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主义民政工作基本任务及其本质特征的理论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政论文,本质论文,特征论文,理论论文,工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编者按:去年召开的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明确提出,民政工作的基本任务就是根据国家赋予的职责依法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一年来,有关专家学者和全国民政战线的同志对这一命题进行了多侧面、多角度的有益探讨,取得了可喜成果。今天本报发表的这篇文章,就是对该命题深入理论思考的成果之一,值得认真一读。
理论是实践的先导。只有把科学的理论自觉地运用于实践,我们的工作才会减少盲目性,越干越好。为此,本报希望大家继续围绕这一理论命题发表意见,提供理论研究成果。
民政工作是国家对社会进行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行政工作。
中国民政工作的产生是与自古以来的“民本”思想密切相关,作为社会工作,它拥有超越政治制度而存在的共性,所以从奴隶社会以来,民政业务虽千变万化,但变中有恒,其基本业务从未间断,延续至今。但是,民政工作属上层建筑范畴,它又不可避免地具有为一定阶级利益服务的政治属性,在一定的政治制度下它赋有不同的职责和任务。对这个问题,民政战线曾进行过长期的探讨,取得了许多科研成果。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提出,社会主义民政工作的基本职责和任务是与社会主义本质紧密相联的,是根据国家赋予的职权,依法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这一命题不仅高度概括了社会主义民政工作的职能任务,而且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民政工作的本质特征,是40多年来社会主义民政工作理论和实践的总结,正确认识和把握这一理论精神对于做好新时期的民政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历代民政工作的相同任务及其共性特征
民政工作从西周开始产生,迄今已有3000多年的历史。从民政概念的形成和发展来看,中国民政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目前查到的材料看,唐代有“安民立政”之说,到宋代“民政”一词开始广泛使用。这时的民政是广义上的民政,包括除军事以外的各种民众事务管理。这种概念一直延用到清末民初,辛亥革命后各省成立的军政府,其行政首长就称民政长。广义上的民政,其基本的含义就是安民立政,也就是通过一些安民惠民政策,安定社会秩序,巩固国家政权。这种广义上的民政比较明显地受到“民本”思想的影响,统治者常常以“为民行政”相标榜。自古以来,历代有识之士都以“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的口号相号召,并且一开始就与“仁政”和民心联系在一起。孟子曰:鳏寡孤独“此四者,天下之穷民而无告者。文王发政施仁,必先斯四者”。现阶段的民政是狭义的民政,指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部分内容,是国家行政管理专业化的产物。由于行政管理专业化的发展,原本属于民政管理范畴的社会治安、医疗卫生、人口户籍、土地资源、道路交通、城镇建设、土木工程、干部人事等等逐步从民政中分离出去,成为独立的体系。民政管理的内容由政府全部的行政管理工作变成部分管理工作,民政概念也随之由广义向狭义转化。
但无论是广义的民政,还是狭义的民政,都有这样的共性:第一,民政工作是以人为对象,以人为中心,保障人的生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所以建国初期毛泽东就叮嘱民政干部说,“民政工作是做人的工作,不要怕麻烦”。这个要求正是突出强调了民政工作以人为中心的特点,民政工作者更要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因为国家行政管理的大量工作都要涉及到人,但只有民政工作直接面对千家万户的人民群众。第二,民政工作赋有组织和管理群众的功能和任务。历代民政业务,不管如何变化,都包含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组织群众,二是管理群众(今天就是为群众服务)。从西周的分封疆域、民伍制度(五五制的社会管理组织,即五家为比,五比为闾,五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到现代的行政区划和基层政权工作,都是代表国家从宏观上组织群众。当然,组织也是管理,而且是管理的首要层次,组织的目的也是为了管理,从这个意义上讲,所有民政工作都是管理群众。所以,朱德同志曾说,民政部门是人民群众的组织部。第三,民政行政管理是综合性的社会管理,民政工作的各项业务既有联系又相对独立,各项业务能自成体系,这一特点与其它行政管理工作有显著区别。现代国家的行政管理,专业化水平较高,分工比较精细,一般的是一个部门分管一项业务。比如,公安部门管治安,医疗卫生部门管医疗卫生,本部门内部的管理虽有分工,但各种分工都是围绕同一业务展开的。民政工作各业务则有很大的独立性,比如婚姻管理与殡葬管理,都是相对独立的行政管理工作,相互之间联系不紧密,也不明显。这是由于民政工作是多元性、综合性的社会行政管理工作,民政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体系中的基础工作,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民政工作是纯正的政府工作。
所以,历代民政工作的相同任务及其共性特征就是组织民众、管理社会,这也是历代国家政权对内的基本职责和任务。当然,民政工作不等于所有政府工作,无论是广义上的民政,还是狭义上的民政,都是如此。但从民政的演变可以看出民政工作与政府工作的关系,可以看出民政管理在政府行政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社会主义民政工作的基本任务及其本质特征
历代民政工作既有共性,又有区别。特别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民政工作的本质和目的是不同的。尽管都有组织群众和管理社会的共同任务,但目的不一样。旧中国民政工作主要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办理民政事务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政权的巩固,维护封建统治的社会秩序。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政权是人民的政权,政权的人民属性和管理与被管理者的统一性,决定了民政工作组织群众实质上是为人民群众服务的特征,办理民政事务的目的是为了改进人民群众的政治、物质和社会生活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的政治、物质和社会生活水平。也就是说,社会主义社会从制度上规定了民政工作的政治属性和根本目的是为人民群众服务,是为人民群众谋福利。民政工作的这一政治属性和根本目的,是与我们党和政府的根本宗旨完全一致的,较之其它行政管理工作,能更典型、更显著地体现党和政府的宗旨。
建国以来,民政工作的具体内容虽然曾有调整,但主体部分基本一脉相承,主要内容有救灾救济、优抚安置、社会福利、养老保障、基层政权(建国初为地方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行政区划管理、社团管理、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及收容遣送等工作。内务部时期还曾承担过土地管理、户籍管理、地方选举和政府部门人事管理,以及禁毒禁赌和游民、妓女改造等社会改造与管理工作。从这些内容可以看出,新中国的民政工作范围广泛,还在一定程度上留有大民政的特征,涉及到人民群众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三个方面,并且具有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这一最基本权利的特征。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我国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享有广泛的权利,从内容上看民政工作所涵盖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但这一部分权利具有突出的重要性和鲜明的基本特征。救灾救济等社会保障工作是国家对群众基本生活予以保障的最后防线,没有这道防线,群众的生存权就会受到威胁。基层政权、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行政区划和社团等工作,是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政治权利的基本方面。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主要形式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乡镇和村(居)委会的直接选举则是直接的民主,使人民群众充分享受政治民主的权利。行政区划工作是人民群众从宏观上管理全国范围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省、市、州、县、乡(镇)等各级地方建制的设置撤并必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结社既是我国《宪法》赋予人民群众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也是群众社会生活的重要活动。而婚姻家庭问题则可以说是人类最原始的社会活动,也是最基本的人权之一,我国继《宪法》之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婚姻管理的根本任务就是保护社会成员的合法婚姻,保障社会成员的合法婚姻权益不受侵害。
所以,社会主义民政工作的基本任务及其本质特征,是依法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这里特别要说明两点,一是维护和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有很多很广泛的要求,可以说溶汇于党和政府的各项工作之中,我们提出民政工作的基本任务及其本质特征是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的命题并无排它性,这不等于说其他部门的工作就没有这方面的任务;二是民政工作是政府的职能工作,民政部门是在政府授权范围内代表政府行使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职责,在民政工作中体现人民政府的宗旨。
民政工作的基本任务与社会稳定的关系
第九次全国民政会议明确提出民政工作要发挥社会稳定机制的作用,促进社会的稳定。实践证明这是完全正确的,是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对民政工作的客观要求的。但有两个理论问题需要进一步阐明,一是社会主义制度下民政工作维护稳定与旧中国民政工作维护稳定的本质区别;二是民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与其它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这是因为,第一,维护社会稳定是自古以来民政工作共有的目的和作用,并不是社会主义制度下才有的特性,只有清楚地看到社会主义制度下民政工作维护稳定与旧中国民政工作维护稳定的本质区别,才能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制度下民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本质特征;第二,维护社会稳定是政府各部门的共同职责,特别是公检法司和军队更是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己任,只有明确民政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具体职责和任务,才能找准民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着力点,更好地发挥社会稳定机制的作用。
这两个问题都与民政工作基本任务及其本质特征紧密相联。旧中国民政工作的本质是统治阶级对人民群众进行统治的一种手段,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是为了巩固封建王朝的统治。社会主义民政工作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部分,其基本任务及其本质特征是依法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它是从人民利益出发来维护社会稳定的。这就是社会主义民政工作与旧中国民政工作的本质区别。社会主义民政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与公检法司的区别,主要是由于职能任务的不同,因而在维护社会稳定的方式方法上也就不同。公检法司职能任务是防止社会越轨行为,打击形形色色的犯罪活动,其直接对象是各种犯罪分子,通过直接打击犯罪分子达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民政工作的具体任务(具体工作)是直接解决人民群众物质生活中的困难、组织和管理基层群众的基本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事务,维护基层群众最基本的生存权利、民主权利和社会生活权利,从而起到化解社会矛盾、巩固社会基础、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所以就民政工作而言,依法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与维护社会稳定是一个整体,社会主义民政工作正是通过依法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来促进社会稳定的。所以,江泽民总书记在接见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代表时指出:“做民政工作的同志遍布各个角落,和广大群众在一起,关心群众的困难,关心群众的疾苦,缓解社会的矛盾,同时也解决社会问题,这对于促进社会的稳定,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看稳定两个字,在很大程度上是和我们的民政工作联系在一起的。”李鹏总理在与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代表座谈时要求,始终要把依法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作为民政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并指出“民政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是我们人权观的重要体现”。
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民政工作的基本任务及其本质特征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期,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部分群众的生活困难问题会比以前更为突出,保障这部分社会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权益的任务非常艰巨,各级民政部门必须努力做好各项社会保障工作。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任务将会日益突出起来,民政工作的侧重点也会随之有所变化的。中央指出“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是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就民政工作而言,只有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才能充分发挥社会稳定机制的作用。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李鹏同志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密切关心群众的切身利益,切实履行依法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职责,为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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