育、性知识教育和法制教育。二是部分教师素质差,教育方法不当。一些教师对学生缺乏爱心,不尊重学生的人格;有些教师对学业成绩差的学生放任不管,甚至讽刺挖苦、打骂、体罚学生,降低了教育的效果;还有的教师没有责任感,不懂得学生的犯罪是自己的失职,他们只求教书,不求育人;更有些教师不注重品行修养,陋习不避学生耳目,污染了学生视听。学校教育中存在的这些漏洞和错位,是青少年犯罪呈低龄化趋势的主要原因。三是学校管理乏力,校园治安环境恶化。一些校外恶势力渗入校园,发展、拉拢或胁迫学生,直接加注了校园的暴力活动和治安环境的恶化,诱发青少年学生的偏差行为,甚至直接把青少年学生推向犯罪的泥坑。
3.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1 )价值尺度和道德观念陷入误区诱发青少年越轨行为的产生。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促使人们的价值观念更新和多元化。这种价值观念的多元化、异质化对我国青少年的社会品行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他们当中的不少人以我为中心,崇尚“及时行乐的人生观,不劳而获的幸福观,亡命称霸的英雄观,为所欲为的自由观,江湖义气的友谊观,低级情趣的恋爱观”。这种扭曲的价值尺度和道德观念常成为联结越轨群体的思想纽带,维系着越轨群体的存在。他们有的花天酒地,拜把结盟,视法律为儿戏;有的独霸一方、出人头地;有的逞霸显威、聚众斗殴;有的偷盗抢劫、攫取财物;有的赌博成性、屡教不改,严重危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发展。(2)法制教育不力, 社会控制力减弱,使青少年越轨行为有机可乘。目前的中小学教育,广泛存在着一味地迎合广大家长“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心愿,片面地追求升学率的问题,把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摆在可有可无的地位,忽视对学生正确人生观、价值观及法制观的培养。所开设的法制课程,多为走过场,应付检查,且教育教学方式简单,不能使学生形成与法制规范要求相适应的价值观,不能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内化为学生自己的需要和行为,形成守法的行为习惯。这种法制教育的缺失或错位再加上社会控制体系的虚弱,对违法犯罪打击不力,既给青少年越轨行为造成了可乘之机,又助长了青少年大胆涉足一些对他们不宜的领域,迈向违法犯罪的深渊。(3)大众传媒的消极影响是青少年越轨行为大量滋生、蔓延的温床。改革开放后,大众传媒发展迅速,其总体内容是积极、健康的,但其中也不乏充满暴力、色情、赌博等内容的画报、书刊、影视作品等。不少不法商贩无视文化传播应有的积极向上功能,为牟取暴利,吸引读者观众,过度宣扬犯罪情节、犯罪手段等暴力场面。不少青少年沉迷于色情、暴力等信息,诱发了大量青少年犯罪案件。据统计,北京市海淀区判处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1986年为99人,1996年上升至231人,增长了1.3倍,2001年达历史最高。判处380人,2003年因受“非典”影响,判处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有较大幅度下降(但实际发案没有大的变化)。据调查,这些未成年人犯中,经常看色情内容书刊、音像制品的占61%;经常进入歌舞厅的占38%;经常进入电子游艺厅的占66%;偶尔进入的占28%;经常进入电脑网吧的占39%,每天两小时以上的占28%,每天10小时以上的占7%。北京有171万中小学生,有30万学生在网吧上过网,有10万学生经常光顾网吧。怪不得一位学校老师哀叹:学校教育一年,抵不上一部三级片。
三、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越轨行为发生的对策
从以上对青少年越轨行为的特征及形成原因中可以看出,青少年越轨行为的类型复杂,原因众多,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越轨行为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
(一)强化家庭教育功能,增强父母责任感,培养孩子良好的习惯和健康的人格
新时期的青少年,多为独生子女,他们平时娇生惯养,容易进入误区,走上邪道,这就要求必须强化家庭教育的功能,增强父母的社会责任感。父母不仅应供给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所需要的衣食住行,还应高度关心和培育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重视未成年子女的思想、品德的培养。为此,(1)父母应言传身教,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自觉地做孩子的表率,以免对子女产生消极影响。(2)父母应以科学、文明的教育方式来教育塑造子女,既不能一味迁就、过分溺爱;也不能不闻不问,漠不关心;更不能打骂相加,实施家庭暴力。要尊重子女的人格,培养其健康的心性。(3)父母要经常引导孩子、关心孩子、多与孩子沟通、交流, 使其有一个民主、健康、安全、和谐、幸福的成长环境。(4)父母要规范子女的行为, 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认识方法,学会正确地观察、对待社会事物,形成良好的辨别力和自我控制力。一旦发现他们有不良行为,要及时纠正,遏制其继续发展。
(二)加强学校管理,改革学校教育,真正将学校教育从应试教育转移到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全面促进学生的健康发展。
针对当前学校教育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笔者认为,我国的学校教育必须大力加强以下建设:(1)全面提升教师素质,强化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 打造一支适应我国现代化建设和人才培养需要的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为此,我们的教师,特别是广大的中小学教师,要经常自觉主动地倾听学生们的心声,了解学生们的所思所想,极早排除学生们的心理障碍,将有可能发生的越轨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之中。(2)转变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理念,真正把素质教育落到实处。 一段时期以来,我们虽然也高喊素质教育,但并未真正落到实处。不少学校、教师仍一味地以学生学业成绩的好坏来片面地评价学生,对那些“双差生”(学业成绩差、纪律差)采歧视、挖苦或放任不管的态度,严重挫伤了这些学生的自尊心、自信心、甚至使他们产生厌学情绪,以致自暴自弃,并最终流落社会,沦为犯罪舞台的表演者。(3)改革课程体系和教育方法,重视和培养青少年良好的品德和健康的人格。为此,学校应开设法制教育课,设置专业的法制教员,开展系统的法律教学。在教学过程中,应针对学生的实际年龄特征、身心特点采取案例式教学,要通过对青少年犯罪案例的讲述、评析,使枯燥的法律知识变得浅显、生动和易懂,把学生学法、懂法、守法落到实处,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要创新思想道德教育方法,全面关心青少年的心理、思想发育的状况,及时给他们提供各种咨询服务和帮助,合理引导、保护他们的个性发展,从而形成良好的品德和健康的人格。
(三)整治社会环境,净化社会风气,营造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社会氛围
为了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越轨行为,我们应当按照中央综治委的要求,努力实现社会环境的综合治理,为广大青少年营造一个文明向上的环境,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保障。一是建立和完善社会行为规范体系,消除社会行为导向的不确定性,在全社会营造一个顺应时代要求、可以为大多数社会成员所共同认可和遵守的行为规范体系。二是增强文化建设资金投入,多建一些青少年体育活动场所设施,使其有释放充沛能量的地方,减少青少年进入一些不宜进入的场所的可能性。三是要注重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整治,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切实保障学生有一个安静、和谐、健康的学习环境。四是要加强对有过越轨行为的青少年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那些必须处以刑罚和劳动教养的未成年犯,应特别注重安排有利于他们改造的环境,将他们与成年犯分管分押,避免交叉感染和恶性循环。而对那些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免于刑事处罚或者被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等各方面均不得歧视。全社会都应想方设法帮助他们,使其被歪曲的人生轨迹尽快得到矫正,最终成为社会的可用之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