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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不平衡报价作为投标报价中的一项报价技巧,在投标总价不变的情况下,通过运用不平衡报价策略,在工程最终结算时可以使投标人获得额外的收益,因此在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时被广泛运用。本文从不平衡报价的概念入手,详细论述在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缺项、项目特征错误、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工程量错算等情况下如何进行投标的不平衡报价,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做一定参考。
关键词:不平衡报价;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
1 不平衡报价总论
1.1不平衡报价概念及前提
不平衡报价是指:一个工程项目总报价基本确定后,通过调整内部各部分项目的单价,以期既不提高总报价、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的投标报价的方法[1]。不平衡报价的前提是该合同采用单价合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相关规范的颁布,为承包商不平衡报价提供了依据和基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0.3款规定“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承包商采用不平衡报价中标后,若有变更或者经济签证,结算仍采用中标时的综合单价。
1.2不平衡报价实现机理
不平衡报价时,投标总价是固定的,但是利用工程量清单、合同条款、招标文件条款等出现的漏洞,可能会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在最终结算时增加收益,因此不平衡报价的本质就是承包商可以利用发包人可能出现的失误,且发包人需要承担这些失误带来的损失而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这就要求以下两点要同时具备:1.承包商要进行不平衡报价的清单项目必须在施工阶段发生变化,如发生变更、工程量增减、物价波动等,只有预期这些项目肯定会发生变化,承包商才有可能实现不平衡报价;2.发生这种变化的后果需要业主承担,即业主承担施工项目变化的风险,也就是业主要支付价款,如业主要支付变更、调价引起的价款,如果业主不承担变化的风险,那么即使使用不平衡报价也不会得到业主的支付,有可能会适得其反。所以,不平衡报价利用的关键是承包商要寻找识别工程中可能会发生的变化的项目[2]。
2 几种情况下的不平衡报价
2.1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缺项的不平衡报价
工程量清单缺项是在招投标阶段工程量清单编制失误造成的缺少一项或者几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2013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专用条款第10.1款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款规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3]。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增加属于“第一项追加的额外工作”,因此缺项是工程变更发生的重要原因。承包商在编制投标报价时,应仔细检查工程量清单,结合以往同类型项目或者相似类型项目的施工经验,发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可能存在缺项,而原清单中存在与缺项项目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项目特征、工程内容、计量单位的“适用项目”时,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应在合理的范围内提高该适用项目的综合单价。在施工过程中,此项工程变更发生时,直接套用该高价项目的综合单价,承包商能够直接获得高额利润。
2.2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特征错误的不平衡报价
承包商在编制投标报价时,应仔细检查施工图纸,把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进行对照,检查清单中的各项经济指标,如平米单价、平米钢筋含量等,结合以往同类型或相似类型项目的施工经验或各省市造价站发布的历史数据,找出差距较大项目进行仔细核对, 从而识别出清单描述错误或者清单描述不全面的项目。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4.1.2条强制性条文规定:“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的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由此可见,在工程量清单出现项目特征描述错误或者描述不全面的情况下,若要按设计要求严格按照图纸施工,合同履行阶段由此造成变更的风险应由业主承担。
2.3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工程量错算的不平衡报价
在编制投标报价时,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不准确,发包人能够合理预期在施工过程中该项目所发生的工程量的增减,则可以有效利用不平衡报价,在保证中标的基础上为能够增减额外收入提供条件。按照工程量的变动趋势,预计工程量会增加的施工项目,可以适当的提高单价;若工程量减少的施工项目,可以适当的降低报价。
2.4预测主材价格波动的不平衡报价
一般在施工合同中都会约定材料价格波动的调差幅度,如±5%,这里的主材是指包含在各省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站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主材。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调差幅度范围内的价格波动视为正常风险。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9.9.1规定“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本规范附录 A 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另外9.9.2款指出,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 5%,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由此可见,如果主材价格变动未超过合同约定幅度,涨价风险由承包商承担。如果主材价格变动超过合同约定幅度,涨价风险由业主承担。
(1)、预测主材价格上涨
①预测造价信息中的主材价格上涨幅度在合同约定的调价幅度以内,此时承包商可以采取不平衡报价策略,报高价,最终结算时不进行调价。
②预测造价信息中的主材价格上涨幅度会超过合同约定的调价幅度,此时承包商一般采取平衡报价策略,即按信息价或者市场价格进行报价;也可以采取不平衡报价,报低价,最终结算时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投标单价。
(2)、预测主材价格下降
①预测造价信息中的主材价格下降幅度在合同约定的调价幅度以内,此时承包商可以采取不平衡报价策略,报高价,最终结算时不进行调价。
②预测造价信息中的主材价格下降幅度会超过合同约定的调价幅度,此时承包商应该采取平衡报价策略,即按信息价或者市场价格进行报价。
对主材价格调整的计算方法要在合同中约定,比如价款确定方法、价差调整的计算方法等。如果主要材料的价款调整使用公式法,还要在合同中约定各种材料的权重、调整时应用的基期价格基数指数、采用造价管理部门规定的价值指数还是市场实际价格作为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计算等,这些计算方法的规定可以预防竣工结算争议的产生。
2.5不平衡报价与工程变更、价款调整、索赔配合的机理分析
一般情况下,承包商依靠工程变更、工程索赔等事项引起的工程价款调整增加合同额外收入。投标时不平衡报价策略的成功运用,是为后期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由于工程变更、工程索赔等事项引起的工程价款调整做好铺垫。所以承包商在做投标报价时,期望不平衡报价能发挥作用,首先,一定要考虑不平衡报价与工程变更的配合:由于出现上文所述的5项原因进行变更,出现新组价的清单项,在结算时,与建设单位沟通协商,在各项法规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以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计入;其次,要考虑不平衡报价与工程索赔的配合:针对发包人违约、合同缺陷、工程环境变化、不可抗力、工程量清单数量误差、清单缺项等由于发包人的失误,发包人应承担这些失误带来的损失,承包商若在投标时发现这些可能存在的错误,可利用发包人的这些失误进行不平衡报价,在结算时进行工程索赔,在从而引起工程价款增加;再次,要做好投标人员与实施人员之间的沟通配合,这样才能使不平衡报价有效实施。
3 结语
总之,不平衡报价作为投标报价的一部分,投标人已广泛运用到投标报价中。如果不平衡报价策略运用得当,能给投标人带来相当可观的利润。这就要求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多方考虑,利用不平衡报价机制,为争取更大的利益打好基础。
参考文献:
[1]尹贻林.工程价款精细化管理与实务.
[2]左晓慧.2013新清单模式下不平衡报价的研究探讨[J]. 理论探讨,2013,5:372-373.
[3]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论文作者:周亚敏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8年第3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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